【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非居民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非居民企业税款由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非居民企业税款由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不同类型的非居民企业,其纳税义务也是不同的,因此处理非居民企业纳税事宜前,必须要搞清楚非居民企业的分类。
一、非居民企业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分类及其纳税义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在税法没有规定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非居民企业分类及纳税规定总结
详见流程图:图1-1-1所示。
【第2篇】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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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
2023年1月某美国公司将其持有的国内公司的60%股权进行转让,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那么该美国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呢?
答案:需要在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10%的代扣代缴所得税。即对应的所得税为(1,000-500)*10%=50万元。
二、相关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
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
收入。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
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
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
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
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
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
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4 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
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
取得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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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非居民企业承担税款
自从我国推行认缴制注册公司后,相信大多数人对内、外资企业都比较了解了。那么大家有听说过非居民企业吗?相信大多数人都没有听说过,那么什么是非居民企业呢?税费有优惠吗?下面就由小慧来给大家说说。
一、基本概念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依据税收管辖权中的属人原则判定的不属于本国居民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征税。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在课税方面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分为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
二、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规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规定了更低税率或免税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备注: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非居民企业机构的设立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经常代理签订合同,或者储存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活动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支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何备案?
1.【申请条件】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2.【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2份
2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1份
3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
1份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份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1份
3.【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二)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4.【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col/col14974/index.html
7.【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8.【联系电话】
029-12366
9.【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报送中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章。
5.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最后希望大家记住,无论非居民企业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是否属于我们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就得受到我国税收管辖权的管辖,并对我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第4篇】非居民企业指定扣缴税款的计算
答:实际就是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从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收取同一项财产转让收入价款的,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扣缴税款的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
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是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形,如果分期取得同一项财产转让所得,在减除财产净值时,会采取同比例减除的方式计算所得。而自2023年12月1日起,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
例如:hd公司为境外非居民企业,闻涛公司和目标公司思迈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境外的hd公司持有思迈公司65%股权,其投资取得思迈公司65%股权的成本为650万元人民币。
2023年12月10日,境外的hd公司以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将持有的该项股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境内的闻涛公司,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闻涛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0日、2023年2月15日和2023年5月8日向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
在本项股权交易中,闻涛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可视为hd公司收回6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300万元;闻涛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支付的400万元人民币价款中的350万元为hd公司收回6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剩余350万元(650-300)成本,其余50万元(400-350)价款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闻涛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全部作为hd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和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依据税收管辖权中的属人原则判定的不属于本国居民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征税。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在课税方面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分为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属地主义,亦称“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国以地域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该国领土疆域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就要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限纳税义务。属人主义,亦称“属人原则”,是一国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按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或居民,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按属人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又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两种,所谓居民管辖权,是指一国对该国的居民行使征税权力,对其来源于该国内、外的收入或所得征税,行使征税权力的依据是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而不论其所得的来源地是国内还是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