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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12366官网(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9 13:09:03 查看人数: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重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重庆税务12366官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重庆税务12366官网

【第1篇】重庆税务12366官网

据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日前在重庆签订《川渝统一纳税咨询服务意向书》,双方将进一步深化税务合作,预计三年内统一两地纳税咨询服务。

这意味着未来重庆12366接线员能解答四川涉税问题,四川12366接线员也能解答重庆涉税问题。

图/预计三年内统一两地纳税咨询服务 @重庆广电-第1眼 微博视频截图

(新闻来源:微博@重庆广电-第1眼)

【第2篇】重庆税务律师

重庆渝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6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重庆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购买了重庆b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9792.8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全额补缴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5号)

2.3.简要案情:马某某伙同他人购买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1076442.7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56406.2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10号)

3.3.简要案情:娄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26018.48。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8号)

4.3.简要案情:陈某某以花钱出点子费的方式,购买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2228508.39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23800.36元,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全额税款抵扣。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17号)

5.3.简要案情:赵某某向其他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其中29份已申报抵扣。申报抵扣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763036.84元,抵扣税款金额401466.93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4号)

6.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该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已经抵扣的发票不含税金额为478690.11元,税额为81377.32元,价税合计为560067.43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6号)

7.3.简要案情:丁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花钱出点子费的方式和,先后购买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65508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19〕133号)

8.3.简要案情:邱某某购买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用于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196575.52元,销项税额203417.84元,价税合计1399993.36元,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已补缴其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19〕86号)

9.3.简要案情:胡某某通过他人,向某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不含税金额2466026.87元,销项税额419224.58元,价税合计金额2885251.45元,已全部用于抵扣当期税款。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已全额补缴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s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19〕41号)

10.3.简要案情:康某某通过现金支付点子费的方式购买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不含税金额2008939.29元,销项税额341519.68元,价税合计2350458.97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11.1.案例十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19〕44号)

11.3.简要案情::陈某某购买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不含税金额2325503.65元,销项税额395335.59元,价税合计2720839.24元。

1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12.1.案例十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12号)

12.3.简要案情: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花钱出点子费的方式,先后购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47761.5元。

1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第3篇】国家税务重庆

作者:张亮 记者贺艳

本报讯(张亮 记者贺艳)最新数据显示,重庆已有近4000户企业选择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提前享受今年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金额合计超180亿元。今年起,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制度性安排,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以稳定市场预期、支持科技创新。

“相较于以往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现在企业至少可提前三个月享受,加快了资金回流,对研发创新是一种有力支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吴娟说。

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0月申报期,公司完成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当即享受约438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提前享受了优惠,而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明显增多的加计扣除额,减轻了公司经营负担。”该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霍猛表示,有政策支持,公司准备新增4个研发岗位进一步充实研发力量,加快天然气制乙炔装置净化循环系统等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进度。

为方便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重庆税务部门优化了办税流程,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申报即享受”。同时,重庆税务部门还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进行清单式管理,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帮助企业及时精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重庆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重庆税务部门将持续推动各类支持创新的政策红利直达企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动能,助推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成为重庆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1月18日a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4篇】重庆税务注销代办

税务解非流程及处理方法

成立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由于没有开发票也没有收入而没有报税的企业也就越来越多,税务机关认定的非正常户也就越来越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务非正常户在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方可解除非正常状态。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解非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公司成为非正常经营的后果

首先,非正常户不能正常申报纳税,需要先找专管员罚款解除非正常,其次,如果企业长时间非正常会影响法人的征信记录,不能成为新公司的法人或股东,而且会影响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导致没办法贷款、出境、购买养老保险等等。

非正常户的处理方法

这就需要找专管员出罚单,交罚款,一般是200-2000元不等,交完罚款后还需要去税务局窗口上进行补申报,将前期没有申报的月份全部补上,还有其他的情况,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不同。

您是否觉得这很麻烦呢?如果您觉得每个月没有收入还要申报很麻烦,不妨找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为您解决这些小问题。代理记账公司会每期按时记账报税,让您的公司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不会出现非正常损失,有收入的时候合理为您降低税负。如此,您便可以安心发展业务,再无后顾之忧了。

慢牛工商服务内容:

工商业务:公司注册、个体执照、执照补办、公司转让、工商年检等

注销业务:公司注销、个体注销等

财税业务:代理记账、一般纳税人申请等

变更业务:股权变更、名字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地址变更等

资质业务:食品生产流通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人力资源许可证等

其他业务:商标注册、专利版权、互联网站点建设等

【第5篇】重庆税务公众号

“电子税务局”

现已使用得越来越广泛

办税、查询都方便不少

节约了不少时间

但是“电子税务局”

具体该如何操作?

又有哪些便捷功能?

今天税小福特为大家

献上一份超详细的功能操作指引

首次使用

微信电子税务局

操作流程指南

1 使用微信关注“重庆地税”微信公众号

进入电子税务局网厅,扫描右下方二维码关注

2 点击“电子税局”,进入电子税务局登录账号与微信绑定界面

3 绑定成功后,进入电子税务局主界面

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操作流程指南

1 使用微信下载并安装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现暂时只支持安卓手机)

进入电子税务局网厅,扫描右下方二维码下载

七大功能演示

1

自然人网上自助注册

入口

1 网厅:

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个人注册

2 微信电子税务局:

通讯录->公众号->重庆地税->电子税务局->个人注册,当前微信号已绑定电子税务局,则不会出现“个人注册”功能

3 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登录主界面->个人注册

4 办税服务厅可以将关注“重庆地税”公众号和下载手机app二维码公布出来,引导自然人自助开通电子税务局

自助注册过程

自然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联卡号、手机号码,阅读《电子税务局用户协议》

获取并输入手机验证码确保纳税人的手机号码是真实的,在身边

点击“银联实名认证”将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联卡号、手机号码四个信息发送到银联,如果四个信息验证通过,则认为该自然人是真实的,自助开通电子税务局成功

注册成功后,登录用户名默认为身份证号码,登录密码通过短信发给注册人

单位纳税人开通电子税务局到前台办理,开通流程不变

常见问题

自然人重复注册系统会提示

获取手机验证码有频率限制,点击“获取验证码”按钮后,下一次点击必须间隔60秒

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联卡号、手机号码四要素通过验证后,自然人注销后再重新注册时不再进行实名验证

请使用带银联标志的银联卡进行验证

单位纳税人的注册方式到前台办税大厅办理,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2

在线提问

入口

1 网厅:

登录->点击主界面“我要提问”;

进入具体功能模块,点击页面中上角

图标

2 微信电子税务局:

登录->点击主界面“我要提问”;

进入具体功能模块,点击页面中

图标

3 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登录->点击主界面“我要提问”;

进入具体功能模块,点击屏幕右上角 图标

业务流程

纳税人提交问题

客服回复问题

纳税人通过微信和app接收回复消息或自行进入查看回复情况

说明

点击主界面进入“我要提问”,可以显示所有已关闭的问题和自己提交的所有问题

从具体功能模块进入“我要提问”,则只显示与该模块有关的已关闭问题和自己在该模块提交的问题

该模块只受理电子税务局、微信电子税务局和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的操作问题和收集业务需求

3

消息订阅与推送

入口

网厅:

1 微信电子税务局:

重庆地税公众号直接接收或登录->我的消息

2 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登录->我的消息

开通的消息推送业务

1 单位纳税人未申报提醒:

每月征期前两天由大数据平台生成,然后将消息推送到纳税人订阅的消息渠道

2 扣款成功提醒:

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时扣款成功后的消息提醒

3 流程审批结果提醒:

目前只实现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纳税预申请终审后的消息提醒

说明

纳税人必须订阅了相关消息并且选择了接收渠道后才能收到消息

单位纳税人消息推送到联系人的微信、app和手机上

要接收微信消息,自然人必须关注重庆地税公众号、开通电子税务局和绑定微信

4

手机app缴税(费)款

入口

登录->扣税款

登录->扣费款

操作流程

点击“扣税款”,会自动将待扣税款列出来,选择需要缴纳的税款后系统会自动累计税款缴纳金额,点击“去缴款”,选择付款方式“实时扣款”或“银联卡扣款”。

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实时扣款”如下图:

选择“银联卡扣款”点击“确认付款”后会跳转到银联页面,如下图:

选择“实时扣款”点击“确认付款”后如果是未设置扣款密码,将跳转到设置扣款密码界面

缴款完成或者缴款交易取消后可以在缴款状态查询模块中查询,缴款状态未明的可以点击“处理”查看扣款状态

说明

提供三方协议缴款和银联卡缴款两种方式

第一次使用三方协议实时扣款时,需要设置扣款密码,忘记扣款密码时可以重新设置密码

扣款出现超时后,与网厅中的处理方式一致,需要联系管理员进行处理

5

查看税务机关

入口

1 微信电子税务局:

登录->电子税局->查看税务机关;公众查询->查看税务机关

2 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登录->查看税务机关

主要功能

查看当前位置附加的税务机关,可打电话和导航

查看全市税务机关和办税大厅

查看智能办税大厅的实时图片和排队情况

6

我的涉税信息

入口

1 微信电子税务局:

登录->涉税信息

2 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登录->涉税信息

7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查询打印

入口

1 网厅:

登录->我的涉税信息->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查询打印

2 微信电子税务局:

登录->完税证明下载

3 电子税务局手机app:

登录->完税证明下载

【第6篇】重庆市税务稽查局

2023年最严稽查来了!税务局、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作为2023年常态化重点工作。↓↓

利用大数据+分析模型,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表示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从快查处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

税务稽查力度有多大?小编注意到:5月11日,“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一组数据:

1个多月,立案检查涉嫌骗取留抵退税企业1800余户、已查实448户企业存在骗取或违规取得留抵退税……

稽查力度如此之大,企业该如何既能享受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又能防范税务风险呢?

注意!注意!这些红线千万不能碰

以下,长财咨询将以几起现实发生的典型案例为例,梳理分析哪些是需要注意的留抵退税管理风险点。

1、利用虚增进项,扩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案例1: 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近期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山东g建材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购进用于个人消费的物品增加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6023.10元。

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2、利用少计收入,逆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案例2: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万州区的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及微信收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6.3万元。

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3、利用关联企业,转嫁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案例3:某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疫情经营亏损,拟注销企业。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80万元,但纳税信用为c级,不符合留抵退税要求。

为了将结存的180万元留抵税额变为退税,该企业将资产高价卖给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下游关联企业b,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180万元,之后将企业注销。b企业虚假抵扣180万元进项税额后,将虚假产生的180万元留抵税额申报了退税。

4、利用进项转出,暗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

案例4:云南省大理州税务局稽查局近期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大理市瑞锋吊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6.21万元。

大理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5、利用优惠政策,叠加套取多种退税方法

案例5: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2023年2月销售2000万元自产软件给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260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a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当期申请办理了200万元退税。下游b企业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在抵扣260万元进项税额后申报留抵退税260万元。a、b两家企业共计办理退税460万元,而实际入库税款只有260万元。

企业该如何既享受又防范?

通过以上税务稽查案例不难看出,税务机关针对此次免抵退税新政的实施早有风险预案——

为保证政策的精准落地,通过大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不论区域、金额大小、所处行业等因素,只要存在骗取免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一律查处。

1、税务机关是如何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防控识别的?

税务机关通过利用增值税发票大数据进行风险防控识别,主要跟踪企业的发票流向、资金使用、物流走向、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情况。

(1)是加强纳税人主体管理,通过纳税人主体之间的横向、纵向分析比对,筛查行业税负率、毛利率、库存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变动等指标的异常,找到税收风险根源。

(2)是加强各税种之间的比对,特别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免)税、印花税、附加税费的申报对比,建立风险指标模型,准确识别留抵退税风险点。

同时,结合税收大数据,分析企业交通工具进出频次以及用电、用工、用水等数据,帮助税务部门做出更精细的风险数据分析。

(3)是以链条式、全周期的分析核查模式,对企业的业务真实性、合理性、投资主体关联度进行识别判断与核查。

(4)是注意纳税人开具发票、资金结算、货物运输及购销合同等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对上游业务真实性进行精准校验,对下游企业进行穿透核查,特别是与发票相关的购销合同、付款记录、物流证明、出入库手续等。

长财咨询提醒: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采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骗取税款!一定要规范自身财务税务系统,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税务机关的检查重点是什么?

下面重点说说,多地税务局已经明确了检查重点!企业注意对照避雷:

(1)是否同时符合以下退税条件:

①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 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你目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真实?是如何形成的留抵?

(3)是否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的情形?比如个人卡收款不做收入、现金收款不申报;

(4)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

(5)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收入?比如未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存在销售行为发生并已收款,但是通过往来挂账不结转收入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进销项不匹配、进项销项倒挂的情况?比如进项发票与企业的正常经营业务不符、或者某种商品只有进货而没有销售等;

(7)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形?比如取得虚开的专票抵扣、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退税等;

(8)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比如红字冲减收入进行虚假申报;

(9)是否存在“借壳”骗取退税的情形?比如利用关联企业转嫁增值税留抵税额;

(10)是否存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收等的增值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虚增留抵的情形。

3、税务稽查呈现哪些特点?

从留抵退税开始实施以来,仅一月有余就查实了448户企业,可见税务系统为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稳,加强了风险防控,凸显了以下特征

(1)大数据查税效果凸显

在以税治税和金税四期的大背景下,在加强税收监管方面,从“主要依靠经验检查或外部举报发现”到“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分类监管”。税收大数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监管的重要依托。

(2)隐匿收入将成为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

根据公开曝光的违法案例可以看出,大部分违法案例采用了隐匿收入的违法手段,减少销项,骗取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留抵退税工作中,将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等方式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行为。

(3)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参与的虚开发票行为

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严厉打击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让留抵退税资金真正退到符合条件、合法诚信经营的纳税人手中。对中介机构参与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4)不可因违法税款金额小而铤而走险

已曝光的稽查案件与税务总局以往曝光的稽查案件动辄千万,乃至上亿的税款相比,骗取税款的金额实在是太小了。

但是不可以恶小而为之,不能认为税款金额小,不容易引起注意来作为借口而去违法,在虚开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还有纳税信用上都对虚开发票的行为有严格的惩戒。

因此,切不可因违法的税款金额小而铤而走险,虚开发票的底线是万万不可触碰的。

(5)税收红利虽好,也要合法合规

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的数据,4月1日-20日,留抵退税到企业账户金额已达4552亿元,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老的留抵退税政策退税1233亿元,今年1月1日-4月20日累计办理留抵退税5785亿元。在巨大税收红利的诱惑之下,企业合法合规才能将税收红利落到实处,方能实现落袋为安。

—end—

新政的税收优惠力度如此之大,加之税务大数据系统已十分完善,税务机关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早有严密的风险防控预案!

我们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前,一定要自行分析税务风险,同时规范好自身的财务和税务系统,合法合理合规地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

长财咨询提醒:企业老板最好要提前储备相关财税知识,切勿等到税务稽查找上门,那就为时已晚了。

【第7篇】重庆网上税务大厅

记者现场提问。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见习记者 张质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8月14日10时25分讯(记者 周晓雪)提升纳税服务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今(14)日,“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新闻发布会——全面实施减税降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重庆90%以上耗时长或经常办的涉税事项实现了网上办理。

市税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周梁刚介绍,为让纳税人、缴费人办税体验更加良好,2023年下半年,税务部门首次发布了重庆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今年再次印发了2023年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方案,重点围绕重庆市营商环境评定指标体系中的涉税部分,分批次、有步骤地实施13类58项优化服务配套措施,已经初见效应。

随着重庆纳税申报实现“一表集成”,依托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发票开具数据高度聚合,纳税申报事项化繁为简,纳税时间显著缩短。

重庆拓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一表集成”功能,实现从“填表申报”向“确认申报”转变,上半年,90%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实现“零录入”,剩余10%的纳税人录入工作量也减少90%以上。同时,企业所得税申报初步实现“一表集成”,通过筛选必填项目,生成智能报表,系统自动审核数据,申报时间由户均40分钟压缩到10分钟以内,纳税人申报工作量减轻70%。

与此同时,重庆办税渠道更加多元。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办税大厅兜底的征收模式正逐步形成。

一方面,零接触、全天候、无人工、不打烊的办税方式,正逐渐替代传统的窗口办税,陆续建成投用江北、南岸、渝北等多个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另一方面,90%以上耗时长或经常办的涉税事项实现了网上办理,税务部门积极融入市政府打造的政务服务平台,开通了网上政务大厅和“渝快办”的办税通道,也在探索利用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让纳税人、缴费人办事有了更多选择、节省更多时间。

“以代开发票、发票申领业务为例,上半年,通过网络办理发票业务总计362.8万户次,线上发票领用业务替代率已经超过了90%,纳税人单次发票申领时间平均缩短至3到5分钟,通过发票寄递功能,全市多个地区纳税人实现足不出户、当日领取。”周梁刚介绍。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qq:3401582423。)

【第8篇】重庆税务总局

4月15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2023年4月、5月养老保险经办缴费时间的通告》。

为做好信息系统切换上线工作,在2023年4月17日到5月16日这一个月期间,暂停受理缴费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申报,征收期限延后,期间不收滞纳金,相关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2023年4月、5月

养老保险经办缴费时间的通告

根据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切换上线工作,我市对2023年4月、5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经办缴费时间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3年4月17日12时—5月16日24时,暂停受理缴费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申报。

二、2023年4月17日12时前尚未缴费的单位,2023年4月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5月31日。缴费单位2023年5月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6月30日。征收期限延长期间不收滞纳金,相关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2023年3月及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于2023年5月30日起进行缴费申报。

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不变。

四、缴费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计划为同一张缴费凭证但尚未缴费的,需重新申报开具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相关提示和缴费凭证上的“缴费截止时间”“税款限缴日期”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问题,请致电12333、12366。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5日

来源:重庆税务

【第9篇】重庆税务电话

尊敬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人:

您好!我们将在本月的12-14日开展2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批量扣款。为保证扣款成功,请您务必于本月12日前在您所签订扣款协议的银行账户中存足扣款金额。如果您的1月属期费款尚未缴纳,也可将该笔应缴费款存入已签订扣款协议的银行账户中,我们将在此次批量扣款时一并发起。

ps:在批量扣款期间,您可能无法通过其他渠道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待批量扣款结束后,您依然可通过其他缴费渠道完成缴费,敬请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2月7日

【第10篇】重庆税务12366

新闻发布会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4月12日14时45分讯(记者 赵紫东 实习生 尹潇)今年我国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企业在享受政策时遇到问题该如何解决?在今(12)日举行的2023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杨波介绍了解决渠道。

拨打热线电话。纳税人可以拨打重庆税务12366热线或者属地区县税务局二级12366热线电话,通过热线反映诉求、解决问题。

网上远程帮助。纳税人可以在重庆市电子税务局中发起远程在线咨询需求,在办理业务的同时实时咨询、解决遇到的问题,工作时间后台人员会在线解决,提供“办问协同”服务。

线上留言咨询。纳税人可以通过重庆市税务局网站、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发起留言,税务机关会及时处理反馈。

线下现场辅导。目前各区县税务机关均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导税台设置了“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对有疑问的纳税人进行专岗服务。

(本文来自新重庆客户端app,请至各大应用市场下载)

【第11篇】重庆税务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全力配合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等事宜,现将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3年11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11月28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第12篇】重庆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具体操作步骤:

1、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3、点击企业所在省份

4、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首次登陆需要点击获取初始密码

6、点击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比如2023年就选2023年

7、按要求填写数据

8、点击保存申报就ok了

【第13篇】重庆市电子税务

11月14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庆两江新区税务局即日起暂停办税服务厅线下窗口服务,涉税业务可通过多个线上平台办理或延期办理。

线下窗口服务暂停期间,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税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如需帮助,可拨打63512366获得业务办理咨询和指导。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的紧急事项,可提前拨打63512366进行预约。非紧急事项尽量延期办理。

此外,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所延长。针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申报纳税期限将延长至11月28日。如受疫情影响,11月28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有关事宜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

(记者 郭姝彧)

【第14篇】重庆税务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补充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2023年11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为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顺利办理申报纳税业务,现就相关注意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先行办理增值税申报手续且比对相符,完成抄报、增值税申报、清卡操作后,方可正常开具发票。

二、对于已经申报但还未缴纳税费,限缴期限仍为11月15日的纳税人,可在11月28日前作废申报后重新申报,生成限缴期限为11月28日的税费信息,并在11月28日前缴纳入库。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第15篇】重庆税务咨询

璧山区税务局二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通讯员 宋锦雯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6月24日16时讯(记者 赵紫东)7月1日起,重庆全市二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将推出“电话办税”服务,新增25项“电话办税”功能,包含“即时办”“加速办”“查询类”三大类型。

25项“电话办税”功能分别是:“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简称三方协议)验证”“企业数据同步补偿(its)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比对”“扣款失败处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一照一码信息变更 ”“财务制度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建筑业项目报告”“无欠税证明开具”“财产行为税税源信息变更”“管理员信息查询”“主管税务所信息查询”“退税流程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纳税申报记录查询”“欠税情况查询”“税费种信息查询”“社保数据查询”“电子税务局账户状态查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查询”。

据了解,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重庆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还包括12366纳税服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app、wap和微信、支付宝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包含纳税咨询、纳税人学堂、在线互动、办税服务等功能。从2023年起,重庆税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目前已覆盖所有区县,直接为辖区内纳税人提供精准政策解答和实务咨询。

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周继东表示,纳税人、缴费人关心关注的问题,就是税务部门着力解决、优化服务的方向。接下来重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还将进一步扩大电话办税功能范围,将12366打造成“问、办、查”三位一体的综合智能服务平台。

数据显示,2023年重庆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接听来电91.6万个,其中人工接听53.1万个,人工接通率为96.6%。

(本文来自新重庆客户端app,请至各大应用市场下载)

重庆税务12366官网(15个范本)

据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日前在重庆签订《川渝统一纳税咨询服务意向书》,双方将进一步深化税务合作,预计三年内统一两地纳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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