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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合并(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0 10:29:03 查看人数: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财政部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合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财政部税务总局合并

【第1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合并

甲公司想吸收合并乙公司,从而取得乙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设备等,请问会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先看看什么是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吸收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消失。

增值税

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符合打包资产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土地增值税

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原企业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

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参考政策: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规定: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所得税

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在吸收合并中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如果吸收合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提醒:

如果满足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连续”的条件,可 以选择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个目的”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两个比例”是股权支付占总价款的比例不低于85%,转让的股权不低于公司全部股权的50%。

3、“两个连续”是在收购完成后连续12个月,公司不得转让支付的股权,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发生重大改变。

印花税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吸收合并属于不增加新的资金,仅仅是原企业资产合并,原已贴花不需再缴纳印花税。

参考政策: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吸收合并属于不增加新的资金,仅仅是原企业资产合并,原已贴花不需再缴纳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从文件条款来说,本次重组不应再计征印花税,但该文件有个重要的前置条件,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如不符合该条件的须按一般规定贴花完税。在实践中多数案例被征收了印花税。故本次重组业务仍须同主管税局进行沟通为准。

【第2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66号)

【第3篇】台湾财政部税务网

编者按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最强护佑公民民事权利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用1260个法条对应细致入微的民生关切,诠释了“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的涵义。这部规范民事生活的基础性法律对税收领域有什么影响,税务人应关注什么,本期分享税法专业人士的多视角观察。

cfp 图

启发之一:代缴税费有了新“说法”

税务公职律师应当深入学习民法典,传播民法典思维。民法典较原有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些变化,将对税务管理产生直接影响,外籍自然人能否注册个体工商户、合伙合同当事人如何纳税等问题值得征纳双方关注。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作为税务系统的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税务公职律师应当深入学习民法典,传播民法典思维,带动更多的税务人和纳税人学习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处理好涉税事宜。

征纳双方都应好好学习民法典

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

从调整社会关系的效果来看,民法典构建社会基本财产秩序,税法以此为基础运行,实现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因此,民法典不仅在生活层面与民众息息相关,与税收工作也紧密关联。在近几年的征管工作实践中,笔者深切感受到,在欠税管理、税企争议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方面,越来越多的涉税问题需要运用民商法去解决。因此,民法典不仅是法律人的专业课,也应当是征税人、纳税人的必修课。

学习民法典要注意其体系架构

相较先前有关民事的分散立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最大变化是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这并非是推翻以往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总体上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学习民法典,需要注意从整体上认识问题。

例如,所有权保留买卖规则。它是指对于动产买卖,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而是以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这样可以保障出卖人的利益,避免货款两空。民法典颁布前,该规则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里。合同法既写了物权变动一般规则,又写了这种动产物权变动的例外。民法典将合同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拿掉,交给物权编去解决,同时对担保法中担保合同的定义进行了扩大调整,把所有权保留买卖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另外,在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在行使权利时,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从中可以看出,民法典各编章各司其责,又协调一致。所以,学习民法典,首先要对民法典体系有一个整体了解,注意各编章的分工和联系。

值得征纳双方特别关注的重点

民法典较原有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些变化,将对税务管理产生直接影响,值得征纳双方关注。

1.外籍自然人届时能否注册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综合理解,只有中国公民才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而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范围与公民的范围显然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以后外籍自然人在我国能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值得关注。若可以,外籍自然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所得就会作为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合同当事人如何纳税

民法通则专设“个人合伙”一节,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典在民法通则“个人合伙”制度的基础上,在合同编增加“合伙合同”,将合伙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加以规范。

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在原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中有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对新申请的个人合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个体工商户管理。”与之对应,税收征管中将个人合伙作为个体工商户管理。随着合伙企业法等商事主体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该文件于2004年废止。税务机关一直根据工商登记类型,对个人合伙进行管理。

而民法典合伙合同的当事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里并未将合伙人限定为自然人。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死亡”,对应的是自然人;“终止”对应的是组织。这说明,合伙合同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

在现行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下,尚无专门针对合伙合同的税收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合伙合同当事人如何纳税,如何对其进行税务监管,是税收立法、执法乃至司法环节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建议,在有对应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前,应要求当事人就合伙合同约定的“共同事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各项税收参照合伙企业处理。

3.代为承担税费有了新的解决思路

在司法执行环节,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买受人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往往只得承担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由此引发的纠纷,一直是税收征管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三编“合同”基本可以起到债法总则的作用,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据此,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况下,买受人作为被执行人、税务机关之外的第三人,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有权向债权人税务机关代为履行债务人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并将追偿权确认为自己的一项其他应收款进行处理。缴纳完成后,可依本条第二款规定,即“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向被执行人追偿。

民法典值得税务人研究的还有很多,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解决具体涉税问题的思路,更带给我们新的思维方式——“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期待更多的税务公职律师分享学习民法典心得。(作者:郭明磊,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启发之二:借假离婚避税路难行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有利于降低草率离婚率,而且客观上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税务机关的“以夫妻财产分割之名,行住房买卖之实,规避房产交易纳税义务”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基本含义是,申请登记离婚,必须等待三十日才能取得离婚证,该期间,允许当事人反悔,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法上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降低离婚率,特别是对降低草率离婚率有积极作用。其实,这一制度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税务机关的征管难题也有积极推动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个人之间买卖住房,出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以及无偿赠与配偶等。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也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夫妻之间的住房转移并非市场交易行为,通常不会支付对价,多数情形下,仅仅是在形式上取回实质上属于自己的财产。因此,大多数国家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行为均免征各种税费。即使是在对财产赠与征收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也是免税的,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上述免税政策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其本身也是科学合理的。

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发现有少数人利用这一制度的漏洞,以夫妻财产分割之名,行住房买卖之实。即买卖双方先登记结婚,完成住房赠与之后,再登记离婚,整个过程可以在一天之内完成,在有“黄牛”协助的情况下,半天就可以完成。由于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这种避税行为,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目前还难以找到有效的应对措施。

民法典增加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得当天登记结婚的人,无法当天登记离婚,至少要等待三十天。即使当事人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所耗费时间也在一个月左右。由此,通过假结婚来买卖住房,将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和其他风险(如财产分割风险)。可以想见,一旦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实施,通过假结婚来避税的行为将大大减少,困扰税务机关多年的税收征管难题也将迎刃而解。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起草者可能没想到,一个保护婚姻的制度竟然也能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进而实现对国家税收债权的保护。这体现了法律制度之间的连锁效应。一个好的制度,不仅可以在其自身领域发挥作用,其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作者: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启发之三:纳税人隐私保护须补课

自然人的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能否提供,如何提供?民法典中的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为这些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税务工作中,常遇到律师持调查令要求调取纳税人纳税信息的情况。税务机关能否提供?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能,有的则认为不能,理由是纳税信息属于涉税保密信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2023年3月)》指出,律师可申请调查令调取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但律师调查令不适用收集和调取“与涉诉案件办理无关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那么,自然人的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具体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到启示。

史上最强保护个人隐私法典

最近通过的民法典是新时代最强护佑公民民事权利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其中最引笔者注意的是“人格权编”,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关规定回应了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获得如潮好评。在笔者看来,民法典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以下特点:

单独以隐私权成章。之前,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定在名誉权的范围内,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并未单独将隐私保护上升到权利层面。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开启隐私权保护新篇章。

明确了关键术语的定义。明确了隐私的内涵与外延,指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规定了隐私及其上位概念“个人信息”的法律关系,明确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同时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为个人信息及隐私权提供全方位保护。建立了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全方位保护框架,包括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条件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保护义务;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有提出异议并更正、删除的权利等。这也为未来制定更为详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基础遵循。

税法上的个人隐私保护尚存障碍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义务,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促进民法典实施的必然要求。而实践中,税法上个人隐私权保护尚存在障碍:

税法上个人隐私的内涵不明晰。无论是税收征管法还是《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税务机关应当保守的个人隐私都无明确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解释只说,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不明确。按照税收基本理论,纳税人拥有要求税务机关不过分侵犯纳税人的权利,该权利常被解释为拒绝税务机关无理搜查住宅、被要求提供与正常课税不相关的信息。但对于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并不明确。如《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显然,涉税保密信息与纳税信息不能画等号。

对纳税人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来看,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的规定分散,未形成有效保护机制。

建立完善税法个人隐私保护制度

未来,税务机关将是个人隐私数据最为集中的机关。这既是因为税务监管对象从以企业纳税人为主变为个人纳税人、缴费人和企业纳税人并重,也是因为未来智慧税务管理以海量涉税大数据为基础,以算法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智慧管理的底线,是信息来源安全可靠、数据运用规范合法,故应加强数据保护,从多方面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比如,以落实民法典为契机,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权并重保护;明确税收法律法规中个人隐私的内涵和外延;建立纳税人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删除不实个人隐私信息的制度;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保密权变为隐私权;不断完善纳税人个人隐私保护机制等。(作者:张义,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启发之四:反避税找到新依据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应以不侵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该原则对于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有借鉴意义。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令笔者眼前一亮: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可以借鉴这一原则,找到征纳双方行权的正当边界。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应以不侵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我国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首次引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新颁布的民法典沿用了有关规定。

在特别纳税调整案例中,纳税人常用的一个抗辩理由是,其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开市场价格条件下的双方合意行为,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不应被调整。这个理由忽视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税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范畴,若纳税主体滥用民法赋予的契约自由,从事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交易安排,就损害了国家利益,就要进入特别纳税调整规则规制的范围。

纳税人的权利滥用行为有严格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税务机关才能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规则使其实质负税。避税是权利滥用在税法应用中的实际效果,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是禁止权利滥用在税法实践中的对应反制。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从以下方面借鉴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准确确定避税行为。

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对确定避税行为构成要件具有指导功能

构成要件是重要的法律概念,是确定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标准。依照民法规定,构成权利滥用一般有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享有合法权利;二是其行为属于权利行使行为;三是因行使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四是行为人以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行使其权利。具备这四项要件,即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权利滥用行为。

虽然税法对于避税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无规定,但按照权利滥用和避税的关系以及民法规定,可以推导出避税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纳税人享有自由安排交易形式的权利;交易安排得以实施;交易安排实质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纳税人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实施交易安排。

税收可以引入权利滥用作为避税行为的上位概念

避税是纳税主体滥用民法赋予的自由缔结合同权利,从而实现对税法的规避和税收利益的不当获取。权利滥用本身就表明了纳税人行为的可追责性,这是特别纳税调整的法理基础。

在欧盟层面,以及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不得滥用不仅被列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还被发展为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基础理论。若税法中能引入权利滥用概念,将其作为避税行为的上位概念,不但会完善特别纳税调整的理论基础,而且会对征管实践产生有益的指引。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划定了征纳双方行权的正当边界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划定了纳税人正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边界,提供了权利滥用的确定标准,有利于准确把握避税行为的判定,同时也对税务机关行使特别纳税调整权进行了规制。

纳税人应善意进行税收规划,不滥用契约自由,所实施的交易安排不能超越合理商业目的(指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对于纳税人的交易安排,税务机关只有掌握了充分、明显的证据证明其满足避税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否定纳税人的交易安排。否则,税务机关应尊重纳税人的意思自治和交易形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自由,为纳税人的经济安排提供确定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契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保障纳税人信息隐私权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权利义务相匹配的角度看,保障纳税人正当的权利要求也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特别纳税调整不同于其他税收征管方式,税务机关在调查调整过程中会获取纳税人的大量信息,特别是被调查企业的关联企业以及与调查相关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这类信息,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未经本人允许或法律授权不得泄露。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有关企业保密。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补充与解释

一般反避税规则是特别纳税调整的兜底措施,针对的是纳税人滥用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在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法律适用中,税务机关需要运用价值补充方法,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价值引入避税安排构成要件判断过程中,从而实现反避税一般条款法律适用的妥当性。在对一般反避税规则进行执行解释时,税务机关需要充分考虑禁止权利滥用背后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做到公正利益和实质课税的平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对税企双方有着同样的遵从要求。出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目的,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主体间非法律明文禁止的交易安排,不应加以干涉。对纳税主体而言,其应以主观善意来行使权利,所做的交易安排应具有商业实质。只有税收法律关系的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才能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民法、税法价值的统一。(作者:刘付永,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职律师、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6日b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4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成立三部门会商机制。2023年5月10日上午,三部门联合举行留抵退税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道树

王道树: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成立三部门会商机制。今天三部门联合举行留抵退税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荣鄂、预算司司长王建凡,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董化杰,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谢文、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督察内审司司长邓勇出席发布会,就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情况等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我是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我首先介绍一下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

今年实施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其安排与前期政策相比,可以用“两聚焦、三加力”来概括。所谓“两聚焦”,就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即“1+4+1”行业),精准锚定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关键环节,充分体现助力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鲜明政策导向,发挥助实体、扩投资、促创新的积极作用。

所谓“三加力”,一是在扩大范围上加力。进一步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不仅允许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允许其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在提高比例上加力。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和先进制造业保持一致。三是在加快频次上加力。对所有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纳税人均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比照先进制造业,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条件。

税务部门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合力推动政策加速落地,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

据统计,今年4月1日至30日,全国已有8015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退到145.2万户纳税人账户上,再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的此前出台的留抵退税老政策退税1233亿元,1-4月共有9248亿元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上,助企纾困的政策效应已经开始显现。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快已定助企纾困等政策实施进度,按照“精细服务、直达快享、科技防范、狠打骗退、快准稳好”的工作要求,既统筹加快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进度,又切实加大风险防控力度,确保全年政策上半年大头落地,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新华社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今年实施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空前,请问采取了哪些举措加快释放留抵退税政策红利?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 贾荣鄂

贾荣鄂:实施增值税大规模留抵退税,是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今年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2023年新增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相对于减税和增加政府投资,留抵退税政策效果更直接、更及时,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政策安排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是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支撑的就业人口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是历次减税降费重点支持的对象。2023年留抵退税政策设计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和优先安排对象,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放宽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同时,在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在4月份最先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5月份开始退还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在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时候,留抵退税这一场“及时雨”,直接给企业增加现金流,将极大地增强小微企业的发展信心和底气,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难关、复元气。

二是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税额问题。制造业上下游关联度高,对服务业和就业的带动能力强,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和基础,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和重点。2023年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全面解决这六个重点行业的留抵税额问题。

三是加快退税工作进度,让企业更早受益。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落实退税减税政策作为今年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密切跟踪经济运行情况,及时优化政策落实举措,推动政策尽快落地生效。第一时间制发具体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留抵退税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在狠抓小微企业留抵退税落实进度方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与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强化资金保障,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在提前中型企业退税实施时间方面,此前已发通知将中型企业存量留抵退税实施时间由2023年三季度,提前至5月1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各项退税减税措施落实落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宏观经济稳定提供强力支撑。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请问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首月情况如何?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 谢文

谢文:谢谢,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首月,税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指导下,在各级财政和人行国库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克服时间紧之难,加班加点调整信息系统,开展宣传辅导,确保政策如期顺利实施;克服工作量大之难,经常周末也不休息,从严从细进行推进;克服疫情散之难,战疫情,保退税,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力争尽快让“真金白银”落到企业口袋。

一是建好机制抓落实。按照“党委领导、纪检监督、局领导分片包干、领导小组靠前指挥、退税减税办日常协调、各职能组既各司其职又相辅相成”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从上到下一贯到底、任务逐级落实。

二是科学统筹提进度。建立纳税人留抵退税情况动态台账,逐户摸清退税底数,按日跟踪分析各地退税数据,按旬评估分析退税进度,抓牢4月份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这一关键节点,及时提示提醒纳税人尽快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三是风险防控织密网。税务部门既便捷高效为守法纳税人办理退税,又精准严密防范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确保退税资金精准直达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税收大数据织密政策落实“防护网”,对留抵退税纳税人风险进行全景扫描,发现风险疑点迅速进行处置,做到留抵退税管理跟得上、风险防得住。

四是内部挖潜简流程。基于系统数据预填相关退税信息,交纳税人补充并确认,在完成申报后实时向相关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提醒,进一步提高退税申请便利性。

五是部门协作聚合力。各级税务机关与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密切协作,紧紧依托政府牵头建立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资金保障,有序办理退税,确保退税红利快速直达纳税人。

4月份,已有8015亿元退税款退到145.2万户纳税人账户上。其中,小微企业是受益主体,已获得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共139.5万户,占比96.1%,共计退税4189亿元,占比52.3%。享受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六个行业受益明显,共52.2万户纳税人获得退税3927亿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人民银行为高效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主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 董化杰

董化杰:谢谢您的提问。感谢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人民银行、对国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2023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决策部署,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一是靠前发力,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结存利润,为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供资金保障。

为保障财政支出强度,支持税务部门加快办理留抵退税,人民银行靠前发力,根据退税进度,加快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的节奏,2023年以来,已累计上缴结存利润8000亿元,全年上缴利润将超1.1万亿元,为退税资金保障打下坚实基础,直接增强财政可用财力,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同时,已上缴结存利润8000亿元相当于降准0.4个百分点,与其他货币政策操作相互配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央行上缴利润也将通过财政支出下沉基层、直达市场主体,预计上缴超万亿元结存利润将拉动全年广义货币(m2)增速约0.5个百分点,很好体现了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同配合。

二是明确责任,强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各部门间协调配合。

4月18日,人民银行、外汇局出台了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其中,专门强调要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畅通退税资金拨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确、安全直达市场主体,促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人民银行还指导和要求分支机构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同时,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税部门建立会商工作机制,研究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优化退税业务流程,及时解决工作难题。

三是主动担当,畅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近期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在时间上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六税两费减免退税、出口退税等多项政策性退税叠加,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退税业务量大幅增加,达到历史峰值。为确保退税业务顺利开展,妥善应对退税业务量激增和疫情影响的双重挑战,各级国库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及时完成了国库业务系统有关参数设置;加强系统运维保障,优化退税业务安排,将国库系统办理业务的终了时间延长至每天19:30,并且支持双休日、节假日办理退税业务;强化应急保障机制,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人员安排和系统保障,确保疫情期间增值税留抵退税等资金拨付、退付业务不间断。

四是积极作为,准确高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的拨付退付业务。

人民银行充分利用国库信息化系统,实现退税业务全链条无纸化办理。各级国库及时拨付留抵退税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有效增强了基层退税资金保障能力;提高国库审核监督效率,做到退税业务“即来、即审、即办”,确保退税资金账目清晰、流向准确,安全、快速退到申请人账户,支持助企纾困政策红利及时直达市场主体。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国库服务能力,有效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全力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顺利实施,切实保障退税红利加速释放。

人民网记者提问

人民网记者:据了解,税务部门今年推出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请问是如何服务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韩国荣

韩国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落地,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税务总局分三批推出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形成了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以下简称“春风行动2.0版”)。

作为税务部门的便民利企服务品牌,“春风行动2.0版”在服务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方面切实做到了宣传辅导有精度、优化体验有温度、便利享受有速度。

一是宣传辅导有精度。自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公布以来,税务总局充分利用各类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推动“政策找人”、直达快享。及时发布“一揽子”“清单式”“可视化”政策解读产品90个。以“税收优惠促发展 惠企利民向未来”为主题,开展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并将宣传月活动延长至5月底,重点宣传留抵退税政策。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标签体系,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将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精准推送至纳税人,今年以来已惠及纳税人1059万户次。5月份,我们还将重点指导各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最新的企业清册,完成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的分类辅导。

二是优化体验有温度。全国税务系统按照“春风行动”统一安排,着力于留抵退税政策,在不断优化办税体验方面推出了系列举措。比如,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将其作为察实情、听民声、解难题的重要方式,及时收集掌握纳税人关于留抵退税等方面的诉求,第一时间回应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尽享、快享、易享政策红利。再如,组织各地税务机关于4月下旬开展“增值税留抵退税定向体验活动”,邀请税费服务体验师化身“办税员”“质检员”“宣传员”体验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累计组织体验2951人次,通过体验活动收集到意见建议276条,其中绝大部分已及时响应,让退税服务体验更“有感”。

三是便利享受有速度。为了让纳税人更快更便利地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税务部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方式,通过不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为确保纳税人线下办理退税更加快捷,各地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并在“五一”假期坚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留抵退税业务申请。同时,税务总局还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设立100个留抵退税工作直联点,畅通问题反映渠道,确保纳税人便利、快捷享受留抵退税红利。

此外,税务总局还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通知,共同开展2023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了“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4大类主题活动12项行动措施。作为2023年“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春雨润苗”将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让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市场主体,以“春风化雨”滋润“小微之苗”,助力小微市场主体行稳致远、发展壮大。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围绕“需求响应更快、网办体验更佳、分类服务更好、疫情应对更实”的工作标准,持续提升精细化、便利化服务水平,有力保障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今年留抵退税这么大的规模,财政部门做了哪些工作,保障基层应退税款及时退付、财政运行不受影响?

财政部预算司司长 王建凡

王建凡:今年以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过紧日子,大力压缩行政开支,压减中央本级支出,多渠道筹措资金,制定实施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地方特别是基层财力支持,强化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的资金保障。

第一,安排专项资金1.2万亿元,支持地方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保障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财政部通过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近年结存利润,安排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1.2万亿元,包括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6200亿元、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3000亿元、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2800亿元。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实行单独调拨。其中,列入2023年预算的800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已分别于3月21日、4月14日分批下达。

预算下达后,财政部督促指导各省级财政部门对退税规模较大、财政相对困难的县区制定针对性财力保障方案,特别是退税额度超过自身财力水平的重点县区,要予以密切关注,开展一对一辅导,确保这些县区在做好退税资金保障的同时,实现财政平稳运行,“三保”保障不出问题。比如,辽宁、内蒙古等地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对退税规模较大、财政运行较为困难的县区留抵退税给予100%补助。

此外,考虑到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的退税节奏进一步加快,财政部将提前下达相关资金,确保地方有充足财力用于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和基层“三保”保障,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加紧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市县财政。

第二,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地方财政库款调度支持,保障退税资金需要。

财政部积极协调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加快上缴近年结存利润。人民银行、中投公司等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筹措资金,确保上缴资金及时到位。

为了确保退税资金及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库款调拨力度。财政部根据资金调拨和库款情况,以及税务部门留抵退税办理进度等,滚动开展增值税留抵退税资金监测,及时进行资金调度。省级财政部门也比照中央做法,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将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单独调拨范围,及时拨付到市县,确保基层退税需要。例如,江苏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创建增值税留抵退税预警模块,对库款动态保障倍数低、申报退税计划大于库款余额、实际退税金额大于专项资金调拨的情况及时预警,并在1天内快速精准调度库款确保基层退税资金需求。广东考虑湛江市等退税额度大、财政较为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调拨库款,约覆盖市县退税规模的九成,确保退税资金需要。四川为资金分配开通“绿色通道”,将资金分配下达时间缩短至普通资金的三分之二。陕西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省以下分担机制,省级财政统一垫付留抵退税地方分担50%部分,确保及时足额退付。

第三,建立三部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会商机制,协同高效推进退税工作。

为高效推进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建立落实留抵退税政策三部门会商机制,4月份以来已召开四次专题会议,加强退税工作分析研判,研究推动解决退税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此基础上,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会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留抵退税资金保障,加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落实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促进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地方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进展,继续在财力和资金上对地方特别是县区基层给予大力支持,确保留抵退税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坚决防范并严肃查处企业“骗退税”、地方“骗补助”等扰乱财经秩序的行为。

新京报记者提问

新京报记者:近段时间,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陆续曝光了多起骗取留抵退税的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和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例。能否详细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司长 邓勇

邓勇:谢谢您的提问。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部门外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内查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为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地保驾护航。

一方面,在公安等部门大力支持下,从严从重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一是快速选案。建立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和省市区税务局多层次、立体化的案源管理体系,力求对骗取退税的企业早分析、早发现、早立案、早查处。二是从严检查。统筹调度全系统稽查力量,加强上下联动和内外协调,聚焦不法企业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办,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团伙式、跨区域、恶意造假等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三是分类处理。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加强曝光。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区税务局持续开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有力警示震慑不法企业,向全社会释放对骗取留抵退税严查重处、“违法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在前期已曝光68起典型案件基础上,今天再曝光6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四川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四川省遂宁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团伙成立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2亿元,同时为多家下游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提供便利。税务稽查部门已依法追回3户受票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共计66.2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分别处1倍罚款。目前,税务机关正对涉案企业下游可能继续利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公安机关已对1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贵州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贵州省遵义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虚开团伙采取“票货分离”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亿元。稽查部门已阻断2户受票企业利用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17.6万元,并对涉案企业下游可能继续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公安机关已抓获该虚开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

(三)广东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广东省佛山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佛山瓯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402.54万元。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1倍罚款。

(四)云南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云南省昆明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昆明国立维通电梯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22.32万元。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五)内蒙古查处一起利用关联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案源线索,依法查处了赤峰鑫恩商贸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0.19万元。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六)湖南查处一起汽车销售服务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湖南省娄底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湖南省税务局推送大数据筛选的疑点线索,依法查处了娄底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64.7万元。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另一方面,严肃查处税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释放从严监督、依法惩处的强烈信号。一是建机制。税务总局、各特派办、省、市、县税务局均成立督察工作组,建立健全同频共振、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上下结合、分级负责,有力推进政策落实监督。二是明重点。聚焦政策执行、责任落实、风险防控、稽查办案、问题整改等重要环节,明确14类45项督察要点,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发现内部管理和执法问题线索,推动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三是强监督。聚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查处典型问题。加大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四是盯整改。对内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一盯到底,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并举一反三,持续深化整改成效。五是严问责。对落实留抵退税消极懈怠、工作拖拉、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出现区域性大规模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律严肃处理;对税务干部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的一律严肃处理。

目前,总局已主动公布了4批6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失职失责、内外勾结受到处理典型案例。今天,再公布3起,分别是:

(一)安徽省税务局对1名内外勾结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税务人员立案审查。近日,安徽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深入开展一案双查,对1名内外勾结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税务人员予以立案审查。经查,安徽省池州市某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黄某,涉嫌与不法分子林某内外勾结,为林某控制的4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下游受票企业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目前,当地税务部门纪检机构已对黄某立案审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内蒙古达拉特旗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石某某审核留抵退税未执行有关规定,在企业存在涉税风险疑点、风险应对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规审核通过退税申请,导致多退税款,受到责任追究。达拉特旗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副局长石某某在审核某公司留抵退税申请时,未执行留抵退税有关制度规定,在该企业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风险应对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规审核通过其留抵退税申请,造成多退税款。目前,达拉特旗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石某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三)辽宁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杨某审核留抵退税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相关数据,导致多退税款,受到责任追究。抚顺某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的方式,按小型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从而多退税款。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杨某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该企业在《退(抵)税申请表》上填写的营业收入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相关数据,且数额差异较大,导致多退税款。目前,抚顺市新抚区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杨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税务稽查打击力度,对骗取留抵退税等各类违法行为做到“露头就打”;同时严查税务干部履责不到位特别是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行为,全力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

王道树:刚才,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几位同志回答了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下一步,三部门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落实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作出积极贡献。

【第5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01#

小规模阶段性免税政策本月就要到期了。

很多人在问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是否还会延续?

税小鸽觉得大概率是会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政策实施的背景并未发生改变,背景未变,政策大概率会继续执行。

2023年小规模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也要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使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以稳定市场预期。

背景就是近年来结合疫情和市场,国家不断增强的对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的力度。目前这个基本面并无实质性改变,所以相应的政策至少应该还会保持一个持续状态,至少不能缩减优惠力度。

如果阶段性免税政策不延续,小规模起征点季度15万2023年底也到期,那么小规模就正常就是3%的征收率,这个优惠缩减就很大了,所以延续优惠是大概率事件。

02#

当然,纳税人做一个适当的安排也是必要的,毕竟政策的东西没人敢百分百预测准确。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对于2022所属纳税义务的业务应该做到应申报尽申报,该开票的把发票尽量开了,对2023年的业务做个梳理,做个了断,以免因为漏申报、漏开票,后期政策假如未延期又出现补票而需要更正上年申报表的尴尬问题。对于自然人来说,记得在12月31日之前把2022业务的发票代开了,毕竟2022还是免税,2023年未可知。

其次,可以适当结合业务情况,在小规模500万标准的可控范围内,做一个可控的开票筹划,这个具体结合自己公司情况,适当的操作即可。

第三、2023年销售方和客户谈判业务时候尽量以不含税谈判,最后结算以实际政策来,避免出现因为税点把握不准,价格制定不合理导致最后结算时候的亏损,比如以为2023年继续免税,以免税价格预测了利润,签订了合同,结果政策不延续,税点侵蚀了利润,导致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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