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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税务查询(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河南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河南税务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河南税务查询

【第1篇】河南税务查询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避免疫情交叉感染,保护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0日起,林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行预约办税,确需进厅的需提前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372-6012366;0372-6289998。恢复正常办公时间将根据疫情形势另行通知。

二、请您选择网上办税、缴费方式。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安易税(钉钉豫税通)平台等线上办税缴费渠道将满足您绝大部分办税、缴费需求。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1.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首页面右上角的“帮助”按钮,即可查阅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

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访问地址: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通过选择邮寄送达(发票邮寄操作指南包括在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中);能够使用电子发票的请选择申领电子发票,实现领取不见面,操作无纸化。

3.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政策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您可拨打4000110088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

如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 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1.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

2.如果您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社保费缴纳、支付宝等方式缴纳。

三、您可以通过安易税(钉钉豫税通平台)【云办理辅助】模块,在云办税页面即可办理业务,还可以直接开启“视频咨询”,税务人员将远程为您提供优质的办税辅导。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人民精诚团结、勠力同心,一定能够快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税务总局林州市税务局再一次提醒您: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让我们同心抗疫,守望相助!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林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9日

【第2篇】河南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12366热线2023年6月热点问题

日期:2022-07-20 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三、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2、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3、印花税应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4、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5、印花税的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6、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7、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一、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不经常书立的应税合同,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8、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9、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10、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

11、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12、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规定:“一、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二、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

13、税务机关如何对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4、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向出口企业开具电子化出口退(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5、纳税人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收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

16、出口退(免)税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文件规定,附件1: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17、保险企业在计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限额时,其中的“保费收入”是否包括确认的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收入?是否需要扣除分出保费?

考虑到保险行业经营特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其原保费收入总额直接相关,与企业分出保费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在计算全部保费收入时不需要减去分出保费的金额。

18、个人取得的彩票代销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9、个人从国外代购商品在微信上卖交个人所得税吗?

经营所得,包括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包括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个人从外国代购商品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还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增加了一行标注,说我没有办理年度汇算补税,这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出现这种标注,是因为按照税法规定,您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税务机关已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提示,您还没有及时办理并缴纳应补税款。建议您尽快通过手机个税app等渠道办理汇算并缴纳税款。在您办理汇算并足额缴纳税款后,标注会即时解除。

22、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增加了一行标注,说我没有足额缴纳2023年度汇算补税,这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出现这种标注,是因为您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款。建议您尽快通过手机个税app等渠道补缴税款。在您足额补缴税款后,标注会即时解除。

23、单位取得一张发票,经查询,显示销售方是非正常注销状态,什么是非正常注销?这张发票可以使用吗?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因此,纳税人如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符合规定的发票使用。

24、为什么收到的发票票面税率栏是*号?

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5、误收多缴退抵税应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二、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2.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三、该事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第3篇】河南网上税务

4月1日上午8点,南阳市军人事务管理局在南阳卧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成功开具全市第一份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标志着河南省统一升级后的“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在全市正式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优化缴费服务,河南省税务局前期从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就旧系统进行升级维护。新系统自2023年4月1日上线运行后,企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可自行选择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种缴费方式。

为避免新系统上线初期拥挤排长队缴费,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缴费人尽量通过线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业务,如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线下办理的,请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此外,缴费人遇有疑问可以登录河南税务app、电子税务局以及拨打12366或各地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布的热线电话咨询办理。(韩英 王亚蕾)

【第4篇】河南省电子税务

南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持续加大“网上办”“掌上办”业务推广力度,提高群众对网上办税业务的接受程度,进一步拓展多元化办税渠道,为群众提供就近办理的各种便利化缴税方法,让群众能够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办税渠道和方法,让税费缴纳像网购一样方便。

该局依托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推出南阳市增量房(一手房)契税缴纳网上办理模块,纳税人按流程逐步操作,5分钟内就能完成契税缴纳,让群众缴纳契税可以足不出户“网上办”。推广河南税务app,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直接下载安装河南税务app后在网上缴纳增量房(一手房)契税,实现一机在手“掌上办”。系统上线以来,第二税务分局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方式办理增量房契税业务3382件。在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的信息化道路上实现了新的突破。

此外,该局还提供多样化办税渠道,方便纳税人“自助办”“当场办”。通过在全市汽车4s店集聚区域配置车购税自助办税终端9台,安装车购税智能缴税pos机17台。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购车后或者挂牌前就近完成税款申报缴纳,实现“自助办”。目前通过自助机和智能pos机办理业务数量占业务总量的70%以上。帮助12家房地产企业开通网上办税账号,安排专人对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60余人次进行“网上办税辅导”,帮助其熟练网上缴纳契税的操作流程,方便购房人购房后在房地产企业直接缴纳契税,实现“当场办”。

下一步,南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继续以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税窗口为主阵地,贯彻落实“放管服”相关要求,持续深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聚焦车辆购置税契税两大主体业务,以“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为目标积极开展工作,为群众办事提供最大便利。

通讯员 李楠

【第5篇】河南税务下载

之前我交灵活就业是在支付宝里的市民中心缴纳的,最近这2个月我是用银行卡扣款的,就3月份养老和医保,我在银行扣款中查询不到,说状态未名,也就没有扣款,我想想不放心,用支付宝在缴纳试试,发现支付宝里的市民中心提示说社保缴纳需要下载河南税务app,市民中心不办理缴纳社保业务了,我就又下载了河南税务,在河南税务里可算是出现了养老需要缴纳的数额,只显示养老,没有医保,我只把养老了交了,在支付宝查询欠费月份时候,3月养老还是欠费,折腾死人了,还是跟没有缴一样。医保最近别试了,我打电话问了,说等等,现在就是交不了。

【第6篇】河南税务电话

广大企业、市民朋友们:

根据全区疫情防控形势,为全力保障企业、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恢复中原区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办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提倡网上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建议并提倡市民朋友错峰办理非紧急业务,需要近期办理业务的市民,请尽量使用电脑或手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豫事办”“郑好办”“交管12123”等途径线上办理业务;涉税业务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郑好办”(自然人涉税业务和社保缴费)办理,社保缴费还可以通过“支付宝”“河南税务公众号”“云闪付”等缴纳。

二、提供帮办代办。对未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您可以拨打咨 询服务电话:总服务台0371-67692001、社保67692201 (67880877)、发证67692082,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我们将为您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由帮办代办人员代您办理后续环节。社保卡老卡置换,可以线上办理免费置换,直接选择邮寄到家。

三、实行预约办理。从1月24日起,确需到窗口办理事项的申请人,请提前拨打各部门电话进行咨询(咨询电话附后),备齐相关资料,进行预约登记,或者关注“中原一次办”“郑州中原发布”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预约:微信搜索关注公众号后,点击下方“政务服务→网上预约(预约办件)”,按照预约时间前来办理,未预约暂不能进入大厅办理业务。疫情期间预约成功但未办理的,不影响以后预约。

四、做好安全防护。申请人预约成功后到现场办理业务时,务必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调度安排,规范佩戴口罩,配合做好身份确认,自觉接受体温检测,按规定的入口和路线进厅办事,保持安全距离,分散等待,避免人员聚集。如有体温异常、咳嗽等症状,暂不得进入大厅办理业务,并配合做好登记工作。业务办理完毕后,尽快离开大厅,并将用过的纸巾和口罩随手带出大厅,按要求丢弃至指定密封垃圾桶内。

五、开通绿色通道。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生活保障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我们将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审批方式,以最快速度指导帮助企业完成各项材料准备,通过线上方式进行预审,对符合要求的尽快发出相关许可证书或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知,尽最大努力满足疫情防控需要。

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郑州市中原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3年1月23日

【第7篇】河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振杰 王俊伟 见习记者 赵墨波

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南省税务局”)挂牌仪式在郑州举行,标志着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瑞标,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强出席挂牌仪式。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成立后,具体承担全省范围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将有效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所有税收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优质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孙瑞标指出,此次改革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改革将切实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加速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感。

黄强指出,实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于完善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税成本、减少企业负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税务局挂牌,标志着河南税收事业开启了新的征程,必将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智勐(原河南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介绍,下一步河南省内各市、县新税务机构也将逐步分级挂牌,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新税务机构承继。

(首席编辑 徐驰)

【第8篇】河南网上税务大厅

“以前每个季度办理税务申报,要么到办税大厅办理,要么是找电脑做申报,有时候出差在外确实不便,现在可以用手机“河南税务app”办理申报了,“掌上办“真是又快又便捷。”卧龙区某个体工商户业主马女士开心地说道。

办税服务厅导税人员指导个体商户利用手机办理申报

据悉,南阳市卧龙区税务局所辖纳税人近5万户,个体商户数量占据30%,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按季办理税务申报。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快电子税务局便利化申报改革步伐,个体商户已经能够利用电脑即可实现远程申报。2023年,税务部门进一步拓展手机办税功能,先行让经营中未开具电子发票的个体商户利用手机即可快速办理申报,个体商户申报便利化程度进一步增强。申报电子化在手机上办究竟有多快,一位纳税人在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指导下,仅仅用了几分钟时间即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切实感受到掌上办税的全新体验。

卧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表示,推进办税缴费服务方式创新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疏通办税缴费的痛点堵点,不让群众“多跑路”一直是卧龙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在便利化改革进程中,税务部门将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新途径,加大掌上办税的服务和推广力度,使更多纳税人足不出户、不受时空限制就能实现网上办、掌上办,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刘雅静 张果)

【第9篇】河南税务总局官网

2023年国考公告公布了,对于河南考生来讲,有啥新变化?10月14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2023年国考共计招录31242人,总计招聘职位16475个,其中河南地区共招录984人、郑州招录179人。

据河南公考研究专家张金国介绍,2023年国考河南地区共招录984人,共计697个岗位。

“从近三年的招录人数情况来看,2023年招录9657个岗位和14537人,2023年招录13849个岗位和24128人,2023年招录13172个岗位和25726人;连续两年持续扩招,2023年较去年招录人数增加了21.4%,招录31242人,创下了历史之‘最’。”张金国说。

2023年国考河南地区招录人数为984人,职位数为697个,较2023年招聘人数减少54人,招录职位减少14个。同比缩招5%。缩招情形下,郑州依然在18个地市中拔得头筹,招录179人,郑州和去年招录相比明显减少,较往年减少28人,其次是洛阳市102人,招录最少的是济源市6人。

从招录部门上看共有14个部门在河南设置招录名额,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招录位居榜首,共招录600人,其次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就招考学历来说,张金国介绍,在今年的国考中,本科文凭依然是王牌,2023年国考中河南岗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招录人数为708人。在河南的招录人数中,有661人要求是应届生身份。

正观记者 李娜

编辑 周颐光

【第10篇】河南国家税务总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互联网应用系统性能,提高纳税人办税体验,根据互联网应用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11月16日8:00(星期五)至2023年11月20日8:00(星期二)对网上税务局等外部互联网应用系统进行停机维护。系统停机维护期间,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豫税通、门户网站、增值税发票上传、增值税发票网上领购、成品油库存下载、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发票摇奖、互联网自助办税终端、出口退税、微众税银、网上直报、财务资金监管软件等基于互联网办税的系统将暂停服务。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以上时间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在2023年11月16日前完成互联网涉税操作相关事宜。

对于系统停机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将努力缩短停机时间,如停机维护提前完成,不再另行通知。同时,对您长期以来给予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第11篇】河南税务总局

[以2023年河南省税务局进面公示为例][其他省市、部门在之后更新]

注:在国考中有三套卷子,分别为副省级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本篇中所涉及到的岗位均为行政执法类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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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情况:

本次河南省税务局招录人数共6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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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国家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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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主要内容:

以本次河南局的执法类岗位为主题,展示岗位的进面分数分布。

在之后文章展示其他省份税务局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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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解释:

每张图有两部分,分别是对同一个分数情况的两种展示(直方图和散点图)

直方图纵坐标为人数,横坐标为分数区间。

散点图纵坐标为分数区间,横坐标为人数。

本篇的图片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

图1-1.河南省税务局岗位进面分数分布[行政执法类](直方图)

图1-2.河南省税务局岗位进面分数分布[行政执法类](散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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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部分岗位招录不止一人,但只公布了进面分数,在本次统计中,对于招录不止一人的岗位,以招录人数来确定点数的个数,如招录两人,则该岗位在散点图中则有两个点,因此会出现连续几个点分数相同的现象。

图1-1

图1-2

河南省局行政执法类:

平均分:118.32

主要分布于110-125分,

最高分135.6分,是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一级行政执法员(四)岗位

最低分98分,是汝南县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一)岗位

全省130分以上的进面岗位有35个,100分以下的进面岗位有8个。

·

注:大家如果有想了解的考情(比如其他地区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等),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我会根据大家的留言情况进行之后的更新。

如果认为我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到位或者不妥的地方,也欢迎指出。

【第12篇】河南税务发票查询平台

我前不久刚刚换了工作,去了一家国企做了一名会计,工资待遇确实比以前提升了不少,公司福利也挺好的。但是国企有一个通病,就是规矩实在是太多了。就拿一件事情来说,报销发票费用的时候必须提供发票真伪的证据,而且报销每项发票都必须记录发票的台账。这在我之前工作的公司根本没有这么麻烦。

据我了解,发票查验真伪很麻烦的。要么是拨打12366客服热线,这是国家税务局的税务服务热线,需要你耐心的说出发票的各种编号,代码等等,才能查明真伪。要么登陆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手动输入发票的各类编号,代码查询真伪。这些方法都特别繁琐,而且容易出错。因此我十分不理解我身边的同事是怎么高效的报销发票的。我同事告诉我说很简单啊,现在查询的方法十分简单,只需要使用支付宝app找到发票查验的小程序,然后根据上面的提示,直接线上扫描发票二维码,等待几秒钟就可以出来发票的真伪结果,而且还能直接到处发票电子台账,不用手动输入了,真的是方便,有需要的赶紧用起来!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3篇】河南省税务总局

一年前的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分设24载的国税、地税兵合一处、人合一心,河南税收事业扬起新税帆、再启新征程。

却顾所来径,苍苍横翠微。新税务机构挂牌以来的365个日日夜夜,河南税务人迎潮而立,加强“四合”、实现“四利”,坚持“改革发展两不误、两促进”,实现了机构改革平稳落地、干部队伍深度融合、税收事业快速发展、改革红利持续释放;河南税务人以金色税徽点染中原春色,用担当奋进奏响时代赞歌,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答卷上书写出“黄河落天走东海,万里写入胸怀间”的河南豪迈。

蝶变:一路改革一路歌

2023年,中国改革开放整整走过了40周年。这一年的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为税务部门机构改革铺好“作战地图”。

“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确保打赢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攻坚行动,实现‘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和‘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的改革目标,努力在改革的宏大棋局中留下河南税务精彩身影。”改革攻坚战打响后,新的河南省税务局领导班子立下了庄严承诺。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河南省税务局建立起“1+9+19+9+n+1”的改革组织体系,成立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建立“联合党委会+工作小组例会+改革办例会+联席协调会”的议事协调机制,辅以“总台账+分台账+每周事项清单+每日情况通报”的工作推进机制。

一系列制度、机制、组织的科学建立和高效运转,让新的河南税务在改革路上蹄疾步稳、乘风前行。2023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正式挂牌;7月31日,河南省税务局举行落实“三定”暂行规定仪式;8月15日,河南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正式挂牌,分设24年的国税、地税在省局层面完全“合二为一”,创造出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的“河南速度”和“河南样板”。

家和:同心同向铸税魂

同心者,其利断金;同向者,其道大光。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大潮中,全省5.6万名税务干部拧成一股绳、力向一处聚,进一家门、做一家人、讲一家亲的“家和”氛围让“1+1>2”的改革效应得以有效发挥。

为深入推进干部队伍融合,河南省税务局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税收高质量发展,把持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推进改革的“压舱石”。召开机构改革专题民主生活会、“强党性、聚合力、履职责、比奉献、晒业绩”组织生活会300余次;组织先进典型在全省集中开展31场“听党话顾大局讲奉献守纪律”巡回宣讲活动,通过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党员干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981年参加税务工作的原省国税局巡视办主任李运鹤,见证了国税地税机构1994年的分设和2023年的重合。面对改革大考,他以使命为先、大局为重,服从组织安排,欣然提前从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位置上退下来,把机会让给其他同志,“我是一名老党员,就要服从组织决定、听从组织安排;我是一名老税干,决不给组织添麻烦,组织需要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

改革中,全省税务系统2017名“正转副”干部讲大局、讲党性、讲奉献,用个人的“舍”换取改革的“得”、以个人的“退”换取改革的“进”,用实实在在的行动诠释了税务铁军的忠诚与奉献,用公而忘私的精神引导了“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局面的迅速形成。

业兴:担当进取立潮头

“家和而后业兴”。全省税务系统聚焦主责主业,改出了发展加速度、革出了发展新活力,创出了河南税务的新形象、新品牌。

组织税费收入、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面对改革前后一个接一个的重任,河南税务人披荆斩棘、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一项又一项骄人成绩。

事业发展的背后,是河南税务人夙兴夜寐的付出和滚石上山的担当。有多少个夜深人静的凌晨,税务部门常常灯火通明;有多少个合家团聚的周末,税务人仍旧奋战在一线。

刚刚踏入2023年,历经改革洗礼的新税务就迎来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期中考”,全省税务干部兵不卸甲、马不解鞍,迅速投入减税降费的主战场。今年3月份,经历了长达一年高强度省局改革办工作的王建峰,接到了新的任务——到新成立的减税办工作。从2023年压力最大的改革办到2023年工作最多的减税办,王建峰没有丝毫犹豫,“我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尽心尽力当好一颗‘小螺丝钉’。”顾不上长期劳累的病痛,隐忍着对家人的思念和愧疚,他全身心投入工作中,高质量地完成了各项任务。正是无数颗“小螺丝钉”的精准运转,减税降费的利好才能顺利送达群众和企业的手中。

政通:春风化雨助发展

改革的得失成败、评价高低,人民群众是最终的“阅卷人”和“评分者”。一年来,河南省税务局始终坚持“服务先行”,全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将改革红利和政策红利精准释放到位。

全省641个办税服务厅全部实现“一厅通办”,130项办税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即可办成;增加25项省域通办事项,9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网上通办。在办税服务方面,通过改革后的简政提速,大大降低了办税缴费成本,较机构合并前,报送资料减少25.84%,税收业务即办率提升7.44%,流转业务平均办结时限压缩50%。

个人所得税改革圆满落地、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成效显著、深化增值税改革顺利启动、降低社保费费率有效实施。面对力度空前的减税降费政策,河南税务开展减税降费应享尽享攻坚行动,多渠道强化政策宣传,开展三轮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活动,辅导企业114.87万户,帮助税费缴纳人懂政策、会操作、快享惠。

谈到改革带来的新变化时,洛阳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萍用三个“更”进行了总结:“从报两次税到报一次税,税务局兑现了‘让纳税人最多跑一次’的承诺,效率更高了;从‘请进来’到‘走进来’,税务局主动走进企业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精心纳税辅导,把减税降费大礼包明明白白送进来,服务体验更佳了;减税降费政策力度不断加码,为企业减负,让我们更好地轻装上阵,营商环境更优了。”

【第14篇】河南税务app

林州市税务局:契税业务“掌上办”,宅家缴纳真方便

河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秦名芳通讯员刘素君)“现在交契税,不用跑大厅,用手机几分钟就办理好了,真是越来越方便了!”10月25日,刚刚通过“河南税务”app“掌上办”成功缴纳了8000余元契税的王先生激动地说道。

今年以来,林州市税务局依托“河南税务”app,大力推广增量房契税“掌上办”业务,引导纳税人增量房契税“掌上办”,让税费缴纳像网购一样方便,真正做到足不出户宅家办契税。截至2023年10月20日,林州市税务局通过“掌上办”征收契税3162笔,占契税总征收量的31.8%,实现了税感体验的大提升。

一是精准投放宣传资料。印发《河南税务app增量房申报缴纳操作指引》10000余份,放置到办税服务厅、市民中心、各售楼中心,简明扼要向纳税人介绍办税流程,方便购房者随手取阅查看,确保广大购房业主“看了就能懂,懂了就会办”。

二是组建团队现场宣讲。组建由讲授能力强的业务骨干组成团队,深入各房地产企业、售楼部,面授“河南税务”app缴纳契税流程,“以点带面”拓展网上办税人员范围,引导购房者“多跑网路、少跑马路”,深度体验高效便捷的涉税服务。

三是开展线上宣传引导。通过“云上林州”app等媒体,以简单易懂的“视频+讲解”形式,广泛宣传网上缴纳契税全流程。同时,就契税“掌上办”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进行讲解,打消群众疑虑,为推动“智慧税务”新常态向上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四是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持续深化“部门合作、社会协同、人人参与”的精诚共治格局,联合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大力推广网上付、免填单,使得宅家就能交契税的办理方式深入人心,让受益群众获得感不断升级,自发转化为宣传的主力军。

编辑:老秦

【第15篇】河南税务官网

#居民医保# #河南税务# #许昌联兴财税# #郑州联兴财税# 之前困扰我很久的问题今天终于解决了,就是关于支付宝里河南税务小程序异常,微信也无法登录认证导致小孩明年的居民医保无法缴纳的问题,原来我一直以为是系统问题,就没管。

支付宝授权登录异常

微信授权登录身份验证失败

今天一早看到河南税务公众号发的关于如何在线上缴纳医保问题的推文,于是想系统应该是好了吧,就尝试几次还是失败,但是用孩子的身份证竟然可以登录进去,就想问题应该是出在我的账号上,我的社保一直是在郑州交的,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疫情导致身份信息录入不及时,于是又在网上查了客服电话,金穗那个开发软件的公司电话根本打不通,12366打通了给了我社保缴纳地区税局电话,但是接听的人也不知道我这个情况是怎么回事。

无奈之下突然想起来下载个河南税务app试试,注册登录以后在“我的”里面显示未实名认证,于是按照提示进行操作,这个认证是直接跳到支付宝里的刷脸验证里了,完成认证之后支付宝里河南税务小程序的功能都可以正常使用了。

这年头在其位未必谋其职的人太多了,业务能力真的不行,根本不把百姓的难处放在心上,一两句话就把人打发了,像踢皮球一样,你推我我推你,不给解决实质问题,关键时刻还得靠自己。

特意将此经历整理分享出来,希望有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可以少走一些弯路。[比心]

河南税务查询(15个范本)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为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避免疫情交叉感染,保护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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