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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河南税务总局官网
2023年国考公告公布了,对于河南考生来讲,有啥新变化?10月14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2023年国考共计招录31242人,总计招聘职位16475个,其中河南地区共招录984人、郑州招录179人。
据河南公考研究专家张金国介绍,2023年国考河南地区共招录984人,共计697个岗位。
“从近三年的招录人数情况来看,2023年招录9657个岗位和14537人,2023年招录13849个岗位和24128人,2023年招录13172个岗位和25726人;连续两年持续扩招,2023年较去年招录人数增加了21.4%,招录31242人,创下了历史之‘最’。”张金国说。
2023年国考河南地区招录人数为984人,职位数为697个,较2023年招聘人数减少54人,招录职位减少14个。同比缩招5%。缩招情形下,郑州依然在18个地市中拔得头筹,招录179人,郑州和去年招录相比明显减少,较往年减少28人,其次是洛阳市102人,招录最少的是济源市6人。
从招录部门上看共有14个部门在河南设置招录名额,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招录位居榜首,共招录600人,其次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就招考学历来说,张金国介绍,在今年的国考中,本科文凭依然是王牌,2023年国考中河南岗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招录人数为708人。在河南的招录人数中,有661人要求是应届生身份。
正观记者 李娜
编辑 周颐光
【第2篇】河南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互联网应用系统性能,提高纳税人办税体验,根据互联网应用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11月16日8:00(星期五)至2023年11月20日8:00(星期二)对网上税务局等外部互联网应用系统进行停机维护。系统停机维护期间,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豫税通、门户网站、增值税发票上传、增值税发票网上领购、成品油库存下载、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发票摇奖、互联网自助办税终端、出口退税、微众税银、网上直报、财务资金监管软件等基于互联网办税的系统将暂停服务。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以上时间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在2023年11月16日前完成互联网涉税操作相关事宜。
对于系统停机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将努力缩短停机时间,如停机维护提前完成,不再另行通知。同时,对您长期以来给予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第3篇】河南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12366热线2023年6月热点问题
日期:2022-07-20 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三、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2、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3、印花税应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4、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5、印花税的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6、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7、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一、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不经常书立的应税合同,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8、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9、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10、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
11、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12、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规定:“一、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二、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
13、税务机关如何对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4、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向出口企业开具电子化出口退(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5、纳税人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收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6、出口退(免)税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文件规定,附件1: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17、保险企业在计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限额时,其中的“保费收入”是否包括确认的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收入?是否需要扣除分出保费?
考虑到保险行业经营特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其原保费收入总额直接相关,与企业分出保费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在计算全部保费收入时不需要减去分出保费的金额。
18、个人取得的彩票代销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9、个人从国外代购商品在微信上卖交个人所得税吗?
经营所得,包括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包括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个人从外国代购商品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还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增加了一行标注,说我没有办理年度汇算补税,这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出现这种标注,是因为按照税法规定,您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税务机关已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提示,您还没有及时办理并缴纳应补税款。建议您尽快通过手机个税app等渠道办理汇算并缴纳税款。在您办理汇算并足额缴纳税款后,标注会即时解除。
22、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增加了一行标注,说我没有足额缴纳2023年度汇算补税,这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出现这种标注,是因为您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款。建议您尽快通过手机个税app等渠道补缴税款。在您足额补缴税款后,标注会即时解除。
23、单位取得一张发票,经查询,显示销售方是非正常注销状态,什么是非正常注销?这张发票可以使用吗?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因此,纳税人如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符合规定的发票使用。
24、为什么收到的发票票面税率栏是*号?
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5、误收多缴退抵税应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二、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2.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三、该事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第4篇】河南电子税务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孙煊哲 通讯员 胡冰 朱宏臻
1月21日记者从河南省税务局获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自2023年1月21日起,在河南省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据了解,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根据《公告》,专票电子化在全国推广分两步走。第一步,自2023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地区前期已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也同步扩至全国。第二步,自2023年1月21日起,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此前,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已于2023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称“电子普票”),受到纳税人欢迎。新推行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称“电子专票”)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需要说明的是,电子专票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纸质专票”)相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也可以通过上述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河南省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自我省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此外,实行专票电子化后,新办纳税人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如果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和辅导,精准做好网格化服务保障工作,持续提升纳税人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目前,税务部门已制作完成税务ukey二维码和相关辅导资料,纳税人在申领税务ukey时,通过扫码,就可以自助学习开票流程、解答相关问题。同时,设立专票电子化12366咨询专线,安排专人每天对热线话务情况进行梳理统计,整理热点问题,及时答复。此外,还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人、专岗、专窗,为有需要的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和答疑,同时严格落实好“首票服务制”,第一时间与接到外省电子专票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联系,进行一对一、面对面辅导,确保纳税人明晰政策、使用规范,不断完善专票电子化服务保障体系。
【第5篇】河南国家税务发票查询
买来的发票通过税务机关发票系统查询是真的就没有问题吗?
特别提醒;
1.没有真实交易销售方(开票,)开给购买方(付款方)的发票,即使通过税务机关发票查询系统验证是真发票也是虚开发票。
2.一些虚开发票的违法分子往往以先验证真伪再付款,或者先认证抵扣再付款为诱饵,希望找到有虚增成本费用或大量成本费用没有发票,有买发票需求的企业 ,一般也会按票面金额收取几个点的开票费。
3.虚开发票的企业实际上他们自己一般根本不会依法申报纳税,一般会采取虚假申报手段逃税,一旦税务机关发现则采取走逃办法。实际上接受虚开发票企业名单、金额、商品名称、数量税务机关金三系统显示清清楚楚,只要接受了虚开发票,随时有被税务调查的风险。
【第6篇】河南税务公众号
第一步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搜一搜按钮
第二步 :搜索“河南税务”,
第三步:点击“河南税务公众号”
第四步:点击关注按钮,如果以前关注过的朋友可以忽略这一步
第五步:点击微服务-社保费缴纳
第六步:选择自己所需办理的业务
第七步: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
第八步:点击应交费的信息,若显示是灰色的则不能交,若是黑色的可以交
点进去缴费付款就可以了
下一篇文章将向大家介绍如何用手机查自己的养老和医疗,大家可以关注了解
【第7篇】河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振杰 王俊伟 见习记者 赵墨波
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南省税务局”)挂牌仪式在郑州举行,标志着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瑞标,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强出席挂牌仪式。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成立后,具体承担全省范围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将有效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所有税收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优质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孙瑞标指出,此次改革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改革将切实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加速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感。
黄强指出,实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于完善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税成本、减少企业负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税务局挂牌,标志着河南税收事业开启了新的征程,必将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智勐(原河南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介绍,下一步河南省内各市、县新税务机构也将逐步分级挂牌,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新税务机构承继。
(首席编辑 徐驰)
【第8篇】河南省税务发票查询
近期收到不少小伙伴私信在办理税务期间遇到了一些麻烦,主要是关于账户中心,发票查询统计,海关缴纳书等问题,今天华博财税将这些问题整理了一下,赶快来一探究竟吧!!
发票查询统计流程
答:操作流程:在功能菜单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
全量查询统计:选择【近24小时】或【全量】(建议选择全量),逐项选择【查询类型】及【发票来源】,输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点击【查询】,点击【查看详情】。显示发票状态详情,包括发票状态、风险等级、用途标签、入账状态、入账时间等信息。
点击“冲红类”、“退税类”或“扣除类”标签页,可详细查看对应标签页的信息。
纳税人收到了一张发票,但在抵扣类勾选模块无法查到该张发票。
答:1、在全量发票查询模块中,查询对应发票,看发票的金额是否为负数,如果是负数,该张发票在抵扣类勾选中不显示。
2、排查是否为农产品普通发票,当前发票为税控设备开具的农产品普票,需到纳税人端“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发票为代开的农产品普票,则需通过纳税人端“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
海关缴款书采集流程
答:该业务采集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下发以及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自动进行稽核比对并反馈稽核结果。
操作流程:【税务数字账户】-【海关缴款书采集】,点击“手动录入”按钮,弹出“海关缴款书手工录入”对话框。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点击“提交”,提交海关缴款书信息。
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模块,哪些人员可以删除?删除的规则是怎样的?
答:企业删除办税人员后,办税人员无法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需要恢复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重新添加办税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无法被删除,被删除的办税人员信息在“历史管理信息-已删除”中可以查看删除记
阅读原文:
【第9篇】河南税务下载
之前我交灵活就业是在支付宝里的市民中心缴纳的,最近这2个月我是用银行卡扣款的,就3月份养老和医保,我在银行扣款中查询不到,说状态未名,也就没有扣款,我想想不放心,用支付宝在缴纳试试,发现支付宝里的市民中心提示说社保缴纳需要下载河南税务app,市民中心不办理缴纳社保业务了,我就又下载了河南税务,在河南税务里可算是出现了养老需要缴纳的数额,只显示养老,没有医保,我只把养老了交了,在支付宝查询欠费月份时候,3月养老还是欠费,折腾死人了,还是跟没有缴一样。医保最近别试了,我打电话问了,说等等,现在就是交不了。
【第10篇】河南税务查询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避免疫情交叉感染,保护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0日起,林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行预约办税,确需进厅的需提前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372-6012366;0372-6289998。恢复正常办公时间将根据疫情形势另行通知。
二、请您选择网上办税、缴费方式。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安易税(钉钉豫税通)平台等线上办税缴费渠道将满足您绝大部分办税、缴费需求。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1.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首页面右上角的“帮助”按钮,即可查阅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
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访问地址: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通过选择邮寄送达(发票邮寄操作指南包括在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中);能够使用电子发票的请选择申领电子发票,实现领取不见面,操作无纸化。
3.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政策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您可拨打4000110088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
如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 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1.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
2.如果您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社保费缴纳、支付宝等方式缴纳。
三、您可以通过安易税(钉钉豫税通平台)【云办理辅助】模块,在云办税页面即可办理业务,还可以直接开启“视频咨询”,税务人员将远程为您提供优质的办税辅导。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人民精诚团结、勠力同心,一定能够快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税务总局林州市税务局再一次提醒您: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让我们同心抗疫,守望相助!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林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9日
【第11篇】河南财政税务学院
近日,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成为网络上的热搜,不是因为这所学校科研能力和教学能力多么好,而是因为这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据网友爆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在今年的录取通知书上出现了错别字。“请于9月9日到校报道”,通知书中的“报道”应为“报到”。受网上舆论压力,该校不得不出面对出现错别字的录取通知书进行说明,据该校一名工作人员解释,录取通知书是在一家校外打印机构制作,出现错别字的原因正在落实。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录取通知书
出现错别字的录取通知书
“又有哪所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不是在打印机构制作的?”
“没有学校的审核同意,打印机构敢打印吗?”
还有网友评论“金融学院,字写错了关系不大,账不要算错了,算账是主业!”
对于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将错别字录取通知书甩锅打印机构,很多网友并不认可。
网友的评论
网友的评论
如果没有错别字录取通知书事件,相信很多朋友并没有听说过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的名字。这又是一所什么样的学校呢?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简称河南财院,其前身是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坐落于河南省会郑州市,包括象湖校区和龙子湖校区两个校区,为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总面积1500余亩,教职工约1400人,开设有会计学等37个本科专业和财政学等45个专科专业。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根据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官网的录取数据,2023年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在河南省内的文科录取最高分为562分,文科录取最低分为532分,理科录取最高分为532分,理科录取最低分为486分。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3年,是河南最早以培养财税、金融、会计等专门人才为主的学校,校址位于新乡市,1954年学校迁到荥阳,1958年迁到郑州市。2023年,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河南教育学院合并筹组河南财政金融学院;2023年5月,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正式挂牌成立。
注:文中图片来源网络,部分图片来源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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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河南省税务总局
一年前的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分设24载的国税、地税兵合一处、人合一心,河南税收事业扬起新税帆、再启新征程。
却顾所来径,苍苍横翠微。新税务机构挂牌以来的365个日日夜夜,河南税务人迎潮而立,加强“四合”、实现“四利”,坚持“改革发展两不误、两促进”,实现了机构改革平稳落地、干部队伍深度融合、税收事业快速发展、改革红利持续释放;河南税务人以金色税徽点染中原春色,用担当奋进奏响时代赞歌,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答卷上书写出“黄河落天走东海,万里写入胸怀间”的河南豪迈。
蝶变:一路改革一路歌
2023年,中国改革开放整整走过了40周年。这一年的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为税务部门机构改革铺好“作战地图”。
“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确保打赢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攻坚行动,实现‘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和‘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的改革目标,努力在改革的宏大棋局中留下河南税务精彩身影。”改革攻坚战打响后,新的河南省税务局领导班子立下了庄严承诺。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河南省税务局建立起“1+9+19+9+n+1”的改革组织体系,成立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建立“联合党委会+工作小组例会+改革办例会+联席协调会”的议事协调机制,辅以“总台账+分台账+每周事项清单+每日情况通报”的工作推进机制。
一系列制度、机制、组织的科学建立和高效运转,让新的河南税务在改革路上蹄疾步稳、乘风前行。2023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正式挂牌;7月31日,河南省税务局举行落实“三定”暂行规定仪式;8月15日,河南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正式挂牌,分设24年的国税、地税在省局层面完全“合二为一”,创造出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的“河南速度”和“河南样板”。
家和:同心同向铸税魂
同心者,其利断金;同向者,其道大光。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大潮中,全省5.6万名税务干部拧成一股绳、力向一处聚,进一家门、做一家人、讲一家亲的“家和”氛围让“1+1>2”的改革效应得以有效发挥。
为深入推进干部队伍融合,河南省税务局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税收高质量发展,把持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推进改革的“压舱石”。召开机构改革专题民主生活会、“强党性、聚合力、履职责、比奉献、晒业绩”组织生活会300余次;组织先进典型在全省集中开展31场“听党话顾大局讲奉献守纪律”巡回宣讲活动,通过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党员干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981年参加税务工作的原省国税局巡视办主任李运鹤,见证了国税地税机构1994年的分设和2023年的重合。面对改革大考,他以使命为先、大局为重,服从组织安排,欣然提前从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位置上退下来,把机会让给其他同志,“我是一名老党员,就要服从组织决定、听从组织安排;我是一名老税干,决不给组织添麻烦,组织需要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
改革中,全省税务系统2017名“正转副”干部讲大局、讲党性、讲奉献,用个人的“舍”换取改革的“得”、以个人的“退”换取改革的“进”,用实实在在的行动诠释了税务铁军的忠诚与奉献,用公而忘私的精神引导了“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局面的迅速形成。
业兴:担当进取立潮头
“家和而后业兴”。全省税务系统聚焦主责主业,改出了发展加速度、革出了发展新活力,创出了河南税务的新形象、新品牌。
组织税费收入、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面对改革前后一个接一个的重任,河南税务人披荆斩棘、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一项又一项骄人成绩。
事业发展的背后,是河南税务人夙兴夜寐的付出和滚石上山的担当。有多少个夜深人静的凌晨,税务部门常常灯火通明;有多少个合家团聚的周末,税务人仍旧奋战在一线。
刚刚踏入2023年,历经改革洗礼的新税务就迎来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期中考”,全省税务干部兵不卸甲、马不解鞍,迅速投入减税降费的主战场。今年3月份,经历了长达一年高强度省局改革办工作的王建峰,接到了新的任务——到新成立的减税办工作。从2023年压力最大的改革办到2023年工作最多的减税办,王建峰没有丝毫犹豫,“我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尽心尽力当好一颗‘小螺丝钉’。”顾不上长期劳累的病痛,隐忍着对家人的思念和愧疚,他全身心投入工作中,高质量地完成了各项任务。正是无数颗“小螺丝钉”的精准运转,减税降费的利好才能顺利送达群众和企业的手中。
政通:春风化雨助发展
改革的得失成败、评价高低,人民群众是最终的“阅卷人”和“评分者”。一年来,河南省税务局始终坚持“服务先行”,全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将改革红利和政策红利精准释放到位。
全省641个办税服务厅全部实现“一厅通办”,130项办税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即可办成;增加25项省域通办事项,9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网上通办。在办税服务方面,通过改革后的简政提速,大大降低了办税缴费成本,较机构合并前,报送资料减少25.84%,税收业务即办率提升7.44%,流转业务平均办结时限压缩50%。
个人所得税改革圆满落地、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成效显著、深化增值税改革顺利启动、降低社保费费率有效实施。面对力度空前的减税降费政策,河南税务开展减税降费应享尽享攻坚行动,多渠道强化政策宣传,开展三轮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活动,辅导企业114.87万户,帮助税费缴纳人懂政策、会操作、快享惠。
谈到改革带来的新变化时,洛阳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萍用三个“更”进行了总结:“从报两次税到报一次税,税务局兑现了‘让纳税人最多跑一次’的承诺,效率更高了;从‘请进来’到‘走进来’,税务局主动走进企业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精心纳税辅导,把减税降费大礼包明明白白送进来,服务体验更佳了;减税降费政策力度不断加码,为企业减负,让我们更好地轻装上阵,营商环境更优了。”
【第13篇】河南国家税务
4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税务系统将以“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为主题开展第3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全力以赴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用心用情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企业焕发生机,确保税费红利又快又稳入袋,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聚焦主题,税收宣传月活动内容丰富
“从1992年至今,每年4月份税务部门都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普及税法和税收政策,以及推进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的宣传月活动。今年,税务总局将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确定为‘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与往年相比,今年全省税务系统将着力在三个‘进一步’上下功夫,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邓峻在发布会上说。
在进一步宣传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方面,重点开展“政策上门 服务到家”税费优惠政策系列宣传活动,“税惠赋能助发展”系列宣传报道,“智慧税务向未来 便民服务更精彩”网络宣传,进一步加大精准辅导力度、精准落实力度和精准服务力度,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切实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在进一步展示税收改革发展成效方面,重点开展“回眸税收这十年 献礼党的二十大”系列宣传活动,“万屏联动 多媒展播”优秀税收影视作品推介活动,“牢记革命历史 传承红色基因”涉税文物史料征集管理活动,集中展示近年来税务部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的成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税收舆论氛围。
此外,宣传月期间,全省税务系统还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普法宣传,重点开展“落实八五普法 推进税法宣传”系列活动,“青春有我 税月同行”税校合作青少年普法系列活动,“崇法向善 坚守法治”诚信纳税缴费典型宣传。通过系列税收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公众对税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对税收法治的认同度,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缴费的良好氛围。
惠企利民,“春风行动”集成多项举措
“探索‘5g+智慧税务’应用,实现涉税咨询全国‘一线通答’,办税缴费业务‘问办合一’,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在发布会上,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曾昭利介绍了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系列工作举措。
据介绍,今年是税务部门连续第九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的春风行动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分两批推出了5大类20项10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探索创新办税缴费服务方式,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河南省税务部门将重点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创新实施“六个一”创新工程,打造“豫税快办,非常满意”服务品牌。“六个一”创新工程,具体包括:搭建一个智能平台,可视化咨询、可视化办税,远程“问办合一”;建设一支网管队伍,集中处理网上业务;布局一批智慧微厅,方便税费“就近办”;一次下户,税费通办,无事不打扰;一网“云税直播”,分类精准宣传辅导;一件事一次办,有诉即办。
全力以赴,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23年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河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浩波介绍了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有关情况。
“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具有重大意义。”王浩波介绍说,“相比往年的减税降费政策,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更加体现规模性,在总体规模上,今年全国预计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远超2023年的1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我省退税减税规模也将大幅增加。更加强调精准性,重点聚焦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服务业恢复发展、鼓励创新创业。更加突出协同性,今年推出了多形式、多种类的组合式政策包,发挥政策的最大效应。”
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规模大、分量重、市场主体受益多,可以说今年退税减税的重头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河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刘召表示,“税务部门将坚定扛起政策落实的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大规模留抵退税这项关键性举措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据了解,为确保大规模留抵退税落实落细,河南省税务局将采取以下五方面的措施:
一是确保责任到位。目前,省税务局已组建了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专项工作组,组成综合协调、收入核算、风险防控等7个职能组,并详细制定了纳税服务、宣传辅导、督察督导等有关工作方案,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全面摸清底数。依托税收大数据,全面评估分析,开展大、中、小、微企业打标签工作,形成企业清册,为分步实施留抵退税政策做好准备。
三是开展培训辅导。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留抵退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聚焦政策变化、退税流程、系统操作等内容,点面结合开展对纳税人的全方位培训和精细化辅导。
四是分布有序推进。4月1日开始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5月1日开始集中退还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完成小微企业存量留抵退税。7月1日开始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0月1日开始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2月底前完成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
五是持续简化流程。进一步优化退税流程,对符合政策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将简化退税审核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实现全链条电子化退税,做到申请即办、高效退税,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河南法制报记者 黄慧)⑦
【第14篇】河南网上税务大厅
“以前每个季度办理税务申报,要么到办税大厅办理,要么是找电脑做申报,有时候出差在外确实不便,现在可以用手机“河南税务app”办理申报了,“掌上办“真是又快又便捷。”卧龙区某个体工商户业主马女士开心地说道。
办税服务厅导税人员指导个体商户利用手机办理申报
据悉,南阳市卧龙区税务局所辖纳税人近5万户,个体商户数量占据30%,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按季办理税务申报。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快电子税务局便利化申报改革步伐,个体商户已经能够利用电脑即可实现远程申报。2023年,税务部门进一步拓展手机办税功能,先行让经营中未开具电子发票的个体商户利用手机即可快速办理申报,个体商户申报便利化程度进一步增强。申报电子化在手机上办究竟有多快,一位纳税人在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指导下,仅仅用了几分钟时间即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切实感受到掌上办税的全新体验。
卧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表示,推进办税缴费服务方式创新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疏通办税缴费的痛点堵点,不让群众“多跑路”一直是卧龙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在便利化改革进程中,税务部门将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新途径,加大掌上办税的服务和推广力度,使更多纳税人足不出户、不受时空限制就能实现网上办、掌上办,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刘雅静 张果)
【第15篇】河南省国家税务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已正式发布,总计招聘职位数17655个,招录人数为37100人。其中河南地区共招录1591人,798个职位。考生可于10月25日8:00至11月3日18:00期间,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公共科目笔试将于12月4日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个别较大的城市同时举行。
全国扩招18.7%,比去年增加5858人
自2023年以来,国考招录人数在逐年增长,今年国考和往年相比,招录人数又再创新高,净增5858人,扩招18.7%,岗位数和招录人数均有增加,考生们的机会更多。
附:2018~2023年国家公务员招录情况▼
2022国考审核通过人数高达212万,竞争前十的岗位报录比均超过了2000:1,竞争非常激烈,可以称之为是真正的“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选择考公这条路需做好各方面准备。
河南招录1591人,就业大好机会
2023年国考河南地区招录职位数为798个,招录人数为1591人。相较于2023年职位数683个,招录1036人来说,今年招录人数和职位均有增加,考生们的机会更多,下面是河南18个地市的招录情况:
附:2023国考河南18个地区岗位招录情况▼
今年,郑州市招录人数最多,为342人,其次是洛阳市,招录人数最少的地市为济源示范区8人。周口、焦作、商丘、漯河等市今年扩招明显。考生在报名时切记要将岗位发展、地域优势及备考状况度等因素结合在一起选岗,事半功倍。
附:2023国考河南各部门招考情况▼
从河南各部门的招考情况看,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招录人数为1200人,每年的招录人数最多,报名人数也多。国考中有些岗位炙手可热,考生报名时需理性选岗。
招录继续向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倾斜
本次安排2.5万个计划专门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坚持基层导向,有近2.8万个计划补充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设置3000余个计划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同时,深入推进分类分级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试卷将分为3类,对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突出测评理论思维、综合分析等方面能力,对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突出测评贯彻执行、基层工作等方面能力,对行政执法类职位突出测评依法办事、公共服务等方面能力。这样的招录方式会更加地趋向于人岗匹配。
附:2023国考岗位分类▼
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为招录主力军
2023年国考中河南岗位要求本科学历的招录人数为1265人,占总招录人数的79.5%。在“本科及以上”的职位竞争中,研究生未必有优势,笔试和面试考察自身的综合素质,甚至本科生在年龄上还占据优势。
附:2023年国考河南招录学历要求一览表▼
在2023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计划中,更是设置了2.5万个计划专门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针对应届毕业生的招录占比为近年来最高。今年河南有403个职位、903人要求2023年应届生毕业生身份,占总人数的56.8%。
附:2023国考河南应届生招录情况▼
从2023国考河南地区招录职位表来看,经济学类、金融学类、电子商务类和财会学类等为本次招录的热门专业,热门专业招录人数多,岗位也多,尽量根据自己条件优势科学选择。
附:2023年国考河南各专业招录人数▼
选岗和备考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河南华图公考研究专家张金国建议:在报考岗位选择中,尽量选择自己符合条件较多的岗位,要求多了,报考的门槛高了,也减少了报考人数。对于自身条件相对还不错的考生,不推荐大家报“三不限”岗位,因为这类岗位门槛比较低,报考人数自然就会很多。可从报名第一天就关注岗位的实时竞争情况,避开竞争非常激烈的岗位,选择报名中后期再提交审核。
学习基础阶段要系统性学习一遍常考知识点,这个阶段最重要,时间最长。巩固阶段主要是用来刷大量的历年考题,公考覆盖知识点很多,要在刷题中提升做题熟练度和速度,同时也要做到查缺补漏。提升阶段是突破学习瓶颈的一个重要阶段,必须找到自己的薄弱点,利用好总结本和错题本,提高效率,有针对性的学习。
附:2023年国考时间安排表▼
(来源: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