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务居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美国税务居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美国税务居民
网上有一句话,在美国逃税,在中国贩毒,在俄罗斯绑票,是世界知名的三大作死行为,不服的人必定死无葬身之地。
美国有非常科学的税收制度和严格的税法。美国的逃税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在美国,犯罪分子最害怕的不是fbi(联邦调查局),而是irs(美国国税局)。
美国国税局有11.5万名员工,是美国最大的官僚机构。他们无处不在,甚至比国防部和中央情报局更强大。
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大洋彼岸的美国国税局,是如何对待逃税这一行为的。
1.调查手段多
美国国税局拥有美国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和银行账号,可以随机检查纳税表。如果有人被发现非法逃税、少交或拖延缴纳税款,他将遭遇厄运。除了随机抽查,irs还会上门稽查社交媒体,也在irs的监控之下。2023年,美国公共媒体marketplace报道,irs与时俱进,采取大数据技术,从facebook、twitter上收集数据,与社保号码、医疗记录、账户以及财产信息对比,以分析、推断税务可疑者是否逃税。
irs还能全球打击。irs掌握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账户资料,这让打击海外逃税者成为可能。自2023年以来,已有5多万美国人支付了99亿多美元来清算账户。
2. 处罚力度大
1930年,美国最著名的帮派头目卡彭犯下了各种罪行。fbi虽然进行了彻底的调查,但却没有发现任何犯罪证据。当他感到担忧时,联邦调查局邀请了美国国税局,1931年6月,卡彭因逃税被起诉。证据是无可辩驳的。
根据逃税金额,卡彭面临25000年监禁。阿尔·卡彭在聘请了美国顶尖律师为自己辩护并缴纳了极高的税款后,仍然被法院判处11年监禁。这位有权势的黑帮教父在狱中发疯,出狱后不久就去世了。
3 .美国人的纳税意识强
美国人的纳税意识很强,大都能自觉如实报税、缴税。有“第一个真正的美国人”之誉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就曾说过,“在这个世上,没有什么是确定的,除了死亡和税收。”可以看作美国人对纳税的态度:不可避免、坦然接受。
美国个税收入,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承担了90%以上,是纳税的绝对主体。反观我国,中低收入家庭缴纳了2/3,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领着五六千元工资的工薪阶层,依法纳税,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主播,却偷税漏税。这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
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国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公平强大,才能让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更有活力。
依法纳税,做良好公民;市场公平,共同繁荣!
【第2篇】中国税务居民的定义
又是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区分“居民”还是“非居民”是所得税的第一步。最近有很多人问我一个问题“xxx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为什么还要按“居民”申报缴税所得税”,其实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一直很费解,今天跟大家理清税收上“居民”和“非居民”概念。
“居民”在税收意思的概念是由于所得税的需要,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此在税收意义上的“居民”概念也分为“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和公民概念是不同领域的。居民强调的“居”,主要以“居住”来确定。中国人不一定是中国“居民”,外国人不一定不是“居民”,中国企业也不一定是“居民企业”,外国人办的企业也不一定就不是“居民企业”。
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解读
第一款规定了什么居民个人,以“居”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和划分条件,而不是以国际为划分条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或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条件有两个,只要符合一个就是居民个人: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
第一个判断条件“有住所”,那么什么是“有住所”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有住所”意即因为“因……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什么是“习惯性居住”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所谓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某人因为学习、工作、探亲、旅游、商务考察等原因跑到中国境外居住,等到这些原因消失后,肯定还得回到国内居住,这个时候中国就是他的习惯性居住地。
如果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就用第二个条件去判断,第二个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 183天是根据一年365天,183天已经过半了,意即居住过半了就是“居民个人”。
第二款是“非居民个人的定义”,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不符合“居民个人”的就是“非居民个人”,一个排除法就行了。
第三款定义“一个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年度。
案例说明
jun 是英国人,在中国无住所,但因工作原因在中国呆了364天,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估计有人说肯定是居民了,符合183天规定。其实不一定,因为条件里还有一个不知道的元素,从那天到那天呀,183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一个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如果这364天很均匀的分布在两个纳税年度内,即两个纳税年度各182天,就不能算作“居民个人”。
下面说一下“居民企业”。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解读
居民企业的判断条件也是两个,也是符合一个既是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首先,第一个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依哪里的法,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上明确是依中国法律法规,合起来既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这里的“企业”不仅仅指普通意义上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上解释为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个条件: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对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定义: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三款定义“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于中国境内没有管理机构的两个层面含义,一是但有机构场所,既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没有机构场所,有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也是。有机构的,无论有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都是中国非居民企业;没机构的,只有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才是中国非居民企业。
细则同时也对机构场所做了定义:细则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只要有活动空间的都算。
案例说明
一个中国人在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在外国成立的公司,如果只在中国有一个办事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企业;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公司就是中国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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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中国税务居民
问题描述:
问:我公司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吗?
答: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办理,受理通过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涉税文书查签】下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为合伙企业,则不能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开具,应以合伙人的名义申请。若合伙人为企业,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则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二、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
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页面。
四、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五、事项办理—涉税文书查签,下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为合伙企业,则不能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开具,应以合伙人的名义申请。若合伙人为企业,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则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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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中国税务居民定义
港税收居民身份实质认定制度简介
2021-08-11 20:58
法 律 视 界
中国香港的税收制度以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而闻名。随着 40余份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签署,中国香港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枢纽。为了尽享此类协议的税收优惠,公司必须首先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项任务正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审查。
香港广泛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网络为已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公司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虽然具体收益将视乎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此类公司可享受优惠的利息和股息预提税率,甚至可以免征资本利得税。
公司取得这些税收优惠的关键是从税务局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对于公司,税务局对申请此证书仅列出两个要求:
· 在香港注册或成立的企业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成立,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企业
然而,即使符合以上要求并不能保证申请成功。 从2023年开始,税务局在颁发证书方面逐步变得更加严格,首先是要确保申请人已经在香港建立了足够的经济实质。基于全球不断变化的税收格局,此申请的要求已变得更严格。
1
不断变化的税收格局
近年来,企业使用税收优化策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尤其在疫情的影响下更进一步受到关注。在此方面最显著的倡议是经合组织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135个地区正在合作。这计划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漏洞,并创造一个更加透明的税收环境。
香港为遵守该计划的要求亦逐渐强调建立经济实质的要求。经济实质要求背后的思维是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即仅在获得税收协定优惠的目的下,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外国企业的做法。
这对利用香港全面双重课税协定而寻求税收减免的公司有重大影响。例如,在香港成立的空壳公司不太可能成功申请,因为它缺乏足够的经济实质。
2
界定经济实质
《税法》没有界定经济实质的具体定义,因此可对其作出解释。税务局在2023年2月首次修订了香港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表,此前只要求提供基本信息。现时所有公司都必须提供有关其业务活动以及管理和控制地点的详细资料,以便税务局能够对每份居民身份证明书作出个别评估。
以下是公司在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必须提供的资料,但不应该视以下资料包括全部资料:
1、董事会的组合和会议地点——董事会成员是否为香港居民,董事会会议在哪里举行,讨论和决议的性质,以及如何决议和在哪里执行;
2、商业运作——涵盖各种资料,包括企业地址、员工工作位置以及他们如何和在哪里履行职责;
3、收入性质——香港金融机构的详细资料,经审计的帐目,显示在香港境内持有的资产数目,公司的利润是否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申请人是否可被视为该收入的实益拥有人。
获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不保证公司可根据香港的税务协定申索利益,一般而言,每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效一年。若香港公司的性质没有重大改变,根据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下发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则有效期为三年。因此在所有情况下,此证明书都需要定期更新。
3
加强趋势
随着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进展,享受税收协定内的优惠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在2023年修正案生效之后,其他几项法规也相继生效,每项法规都更接近经合组织的理念。举几个例子:
1、《 2023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iro)编纂了转移定价的独立交易基准规则并提高了有关经济实质要求;
2、 第五号议定书于2023年7月签署,增加了一个新的“主要目的测试”,以防止滥用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双重课税协定。
这一切都符合全球趋势。即使是开曼群岛,海峡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政府也制定了经济实质法。预计这一趋势将继续下去,特别当经合组织正走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2.0时代”。
希望利用香港具竞争性的税收制度优势的公司须注意全球和香港的税务趋势正在发生变化。特别是考虑到不成功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可能会对未来的申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前必须认真准备。俗话说得好,预防胜于治疗。
(来源:卓佳香港
【第5篇】美国税务居民的定义
本文字数为2466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上篇文章中我们解释了美国税局对海外公司的一种判定类型,受控海外公司(cfc)的定义以及可能存在的相关税务问题。另一种海外公司判定类型叫作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简称pfic)。
pfic是美国税法中对于外国公司的法律术语,需要每年填写税表8621。8621表格的填写在涉及超额利润分配时,计算税负的规则会相当复杂,之后会做解释。
收入测试和资产测试
当美国海外公司符合收入测试或者资产测试的任何一种,就会被认定为pfic。收入测试(income test)是指外国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超过75%的收入为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被动收入通常包含投资收益、分红、利息、版税、租金收入、年金、以投资为目的出售或交换资产时产生的净收益(资本利得)等。
另一个测试叫做资产测试,指当海外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持有的平均资产中至少有50%是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该公司也会被认定为pfic。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在某个税务年度中一个海外公司被定义为pfic,即便在以后该公司不再满足以上两种测试结果,但该公司仍会被美国税务局视为pfic,其美国股东还得申报相关公司信息及收入。
海外投资基金也可能会涉及pfic
当一个美国税务居民持有美国海外的被动投资金融产品时,也可能会受到美国国税局关于pfic税收规则的约束。在做个税申报时,拥有海外投资资产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多份税务申报表,例如fbar的表格fincen114,针对fatca的表格8938,以及表格8621,其全称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合格选择基金的股东信息申报表”。美国税局之所以设立pfic税务制度,就是为了确保美国国税局能从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被动投资收益中在税收上获得一杯羹。
不要以为只有当自己持有美国海外的被动型投资公司股份时,才会有pfic的税务问题。其实最常见的pfic类型之一是拥有美国海外的共同基金/互惠基金(mutual fund),例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因为这些海外共同基金很容易符合pfic的收入测试或资产测试,所以在美国税法里海外共同基金,很容易会被认定为pfic。
pfic的税务问题:超额利润分配 excess distribution
超额分配是指当年从pfic获得的实际分配金额超过前三个年度获得的平均分配金额的125%,超出125%的部分就会被认定为超额利润分配,包含出售pfic股份后获得的收益(capital gain)。而超额利润分配是按照纳税人普通收入(ordinary income)的累进制最高税率(2023年最高为37%)来计算税负的,而非通常认知下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最高20%)。共同基金收益分配的计税方式也是如此。
张先生来自中国的美国移民,在2023年1月1日在国内认购了一家共同基金的份额,总共100万,假设这家基金被认定为pfic。并在2023年12月31日,赎回全部投资,总共250万。假设期间张先生没有获得任何分红和也没赎回。这就意味着,张先生在2023年当年总共获得了150万的超额分配,所以需要将150万平摊到持有的这三年里,也就是每年50万的收益。这50万的收益,会按照普通收入的累进制最高税率37%来计算税负(2019至2023年普通收入最高税率均为37%),而不适用最高的20%资本利得税率。
如果纳税当年的pfic分配金额超过前三年平均分配金额的125%,怎么计算税负呢?具体计算方式是非常复杂的。这里不做详细解释,介绍下大致计算逻辑。
首先,用前三年实际分配收益的总和除以过去三年持有pfic资产的总天数得出一个每天平均值,再乘以365算出每年实际收到的利益分配金额,以该金额为基数,乘以125%算出纳税当年超额上限,从而得出纳税当年的具体超额利润分配金额。然后根据每年持有pfic的天数比例(总共是4年,纳税当年加上前3年),将纳税当年超额利润分配金额平摊到每一年里,并在分别乘以对应每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累进制最高税率后相加,得出总共额外应纳税款。除了纳税款外,还需支付前三年的未缴纳额外税款的利息。
想要避免因超额利润分配导致的额外税负,就需要尽可能每年做到利润平均分配。但这样做会影响投资收益最大化。特别是对于共同基金这种也被认定为pfic的金融产品,每年分配利润会失去复利效应,所以通常都是一次性赎回,但这又触发了超额利润分配问题,因为只要有一年不进行分配,就会拉低赎回那年的超额分配上限,从而产生高昂税负。
报税选项:合格选择基金 qef
为了避免超额利润分配的税务问题,pfic的美国股东可以在税务申报时在表格8621上,勾选qualified electing fund(简称qef)。通过qef的选择,允许纳税人出于美国税务目的,将pfic视为一项美国的投资,因此该pfic的资本收益就可以按照资本利得税率征税,而不再是以当年普通收入累进制最高税率计算了。如在选择用勾选qef来申报pfic之前,存在超额利润分配的情况,需要纳税人做完清算并完税后,才能进行此项操作。
选择qef的代价是pfic必须满足美国国税局的税务申报要求,但很多实际情况是pfic的其它非美国股东是否愿意将公司信息披露给美国税务局,或者被认定为pfic的共同基金机构是否愿意积极配合遵守美国税务局的申报要求。
市价法 mtm
另一种勾选申报方式是mark-to-market election(市价法),按照美国纳税人持有pfic股份或份额的年末市场公允价去计算各年的利得。以当年初与年末的公允价之差作为税基,并以普通收入累进制税率计算税负,而非按照资本利得税率。
张先生年初投资了一个被认定为pfic的共同基金的份额,总投入为10万美金,该基金表现良好,年底时张先生投资已经增长至12万。即使当年张先生未有从该基金收到过任何分配,他仍然需要为当年2万的账面收益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如今后该基金出现亏损,投资亏损如何对他过往已纳税的收益进行抵扣是有很多限制的。
虽然市价法的计算方式相对简单,但如美国纳税人持有的是pfic的股份,使用市价法时,需要有该公司当年公开的股份价值,所以实操性较低。相比较而言,qef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申报和计税方式上优于市价法。
结语
当美国税务居民持有美国海外公司,且该公司是作为中间层公司或产生被动收入,又或者投资美国海外基金时,都会被告知需要额外注意美国相关税务要求,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cfc和pfic的特殊税务合规要求。
美国海外公司的税务问题是极其复杂和多变的,很多新移民又经常会涉及到这些情况,可又缺乏了解美国对于持有海外公司和海外金融投资的税务合规隐患,常常忽略这方面的事先筹划,而当问题发生时再做补救,可操作空间就会大大降低,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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