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税收入如何计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免税收入如何计税
一、免税收入
1、什么是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
1、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
1、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本身是应税收入,只是国家给予的一定时期的税收优惠照顾,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本身就是不列为应税收入的范围,属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第2篇】投资收益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例题3:判断题】不征税收人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证税范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理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国债利息收入
b.违约金收入
c.股息收入
d.财政拨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3篇】跨境免税服务收入备案
纳税人首次及继续发生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该如何备案?
纳税人首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该如何备案?在备案后再陆续发生相同跨境应税行为的,又该如何备案?
一、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规定的应税行为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的,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规定的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三、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四、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4篇】企业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收到的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是否免税?
企业收到财政下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是否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两条是新的所得税法及条例对于企业取得的来自财政的资金的解释与规定,对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企业取得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有两个很重要的条件,一是“专项用途”,二是“经国务院批准”,如果贵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那就属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指其他不征税收入,否则应该按第二十二条作为补贴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国债专项资金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收到的国债专项资金一般通过“长期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将资金投入相应的建设项目时,借记相应的资产、费用科目(如“在建工程”,“管理费用──技术改造支出”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建设项目结束后,如果相应的资产要回拔给国家,则相应的分录是: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如果是留在企业形成资本公积或者作为国家的一项出资,那相应的分录是: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实收资本──国家投资
收到的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是否免税?要满足两个条件藏不征税,其余是要征税的,一是专项用途,二是经国务院批准,具体的请看上文会计学堂小编的介绍,以及关于企业收到国债的会计核算也简单介绍了,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第5篇】小规模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为了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新政。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免税政策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下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如何做账?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减免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
疫情期间,3月份c酒店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收入额是10.6万元。这里不考虑其他情况下,请问相应账务处理怎么做?
c酒店一般纳税人可作以下两种处理:
1.不计提增值税的情况下,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万元
2.计提增值税的情况下,减免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0.6万元
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减免 0.6万元
案例二:
a公司是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23年3月份销售防护用品。请问相关账务处理怎么做?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知识拓展:疫情期间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热门问答
疫情期间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成本或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6篇】免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提问 no.1 关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回答 节税网-小税: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第7篇】非营利机构免税收入
今天,在会计头条app上看到一位老师总结的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学习笔记,总结的太好了,特分享于此。
一、思维导图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图读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中国税务》2023年第8期:《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注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会计头条app,作者小颖言税
【第8篇】免税收入成本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分为两种情况:
一、税法直接规定为免税收入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对于这类收入,为取得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比如,企业为购买国债而发生的手续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甚至,包括购买国债的资金有部分是银行贷款的,其贷款利息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二、税法规定特定项目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注意,上述的规定是“项目所得”,而不是直接的“免税收入”。
比如,我们常见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如果企业兼营有免征的农业项目,也有不免征的其他项目,企业就需要分开核算。其中,对于免征的是“项目所得”,是该项目收入减去该项目的成本费用后净额,免征项目的成本费用已经从收入中扣除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综上所述,您的说法或理解是错误的,无论是免税收入还是项目所得免征,都不会、也不能存在重复税前扣除的情况。
【第9篇】香港公司从内地取得的收入可以豁免税收
香港地处亚洲一隅,地域狭小,缺乏可供开发的自然资源,却能够在上世纪中后期创造出令人惊艳的经济发展成果,被称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而这一经济发展成果,与香港实行的离岸经济发展政策密不可分。而离岸经济的核心,就是对离岸经营所得的收入免征税收。作为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支出的优惠政策,不少在香港注册了公司的内地客户对这一政策十分感兴趣。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详细介绍,香港公司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的条件。
香港为吸引国际资本落户香港,制定了大量卓有成效且适宜商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和法规构成了香港这一世界知名离岸金融中心的基础,也让全球客商对香港的优异从商环境趋之若鹜。而香港离岸经济的核心“本地来源税制”更成为香港吸引世界资本的核心政策。但想要获得香港的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仍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主要为以下几项:
1、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采购、销售活动(包含获取订单、洽谈和签订合同或订单);
2、在香港没有任何办事机构;
3、没有在香港接收、发出、审核和处理供应商或客户的商业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处理订单;
4、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包括香港人士);
5、商品不在香港确定价格、公司决策不在香港做出,没有在香港寻找供应商或客户,没有在香港聘用员工;
6、没有在香港市场进行市场推广(包括广告,销售等宣传活动);
7、没有在香港设立仓库或储存货物;
8、如果要在香港收付货款,必须经过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才能进行,即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均不在香港进行;
9、商品和货物的质量监控不在香港进行;
10、提出税收豁免的香港公司,必须能够提供完整文件,以证明上述所有条件。
同时,由于现代商业的发展,香港公司业务和商业行为可能涉及各大市场,也难免会牵涉到香港市场。因此通惠管理顾问建议想要申请离岸经营免税的香港公司,最好在开始营业之初就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商业凭证,并在第一个税收年度就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依照香港税务局发布的资料显示,香港税务局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一旦确定,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更,因此在获得香港税务局的离岸经营免税权后,香港公司在之后约7年时间内,不会再被香港税务局进行离岸经营核查,但香港公司仍需要妥善保存所有经营账目资料,并且仍需要依照香港税务局的要求,按时进行公司税务申报工作。
由此可见,香港公司想要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需要满足较多条件,并且申请过程耗时较长,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为办理,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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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区别
税收优惠里面有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有人误以为反正是不用交税的,它们都是一样的。其实它们三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大家不能把三者混淆了。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概念
1、不征税
不征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像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这类收入就属于不征税项目等。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和零税率都是包含在征税项目中。
2、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原本需要征税,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增值税。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征、不抵、不退。
3、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种,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需要纳税。像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其它区别
1.免征增值税是税收优惠,按要求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零税率和不征税是法定行为,只要符合规定即可适用,无须申报审批备案。
2.不征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免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另有规定除外;零税率开具发票,票面税额为零,相当于可以抵扣税额为零(普票和专票一样)。
【第11篇】起征点包括免税收入
一.个人销售增值免税额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
免税政策
三.减税免税政策其他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但从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税。36个月后,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要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
3.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纳税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12篇】小规模纳税人3万以下免税是含税收入吗
对营改增之后的应税项目,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一第35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含应纳税额。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包括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就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指的500万也是不含税。
第二、开专票是否占据免税额度?
月度10万季度30万以内免征,仅限于普票,不开票也算普票收入。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免税,免税不专票,专票不免税。在免税标准之内,只要开了专票就视为放弃免税优惠,所以要占用额度,例如季度开了20万普票,15万专票,超过了免税标准,这35万全都需要交税。
第三,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是含税销售额/(1+3%),还是含税销售额/(1+1%)?
“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是两种减税方式:
假设含税销售额20万,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征收率仍然是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20/(1+3%),这叫依照3%征收率,然后再减按1%征收,其应纳税额为20/(1+3%)*1%,假设去掉前面依照3%征收率这个短语,只说按1%征收率征收,那就是说征收率降为了1%,销售额就是20/(1+1%),应纳税额为20/(1+1%)*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第13篇】增值税货物免税收入
4.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出来以后,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表示,自己的税负压力更沉重了。为什么大家会这么认为呢?具体的点还在于发票的开具的问题上!开具专票就不享受免税……具体影响不影响税负,下面我们一起瞅瞅!
实行小规模免税后税负受影响吗?
4月1日之后,小规模开具专票是按3%征收率来开具!
减税后的4种情况分析
第一: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全部开开具普通发票
第二: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开具专票的多)
4月1日后,开具免税发票为普通发票。开具3%发票专票,按3%专票交税!
第三:小规模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全部普通发票)
第四:小规模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普票和专票都有)
2023年4月1日后最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适用5%征收率
适用3%征收率和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征收率减免税
好了。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和发票开具的问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有所理解!对于发票开具税率的问题上述也有说明!后附的增值税小规模税率表,可收藏备用。
【第14篇】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第15篇】增值税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