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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特许权使用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

【第1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理解?大家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这四项所得中,估计最让人感觉到陌生的项目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了,毕竟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人群不算太多,但作为具有法定扣缴义务的财务人员,还是有必要了解清楚特许权使用费究竟是什么,不要把它和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弄混淆了。

我们先看一波官方的解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虽然有解释,似乎讲得也很清楚,但是遇到实际问题还是让人感觉很懵圈。税务总局也下了多个文件来帮大家厘清易混项目所得的性质。我们具体通过实例来领会一下:

情形一:设计者张三设计了一套卡通人物,甲广告制作商在制作广告时使用了该卡通人物,支付了10000元报酬,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报酬?

【答】这是著作权使用权的转让,张三这笔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情形二:甲广告制作商超过合同授权,扩大了适用范围,张三向其索赔,取得赔偿款20000万。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偶然所得?

【答】特许权使用的赔偿款,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范畴。

情形三:某知名作家将自己的手稿拍卖,以20万元成交。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稿酬所得?

【答】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税发〔1994〕089号第五条,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李四写了一个剧本,被本单位影视制作中心看中准备拍摄,支付了30万元。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五:王五许可某招聘网站使用他的头像,取得使用权3万元,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答】这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情形六:书法家赵长河参观一个企业,为该企业家题字“天道酬勤”,获得5万元润笔费,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答】这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情形七:某企业家将书法家赵长河的作品“天道酬勤”拿去拍卖,取得拍卖收入10万元,这属于什么所得?

【答】这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八:韩玲玲有一项自己研制的配方,制作出来的辣酱深受顾客喜爱,她将此配方卖给了一家酱菜厂,取得收入100万元。这是什么所得?

【答】这是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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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专利技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万

大家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在这四项所得中,估计最让人感觉到陌生的项目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了,毕竟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人群不算太多,但作为具有法定扣缴义务的财务人员,还是有必要了解清楚特许权使用费究竟是个什么东东,不要把它和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弄混淆了。

我们先看一波官方的解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虽然有解释,似乎讲得也很清楚,但是遇到实际问题还是让人感觉很懵圈。税务总局也下了多个文件来帮大家厘清易混项目所得的性质。我们具体通过实例来领会一下:

情形一:设计者张三设计了一套卡通人物,甲广告制作商在制作广告时使用了该卡通人物,支付了10000元报酬,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报酬?

【答】这是著作权使用权的转让,张三这笔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情形二:甲广告制作商超过合同授权,扩大了适用范围,张三向其索赔,取得赔偿款20000万。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偶然所得?

【答】特许权使用的赔偿款,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范畴。

情形三:某知名作家将自己的手稿拍卖,以20万元成交。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稿酬所得?

【答】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税发〔1994〕089号第五条,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李四写了一个剧本,被本单位影视制作中心看中准备拍摄,支付了30万元。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五:王五许可某招聘网站使用他的头像,取得使用权3万元,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答】这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情形六:书法家赵长河参观一个企业,为该企业家题字“天道酬勤”,获得5万元润笔费,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答】这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情形七:某企业家将书法家赵长河的作品“天道酬勤”拿去拍卖,取得拍卖收入10万元,这属于什么所得?

【答】这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八:韩玲玲有一项自己研制的配方,制作出来的辣酱深受顾客喜爱,她将此配方卖给了一家酱菜厂,取得收入100万元。这是什么所得?

【答】这是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通过上述八个实例,你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不是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第3篇】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缴税

背景:a公司分别向关联公司新加坡、法国、美国以及日本进口原材料,并依托关联公司美国提供的专有技术进行生产,a需要向关联公司美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问:针对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要缴纳关税?

从a公司的角度,a公司从相关内部公司美国,法国,新加坡,日本进口原料后,原料加工按照美国公司提供的技术安排生产,并且加工后的成品销售后,销售所得收益,一小部分需要支付给美国特许权使用费。a公司如何向海关申报?

根据海关的审计办法,不是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都需要征收关税,比如说该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与货物无关。那么,如何认定该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货物的相关性?一般海关会要求提交哪些材料?

a公司从美国进口的原料,是否需要征税?

a公司从新加坡,法国,日本进口原料,是否需要征税?

答:1、应该要向海关申报。

第一,与进口货物有关,是用于对进口货物进行加工的专有技术,进口的原材料是实施该专有技术所必须的;

第二,是进口商应付、实付的金额;

第三,如果不支付,就不能使用该专利技术对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就不能实现原材料的增值。

2、无论是来自哪个国家的原材料,最后都用这个公司进行加工,那应该都属于申报范围,但要在不同国家进口原材料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3、因为特许权使用费是在原材料进口后再支付的,所以用9500方式申报。

4、如果实在不能确认或有疑问,可以向海关申请预裁定(完税价格预裁定);也可以拨打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

追问:1、假设现在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usd500k,那么预计要跟海关缴纳的税金大概是多少?或者说海关计算这个税金的原则逻辑是怎么样的?

2、我们的产品是免税的有产地证的,那是不是这个特许权也只要收增值税,没有关税了?

针对有form e或者是rcep的,是不是这个特许权使用费也不需要交关税,只收增值税?

3、之前回答里提到的,“无论是来自哪个国家的原材料,最后都用这个公司进行加工,那应该都属于申报范围,但要在不同国家进口原材料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分摊这个是什么概念,什么情况才需要分摊?

答:1、按照特许权申报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征收,所以要了解和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进口货物(原材料)适用的税率和汇率。

2、对的,不用交关税。

3、因为特许权使用费是按成品销售额百分比征收的,而成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多种原材料,所以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在这些原材料之间进行分摊,因为来自不同国家的原材料适用的关税税率、增值税率可能不一致。而且如果生产中使用了国产原材料,则国产原材料分摊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不用交税的,因为没有对应的进口货物。

相关知识拓展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步骤如下:

第一步:合理分割

确定已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中,有多少与进口行为相关。

特许使用费通常是按总包费用、入门费+年度费用、纯年度费用三种方式计收。

但这些费用可能囊括多个项目,未必需全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而是需进行科学的分割,企业应至少进行如下分割:

1.将与进口行为无关的项目进行剥离,如纯粹在国内发生的 建设安装、培训等劳务费用;

2.将纯粹用于国内生产,而非与进口货物相关的部分剔除,如在国内进行零部件组装技术涉及的费用。

第二步:量化分摊

确定全部采购成本中,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进口货物的比例。

理论上,经过”合理分割”后的特许权使用费,均与进口货物有关,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特许权费的支付与货物进口经常不同步,那么根据财务周期计提或支付的特许权费,如何量化分摊到当期的进口货物上,就会产生比较复杂的会计问题。

提成支付: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特许权使用费按每一会计期间的进口货物国内销售额百分比提成,或按每一会计期间的进口货物国内销售利润百分比提成,再按每月份、季度或半年对外支付。

这样每次进口货物量化分摊的公式通常用:

特许权使用费分摊金额=(涉案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该货物已征关税金额)/计提周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x计提周期内提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第4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

问题一:到底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规定:

特许权的含义及范围特许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可能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的组合,如某种产品的生产方法、某种经营模式(如连锁店经营)等。特许经营根据其权利对象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生产特许经营、品牌特许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等几种类型。特许经营是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特许权使用可包括排他使用和非排他使用。前者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该专利使用权后,专利权人承诺在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授予他人该专利使用权,自己也不使用,因此被许可人对该专利享有约定期限内的专有使用权;后者是指专利人还可以在许可人的使用期限内授予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这就可能与被许可人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关系。具体采取何种使用方式,由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在书面的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

本条列举了以下几种类型的特许权:

(一)专利权。又称发明创造专利权,是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智力成果授予的排他性享有和使用的权利。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财产权,是其通过发明创造或他人转让而获得的,是对其智力劳动的报酬,专利权人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其专利,或者授予他人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回报。专利权是鼓励发明创造而通过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非专利技术。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实用性的技术。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等,能产生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在授权他人使用时也要求他人承担保密义务。非专利技术是商业秘密的一种。

(三)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经依法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等。专利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著作权。又称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著作人格权包括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变权、翻译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并获得相应的报酬收入。

(五)其他特许权。除以上四项较为常见的特许权外,还有一些特许权的类型,如连锁店经营的加盟特许权、品牌经营特许权等。这些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通常要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取得,因此也是特许权所有人的重要收入来源。

问题二:应该如何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实现。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时间是特许权使用合同的重要条款,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费支付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的支付使用费之日起,该笔使用费在法律上就转归特许权人所有,在法律上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这样处理,则可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许可他人使用该特许权所付出的成本和费用在此期间内相互对应,从而反映出企业收入的真实成本,便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处理,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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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交什么税

个税正处在不断变革的过渡时期,以后个人的所有收入都会进入综合收入的范围之内。现在来看,这个过程还是任重而道远的。对于综合所得里面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稿酬所得,我们还是比较熟悉的。不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我们大家平常接触的可能比较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而应纳税所得额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小于等于4000时,直接用收入减去800即可;当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所得在4 000以上时,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乘以80%(1-20%)。

例如:虎虎将2023年1-3月已经连载的漫画手稿原稿,于2023年5月21日出售,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000,则虎虎在2023年5月需要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由于拍卖书籍的手稿原稿获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以预缴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0*(1-20%)*20%=32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包括哪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含的内容还是很多的。除了上面提到的拍卖手稿所得以外,还有个人出售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获取的所得。

其实这里我们需要和稿酬所得稍微相区别一下。还是用上面的例子,虎虎在2023年1-3月份连载漫画,取得的连续收入,就是属于稿酬所得而不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算清缴时的计算方式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仅需要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样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缴清算,并参与退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退税时间的问题,虎虎在《个税退税:个人所得税国库处理要多久,6月30日这个时间需谨记》这篇文章里,也是进行了简单的分享。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应纳税所得税计算方面,预缴时和汇算清缴时是一样的。上面虎虎也已经说了。但是,在适用的税率方面,就有巨大的差异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缴时的税率是20%,而在汇算清缴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需要和其他三项收入合并在一起,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例如:还是利用上面的数据,虎虎在2023年只获得2000000这一项收入,没有其他收入来源。那么在汇算清缴时,虎虎需要交纳的个税可以通过以下的计算得出。

汇算清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20%)-5000*12]=1540000,适用税率45%,速算扣除数1819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540000*0.45-181920=511080

由于虎虎已经预缴了320000,所以虎虎还需要补税的金额=511080-320000=191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第6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理解?大家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这四项所得中,估计最让人感觉到陌生的项目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了,毕竟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人群不算太多,但作为具有法定扣缴义务的财务人员,还是有必要了解清楚特许权使用费究竟是什么,不要把它和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弄混淆了。

我们先看一波官方的解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虽然有解释,似乎讲得也很清楚,但是遇到实际问题还是让人感觉很懵圈。税务总局也下了多个文件来帮大家厘清易混项目所得的性质。我们具体通过实例来领会一下:

情形一:设计者张三设计了一套卡通人物,甲广告制作商在制作广告时使用了该卡通人物,支付了10000元报酬,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报酬?

【答】这是著作权使用权的转让,张三这笔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情形二:甲广告制作商超过合同授权,扩大了适用范围,张三向其索赔,取得赔偿款20000万。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偶然所得?

【答】特许权使用的赔偿款,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范畴。

情形三:某知名作家将自己的手稿拍卖,以20万元成交。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稿酬所得?

【答】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税发〔1994〕089号第五条,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李四写了一个剧本,被本单位影视制作中心看中准备拍摄,支付了30万元。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五:王五许可某招聘网站使用他的头像,取得使用权3万元,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答】这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情形六:书法家赵长河参观一个企业,为该企业家题字“天道酬勤”,获得5万元润笔费,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答】这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情形七:某企业家将书法家赵长河的作品“天道酬勤”拿去拍卖,取得拍卖收入10万元,这属于什么所得?

【答】这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八:韩玲玲有一项自己研制的配方,制作出来的辣酱深受顾客喜爱,她将此配方卖给了一家酱菜厂,取得收入100万元。这是什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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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确定交易价格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交易价格内容如下图所示:

(一)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

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例如,企业售出商品但允许客户退货时,由于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取决于客户是否退货,因此该合同的交易价格是可变的。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期望值,是按照各种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的金额。当企业拥有大量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并据此估计合同可能产生多个结果时,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金额通常是恰当的。

【教材例13-5】甲公司生产和销售洗衣机。2×18年3月,甲公司向零售商乙公司销售1 000台洗衣机,每台价格为2 000元,合同价款合计200万元。同时,甲公司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如果同类洗衣机售价下降,则按照合同价格与最低售价之间的差额向乙公司支付差价。甲公司根据以往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预计未来6个月内,不降价的概率为50%;每台降价200元的概率为40%;每台降价500元的概率为10%。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甲公司认为期望值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假定不考虑下述有关“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要求,甲公司估计交易价格为每台1 870元(2 000×50%+1 800×40%+1 500×10%)。

最可能发生金额是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中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即合同最可能产生的单一结果。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例如,企业能够达到或不能达到某业绩奖金目标)时,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可变对价金额通常是恰当的。

【教材例13-6】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一栋厂房,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00万元,当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20天内竣工时,须支付10万元罚款,该罚款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公司对合同结果的估计如下: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90%,工程延期的概率为10%。假定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本例中,由于该合同涉及两种可能结果,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因此,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100万元,即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对此进行评估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转回金额的比重。其中,“极可能”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过50%)”,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即,可能性超过95%)”;在评估收入转回金额的比重时,应同时考虑合同中包含的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企业应当将满足上述限制条件的可变对价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教材例13-7】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产品。合同约定,当乙公司在2×18年的采购量不超过2 000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为80元;当乙公司在2×18年的采购量超过2 000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为70元。乙公司在第一季度的采购量为150件,甲公司预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不会超过2 000件。2×18年4月,乙公司因完成产能升级而增加了原材料的采购量,第二季度共向甲公司采购a产品1 000件,甲公司预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将超过2 000件,因此,全年采购量适用的产品单价均将调整为70元。

本例中,2×18年第一季度,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估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将不会超过2 000件,甲公司按照80元的单价确认收入,满足在不确定性消除之后(即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确定之后),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将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要求,因此,甲公司在第一季度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2 000元(80×150)。2×18年第二季度,甲公司对交易价格进行重新估计,由于预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将超过2 000件,按照70元的单价确认收入,才满足极可能不会导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发生重大转回的要求。因此,甲公司在第二季度确认收入68 500元[70×(1 000+150)-12 000]。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如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而言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

1.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行利率的共同影响。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虽然存在时间间隔,但两者之间的合同没有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有:

(1)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例如,企业向客户出售其发行的储值卡,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再如,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兑换这些积分等。

(2)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例如,按照实际销售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3)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例如,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是为了向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教材例13-8】2×1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期为30个月,工程造价为8亿元(不含税价)。甲乙双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结算,并于完工时进行竣工结算,每次工程结算额(除质保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外)由客户于工程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尾款于竣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用以保证项目在竣工后2年内正常运行,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例中,乙公司保留了3%的质保金直到项目竣工2年后支付,虽然服务完成时间与乙公司付款时间间隔较长,但是,该质保金旨在为乙公司提供工程质量保证,以防甲公司未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并非向乙公司提供融资。因此,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中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无须就延期支付质保金的影响调整交易价格。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

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应当在单个合同层面考虑融资成分是否重大,而不应在合同组合层面考虑这些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汇总影响对企业整体而言是否重大。企业只有在确认了合同资产(或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时,才应当分别确认重大融资成分相应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为简化实务操作,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当对类似情形下的类似合同一致地应用这一简化处理方法。

【教材例13-9】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之后交货。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甲公司于2×18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本例中,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内含利率为6%。考虑到乙公司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之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甲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映该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假定融资费用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18年1月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94 400

贷:合同负债 4 494 400

(2)2×18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40 000 (4 000 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40 000

(3)2×19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54 400(494 400-240 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4 400

借:合同负债 4 494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494 400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确认并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三)非现金对价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例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提示】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项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 000万元现金,以及一批材料。该批材料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甲公司无需为该批材料额外支付价款,且必须将该批材料用于该设备的建造。设备于3个月内建造完成并移交乙公司,乙公司在该时点获得了设备的控制权。

问题:甲公司应当如何确定该设备的收入金额?

应确认收入1 500万元。

(四)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除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例题】某消费品制造商甲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向一家全球大型连锁零售店客户销售商品,合同期限为1年。该零售商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以约定价格购买至少价值1 500万元的产品。合同同时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开始时向该零售商支付150万元的不可退回款项。该款项旨在就零售商需更改货架以使其适合放置甲公司产品而作出补偿。第一个月该企业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的金额为200万元。

问题:甲公司第一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应确认收入=200-200×10%=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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