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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收入确认(12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8 09:41:02 查看人数:1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2篇优质的营改增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后收入确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改增后收入确认

【第1篇】营改增后收入确认

我们知道,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包含增值税,这一点与营业税是不一样的。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根据项目的开工日期不同,增值税计税模式又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土增税预征收入的确认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大家要注意的是税法里两个字的区别。第一个:“可”,指可以的意思,有选择的余地。第二个:“应”,在税法里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没的选择。

因此,在70号公告里列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我们是可以选择参考,而不是必须使用。

那大家可能问,如果不按照70号公告的方法,还有什么方法可用吗?

2023年8月8日,原广州地税局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第一条“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处理”,给出了广州口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即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税率)。

根据两个文件的口径,推导对比如下:

对比发现,即70号公告推荐的方法计算的土增税预缴金额大于方案二金额。因此,企业在预缴时可以结合当地的规定,选择处理。

二、土增税清算收入的确认

对于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计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8号第四条规定,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税率

则可以推导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税率)/(1+税率)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又加上了土地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金

穂地税函〔2016〕188号文件总结为,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注意这里只调增清算收入、但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不调减土地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文件并没有提到扣除项目中销项税额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土地成本为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因此,不调减土地成本符符合国家关于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的总体要求。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关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规定: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相当于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收入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但要调减土地成本,与土地增值税处理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企业在项目税负模拟测算时,只有搞清各项收入确认基数,测算才有可能准确。

(备注:该文章由牛老师在土地增值税财税培训课程上的录音整理而成,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第2篇】代表处营改增后计税收入

问题1: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如何分享增值税税收收入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规定: 1. 以2023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2. 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3.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4. 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5. 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6. 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问题2:营改增对劳务派遣服务补充政策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4.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问题3:营改增文件中如何定义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1.基础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2.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4:我企业提供园林绿化服务,请问在营改增中是属于什么类型的服务?

答:园林绿化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问题5:村镇银行可以选用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吗?

答:村镇银行可以按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问题6:我单位在5月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进项抵扣吗?

答:可以计算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问题7:请问我想了解一下“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从哪里有官方资料?

答:根据最新2023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里的附件三,该文件里面列示了71个应税项目,请下载该文件内容来了解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问题8:请问销售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同一个税目吗?

答:根据最新2023年5月12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里的附件三:销售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税目中是分明细的。详见下表。在纳税申报时要注意分开选择。

问题9:请问我单位是美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即代表处机构,原来我们以经费支出来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里面有营业税税率,现在营改增了,我们应该怎么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原来公式现在作废: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问题10:我单位是一家婚姻介绍所,请问可以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里的附件三: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天职国际税务服务团队

【第3篇】营改增后免租期如何确认收入

一、案例背景

金星租赁公司从事厂房租赁业务,2023年6月30日将其名下的一处厂房出租给金钢公司,合同规定,2023年“免租”半年,即从2023年开始计租,每年租金100万元,并一次性收取三年的租金300万元,租金以合同签订日,一次性付清。

那么,金星租赁公司2023年签订的“免租期”,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确认收入?

二、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节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金星租赁公司在对外提供租赁服务时,在规定有“免租期”时,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确认收入,也可以不确认收入,如何正解呢?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然规定了“免租期”,也就是说,承租人不需要付租金,既然不需要付租金,也就没有应付租金的日期,当然,也就不存在实现收入;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要将“免租期”也纳入租赁期限内“均匀”计入收入,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

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

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大家注意,以上政策中用到了一个词“出租人可”,那么也就是说,出租人也可以“不可”,有选择就有筹划。

总的一句话,“免租期”在企业所得税中,不确认收入也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来源:昌尧讲税

【第4篇】营改增后其他业务收入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将对建筑工程造价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当慎重思考如何在顺应时代改革的潮流中做好成本管理工作,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以此来控制工程成本,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1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1.1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成本的影响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3%上升到11%,从长期来看,建筑业理论税负在“营改增”后只减不增,但是,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营改增”政策在短期内将使建筑企业实际税负上升。

人工成本方面,现阶段我国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企业成本中人工费占的比重很大,而建筑企业中内部直接人工费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较高的人工费将直接影响实际税负,从而引起建筑成本的上升。

材料成本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如下情况:一、某些建筑企业自己采掘砂石等材料,使得其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许多材料供应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建筑企业专用发票的获取难度。因此,基于种种客观原因及历史原因,建筑企业原材料进项税抵扣的难度加大。

机械设备成本方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机械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可以刺激建筑企业使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加快生产方式转型。但是,由于“营改增”之前购入的机械设备所含的进项税无法抵扣,且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较长,短期内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也将增加。

1.2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预算体系的影响

营业税体系下,工程造价人员对税费的预算是简单地以工程总金额乘上相关税率,计算简便。“营改增”后,价税分离,人工、材料、机械等采用除税价计入预算。因各种人工、材料、机械等各自的税率不同,可抵扣的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将变得十分繁琐,对工程造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明是否含增值税。若含税,还需要注明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同时,发票的时效性也应体现出来。对于分包商的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也有区别,这两者的税率是不同的,前者为3%,后者为11%,在签订合同时应加以区分。

此外,甲供材料在材料中占的比例,在合同谈判中也应引起重视。实行“营改增”后,甲供材直接在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直接将材料发票开给建设单位;而“营改增”之前,甲供材料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前者直接在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核算,与“营改增”之前没有区别,后者在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开给施工企业。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今后承包合同对甲供材料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

2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人员应如何应对

2.1 建议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装备密集型发展

企业内部人工费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而机械设备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先进的机械设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取代人工,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装备密集型企业过渡,可以减少人工费在工程造价中占的比重,从而起到减轻企业税负的作用。此外,由于租赁机械设备无法抵扣进项税,应建议企业合理减少机械设备的租赁,加快企业技术与设备的更新,改善企业机械管理水平。由此加快企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也起到了合理避税的作用。

2.2 加强造价与进项税双维度管理

工程造价人员应熟悉“营改增”相关政策法规,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相关条款,通过造价和进项税的双维度管理,实施目标成本管控。应打破思维定势,增值税体系与营业税体系的成本管理不同,不能单纯以含税成本或不含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在处理成本问题时,要以价税分离的方式,综合考虑不含税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2.3 审查供方纳税主体资质,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在合约谈判阶段,应将合作方的纳税资质作为考察的一个关键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特点应综合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具有报价低的优势,而一般纳税人则具有进项税多抵扣的特点。不能以报价作为单一评判标准,应综合衡量,择优合作。

2.4 力争将“甲供材”变为“甲控材”

对于合同中涉及甲供材,应分析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及对进项税抵扣造成的影响,再进一步提出谈判策略。如果条件允许,应力争将“甲供材”变为“甲控材”,由建设单位指定供应商,供应商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因此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以此来降低企业税负。

对于甲方提供的施工用水用电,也应重视税务的抵扣问题。一般情况下工地的临时用水用电都是接到建设单位的项目总表下,由施工方支付给建设单位相应的费用,施工单位无法取得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单独挂表单独计量或由建设单位开具发票,该项税务成本即可减轻,从而降低施工成本。

“营改增”的不断推进给建筑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打破原有思维定势,在工作中积极应对,将“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使企业充分享受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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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房屋租赁收入营改增后

问 :某公司建造了一个大型冻库,除了本公司储存货物外,也代客贮放货物,按所贮放货物的时间收取一定费用。请问,某公司取得的收入如何交纳增值税,是否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按租赁收入 12%缴纳房产税?

答 :物流辅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范畴,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经营租赁服务和仓储服务都属于现代服务业征税范围。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还有以下三点主要区别 :

一、二者性质不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如房产等)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提供收益权或物的一方为出租人,另一方则为承租人,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管的为存货人。

二、合同对象要求不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的合同,转让的不是所有权,合同终止时,租赁物要归还,而仓储保管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三、合同权力义务不同。

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的,交付租金与转移租物的使用权存在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获取租金是出租的目的,而仓储合同是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费用,仓储人还负有验收、接受仓储物,给付仓单、保管、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理,返还仓储物等义务。

由此可见,某公司代客贮放并代为保管,属于“仓储服务”范畴,不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因此,应按“仓储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冻库属于房屋范畴,某公司应当按房屋余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财税专家简介:敦秀娟,女,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曾在企业任职会计多年,有着丰富会计从业经验。主持多家企业的涉税鉴证和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等工作,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税务顾问。

【第6篇】营改增后地税收入调研

六安网讯(记者 余浩)2023年是“营改增”全面铺开的一年。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地税部门积极应对“营改增”后严峻的组织收入形势,努力实现“营改增”和组织收入工作“双赢”。

据了解,2023年,全市地税部门累计组织收入101.8亿元,同比增收1.9亿元,增长1.9%。其中基金费收入32.3亿元,同比增收3.5亿元,增长12.3%。在依法组织收入的同时,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释放政策红利,助力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双创”大局,共减免各项税费13亿元。在全面“营改增”工作中,我市26222户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移交给国税部门。其中,建筑安装业4283户,房地产业949户,金融业339户,生活性服务产业20651户。

【第7篇】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交什么税

【导读】:企业间借款对于很多的会计新手来说理解的不透彻,借款又分为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两者有者很大的区别,企业之间借款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那么,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呢,下面,小编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为大家做出详细的解析,具体的内容分析请仔细阅读全文。

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

答:(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的关于营改增后企业间借款利息发票如何做账的知识,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借出方应缴纳营业税。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若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业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借款业务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文章后应该对此问题都有了解,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咨询。

【第8篇】营改增后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23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所交的的房产税税款应如何处理?

1、交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提租金收入税金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如果租赁业务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租金收入的税金应该放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如果租赁业务不是主营业务,租赁租金的税金应该记到其他业务支出.

【第9篇】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收入

营改增之最

①最开心的群体:小规模纳税人;

②最伤心的行业:建筑业;

③最有受益前景的行业:房地产业;

④最大的亮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⑤最遗憾的政策:贷款利息不纳入抵扣;

⑥最失落的事:找不到进项票;

⑦最期待的事:国地税合并。

1.最开心的团体

最开心的群体: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究竟谁减税了?①原来交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变成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成了3%,绝对降低了;②存在较多内部服务的集团型企业,以前服务性收入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可抵扣了,真正做到了避免重复纳税;③有机会取得较多进项税票的企业;④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后,有机会获得更多进项税用于抵扣。

其中,②只涉及集团的一个局部,③④仅仅是种可能,①是实实在在减税了,由5%的价内税变成3%的价外税,降税幅度高达41.75%。

2.最伤心的行业

最伤心的行业:建筑业

建筑业一下子由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是营改增的所有行业里税率增幅最大的。考虑到新老项目的衔接,政策规定老项目可按照3%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简易征收税率未变,但由价内税改价外税,税负实际减轻了。这等于是国家让利给建筑行业,以期尽快推动营改增的进程。

等到老项目做完了,新项目就要接受新的纳税规则了。问题关键在于有没有足够的进项税。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约占总成本的30%—40%,这部分成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总成本40%—50%的材料采购,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采购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应,在目前也很难做到全额抵扣。有的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费用占主要业务成本的20%以上,混凝土在很多地方是免税的。此外不同材料进项抵扣的差异也很大。

考虑到建筑施工租赁设施、部分采购可获得进项税票,综合附加税、企业所得税,预计建筑业综合税负将增加一个点。从长远看,建筑业会把增加的税负转嫁给房地产行业。

3.最受益的行业

最有受益前景的行业: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名义税率由5%增加到11%(折为价内税为9.91%),但房地产业利好多多,一是计算增值额时首先会减去受让土地的价款,这等于让纳税基础削去了一大截,另一是房地产业进项多多,甲供材料的进项是17%的税率,建筑商的进项税率为11%。如此一来,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占尽便宜,综合考虑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房地产业总体税负的降幅超过两个点。

未来建筑业会把税负损失转嫁给房地产业,处于上下游的这两行业一平均,综合税负应该能大体持平。

4.最大亮点

最大的亮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将不动产纳入进项抵扣是税总继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进项抵扣后的又一次突破,这是政府在推动营改增过程中释放出的最大诚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进一步完整,企业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5.最遗憾的政策

最遗憾的政策:贷款利息不纳入抵扣

营改增后,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涉及的进项税能抵扣吗?不能。原因可能是,①如能抵扣,国家税收会减少很大一块,还需考虑财政的承受力;②企业银行存款利息不用交增值税,体现了对等;③银行资金成本不易获得进项税票。综合下来,金融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了,但银行自身采购、基建、日常费用等方面的进项税能用于抵扣。

6.最失落的事

最失落的事:找不到进项票

静下心来系统地研读了十多篇营改增的文章。看完后觉得营改增并不复杂,把握住三个阶段的特点即可,特点就是:一切“照旧”。①改前交税照旧,但要筹划好采购,尽量把增值税专票开在改后;②过渡阶段,有简易征收政策,税率照旧,价内变价外;③改之后,原增值税的征管原则照旧。改前的优惠政策改后照旧。

想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获益,一看所处行业,再就是看企业能否获得足够多的进项税票。对于以人力成本为主要成本形态的企业而言,获取进项税票并不容易。营改增解决了后端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却未解决前端企业无进项税可抵的问题。营改增企业大部分从事服务业,成本构成以人工成本为主,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的机会不多。人工成本不计算增值税进项,等于对前端企业收入全额征税。

7.最期待的事

最期待的事:国地税合并

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税局顿时冷清了许多,因为主要税源被国税拿走了。但企业还是要报两套税表,给地税局的那套申报的内容不多。长此下去,地税局无事可干是情势使然。当年搞分税制,今天推营改增,你方唱罢我登场,印证了那句老话,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期望未来税收政策能保持连贯性,更期待国地税整合,为企业工作量减负。

【第10篇】营改增后对地税基金收入的影响

文 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就一直是困扰大家的一个难题,清算中诸多问题总局层面没有明确,比如: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的收入与成本确认;红线外的支出是否扣除;税金扣除属否含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如何规范二次清算……

营改增后,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冲击”,使得原本“脆弱”土地增值税更加没有方向!本文就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谈谈以下观点:

一、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基本情况:

1、预缴:在没有清盘的时候,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

2、通知清算:达到通知清算条件的时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清算(已售+出租+自用面积达到可售面积的85%以上的,最后一个预售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剩余面积再次销售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总局称之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我称之为“预清算之后的土地增值税缴纳”。两个一样一样的道理,只不过穿了个“马甲”而已。文件规定如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4、强制清算:竣工决算、销售完毕的,达到强制清算条件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金额确认

1、财政部的文件:

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该规定开宗明义指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税款,也完全符合增值税价外税的原理以及属性。

2、总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公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大家注意,总局的表述非常精准,一般计税方法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这个和增值税的新老项目的界定以及增值税核算原理遥相呼应,一脉相承。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总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公告)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我们列举案例计算:

假设属于老项目,当期销售期房的预收账款1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2%。

则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

{100 - (预缴的增值税)}*2%

={100 - [100/(1+5%)*3%]}*2%

= 1.94万元

假设属于新项目,当期销售期房的预收账款1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2%。

则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

{100 - (预缴的增值税)}*2%

={100 – [100/(1+11%)*3%]}*2%

=1.95万元

通过以上的计算,我们结合上边学习的文件,我们发现什么“问题”了么?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应该不含增值税的,但是以上计算公式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包含了扣除预交增值税之后的增值税税款的,也就是对在注册地申报的增值税税款也征收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形成了“税上税”!

对比关系如图所示:

四、如何解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呢?

70公告说的很明白: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大家注意“采取预收款方式”这几个字眼!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分为销售期房和销售现房,该文件是否告诉我们:销售期房按照70公告来操作,销售现房按照43文件来操作?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税金”的焦点问题

假设销售收入100万元,开发成本80万元{(① +②)部分},不考虑城建税附加等税费和其他因素。

1、营业税时代下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2、增值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3、增值税新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扣除”的疑难问题

财税【2016】43文件第三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什么情况属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什么情况属于“ 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七、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确认的困惑

我们已经知道了,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会是这么简单吗?

国税函[2010]220号,财税[2016]43号,还有穂地税函[2016]188号,对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你确定都理解了吗?

【第11篇】营改增后对收入影响

自从营改增以来,咱们的减税降费力度越来越大了,从去年的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工商业电价到营业税改增值税、取消13%增值税税率……

去年单单一个营改增,就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当初咱们的一周年目标是减税6800亿,现在一周年已经到了,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自去年5月1号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到今天2023年5月5日,已经一周年了,房地产、建筑、金融和生活服务业已经全面实行了。

营改增一周年:而我们也涨薪啦,感谢营改增,让我们公司每个人都增加了几百块,正因为营改增,让我们的企业少缴税款,整体税负下降了50%多。

也感谢老板,多出了的这些资金,公司及时上调了员工薪酬,以稳定服务团队,今年的员工离职率比去年可是下降了整整10个百分点。

金投网小编经常去家附近的一个餐厅吃饭,跟其中一个服务员很熟悉,大姐说她的月工资也从2100元涨到了2700元,仔细算一算,一年时间就涨了快30%,真心要给营改增点个赞!

营改增减税效果实实在在,虽然说营改增是对企业的,跟个人工资没有任何关系,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收入,按理说是应当给员工提高工资待遇的,不过大部分企业都不会。

小编还是很感谢公司的,不知道你们加薪了没?除了加薪这事,营改增对我们普通老百姓还是有很多影响的,不要以为它只是对企业。

吃饭拿到的发票不一样了:餐饮发票“价”、“税”分离,出去旅游吃饭就不怕不良商家以“营改增”为由借机涨价,大家出去消费不要忘记要发票,纳税最光荣,主动索要发票,还是能给祖国发展做出一点贡献嘛!

中午我们几个同事出去吃饭,发票上清楚地写着税率6%,税额17.66元,这才是明明白白消费、高高兴兴上税,自从营改增以后,每当看到发票税额栏中的数字时,很自豪又为国家做贡献了。

还有一个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买房交的税低了

还有,如果你开了一家理发店、小吃店等,每月营业额不到3万元,就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了。

连我们普通老百姓都能感受到好处,企业就更不用说了,某大型央企股份转让少缴税2.6亿、某银行节税2000多万元。

浙江湖州是全国电梯企业最集中的地区,作为湖州电梯龙头企业的巨人通力仅此一项就可减税5000多万元……

杭州一家有名的餐饮连锁,4家分店:自营改增以来,城西店每月减税约16000元,累计减税近20万元,江干店每月减税约13000元,累计减税近16万元;

上城店每月减税约16000元,累计减税近20万元,滨江店每月减税约13000元,累计减税近16万元,四家店月均总减税额近6万元。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增加就业岗位……

这一年来,98%纳税人实现税负下降或持平,2023年将继续减税7000亿,可以说,营改增这些影响的最终受益者,就是老百姓,不过,还是要说,政策很好,各执行方可得到点位啊!

对了,投资股票基金也能免收增值税哦,对于个人投资股票、外汇、基金、理财产品等,将延续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12篇】营改增后利息收入

金融业营改增对其上下游的影响逐步显现,生产链条各环节也将适时调整和改变,以实现“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目标

《财经》记者 周哲/文

5月1日,历时五年之久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终于实现全行业覆盖,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纳入试点。

其中,金融业的营改增被认为是最复杂的改革。业界共识是,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不仅体现在金融企业的整体税负变化,还将体现在其业务模式、产品组合、业务流程、产品定价等各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到来,金融行业将发生诸多微妙变化,营改增对金融业上下游的影响将逐步显现,生产链条各环节也适时做着调整和改变,以实现“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

从3月24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到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留给金融企业准备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金融企业在这场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改革“战役”中,加班加点为营改增做准备,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协同合作,才顺利在2023年5月1日将增值税发票开出。

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相关企业仍有一些困惑没有得到解答,它们期待更多文件陆续公布,为金融企业的全面营改增保驾护航。

总体税负稳定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的税负会增加还是会减少?

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承担的税负增加约0.66%,可以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足额取得进项发票等方式来予以抵消,若管理得好可能还会出现减税。如果难以取得足额发票,也可以通过和公司客户博弈议价,来实现双方的共同减税。

但现实中存在进项不足的情况,比如利息成本不能抵扣,占成本费用比重很大的人力成本也不能抵扣等。在竞争市场中,和公司客户议价也并非易事,因此具体企业的税负是否会真的减少,尚不确定。

此次营改增为金融行业定的增值税主体税率是6%,在中国农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姚明德看来,现行的增值税税率为三档,分别是17%、11%和6%,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3%,若暂不允许利息支出进项抵扣,6%的税率是较为适当的。

此前营业税下金融行业的税率是5%,业界人士提醒,不可因此认为金融行业的税负增加了1个百分点。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别之一,即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将两者换算为同一标准之后,如果不考虑抵扣,实际上金融企业销项端增加的税率是0.66%。若考虑抵扣因素,则整体税率的增减还需要分门别类进行计算。

所谓价内税,即含税的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税额。价外税则指不含税收入乘以税率得出税额。举个例子,在不考虑抵扣的情况下,假设a券商为b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费100万元。在营业税下,a券商对该100万元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即5万元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a向b还是收100万元咨询费(含增值税价格),a实际上要交的税额是对不含税收入(净收入)交6%的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是多少呢?这100万元实际上是由a的不含税收入加上该不含税收入乘以6%得来的,因此不含税收入是96.34万元,增值税是5.66万元。

比较下来,a原来交5万元的营业税,现在交5.66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端税负增加0.66万元,也就是增加0.66%,而非1%。(见表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别之二,是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征税,增值税对产品增值部分征税。换句话说,企业所购得的不动产、办公用品以及员工出行出差成本等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开支,可以从销售额中抵扣掉,形成增值额后再对其征收6%的增值税。因此,金融企业增加的这0.66%的税负,也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来抵消掉。

对于银行来说,因为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所以银行不能将其作为进项也不能抵扣,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但也不能为下游公司客户所抵扣。对于利差收入占营收比重七成左右的银行来说,占重要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

在姚明德看来,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暂不抵扣可以理解。银行有多少贷款利息收入,企业就有多少的贷款利息支出,这个量乘以6%抵扣掉的话,对企业来讲贷款贵的问题会得以缓解,财务成本压力也可以大量减轻,但对国家来讲,营改增减税的幅度就远不止5000亿元。考虑国家财力和稳定性,选择这样一个平稳过渡的方式是很合理的。

如果利息可以抵扣的话,可能税率就不是6%了,可能是11%或者其他的税率了。”姚明德称。

在信达证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崔玉红看来,营改增之后,整个生产经营链条加起来一定是减税的,但是对证券行业或整个金融行业来说,税负未必下降。

“我们拿2023年的数据测算过,假设将营业税项下的收入视同含增值税的收入,对收入做简单的价税分离,同时考虑从营业税项下平移过来的免税政策,再假设进项税能抵扣的都进行抵扣,得出的结果是我们公司的税负实际上会有增加。”崔玉红坦言。

假设合同价格(含增值税价格)不变,收入端一定会下降。在表一的例子中,增值税下a企业的净收入会减少0.66万元。假设合同价格不变,收入端一定会下降0.66%。再看进项端,金融行业的大部分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一般人力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重都很大,这部分没有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

在此背景下,金融企业会试图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出去。但证券行业基本上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比如信达证券对经纪业务收的佣金,已经不算市场上最低的佣金,所以对个人客户,崔玉红说不太可能涨价。

公司客户是否接受涨价,以及接受涨价的幅度,则取决于证券公司涨价的幅度,是否低于公司客户将该笔支出纳入抵扣之后可以减税的幅度。

比如在营业税下,a证券公司给b公司提供了财务咨询服务,收费100万元,b公司生产出200万元的产品,卖给了终端个人消费者。

营改增后,上述条件都不变,假设a公司没有进项抵扣,a公司会发现仍然收100万元咨询费(含增值税价格)的话净收入会减少,如表一的例子中分析的那样, a公司的净收入会减少0.66万元,从95万元变成了94.34万元,因此想和b公司商量提价。

对于b公司来说,因为增值税下a公司向b公司收的100万元的咨询费可以作为b公司的进项抵扣掉,所以b公司要缴纳的增值税比以前要缴纳的营业税少,现在要缴纳的增值税是200×6%-100×6%=6万元,以前要缴纳的营业税是200×5%=10万元。

b公司有可能接受提价,但是提价幅度过大,把b公司享受到的减税效应都抵消,b公司就无法接受,所以存在一个提价和议价的空间。

根据计算, a公司和b公司可以在100.7万元至104.25万元区间内进行协商。在价格为100.7万元以下时,a公司未能将多增加的0.66万元的税负转嫁出去,总体上a公司吃亏,b公司受益;在价格为104.25万元以上时,a公司受益,b公司则因涨价幅度太大,其净收入将低于营业税时净收入,所以b公司吃亏;而在100.7万元至104.25万元之间时,a、b公司都受益,都可以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整个过程中,终端消费者购买b公司的产品的价格不会有变化。(见表二)

崔玉红表示,信达证券确实是往这个方向去努力,和公司客户都在争取谈价格。但是这不代表整个生产链条上所有公司都能理解。对于银行来说,涨价几乎没有可能。因为个人客户会因为贷款服务或者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价格变动而流失,公司客户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所以在他们的环节没有因此而减税,便不可能因此而接受涨价。

从企业责任角度考虑,农业银行发通知规定,不管是贷款利息还是对客户收费都不能因为增值税来提价,否则按照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对《财经》记者总结,金融企业从营业税的5%上升到增值税的6%,实际上只是增加了0.66%的税负,如果企业能取得0.66%的进项税票,总体上说税负不会增加。

现实中如果难以取得足量的进项税票,也可以通过和下游公司客户的博弈,来获得双赢的减税结果。

全方位影响凸显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方方面面都有影响,包括业务模式、产品组合、业务流程、产品定价、供应商管理、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产品和客户都会发生变化。

《通知》中将金融服务定义为“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其中明显涉及银行的是,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在《通知》中有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由于储户获得的存款利息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储户中有大量个人),因此作为金融企业支出部分的利息也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故存款利息在《通知》中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既不能将存款利息支出抵扣掉,也不能提价转嫁税负,因为下游企业客户不能将此笔贷款利息作为进项抵扣掉,所以不太可能接受银行的提价。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但存款的定义却没有在《通知》中提到,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便由此产生了疑问,存款是仅指狭义的活期、定期存款,还是扩展到有存款性质的各类理财产品,它们的利息通通不缴纳增值税?

姚明德说,理财分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保本理财是表内核算的,视同自有资金投资,若投资标的是应税业务,则按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额缴纳增值税;若是免税业务,则不缴纳增值税。而非保本理财是表外理财,从定义来讲,是银行接受一方的资金委托,去找一些投资的去向。银行在这个过程中不是利息承担者,客户收到的利息不是银行表内资金获得的利息,而是投资项目获得的利息。所以银行只是参与管理,收的是手续费、管理费,这部分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此处银行的收费需要缴纳增值税。

“某行停止了表内保本理财,我们也一直在考虑,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不做了。”姚明德坦言。他分析称,营改增确实会给银行的产品结构、产品组合带来影响,但是这种决定还是要相当慎重,因为要考虑存量投资,考虑客户的需求用什么替代,怎样设计更好的产品等。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在《通知》中的定义是:“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作为下游企业客户的进项来抵扣,因此给客户开发票也成了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姚明德介绍,增值税开票点的设计主要依据是对工作量的测算,前期他们曾设想过每个网点都可以开票,但是在很多网点对公客户业务量不多,如果散开布点需要配备很多专人,因此觉得集中管理更高效一点。现在是以二级分行为主来开具对公增值税发票,还有一部分业务量大的支行,需要个性化配置。

为了顺利给客户开出增值税发票,需要收集客户的公司名称、税务登记号等四种要素信息,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银行客户都是常年打交道的老客户,不可能每次开票都要求客户提供信息,所以银行需要先行将客户信息补充全。

对已经营改增的企业,需要将不足的信息补充进来。现在农业银行的对公客户可以实现t+1开票,即今天办业务,明天即可开出增值税发票。这并不是手工开票,而是系统开票,通过从生产系统、到核算系统、到开票系统的信息的自动传递实现的开票。

“这是我们最欣慰的一点,农行做到了联机开具专票和普票。据了解,绝大部分机构还在过渡期。”姚明德介绍。

由此可见,营改增也对银行的业务流程产生了显著影响。

《通知》还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2023年4月29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财税46号文”)又补充到,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还包括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通知》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定义为“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胡根荣解释,这一定义不仅将金融机构间的同业业务的范围缩小了,而且规定必须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业务才能算,这将金融机构间线下产生的往来业务排除在外了,也将对银行业的产品选择和业务流程产生影响。

证券公司最受营改增影响的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经纪业务、咨询业务和承销业务等;还有资管业务及类似贷款的两融业务。

对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言,如果证券公司希望将多承担的税负转嫁出去,需要和公司客户议价,所以营改增可能会由此影响产品的定价(如上文表二例子所述)。

对于资管业务而言,营改增可能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产品选择和产品组合。崔玉红举例称,在债券投资业务中,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是免税的,企业债、公司债是交增值税的,所以券商在投资时就不会直接比较它们的名义利率,还要看免税因素。假如企业债名义利率4%,券商一定会看价税分离之后是多少,同时还要考虑比如国债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免税的,所以比较下来可能国债的名义利率比信用债低一个点都会选择国债。因此近期看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吸引力会较强。

对于两融业务而言,即融资融券交易,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实际上券商的利润变得更窄了。“两融业务的利润空间会变小。”崔玉红称。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崔玉红提醒,要想在进项端科学地抵扣,一定要拿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含税价格,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作比较,择优选择。

保险企业受营改增的影响,则因为业务类型不同而有显著区别。《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项政策是对营业税下优惠政策的延续,营改增之前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也是免征营业税的。其免税原因,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对《财经》记者解释,国家鼓励引导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是因为人身保险大部分是保障养老、健康的产品,对社会保险有很强的补充性和替代性,可以为政府和社会分忧,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强制储蓄的性质。

平安人寿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安抚民生、稳定社会、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等重要作用。人身险业务以长期险种为主,其保费构成具有极强的储蓄性,从其本质看,保险公司收取的长期险保费收入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需要保险公司在将来通过赔付进行偿付。增值税以后继续享受免税,实现了税收政策与行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保险公司及行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营改增以后,平安人寿人身险业务一年期以上保险产品继续免税;应税保险产品税率则由5%提升至6%,同时保险公司赔款和手续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且寿险公司大部分险种免税,可抵扣进项相对较少,因此受影响较大。

保险业态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朱青解释,赔付模式可能会从现金赔付转变为实物赔付或者劳务赔付。因为现金赔付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但是实物赔付和劳务赔付可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并抵扣,目前还没有出台政策明确禁止这种做法。

比如财险公司对一辆50万元的小汽车进行赔付,如果直接支付给投保人50万元现金,就没办法取得进项发票,可能财险公司会选择赔给投保人一辆小汽车,取得购买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抵扣。

再比如财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小汽车的5000元修理费进行赔付,如果直接支付给投保人也是没办法取得进项发票,可能会选择支付给汽车4s店,通过4s店用提供修理劳务来对投保人进行赔付,通过4s店取得进项税发票。

朱青称,如果这样,现金赔付和实物(劳务)赔付的税负就会不同,如果今后税务部门不出台文件加以明确禁止,财险公司就会选择实物(劳务)赔付,这实际上是一种税务筹划。

准备充分但困惑仍存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金融企业均表示,营改增最大的挑战就是时间太过紧迫,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完成系统的改造、合同的梳理、客户信息的采集等等工作,5月前几乎所有金融企业都在加班加点,为营改增做冲刺准备。

金融业由于业务复杂,并非所有内容都在《通知》上有所规定,仍然有不少企业困惑的问题没有得到解答,企业也关注着下一步的政策出台。

姚明德对《财经》记者称,农业银行的技术部门从2023年4月成立营改增项目组时就深度介入,在政策不明朗的时候采用参数流程的办法,先做各种参数下的价税分离,然后等政策确定了再选定一种参数,不是等政策方案完全出来之后才开始开发。因此在很短的时间改造了总部的57个系统、分行的179个系统。包括价税分离的业务系统、核算系统、发票开具系统等等。

法律部门也梳理了2300多类合同,把合同中税的部分标明出来,把合同的标准规范全部梳理一遍。前台部门则将500万对公客户的信息进行收集、甄别和梳理,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做好准备。

“全行上下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法律部门等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相互配合、深度融合,才能做到5月1日营改增系统成功上线。”姚明德称。

平安人寿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营改增政策下发到实施,仅有一个半月的时间,要在较短时间内全部完成系统切换,任务非常艰巨,可谓是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困难和挑战。

平安人寿是一家跨地区经营的法人制保险公司,此次营改增政策解读、执行时间紧,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政策时,也存在一些因地制宜的要求,公司在对系统、流程、制度的改造中兼顾集中化管理及各地差异化管理两种模式。如此,2023年5月1日平安人寿才得以在深圳地区试点成功并开出第一张保险业务电子发票。

“3月中旬开始我们就真的是快马加鞭、天天加班加点地干。”崔玉红对《财经》记者感慨道。而且她感到,准备过程中最大的挑战就是时间太仓促,而且政策出来之后,有些东西把握得不太准,问到税务机关短时间内也很难获得一个明确的答复。

比如,关于总部与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问题。多家企业均表示,希望可以把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全部汇总来申报,但是征管部门给出的回复是,国务院要求不能因为增值税的改革,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格局造成大的变化,因此这个方案行不通,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汇总申报。

崔玉红指出,许多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都遇到相似的问题。很多企业在推行集中采购,以便更好地和供应商议价。比如证券公司总部购买了一批100万元的电脑,提供给几十分支机构和营业部使用,这样资金是从总部流向供应商,发票是供应商开一张增值税发票给总部,但是货物却是在分支机构,这与“三流合一”(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要求不符合。

为了达到该要求,总部需将收到的一张增值税发票,化解为几十张增值税发票,给每个分支机构开一张,作为它们的进项发票,总部的该笔进项和销项相抵。这种做法徒增大量工作,是否合规也不确定,税务机关目前没有明确。而且,如何让证券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业)总部给分支机构开具电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如果让分支机构自行采购、自行结算,则又与企业的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企业内控管理要求相悖。如果坚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又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姚明德也有困惑的地方,比如分散在各地的数据中心等无收入的机构,该如何汇总、申报增值税呢?在与税务主管机构沟通后,他们的建议是,所有的成本中心汇总,汇总之后在一个点,可能是总部所在地来进行抵扣。各地的分支行就以省为单位独立清缴、汇总、申报。

保险企业对分保业务也心存疑虑,分保业务是指再保险公司向各保险公司等开展的再保险业务。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

在营业税下,原保险人一般会按标的物的保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再保险人是不用再缴纳分保收入的营业税。但是在增值税下,这一部分不知如何处理。

胡根荣分析,在原营业税规定下,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保险公司)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包括分保业务,但是征收增值税后,按照增值税一般原理,保险公司可以享受进项抵扣,就可以减免重复征税,这对再保险的定价也可能有一定影响。但是对于分保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还没有明确,需要关注后续文件的出台。

姚明德坦言,作为企业应当多多与财务部门、税务部门沟通,把困惑和合理的诉求提出来。2023年4月29日财税46号文的出台就与金融企业和财务、税务主管部门的良好沟通密不可分。财税46号文扩大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免税范围,将质押性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政策性金融债纳入免税范围;此外,该文件也增加了服务于三农政策优惠,主要是将营业税的优惠对接到增值税上。

“这些补丁政策出来以后,对银行和金融机构是比较大的利好。”姚明德直言。之所以合理诉求可以化身为政策出台,关键就在于人民银行和几家大的银行与国税总局、财政部税政司沟通顺畅。现在,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等也正在积极地和税务主管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沟通,期待有新的政策出现。

金融业营改增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其对金融企业和金融行业的影响也不仅仅体现在税率的变更、税负的变化,更多的是对企业的产品组合、业务模式、业务流程、产品定价、供应商选择等等方面,对金融行业甚至全生产链条产生了深远影响。

业界共识是,5月1日不是金融业营改增的结束,而是一个开始,金融企业的产品创新速度很快,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金融业与税务和财务主管部门反复探讨,不断补充,才能顺利地将金融业营改增推行下去。

(本文首刊于2023年5月30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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