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江苏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江苏税务app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江苏税务app
2023年最后一个月,很多会计朋友们发现税务发生了一些变化,除了财行税合并申报表上线外,江苏税务app也上线了呢。会计小陆联系我说,单位的税种申报上周已经申报完成了,但是由于账户余额不足未缴纳,这周出差去外地,刚刚被通知账户金额充足了,现在不方便打开电脑登录电子税务局,怎么进行缴纳呢?
前期文章已经讲述过如何注册登录app(详见:《手机也可办理企业开户、税款缴纳、发票等业务?这个app你安装了么?》)
本期我们讲述如何进行单位的税款缴纳。
首先进入江苏税务 app,在“首页”-【申报纳税】或者“办税”-【申报纳税】功能区,点击【税费缴纳】。
进入【税费缴纳】功能模块后,在“待缴款信息”栏目中,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app系统经过查询会按清单模式展示纳税人已申报未缴款的税(费)种信息,具体包括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应补(退)税款、滞纳金、缴款期限止、税款所属期等信息。
查询到后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缴纳】,系统跳转至“确认缴款”环节,纳税人可再次确认支付项目及支付金额,选择缴税方式后点击【立即支付】,进行税费缴纳,提示“提交成功”后即可。
对于已缴款信息,可在已缴款信息中进行查看。
这样我们就可以随时随地缴纳税款了,是不是很方便呢,你们学会了吗?赶紧操作试一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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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一般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
(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
(4)核发《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5)领用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二)本次营改增企业通过核实表确认程序:
为方面营改增纳税人高效便捷办税,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前期已通过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由税务机关后台统一导入,省去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及发票供票资格申请环节的相关工作。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直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手续,领取《发票领用簿》。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所需报送资料有哪些?
答:(一)前台办理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及网上办税服务提出申请,在网上申请通过后可以选择前往自助办税区、大厅前台领取或通过由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发票取得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几联的?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方记帐;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售纲方记帐用。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印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6、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7、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0、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四)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11、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2、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4、什么是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蓝字部分现已改为金税盘或税控盘)
15、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
17、请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3篇】江苏省电子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出台了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也就是说上述八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票,并且没有销售额的限制哦~
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用着急,我们可以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学习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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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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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企业用户登陆,有三种方式可选择,用户名登陆、数字证书登陆和电子营业执照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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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电子税务局后,选择发票使用—代开发票—现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或者在搜索栏中搜索“代开发票”,一键轻松快捷找到该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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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现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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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表单,纳税人选择申请代开的项目类型和行业税目。
带红色*的为必录项目,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正确填写购买方纳税人信息。
a tip:常用客户可以在“购方信息是否设置为常用信息”选择“是”,下次开票时即可在“客户信息选择及维护”中直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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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根据需要填,可不填)——单位——代开金额(含税)——数量等内容,单价(不含税)、代开金额(不含税)、征收率、税额等信息由系统自动带出。备注栏根据需要填,可不填。销售方纳税人信息由系统自动带出(销售方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需要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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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提交,系统出现缴纳税款提示,核对无误后可再次提交。
a tip:电子税务局提交时提示需要交纳的税额仅指增值税税款,待自助开票机上取票时会提示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等全部税款。
提交后,就可以去代开发票自助终端上取票啦,目前缴纳税款只支持三方协议方式扣款,请提前签订好税银协议哦~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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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时间 -
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是什么?
适用本地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票;异地(含跨省、跨市、县、区)开具专票、销售免税项目(如免税农产品)、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等暂不提供网上代开,请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对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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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时间 -
当月提交的代开申请能否下个月取?
不可以。当月申请的专票只能当月开具,申请后请及时去办税服务厅打印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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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时间 -
在申请代开专票时,为何有时无需缴纳教育费附加,有时候又要代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6】 12)规定,对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当超过时,在代开发票当次将一并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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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时间 -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8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能否自开专票?
不可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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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时间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代开专票可以免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无锡税务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5月24号
【第4篇】江苏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三级高级主办、原大丰地方税务局局长杨荏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杨荏竣简历
杨荏竣,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江苏盐城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国***。
1981年7月至1982年9月,任盐城钢铁厂计财科办事员;
1982年9月至1994年7月,历任盐城机械冶金工业局计财科办事员,财审科办事员、科员、副科长;
1994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盐城经济开发区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财政局、地税分局副局长,财政局局长;
2002年10月至2023年5月,历任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征收管理分局局长、第四税务分局局长、第二税务分局局长、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因机构改革升格为副处级)副局长(主持工作);
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1月至2023年10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兼大丰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任盐城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
2023年9月至今,历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
【第5篇】江苏国家电子税务
年底到了,公司业务多,发票不够用怎么办?这种情况也真是急死人呀!不用担心,在电子税务局上可以增加发票票种、用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那问题来了,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发票票种和发票用票量呢?下面就来看看: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票种和用票量的步骤流程。
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加票种和用票量的步骤
1、进入首页,选择登录方式进行登录,如下图操作。
2、在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 →〖发票使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进入该模块。
3、根据系统提示,请先点击 “业务前置监控”,判断是否满足办理条件。
点击“添加”按钮可增加发票种类,如误点可通过“删除”按钮删除此行记录。表单填写完整,请点击左上角“保存”,提交成功后,流程将显示“受理中”。
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调整开票限额的步骤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首页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进入该模块。如图所示:
2、根据系统提示,请先点击 “业务前置监控”,判断是否满足办理条件。
发票申领热点问题解答集锦
纳税人增加票种、变更发票限额、变更发票数量审批通过之后,纳税人端开票系统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分别如何变更操作?
如何查看发票增量增加票种未通过的原因?
好了,上述就是介绍的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上申请增加票种和用票量的详细步骤了,日常工作有需要的,可以参考上述的步骤进行申领发票哦。
更多财税知识可以关注我哦!
【第6篇】江苏税务微博
温馨提示!
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缴费截止日期倒计时7天!
请您尽快缴费,享受医保待遇!
涟水县医保局提醒全县广大城乡居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仅剩7天,尚未缴费的城乡居民,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逾期将不再办理。
缴费时间: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缴费标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为340元/人。
待遇享受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缴费渠道
线上缴费:
◆1.微信、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
◆2.“淮安税务”“淮安医保”微信公众号。
线下缴费:
◆银行柜面: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柜面,具体网点以相关银行明确为准;
◆部分镇(街)、村(社区)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站(点)。
线上缴费流程
微信缴费
◆微信扫描下图“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码,或点击下图的小程序码,长按识别。
◆在微信中,点击最下方“发现”->“小程序”->在最上方“搜索小程序”栏输入“江苏税务社保缴纳”;
◆提示:微信需实名认证;可代多人缴费。
支付宝缴费
◆支付宝扫描下图“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码。
◆在支付宝最上方“搜索”栏输入“江苏税务社保缴纳”。
◆提示:支付宝需实名认证;可代多人缴费。
“淮安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
◆关注“淮安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最下方“办税查询”->点击“江苏税务社保缴纳”。
“淮安医保”微信公众号缴费
◆关注“淮安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医保大厅”->点击“医保缴费”->识别二维码->点击“江苏税务社保缴纳”。
【第7篇】江苏省国家税务
中山码头,寒风习习,又到一年公祭时。12月10日,苍松掩映下的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中山码头遇难同胞纪念碑庄严肃穆,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和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机关党组织联办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签名悼念活动在这里举行,数十名党员干部代表纷纷在“和平许愿墙”上留言,表达热爱和平的心声。
国行公祭,祀我殇胞。“84年前,金陵古城,血雨腥风,30万遇难者同胞惨遭日军杀戮。我们脚下的这块土地,就有苦难的同胞倒在日军的屠刀下。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深切缅怀南京大屠杀无辜死难者,缅怀所有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缅怀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缅怀同中国人民携手抗击日本侵略者献出生命的国际战士和国际友人,表达我们每一名中国人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崇高愿望。”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党建办主任王秀明拳拳紧握、字字铿锵。
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中山码头遇难同胞纪念碑前,党员们怀着沉重的心情整齐列队肃立,集体脱帽默哀。随后全体人员缓行至纪念碑下,献上手中菊花,并缓步绕行纪念碑一周,以寄托深切哀思之情。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铭记历史,珍爱和平”“不忘苦难记忆,砥砺复兴之志”“共护一份蓝天,共享一片和平”“愿山河无恙,祖国安康”……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上,党员们紧握手中的笔,一笔一划写下自己的真挚心愿。大家纷纷表示,要珍爱来之不易的和平,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牢记新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在为国聚财、圆梦中华的道路上建功立业。
“维护和平环境,促进共同发展,珍惜当下。”来自江苏省税务局青年党员胡园园第一位在“和平许愿墙”上签名留言。她激动地说,参加国家公祭日主题系列活动深受教育、很有意义。作为一名税务战线的青年党员,要更加珍惜今天的美好生活,当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内修素质,外强本领,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注入青春的能量。
“组织国家公祭日‘和平许愿墙’签名悼念活动,就是为了让广大党员干部铭记那段悲痛的历史,以史为镜,勿忘国耻,牢记使命,以更加昂扬的奋斗姿态和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江苏省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王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84年了,硝烟虽已散去,但历史从未远离。今天我们更应牢记“落后就要挨打”这一血的教训,从历史中汲取精神营养,勇于担当、奋力拼搏,为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洪姝翌 杨光 孙军
【第8篇】江苏电子税务
在线咨询又上新功能啦!
电子税务局每个办税操作界面右上角,
都可以找到“智能咨询”按钮,
如果有问题需要咨询,
可以随时发起在线咨询。
随办随问、即时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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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现已覆盖多个渠道,除了电子税务局各办税页面前端“智能咨询”发起外,您还可以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网站首页的“我要咨询”、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12366在线咨询”、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专题-纳税咨询”、江苏税务app“在线咨询”、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税费咨询”发起。
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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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app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素材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新区税务
编辑 | 郑好
发布 | 苗鑫
审核 | 刘云涛
【第9篇】江苏国家税务
江苏税务app上线了
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
服务于企业和自然人
提供72项高频业务功能
快来下载吧
以华为应用市场为例,打开华为应用市场,搜索“江苏税务”,点击【安装】、【打开】。
点击两个【始终允许】弹窗授权后,点击【立即体验】即可进入app界面首页。
点击左下角【注册用户】,进入账号注册界面,完整填入所有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即可完成注册。
注:不可使用网页版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登录;为保证账户安全,密码长度不小于6位,且必须同时包含大小写字母及数字。
进入app界面首页,点击左上角【请登录】进入登录界面,输入手机号及密码后,点击【登录】即可完成登录。后期可在【设置】中设置手势登录。
以自然人身份成功登录app后,系统自动关联您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全部企业,办理企业业务时点开左上角头像,点击如【个人身份】,选择企业后可切换至【企业身份】。
办理业务需完成实名认证,已在微信中完成实名认证的无需再次认证,未认证的点击右下角【我的】->【用户管理】->【实名认证】,即可跳转至微信税务实名认证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
您可在应用市场中搜索“江苏税务”,也可使用手机浏览器扫描以上二维码下载安装包,也可点击链接下载:https://www.jiesi6.com/jssw/index.html 目前仅支持安卓6.0以上版本。
【第10篇】江苏税务侍鹏
6月3日,由省政务办牵头主办的全媒体直播节目《政风热线我来帮你问厅长》中,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局长侍鹏,以及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个人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政策法规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社会保险费处等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与广大网友就减税降费、纳税申报最后几天排长队等诸多百姓关切问题进行直播交流。
减税降费,你感受到了吗?
江苏新增一千万人不用缴纳个税
节目开始播放了“百姓说”短片,从街采中可以看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对减税“红利”都有很强的获得感,这个获得感来自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据悉,今年全国减税降费规模2万亿,江苏就达2000亿,占到全国的1/10。这么大力度的减税降费,我省又是如何确保这些政策全面落地落实落细的呢?
江苏省税务局局长侍鹏表示,今年以来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主要包括1月1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小微企业的服务型减税,4月1号起实施的增值税降费和5月1号实施的社保费降费,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来获得居民收入的加法。为了尽快让以百万计的办税人员熟悉和了解,省税务局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线下的,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专区专岗专人,线上是12366设置了专线专家,纳税人无论是线上线下随时随地都可以咨询了解减税降费的具体操作。为了让纳税人方便的享受税收优惠,省税务局还升级了金三系统和开票软件,使纳税人90%以上的涉税事宜和90%以上的纳税人都可以通过线上来办理。
侍鹏说,总体上减税的总额跟经济比例差不多,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左右,大家也都感受到了红包,感受到了红利。工薪阶层受益人数最多,从去年10月份,把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到今年年初的六项专项扣除,现在一共新增了一千万纳税人不用再缴纳个税了,累计人均减税超过了一千块。小微企业的受益面是最大的,增值税起征点从每个月营业额从三万元提高到了十万元,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制造业成为最大的受益行业,48万户制造业纳税人将享受近50%的减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从19%减到了16%,从5月份开始,大家明显感受到用人的成本下降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减税降费的措施效益还会逐渐提升,大家的获得感会更加明显。
纳税申报最后几天排长队?
一直引导网上办税、错峰办税、预约办税
节目中,有不少人反映在纳税申报期最后几天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报税、领票等业务,现场常常会出现人多排长队的现象。对此,侍鹏直白表示,这是目前的痛点和堵点,也是下一步放管服改革改善税收环境的重要任务。国家税务法的规定,每个月前半个月是纳税申报和缴费期,客观的大数据显示,一般60%的纳税在最后两天来到大厅办税,最后两天每天的办税量是平时的3到6倍。为了解决这样的痛点和堵点,税务部门一直在引导纳税人从网上办税、错峰办税、预约办税,同时增开窗口、增家人员、延时办理等等一系列举措,尽一切努力让纳税人少跑路、少排队,快办快回节省时间,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信这个问题可以尽快得到解决。
还有人反映,一旦遇到违规现象发生,企业可能不自知的,有时候虽然不是主观恶意逃避申报,遇到这个麻烦,能不能及时方便的进行下一期的申报?侍鹏表示,如果企业存在逾期没有申报、逾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形,系统会记录下来,必须处理完毕之后才可以申报。现在也在实施一些简易处罚办法,比如说对于纳税人忘记申报这种轻微的违章行为,将按照简易的处罚办法在大厅就可以办理。下面还会研究在电子税务局推出线上处罚功能,方便大家处理违章。
年终奖可以自行选择缴税方式吗?
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收入选择划算方式缴税
南京的梁女士反映,她是南京一家民营企业的职工,单位这个月发放了2023年度的全年绩效奖36000元。根据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把这笔奖金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单独纳税。她想问一下,怎么选择比较划算呢?纳税人有选择的权利吗?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长黄纬东表示,年终奖究竟是单独计税还是和其他综合所得在一起算税,确实有一个税务差,如果通常的去判断,根据每一个人的收入情况去判断,她的年终奖是三万六,如果是单独计税就把这三万六平均到12个月去找税率,平均到12个月就是三千,算最低的税率,如果这个观众收入比较低,每年不超过六万个人所得,就可以并进去,如果他收入超过六万,就可以单独计算,这样两种税收的差别很容易看出来。具体用哪一种方法计税,完全由纳税人自己选择,公司主要是代扣代缴,不过建议单位会计把公司员工的收入情况大体算一下,选择绝大部分员工划算的方式进行缴税。
南京的马先生反映退税难?淮安出租车司机质疑被挂靠的公司每月多收了165元的增值税?招投标时发现纳税评级是c级,会对公司平时的业务有影响吗?开具房屋租金发票能不能简便一些?错过一季度纳税申报?小微企业二季度补申报还能享受减税降费政策吗?节目中,不少网友和听众还提出了这些问题,省税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也一一做了直面回应。侍鹏在节目尾声表示,所有现场无法解决的事情要立即进行核实,比如退税要快退,整改要抓紧,要做到件件会回音。全省税务部门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省委提出的建设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的目标要求,以永远在路上的定力,持续推进办税缴费的便利化改革,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服务好江苏高质量发展。(记者 曹卢杰)
【第11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下载
2023年度常州市居民医保
已经开始缴费
如收到以下短信的常州人
请注意了!
“您的居民医保扣缴不成功”
▼
2023年度
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
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批量扣费时间为
10月底、11月底和12月20日
扣费第一阶段已经结束
还没缴费的请注意
11月1日起,可在线缴费了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须同步参加长护险,参保对象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居民(需既往曾参加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3.在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4.本市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
5.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入学前来常儿童(其父母有1人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满12个月的);
6.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和长护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同步缴纳,2023年度居民医保(含长护险3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
1.“老年居民”730元/人;
2.“未成年居民”390元/人;
3.“高校大学生”230元/人;
4.“非从业居民”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常州经开区个人缴费标准为930元/人,溧阳市、金坛区个人缴费标准为730元/人。
5.符合免缴条件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
参保登记
2023年度居民医保正常缴费人员,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的视作延续参保。新参保或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办理方式如下:
1.现场办理
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居住证、学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居民医保经办窗口现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常高校大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
2.掌上办理
登录“江苏医保云”手机app,点击“我要保”中的“居民参保”模块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网上办理
登录“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中的个人网厅,点击“我要办”中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模块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方式
(一)“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
1.省社会保障卡扣缴
我市“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主要通过“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省保卡”)扣缴,其中同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居民通过养老保险签约账户扣缴。 11月1日起 “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柜面、pos机刷卡、我的常州app电子钱包等渠道缴费
2.微信缴费
(1)进入微信小程序,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点击进入。
(2)首次使用小程序需进行授权操作,授权完成后进入缴费界面。
(3)点击“缴费”(点击切换缴费人,也可以为他人缴费),进入到缴费页面,勾选需要缴纳的社保项目,确认缴费信息是否准确,点击“一键缴费”,进行缴费。
(4)缴费完成后,会有“支付成功”的界面,点击“完成”后,会返回至小程序界面,提示“缴费成功”。
(5)缴费成功后可在小程序中查看缴费记录。
3.支付宝缴费
(1)进入支付宝,在“首页”界面最上方“搜索”栏输入“江苏税务社保缴纳”,点击进入“江苏税务社保缴纳”服务界面,点击“下一步”。
(2)首次登陆,需要完成服务授权,点击同意进入缴费界面。
(3)进入缴费界面,本人缴费,直接点击本人头像;为他人缴费,点击“为他人缴费”,输入被缴费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点击确定。
(4)弹出缴费列表页,确认缴费信息是否准确,点击右下角的“去支付”。
(5)点击“立即付款”,完成缴费,缴费成功后可查看缴费记录
4.银行柜面缴费
持本人身份证到各银行网点查询缴费。我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江南银行、邮储银行各网点均支持现金缴费功能。
5.银联pos机刷卡缴费
缴费人可以持银联卡至税务部门设立在各级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或办税服务大厅的窗口用pos机刷卡缴费。
6.我的常州app电子钱包缴费
(1)登录“我的常州”app,在首页选择“服务—社会保障—参保缴费—养老医保缴费”。
(2)点击“养老医保缴费”,进入缴费界面。
(3)选择缴费险种,选择缴费信息,核实信息是否准确,点击“提交”,完成缴费。 使用“我的常州”app电子钱包缴费功能需提前开通电子钱包业务。 若出现已扣费但提示“缴费失败”的,相关款项将在3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
(二)“高校大学生”
在常“高校大学生”由学校统一收取保费后代缴
特别提醒
广大居民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时应准确留存手机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前往各级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若您在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
欢迎您拨打税务咨询电话
参保登记咨询热线:12393
缴费服务咨询热线:12366
扩散提醒身边的朋友
来源:常州税务、常州医保
【第12篇】江苏税务总局
本报讯(通讯员 苏穗 经济报记者 朱梦笛)6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挂牌成立,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正式合并。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出席挂牌仪式。
樊金龙指出,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将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证。希望江苏税务系统以此为契机,展现新形象新作为,逐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让江苏百姓和市场主体有更多改革的获得感,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顺利挂牌表示热烈祝贺,希望江苏税务部门以挂牌为新的起点,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同心同德、齐心聚力,扎实平稳做好后续各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展现新税务机构的新作为、新风采。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地税合并后,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所有税收业务,实现了“一厅通办”、“一网办理”,12366税收政策实现了“一键咨询”,统一了执法尺度和税收政策口径。
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41个办税服务厅实现“一厅通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特服号全面启用新的语音导航,已受理各类税收业务咨询近百万。与此同时,原省国、地税电子税务局整合成“江苏省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可通过统一渠道和界面进行登录、并实现关联业务的一次性办理。
“税务部门纳税服务质量会上一个新台阶!”奇瑞捷豹路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何培芳对国地税合并后充满期待。她表示,作为汽车制造产业龙头企业,税务业务量很大,以往国地税业务分开专人办理,增加了企业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此外,一些税收业务咨询各自独立,企业不好整体消化吸收。国地税机构合并后,企业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都会大大降低,税收政策对外口径统一、沟通渠道进一步整合优化,大大加强了我们对于税收的整体把握,这些都是对企业实实在在的便利。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组建后,市、县新税务机构也将逐步分级挂牌。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税务部门将全力以赴、扎扎实实地做好组织收入、落实减税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等各项工作,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务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第13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网
案例
会计小白是几家个体工商户的代理记账会计,主要负责日常申报还有代开发票的相关涉税事宜,但是自从9月开始实名制登陆电子税务局后,因为个体户税务登记时只登记了法人的信息,因此只有法人才可以完成实名认证登陆电子税务局,对于代理记账的会计来说,很是头疼,要么去大厅增加办税人员后,才可以实名登陆。不然的话,有时候需要通过联系法人获取手机验证码后再登陆,相当麻烦,有什么方法解决这个登陆问题呢?
根据要求,现在登陆电子税务局需要实名制登陆,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增加或者变更成为这家个体的办税人员后,实名后便可随时扫码登陆了,现在也有个好消息,就是个体增加办税人员可以不用跑税务局了,也可以在网上实现增加了,现在把具体操作和大家分享下:
首先,也是需要先进行微信实名采集。通过关注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者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在我的信息或者微服务里可以做实名认证操作。
其次,登陆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基础信息维护里维护编辑信息,在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对明细表里办税人姓名栏次里是否修改为是后,在弹出的信息框里完善确认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后,点击获取验证码后,点击确认,再把办税人身份证件种类,是否修改选择是后,在确认后内容里选择正确的身份证件,比如居民身份证,然后保存提交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对表。
此时,表单状态显示是受理中。还需要最后的一部操作,就是在苏州税务或者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上去看,是否收到一条税务事项提醒,点击进去,确认后提交即可。
注:本文仅适用于江苏地区哦。
【第14篇】江苏省税务合并
伟康医疗:派生分立是否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派生分立的会计、税务处理及法律程序
【发行人概述】
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康医疗”或“发行人”)于2023年8月26日上会时被创业板上市委否决。伟康医疗的主营业务为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反馈回复】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以派生分立的方式将全资子公司益傲建材剥离至分立出的江苏盛帆茗名下,益傲建材主要资产为与医疗器械生产主业无关的非居住房产和车位使用权;主要负债为对江苏昊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和与上述非居住房产建设相关的应付东桥建筑工程款;本次派生未分立剥离其他负债。益傲建材于2023年12月25日向昊鹏实业借入6, 950万元用于偿付其对公司的欠款,上述欠款已经剥离。
(2)2018-2023年,发行人对东桥建筑的应付工程款分别为790.91万元、2, 118.30万元和2, 270.12万元,另外,发行人和东桥建筑于2023年9月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4, 800万元。
(3)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场所和主要经营场所均为沭阳县温州路18号厂区。本次分立后,仍回租益傲建材置出的房产。
(4)昊鹏实业除投资发行人和迈诺尔(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外,未开展其他业务经营,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昊鹏实业2023年和2023年1-3月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11, 585.39万元和-3.37万元,其中迈诺尔(苏州)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益傲建材100%的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进行派生分立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置出资产后回租的原因和合理性,定价公允性;
(2)发行人的业务与益傲建材的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是否独立;逐笔说明益傲建材对发行人欠款形成的原因和具体金额;
(3)分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分立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损益处理,业务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共担或代垫;
(4)分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是否约定连带责任,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东桥建筑采购的金额和具体内容,在建筑合同签订前对东桥建筑存在应付款的原因和合理性,建筑施工的各期进展及对报告期内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计量的影响,对益傲建材进行施工投入后续剥离的原因,相应的债务是否转移至益傲建材,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的利益,是否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6)2023年和2023年1-3月,昊鹏实业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具体构成,益傲建材置出发行人后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东桥建筑和益傲建材的资金流水往来核查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三)分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分立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损益处理,业务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共担或代垫
1、分立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①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对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此外,根据上述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分立事项,“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a.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b.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②近期 ipo 相关案例
③发行人本次分立的会计处理
公司本次分立为派生分立,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的股权结构完全相同,未引进新的股东,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实质是公司净资产(股权)的分立,不存在资产、负债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因此参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权益结合法”,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分立的会计核算与处理,分立净资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分立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冲减被分立企业的资本公积。
伟康医疗单体报表层面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1,000.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益傲建材” 1,000.00万元。
合并层面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 1,000.00万元、“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 24.35万元、益傲建材账面各项负债 9,362.01万元,贷记益傲建材账面各项资产 10,386.36万元。
综上,公司关于分立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与国光电气、星辉环材等案例不存在明显差异。
2、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本次派生分立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昊鹏实业、刘春良和上海宏建。
(1)昊鹏实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司分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即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③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④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本次派生分立不涉及非股权形式支付,伟康医疗所有股东均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江苏盛帆茗的股权,预期能够符合上述特殊税务处理条件。昊鹏实业拟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并将于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层报江苏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章集分局2023年 4月30日和2023年1月25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昊鹏实业自2023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形,未发现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昊鹏实业已出具承诺:“若本次派生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未能取得税务机关的备案确认,本公司保证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所得税款。”
(2)刘春良和上海宏建合伙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等目前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中,未明确将企业分立认定为股权转让、终止投资经营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行为。
公司本次派生分立实质是净资产(股权)的分立,预期能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资产、负债均以原账面价值作为会计核算和计税的基础,个人股东不存在转让股权或资产所得,亦不存在终止投资经营的情形。
作为江苏省内参考案例,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605389.sh)曾于2023年和 2023年进行了两次派生分立,均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个人股东在两次派生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刘春良和上海宏建合伙人未就公司本次派生分立缴纳个人所得税。刘春良、上海宏建已出具承诺: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分立中个人股东征税事项,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分立中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本承诺人将按规定及时缴纳或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3、分立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损益处理
本次分立前后,发行人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没有发生变化,过渡期损益不会影响分立前后股东的权益。因此,发行人股东之间未就本次派生分立的过渡期损益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处置方应合并被处置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直到丧失控制权之日。因此,在分立资产交割完成之前,过渡期损益并入发行人的合并财务报表。
4、业务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共担或代垫
发行人本次分立过程中对资产和负债的划分,遵循“资产跟着业务走,负债跟着业务、资产走”的配比性和公允性原则,原公司主营业务对应的资产及负债完整地保留在存续主体,主营业务的生产、采购和销售系统得以完整地保留和维系,与分立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派生分立后,发行人、益傲建材均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共担或代垫业务相关费用的情形。
(四)分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是否约定连带责任,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1、本次派生分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相应的财产分割;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就本次派生分立事宜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2023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派生分立的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代理人办理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2023年1月2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审议通过本次派生分立的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代理人办理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并明确本次分立方案待相关分立事项依法登报公告期限届满且无公司债权人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或公司已为提出要求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后,方可实施。由于公司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东,因此免于回避。
2023年1月 9 日,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就本次派生分立暨减资事宜进行了公告。
2023年2月23日,法定公告期限届满,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实施派生分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派生分立相关议案内容与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内容一致。由于公司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东,因此免于回避。
2023年2月23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派生分立的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公司编制了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负债清单,作为本次分立资产、负债划分的依据。本次派生分立剥离的资产系对子公司益傲建材的长期股权投资,未剥离其他资产、负债。
根据本次派生分立相关议案内容,公司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通过登报公告等方式将分立事项通知了债权人。公告期限届满,未有债权人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请求。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分立前主要债务均正常兑付。
综上,本次派生分立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2、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公司本次派生分立已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大会审议、登报公示和工商登记等程序,相关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以及人员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诉讼或纠纷的情形,不存在法律瑕疵。
根据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和2023年1月出具的《证明》,伟康医疗自2023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均能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律证分析】
伟康医疗以派生分立的方式将全资子公司益傲建材剥离至分立出的江苏盛帆茗名下,笔者重点关注了派生分立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法律程序。
1. 税法上对于企业分立的定义,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即a公司→b公司+c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即a公司→a公司+b公司
2.结合本案例,笔者将股份公司分立的一般流程概括如下: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5)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变更登记手续,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3. 会计处理
伟康医疗案例中的分立系派生分立,且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的股权结构完全相同,未引进新的股东,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实质是公司净资产(股权)的分立,不存在资产、负债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因此发行人参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权益结合法”,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分立的会计核算与处理,分立净资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分立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冲减被分立企业的资本公积。
中介机构解释了分立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找到近期ipo的同类案例作为参考,从而得出会计处理合规的结论。
4.税务处理
伟康医疗案例中派生分立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别为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及自然人。
由于发行人的派生分立不涉及非股权形式支付,伟康医疗所有股东均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预期能够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法人股东拟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并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对于先分后税的合伙企业及自然人股东,中介机构认为根据目前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并未明确将企业分立认定为股权转让、终止投资经营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行为。发行人本次派生分立实质是净资产(股权)的分立,预期能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资产、负债均以原账面价值作为会计核算和计税的基础,个人股东不存在转让股权或资产所得,亦不存在终止投资经营的情形。
发行人参考江苏省上市公司长龄液压(605389)案例,其曾于2023年和 2023年进行了两次派生分立,均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个人股东在两次派生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就公司本次派生分立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上述股东均出具承诺,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税款时,将及时缴纳。
【参考法规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14.01.01修订)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10.26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15篇】国家税务江苏
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盐城市纪委监委消息: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薛振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薛振平简历
薛振平,男,汉族,1963年2月生,江苏盐城人, 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大学学历。
1981年12月至1984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县大纵湖、义丰税务所办事员;1984年4月至1989年5月,任江苏省盐城市郊区税务分局办事员;1989年5月至1996年3月,历任江苏省盐城市税务局税政二科办事员、科员;1996年3月至1997年7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副科长;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局长;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04年3月至2023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2023年9月至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2023年6月起,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