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招待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下列收入准予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基数的有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下列收入准予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基数的有
广东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计算基数?
日期:2019-10-18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有关企业所得税前成本费用扣除的问题:我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和客户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收入,请问该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计算基数?
答: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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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会计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确认,背离之下,按税法规定处理!
【第2篇】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销售收入免税收入
一、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的增值税免税业务
第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营业收入不足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
第二,符合条件营业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检测企业在在前三年免征增值税;
第三,出口货物实行零税负,而将其国内采购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退税,其实质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增值税免税业务,但考虑到退税率的不同,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不全为0,非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四,软件行业实际超过3%的增值税税负率的即征即退政策,并非全免税,也非本讨论的重点。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全年不含税销售收入95万元,企业产品的毛利率为25%,企业发生其他费用为18万元
第二,如果企业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关的税费及净利润计算
1、应交的增值税为 95*3%=2.85万元
2、应交的附加税为 2.85*10%=0.285万元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5*25%-0.285-18=5.465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5.465*25%*20%=0.27325
5、企业的净利润 5.19万元<5.465-0.27325,保留两位小数点>
第三、企业如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税收及净利润计算
1、企业应交的增值税95*3%=2.85万元,计入了其他收益
2、企业因没有增值税可以交纳,故无附加税费交纳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25%+2.85-18=8.6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8.6*25*20%=0.43万元
5、企业的净利润为8.17万元< 8.6-0.43>
第四,应纳税所得额的比较,不免税为 5,465万元,免税为8.6万元,差异为3.315万元,它等于增值税2.85万元,与附加税费的0.285万元之和.
第五,企业净利润的较,不免税为5.19万元,免税为8.17万元,差异为2.98万元,它刚好等于免交增税及附加税的95%,由于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5%,其实质为最终影响净利润的净额为免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与1减适用所得税之积.
三、营利性机构检测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营利性检测机构,取得了税务机关的检测项目的三年免税备案,已知该企业对外提供的某一类标本检测服务对外收费含税价每例,530元,企业生产标本的成本为在享受免税政策为含税价300元,其中生产材料113元,可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该企业为了检测标本,需一次性购置设备含税价2825万元,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企业本年已检测标本5万个,本年共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共650万元。为了研究的方便,假设企业无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为五年,且不留净残值。第二、该企业为不进行免税
1、企业营业收入为 530/<1+6%>*50000=2500万元.
2、企业的标本单位销售成本为:
3、 300-113/<1+13>*13%-<2825-2825<1+13>/5/5万=274元
4、企业的销售成本为5万*0.0274=1370万元.
5、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5万*530/<1+13>*6%=150万元
6、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825/<1+13>*13%+0.0113/<1+13>*13%*5万=325万+65万元=390万元,企业留的抵税额为240万元.
7、未来可少交240*10%的附加税费,也就是24万元,对企业利润的正影响为24万元
8、企业的不考虑销管财费用的利润总额为2500-1370+24=1154万元。
第三、企业享受免税政策
1、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325万元,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65万合计390万均不能抵扣,企业无附加税费交纳。
2、企业的对外销售收入为免税的,则其收入为5万*0.053=2650万元
3、企业的产品的销售成本为 5万*0.03=1500万元
4,企业不考虑销管财的利润总额为 2650-1500=1150万元
第四,比较分析,在不考虑未来留抵增值税因少交增值税而少交附加税对利润的正向作用时,不免税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130万元,与享受免税的利润总额1150万少20万,如果考虑到留抵税额未来对损益的正向作用,则享受免税策反而利润总额少4万元
第五、比较分析,看来免税政策的享有并不意味着利润影响绝对是正向的。
四、研究结论
第一,从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说,享受免税政策绝对是利好,其新加的利润总额的就是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之和。
第二,而对一般纳税人的营性性医疗机构外,享受免税并不一定能有正向作用,主要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总额中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及后续检测项目成本中成材料成本的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多少,特别是如材料成本占检测成本的一半及以上时,不享受政策要好。
五、本研究对企业及财务人员的重要启示
第一,具体问题一定得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免税项目都要享有,一定得预算,从而拿出可行方案。‘
第二,在预算时,一定得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利益,可以在5年以上的周期,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带来的利好应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考虑较为合适。
第三,不能否认,因享受免税政策,企业的营业收入多了,核算出简单了,那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提高了,对企业也是个利好,另外,由于营业收入的增加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也好转了,有时这个企业也很重要,企业在作决策时也得一并考虑。
第四,在是否享受免税政策时,一定不得将第一年的数据作为预算及决策的依据,除固定资产的影响外,还有因企业开工不足的影响。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
【第3篇】国税业务招待费是收入
导读:业务招待费作为销售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费用类型,报销是财务部门经常要处理的一项工作,招待费用涉及的部分较多,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是否都能在税前扣除?营业外收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营业外收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销售(营业)收入的界定应遵从会计制度的规定,除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外,税法对此也是予以认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本例中的专利技术使用权即属于上述无形资的核算范围。基于税法收入核算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认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无形资产”、“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的财务处理规定,就该例而言,该家电生产企业取得的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60万元属于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即出租无形资产实现的收入,也就是说,财务处理上,此项收入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将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填列项目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处理,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需要说明的是此一填报形式上差别,不影响业务招待费扣除收入基数的确定)。另一方面,对该家电生产企业所取得的技术所有权转让收入200万元属于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财务处理上在“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进行核算,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
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并结合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来确定,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如本例中该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其家电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筹建期间无销售(营业)收入,因此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营业外收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并结合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来确定,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