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股票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票收入要交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股票收入要交税吗
据了解,今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经上调到了5000元,而一些股民非常担心自己辛辛苦苦炒股的收益也要缴纳很多钱,其实这个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在炒股的时候,大家已经缴纳了相关的税收哦。
很多刚开始投资股票的人通常会对股市的交易细节感到困惑,其中股票交易对于费用的收取也是五花八门,而弄懂这些税费则能更好的了解自己的获利情况,那么投资股票时的收益需要交税吗?
一、投资股票收益要交税吗?
通常股票在交易期间,涉及到最多的是一些操作费用,比如券商收取的佣金及过户费,通常占据了投资支出的较大比例。而在税收方面,主要收取的还是交易时的印花税和分红时的股息红利税,其次还有资本利得税,不过由于近几年股市状况不佳,我国于2023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收取买卖差价收益部分的资本利得税费。
二、投资股票需要交什么税?
1、股息红利税
投资者在股市交易过程中,如果通过高抛低吸等方式赚取差价的话,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长期持股获得分红的话,则需要根据持股期限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一般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会按照全额股息红利进行税额计算,所计征税率为20%;如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且不超过一年,会按照50%的股息红利进行税额计算,所计征税率为10%;要是持股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则暂免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征收,以前则是需要按5%的税率计收。
2、股票印花税
投资者在进行炒股交易时,所产生的差价利润将会被计入印花税的缴纳范围,一般会被收取千分之一的费用,将在进行交易时自动扣除。税费的征收方式也由双边改为单向征收,即只针对卖出方。而印花税的产生主要时为了代替股票交易所得税,鼓励证券投资者长期进行持有股票。
三、投资股票怎样合理避税?
1、境外交易
个人在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时,可以通过境外交易来免征收入的增值税费,常见的就有qfii,指的是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当然香港合法居民在大陆证券市场进行a股交易也是能避免增值税的。
2、股权登记日
喜爱短线操作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股权登记日前卖出股票,再等股权登记日后买回,来合理的避免部分红利所产生的税费,如果该股持股期接近一个月或一年,则最好不要进行操作,避免造成持股损失。
3、积极分红
一些公司在特定期间会通过积极派送分红来进行合理避税,比如没10股派发1元的现金红利,然后再送红股5股,而这些派发的股利都是含税的,如果公司正处于解禁阶段时,那么多派送的5股则无需缴税。
【第2篇】个人股票收入要申报吗
保险作为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和理财工具,每年在公务员申报收入的时候都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每年在申报收入的时候,很多人可能会忘记申报保险或者是不知道该怎么申报。
如果申报不实,可能会影响公务员的晋升、评级、评优等等方面的事情。
今天在这里阐述一下公务员申报收入方面,哪些保险需要申报,哪些不需要申报。
总体而言,以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为目的的保险不用申报,以投资理财类的保险全部要申报。
不需要申报的保险
终身寿险:看清楚了,这个是终身寿险,不是增额终身寿险,指的是任何时间发生身故/残疾,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的保额的保险。
定期寿险:在约定的期限内发生身故/残疾,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保额的保险。
收入保障类保险: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残疾,按照年度或者是月度赔付保额的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期间内,发生重大疾病之后,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保额的保险。
医疗保险:指的是发生医疗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用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指的是因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全残/伤残,一次性赔付的保险。
以上都是保障类的保险,不用申报。
需要申报的保险
年金保险:指的是在生存期内,有增值且返还的保险产品。
两全保险:所谓的两全,指的是生死两全,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风险获得保险理赔,未发生风险获得约定金额返还的保险产品。
投连保险:这类产品市场中销售的比较少,但是也有,指的是可以和股票、存款、基金、信托等等多个投资渠道相挂钩的保险,这类型的保险属于权益性收益,需要申报。
万能保险:投资方向固定,且投资收益透明,以收益为目的的保险,一般万能险都有保底利率,领取也相对灵活,这类型的保险需要申报。
包括境外配置的一些相关的类似的保险都是需要申报的。
尤其是本人作为投保人,对于以上保险必须要申报,因为投保人对于保单具有所有权。如果公务员作为被保险人,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以上保险是不需要申报的。
简单地理解为,本人生存是能够拿到收益的保险都需要申报,非投资型,不论是作为生存受益人获得理赔金还是作为投保人退保而获得的现金价值均无需申报。
申报收入无小事,请一定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申报。
【第3篇】个人股票期权收入个税
告别2021,喜迎2022,辛苦了一整年的“打工人”们注意啦!!!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启动。关于股票期权的个税计征问题,一览税典的小编为大家敲黑板划重点啦!!!
一、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1)如果是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授权时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行权前转让,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若行权前未转让,在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4)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5)行权后转让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1)如果是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2)行权前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行权时不计税;
(3)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4)行权后转让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股票期权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第4篇】股票转让收入增值税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无偿转让了股票,此时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问: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时,应该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因此,企业在无偿转让股票时,要按照税法规定的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5篇】股票转让收入所得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与转让非上市股权的税务处理原则相同,但在增值税法规范畴中,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要缴纳增值税,而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现结合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1: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
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投资1000万元取得了m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200万股股票,2023年1月以1200万元价格转让其中100万股。
税务分析:
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转让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金融商品的外在特征一般是指可以在金融场所自由转让。m属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其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场所自由转让,不具备金融属性,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a公司转让m公司股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非上市公司股票同样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案例2: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2023年1月,a公司(一般纳税人)从二级市场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入200万股m公司股票。2023年2月,a公司以每股20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00万股股票全部售出,取得股票转让价款4000万元。
税务分析:
a公司转让的200万股股票均属于可以在交易市场自由流通的金融商品,因此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以销售收入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由于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则增值税计算如下:销售额=(4000-15×200)÷(1+6%)=943.4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943.40×6%=56.60(万元)。
案例3:转让限售股
2023年1月,m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在深交所上市,a公司将其2023年取得的2%股权转换为500万股股票(每股持股成本为1元),股票发行价格为8元/股,禁售期36个月。2023年1月,m公司实施了“每10股送3股转2股”(即留存收益送红股3股,资本公积转增2股)的股票股利政策,至此a公司持有m公司750万股股票。2023年2月,a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当月a公司以每股20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售出,取得15000万元转让收入。
税务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限售股计算增值税的买入价如何确定;二是限售期间孳生的送转股买入价如何确定。
a公司持有500万股原始股股票每股实际购入价格为1元,转让价格为20元,每股增值19元。但a公司系2023年投资取得这部分股权,如前所述,这部分股权在上市前转让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可将19元增值分为两部分理解:第一部分是从实际价格1元成长至发行价8元,这部分增值额实际是非上市股权的增值,不属于金融商品增值,不应缴纳增值税;第二部分是从发行价8元成长至实际售出价20元,这部分增值额才是金融商品增值,应缴纳增值税。
基于上述原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从逻辑上来说,a公司转让股票的买入价应作除权处理,即以4000万元(500×8)作为总价值,按照5.33元(4000÷750)作为每股买入价。不过53号公告对此作了口径放宽处理,将禁售期间的送转股同样按照发行价8元作为买入价。
因此,a公司销售额为8490.57万元[(15000-8×750)÷(1+6%)];应缴纳增值税509.43万元(8490.57×6%)。
类似的道理,税法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重大资产限售股的买入价分别按照股票复牌首日开盘价和股票停盘前一日收盘价(多次停盘的,按照最后一次停盘)计算增值税,也不是按照实际购入价格计算。
案例4:买入价低于实际成本价的限售股转让
2023年1月,a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入m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100万股股票。2023年1月,m公司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价每股8元,a公司持有的股票禁售期为12个月。2023年2月,a公司以每股12元的价格将持有的全部股票转让。
税务分析:
按照53号公告规定,a公司转让新股限售股的买入价按照发行价计算,意在排除股票上市之前的股权盈亏纳入增值税计算。本案例中,a公司购入股票到上市之间出现了亏损,这部分亏损也不应纳入增值税计算。再者53号公告本来是对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一刀切”规定新股限售股买入价按照发行价确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明确规定,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本案例a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销售额=(12-10)×100÷(1+6%)=188.6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88.68×6%=11.32(万元)。
案例5:无偿转让股票
2023年1月,a公司从二级市场买入m公司(深交所上市公司)100万股股票,买入价为每股10元。2023年1月,在相关政府部门主导下,a公司将其持有的股票无偿划转给另一国有企业b公司。2023年1月,b公司将无偿划转取得的100万股股票以每股12元的价格转让。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分析:
无偿转让股票是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本案例中,表面上看a公司将股票无偿划转给b公司意味着b公司的买入价为0,b公司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股票转让价格12元,如此无偿划转中a公司取得股票的买入价10元被忽略了。理论上,转让股票给a公司的上一手纳税人已经按照每股10元的价格缴纳过增值税,如果忽略此成本价会造成重复纳税。《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案例b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销售额=(12-10)×100÷(1+6%)=188.6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88.68×6%=11.32(万元)。
案例6:股票转让亏损的税务处理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在二级市场购入甲、乙、丙三家公司股票各1000万股,购入价格均为1.06亿元,8月将甲公司股票全部售出,转让价格7420万元,亏损3180万元;10月将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转让价格1.166亿元,盈利1060万元;2023年1月,将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转让价格1.272亿元,盈利2120万元。至此,a公司股票交易盈亏相抵。
税务分析: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案例中,a公司8月售出甲公司股票,亏损3180万元,无需缴纳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10月售出乙公司股票,含税销售额盈利1060万元,不足以弥补8月的金融商品转让亏损,因此也无需缴纳增值税。2023年年末,甲公司金融商品含税亏损合计为2120万元(3180-1060),由于不允许跨年度结转,因此亏损清零。
2023年1月,a公司售出丙公司股票含税盈利2120万元,如果允许亏损跨年度结转,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由于税法规定金融商品亏损不允许跨年度结转,因此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20万元[2120÷(1+6%)×6%]。(选)
作者:王利娜、张伟、李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进出口银行;来源:财务与会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6篇】股票转让收入免税吗
股东转让股权时留存收益体现的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而将留存收益分红,则是免税收入,留存收益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体现还是在股权转让所得体现,将导致是否产生所得税以及所得税利益在不同纳税主体中利益转移。
案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为100万元,a公司留存收益为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甲公司欲将a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模式一:甲公司先将a公司未分配利润200万元股利分红,再按照1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
模式二:甲公司将a公司股权按照3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模式一股利分红200万元,免税;股权转让环节由于是平价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为0。所以股利分红及股权转让环节应纳税所得额为0。
模式二甲公司股权转让环节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300-100)*25%=50万元。
两种模式虽然甲都获取300万元,但产生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是不同的,那是不是模式二税务局就占便宜了呢?实际不是的,假设乙按照模式二购买a公司股权后,分红200万元是免税的,其次股权转让,此时只能按照100万元价格出售,股权转让所得为(100-300)=-200万元,可节省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整个环节,税务局并未占到便宜,只不过甲在股权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可以在乙或者以后股权受让方享受股权转让差价,也就是甲吃亏了,乙占便宜了,税务机关并未占有便宜。所以股权转让过程中,税收因素必须要考虑,未雨绸缪。
【第7篇】个人股票转让收入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四、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的规定:
一、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第8篇】企业卖股票的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吗
1.收到的财政补贴的增值税政策涉及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减
2.股票转让收入增所得税
2023年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23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成本为4800万元。(2)12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5年计提折旧。(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700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100万元。(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80万元。(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500万元。(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80万元。(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4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3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30万元,其中违约金5万元,税收滞纳金7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15万元。(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200万元
销售收入=8000+700=8700
会计利润=8000-4800+700-100-800-1800-200+150+180-130-200=1000
技术转让调整,技术转让500万免,超500万的部分减半
700-100=600
600-500)*0.5=50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5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400万
业务招待费
8700*0.005=43.5
80*0.6=48
80-43.5=36.5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36.4
广宣费
8700*0.15=1305
1500-1305=195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95万
国债利息免税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50
税收滞纳金,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2
400*0.14=56
400*0.08=32
400*0.02=8
120-56=64
33-32=1
18-8=10
64+1+10-50=25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550+36.5-150+22+25-400+195=178.5
178.5*0.15=26.7+50*0.1=31.78
2023年某鲜奶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5000万元,自行核算的2023年度会计利润为5400万元,2023年5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发现如下事项:(1)市政府为支持乳制品行业发展,每户定额拨付财政资金300万元。企业2月份收到相关资金,将其全额计入其他收益并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经审核符合税法相关规定。(2)5月份将该a股股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300万元,该股票为2023年1月份以260万元购买。(3)7月份将一台设备按照账面净值无偿划转给100%直接控股的子公司,该设备原值80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200万元,其市场公允价值500万元。该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4)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支付的不含税价款为1600万元,会计核算按照使用期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5%计提了累计折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企业采用最低折旧年限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从位于境内的母公司借款2200万元,按照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32万元。该鲜奶生产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母公司,母公司2023年为盈利年度,适用所得税税率25%。(6)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的合理职工工资4000万元,发生的职工福利费6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0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80万元,已取得符合规定的收据。(7)发生业务招待费400万元。(8)通过县级民政局进行公益性捐赠7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销售收入65000
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300
股票转让缴纳所得税,无需调增
1600*0.95/10*2/12=76
税法:1600*0.95/6*2/12=126.67
126.67-76=50.67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0.67
4000*0.14=560
4000*0.8=320
4000*0.02=80
600-560=40
400-320=80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20
65000*0.005=325
400*0.6=240
400-240=160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60
5400*0.12=648>600
捐赠全额扣除,无需调增
5400-300-50.67+120+160=5329.33
5329.33*0.25=13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