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服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服务收入是否交印花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服务收入是否交印花税
导读:物业公司在正常经营中,每个月也需要按时缴纳税费,这样才算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有些人对于物业公司所缴纳的印花税内容并不是太了解,担心缴纳错误。物业公司怎么交印花税?
物业公司怎么交印花税
物业管理公司对以下业务要交印花税:
1、资金账簿 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0.05%交纳;其他账簿 按件5元计算交纳;
2、新办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等 按件5元计算交纳l
3、物资购进 按合同金额的0.03%计算交纳;
4、物业维修 按施工合同的0.03%计算交纳;
5、房屋租赁 按租金收入的0.1%计算交纳;
其他基本就不涉税了,拿不准的可向税局咨询。
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物业公司怎么交印花税?实际上物业公司是否要缴纳印花税,也要根据当月公司的具体业务来决定。
【第2篇】离岸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系统
出口项目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适用出口免税的货物:列举14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如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已变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例题∙多选题】下列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 )。
a.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b.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
d.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享受免税并退税政策。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8项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解析】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第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第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4)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6)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4、新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了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市场经营户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实行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3篇】跨境免税服务收入备案
纳税人首次及继续发生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该如何备案?
纳税人首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该如何备案?在备案后再陆续发生相同跨境应税行为的,又该如何备案?
一、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规定的应税行为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的,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规定的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三、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四、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4篇】现代服务业收入账务处理
服务业如何确定收入并做会计处理是财务人员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服务业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来确定收入的实现。本文就服务业如何确定收入并做会计处理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服务业如何确定收入?
答:服务业如果签订合同,则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指的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情况下,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服务业收入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入帐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月末提取税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下月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知识拓展:电商公司怎么确认收入?应该怎么做?
服务行业营业成本如何做账?
服务行业营业成本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税
其他应付款——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5篇】婚介服务收入增值税
营改增大辅导|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征管规定
一、特殊规定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4、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9.随军家属就业。
2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二)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第6篇】软件服务收入如何纳税
接上文提出的问题:王总真实想要的是什么呢?会计又该如何把没赚钱要交税这事说清楚呢?那么《税收风险提示提醒函》又是什么呢?
1、王总真实想要的是什么?
王总其实表达的是“不赚钱还要交税”的愤怒和“交这么多税,还不知情”的自责,这时他需要的是情绪共鸣。因为无论从财报上,还是税金缴付上,都好像和他没有关系。财报上看不出来,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只有从现金流量表上才能看出来,而中小企业按月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并不多。而从税金缴付上,通常都是会计申报后,三方协议就从公司账户上直接划款了,和你老板没关系。
我是老板,付钱出去竟然我不知情,“不恼火”才是反常的。
2、那会计又该如何说清楚呢?
1)是共识的问题。就是现金流,关切现金流是会计和创业期老板达成共识的重要内容。
创业很艰难,尤其是新技术新背景下的创业更难,可能存活率不到千分之一。像之前的百团大战,最后就活了美团一个,打车大战,最后也只有滴滴笑到了最后,还有像电商、网络社交等等,互联网模式下的创业,结局几乎是只能活头部的几个,如果市场规模小的话,可能只能活一个。所以,这类新技术新背景下的公司,老板只有一个目标,就是想尽办法让公司活下去,所以他们最关注的就是现金流。
所以会计首要的是能保证客观真实的反应企业经营实况,而不是刻板的遵循会计准则,放大税会差异。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就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就说明小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遵循“税会合一”的模式,也就是说是税法优先。比如用户一次性付1年开全额发票,如果当预付款来分摊确认收入,就会产生很大的税会差异,可能某期的财务收入都不够付增值税的。其实真没这个必要在早期就引入权责发生制,就按开票记收入就行。
其次是要在现金流的角度上管理企业的纳税行为,包括纳税金额和缴纳时间,因为税金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也就是企业的存活空间。这样,就能和老板的关切高度一致,也能帮助老板监控到不利于现金流掌控的现象。比如销售提成是按回款总额提取的,如果出现合同终止的情况,提成是要不回来的,甚至还可能会利用这种情况刷单。再比如可以建议开发在线客户自助开票的应用,作为线下开票机制的补充,并设置开票条件如充值不开票,消费才开,以达到延缓开票目的。因为增值税是形式大于实质,你开了票就得确认增值税收入,就得交税。
这里的共识基础就是,凡是有利于现金流增加的,就能比较容易和老板达成共识。
2)是强调纳税人权利比纳税义务更有利于沟通展开。
关于纳税人意识,它包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会计过往的习惯,可能是法律法规学多了吧,很容易只强调纳税意识,也就是只强调纳税遵从的义务下展开沟通,没注意“人”的主观情绪,忽略了“人”,只会让沟通对象有对抗情绪,很难让沟通顺利进行。
所以,如果从权利上展开,比如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把“买软件送收银机”,改成“买软件1元租收银机”,这样既达成促销目的,也可以避免收银机被视同销售,达到递延纳税的目标。
同样,这里就要会计改变只凭发票做账的习惯,积极参与到各类业务合同的审批流程或商业模式设计中去,从纳税人权利也就是税收筹划上切入,尽量选择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政策加以运用,在税法的框架下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这样沟通一定可以顺利展开。
3)是创造可视化的沟通对象,是业税相融的关键。
业务和财税,最大的问题是各自有不同的话语体系,甚至是财务和税务都不相同。比如大多数老板通常把现金流余额叫作赚钱,会计是按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减成本费用的盈余称之为利润,而税务上则把税前利润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可以简要地说下什么叫税会差异,简单来讲,财务有持续经营的假设,而收税只针对纳税年度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不考虑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白话就是不认可会计假设。就是财务讲的是昨天的故事,税务则是讲今天的故事,这和老板说的秋后纳粮是一个道理。收税要考虑征收效率,有粮才能收,会计假设会产生账面有利润但收不到税的情况。就像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并没有实际的收益,所以税收上给了5年的分期缴纳个税政——
常说业财融合,其实中小企业更优先的应该是业税融合,刚才讲不同的话语体系是融合的障碍,但更落地的是需要有一个具体的、可视化的沟通对象,不能依据账簿或报表,老板和业务人员都不懂。所以只能是会计往前跨一步,掌握更多的数据分析和可视化报告工具,比如税眼看账报告,就是这样一款反映税务风险情况的沟通工具。
最后,我把今天的分享总结下。主题是“公司没赚钱,如何说服老板交税”。我先分析了王总恼火的原因,其实是他不明白要交税的原因,也就是为什么,除了纳税人权利需要被被尊重之外,还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和权限,这是他恼火的核心,如果他现金流宽裕的话,早交和晚交不会动肝火的。
然后分享了三个说服王总的方法,一是从老板的关切,现金流角度容易达成共识;二是从有利于纳税人的权利角度更容易展开沟通;三是创造可视化的汇报成果,更有利于完成沟通。
祝大家赚多钱,交对税!
哦,忘了说《税务风险提示提醒函》了,篇幅太长,下篇再说!
【第7篇】税法服务费收入确认收入
一、基本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一般销售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六、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七、房地产销售收入
其一、完工条件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其二:收入范围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三:确认时间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其四:确认方法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八、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
十、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债务重组收入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二、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十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