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补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补贴收入要交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补贴收入要交税吗
为帮助企业发展,政府从各方面向企业提供各种补贴政策。企业收到政府补贴需要纳税吗?本期小编带您轻松判断:
01企业获得政府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一,取得政府补贴收入的时间;第二,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一)取得政府补贴收入的时间
取得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财政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
取得2023年12月31日之后的财政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备注:2023年13号公告仅对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进行明确。对于地方财政补贴,各地执行口径不一。2023年45号公告,适用于各级财政补贴。
(二)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等应税项目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直接挂钩
其他情形
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比如: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它不与企业销售货物、劳务等应税项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02企业获得政府补贴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大关键词: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某公司同政府部门签订补助协议,同时该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签署内部授权协议,授权下属公司实际享受补助并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造成该笔补助不能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两种途径规避此情况:一是内部授权协议应得到政府的认可;二是下属公司与政府签订补充协议。
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无论是按照应收金额计量,还是按实收金额计量,其一次性或分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作纳税调减处理,与之相应对的费用作纳税调增处理。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实收金额计量,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损益。企业应将计入损益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并对当期相关资产折旧、摊销作纳税调增处理。资产折旧或摊销调增金额以不征税收入额为限。
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凡政府补助(递延收益)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从取得政府补助的次月起连续60个月未发生相关支出,也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于第61个月的当年将递延收益一次性调增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当年及以后期间将递延收益结转损益的金额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相关资产折旧、摊销额,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第2篇】补贴收入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理解政策—逐项分析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取得财政性资金
1.会计处理
先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如属于政府补助的,判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分摊转入当期损益。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增值税——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判断“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3.企业所得税
(1)判断“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还是“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2)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例】2021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23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23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
1.会计上不属于政府补助
按照营业收入确认
2.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应收收入
按照销售a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按照: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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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政府补贴收入交税吗
近期后台有收到一位粉丝的疑问:我们公司是招商引资过来的,买地的时候只出了很少一部分钱,其余部分都是财政部门给拨付的款。另外办土地证时交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印花税,后来财政局又以创业扶持基金的方式给返还了,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做账了,如果交所得税的话得交很大一笔,有没有什么记账方式这两部分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呢?不知道如何做账了?
在这里小编回答一下:
企业的收入都应该相应交税,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也有例外,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么说不知道你明白了吗?
此次,最后强调一下,大集团公司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将公司注册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来享受财政扶持奖励,这样和偷税漏税是有区别的,该缴纳的税一分不落,真正做到了纳税光荣!目前国邦就是做这一块的。
不要求企业实地办公经营的,早注册早享受优惠政策!
【第4篇】政府补贴收入免税
最近的疫情让我们苦不堪言,但是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这些逆行者,是真的孤勇者,很辛苦。最近出台利好政策,给这些可爱的人,送去了温暖。一、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哪些临时性补助、奖金免税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奖金,具体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三、优惠期限
原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公告》(2023年第4号)
四、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等实物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对新冠大家一起努力。为此,我们也要善待防疫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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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补贴收入可以开增值税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时候会获得政府或其所属各部门的补贴收入,那么这些收入是不是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对此问题作了明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明确了补贴收入要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一是与企业取得的各项主营及其他业务收入有关,一是与销售(或提供服务)数量有关。举两个个例子:1、要交增值税的补贴收入: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补贴,手续费补贴根据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这个就是典型的企业取得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收入,这个是要缴纳增值税的。2、不交增值税的补贴收入:有的企业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根据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地方政府会将企业缴纳税款地方分成部分按协议约定返还给企业,这个补贴收入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或销售数量无关的,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
【第6篇】补贴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一.稳岗补贴账务处理
(一)款项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二)账务处理
按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10万
2.使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注:若是分期使用
先做“递延收益”,再分期做“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涉税问题
(1)增值税:不属于应税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依据: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
(简单理解:专款专用)
以上是仅仅是个人见解,不代表官方意见,欢迎讨论!共同进步!共同做好财务!
【第7篇】政府补贴收入增值税
一、什么是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以进货成本或者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再通过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举例】a生产企业将甲产品以10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给b商贸公司,并在合同中约定b公司同样按照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第三方。同时,a生产企业再把售价的15%作为补贴返还给乙商贸公司。
二、平销返利增值税的处理
01 销售方返利冲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02 返利的增值税开票规定
1.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
2.销售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由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得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案例展示
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方) 与汽车生产厂家(销货方)签订小汽车的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单价10万/辆,销售公司平价销售——对外零售价也是10万/辆。合同中注明当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量累计达10辆时,厂家补贴1万元/辆(含税)的返利。假设销售公司当月销售了100辆小汽车,则: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00辆*1万元/(1+13%)×13%=11.5万元
四、政府补贴增值税处理
01 什么是政府补贴
财政补贴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有四种形式,分别是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增值税出口退税除外)、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02 政府补贴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与收入、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交增值税,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举例说明
甲公司是一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国家根据甲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因甲公司取得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有关的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例中甲公司取得的与销售新能源汽车数量有关的财政补贴按销售新能源汽车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与收入、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交增值税,开“不征税”普通发票:
1.举例说明
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甲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甲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2.如何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 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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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稳岗补贴是否免税收入
导读:在经济危机爆发之后每隔地方的政府就设立了稳岗就业基金,对于一些表现良好的企业会给予一定的支持,那么假设你们企业收到了稳岗就业补贴,你知道如何做会计分录吗,不知道的朋友请看下文会计学堂小编做的相关分录,请看下文!
稳岗就业补贴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政府给的稳岗补贴收入是不是属于免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据相关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不征税收入,由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递延纳税,并非是真正的免税.
【第9篇】残疾人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需要国家和社会的特殊关注和帮助,并通过各类福利政策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作为一个公正、公正、和谐的社会,应该给残疾人提供充分的帮助和支持,以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小编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很多残友对现在很多助残政策依然是一知半解,不了解自己能够享受到哪些照顾和福利。今天挑选一部分帮大家做一些解释。
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是指国家对残疾人的经济补贴政策。通常,这两项政策包括: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可以从政府领取生活补贴,以帮助他们应对生活上的经济困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可以从政府获得护理补贴,以帮助他们解决日常残疾护理和康复方面的开销。
残疾人两项补贴一般发多少钱?
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具体金额,因不同地区的政策和经济状况而异。一般来说,当地政府会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生活困难程度,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
大部分补贴标准在几十到几百元不等,而且目前也已经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明年都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补贴金额,力求更加贴合残疾人的实际需求。2023年的补贴也进行了很多调整,残之家在前几天的推文中已经跟残友们分享过了,需要了解的可以去看历史文章。
除了两项补贴,残疾人还有其他的优惠政策吗?
除了两项补贴以外,残疾人还有许多其他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因不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
免费或优惠的交通服务: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或优惠的公共交通服务,例如公交车、地铁等。
就业优惠政策:残疾人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就业优惠政策,例如就业补贴、培训和技能培养等。
住房补贴:残疾人可以从政府获得住房补贴,以帮助他们在生活中应对住房问题。
医疗补贴: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例如参保优惠或减免政策、免费康复训练等。
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什么内容?
1、就业补贴:政府会向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的单位发放补贴,鼓励各类企业招收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就业培训:残疾人可以参加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项目,提高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3、就业指导:残疾人可以获得专业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
4、就业安排:政府可以帮助残疾人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如何解决?
住房补贴:政府可以向残疾人提供住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租房的费用问题。
住房改造补贴:政府可以向残疾人提供住房改造补贴,帮助他们改善生活环境。通常这项政策叫做“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通过以后会有专业人员协助残疾人改造家庭环境,完善家庭内部的无障碍设施。
住房保障:政府可以通过住房保障计划,为住房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廉价的公租房或者廉租房等,解决残疾人的住房困难。
以上提到的优惠政策,只是简略说明,具体的申请和使用方法,各不相同。残友们可以多留意我们的日常推文,我们经常会推送各类政策的详细申请方法。
来源:残之家残疾人信息平台
【第10篇】政府补贴收入在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实务:政府补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纳税调整
彭怀文
前两天分享了有关政府补助的纳税调整,有人跟我说:彭老师,你举例全是按照征税处理的,人家税务上明明可以按照不征税处理的。
确实是这样的,对于政府补助,如果满足税法规定,是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来处理的。
我前面之所以按照征税收入来进行税务处理,主要是为了讲解《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今天,咱们就说说,如果政府补助满足税法规定,企业并采用不征税收入的进行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会计上分别采用总额法与净额法的纳税调整与申报表填报。
税务上关于政府补助采用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规定有财税[2011]70号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我们还是采用做的案例来继续说明,只是把昨天的案例相关假定适当修改一下。
【案例】甲公司属于当地重点支柱产业,2023年度进行了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根据当地省经信委的公告,依法申请了省级重点技改项目的资金补贴。根据规定,该类资金补贴只能用于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购置。
甲公司2023年5月收到省级财政拨出资金补贴200万元。2023年6月用该补贴资金和自有资金,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不含税价500万元,税额65万元,银行存款支付。
假定该设备从6月30日开始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税务处理的折旧年限与预计净残值,与会计处理一样,不考虑差异。
假定甲公司税务处理时,政府补贴考虑采用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考虑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假如会计上分别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各自涉及的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解析:
会计分录,我就不再写出来了,不清楚的直接翻看前面的文章。
一、总额法
(一)政府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差异与纳税调整
会计上采用总额法,税务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汇总如下:
说明:由于税务上采用按照不征税处理后,由政府补助资金(专门用途)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中就需要把补助资金200万元予以扣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就变成为300万元了。
(二)政府补助形成的收入差异与纳税调整
从前面两张表可以看出,一个调增一个调减,调整的结果正好相互抵销。
(三)申报表的填报
以2023年度为例。
第一步: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
说明:由于税务上按照不征税处理,因此就不能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2: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
说明:调整的最终结果是'调增金额'与'调减金额'完全一致,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但是,按照规定还是必须填报与调整。
扩展:
思考:由于《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只能最多填写6年,当出现类似本文案例的情况,会计确认收入时间超过了5年,但是资金又是支出又没有结余情况该怎么继续进行纳税调整呢?比如本案例的2026年该如何调整呢?
观点:
由于《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能再继续填写了,所以只能继续直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
二、净额法
会计上按照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税务上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如表:
可以看出,在这种处理方式下,无论是收入还是折旧,都不存在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有人看到这里,肯定会心里犯嘀咕了,你怎么不直接说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呢?
其实啊,我还是想把政府补助的两种会计处理办法给大家说明白,另外有对比也才容易记住。
会计上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办法,税务上有不征税和征税两种办法,组合下来就有四种可能。
会计上采用什么办法核算,要根据企业总体的会计政策的来决定,两种办法都是可能会采用的。
税务上的两种办法,除了必须满足税法的规定外,有时企业还会有税务筹划方面的考虑,最简单的办法,不一定是最优选择。比如,如果购置的设备是用于新产品研发的专用设备,满足的条件的折旧可是可以加计扣除的,如果采用不征税收入了,其折旧不得扣除,就不划算。
对于今天分享的文章,建议与前两天的文章一并对比来看,可能效果更好。
【第11篇】政府补贴收入要交税吗
昨天我们介绍了新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今天我们介绍政府补助的税收规定。
一、哪些政府补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上将政府补助归于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第一款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补助,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专项用途政府补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政府补助应单独建账,并根据上述规定备齐文件,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不征税的政府补助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准则采用总额法,计入的符合不征税条件的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新准则允许按净额计入,企业应完善核算,以确保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作者:颜薇
本公号由颜薇主持
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贵阳市律协财税法专委会秘书长
【第12篇】残疾补贴算收入吗
一级残疾证可以享受不核定家庭收入上浮20%的全额低保,每年约5000元;可以办理免费公交乘车卡;可以享受子女或本人大、中专上学补贴,每人每年约800元;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安装单位凭其残疾证件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二、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2000元的,凭残疾证件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经国税部门核准后,免征增值税。
三、 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四、 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可免费进入博物馆、文化馆、公园等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五、 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和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学校、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办理以上 补助事项,需要携带残疾证,身份证明。
【第13篇】补贴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生活费补贴、租房补贴、差旅津贴、高温津贴……这些津贴补贴啥的到底要不要交税?可以免征个税吗?
一、补贴津贴免征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不征个税范围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救济金、抚恤金、工伤补贴、剩余津贴等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在或者无居住,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津贴和补贴区别
津贴、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补贴是一种福利性质的。
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侧重于生产性。
补贴是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侧重于生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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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政府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
政府补贴如何确认应税收入的纳税时间?
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补贴,是2023年计提入账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2023年实际收到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政府财政资金的应税收入确认时间,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重点是看补贴金额,是否与销售货物、劳务的数量、金额挂钩。
比如,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的数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则需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如之前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补贴;地方政府给予的,销售本地特殊农产品,按照销售数量补贴等。
而政府给予各类奖励、就业补贴、技改补贴、科研补贴等,不跟销售货物挂钩的,则按照实际收到时确认应税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还有,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的“政府补助”,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为收入。
综上所述,增值税方面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以及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应税收入;其余的政府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也不需要确认“收入”而是作为政府补助的,则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
【第15篇】个人补贴收入要交税吗
最近有家人们私信问我,平时哪些费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在这里给家人们总结了十一种费用如何处理:
第一种,当企业向员工发放餐费
①无需缴纳个税
假设a 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假设 b 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的差旅费补贴。
②需要缴纳个税
直接给员工发放的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其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 向员工发放通讯费
①无需缴纳个税
假设a 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
假设b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标准内的通讯费。
②需要缴纳个税
假设a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假设b 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第三种,向员工发放交通费
①无需缴纳公司
假设a 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
假设b 给员工发放标准内的交通补贴
②需要缴纳个税
员工私人车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直接报销相关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第四种,向员工发放劳保用品
①无需缴纳个税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
②需要缴纳个税
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员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税。
第五种,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
需要缴纳个税
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第六种,企业组织旅游
需要缴纳个税
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税,并由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种,雇员
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第八种,其他人员
计入劳务报酬所得
第九种,向员工发放实物、购物卡
需要缴纳个税
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种,为股东报销费用
需要缴纳个税
应按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种,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①无需缴纳个税
假设a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假设b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②需要缴纳个税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固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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