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税收入成本扣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免税收入成本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分为两种情况:
一、税法直接规定为免税收入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对于这类收入,为取得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比如,企业为购买国债而发生的手续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甚至,包括购买国债的资金有部分是银行贷款的,其贷款利息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二、税法规定特定项目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注意,上述的规定是“项目所得”,而不是直接的“免税收入”。
比如,我们常见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如果企业兼营有免征的农业项目,也有不免征的其他项目,企业就需要分开核算。其中,对于免征的是“项目所得”,是该项目收入减去该项目的成本费用后净额,免征项目的成本费用已经从收入中扣除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综上所述,您的说法或理解是错误的,无论是免税收入还是项目所得免征,都不会、也不能存在重复税前扣除的情况。
【第2篇】农机属于免税收入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等文件: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环节农机属于低税率(9%)税率商品。
具体农机解释如下。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因此,如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属于上述规定的农机范围,则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3篇】增值税免税收入交税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这类补贴收入免个税、免增值税!2023年不用交个税、增值税的情形也给大家总结全了,一起看看吧!
1
免个税!免增值税!
税务总局刚刚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5日
同时,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归纳总结了常见的最新最全的免个税、免增值税情形。接着往下看吧!
2
不用交个税了!
即日起这34种情形,统统免个税!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该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34、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3
免征增值税!2023年最新增值税优惠
给大家一次性总结全了!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重点: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增值税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第4篇】出口收入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如何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出口货物上是可以申请免税办理的,在时间上次月起4个月内可以申请办理免税的.至于办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免税所需的材料都会在下述文章中进行阐述,希望对你们学习出口货物免税知识有所启发的.
出口货物如何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每月1日~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另外,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好资料.具体包括:1.出口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即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退税和免税的申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1.出口货物劳务,在出口后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次月申报期内至次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各月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外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期外也可以办理.注意:这个外贸在申报期限外也可办理谨慎使用,别掉坑里).
2.向境外提供零税率服务,在财务做销售的次月申报期内至次年4月份申报期结束前各月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二、出口免税申报期限
1.法定类免税业务如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1、2目所列举的业务,出口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据、外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局提供退税凭证等原本享受退税但不符合退税要求需要改为免税的业务,在次年5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免税,或在该期限前已确定要免税的则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3.已经申报退税的业务,但主管税局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即次年5月申报期结束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4.符合国税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延期退税的,向主管税局申请延期后,若批复不予延期且已过免税期限(次年5月申报期)的,若符合其他免税条件的可在批复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出口货物如何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以上内容就是小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办理的相关资料介绍,相信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出口货物上不需要办理退税的,只需要办理免税程序的,欢迎大家留言
【第5篇】企业所得税免税的收入
对于增值税减免税优惠部分是否需要计算所得税,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分,很多财务人员对此存在困惑。先说结论,再做讨论:
1、是否参与计算所得税?
结论:增值税减免税部分需要参与企业所得税计算。
2、是否额外进行账务处理?
结论:计算(计提)环节减免不需要,征收(申报)环节减免需要。
增值税
▼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一、计算环节的减免优惠:
对于计算税款环节的减免税优惠,因含税销售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
即:含税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额)
在含税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计算环节减免会将减免增值税部分,体现到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正常通过“收入”参与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因此在申报税后,减免税款部分不需要额外账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更不需考虑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举例: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税率。如含税金额为103元。
按照3%计算,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如征收率减为1%,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1.9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2
相比较可知,因为征收率减免导致的减免部分,已经包含于不含税收入(收入金额增加1.98元)中,正常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无需另外处理。
二、征收环节减免税优惠:
对于按照税率正常计算,并在账务上进行了计提的增值税,在征收环节进行的减免,因减免部分的税款未体现在不含税收入中,也未通过“收入”形式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因此在实际免于征收时,要将免征部分作为损益(“其他收益”)进行账务处理,并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如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于征收增值税。
假设该小规模适用5%征收率,含税销售金额为1050元。
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50
申报时,季度未超过45万,享受免征优惠。则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50
贷:其他收益 50
【第6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什么
2023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我们结合上述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为您梳理了非营利组织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问题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哪些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属于免税收入?
答: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哦,认定非营利组织后,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才可以免税。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注意哦,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而不是符合其中一个或几个条件。
问题三: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市、区非营利组织认定不需要提供);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哦,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问题四: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资料?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注意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问题五: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注意哦,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每一个纳税年度,仍然需要保持符合免税资格的所有条件。
问题六:哪些情形会导致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资格被取消?
答: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注意哦,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要规范自身行为,尤其要关注征信状况。
来源:广州税务
汉正家族办公室,专注基金会!专业负责基金会和专项基金设计和设立注册、基金会起航策划等等。
【第7篇】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有哪些?这4条政策都给你讲全了!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那么具体哪些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呢?且看如下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目前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4类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定免税收入,可以免除相应的纳税义务。需要强调的是,税法对于上述4类免税收入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对象等均有严格的限定,具体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月1日起,最严纳税申报对比开始实行!
一不小心你的企业将无法报税!
赶紧来了解纳税申报的具体范围和规则吧!
【第8篇】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导读:政府出于某些目的,在某些方面是就是免税的,这里说的免税就是所得税,小编下面就来讲讲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怎么入账,相信你读完会有所得,本文详情如下。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怎么入账
对于减免的所得税,企业不应该将其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中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因为如果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不仅会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实,而且也会对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影响的,下面列示了一些相关的会计处理分录,仅供参考。
1.先计后退的会计处理
a.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 减免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2.先缴后退的会计处理
a.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 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c. 收到退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3.法定直接减免,不作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有哪些?
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9篇】政府补助是免税收入吗
no.
742
感谢阅读
《澳洲法律评论》第742篇文章
商法第125篇文章 | 雇佣人力
作者:永信会计事务所
字数:1580 字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欢迎添加作者微信,点击文末“在看”☟
鼓励作者们致力于澳洲华人社区的公益普法
本期导读:疫情期间,政府发的补助免税吗?
近期,澳洲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计划用于缓和疫情带来的经济衰退,这其中包括了广为人知的cash flow boost(员工代缴税现金流补贴), jobkeeper(留职补贴) 和jobseeker(求职津贴)。企业和个人在申请相关补贴的同时,还需准备好相关的税务工作。cash flow boost是雇主补贴,这类补贴不算企业收入,所以企业既不需要为其支付增值税(gst),也不需要支付所得税(income tax),是100%的免税收入。jobkeeper对雇主虽然也是免gst的,但在年终报税时jobkeeper会作为企业税前收入,同时,因为这项补贴会直接发放给雇员, 所以企业可以将发放的补贴计为人工成本。对企业而言,在不考虑其它收入的前提下,jobkeeper没有增加企业税务负担。另一方面,对于雇员jobkeeper被视为正常收入,因此应该纳税;对于只收到jobkeeper补贴额度的员工,应该根据每两周实收的补贴金额照边际税率纳税,一般来说,每两周应纳税金额为192澳元(payg withholding)。jobseeker是针对的个人发放的补贴。这项补贴是需要算做个人税前收入的,如果您的收入总和在$18,200免税额度之下,您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如果原来的税率就很高的人就算拿了jobseeker 年底这部分也要补很多税。
这个特殊的一年我们该如何做年终税务规划呢?一个有效的年终财务规划可能会让我们在法律框架允许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支出,而且同时达到财富增长的目的。税务规划不仅对于结构复杂的企业有效,也对每一个普通纳税人产生不一样的报税结果。以下是一些今年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基本年终税务规划知识:企业business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养老金付款(super guarantee payment)企业养老金供款必须在2023年6月23日之前缴纳,才有资格在2019-20财政年度申请抵税减免。$150,000即时资产抵消在本财政年度,即时资产注销可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即将到来的纳税申报表上立即扣除成本最高为15万澳元的资产。但是,由于税法规定生意用车的车辆费用报销是有上限的,在2019-2020财年,ato公布的车辆成本限制额car limit是$57,581 (含gst),所以如果您花15万澳币购车,该车辆是全部用于生意上,因为车辆报销上限的限制,您可以抵扣车的金额是$57581(5234澳币的gst可以申请退税)。预付您的费用 (pre-pay your expenses)在您仍处于本财政年度的情况下,预先支付下一财政年度的一些费用,这可以是您的投资房产的利息,租金,保险和任何专业协会的订阅之类的东西,在当前纳税年度中,最多可扣除来年的12个月费用。
在家工作花费抵扣(work from home deductions)可扣除的运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电话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费用,互联网连接计算机耗材和文具,家庭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维修费用。近期,ato引入了一种新的 “捷径方法(short cur method)” ,由于covid-19,您可以在家工作的每小时申报80 cents的运行费用。该快捷方式将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生效,您必须保留工作时间记录,例如时间表或名册,以作为证明;同时您必须在提交即将到来的2019-20年度纳税申报单时在索赔中注明 “每小时covid费率” 。资本损失(capital loss)出售业绩不佳的资产(例如股票),可能使您带来税收损失,可以抵消整个财政年度的任何资本收益(capital gain)。养老金优惠供款(concessional super contributions)优惠性养老金供款是您的养老金的税前供款,它们包括雇主供款,薪金牺牲付款和您要求扣除的个人供款。2019-20财年所有年龄段的优惠供款上限为$ 25,000。从2023年7月1日起,上一个财政年度的6月30日的退休金总余额少于500,000澳币的个人可以将未用的优惠供款额度代入到下一年,使当年的总优惠养老金供款额度超过$25,000。优惠性养老金供款的税率为15%,高收入的个人可能还需要缴纳div 293税(这是一项针对当年个人收入和养老金供款总额超过25万澳币的附加税)。预付您的费用 (pre-pay your expenses)在您仍处于本财政年度的情况下,预先支付下一财政年度的一些费用,这可以是您的投资房产的利息,租金,保险和任何专业协会的订阅之类的东西,在当前纳税年度中,最多可扣除来年的12个月费用。请注意,所有的规划都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执行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永信会计金融事务所
● 永信会计金融事务所是一家专门服务于布里斯班地区华人的会计金融事务所
● 秉承“用心服务,值得永信”的服务宗旨
● 为企业主,高收入人群和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的会计,税务,金融和贷款等服务
id:gh_9332a95266b0
感谢阅读
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商法专栏精彩内容。
喜欢我们的读者朋友们也可以向后台发送你所感兴趣的内容,也许下一期文章就是你想知道的哦!
声明:
本平台原创内容未经授权禁止转载,转载、作者供稿或商业合作请点击公众号菜单栏中的咨询合作。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个案法律建议,内容受作者本人原创保护,且作者与专栏平台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文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联系小编获得更多资讯:auslawreview01
此文转自《 永信会计金融事务所》,相关政策法规请以原文首发刊发刊日为准
疫情当前,还在离婚中的我可以擅自变卖房产救急吗?
澳洲打官司谁付律师费?| 论澳洲诉讼成本与风险
非澳洲公民或永居也可以在澳申请破产, 免除债务?! | fm law radio 澳洲破产法
【第10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收入确认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中的重点问题,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大白对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进行了归纳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6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8
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9
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11篇】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从企业所得税法角度来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征税收入和不征收收入。
☞不征收收入:
一,不征收收入含义: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不征收收入范围:
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文件依据:财税〔2011〕70号文。
四,不征收收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五,账务处理:收到不征税收入进入专项应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核算,支出直接从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支出,这样次年做汇算直接填表,不用做调整。
不征收收入汇算填制次表
☞免税收入:
一,免税收入含义:
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其中,免税收入是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注意:免税收入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范围: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3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收到免税收入进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次年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入免税收入做调整处理。
免税收入汇算填写此表
您清楚了吗?
【第12篇】免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提问 no.1 关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回答 节税网-小税: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第13篇】境外企业收入免税
恭喜,这类企业啦!又可以少缴税啦!企业所得税,降啦!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发布的财政{2022}19号: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施以下优惠:
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满足的条件(同时满足):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企业必须进行实质性的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存经营、人员、账目、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除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外,目前在我国西部大开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根据地都有国家大力支持,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全国的中小微企业也可以享受。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实务操作分享、可以点击关注+小编,紧跟政策,每日更新。
最新,最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企业优惠税率:
适用20%税率
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
适用税率减按15%征收
适用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适用税率减按10%征收
适用对象: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非居民企业、
注意啦!这5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
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
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
另外还有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人为个人的合伙企业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有税务规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评论、关注小编。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第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务易混点:
1.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满12个月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否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受12个月的限制。
第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企业取得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
【第15篇】技术转让免税收入开票
研究所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可免税吗
根据《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0号)第一条规定: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4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服务。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该条还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含义进行了阐述。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3.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4.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这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研究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扣除有关的研究开发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若在30万元以内,则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超过30万元,则应就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研究所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可免税吗?本文主要讲的是研究所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在税法上是如何规定以及免征所得税额的条件,遇到这个问题的同学可以看看老师上述整理的资料。过程中如果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或者想法,欢迎大家来会计学堂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