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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税金计算公式(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8 11:49:01 查看人数: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甲供材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甲供材税金计算公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甲供材税金计算公式

【第1篇】甲供材税金计算公式

“甲供材”的概念,其实是指甲供工程,财税[2016]36号文的解释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甲供材”的选择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案例分析

案例a:假设某建筑工程发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含税造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0%),材料费600万元,其中发包方甲供材料200万元,承包方采购材料400万元。

案例b:假设某建筑工程发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含税造价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0%),材料费600万元,其中发包方甲供材料400万元,承包方采购材料200万元。

(假设案例a和案例b购买材料均可取得16%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a和案例b仅发包方甲供材费用和承包方采购材料费用有所不同,由于采购材料全部取得16%增值税专 用 发 票 ,即 t = 1 6 % ,可 得 分 界 点 n = 6 . 1 8 % ×( 1 + 1 / t )=44.81%。

1.甲供材不计入工程款模式-无偿使用

不同计税方法对承包方的影响

(1)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案例a:应缴纳增值税=800(/ 1+10%)×10%-400/

(1+10%)×16%=14.55万元。

案例b:应缴纳增值税=600/(1+10%)×10%-200/

(1+10%)×16%=25.45万元。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案例a: 应缴纳增值税=800(/ 1+3%)×3%=23.30万元。

案例b:应缴纳增值税=600(/ 1+3%)×3%=17.48万元。

比较可知案例a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对承包方有利;

而案例b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承包方更有利(表1)。

当然了,因为建筑业企业采购的货物或者劳务品种繁多,税率各不相同。

该分开核算的要分开核算,不要混在一起。

同时,要注意可以运用的税收优惠。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3%。也就是货物是按照13%,而提供的安装劳务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该分开的要按规定分开算,才能适用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2篇】营改增甲供材税金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结构性税改的一项重要措施。2023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改。营改增税改对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含有甲供材的基建工程计税情况产生了影响,在业主方(甲方)出现了甲供材和含甲供材工程进项税重复计税和抵扣情况。目前国家对含甲供材工程的增值税双重计税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现就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工程中含甲供材工程双重计税解决办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目前工程造价计价规范

当前,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有两种计价方式:一是定额计价法,也叫工料计价法,是指按照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直接工程费,按规定方法计算措施费,再计算出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也是我国传统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一种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亦称综合单价法,是指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综合单价,计算所需的全部费用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核心。

上述两种工程计价方法都是以国家颁布的定额为基础进行编制,在我国的定额体系中,工程预算定额的直接费都是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这三种费用构成,也就是说,材料费是构成工程造价的基础,甲供材的出现只是业主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把钢筋、水泥、碎石等主要材料改为由甲方采购,只是改变了材料的采购方式,材料费依旧是包含在定额含量中按照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参与取费和计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强制执行。

二、营改增甲供材重复计税分析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在营改增之前,工程结算按照国家工程计价规范是计取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计取基数为含甲供材的税前完全造价。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建设附加税和教育附加税视工程所在地确定。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采用税额抵扣的办法(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予以计征,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甲供材采购计取的是增值税,税率是17%。

所以,营改增改革前,甲供材与建筑工程是征收不同税种,故不存在增值税重复征收和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甲供材计取增值税,建筑工程取消营业税改为计取增值税,按照工程造价编制办法,材料费(含甲供材)是建筑工程直接费的一个组成部分,参与工程取费和计税,所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了甲供材金额,建设单位采购甲供材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供材部分增值税重复抵扣,重复部分甲供材增值税额为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如,某工程交通洞、道路、业主营地办公区、生活区房屋建筑4项工程2023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发票开具情况,4项工程共结算6,970.75万元并全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含甲供材金额1,464.67万元,按发票税率3%计算甲供材进项税额为42.66万元;对该工程结算中包含的甲供材建设单位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增值税与已抵扣,导致施工单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的甲供材部分增值税额42.66万元重复抵扣。

增值税进行税额重复抵扣,将会导致税收检查风险。

三、当前某公司解决甲供材重复计税问题的弊端分析

2023年8月1日,某公司财务部颁发了《关于印发营改增相关涉税业务财务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含甲供材工程结算方式进行调整,主要内容表述如下:“2016 年 5 月 1 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业主方确需对工程中部分主材进行自主采购的,需在招标公告时提前予以明确,并在工程报价时按照不含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格作为中标价格及合同总价……”。

上述文件内容有瑕疵,在执行中会遇到不可解决的问题。原因如下:国家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到目前还没有配套的细则出台,对于基建工程来说,原来计取的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其他没有变化,所以,按照工程计价规范工程中的材料费(包括甲供材)做为定额直接费的组成参与综合单价的取费和计税。如果按照上述公司发文,需要扣除甲供材后组价,就从根本上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而这个计价规范是国家颁发并且是要强制执行的规范。上述发文内容与国家计价规范相冲突,无效。所以说上述发文在执行时有很大问题。

四、营改增后甲供材重复计税问题解决方案

工程结算时按国家计价规范正常取费,然后再扣除甲供材后计取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是解决甲供材重复计税问题的简便解决方案。从基本原理上来说,甲供材既然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相应采购发票由材料供应商开具提供给发包方,由发包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由于该部分已经在发包方做进项税额抵扣,施工单位向发包方开具建筑发票时就不应该包括甲供材的价值,否则会导致甲供材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再一次抵扣,同时,施工方编制工程结算时又不能违反国家的工程计价规范,所以,只能是按照预算定额,按照国家计价规范正常套定额上价取费,甲供材材料费包含在定额材料费中正常参与取费,只是在计税前把甲供材扣除,然后再计取增值税,汇总工程总造价。扣除甲供材是在结算取费后和计税前完成,这样,既能解决甲供材重复计税问题,又不违反国家计价规范的规定。按照扣除甲供材后的工程结算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就能很好的解决甲供才重复计税问题。(作者微信:snowstone999)

【第3篇】甲供材料取税金嘛

【工程造价】甲供材料,问题不少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也为了节约工程造价,现在有很多建设单位都采取材料甲方供应的方式,即由甲方自行采购供应。这样做确实对工程质量有了很大的保障,但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

(1)甲方供应工程材料有效的避免了施工方在工程中标后有关材料方面的扯皮问题。如果在招标前甲方就各种材料未做价位说明或未指明品牌,那么中标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期间如果材料价格上涨,或是甲方通过市场考察后所定材料的价位高于中标单位中标价,或是材料的施工实际用量超出了预算量由此而引起的甲方与乙方的扯皮。第一种情况较易解决,根据约定幅度给乙方补材差,第二种情况就有一些麻烦,这种情况本身就存在矛盾,既然甲方没有定品牌,那么说乙方自行采购即可,但在乙方采购材料时一般要求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考察后指定材料,乙方才能购买,所以这种情况最后的解决办法只能是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些费用,具体双方协商。后一种情况尤其在实行清单招标后,工程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那么超出预算量部分的价格很难确定,因为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为了能够中标,将投标报价一压再压,加上有一些材料价格波动相当大。所以超出预算量的价格虽说有市场这个主导因素,但仍很难确定,有好多中标企业本身的报价就没有多少利润,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谈价时一再的抬高,谈不下来,和甲方扯皮,最后导致工期拖延等情况的发生。

(2)甲方供应工程材料避免乙方在甲方确定了材料品牌后,采取以此代彼或其中掺假的问题。因为目前的建筑市场假冒伪劣很多,还有一些材料本身并无厂家标记,所以甲方和监理单位只能依据资料来确定材料的真伪,虽然规范要求所有材料到工地后施工方都要进行复检,但一般产品复检后都是合格的,同是合格产品使用起来差异还是挺大的,例如同是合格的电缆,同样都是在连续使用了十几个小时之后,汉中某企业生产的电缆温度很高,电缆已变软,而甘肃产长通电缆几乎和刚开始使用没有什么区别,所以甲方供材保障了材料的质量,从而也就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3)甲供材料并不是在投标报价中扣除,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办法中明确的说明: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列出相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及估算材料的单价,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项目的拦标价,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时招标人扣回所供材料价款的依据。就是说虽然材料是甲方供应,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甲供材料的价款仍然要在报价中体现,不能认为既然材料是甲方供应,那么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就不用报价了。因为材料虽然由甲方供应,但施工仍是由土建单位施工。所以,土建施工单位应当计取有关材料的各项费用,譬如人工费,运杂费、采保费等费用。

(4)在清单招标中清单材料预算量往往和实际用量相差甚远,在提供数量清单上,乙方往往不能准确的提供,而且乙方经常会不负责任的仅仅根据清单量提供。为什么说乙方不能准确提供呢?因为在施工时有很多预想不到的因素,而清单量只是按图纸计算,如果材料是一次发包给乙方的,那么在报价时,他们应该根据自己的施工实力,计算损耗量,将损耗量计算到所报单价中,既实际报单价=(清单量+损耗量)×材料单价÷清单量所以要想特别准确根本不可能,而且还有种情况,虽然工程量由乙方提供,但最后工程量的确定是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的,而施工时该材料数量不够,这样差额究竟应该由甲乙双方谁来承担,理论上应该由乙方自行负责,因为确定数量时乙方已介入。如果数量少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数量比较大,那就只能甲乙双方再一次核量或是请咨询公司(做该工程清单的咨询公司)来核量,以使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尽管如此,甲供材料仍然会造成很大浪费,这对乙方来说不会想着怎么样节省材料,而是供多用多,供少用少。

(5)甲供材料在供货时会出现集中供货。如果甲方在购买材料时请供货方需根据工地施工情况,间断性供货,一般很难达到。譬如像钢筋、水泥,一幢25000mz的框架结构的建筑,主题施工一般要用去8~10个月,那么请供货商间断性的在这8~10个月内给工地按同一价格供货,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达到也是建立在费用改变的基础上的,因为市场是波动的,不是稳定的,尤其像今年的钢材和电缆等,一天一个价,一旦遇到涨价,供货方一定会提出补差价。但是甲方如果为了省钱,请供货方将材料一次性供完,首先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仓储条件,那么甲方就必须提供存货库房,这样就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以保证出库、入库的正确性,并且工地上需要材料时,要进行二次倒运等,材料也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甲供材在量大的情况下,也有很多预想不到的因素,如我校2006年修建的几幢楼水泥都是甲方供应,可供到中途水泥厂的轮窑出现问题,材料一连40多天都不能按需供应,而中途又不能随便更换,致使工期拖延了一个多月,施工单位还要向甲方进行工期索赔,

(6)甲方购材,乙方在配合供货方上是消极的,会用种种借口加以阻挠。并且还没到使用该材料的时候,他会提前要求甲方购买,而真正甲方购回材料时,他们又会找出各种借口不予接收,譬如说现场没场地存放或货物拉到后无人接收,造成供货方的极不方便,如果是二次分包的部分,分包方在施工时无论在场地上还是时间上,都有可能受到土建方的消极不配合,例如某工程甲方分包的铝合金项目,分包方要进场施工时,土建方说

自己还要用架子,分包方暂时不能进场施工,并且要求分包方给予一定的配合费,而分包方为了尽快施工只能忍气吞声,其实对于建设单位分包的项目,甲方已经给土建施工单位配合费即总承包服务费了。所谓总承包服务费是指工程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对工程分包管理和材料采购保管所需的费用。

(7)甲方购材,有时也会购得高价产品,因为甲方购材毕竟从数量上是有限的,而施工单位由于本身所从事的工作,一般在当地与一些供货厂家建立起长期、稳固、相互支持、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供货商从长远利益考虑,同一种材料施工单位购买往往会比甲方要便宜一些。当然这只是指建设单位为学校等事、企业单位的情况,如果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那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开发公司本身和施工单位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围绕着建筑而进行的,只是角度不同,所以开发公司实行材料甲供,对节约投资是很有益的。

(8)甲供材料在接受审计时,存在逃避建筑营业税问题。例2006年开工的几个项目,学校为了省钱,材料大部分实行甲供。甲供材料的价格都是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严格的通过招标或是议价等环节定的,由于其中的量和材料品种在供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材料供完后,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才付款。但是在接受审计局审计时,提出我们的甲供工程材料存在漏税问题,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应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意在不能因为材料的购买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改变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其经济实质,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最后学校补上了漏掉的建筑营业税。

(9)甲供材料在工程完工后会留下很多隐患,当工程某部位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立刻会提出是材料的问题。譬如像防水工程出现渗漏水时,很难判断是材料本身的问题还是施工原因造成的。如果确是材料问题导致的检修,这时甲方仍得去购买材料,而检修的问题部位用材往往会很少,这样最后报帐会很麻烦,使得基建财务很难管理。建议:甲供材料要有选择性的甲方供应,像品牌不容易定的材料可以甲供;在招标时最好是指定品牌,可以指定2~3个品牌,不要指定单一的品牌,以防前面所述的水泥一样的情况发生;甲供材料比较适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甲方招标定材料,最后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增加税金和一定的利润后,由乙方供应。

【第4篇】甲供材税金怎么扣减

提出问题:甲供材金额按照定额标准扣除,还是按照实际使用量扣除?甲供材税金应否计入工程价款?

典型案例: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初字第41号判决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判决

争议焦点之一:关于扣除甲供材金额问题

双方的争议在于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料价格后是直接扣减该数额还是按照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额进行扣减。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根据鉴定意见中,甲供材金额为4984 2437元,该金额计入工程总造价,按照东阳三建实际使用的4963 8180.99元进行扣减。东阳三建解释称,该差额部分为其施工所节省,余额利益理应由其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计算方法标准不一致,而且,作为案涉工程甲供材料的钢筋和混凝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材料,定额系正常施工过程中的标准用量,东阳三建关于其施工节省下来即可由其享有的主张,理据不足,故以鉴定数额进行扣减为宜,即扣减49842437元。一审判决的此项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争议焦点之二:关于甲供材税金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由发包人采购钢筋及混凝土并缴纳相关税金,是常见的甲供材方式,甲供材和税金都包括在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中,在计算应付给东阳三建的工程款时会正常的进行扣除,东阳三建亦不会为已扣除的甲供材向烟台经纬开具发票。因此,烟台经纬不会因甲供材方式导致多支付税金,其该项主张均缺乏事实基础,不应予以确认。

烟台经纬上诉意见:鉴定意见将甲供材金额和税金同时计入工程造价,但仅扣除了甲供材金额,未扣除甲供材的税金,认定事实不清。

东阳三建答辩意见:烟台经纬扣除甲供材税金的主张无依据。根据双方约定的造价计算规则,工程造价包含甲供材及税金,东阳三建已向烟台经纬开具8500万元工程款发票,烟台经纬要求再扣除税金无合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烟台经纬广场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34条第(2)项约定,甲供材进入取费,甲供材不再计取采保费、检验试验费。该条明确约定了甲供材“进入取费”,除了采保费、检验试验费外,双方并未约定不再计取税金。而且,在《经纬广场施工/材料定价单》中双方对作为甲供材的钢筋和混凝土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各方对此均无异议,烟台经纬在本院二审庭前询问中亦明确,鉴定意见中甲供材价款即按照上述定价单中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双方在上述定价单中并未约定另行计算甲供材的税金,而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鉴定机构在工程造价中计算税金并无不当。

在工程造价中计算税金与购买材料的价格是否系含税价格无必然联系,烟台经纬主张应当扣除甲供材税费的主张,依据不足。且鉴定意见并未单独就甲供材计算税金,烟台经纬亦未明确应当扣除的甲供材税金数额,一审判决不予认定并无不当。烟台经纬该项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和铭律师解读:

甲供材,顾名思义,由发包人购买建筑材料,供给承包人使用。招标阶段,发包人将甲供材纳入工程量清单对外公开招标;合同订立阶段,甲供材金额计入实际合同总价;合同履行阶段,发包人与材料商订立材料买卖合同,发包人向材料商支付材料款,材料商对发包人开具材料款发票;结算阶段,发包人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已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包括甲供材金额在内的工程款发票。

按照这一模式,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发票中包含甲供材金额,发包人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同时由于发包人以自己名义采购甲供材,材料商也向发包人开具了发票,发包人再次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包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使用这两张发票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从税法角度分析,发包人就同一笔交易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这是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

对于承包人而言,开具了包括甲供材金额在内的工程款发票,需要缴纳相应税金,但由于没有取得甲供材发票,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

以上分析可以换个角度理解,甲供材模式相当于承包人从发包人处购买了建筑材料,发包人收取了价款而不提供发票(客观上,发包人经营范围不包括销售建筑材料,也不可能开具发票),甲供材税金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弥补承包人因不能取得甲供材发票而额外造成的“损失”。

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税金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发包人主张扣除的,不予支持。

与甲供材几种相似交易模式所涉税金辨析:

1、施工合同约定了甲供材,甲供材金额计入施工合同总价,发包人实际购买,但是工程结算环节实行差额结算,即结算金额=施工合同总价-甲供材金额,承包人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不包括这部分金额,不涉及甲供材税金问题。

2、施工合同约定了甲供材,发包人并未实际购买,完全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与材料商订立了采购合同,此时的承包模式由包工不包料变更为包工包料,鉴于承包人取得了材料款发票,不涉及甲供材税金问题。

3、发包人供应施工合同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建筑材料,这部分甲供材不计施工合同总价,承包人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不包括这部分金额,不涉及甲供材税金问题。

4、发包人在承包范围之外另行购买建筑材料,经过劳动力将这部分建筑材料物化为建筑物,这属于工程变更,根据变更情况据实结算。(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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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甲供材料谁承担税金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也为了节约工程造价,现在有很多建设单位都采取材料甲方供应的方式,即由甲方自行采购供应。这样做确实对工程质量有了很大的保障,但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

(1)甲方供应工程材料有效的避免了施工方在工程中标后有关材料方面的扯皮问题。如果在招标前甲方就各种材料未做价位说明或未指明品牌,那么中标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期间如果材料价格上涨,或是甲方通过市场考察后所定材料的价位高于中标单位中标价,或是材料的施工实际用量超出了预算量由此而引起的甲方与乙方的扯皮。第一种情况较易解决,根据约定幅度给乙方补材差,第二种情况就有一些麻烦,这种情况本身就存在矛盾,既然甲方没有定品牌,那么说乙方自行采购即可,但在乙方采购材料时一般要求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考察后指定材料,乙方才能购买,所以这种情况最后的解决办法只能是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些费用,具体双方协商。后一种情况尤其在实行清单招标后,工程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那么超出预算量部分的价格很难确定,因为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为了能够中标,将投标报价一压再压,加上有一些材料价格波动相当大。所以超出预算量的价格虽说有市场这个主导因素,但仍很难确定,有好多中标企业本身的报价就没有多少利润,所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谈价时一再的抬高,谈不下来,和甲方扯皮,最后导致工期拖延等情况的发生。

(2)甲方供应工程材料避免乙方在甲方确定了材料品牌后,采取以此代彼或其中掺假的问题。因为目前的建筑市场假冒伪劣很多,还有一些材料本身并无厂家标记,所以甲方和监理单位只能依据资料来确定材料的真伪,虽然规范要求所有材料到工地后施工方都要进行复检,但一般产品复检后都是合格的,同是合格产品使用起来差异还是挺大的,例如同是合格的电缆,同样都是在连续使用了十几个小时之后,汉中某企业生产的电缆温度很高,电缆已变软,而甘肃产长通电缆几乎和刚开始使用没有什么区别,所以甲方供材保障了材料的质量,从而也就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3)甲供材料并不是在投标报价中扣除,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办法中明确的说明: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列出相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及估算材料的单价,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项目的拦标价,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时招标人扣回所供材料价款的依据。就是说虽然材料是甲方供应,但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甲供材料的价款仍然要在报价中体现,不能认为既然材料是甲方供应,那么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就不用报价了。因为材料虽然由甲方供应,但施工仍是由土建单位施工。所以,土建施工单位应当计取有关材料的各项费用,譬如人工费,运杂费、采保费等费用。

(4)在清单招标中清单材料预算量往往和实际用量相差甚远,在提供数量清单上,乙方往往不能准确的提供,而且乙方经常会不负责任的仅仅根据清单量提供。为什么说乙方不能准确提供呢?因为在施工时有很多预想不到的因素,而清单量只是按图纸计算,如果材料是一次发包给乙方的,那么在报价时,他们应该根据自己的施工实力,计算损耗量,将损耗量计算到所报单价中,既实际报单价=(清单量+损耗量)×材料单价÷清单量所以要想特别准确根本不可能,而且还有种情况,虽然工程量由乙方提供,但最后工程量的确定是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的,而施工时该材料数量不够,这样差额究竟应该由甲乙双方谁来承担,理论上应该由乙方自行负责,因为确定数量时乙方已介入。如果数量少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数量比较大,那就只能甲乙双方再一次核量或是请咨询公司(做该工程清单的咨询公司)来核量,以使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尽管如此,甲供材料仍然会造成很大浪费,这对乙方来说不会想着怎么样节省材料,而是供多用多,供少用少。

(5)甲供材料在供货时会出现集中供货。如果甲方在购买材料时请供货方需根据工地施工情况,间断性供货,一般很难达到。譬如像钢筋、水泥,一幢25000mz的框架结构的建筑,主题施工一般要用去8~10个月,那么请供货商间断性的在这8~10个月内给工地按同一价格供货,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达到也是建立在费用改变的基础上的,因为市场是波动的,不是稳定的,尤其像今年的钢材和电缆等,一天一个价,一旦遇到涨价,供货方一定会提出补差价。但是甲方如果为了省钱,请供货方将材料一次性供完,首先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仓储条件,那么甲方就必须提供存货库房,这样就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以保证出库、入库的正确性,并且工地上需要材料时,要进行二次倒运等,材料也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甲供材在量大的情况下,也有很多预想不到的因素,如我校2006年修建的几幢楼水泥都是甲方供应,可供到中途水泥厂的轮窑出现问题,材料一连40多天都不能按需供应,而中途又不能随便更换,致使工期拖延了一个多月,施工单位还要向甲方进行工期索赔,

(6)甲方购材,乙方在配合供货方上是消极的,会用种种借口加以阻挠。并且还没到使用该材料的时候,他会提前要求甲方购买,而真正甲方购回材料时,他们又会找出各种借口不予接收,譬如说现场没场地存放或货物拉到后无人接收,造成供货方的极不方便,如果是二次分包的部分,分包方在施工时无论在场地上还是时间上,都有可能受到土建方的消极不配合,例如某工程甲方分包的铝合金项目,分包方要进场施工时,土建方说

自己还要用架子,分包方暂时不能进场施工,并且要求分包方给予一定的配合费,而分包方为了尽快施工只能忍气吞声,其实对于建设单位分包的项目,甲方已经给土建施工单位配合费即总承包服务费了。所谓总承包服务费是指工程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对工程分包管理和材料采购保管所需的费用。

(7)甲方购材,有时也会购得高价产品,因为甲方购材毕竟从数量上是有限的,而施工单位由于本身所从事的工作,一般在当地与一些供货厂家建立起长期、稳固、相互支持、相互依存的关系,所以供货商从长远利益考虑,同一种材料施工单位购买往往会比甲方要便宜一些。当然这只是指建设单位为学校等事、企业单位的情况,如果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那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开发公司本身和施工单位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围绕着建筑而进行的,只是角度不同,所以开发公司实行材料甲供,对节约投资是很有益的。

(8)甲供材料在接受审计时,存在逃避建筑营业税问题。例2006年开工的几个项目,学校为了省钱,材料大部分实行甲供。甲供材料的价格都是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严格的通过招标或是议价等环节定的,由于其中的量和材料品种在供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材料供完后,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才付款。但是在接受审计局审计时,提出我们的甲供工程材料存在漏税问题,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应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意在不能因为材料的购买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改变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其经济实质,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最后学校补上了漏掉的建筑营业税。

(9)甲供材料在工程完工后会留下很多隐患,当工程某部位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立刻会提出是材料的问题。譬如像防水工程出现渗漏水时,很难判断是材料本身的问题还是施工原因造成的。如果确是材料问题导致的检修,这时甲方仍得去购买材料,而检修的问题部位用材往往会很少,这样最后报帐会很麻烦,使得基建财务很难管理。建议:甲供材料要有选择性的甲方供应,像品牌不容易定的材料可以甲供;在招标时最好是指定品牌,可以指定2~3个品牌,不要指定单一的品牌,以防前面所述的水泥一样的情况发生;甲供材料比较适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甲方招标定材料,最后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增加税金和一定的利润后,由乙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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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税金计算公式(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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