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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纳税地点(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利息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利息收入纳税地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利息收入纳税地点

【第1篇】利息收入纳税地点

个税申报表中利息收入栏,填写利息、股息所得,需个人自觉据实申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银行存款所滋生的利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持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的,分红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企业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各项所得应当缴纳的税款数额.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5%~45%.工资薪金所得一般都已经被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只需将单位发放工资的工资条上记载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填写即可.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192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4)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50%);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100%).

(5)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征收情况同第六项.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第2篇】预提本月借款利息是收入

【导读】:不管企业的长期短期借款都会产生利息,这些利息当月发生在企业的收支记录里面,也需要做账,当月需要先计提,下个月再进行扣款,而且时限为一年以下或者包含一年的借款,随小编一起阅读制造业企业预提短期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下文所述内容进行了解。

制造业企业预提短期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答: 一般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贷:预提费用

现在不使用预提费用了可做: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预提费用

支付: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种类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中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款额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票据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票据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制造业企业预提短期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的内容,如果企业的短期银行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短期银行借款的利息数额不大时,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于实际支付时,或者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第3篇】营改增企业利息收入

答:(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第4篇】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

一、银行存款利息

(一)增值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国债利息

(一)增值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一)增值税: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四、借款利息

(一)增值税

1.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 免征增值税项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出借款项收到的利息,应计入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中税答疑)

【第5篇】国债利息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入不免税。

2023年10月份甲公司转让持有的国债(该部分国债的取得成本为800万元),取得收入950万元,其中包含持有期间尚未领取的利息收入10万元。计算该业务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950-800-10=140万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是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第6篇】统借统还的利息收入

1、经常提到集团统借统还,到底什么是集团统借统还?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提到,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集团统借统还中,我们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请问集团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如何开票?

答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免税发票。

3、集团统借统还中,我们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7%收取的利息,请问集团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复: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4、我们集团向个人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请问是否属于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复:

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

5、我们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但是我们没有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请问是否属于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复:判断是否是集团,要么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要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若是既没有《企业集团登记证》,也没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则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再做审查。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集团统借统还中,我们集团向银行借款1个亿,贷款利率5%,我们把这1个亿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5%收取的利息,我们知道增值税免征,请问集团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集团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7、集团内资金若是无偿借款,请问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答复:是的,存在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作者:郝守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企业利息收入怎么交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利息是其一项重要收入,公司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对利息收入的税收缴纳问题应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因此,利息收入应遵循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利息的来源不同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政策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3、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债券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4、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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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核定征收利息收入

202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公告第一条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延续多年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被取消,仅剩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一则通告,也预示个体工商户核定征税优惠政策或将被逐步“取消”。

今天小柳就与大家聊一聊什么是核定征税?核定征税有什么优势?核定征税会被“取消”吗?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推文。

同时,我们每周还会定期发布财务、节税、政策解析之类的干货,有任何个人财务、企业财务、节税或代理记账有关的问题,都可以询问小柳,也可以说说你们的财务故事。

1、关于经营个人所得税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取得收入的企业,都应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包含消费税、印花税、契税在内的其他税负。

其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5%(小微企业为2.5%—5%),增值税税率为0—13%(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免税,若开专票税率为3%),而其他税负税率相对较低(部分行业消费税奇高)。

但同样具有销售性质,可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的个体工商户却不适用以上税负,而是适用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税率为5%—35%的个人经营所得税五级累进制税率缴纳相关税负。

假设某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那么该个体户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负,仅需缴纳100×35%—6.55=29.45万的个人所得税即可。

但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国家规定其可享受核定征税政策。

所谓核定征税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有什么区别吗?其实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适用税率不同。

若个体工商户月度销售额在15万、季度销售额在45万以内,那么就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核定征税,虽然全国各地区核定税率各有不同,但大致税率在0.6%—1.5%之间

也就是说,假设某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100万,该个体在年初申请了核定征税,税率为0.6%,那么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该个体就只需要缴纳100×0.6%=0.6万元的个税即可,相比于查账征税节约了29.45—0.48=28.85万元

也正因此特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取消和核定征税以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税逐渐成为部分高收入人群偷逃税的重要方式之一

注:核定征税的税率与该个体商铺的行业类别、规模等有关,但一般在0.6—0.8%。

2、“取消”核定征税?

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新增个体工商户1970.1万户,同比增长17.2%。自2023年以来,个体工商户注册数量更猛然增速。

为维护市场良好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推出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在关注纳税人缴费所需、留抵退税的同时,更加强税务监管,并重点提及核定征税。

通知第15条,即明确指出要规范核定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依法处理部分高收入人员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税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同时,通知第14条、第16条也指出要打击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假申报、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

“引导纳税人从核定征税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是不是说,国家就要继个独、合伙企业以后又要“取消”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税了呢?

正如央行发文取消个人收款码用于经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又发文称个人收款码“不关闭、不停用、功能不变”一样,将个体工商户核定征税过渡为查账征税,不是立即实行,但必是大势所趋

网络显示,湖南省“自2023年4月1日起,即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中月销售收入3万元以上的定期定额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

同时,包括北京、贵州等多地均停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

注:定期定额征收与核定征收类似,区别在于定期定额征收针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包括个体工商户、个独、合伙企业,但目前个独、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已经取消。

3、税务的根本?

若核定征收“取消”,那查账征收的核心就是企业/个体的“账”,也就是财务数据。财务数据情况不仅关系企业缴税多少,更关系企业是否违法。

我们知道财务是税务的基础,若财务数据出错,必将导致企业税收违法,从而受到相关法律惩处

同时,财务数据也是企业经营情况最真实的记录者,能够系统而细致地展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通过对财务数据的专业分析与解读,可以帮助企业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主营业务、管控业务渠道,同时辅助企业决策、人员管控、成本预算决算等,还能通过数据分析帮助企业实现节税

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对企业税务的管理,让税务不仅只是简单地记账。

另外,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再次减半到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再到1.5万亿规模的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如今各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但相应地,企业经营环境也在外部制约、疫情反复中变得愈加艰难。

因此,企业更应加强对财务数据的管理,更应通过财务数据全面而细致的把控企业经营情况,了解企业经营优势与不足,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方向、管理方式等,让企业扬长避短,在经营环境愈发困难的当下,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乘风破浪,一骑绝尘。

最后,请大家记住“只有严格而细致的财务数据分析,才能帮助企业更长远的发展”。一定要对企业指标进行分析、把控。凡是对财务数据疑惑、不懂、需求的人员,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第9篇】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提示!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北京石景山税务2022-10-11 10:36发表于北京

小景税官,我公司最近取得了几笔利息收入,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等,这些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巧了王会计~小景刚对“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做了归纳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情形1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

情形2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条

情形3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

情形4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5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6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8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9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情形10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政策依据(情形4-情形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二十三项。

情形11

特定情形下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情形12

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特定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情形13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4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5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第10篇】利息收入需要开票吗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或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需要支付或者收取合同赔偿金。赔偿金收款方,需要开具发票吗?no 还是yes?很多财务人员会脱口而出,no、no、no,只要收据做账啊!另有少部分财务人员,本着严谨的态度,认为合同赔偿金,属于合同价外费用,理所当然,要收款方提供发票,并且引经据典:“《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事儿如何判定,我们依然回到法条去咬文嚼字。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逐句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什么?条例明文设置了前提条件-------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只有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而收取的价外费用,才纳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范围。然后再来判定赔偿金发票开或不开,只要确定产生赔偿金的原因是否与增值税应税行为相关即可。如果合同协议约定的交易事项根本没发生,则未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属于未履约赔偿金,由此产生的赔偿金不需要开票;如果合同协议约定的交易事项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由此产生的赔偿金应作为做价外费用,连同合同收入一同开票(例如延迟付款滞纳金、合同履约未达标赔偿等)。所以yes或no具体还是要看交易行为是否“已发生”。

【第11篇】增值税贷款利息收入

摘要:在我国传统货币政策框架下,过多使用结构性政策工具,可能会导致总量出问题,使货币政策面临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难题。减免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是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的一种有益尝试,是“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利用某大行逐笔贷款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该政策工具显著降低了融资成本,且提高了信贷可得性。基于此,构建包含税收条件的银行信贷决策模型,刻画其作用的理论逻辑,可以发现,相比经由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的结构性货币政策,贷款利息收入减税直接作用于银行资产端,传导路径更直接,摩擦更小。这种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的财政金融协同的“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可以为宏观金融调控拓宽空间,从而缓和货币政策的多目标冲突。

关键词:财政金融政策协同 增值税 利率渠道 宏观金融调控

作者刘冲,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刘莉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上海2004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9期p67—p84

责任编辑:梁华

本文系原文内容节选版

引言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金融事业取得辉煌成就,基本形成了有效实施逆周期调节的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是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传统上作为总量政策的货币政策,一方面要实施好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引导结构调整优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续创新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优化流动性和信贷结构,支持“三农”、小微等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然而,过多使用结构性政策可能会导致总量出问题,货币政策将面临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平衡难题。反之,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且由“政府指导(财政部门)+市场主导(金融部门)”的财政与金融协同政策,则为缓和货币政策多目标冲突、拓宽宏观金融调控空间提供了良好对策。

传统货币政策作用于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发挥总量调控功能。结构性货币政策针对定向部门发力,起到结构调控功能,其若对非定向部门亦有扩张效应,则兼具总量和结构功能。现有文献对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进行了有益讨论,其研究范式主要有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和银行多部门信贷决策局部均衡模型两类。前者通常做泾渭分明的异质性假设,分为定向与非定向两部门以及分别提供贷款的两类银行,两部门的差异体现在生产率高低而非融资难易,相关研究多认为结构性货币政策精准滴灌定向部门。后者假设一家银行同时给定向和非定向部门提供贷款,并且定向部门融资约束更大,研究发现结构性货币政策在支持定向部门信贷扩张、融资成本降低时,对非定向部门也有同向作用,即存在总量效应;在一定条件下,信贷甚至更多流向非定向部门,以至于货币政策的结构功能减弱。据此,货币政策通过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实现多目标平衡,仍可能面临压力。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模式下,财政、金融两部门协同发力,与货币政策释放流动性的影响渠道不同,该政策工具并不改变金融机构负债端,而是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资产端,避免新增流动性引起总量扩张。此项政策模式与学术界以往的关注点有所区别。在已有文献中,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体现为,二者分别作用于企业(或消费者)、金融机构(或利率),两端同时发力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而“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模式则表现为财政政策对金融政策的支持,通过金融机构市场化行为间接作用于企业(或消费者)。因此,免征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具有财政支持金融的内涵。

本文尝试对如下问题展开研究:第一,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免税的政策效果与作用机制为何?第二,与货币政策相比是否有其优势?第三,怎样缓解货币政策多目标冲突?基于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逐笔贷款数据,利用2023年免征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政策,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效果。研究发现,在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为6%)免征的激励下,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发放贷款的利率相比其他企业,降低约7—18bp,小微企业首贷户明显增多。其中的机制在于,税收减免显著提升小微贷款收益,银行则将部分收益以利率优惠方式返还。进一步发现,短期贷款利率显著下降。综上,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产生贷款利率降低、贷款可得性增加的作用,与货币政策利率渠道相似,本文将其总结为“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

基于实证结果,本文构建包含税收条件的银行信贷决策模型,刻画税收政策利率渠道的理论逻辑,并与结构性货币政策进行比较。理论分析发现,两种政策都能起到降低贷款利率、扩张信贷的作用,但受制于垄断竞争市场和银行监管中的摩擦,二者均难以完全传导。区别在于,利息收入减税作用于银行资产端,直接影响贷款定价和信贷投放;结构性货币政策则作用于银行负债端。前者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从而避免了与其他货币政策目标的冲突。后者将流动性和利率操作经由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进而影响贷款利率和规模,但是流动性和利率操作也会同时影响其他货币政策目标。因此,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可作为货币政策的有益补充,为货币政策实现多目标平衡预留更多政策空间。

......

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银行部门的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 ,提出了 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这一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的传导渠道。利用银行微观贷款数据 ,在双重差分模型中估计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的效果。建立银行贷款市场微观模型和中央银行多目标决策模型 ,说明协同政策对比单一的货币政策的优势以及协同政策对政策目标冲突的缓解。

对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效果的评估表明 :首先 ,利息收入减税显著降低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 ,政策实施后其贷款利率水平甚至比对照组企业更低 ,这些小微企业获得银行首次贷款的可能性显著增加。其次 ,利息增值税获得减免后 ,银行对处理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税后收益超过了对照组企业 ,减税收益增厚银行的利润 ,利润激励是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发挥作用的关键机制。最后 ,政策促使银行显著降低了小微企业短期贷款利率。

对利息收入减税和单一结构性价格型货币政策的理论分析表明 :首先 ,两者均能起到降低贷款利率的效果 ,但碍于摩擦不能实现 1∶1的价格传导。其次 ,直接作用于银行资产端的利息收入减税面临的摩擦更小 ,结构性价格型货币政策通过银行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 ,较长的传导链条使得其在资本约束、坏账准备等方面的摩擦更大。最后 ,基于中央银行多目标决策的分析表明 ,由于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不涉及央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 ,绕过了市场流动性的传导 ,从而不会影响其他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为多目标决策下的货币政策拓宽了空间。

本文的研究结论 ,是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的一个有益尝试。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 ,“稳增长 ”与 “调结构 ”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冲突加剧 ,严重压缩了单一的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能发挥财政与金融政策的协同优势 ,拓宽货币政策空间。“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存在如下创新形式 :其一,针对特定行业的产业政策、具体地区的区域发展政策 ,通过金融机构服务收入增值税减免来降低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 ;其二 ,在税率降低为零后可以通过财政贴息进一步降低成本 ;其三 ,对于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业可以使用方向相反的增税政策来抑制无序扩张。

【第12篇】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贷款利息收入账务处理怎么做?这个实务问题在会计人员平时工作中很常见,企业发生贷款这一经济活动时,作为会计人员需做好贷款利息收入相关的账务处理。本文就针对贷款利息收入账务处理做相关介绍,一起了解下吧!

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做账?

1.如果是金融类企业,那么这利息应当作为营业收入来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如果是非金融企,那么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则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则可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即可。

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营改增之后,实际上企业收取的利息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所以贷款利息税率为6%。按照相关规定可得,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之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收到实际利息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即可。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知识拓展: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银行贷款利息如何做会计分录?

已经计提应付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在利息扣除后冲减应付利息,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没有计提利息的情况下,若是直接支付的,则可记为财务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3篇】保理公司利息收入征税

小编今天给大家解答下关于商业保理公司的相关问题,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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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营改增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或者冲红?

1、如果是当月发现,本公司还未抄税,购买方还未取走发票抵扣联,则可自行作废重开;

2、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还未认证和抵扣,则由本公司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选择“购买方未抵扣”;本公司拿到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已认证或者已抵扣,则由购买方向其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购买方拿到其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交本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二、营改增后,保理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实务中分两类: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行为。

银行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

商业保理:

1、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保理服务,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处理,税率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收债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处理,一年内盈亏相抵后计算销售额,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受否一并纳入国税?

暂不纳入国税征管

四、保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指引里的15%?

保理属于金融服务业。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14】26号文),未给予金融服务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保理公司由于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票,假如导致实际税负不减反增,是否有过渡性政策或税收优惠政策?

这次营改增未给“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因此,各企业要熟悉掌握国家税制设计上是如何确保“金融服务业”只增不减的,并将这个制度设计落实在本企业的自身增值税管理情况中,落实在与客户、供应商的商业谈判中。

六、营改增后,之前营业税的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在增值税中有延续?

基本延续,但要求要比营业税差额征收要高:

1、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地方性不行;

2、对差额的凭证有特定要求。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发票、境外签收单据(或需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完税凭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等;

3、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从其他同业机构取得的资金所获得的合法有效的利息凭证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原因及是否有解决方案

注:发行债券的资金不是收入,并没有纳入销售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用列举方式列举了“禁止扣除项目”—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些服务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公私不分,难以征管,如果允许抵扣将对市场秩序造成很大负面效应。

八、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可以免税吗?

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属于贷款利息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免税,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在增值税免税条款中,唯一没用“金融机构”的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九、商票转让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自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十、假设100万的票据,保理商买入价95万,转让给第三方的卖出价96万,保理商应该开1万的增值税还是开5万的增值税专票,如果是开专票,第三方机构是否可开具4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理商?该发票保理商可否做进项抵扣?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涵盖金融商品转让的各个环节。

十一、商品回购债券,本质上是一种贷款业务,收入确定应该按照贷款期限确定。纳税义务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还是在商票回购债权时,或者是在回购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开发票的时候,是不是就是纳税时间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原理是:

发生应税行为——收讫销售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项的凭据(一般为合同规定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

据此,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若先开票,则为开具发票当天。

十二、商业保理公司,其缴纳增值税是按月还是按季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经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季申报缴纳;若为一般纳税人,则按月申报缴纳。

十三、目前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可以被商业保理公司沿用?

可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解析日起90天内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控机,金税卡是否必须在深圳,像这种异地办公的怎么处理?

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比照发票的管理,即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和运输。

十五、进项抵扣方面,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其他方面在什么地方可以抵扣?办公电脑、装修等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把银行这块的贷款利息转后成可以抵扣的项目是不是必须5月1日后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

1、可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的范围文件已明确,请自行参阅。

2、对于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建议打擦边球,同时税收筹划不是税务局的受理范围。

3、要根据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确认可抵扣的收票日期。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想要了解,欢迎随时咨询小编!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利息收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一组热点问答请查收。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企业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北京税务 黑龙江税务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5篇】存款利息收入增值税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因资金周转需要企业间发生资金借贷的现象颇为常见。然而,在对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方面,很多纳税人却存在了这样的误区。

误区一

以实际取得利息收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

因乙企业资金周转需要,2023年6月1日,甲银行与乙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企业应在2023年12月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不含税)。合同期满后因乙企业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1月31日甲银行才取得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入,甲银行于当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并将该笔利息收入作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甲银行针对该笔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结论

甲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2月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1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误区二

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

甲企业属于一家集团公司,为了便于对集团下属单位财务费用分摊考核管理,甲企业对从外部借入的资金采用统借统还业务模式。2023年7月1日,甲企业汇总集团内部下属单位申请的资金额度,以甲企业名义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利率为10%,利息按季度支付,借款期限为一年。借入资金后,甲企业与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下属单位按12%的利率按季收取利息,再转付甲企业,由甲企业统一归还金融机构。对于需要归还的本金则在合同期满时,先由内部下属单位支付给甲企业,再由甲企业转付给金融机构。

甲企业认为,该模式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那么,甲企业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相关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情形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结论

统借方甲企业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为12%,高于其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因此,甲企业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误区三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甲企业与乙企业同属于a集团,因甲企业临时性资金短缺,2023年8月1日,经甲企业申请乙企业将闲余资金200万元无偿提供给甲企业使用,2023年9月30日,甲企业将200万元资金归还。对于无偿提供给甲企业使用的资金,乙企业参照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水平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了增值税。那么,乙企业的税务处理对吗?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结论

甲企业与乙企业同属于a集团,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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