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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税务app(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2 10:29:02 查看人数:9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天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天津税务app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天津税务app

【第1篇】天津税务app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功能齐全,操作简便,界面友好,支持一键查询统计、自主申报、划款缴费,用起来非常方便,只需要动动手指,点点鼠标,大大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间,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对企业是一大利好。第三税务分局的服务也很周到,每次向他们咨询问题,都能第一时间得到解答。”谈及我市税务部门社保费业务线上办理的多元模式,建设银行天津分行财务负责人连连评价。

据介绍,自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机关征收以来,按照税务总局优化社保缴费业务办理渠道的统一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缴费人服务”的理念,不断为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提升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今年以来,在充分保障线下缴费服务资源配置的同时,立足各类缴费人群的不同需求,该局丰富“非接触式”线上缴费渠道,针对单位缴费业务,依托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实现网上办理申报缴费;针对自然人缴费业务,整合缴费方案,推进个人缴费“掌上办”,开通“天津税务”手机app、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多元化掌上缴费渠道。同时,制作通俗易懂的“网上办 掌上办”操作指引及宣传材料,在办税服务厅、社保服务厅、党群服务中心及社区、集市和商场累计发放20万份;同时还充分利用线上直播辅导等“云端”宣传方式,分批次组织开展培训会议现场演示,累计培训企业20万户次;对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主动提供“一对一”上门辅导帮助。

据了解,截至目前,该局社保费“网上办 掌上办”系统可支持申报、三方协议签署、缴费、缴费凭证打印、缴费记录查询等常用功能,基本实现了社保缴费全业务流程线上办理,以良好的“客户体验”赢得缴费人信赖。

据悉,天津市企业缴费“网上办”占比达98%,个人缴费“掌上办”占比达到89%。

津云新闻记者 董立景

【第2篇】天津税务代理

新报讯(记者郭晓莹通讯员孙晓斌)今年以来,天津市税务局多措并举积极推行简并税费申报,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尽快知晓政策,享受便捷服务,取得了明显效果。

云端服务架桥梁 线上课堂又开讲

“线上直播的方式让我们足不出户就能参加学习。我们代理了很多家中小型企业,每次申报期,工作压力都很大,刚看到整合申报的消息,税务部门就帮助我们及时掌握要点,以后申报方便多了!”天津市津南区意成财税服务部徐丽高兴地说。

为了更加形象直观地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及相关操作流程,天津市税务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通过微信公众号、直播授课等形式,为纳税人缴费人送上“大礼包”。津南区税务局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培训,税务干部以直播的形式为辖区内涉及相关税种申报的纳税人举办线上“课堂”,配合视频、音频、动画等新媒体技术,将复杂的税收政策形象化、可视化,有效帮助纳税人、缴费人降低理解掌握的难度。培训会上,300余位纳税人跟随税务“主播”,对整合后的申报表填写和报送操作、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其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的重大变化和政策重难点进行了详细学习。

精细服务再发力 办税体验再升级

为确保合并申报改革有序推进,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结合不同行业申报特点,先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举办了四场专题培训会。税务干部围绕申报流程、申报表结构、税源信息采集、申报纳税等重点环节精心制作培训课程,结合具体申报案例进行详细操作演示,纳税人很是受益。

博大东方(天津)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武清区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涉及到的财产和行为税税种较多,以往进行纳税申报时较为繁琐,需要填写多张申报表,并逐一提交。武清区税务局精细服务,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精准辅导,该企业在合并申报上线后一次申报了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该企业负责人说:“合并申报太方便了,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确实提升了我们办税体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优化服务提质效 企业发展添动力

“我们作为汽车销售企业,平时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四五种财产和行为税的申报,以前每种都要分别申报一次,现在一个报表全都搞定,大大缩短了办税时间,并且税务工作人员还手把手教,真是太贴心了。有税务部门的护航,我们公司发展更有信心了。”天津柳林金海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王会计做完申报感慨道。

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会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需缴纳环保税。按规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或50%,分别享受减按75%或50%征收环保税优惠。在合并申报之前,需要人工判定是否符合减免标准。但由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多,排放含量和浓度也时有变化,稍不注意就会误判导致涉税风险。“这次推出的合并申报,系统也进行了升级,之前光申报环保税就需要填写两张表,现在不仅不需要了,填写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后,系统还能自动判别是否符合减免标准,帮助我们应享尽享减免政策,省事又实惠。”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宗文杰为合并申报竖起了大拇指。

下一步,天津市税务局将继续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的难点、痛点、堵点,进一步拓宽简并申报宣传的广度,加大政策辅导培训的力度,提升纳税服务的温度,落实落细简并税费申报工作,为纳税人缴费人“减负”,为企业发展蓄能添力。

【第3篇】天津税务电子申报软件

为持续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向广度深度拓展,用心用情用力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以我市政务服务移动端“津心办”app为重要服务渠道,新增近20项掌上办理服务事项。正值三伏天,市民无需发愁出门跑腿,随时随地可用“津心办”app获取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个人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还能个人网上缴税,申报车船税,办理社保缴费,开具和下载电子社保缴费证明等,省心省事又方便!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用去现场办理

市民在面临就业升学时,经常有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需求,之前还需要去派出所现场办理,现在使用“津心办”即可足不出户轻松办。本市户籍市民打开“津心办”app首页,在公安户政主题模块可以看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图标。申请人只需要选择开具证明的用途,一键提交,就可以等待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了。如审核通过,申请人会收到短信通知,还可下载电子版证明,扫二维码即可核验证明真伪。如有需要加盖实体印章的纸质版无犯罪记录证明,在“津心办”还可以选择到派出所窗口自取或邮寄,全流程方便市民开具证明。

融合“津心登” 不动产网上预审省事放心

目前,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津心登”已经登陆“津心办”。市民在“津心办”app首页搜索框直接输入“津心登”,或找到市规划资源局旗舰店,均可进入办理页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足不出户、网上办理”。在这里,市民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查验和登记簿查询、个人不动产变更登记及个人不动产转移登记等,补全身份信息后,按照菜单选择办理业务,上传申请相关材料,提交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预审,免去市民因材料不全造成的多次跑腿。

如材料预审通过,用户还可以通过“津心登”查询并预约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间。现场提交材料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市民只去一次现场就能办结不动产登记,领取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大事办得更省事、更放心。

旗舰店更专业 新增办税缴费种类多

“津心办”各委办局旗舰店在打造专业集成服务的同时,不断提升便利程度。最近,“津心办”app的市税务局旗舰店“自然人办税”专题服务中,新增了市民生活中常用到的十余项各类事项,除网上缴税、车船税申报、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之外,还能办理社保缴费,开具和下载电子社保缴费证明,方便市民个人处理大小办税事务。以城镇垃圾处理费为例,系统自动识别申报人身份,市民填写相关信息后,只需两步即可提交申报。在“津心办”,市民打开旗舰店还能get到更多集纳式网上办理服务,办事“超市”满足市民所需。

此外,近期“津心办”布局也有微调,老年人关爱专区在首页的位置更加突出,方便老年市民操作。下一步,“津心办”还将继续以为群众办好事、更便捷为目标,上线智能客服,扩容旗舰店等,让“津心办”更加好用好办,把咱天津市民的实事办得更扎实。

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

【第4篇】天津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近日,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其中明确:

缴费标准: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2023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高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980元,选择低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每人每年350元,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集中申报缴费期:2023年度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12月,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居民大病保险: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参照执行。

各区医保局、人社局、税务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61号),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教委

2023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一、参保范围

(一)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二)学生儿童

1.在校学生: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2.托幼机构儿童: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

3.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及新生儿: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2023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选择高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980元,选择低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350元。

(二)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每人每年350元,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三)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孤儿,参加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

(四)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指未享受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统称“其他重度残疾人”)、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等困难群众,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按照90%的比例定额资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缴纳,具体为每人每年35元。其他重度残疾人自行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三、登记缴费

(一)集中申报缴费期

2023年度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12月,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二)分类登记

1.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院校学生,仍由学校组织集中参保登记。各学校应对本校特殊人员,做好身份核实、信息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参保动态管理。

2.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到所属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到所在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符合本市“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改革适用范围的新生儿,应按照“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5.其他未就业居民及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6.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7.本市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人员)、部分优抚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委老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医保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上述人员参保时限,由各主管部门认定身份后,进行集中统一参保登记,12月底实现应保尽保,并按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8.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到税务部门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三)申报及缴费

1.学校、托幼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办社会保险费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再依据居民参保信息,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一次性缴纳费款。

2. 农村居民、其他未就业居民及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街(镇)综合服务机构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

以行政村代农村居民申报缴费的,街(镇)综合服务机构为农村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缴纳费款。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后,可就近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打印《缴费通知单》,并选择到税务部门协议商业银行网点、办税服务厅缴费或通过手机app、网上税务局、pos刷卡一次性缴纳费款。

4.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院校学生由学校统一代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各级院校选择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一次性缴纳费款。

5.自2023年度起,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取消按学年趸缴居民医保费机制,采取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

6.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2023年度起,应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实施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

7.缴费方式:所有缴费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选择到税务部门协议商业银行网点、办税服务厅缴费或通过手机app、网上税务局、pos刷卡一次性缴纳费款。

(1)银行临柜缴费:缴费人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缴费通知单》,到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费。协议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天津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齐鲁银行。

(2)天津税务手机app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通过《缴费通知单》,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注册“天津税务”手机app,然后通过天津税务手机app自助缴费。

(3)电子税务局缴费: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自然人登录方式,自助缴费。

(4)微信、支付宝缴费: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app的居民医保缴费模块,或者通过扫描居民医保云缴费二维码,自助缴费。

(5)办税服务厅缴费:缴费人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现金或使用智能pos机刷卡、扫码缴费。

(6)银联缴费:缴费人通过银联app的居民医保缴费模块自助缴费。

(四)信息变更

1.参保信息变更:涉及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员应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或所属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后,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变更。

2.其他信息变更:已办理缴费结算的人员涉及住址、所属地街(镇)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应通过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缴费结算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或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五)退费处理

已办理缴费结算,符合退保有关规定的,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申请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手机app社保费个人预缴退费功能办理退费手续,并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退付。

已经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不办理退费手续。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院校学生,可在获得助学贷款年度内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对于因死亡造成退费的人员,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四、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

(一)凡按规定在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等相关待遇,个人不用额外缴费。

(二)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2023年度集中申报缴费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2023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三)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2023年9月至12月内出生,并办理了2023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四)未在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人员,可在2023年内随时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相关手续。

1.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2.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不予报销。

3.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五)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待遇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二)居民大病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参照执行。

2023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标准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自202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和限额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救助对象400元。

2.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六、垫付报销

(一)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产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一同申报。

1.受理审核:以行政村、家庭及专户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工作站或街(镇)综合服务机构申报。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受理后,录入居民医保支付系统,及时上传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区医保分中心(或居民医保服务中心)。未及时申报的,可参照职工医保垫付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以学校、托幼及福利机构为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垫付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学校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区医保分中心(或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申报。区医保分中心(或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应及时录入居民医保支付系统,并完成费用上传工作,市医保中心、市结算中心应及时完成转财支付工作。

因退学、辍学、学业期满未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发生垫付医疗费用报销时,本市户籍的由所属街(镇)综合服务机构负责;非本市户籍的由所属区医保分中心负责,统一按照垫付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2.费用支付:医保报销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结算中心通过代理支付的银行定期将审核支付金额划转至已激活的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当到所在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或区医保分中心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二)居民生育保险

1.登记:参保人员怀孕后,应及时到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已进行生育登记的参保人员应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因故不能联网办理的,可到所属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或区医保分中心办理。

2.受理审核与支付:参保人员在本市因特殊原因未刷卡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个人垫付医药费用,应向所属街(镇)综合服务机构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跨参保年度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住院登记参保年度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按照国家和我市待遇清单制度要求,适时清理规范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妥善做好政策衔接,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异地就医管理

(一)人员范围

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主要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外地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是指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前,参保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津医保”、“津心办”等app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也可通过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三)报销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跨省异地就医垫付报销医疗费用,执行本市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四)就医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多种保障待遇,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单制”结算。如因特殊情况造成无法直接结算的,需持相关材料回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我市的支付范围及相关规定进行手工报销。学生儿童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期间的垫付医疗费用,参照执行。

(五)门特登记

异地就医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疾病的,按规定到具有鉴定资格的本市医疗机构鉴诊并办理门特登记手续。也可经其选定的异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鉴诊,凭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结果,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六)其他情况

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印发后,如遇政策调整,依据最新有效政策执行。

津云新媒体编辑 李意

来源:天津政务网

【第5篇】天津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2〕13号

天津市***房地产第二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1******79xa)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格普澜轩”项目对外销售46,289.69平方米,销售取得收入481,914,912.03元。你单位于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9日期间共申报缴纳营业税1496635.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共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961085.00元。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中2023年亏损1412645.00元,2023年亏损596,108.00元,2023年亏损830,849.00元,2023年及以后年度未在税务局申报纳税。未在申报系统中找到你单位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费、印花税的申报缴纳记录,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且经电话及实地查找,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综上,你单位利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偷税比例已超10%。你单位少缴营业税共计22,486,587.60元,少缴增值税共计107,164.7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686,327.1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合计722,711.66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81,807.75元,少缴防洪费合计240,903.88元,少缴印花税合计240,958.00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5,046,417.4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共计17,380,493.34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纳税申报材料房屋销售合同银行流水工商登记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共计41,901,530.82 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1,901,530.8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第6篇】天津税务申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开始啦!今天小编带您了解如何在网上便捷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查账征收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申报。

一、在线申报

(一)进入申报界面后,系统提示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下图所示表格。

(二)进入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界面,填写必填数据。

(三)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后进入到选择表单页面,选择要填写的申报表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

(四)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在页面左侧会显示一个主附表的导航栏,可以点击链接在主表和各个附表之间切换。系统提供了完善的表内、表间的自动计算和检验功能。填写数据完成后,如校验不通过,页面出现校验不通过的提示信息,注意在线申报时默认超时时间为30分钟,超过30分钟建议使用【暂存】功能。

(五)点击【保存】可保存数据,但需要数据校验都通过的情况下方可保存成功,否则,系统提示保存失败并显示校验不成功的数据项。

(六)填报过程中若发现少勾选或者多勾选表格,可点击【上一步】按钮返回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页面重新勾选表单。

(七)点击【重置】按钮会清空纳税人已填写的数据,重新初始化页面,点击【确定】后将初始化所有表单数据。

(八)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纳税人是否选择使用“风险提示服务”,建议选择该服务,提高申报数据质量。

(九)提交申报后,系统跳转申报结果页面。

二、离线申报

(一)选择离线申报方式,点击 【申报】,系统自动下载pdf格式文件。

(二)打开下载后的pdf格式文件即可进行申报表填报。

(三)点击【版本检查】按钮可检查这份申报表是否为最新版申报表,如果有新版系统会提示下载。

(四)点击【检查所有数据】按钮,可检查纳税人填写的数据是否符合校验规则。

(五)检查数据无误后,将pdf文件滚动条移动至最后,输入纳税人密码(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密码),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报。

(六)成功提交后,系统显示表单回执界面。

(七)完成申报后,可到【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打印申报表。

【第7篇】天津税务注销

可能很多人心中都有这样的一个疑问,就是我的公司不经营了想注销掉,需要什么材料,是什么流程呢?

下面讲一下在天津注销公司的大致流程和手续。

公司注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新版执照)或老版本三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2.公章、法人章、发票章、税控盘、空白发票;(丢了是会罚款的~)

3.公司成立以来账本(电子账打印出来)、凭证;原件

4. 近三年年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近三年汇算清缴报告;

6.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不少于3人);

7.是否有欠税及罚款情况,需要办理过程中查询,法人自行承担该费用

8. 配合补充办理注销过程中,税务局调查及本公司税务管理员要求的所需其他资料;

9. 签署公司注销相关文件。

公司注销步骤:

先注销税务,这里会得到一张清税证明。(留存好,后边注销银行也会用)。

之后就可以提交注销工商了,这里注意会有个工商公示时间一般在25-45天,过后提交材料就可以取得工商注销回执。(工商回执也要保存好,注销银行时也要用)见图下

最后工商税务都完成了,带着两张回执、公章、法人章、财务章、法人身份证一起去开户行注销银行就可以了。

了解更多注销公司详解

【第8篇】天津税务咨询电话

入伏以来,天气酷热

天津经开区这些办事窗口

开始实行伏天作息

“小泰小达”提醒办事人

合理规划时间

减少在大厅的等待

提高办事效率

7月11日(星期日)至8月19日(星期四)

为伏天工作时间

0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8号msd-a1座2楼

电话:022-25208080

中午休息时间调整为12:00-14:30,其他时间不变。

每日13:30-14:30开设值班窗口。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8号泰达msda1市场局

02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庆盛道966号中船重工大厦

电话:022-25208080

中午休息时间调整为12:00-14:30,其他时间不变。

每日13:30-14:30开设值班窗口。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庆盛道966号中船重工大厦内

03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58号msd-a1座二楼

电话:022-66370721

中午休息时间调整为12:00-14:30,其他时间不变。

每日13:30-14:30开设咨询窗口。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4ab座一层

0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9号二楼

电话:022-25208222

中午休息时间为13:30-14:00,其他时间不变。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9号二楼

0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电话:022-85294113

中午休息时间调整为12:00-14:30,其他时间不变。

午休期间,安排值班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街19号

06泰达新市民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东路10号司法服务中心一楼北侧

电话:022-65630828

中午休息时间调整为12:00-14:30,其他时间不变。

泰达新市民服务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大街与广场西路交叉口东北方向140米

最后,小泰小达也要提醒小伙伴们

入伏天气

注意防晒防暑

【第9篇】天津财政税务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稽处〔2019〕151408号

天津xxx铜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xxx4896u)

我局(所)于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4月2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你公司取得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51份发票,金额5,094,963.45元,税额866,143.95元,价税合计5,961,107.40元。2023年8月31日,我局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相关证据资料,证实2023年5月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1份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案卷中,有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发生业务形成的《出库单》及开具的发票代码为11200141140,发票号码段为02255724~02255774的51份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票面信息与你公司2023年5月23日第74号记账凭证后附《发票联》信息完全一致。结合已取得的你公司对公户、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对公户及相关6个个人户的流水数据,梳理后未发现明显资金回流迹象。检查组于2023年1月15日和2023年1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同等用于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截止2023年3月31日,你公司仍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综上,你公司2023年5月取得的由天津绿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51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5,094,963.45元,税额866,143.95元,价税合计5,961,107.40元。

二、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补缴增值税866,143.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23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94,963.45元。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91,419,106.62元,2023年、2023年弥补亏损后,尚有未弥补亏损,此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不形成实际应纳税款。涉及企业所得税部分由企业申报调整亏损额。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66,143.95元*7%=60,630.08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附加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市财政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866,143.95元*3%=25,984.32元,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文件之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根据《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之规定,补缴防洪工程维护费866,143.95*1%=8,661.44 元,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文件之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六)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三条之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66,143.95*2%=17,322.88元,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文件之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

【第10篇】天津市国家税务

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1-10-22 1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杨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关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对其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核实,截至目前其主管税务机关未与其建立过委托代征关系。

二、关于指定专门处室,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准入审批、监管提供全程服务方面

按照“政策统一、扶持发展”原则,我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未设定准入门槛。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各处室之间始终密切协作,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按照属地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情况清楚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可进行有效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市局处室工作机制,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涉税诉求由对应业务科室牵头,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三、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四、关于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共享方面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审批行为,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2023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开发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如期上线运行,我市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具备即时办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正在共同研发市场主体新开办事项办理移动端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11篇】天津税务举报电话

10月即将到来,

有一大波新规、政策将实施,

事关你我的生活,

一起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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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篇

10月1日起,河北省将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

日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天然气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立方米的原则核定,且整条管道核定终端价格控制在上一级省内短途管输价格30%以内,最高不超过0.06元/立方米。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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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省内短途管输是指省内跨县域的管道运输。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3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信息和材料。逾期不报而又超过校核期的管输价格(含气化服务价格)将自动失效。

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上由各市统一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要求,切实减少供气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

完善价格联动及配气价格形成机制。2023年底前,凡是通天然气的市、县均要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做到市县全覆盖。各市县要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配气价格形成机制,将与配气业务相关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授权设区市统一管辖。

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设规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形成。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各地可通过成本调查、公布指导性标准等形式规范企业收费行为,防控无序竞争和价格过度上涨。

明确居民生活用气范围和价格。居民生活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含独立采暖),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生活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气中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一档、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和居民日常生活用气,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价格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对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可探索单独制定阶梯价格政策。上游气源和下游供气企业均不得以居民气量不足等名义擅自限供、停供、减供或提高价格,要确保居民用气充足供应价格稳定。

《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于8月26日对外发布。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内容↓↓↓)

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共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该裁量基准;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该裁量基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起,衡水主城区城市公交免费乘坐

从衡水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获悉,衡水市自10月1日起,继续实行取暖季主城区城市公交免费乘车政策。免费乘坐时间至2023年3月31日结束,共6个月时间。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从9月27日上午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发挥地方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果,促进防治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条例》共二十六条,主要依据和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部委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是结合邯郸实际、对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条例》制定了政府整体协调、部门分工监管、措施有序推进、处罚合法有据等系列具体规定。

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和审计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行政部门和单位众多,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但更多具体工作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加强整体统筹协调,建立统一监管治理体系。同时,财政投入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条例》第四条还规定了一方面要保障财政投入,另一方面需要审计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调整能源结构和加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邯郸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全国大气污染重点城市,作为老工业基地,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势在必行。《条例》第七条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清洁能源保障情况,有序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对于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

加强建筑扬尘治理。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逐步推进,建设项目施工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规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以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先期介入制度,使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及早掌握相关信息,实现部门监管无缝衔接和对建筑扬尘污染的防控。

向乡镇、街道下放行政处罚权。根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已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方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直接适用《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尚不能有效承接行政处罚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今年以来,邯郸市把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作为攻坚任务,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截至9月25日,邯郸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62,pm2.5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pm10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优良天为173天,各项关键指标均为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9月23日,从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秦皇岛市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地方性法规《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秦皇岛市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地方性法规,在秦皇岛市旅游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为规范秦皇岛市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国际旅游城市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秦皇岛市旅游文广局承担《条例(草案)》的起草任务,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9月2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该法规已经于8月3日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人大网站进行了公布,将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8章67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原则、职责分工、行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行业自律、旅游经营者义务、文明旅游和投诉举报作出了规定;第二章针对旅行社误导欺骗旅游者、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线上违规经营等问题和无旅行社资质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以及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作出了规定;第三章针对景区门票和收费项目价格管理、高风险旅游项目管理,以及渔船载客、游商游贩、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畸高、尾随纠缠游客等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第四章针对住宿价格、餐饮价格(特别是容易出现问题的海鲜等鲜活商品价格)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五章在强调旅游购物自愿性的基础上,针对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各类欺骗、强制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第六章针对旅游停车难、非法从事客运经营、出租汽车欺客宰客等问题,以及服务和规范自驾游作出了规定;第七章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范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罚则;第八章对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市司法局将继续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立法实践中梳理总结出来的问题,把《条例》的落实融入公众普法宣传,把《条例》的落实融入行业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把《条例》的落实列入行政执法监督日程,有针对性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和执法监督工作。市旅游文广局将立足于秦皇岛市旅游业的发展现状,以《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宣传贯彻为契机,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动员旅游企业、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积极参加,强化管理,改进服务,打造品牌,为建设一流国际旅游城市作贡献。

全国篇

来源:河青新闻网综合人民日报、衡水晚报、河北新闻网、冀时客户端、中国政府网、河北青年报

【第12篇】天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2 1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3x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文书内容见附件。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445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

***(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3ma06a1q3xk):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区***镇***路5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0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你单位购进的“3号喷气燃料”属消费税暂缓征收品目,不准予消费税抵扣。你单位在2023年8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3月期间申报消费税时在《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四(1)《本期准予抵扣税额计算表(成品油)》中只填写本期“准予抵扣税额”,不填写其他项目,在明知购进商品为消费税非应税商品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虚抵的方式直接抵扣消费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应补缴消费税14,524,789.3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6,735.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少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770,762.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第13篇】天津市税务局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第14篇】天津税务咨询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天津税务部门坚持“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不断落实落细政策,提升服务质效,凝聚共治合力,让“真金白银”以最快速度直达市场主体。

提升服务质效 助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天津税务部门分类分批进行政策宣传,依托税收大数据对可能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全面摸排,加班加点进行退税审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税务工作人员主动电话联系我们,讲解最新减税退税政策,帮助我们申报减税退税有关事项,真是太好了!”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对未申请享受减税退税政策企业情况逐一联系核实,一对一辅导有需求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相关政策,优质高效的服务态度获得了企业的高度评价。西青区税务局业务部门相互配合,加速完成退税审批流程,“140多万的退税款很快就到账了,真是解了燃眉之急,我们可以用来购进原材料和发放工资了。”天津金宏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吕会计高兴地说。

为充分发挥涉税中介机构在助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滨海新区税务局组织召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座谈会,从日常监管、规范服务等方面就天津市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专项行动工作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星河联合税务师事务所辛女士表示:“希望通过建立税务、中介、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更好、更快地破解办税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携手助力滨海新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落实退税政策 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作为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重头戏”,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是对各类市场主体高效的纾困措施,也是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关键举措。

“受疫情影响,伊甸园项目资金压力逐渐增大,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犹如一场‘及时雨’。”天津市蓟州区人大代表、天津伊甸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崔巍说:“我们准备将2876.60万元退税款用于旅游项目工程的开发和建设,推动企业做大做强!”静海区万达热力有限公司主营热力生产和供应,是保障全区冬季用暖供应的企业之一。近年来,该企业购进天然气供热,而供热单价仍保持执行煤炭供热的热电联产单价,再加上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企业资金压力较大。留抵退税政策发布后,静海区税务局了解到该公司符合退税条件,建立专班靶向服务,第一时间主动对接企业人员,上门详细讲解留抵退税政策,“一对一”辅导企业申请退税,并加快退税资料内部流转,快速将税收优惠送到企业手中。据悉,该企业已累计享受退税金额6000多万元,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的难题。“公司给市民供热,税收优惠政策给公司送暖。今年留抵退税力度之大,完全超出我们的预期,这让我们企业有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该企业相关负责人王学桥表示。

特变电工京津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武清汽车产业园,主要生产特高压输变电设备,是我国输变电行业龙头企业。去年以来,为了加速公司技改项目的顺利完成,同时有效提升已投产厂房的顺利运营,公司投资了大量资金用于铁芯车间的厂房建筑、设备落地,以及变压器车间原材料的采购。2023年下半年至2023年初,为在武清基地建成全国最大的数字化智能配变、铁芯生产车间,公司花费了近2亿元资金采购进口数字化生产设备。“然而在企业运营初期,为确保预中标合同及未履约订单的顺利交付,产生了大量材料采购资金的支出,让公司的资金周转面临着严重的困难。”武清区人大代表,公司总经理宋辉说。就在公司愁眉不展的关键时刻,税务部门送来的“好消息”,让总经理宋辉如沐春风。今年,国家推出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制造业留抵退税新政,对于企业来说,真正是春风化雨的好消息。“咱们的税务人员不仅及时把政策送到企业手中,还耐心帮助我们完成了留抵退税的填报工作,加班加点审批退税事宜,很快为我们退还了498万元税款。”宋辉表示,这么大笔数额的留抵退税,企业除巩固运营外,还准备将这笔资金用于进口设备的修缮维护,进一步提升产能。在特高压输电领域继续做大做强,助力天津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外部监督 确保政策落实成效显著

为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落细,天津市税务局积极凝聚共治合力,向“两代表一委员”问计问需、问难问效,精准疏堵,助推政策落地过程更便捷、成效更凸显。

“刚才在智慧微厅自助查询了一下我们公司的情况,打印了一份税费‘体检报告’,然后去窗口咨询了两个问题,工作人员解答很细致、很专业,很棒的办税体验!”在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税务体验师活动现场,特约监督员、滨海新区人大代表、天津张盈(滨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盈高兴地说。近日,各基层单位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办税服务厅,全流程、近距离体验便捷退税。“没想到增值税留抵退税这么便民,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退税款到账及时,为第三税务分局高效、严谨的办理过程点赞!”天津市政协委员、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宇对留抵退税办理流程赞不绝口。东丽区税务局与该区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召开“助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问计问需”座谈会,深入了解代表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对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意见建议。座谈会现场,代表委员们对税务部门阶段性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从政策宣传的精准性、政企沟通方式的多样性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为税务部门更好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了抓手。

天津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卢自强表示,今后,天津市税务局还将持续不断提升税费服务工作质效,确保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精准直达,不断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津云新闻记者 董立景

【第15篇】天津国家税务

2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

记者了解到,减税降费是稳企业保就业、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受益面最大的惠企政策。

为确保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高质高效落地生根,天津市税务部门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一系列优化服务举措,便利纳税人缴费人,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构建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精准筛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点对点”“一对一”及时精准推送。

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262项办税事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等多渠道纳税缴费方式。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金融机构持续开展“税银互动”,与工商联携手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津云新闻记者 田巧梅 摄影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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