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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收入税前扣除(1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捐赠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捐赠收入税前扣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捐赠收入税前扣除

【第1篇】捐赠收入税前扣除

友导读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的方式回馈社会。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简单来说,企业和个人如有公益性捐赠,可以少交税。那么,您知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到底是怎么回事吗?一起来看看!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兔子不吃甜南瓜,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企业篇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剩余部分结转后3年内可扣除。

for example:

假定a企业2023年利润总额500万元,无其他非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500*12%=60万元。

①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性捐赠额40万元,则:

实际支付公益性捐赠=40万元

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500-40=460万元

②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性捐赠额70万元,则:

实际支付公益性捐赠=70万元

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500-60=440万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70-60=10万元,可在2023年继续抵扣,须在2023年之前抵扣完成。

扣除要求

1、捐赠目的必须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慈善活动是指下列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出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企业在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做相关帐务处理。

个人篇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提供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财产处置、股利红利、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取得收入-其他抵扣项)*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for example:

假定a某2023年取得全年综合收入20万元,其他抵扣项为7.8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0-7.8)*30%=3.66万元。

①a某通过某基金会向贫困地区捐赠3万元,并取得相应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则:

实际支付公益性捐赠=3万元

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20-7.8-3=9.2万元

②a某通过某基金会向贫困地区捐赠5万元,并取得相应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则:

实际支付公益性捐赠=5万元

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20-7.8-3.66=8.54万元

扣除要求

1、取得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加盖公益机构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捐款人及时将捐赠票据送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门(扣缴义务人),或自行保存妥当;

3、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前,计算捐赠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无扣缴义务人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将票据信息自行录入个人所得税app,系统自动计算税前扣除额;

4、原始票据由单位或捐款人妥善保存备查。

税务部门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在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时对捐赠个人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捐款汇总捐赠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凭取得的汇总捐赠票据,附上加盖公益性社会团体印章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前扣除依据。

参考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_yhssyshj_zcwj_zsshjfl/2021-10/13/content_569adee0c81c40db8acc5913afb3bf45.s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05102/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63364/content.html

【第2篇】接受捐赠的增值税算收入吗

导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 会发生捐赠收入,这种收入其实在有的企业中是经常会发生的。企业获取捐赠收入其实也是看做一种收入,很多人认为这种收入可以计入了利润总额 ,那么接受捐赠的增值税进项计入利润总额吗

接受捐赠的增值税进项计入利润总额

答:接受捐赠货物,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计分录应该如下: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所得

通过会计分录可看出,接受捐赠的收入应包含抵扣的进项税金。

接受捐赠税法上需要纳税调整吗

需要纳税调整。

1、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

3、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起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贷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详细介绍了接受捐赠的增值税进项计入利润总额,也介绍了接受捐赠税法上需要纳税调整吗。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最好是明白企业在接受捐赠的时候需要进行怎样的会计处理,也最好是明白纳税调整应该如何进行。

【第3篇】个人接受捐赠收入的纳税

上周我和大家分享了关于“捐赠有关的优惠政策”,还是有很多财务小伙伴们想更进一步地加深理解,那么今天的文章内容大家可以好好看完哈!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如何确定个人的公益捐赠金额?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例:老王向符合全额扣除规定某公益组织捐赠了如下项目:捐赠现金1万元;原值为250万元,市场价为550万元的房产一套;原值19万元,市场价11万元的8成新汽车一辆。请计算老王汇算清缴时可扣除的捐赠支出。

答:房产按原值确定公益捐赠支出金额为250万元,捐赠的旧汽车属于股权、房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市场价格确定捐赠支出金额为11万元,公益捐赠的支出金额=1+250+11=262(万元)。

那么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可以扣除吗?

可以参照,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扣除可以凭借什么?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各项所得中扣除时有顺序要求吗?

1.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2.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我这边举个例子来详细说明给大家看下哈

例:2023年居民老王取得下列收入:

(1)在甲公司任职,全年共取得扣缴“三险一金”后的工资薪金收入180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

(2)9月取得稿酬所得30000元。

(3)10月取得利息所得40000元。

(4)10月通过人民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20000元。

假如老王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后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计算老王2023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1.利息所得:

(1)捐赠限额=40000x30%=12000(元),实际捐赠额20000元大于捐赠限额只能扣除12000元。

(2)应纳税额=(40000-12000)x20%=5600(元)

(3)未扣完捐赠余额=20000-12000=8000(元)

2.综合所得: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0000+30000x(1-20%)x70%-60000=136800(元)

(2)捐赠扣除限额=136800x30%=41040(元),大于未扣完的公益慈善捐赠余额8000元,8000元可以扣除

(3)应纳税额=(136800-8000)x10%-2520=1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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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4篇】劳务捐赠不确认收入

一、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三、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来源:北京税务

【第5篇】公益捐赠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建设发展,提高捐赠资产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收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暂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收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三)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 (四)用于医院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五)用于其他有关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五条 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六条 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捐赠接受和使用管理研究决策事项包括: (一) 捐赠预评估意见(所有项目,不论金额大小); (二)年度社会捐赠报告。 第七条 固定资产办公室为医院捐赠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捐赠人向医院捐赠,应当由固定资产办公室统一受理。医院其他内部职能部门、临床科室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预评估是医院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第九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捐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捐赠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四)捐赠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财产的院内使用部门:

(七)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 (八)医院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固定资产办公室应当会同财务、医务、科教、物资采购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详见附件:1.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公益事业捐赠预评估表】,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确定意见应当及时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固定资产办公室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医院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十三条 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名称(姓名);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受赠单位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五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化简书面捐赠协议。

第四章 捐赠接受

第十六条 捐赠财产应当由医院统一接受。 第十七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十八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医院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第二十条 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接受的捐赠财产价值应当全部纳入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必要时,可以申请设置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院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部门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收支余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抄送院办汇总到年度社会捐赠报告,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部门应定期核对有关数据。 (一)财务部门与固定资产办公室应核对社会捐赠的合同金额与实际收入情况; (二)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应核对非货币性捐赠的实物折算金额,做到财务账与实物账登记一致。

第六章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捐赠财产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院长办公会决议和捐赠协议约定。 第二十九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院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不得支付与捐赠协议内容无关的费用。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医院不得在捐赠财产中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五)医院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六)医院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 第三十条 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医院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本单位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年度捐赠项目的资金结余总额,固定资产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办公室应负责对捐赠协议、执行、审计等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捐赠管理制度;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财产总数及使用情况; (五)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六)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公开受赠信息: (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单位受赠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 (三)捐赠协议约定的受赠信息社会公开时间; (四)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医院应当在医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公示时期为7个自然日。 第三十八条 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院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的监管。 固定资产办公室、财务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 医院纪检监察科应当定期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检查工作。 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益事业捐赠情况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抄送固定资产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严禁各部门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如发现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情况,医院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 2023年1月31日

附件:

附件1: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 公益事业捐赠预评估表

附件2: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用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协议书

附件3: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接受捐赠资助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 公益事业捐赠预评估表

捐赠方名称

公司/自然人

地 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捐赠用途(请勾选并注明)

□限定用途(请具体注明:

□非限定用途

建议的院内

使用部门

院内联系人姓名

院内联系人电话

资金金额

人民币(元)

实物折合人民币(元)

起始日期

综合评估内容

1. 捐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是();否()

2.捐赠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是();否()

3.捐赠方是否为医院供应商。 是();否()

4.捐赠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

5.捐赠的实施是否可行。 是();否()

6.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

要求。 是();否()

7.需要反映的其他内容( )

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办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院长办公会讨论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提交表格时请附:

(1) 捐赠协议草稿

(2) 捐赠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捐赠方为自然人)复印件

附件2

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用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协议书

甲方: 乙方: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捐赠资助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本着自愿无偿和公益非营利性的原则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捐赠资助以下物资(含设备、耗材、药品等,下同)(需注明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

二、 甲方应保证捐赠物资的质量合格,以及来源的合法性。

三、 乙方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公共财产。

四、 乙方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应用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

五、 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六、 该捐赠资助项目应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不得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

七、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

日期: 日期:

附件3

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接受捐赠资助流程示意图

固定资产办受理 招标办、物流中心、药学部审核 物流中心验货(医疗设备、卫材)、药学部验货(药

品) 入捐赠物资仓库 财务科入账/开票据 监察科、审计科监督使用 固定资产办反馈使情

接受捐赠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办公室

联系方式:

(1) 防护物资(医疗设备、卫材):

(2) 防护物资(药品):

【第6篇】捐赠是否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即出租无形资产。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捐赠输入金额的确认

接受货币性捐赠:面值;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专用发票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收入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接受货物捐赠,视同增值税的购进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2月20日接受乙公司捐赠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该设备运回企业,取得丙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增值税0.09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

该设备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10+1.3=11.3万元,

受赠该设备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1.3×25%=2.83万元,

该设备可抵扣进项税=1.3+0.09=1.39万元。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金额的确认

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收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列收入实现确认时间的说法,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是,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外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7篇】接受捐赠收入财税差异

企业接受捐赠的财税处理

彭怀文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接受捐赠计入收入,另一类是接受捐赠作为资本金。

一、企业接受捐赠计入收入的财税处理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计入收入,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一)接受货币资产捐赠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接受捐赠资产和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银行存款(接受捐赠发生的支出)

应交税费(接受捐赠应交的税费,如契税等)

(三)接受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税法上,对于企业接受捐赠应计入应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般来说企业接受捐赠会计与税法一致,即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捐赠作为资本金的财税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作为资本金一般是指企业的股东对企业进行捐赠,且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的情况。

(一)会计处理

在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二)税务处理

在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税会差异分析

通过上述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会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收入处理,一种是作为资本金处理,税务处理也是与会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是一致的,因此不存在税会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可能在接受捐赠的同时并没有相关捐赠物的发票,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已经作为应税收入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后期的销售成本或使用折旧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可以类比的是,企业盘存发现存货或固定资产盘盈的,同样是没有发票,只要在盘盈时作为应税收入交税后,后期就可以税前扣除。

【第8篇】接受捐赠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a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位股东,王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将1000万元在其死亡后赠与a有限责任公司。请问王先生如何规划才能避免企业缴税?

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人,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a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即1000*25%=250(万元)。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接受捐赠的财产不需要个人所得税。因此,王某可以修改遗嘱,将1000万元赠与a公司的两位股东,同时要求a公司股东的两位股东将该1000万元作为出资增加a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a公司只需缴纳注册资本的印花税,即1000*0.05%*0.5=2500(元)。

综上所述,通过修改遗嘱赠与公司股东,然后要求股东用来增资。这种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249.75万元的税。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个人向个人捐赠住房,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接受住房者需要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

【第9篇】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或叫原始基金),怎样进行会计核算、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直以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就一起聊一聊。

注册资金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取决于注册资金的性质。

以基金会为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设立基金会的条件之一是具备一定的原始基金,且原始基金只能是到账货币资金,非货币资产不能作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这说明在基金会筹备设立前,应当由发起人出资形成原始基金。实务中,基金会登记时所需的材料里就有一项是要求提交出资人签署的捐赠(资)证明,这表明原始基金是出资人捐赠而不是基金会向出资人借的。原始基金属于基金会的固有财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返还给出资人。

行文至此 ,大家可能会质疑:原始基金既然是发起人捐赠的,那就应该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我们看看原始基金是否符合捐赠收入确认条件呢?《民非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但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是在基金会筹备阶段取得的,并非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即使符合导致净资产增加的条件,也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财政部会计司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非营利组织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由此,财政部通过对《民非制度》的解释统一了注册资金会计核算规则。

敲黑板:

基金会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不属于捐赠收入。

企业股东出资形成的实收资本,属于股东的资本性投入,社会组织筹备时发起人出资形成的净资产,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收入,不计入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收入总额。社会组织设立后所取得的收入,才需要依法计入社会组织的收入总额。当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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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胡绵鹏 胡说财税

【第10篇】捐赠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公益捐赠在增加企业声誉的同时,也可以享受相当的财税优惠政策。作为捐赠方会涉及哪些税?受赠方如果是从事公益事业的公司又会涉及哪些税?能税务筹划吗?小编将共享会计师 “一对一清单”栏目里潘华林会计师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参考借鉴。

问:

我公司为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小微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一直都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为了支持我们附近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政府提供地,我公司花了200万元建成了一栋新敬老院,于上个月通过政府部门将其捐赠给当地专门从事老人公益事业的a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请问一下,这一捐赠行为对双方税负有何影响呢?分别要交纳哪些税费呢?有没有具体可行的节税筹划方案呢?

答: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潘华林回答道:

一、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公司(捐赠方)涉及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捐赠方通过政府部门的捐赠行为不属于本办法的视同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同时该行为又不属于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免税项目,故其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方应当在经营过程中根据本条规定,结合企业的利润情况测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尽量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3.土地增值税

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房地产的赠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而捐赠方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捐赠方的印花税是否免要看当地对受赠方的性质认定,看是否属于社会福利单位,如果属于将免征。

二、从事公益的小规模公司(受赠方)涉及的主要涉税问题。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契税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 、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交契税。

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3年第76号),自2023年 6 月 1 日至2025年 12月 3 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总体而言,捐赠方的节税方案主要是用好企业所得税关于公益捐赠的政策,受赠方要节税需要从企业性质方面界定。

上述潘华林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小编:潘会计师以充分的财税政策为依据,给公益事业的双方提供了比较可靠的税务解决方案,非常值得参考。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11篇】接受捐赠收入视同销售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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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你是否清楚,本文要说其中一类,就是对外无偿捐赠,章内容为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说是无偿,以为不要缴纳增值税,其实不然。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

如果是对外捐赠、赞助的商品,应该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买一些图书等学习用品通过公益团体捐赠,由公益团体开具合法的收到凭证记账,不作为视同销售,不用交税收。记“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学堂整理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案例:

某公司把自产的一批物资无偿捐赠给希望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计税价格为30000,增值税率17%,分录如何写?

借:营业外支出 25100;贷:库存商品 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5100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专业性的工作不能想当然,因为那时没有实际根据的,水外捐赠缴纳增税,是因为这类企业行为应该视同销售。

【第12篇】捐赠收入视同销售吗

一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纷纷捐款捐物。我现在提醒的是,对外捐赠勿忘视同销售,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一、捐赠人

1、增值税

如果对外捐赠实物,需要视同销售,计提缴纳增值税。此时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以后出台了类似扶贫捐赠的增值税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这样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一般纳税人来讲,是否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意义并不很大。

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我们个人来讲,捐赠实物免征增值税是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

对外捐赠实物,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其毛利为视同销售所得。

另外,其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或者是全额扣除。这里提醒大家的是,必须通过公益性捐赠组织或者是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捐赠才属于公益性捐赠。

现在还没有针对此次疫情全额扣除的政策,估计以后会出台,因为之前的非典时期以及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都出台了全额扣除的政策。

二、受赠人

1、公益性捐赠组织

他们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他们收到这些捐赠的款项或者物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疫区群众

疫区群众如果收到这些善款或者善物,属于偶然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但是因为它属于救济金或困难补助,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建议

捐赠实物要视同销售,即使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一般纳税人仍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仍会有税收负担。

建议出台类似于财税36号文件关于无偿提供服务的规定,即: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服务不视同销售。

建议无偿捐赠实物和无偿提供服务采取同等待遇,可以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而不是免征增值税,以实现财税政策真正助力疫情防控的目的。

【第13篇】个人捐赠收入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规定,个人公益捐赠支出既可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是99号公告的难点和重点。由于分类所得“按次”计税,且只能“按次”扣除捐赠支出,捐赠支出也只能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这与“按年征税”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扣除捐赠相比,政策要求更高、税务风险更大、操作更复杂。

01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大多数人“不吃亏”

直观地看,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边际税率为45%、35%,高于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4项分类所得的税率20%,为此,有些纳税人不愿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更倾向于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这是一种误解。选择哪些所得项目扣除,重要的是看该项所得的实际税负,而非边际税率,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如果同时兼有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其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可能并“不吃亏”。

案例1

任某2023年3月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0万元,股权原值20万元,当月捐赠5万元,其全年工资收入40万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1.2万元。任某一直犹豫:是在当月分类所得还是综合所得中扣除该笔捐赠更为合适?

为保证该案例的实用性,笔者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所取数值均比较低。任某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0-6-2-1.2)×25%-3.192=4.508(万元),适用税率25%,表面上看高于分类所得税率20%,但其实际税负为4.508÷(40-6-3-1.2)=14.64%,低于分类所得的税负20%,任某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更为合适。

案例2

张某是个人独资企业a的投资者,该独资企业2023年收入90万元,成本42万元,期间费用8万元,假定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23年3月,张某取得另一家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50万元,股权原值20万元,当月以个人名义捐赠5万元,张某究竟是在经营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此笔捐赠支出更合适?

就案例2而言,张某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40×30%-4.05=7.95(万元),适用税率30%,高于分类所得的税率,但其税负为7.95÷40=19.87%,略低于分类所得的税负,其在分类所得中扣除该笔捐赠支出“不吃亏”。

实践中,全年综合所得毛收入和年度经营所得不超过40万元的个人,占纳税人总数的比重并不低,是中等以下收入阶层的主流。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如果本人同时有分类所得,在分类所得扣除捐赠支出并“不吃亏”。

02分类所得中扣除,要在90日内取得票据

案例3

王某2023年的收入和捐赠情况如下:(1)4月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6月股息收入100万元;(3)4月5日,将原价80万元、市场价格200万元的房子捐赠给某基金会,由于办理房屋评估、过户等手续原因,当年9月10日才取得捐赠票据;(4)王某每月工资5万元,预计全年工资收入60万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4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王某4月的股权转让所得还能扣除该笔捐赠支出吗?

根据99号公告规定,王某以房产捐赠,允许其按照房产原值80万元扣除。王某4月股权转让所得的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200×30%=60(万元),6月股息收入的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30%=30(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0-6-4-2.4=47.6(万元),适用税率30%,捐赠扣除限额为47.6×30%=14.28(万元)。经中介机构指点,王某决定在4月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60万元,在年度综合所得中扣除14.28万元,剩余的5.72万元(80万元-60万元-14.28万元)不能扣除,就不扣了。

此后,王某办理捐赠扣除退税手续时,税务人员告诉王某,因其4月捐赠后未能在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因此,不能在4月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但庆幸的是,王某6月还有一笔股息收入可用于扣除。最终,王某只好在6月股息收入中扣除30万元,在综合所得中扣除14.28万元。王某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导致少扣除30万元,多缴税6万元(30×20%)。

据了解,公益慈善组织收到个人现金捐赠后,一般能在24小时内开具捐赠票据,基本不影响个人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相应的捐赠支出。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况致使捐赠人不能及时取得票据:一是个人多笔多次小额捐赠,年终统一索取票据,如果恰好当月有分类所得可以扣除,可以及时提请公益社会组织提前开票;二是个人发生一些大额定向捐赠,配套要求冠名权,这其中有协商、审批过程,耽误了时间;三是有些非现金捐赠需要与基金会履行资产评估、议价、移交等手续,资产的后续管理也需要发生一定费用,导致开票时间过长。

针对上述情况,为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保护捐赠人的税收权益,99号公告中出台了4项“接地气”的服务措施:其一,淡化分类所得“按次”征税理念,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多项分类所得的,当月捐赠支出都可以从中扣除,这给纳税人增加了扣除机会;其二,个人捐赠当月未能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先凭银行支付证明扣除,在90日内拿到捐赠票据即可;其三,引入容缺理念,将个人取得捐赠票据时间延长至捐赠后90日内。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90日是一个“硬杠杠”,个人超过90日取得捐赠票据的,视为另一笔新的捐赠,不得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但可以在90日范围内的其他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经营所得、综合所得中扣除;其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此类多为小额捐赠,不再要求受赠机构为每一纳税人开具票据,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03不用、少用免税或低税率分类所得扣除

案例4

吴某2023年5月主要所得和捐赠情况如下:(1)5月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2)5月转让住房收入200万元,税务人员按照转让价格的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3)转让“新三板”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转让收入100万元;(4)取得某专著稿酬收入40万元,吴某无任职受雇单位,全年无其他综合所得,个人缴纳社保4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5)当月向某基金会捐赠15万元。

首先比较一下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税负,据此选择扣除捐赠的所得项目。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40×80%×70%-6-4-2.4)×10%-0.252=0.748(万元),适用10%税率,低于分类所得20%的税率,吴某应优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本案例中,吴某5月转让“新三板”股票收入100万元免征个税,转让房屋收入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税,其征收率为1%,均低于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故吴某在能够“扣完”的前提下,可以放弃在上述两笔分类所得扣除捐赠。由此,吴某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可扣除捐赠支出为40×30%=12(万元),剩余3万元可在2023年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04已扣除或放弃扣除的分类所得,事后不得“后悔”

案例5

赵先生2023年主要分类所得和捐赠如下:(1)1月取得债券利息收入50万元;当月捐赠20万元;(2)1月~4月在a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万元;5月后在b公司任总经理,每月工资10万元,假定赵先生当年负担“三险一金”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

本案例中,赵先生1月在a公司工作,每月工资3万元,预计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3×12-6-5-2.4)×20%-1.692=2.828(万元),适用20%税率。为此,赵先生决定在1月债券利息所得中先扣除部分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万元(50万元×30%),当月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50-15)×20%=7(万元),剩余5万元(20万元-15万元)准备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2023年3月,赵先生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发现全年工资收入的适用税率提高了,其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3×4+10×8-6-5-2.4)×35%-8.592=18.918(万元),适用税率35%,实际税负为18.918÷(3×4+10×8-6-5-2.4)=24.07%,远高于2023年1月已扣除捐赠支出的债券利息所得的税负20%。为此,赵先生有些后悔,要求将2023年1月已经扣除的捐赠支出15万元,统一调整到汇算清缴时扣除,申请向支付2023年1月债券利息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税3万元,同时增加在年度综合所得中扣除的金额。根据9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已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捐赠支出,不再事后调整,税务机关据此驳回了赵先生的不合规诉求。

案例6

孙女士2023年主要分类所得和捐赠如下:(1)1月取得债券利息收入50万元;当月捐赠20万元;(2)1月~5月在b公司任总经理,每月工资收入10万元,此后由于健康原因赋闲在家,无收入,假定孙女士负担的“三险一金”为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

孙女士1月发生捐赠支出,考虑到债券利息收入的税率为20%,当时本人预计全年工资120万元,预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6-5-2.4=106.6(万元),适用45%税率。为了节税,孙女士1月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时,放弃扣除捐赠支出。次年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孙女士应纳税所得额仅为50-6-5-2.4=36.6(万元),适用25%税率,但捐赠扣除限额为36.6×30%=10.98(万元),捐赠支出“扣不完”,为此,孙女士提出在2023年1月债券利息收入中补扣捐赠支出10万元。税务机关根据99号公告有关规定,未同意孙女士的诉求。

99号公告规定,分类所得已扣除或者放弃扣除捐赠支出的,该笔所得不得因调整捐赠扣除事项进行后续调整。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突破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改革后,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4项分类所得,继续实行“按次扣缴税款、次月入库”方法,个人捐赠支出在分类所得中不能跨月扣除;

其二,操作难度大。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在取得分类所得当月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直接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是最为便捷的扣除方式。但是,对于个人当月不能取得捐赠票据的,只要能在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税务机关将通过“退税”方式满足纳税人的扣除需求。多数情况下,个人与扣缴义务人不在同一省市,其“一退一扣”需要原扣税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和新扣税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协作才能完成,有一定操作难度。为此,99号公告将个人捐赠开具票据的时间延长至90日后,同时对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也进行了适当限制,“有松有紧”,对个人在分类所得中已扣除或者放弃扣除捐赠支出的,原则上不事后追溯调整。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3月3日a4版

原标题:个人捐赠:如何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作者:任子璇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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