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江苏国税电子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江苏国税电子税务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网
案例
会计小白是几家个体工商户的代理记账会计,主要负责日常申报还有代开发票的相关涉税事宜,但是自从9月开始实名制登陆电子税务局后,因为个体户税务登记时只登记了法人的信息,因此只有法人才可以完成实名认证登陆电子税务局,对于代理记账的会计来说,很是头疼,要么去大厅增加办税人员后,才可以实名登陆。不然的话,有时候需要通过联系法人获取手机验证码后再登陆,相当麻烦,有什么方法解决这个登陆问题呢?
根据要求,现在登陆电子税务局需要实名制登陆,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增加或者变更成为这家个体的办税人员后,实名后便可随时扫码登陆了,现在也有个好消息,就是个体增加办税人员可以不用跑税务局了,也可以在网上实现增加了,现在把具体操作和大家分享下:
首先,也是需要先进行微信实名采集。通过关注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者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在我的信息或者微服务里可以做实名认证操作。
其次,登陆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基础信息维护里维护编辑信息,在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对明细表里办税人姓名栏次里是否修改为是后,在弹出的信息框里完善确认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后,点击获取验证码后,点击确认,再把办税人身份证件种类,是否修改选择是后,在确认后内容里选择正确的身份证件,比如居民身份证,然后保存提交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对表。
此时,表单状态显示是受理中。还需要最后的一部操作,就是在苏州税务或者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上去看,是否收到一条税务事项提醒,点击进去,确认后提交即可。
注:本文仅适用于江苏地区哦。
【第2篇】登陆江苏国税电子税务
(网络图)
“您好,这是您今天早上在网络申领的发票”,昨天下午三点多,无锡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的财务部里来了两个身穿“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服装的小伙子,将7箱发票运送到了财务人员的手中。据悉,自今年五月份开始,无锡市国税局正式与中国邮政物流签订“税邮合作”框架协议,为无锡范围内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提供发票o2o服务,让纳税人不跑“马路”走“网路”,足不出户就可以领用发票。截至目前,全市网上申领发票用户已经超过100户,申领发票近万份。
新变化◆十几万户a、b级纳税人可享“发票专递”服务
“企业每个月用票量都很大,每次领发票除了要花上大半天的时间预约、取号、排队外,还得带上2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才能把五六箱子的发票运回公司”,八佰伴财务部工作人员介绍,现在有了发票o2o的“发票专递”服务后,只要在电脑前点点鼠标,花半分钟就能完成发票领用申请,然后就可以坐等发票送上门了。该工作人员表示,有了发票送上门的服务以后,帮助企业大幅降低领取发票所需的人力等各项成本,也让企业节省出了大量的时间。
据悉,所谓“发票专递”是指无锡范围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具有发票领购资格,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升级版,且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并达到a、b级纳税信用纳税人(有欠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除外),在完成纳税申报、抄报税和清卡的情况下,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签署《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专递”使用协议》,实现网上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事宜。不过,纳税人不愿意使用快递业务,或对电子税务局不熟悉,依然可选择到窗口进行办理。
“发票业务线上申请、线下配送的服务,切实破解了纳税人办税的堵点、难点、痛点,无锡大市范围内十几万户a、b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可以不跑‘马路’,只走‘网路’,足不出户就轻松领到发票”,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同时,发票o2o也大幅提高了国税部门的办事效率,引入邮政配送力量后,有效缓解去年“营改增”全面扩围所增加的约5万户用票纳税人压力,发票领用业务与传统模式相比效率提升了50%以上。
从无锡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了解到,一般情况下,“发票专递”服务确保纳税人上午申请,下午就能收到发票。即便是下午申请的,第二天上午也肯定能收到。此外,纳税人还可在领用模块查询发票申领受理进度及配送情况。
新操作◆收发票必须提前准备好公章
据悉,纳税人申请“发票专递”服务只需要三个步骤即可。首先是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在“发票领用申请-网上领用发票”模块提交申请。然后就能“坐等”发票上门了,等发票邮件送达后,申领人只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当场核对收取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对无误的,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交投递员;如果核对发现问题,申领人可当场退还投递人员。最后,申领人收到核对无误的纸质发票后,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升级版开票系统,下载电子票号。
“发票投递有专员、专车,确保网上申领的发票能准确无误地达到纳税人的手中”,无锡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发票专递项目的资费比普通快递也有优惠,首重1000g是14元,之后每增加1000g增加2元费用。
此外,工作人员也提醒网上申领的纳税人,在使用本项目时,收件人应当提前准备好公章或财务章。然后会同投递人员共同当面打开邮件并核对发票。纳税人核对无误后在收票单上签字、盖章,再由邮政速递物流投递人员将收票单回收返回至区域发票配送中心。
其强调,发票专递项目不允许在没有公章或财务章的情况下签收。同时,发票专递项目也不允许改址投递,如纳税人需要修改地址,只能在网上修改申请地址。 (晚报记者 小麦)
原标题:
不跑“马路”走“网路”
无锡开启“发票专递”服务
【第3篇】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办税环境,降低出口企业办税成本,2023年底前,江苏省国税局开发并成功上线了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影像资料采集功能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即日起全省出口企业均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上述功能或系统。
1、“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上线后,出口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之间,任选一种申报途径完成出口退(免)税申报。
选择“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的,出口企业可直接通过网页方式在线注册、在线录入、在线退税申报、在线申报反馈、在线下载疑点、在线更新退税文库、在线办理单证、在线报送影像资料,并可实时查询出口退税进度。
2、适用企业范围
除四类出口企业外,其他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企业在办理特定业务时,如需提供有关纸质资料的,可使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影像资料采集功能。
3、适用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单证业务、视同出口业务、零税率应税服务业务中无相关电子信息所涉资料。
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影像采集所涉资料
1、单证业务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费普通发票、来料加工手册
(2)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来料加工手册
(3)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
(6)代理进口货物证明:进口报关单、加工贸易手册、代理进口协议
2、视同出口业务
(1)中标机电产品: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生产企业提供)、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证明、供货合同、发货单、收货清单、分包合同(协议)(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的提供)。
(2)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普通发票、购销合同。
(3)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出口发票(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
(4)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企业配餐合同、送货清单、配餐计划表。
(5)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飞机维修企业需要提供:维修工作单、出口发票;对外修理修配的船舶需提供:修理修配合同。
(6)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7)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8)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维修单据(是否有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维修合同、出口发票。
(9)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10)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分包合同(协议)。
(11)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
(12)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3、零税率应税服务业务
(1)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载货(或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合同或协议;
(2)航天运输服务:合同或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收款凭证;
(3)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跨国公司的成员公司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收款凭证是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的,企业补充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大于收款金额的,企业补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4、报送影像资料的单位,原“特殊业务类型电子信息申报表”申报方式不变
【第4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一般程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
(1)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
(4)核发《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5)领用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二)本次营改增企业通过核实表确认程序:
为方面营改增纳税人高效便捷办税,我省营改增纳税人在前期已通过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发票供票资格信息,由税务机关后台统一导入,省去了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及发票供票资格申请环节的相关工作。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直接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手续,领取《发票领用簿》。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所需报送资料有哪些?
答:(一)前台办理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及网上办税服务提出申请,在网上申请通过后可以选择前往自助办税区、大厅前台领取或通过由税务机关邮寄纸质发票取得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几联的?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方记帐;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售纲方记帐用。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印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6、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7、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0、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四)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11、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2、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4、什么是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蓝字部分现已改为金税盘或税控盘)
15、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
17、请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