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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税务app(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2 11:01:01 查看人数:3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海南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海南税务app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海南税务app

【第1篇】海南税务app

2023年,海南省全面实现社会保险费“非接触式”办理,其中,单位缴费人“网上办”比例达87.2%,自然人缴费人“掌上办”比例达99.7%。这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所披露的。

据海南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负责人介绍,该局在原来城乡居民农信社手机app缴费渠道的基础上,新增海南农信(农商行)聚合二维码、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微信、支付宝、云闪付、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和银行营业网点缴费渠道,缴费方式更加简单便捷,实现了各项社保费险种均可通过“非接触式”缴费渠道办理。

其中,单位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等网上渠道缴费,自然人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聚合二维码、14家金融机构app等掌上渠道缴费。

与此同时,海南省税务局采取有效措施关怀特殊缴费人群,针对残疾人出行不便、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不熟练等情况,组织各市(县、区)税务局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帮助缴费人完成缴费。对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特殊缴费人,设置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引导。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王培琳 通讯员:林立婷 曲易伸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总监:李国栋

内容审核:樊学玲

责任编辑:陈楚宁

【第2篇】海南省国家税务

6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一行就如何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税收优惠政策事宜调研了海航集团,并结合海航具体情况进行了政策解读和指导。

来源:营口兰旗机场

海航集团执行董事长顾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对海南省税务局主动上门解读政策、主动上门服务,为自贸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表示衷心感谢。顾刚指出,海航创业以来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及税务主管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征纳关系、税企关系和谐。在海南自贸港建设新的历史机遇下,海航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扎根海南,主动作为,确保自贸港税收政策在海航尽快落地实施并产生示范效应,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落户海南,更好地服务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海航集团联席ceo任清华汇报了海航集团整体纳税情况,并结合集团实际发展情况,就纳税结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进口税等方面如何贯彻落实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刘磊表示,海航是他到任以来第一家实地调研的企业,主动上门服务是省委省政府对海航的亲切关怀,也是为海南省经济发展和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充分结合海南特色与自贸港整体方案要求,对海航这样的本土企业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希望海航能借此机遇在航线、收入、影响力等方面进一步发展。同时,他对海航后续如何用好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于智广对海航近30年来为海南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高度认可,尤其对联合工作组进驻后在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稳定海航经营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他指出,在省委省政府等主要领导的关怀和指示下,此次调研为后续海南自贸港具体税收优惠细则制定及执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希望海航用好海南自贸港新政,构建与海南省委省政府及税务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深入研究、分析、用好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结合实际业务,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闻传国,海航集团高级副总裁、海航航空董事长包启发等出席。

【第3篇】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点击文末链接可下载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02月11日

【第4篇】海南税务挂牌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核心任务,按照“一年有新气象,三年有大进步,五年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要求,目前我省营商环境加速优化取得了怎样的成绩?

昨日下午,在“奋进自贸港 建功新时代”迎接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四场)——优化营商环境和招商引资专场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 满意度

搭建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平台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张相国表示,营商环境好不好,最重要、最核心的标准是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如何在这一目标上着力?

张相国介绍,一是搭建了“海南自贸港请您来投诉”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平台来广纳意见。截至4月17日,共收到营商环境问题3369件,已办结2502件,办结率74.3%。

二是依法依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对规划调整导致土地无法开发等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推动解决了50多个久拖不决的问题;出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解决8.2万户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

三是尽最大能力兑现政策承诺和政府欠款。比如近期推动解决奖补政策兑现和欠款金额6.18亿元,5000多家企业受益。

为了不断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度,制度创新也是我省近年来不断着力的方向。张相国介绍,目前全省共发布制度集成创新案例13批123项,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也分批总结推广了优化营商环境示范案例,通过持续深化改革,形成了一批亮点或标志性成果。同时,在服务优化方面,各市县、各部门努力当好企业的“保姆”“红娘”和“店小二”,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张相国介绍,2023年全省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成绩亮眼,主要经济指标历史性走在全国前列,新增市场主体同比增长52.15%,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长92.6%。这与近年来全省营商环境的加速改善密不可分。

关键词 市场主体

全省实有市场主体178.69万户,同比增长40.17%

随着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178.69万户,同比增长40.17%,增速全国排名第一。2023年4月13日至今年3月底,全省新增市场主体139.85万户,增长率116.17%。《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全省新增市场主体94.71万户,增长率88.8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张东斌表示,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是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建设。推动出台全国首部反消费欺诈领域地方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全国首部公平竞争领域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等。

二是持续降低市场准入准营门槛。通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和环节,实现企业设立、公积金和社保登记、刻章和税务发票申领、银行预开户等事项“一网通办”,企业开办时间由从2023年的8.5个工作日压缩至现在的1个工作日,办事环节由至少7个压减至1个。实现了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同章同模同效力。13个市县推行免费送章,企业开办实现零成本。创新准入即准营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全国力度最大,我省实行告知承诺事项111项,数量全国第一,比其他自贸区多44项。在全国率先将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政务服务减事项、减材料、减流程。正在推动“一业一证”、“一业一照”、涉企“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深化注销便利化改革,将简易注销公告期从45天压缩至7天,全国最短,大幅降低退出市场时间成本。

三是优化包容审慎精准的监管机制。在全国率先推行信用修复制度,被国务院在全国推广。建立市场监管事项、轻微违法免罚和生产经营风险“三项清单”。实行首席风险官制度。上线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按风险分类结果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精准靶向监管。

四是坚持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并完善了配套制度,基本建立了自贸港“1+n”公平竞争制度体系框架。目前我省已实现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定量评估全省覆盖,全省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审查增量政策措施修订、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近4万件。

五是强化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启动建设国内相关领域唯一的“降解材料质量安全评价与研究”“热带蔬果质量与安全”2个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立全国首个省级绿色标准体系。

关键词 招商引资

去年全省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936家

在招商引资方面,省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枝平表示,2023年以来我省坚持“全省一盘棋”“把最好的资源给最好的投资者”“项目为王”等招商理念,以招商引资为动能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外资方面,2023年全省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936家,同比增长92.6%;实际使用外资35.2亿美元,同比增长16.2%。央企方面,截至2023年底,央企在海南设立各类公司(机构)已达500多户,资产总额突破6500亿元,2023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缴纳税费总额等指标增速明显。民企方面,2023年全省新增民营企业15万户,占新增企业总数的88%,贡献全省六成左右税收。

四年来,现代产业发展格局加速成型。2023年,海南主导产业增加值占比达70%、较去年提高5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成投资新亮点,新设立“陆海空”三大产业科创平台12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64家,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过1200家。金融业态丰富升级,海南国际清算所挂牌成立,首家国际外资银行汇丰银行正式开业。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设立全国首个真实世界数据研究和评价重点实验室,医疗旅游人数增长90.6%。累计签约引进43所国内外知名高校,80余所国内外知名中小学落地办学。

四年来,海南累计实际使用外资87.96亿美元,达到建省前30年实际使用外资总量的91.5%,四年平均增长率达到79.4%,占全国比重由0.54%上升到2%。

四年来,重点园区产业生态圈逐步形成。11个自贸港重点园区在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翻番,以不到全省2%的土地面积,实现全省近三成的投资、超四成的税收,成为承载新经济新业态的重要载体。

关键词 携手共进

省工商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助力招商引资

在海南自贸港建设过程中,省工商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不断助力优化和改善自贸港营商环境,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省工商联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新闻发言人黄琅介绍,这其中包括,研究起草了《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承办2023年全国知名企业家“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考察团来琼投资考察交流活动、2023年海南自贸区(港)产业园区投资合作大会、2023年民营企业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投资对接峰会、2023年广东百企海南投资考察活动、2023年浙江民企海南自贸港建设学习考察活动等一系列大型自贸港招商推介活动;建立工商联和市县联手开展面向民企招商活动的工作机制,联合儋州、保亭等市县政府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助推海南县域经济发展”系列招商活动等。(记者 刘兵)

【第5篇】海南国家税务

近日,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三条 主管运输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发布。其中,“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业务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从事内地往返港澳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无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即可。

运输企业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运输企业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运输企业,待其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备案变更并继续申报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九条 运输企业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

(一)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可不再重复提供。

(二)《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

(三)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第十条 运输企业申报船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审核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船舶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二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定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输企业,自取得完税凭证当期起,可凭从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采取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以及符合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和《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明确对国际运输企业自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买、在海南洋浦港、上海洋山港登记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为确保船舶退税政策落地,税务总局制发了《办法》,就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办法》的具体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办法》办理船舶退税。

(二)如何确定船舶退税的退税额?

《办法》第二条明确,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如何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一是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二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四)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办法》第四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次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次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五)此前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如在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同时,还开展了货物劳务出口业务,应当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办法》第五条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船舶退税备案所需资料外,还应按现行规定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需要办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须自条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并自条件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船舶退税政策。

(七)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当如何申报办理船舶退税?

《公告》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时,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信息:一是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资料复印件。其中,此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资料,如无变化,企业无需重复提供。二是《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并在该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三是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同时,为便利企业,《办法》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八)运输企业在申报船舶退税时,需要提供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上述发票有什么特别要求?

《办法》第九条明确,运输企业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九)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是否需要补缴已退税款?

需要补缴。《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已退税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十)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执行期限

财税〔2020〕41号文件明确,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税〔2020〕52号文件明确,上海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根据上述规定,《办法》发布后,凡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间的,均可按《办法》申请船舶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总监:李国栋

责任编辑:周钰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倡议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办税服务厅进厅人员数量,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此向您发出倡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倡议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办税服务厅进厅人员数量,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此向您发出倡议:

疫情期间请您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网上办、不见面”,“非必要,不进厅”。

一、“非接触式”办税

(一)电子税务局

您可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 “电子税务局”,登录后进行操作;或者直接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操作办理。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拨打4000912366咨询。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

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汇算清缴、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果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海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

(三)海南税务码上办

1.您可以在微信小程序搜索“海南税务码上办”,点击“海南税务码上办”进入办理。

2.您还可以微信扫码办理:

(四)微信公众号

1.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增量房(一手房/二手房)契税涉税业务,可以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入口-一手房税款申报缴纳/二手房税款申报缴纳办理。

2.如果您(自然人)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可通过“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入口-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办理。

(五)自助终端机

纸质发票领用、定额发票领用、发票验旧、报税清卡、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均可通过自助终端机办理。

(六)其他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还可通过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等电子缴费渠道缴费。如企事业单位需要办理相关申报缴费事宜,建议尽量采用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二、预约到厅办税

如您有特殊事项必须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通过“海南税务微服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预约办理。

预约后,请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在预约时间段内进厅取号(微信线上取号)办理业务。进厅时请您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接受防疫人员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办税服务厅将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最新要求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在厅期间请保持距离或间隔就坐,业务办理完成后要尽快离厅,减少在厅停留时间,办税服务厅将会对同一时间段内进厅人数进行限制,保护您的健康安全。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一起共筑抗击疫情坚强防线,共同守护大家的健康安全。

海南税务app(6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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