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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11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9 09:25:02 查看人数: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业务宣传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第1篇】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一、一般政策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一般政策规定的解读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合计,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

4、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区别:广告费支出一般都是通过平面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一般不通过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也就是说,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不受收入的限制,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选择分期摊销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关联企业分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注意政策的要点是:

(1)本企业与关联方的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2)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3)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案例】甲公司和a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a企业在2023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甲公司扣除。假设2023年a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请计算a企业分摊后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解析】

a企业2023年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15%=3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超出限额500-300=200万元。

a企业分摊到甲公司扣除的广宣费应为300×30%=90万元,而不是实际发生额500×30%=150万元。

注意: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故a企业2023年度纳税调增额为分摊至甲公司的部分+超限额部分=90+200=290万元。

a企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200万元,注意:不是500-300*70%=290万元,因为290万中有90万元是分摊给品税阁公司的,故不能由a结转扣除,应剔除。

【接上例】假设2023年甲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请计算该公司接受分摊归集后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解析】

甲公司2023年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000×15%=750万元,a企业2023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万元,则甲公司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广宣费为750+90=840万元。

注意: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故2023年度甲公司纳税调增额为超限额部分=1000-840=160万元。

甲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宣费为1000-750=250万元。

注意:结转扣除额不是1000-750-90=160万元,因为这90万元是由a分摊而来,本就应该由甲公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故不应从结转额中剔除。

【第2篇】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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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施之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营业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应当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经营)收入一并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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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企业筹备前夕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企业筹建前夕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可以按具体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建费用,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q2

关联企业扣款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后扣除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第二条,(2023年)规定:已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比例的,可以扣除在企业之内扣除,或按分成协议部分或全部向对方收取扣除,在计算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后扣除限额时,对方可以不包括按上述方式向企业收取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有没有可能弥补之上一纳税年度广告费用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年之内发生亏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亏损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第3篇】关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7日

【第4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一 0%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比例二 1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比例三 30%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的特殊情况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第5篇】准许在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制药企业甲和药品销售企业乙均为居民企业,乙企业为甲企业的子公司,双方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约定甲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的 40% 由乙企业分摊负担。2023年,甲企业的销售收入为4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实际发生广告费 1500 万元;乙企业的销售收入为3000 万元,实际发生业务宣传费 500 万元。乙企业申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50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乙企业当年业务宣传费限额为3000×15%=450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50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按照限额扣除了450万元;乙企业对甲企业的广告费分摊扣除了1500×40%=600万元。乙企业在计算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合计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50万元。

问题:乙企业对甲企业的广告费进行分摊扣除时,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实际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应将实际发生额与扣除限额比较,熟低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而不是实际发生额,且分摊方与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被分摊方按规定计算的限额。甲企业是医药制造企业,甲企业2023年的广告费扣除限额=4000× 30%=1200万元,按照协议甲企业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广告费=1200×60%=720万元;乙企业2023年的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3000×15%=450万元,按照协议乙企业可以分摊扣除甲企业广告费=1200×40%=480万元,乙企业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50+480=930万元。

最终结论:乙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93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而不是1050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20万元。

当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大广告宣传日渐成为企业提高知名度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企业应当明确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对于关联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有重大利好。特别指出,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接受归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方法出现错误,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企业在准确把好“政策脉”的同时,注意控住“风险关”,避免涉税风险。

此外,提示纳税人还要关注以下两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在筹办期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可以全额扣除的。

来源:大连税务

【第6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事项提示

公司的业务扩展离不开广告宣传推广,广告费也业务宣传费也成为大部分企业经营成本费用的两个大头支出。广告费一般通过媒体传播,比如说电视、报纸、互联网、广告牌等,以介绍企业产品服务为主,业务宣传也是一种广告推广,但没有通过媒体传播,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比如印刷易拉宝、宣传册等等。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也相应地针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做了规定。但是,大部分人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认识都比较模糊,其实不同企业有着不同的标准,就是同行业企业在不同阶段也有着不同的标准。随意做扣除可是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的哦~下面,财大大将针对不同的扣除标准进行阐述。

1、企业筹办期间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公告中有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在筹办期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是可以全额扣除的!

2、非筹办期的一般企业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公告中有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的扣除额度是全年销售额的15%,当然也包括视同销售的收入哦~

3、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

2023年,国税总局发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针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做出了特别说明: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烟草制造业

特别需要注意的,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7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2023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3年第43号公告,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下面通过实例帮您逐条解读该公告具体内容。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part-1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分析

2023年黄山市某医药制造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 1000 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 140 万元(已取得相应发票),业务宣传费 80 万元。

2023年度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

扣除限额:1000× 30%=300 万元

实际发生额:140+80=220 万元

所以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20万元

提示:1.依照本公告计算的只是广宣费的扣除限额,实际的税前可扣除额应将实际发生额与扣除限额比较,熟低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暂时性差异 。

part-2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案例分析

制药企业甲和药品销售企业乙均为居民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约定甲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的 40% 由乙企业分摊负担。2019 年,甲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实际发生广告费 1000 万元;乙企业发生销售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实际发生业务宣传费 500 万元,则:

甲企业当年广告费扣除限额 =5000 × 30%=1500 (万元)

按照协议甲企业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广告费 =1000 × 60%=600 (万元)

乙企业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 =3000 × 15%=450 (万元)

乙企业申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450+1000 × 40%=850 (万元)

提示:在上例中,如果甲企业当年发生广告费 2000 万元,超过 1500 万元限额,则甲企业可按照协议扣除的广告费 =1500 × 60%=900 (万元);乙企业可扣除广宣费 =450+1500 × 40%=1050 (万元)

part-3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part-4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来源: 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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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多少

企业所得税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时还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多少?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例: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为20万,根据规定广告费扣除限额为15万,实际发生与限额的差额5万为本年报表中的'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调增额,亦为明年报表中的'加: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的调减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扣除: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等企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第9篇】哪些业务宣传费不能税前扣除

说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大家一般能想起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实际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在扣除比例和计算基数等方面,都有着不少特殊规定哦,秒哥这就带大家一起盘点一下这些个“特殊操作”

一、扣除比例

除了15%以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还有30%的比例,文件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具体内容为: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计算基数

(一)筹办费用?可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五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稽查查增?可以弥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查增的科目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可以作为计算基数弥补亏损。

(三)关联企业?自主选择!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二条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以上操作,大家在遇到时要正确适用相关规定哦。

【第10篇】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第11篇】业务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在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一般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支出。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分不同情况按一定标准扣除(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年度申报案例】:105000 纳税调整项1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年度申报案例: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政府补助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

1、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2、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案例:

如果企2023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3.6万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4万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

计算过程: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0.5%为5万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日常核算中,注意合理的支出明细科目分类: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建议“营业费用”下“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建议“管理费用”下“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建议“营业费用”下“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建议“管理费用”下“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建议“管理费用”下“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建议“管理费用”下“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工会经费”。

另外,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存在较大的限额空间。如果能够结合业务需求,合理统筹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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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11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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