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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税务包括哪些(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3:01 查看人数: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互联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互联网税务包括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互联网税务包括哪些

【第1篇】互联网税务包括哪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x号)精神,为支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现提出以下指引:

一、登记管理

(一)平台企业的开办

平台企业按照“多证合一”相关规定,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开办事项,税务部门按照企业开办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要求及时办理信息确认等涉税事项。

(二)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登记

1.月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注册会员(以下简称“注册会员”),须由平台企业经注册会员授权后到市场监管部门代为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将经营场所集群登记至平台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2.月收入在3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的注册会员,须由平台企业经注册会员授权后直接在税务部门代办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提供的申请信息,按规定核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将经营场所集群登记至平台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3.月收入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会员,须由平台企业经注册会员授权后直接在税务部门代办个体工商户临时税务登记。考虑到平台企业代办的灵活用工自然人注册会员临时税务登记数量庞大,在税收信息化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采取临时税务登记台账管理办法核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即:平台企业报送临时税务登记申请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明细清册式)→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审核相关登记资料及信息→核准后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临时税务登记)》。(1)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审核相关登记资料及信息时,对于有代开增值税发票需求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及时将其登记信息采集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办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种认定(“税费种认定”中“纳税期限”统一选择“月”),暂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税种认定;对于没有代开增值税发票需求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其登记信息暂不采集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待税收信息化条件完全具备后,再按要求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7号令)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办理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需办理登记。

二、委托代征

各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要求,按照双方自愿、便捷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一)平台企业委托代征条件

结合平台企业的模式特点,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核实平台企业是否符合委托代征条件:

1.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的委托代征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核实确认有关情况。

2.平台与所有的注册会员签订涉税代理协议,能够依照法定授权代理注册会员办理涉税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涉税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平台企业的信息化系统,随机抽样的查验涉税代理授权协议,核实确认其取得的注册会员的涉税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等涉税代理授权情况。

3.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应属于国家鼓励的灵活用工范围。目前较为常见的有: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设计咨询、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严禁平台企业将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货物销售、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做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经营案例、业务说明进行佐证其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

4.有自建或自由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且信息化系统具备相应涉税基本功能,涉税基本功能包括:

(1)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信息采集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常住地址、个人实名银行卡、手机号码、涉税代理授权协议等要素信息;

(2)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实名认证功能,能够采集和存储注册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人像照片等实名信息,能实现身份证件实名信息、银行卡实名信息、手机号码比对校验;

(3)具有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相关线上交易、资金流向、合同管理、发票信息、缴税记录等基础业务功能及相应查询统计功能,能够详细展示灵活用工业务全场景、交易环节全流程,可展示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明细情况及关联业务匹配比对功能。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现场核实确认其信息化系统的涉税基本功能情况。

5.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所选用的支付通道要保证资金风险可控,支付通道供应商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对银行卡的绑定应满足央行反洗钱监管的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平台企业现场核实确认其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与网络支付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平台企业还应提供网络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资料情况。

6.在银行设立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

7.平台企业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具备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能力。主要包括:有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灵活用工业务风险管控流程、固定的风险管控人员或团队等;能够将重点风险事项纳入内部风险管控范围,如监控比对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监控比对服务提供方实名信息与银行卡绑定信息的一致性、监控比对合同用工人与注册人信息的一致性等;能够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采取风险评估评级等风险管控措施,如查询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征信情况、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灵活用工场景合规性和真实性的评估审查、对服务购买方或公司客户的风险分类评级、针对各类问题的差异化风险管控应对策略等。

主管税务机关派员到平台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查阅资料、当面问询等多种方式核实确认其内部风险管控情况。

8.平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投资方、关联方应具备较好的征信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征信查询平台(个人征信情况可由相关自然人提供征信报告),查询平台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开办或投资的相关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投资方开办或投资的相关企业征信情况、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违法失信情况等内容。对于存在违法失信情况的平台企业,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员、关联方、投资方存在违法失信情况的平台企业,税务机关不得确定为代征人。

9.根据《电子商务法》及税务监管需要,自愿向税务机关作出相关书面承诺:承诺向税务机关开放相应信息查询、数据调取等权限,并提供有关平台交易信息;承诺由平台企业负责确保灵活用工的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信息真实性及交易真实性;承诺由平台企业负责提供其合作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可验证的资金结算信息等。

(二)平台企业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

1.主管税务机关与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执行期限不超过一个年度,按年续签协议,依法委托平台企业代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种,协商约定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为零。

2.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现场签约。

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督促平台企业及时在银行开设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签署开通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专用于委托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实行定向支出管理,不得提取款项,对应的收入方必须是税务机关指定国库的对公账户,防范违规使用或挪用代征税款风险,确保代征税款安全。

三、平台企业的征收管理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自有信息化系统说明、开发商情况说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开放相应信息查询、数据调取等权限和开通信息化系统税务端监管查询用户,并提供有关平台交易信息及其合作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可验证的资金结算信息,确保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相关数据、资金等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按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和《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特别是督促平台企业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逐户填报明细情况(包含“计税依据”、“税款所属期”、“税率”、“应纳税额”、“已缴税款”等重要栏次)。

3.在登记环节后,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及时办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种认定。

4.平台企业必须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台账管理的注册会员除外)的注册会员应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实名信息可到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也可通过xx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网上采集。对委托办理的,可以出具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在税务登记后,灵活用工人员须完成实名信息的采集验证。

5.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平台企业厘清注册会员收入性质和经营范围,按时做好申报,若发现平台企业从事严禁经营业务,应该先行规定及时处理。

6.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实时统计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税销售额情况。平台企业实时统计并书面报告《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已办理涉税登记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清册》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相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平台企业实时统计并书面报告《连续12个月的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已办理涉税登记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清册》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相应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核定征收,应据实自行申报纳税;告知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应就各税费种按适用税率自行申报纳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委托代征单位责任,及时通知相应纳税人按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涉税手续。

7.平台企业自主核算时,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出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对方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灵活用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8.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定期核查业务范围是否在灵活用工范畴、灵活用工协议与注册会员注册信息一致等情况。

四、发票管理

(一)平台企业

1.合理满足平台企业发票使用需求。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

2.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平台企业,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平台企业,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提示提醒平台企业发票使用风险。平台企业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纳税人现场发放《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二)注册会员

1.代开发票。注册会员有代开发票需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时,涉及需当场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相关税费。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中购货单位为平台企业自身,销货单位为服务提供方(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

2.自开发票。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连续三个月的月销售额均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注册会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含税务ukey)自行开具。

税务机关应根据平台企业代理申请领用发票(含税务ukey)自行开具情况,编制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领用发票清册,加强发票使用监管。

3.优化服务。税务机关应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根据法定涉税代理授权,代理已办理涉税登记的注册会员通过xx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申请代开发票、申请领用发票(含税务ukey)等发票事项,提供便利化发票服务。

五、后续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的新业态经济相关业务涉及的市场主体、个人的后续监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采取分析评估、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重点核实灵活用工业务开展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防范虚开发票、转移税负等情况。

(一)用工企业

1.合理评估用工企业灵活用工的合理性。各级税务机关可在与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或平台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灵活用工合同后30日内通过平台企业获取用工企业名单;每个季度有计划的根据用工企业数量并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用工企业信息评估新增用工企业灵活用工的合理性并做好记录,对相同行业的用工企业可简化评估过程和记录。

对评估结果显示用工企业不具有灵活用工合理性情形的,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平台企业不得以灵活用工的形式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平台企业未按税务机关通知处理的,税务机关可视情况依法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限制开具发票等措施。

2.评估用工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完整性

(1)核实注册登记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可在取得用工企业名单后与信息化系统已完成注册登记的用工企业名单进行比对,核实用工企业是否及时在信息化系统进行注册登记以及注册信息是否准确,有需要的单位可根据用工企业注册时提供联系电话逐户进行电话核实和确认。

(2)核实用工合同情况。一是核实合同上传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在取得用工企业名单后,每月按一定比例分别选取每个用工企业与平台企业线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上传至信息化系统,对于未及时上传的及时通知平台企业上传。对于线上签订的合同,核实信息化系统是否具有保存合同并提供查看的功能。二是核实合同涉税内容。重点核实用工合同涉税内容表述是否规范、严谨,指导用工(平台)企业完善合同涉税内容表述。

(3)核实用工需求项目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可有计划的每月按一定比例选取用工企业发布的金额大、笔数多的用工项目进行核实,确认用工项目信息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全面;尤其要加大对同一用工企业在信息化系统多次发布内容相同或相近并由相同人员进行承接的用工项目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将同一用工项目人为拆分为不同金额的用工项目。

(4)核实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通过信息化系统核实用工企业的其他信息。

(5)核实结果处理。平台企业未落实上述要求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平台企业在限期未及时改正或未及时督促用工企业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况依法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限制开具发票等措施。

(二)平台企业

1.评估业务开展能力。各级税务机关可有计划的每个季度组织人员对平台企业是否具有与开展业务取得收入相匹配的相关经营要素(如经营能力和规模等)进行审核、评估,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申报的员工数量以及员工分别从事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尤其是平台企业中从事平台业务推广人员情况(包含向用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广平台)、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监督的人员情况和信息化系统技术维护人员情况;税务机关可重点将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少、与开展业务取得收入严重不匹配的平台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详细了解和掌握平台企业具体的业务开展模式,对于平台企业采取服务外包方式开展业务的,可要求平台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可采取电话抽查的方式向相应承接外包业务人员核实业务开展情况。

2.核实平台信息化系统功能。一是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核实和确认平台企业是否具有信息化系统的所有权或经所有权方授权的使用权以及相匹配的查询等相关权限;二是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管理需要每年组织评估和确认平台企业提供至税务部门的查询权限是否能够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确认平台是否具备保留并提供查询“用工企业发布的所有用工项目、签订的合同、结算以及支付情况、项目完成过程记录情况等”的功能;三是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管理需要适时组织评估平台企业能否根据税务部门的实际管理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平台的功能。

3.核实项目完成情况。各级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人员核实平台企业安排专门岗位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核实灵活用工人员的用工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并对平台企业的核实记录进行抽查;同时可每月按一定比例自行选取用工项目对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于通过互联网发布完成的项目可根据平台企业或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的网络地址查看相关记录,对于通过线下方式完成的项目,可根据平台企业或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的工作完成记录核实开展情况。税务机关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无法确认项目完成情况的,可要求平台企业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4.核实经营运行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每月按一定比例选取并重点核实平台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尤其是对“发票流、业务流、合同流和资金流”等“四流”情况进行核实。

5.核实发票开具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在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并办理申报后组织人员每月按一定比例选取开具的发票并与受票方发布的项目信息进行核对,重点选取受票方相同且金额大的发票,审核开具发票是否与具体项目金额、完成进度、报酬支付情况相匹配;尤其是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借用灵活用工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的情况。

6.核实委托代征开展情况。各级税务机关一是要适时核实平台企业委托代征是否超过《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二是每月要审核和确认平台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办理委托代征明细申报、申报金额是否与开具发票以及结算金额相符。三是每月要审核委托代征申报政策是否符合规定。

7.核实涉税代理情况。灵活用工人员委托平台企业(员工)代办涉税业务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月选取一定比例的灵活用工人员,核实灵活用工人员是否及时出具了《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8.核实结果处理。平台企业未落实上述要求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平台企业在限期未及时改正或未及时督促用工企业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况依法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限制开具发票等措施。

(三)注册会员

1.评估个人能力。各级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比例按月选取专业性比较强、金额比较大的用工项目承接的灵活用工人员是否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承接,对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才能承接的用工项目,查看相应人员是否具体相应资质证书。

2.评估个人自主性。各级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比例按月选取月收入金额较大的灵活用工人员,通过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核、确认是否本人自愿在信息化系统注册登记并承接和完成业务。该项内容可督促平台企业列入平台企业与灵活用工人员签订的协议中并加大字号标黑显示。

3.评估个人配合度。各级税务机关可在电话抽查的过程中对灵活用工人员是否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核实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连续3次不予配合的人员建议平台企业终止与该人员合作,同时将该人员承接的项目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该项内容可督促平台企业列入平台企业与灵活用工人员签订的协议中并加大字号标黑显示。

4.核实工作完成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比例按月选取当月取得收入的灵活用工人员,通过电话抽查等方式核实和确认业务开展情况,经核实存在疑点的及时督促平台企业予以配合并进行整改。

5.核实结果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中发现问题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平台企业督促灵活用工人员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及时督促灵活用工人员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况依法采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限制开具发票等措施。

说明:以上非正式文件,仅供学习参考

【第2篇】互联网加税务征文

热点角度

角度一法制规范,促进直播带货经济发展。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角度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国家不断强调,要促进共同富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们属于高收入群体,因此,税务部门严查偷逃税,也释放了对高收入群体加大税收监管力度的信号,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

角度三承担责任,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偷税漏税者都难逃法律严惩,享受了时代红利的网红们也不例外。头部网红是超高收入人群和先富代表,更应坚守法律底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纳税的表率,为推进社会公平做出贡献

高分语言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壹引其纲,万目皆张。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高分题目

《厚植法治精神赖以生长的文化土壤》《让法治文化接地气润人心》《直播诚可贵,遵法价更高》《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形成尊法崇法的社会环境》《流量面前,法律不会打折》

满分段落

流量面前,法律不会打折;法律面前,流量不能放纵。不管是谁,都别揣着侥幸走钢丝!今年以来,一些“头部网红”被法槌重击,也警示网络直播从业者,法律红线不能碰。国家推出多项优惠政策支持新业态的发展,但这些税费优惠政策不是可以随意钻的空子。“头部主播”要带头知法、懂法、尊法、守法,否则,走歪走偏,再难回头。请始终牢记: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法律亮剑既不会“微”也不会“哑”!(人民日报)

高考角度:依法治国,遵法守法。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偷税漏税者都难逃法律严惩,享受了时代红利的网红们也不例外。头部网红是超高收入人群和先富代表,更应坚守法律底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纳税的表率,为推进社会公平做出贡献。

对于以身试法、心存侥幸者,执法部门不会姑息。税务部门对网红出手查税补税,是彰显税法公平的应有之义,正当其时。希望薇娅被罚能带动网红自查自纠补税潮。(环球时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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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偷逃税款被重罚,为谁敲响警钟?

秦川

2023年12月20日17:32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小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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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被重罚,咎由自取!一方面,她偷逃税数额巨大,且持续时间长;另一方面,她是明知故犯,“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在这种情况下,薇娅被重罚,可谓“求锤得锤”。

近年来,直播带货风生水起。作为新业态,网络直播有其存在意义,但是,一些主播只想到攫取行业红利,而不承担社会责任,更没有严格遵纪守法。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主播偷逃税,传递出鲜明信号:一方面,国家支持新业态发展,也在全力规范新业态发展,对其从业者依法监管是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国家捍卫税法决心丝毫不会减弱,随着监管手段升级,那些涉嫌偷逃税的主播千万莫存侥幸心理,一旦有不法行为就会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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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网络主播偷逃税,意义深远。而有效遏制乃至防范出现类似偷逃税现象,既需要直播平台严格把关,压实责任,也需要相关行业强化自律,加强内部约束。多管齐下,各尽其责,网络带货才能迎来发展的春天,新业态才能更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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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薇娅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发声坚决支持。薇娅是颇具社会影响力的“头部主播”。遗憾的是,在依法履行公民纳税义务上,她没有作出应有示范。要知道,流量面前,法律不会打折;法律面前,流量不能放纵。不管是谁,都别揣着侥幸走钢丝!今年以来,一些“头部网红”被法槌重击,也警示网络直播从业者,法律红线不能碰。国家推出多项优惠政策支持新业态的发展,但这些税费优惠政策不是可以随意钻的空子。“头部主播”要带头知法、懂法、尊法、守法,否则,走歪走偏,再难回头。请始终牢记: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法律亮剑既不会“微”也不会“哑”!(@人民日报评论)

新华社评薇娅被罚:体现了税法刚性和执法温度相统一

【cnmo新闻】“薇娅偷逃税款被罚13.41亿元”就像一个炸弹一样“炸”上了热搜。目前,#薇娅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元#这一话题长时间高居热搜第一,引起网友讨论。

新华社评薇娅偷逃税被罚款

12月20日,在税务部门公布了薇娅偷逃税的处罚结果后不久,新华社发长文对此事进行了评论。新华社表示,对薇娅的处罚体现了税法刚性和执法温度相统一。

新华社称,网络主播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一言一行已不只代表个人,也影响着粉丝和公众;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此外,经济日报也发文对此事进行了评论。经济日报表示,薇娅偷逃税款被罚释放了三个信号,一是法律权威不容挑战,二是违法行为必受严处,三是严监管意在促发展。经济日报同样认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法律面前没有“流量”可言

就在刚刚,知名主播薇娅偷逃税6.43亿,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的消息迅速冲上网络热搜。随后,薇娅回应称完全接受相关处罚决定,并向公众致歉。薇娅的“翻车”无疑给当下火热的网红经济敲响了警钟。在互联网世界,貌似得流量者得天下,但终究要面对一个事实:在法律面前,没有“流量”可言!

近年来,网红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仅带火了一批“流量”网红,也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应。然而,这些“网红”“明星”在享受流量带来的掌声和利益时,也带给我们一系列沉重的教训,薇娅此次出事,再次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法律面前,没有光鲜亮丽的明星,没有众人追逐的流量,更没有妄想“瞒天过海”的侥幸。作为公众人物,必须要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线,共同维护网红经济健康发展!(新海南评论员)

直播带货不是纳税“灰色地带” 对薇娅处罚彰显税法公正权威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据了解,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直播带货不是纳税的‘灰色地带’。”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税务部门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网络主播黄薇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彰显了税法的公正和权威。

施正文表示,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经济业态,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随着直播带货规模日益壮大,网络带货主播的税收遵从意识亟待加强。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直播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对网络主播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一并依法从严处理,促使其提升税法遵从意识,有助于营造更公平且有秩序的竞争环境。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则认为,加强税收监管工作和违规违法处罚执行力度,让每一个经济行为都得到保护和管控,不留真空地带、真空死角,是贯彻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税务部门此次对网络主播黄薇涉嫌偷逃税款,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税务稽查与处罚,展示了税务机关的决心和能力,也向全社会再次表明了法治社会的治理之道。

“此次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非对平台经济进行‘打击’,而是通过规范监管,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健康、持续发展。”汤继强说。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薇娅被追缴处罚13.41亿,顶流主播成反面典型丨长江时评

12月20日,杭州税务部门公布了对顶流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13.41亿元!这是一个让网友惊呼的天文数字。本案当事人社会关注度之高、涉案金额之巨大,既彰显国家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打击偷税逃税的坚强决心,也透露出网络直播电商惊人的赚钱能力。

薇娅是颇具社会影响力的“顶流主播”。遗憾的是,在依法履行公民纳税义务上,她没有作出应有示范,如今倒是成了反面典型。

近年来,网络直播异常红火,大有全民直播的势头。网络直播电商的红火,自有其自身贴近某种消费潮流的基本因素作支撑,但其作为商业新形态,管理不够规范,有空子可钻的野蛮生长也在推波助澜。其中就包含不少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偷逃税,引起了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监管和规范。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薇娅东窗事发,表明任何心存侥幸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不少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偷逃税,对于其他依法纳税的商业形态从业人员是不公平的,这些网络主播们借此便宜无疑更有竞争优势,会挤压其他商业形态的生存空间。

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网络主播尤其是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头部网络主播偷逃税,表明他们并不完全是靠诚实经营获得丰厚收益,这不仅损害公共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不良示范,给直播行业的发展蒙上阴影。

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黄薇偷逃税案件,并非是打击网络直播,而是着眼于“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网络主播也应放眼自身的长远发展,在享受新业态快速发展红利的同时,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排除发展中的不正当因素,让网络直播电商的红火有过硬的底气。

马上评|薇娅偷逃税的跟头栽在了哪里?

“不遵守法律”“目无税法”“侥幸心理”“投机取巧”……用这些词来形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的偷逃税行为,恐怕都没有错。然而,我要说的却是另一个原因。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记者提问中有一段话:“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对此,也可以通俗地认为,薇娅偷逃税的跟头栽在了“大数据分析”上。

这个结论,是相当令人鼓劲的。薇娅偷逃税的事不是被举报,不是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而是由税务机关“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这样的发现,无疑增强了人民群众维护税法的信心,同时也给了那些试图通过违法手段偷逃税的不法人员一记实实在在的警钟。

今天,人们对明星艺人、主播偷逃税违法问题的谴责和批评,已经成为共识。其实,舆论从来没有允许过哪个人偷逃税。问题在于,偷逃税在一些行业和一些人中屡禁不止,而且频频发生,甚至是令人瞪目结舌的、金额巨大的偷逃税案。比如这次,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薇娅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真可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大数据分析,让黄薇们偷逃税的阴暗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这充分体现了教育提醒与查处惩罚并举的原则。也就是说,当执法人员通过大数据即时发现问题的苗头后,就会及时向当事人发出警告。改之则罢,不改便查。显然,大数据分析有效地推进了税法的落地。

大数据分析也是公平的,薇娅是平台直播中的名人,但是并不因为她人气高,就而被大数据给“包庇”了。大数据分析查出了薇娅偷逃税的问题,不仅向那些还试图偷逃税的人敲响了警钟,而且为我们的其他方面执法工作提供了积极的借鉴。大数据再灵敏,关键要靠主动分析,如今的税务执法能够很好地运用大数据,那么其他行业、其他方面的监管执法人员呢?他们如何积极主动作为,防范风险,即时发现问题?应当从薇娅偷逃税案的查处中得到启示。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表态:坚决支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黄薇偷逃税案件。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他地方的税务部门、其他领域的部门,不妨都积极行动起来,从“大数据分析”中找寻灵感,优化工作。

【第3篇】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文件中重点行动包括办税服务,互联网+在线受理、互联网+申报缴税、互联网+便捷退税、互联网+自助申领;发票服务包括互联网+移动开票、互联网+电子发票、互联网+发票查验、互联网+发票摇奖等等,此行动计划标志着小微企业加速步入数字化财税转型的进程。

大多数小微企业存在的财税问题:

(1)公司处于创建期或公司规模小,财税工作没有专业的人才操作,甚至很多小微企业财税工作由亲属、老板本人等兼做;

(2)财税岗位出现出纳和财务岗位一人的情况,人员离职流动,导致乱账、错账频频;

(3)财税管理成本、人工成本高;

全面推行数字化财税是小微企业转型的必经之路:

通过数字化财税业务,企业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企业而言,有效的财税数据整合与记录,帮助企业更加高效便捷地进行金融领域的业务操作例如贷款等。

旋极百旺财税数字化服务体系,助力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

旋极百旺致力于税务行业应用解决方案的研发和推广,主营业务包括税控盘、税控服务器、增值税发票管理解决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涉税软件等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广大用户提供全方位财税信息化产品、系统解决方案以及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旋极百旺服务于各领域200余万客户,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和服务体系,在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157家地市级服务单位500余家基层服务网点。同时纵向延伸产业链,大力提升服务水平,建立了电子发票、税务服务云等全面的增值服务。凭借软硬件一体化的优势,旋极百旺帮助用户更加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地使用“互联网+税务”服务。

产品介绍:

旋极百旺税务ukey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ukey技术规范》研发,是一种在计算机(或其他类同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务功能的电子装置,属于税务数字证书介质的一种。在写入应用固件(实现税务逻辑内核)和税务数字证书后,能保证税务应用执行的正确性、完整性,同时保证税务业务数据的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

税控盘是在开票软件的配合下实现发票税控功能的电子装置,能够满足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要求,应用于发票防伪、税源控制和税务系统身份认证。税控盘具备发票开具、发票领购、发票安全存储、发票管理、身份认证和抄报税功能。保证发票税控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防止篡改。

税控服务器是一款高性能服务器级税控专用设备,通过网络为开票网点多、开票量大、需要集中管理发票的纳税户提供开票服务,能够保证发票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能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

内置打印机的多功能智能开票终端。通过wi-fi/有线网连接,可外接条码扫描枪、钱箱,快速开具卷式发票和电子发票。开具并打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通过wi-fi、有线网连接在网络中,可外接条码扫描枪、钱箱,成功连网后可通过云票app、网页开票。

税控业务处理完全内置,集成发票打印机驱动。支持pc、手机、pad等开票终端,提供云票app、浏览器、互联网接口等多种开票方式,可完全替代传统电脑开票。

云票助手作为一款开票软件,能够为企业用户提供更加便捷、智能的开票体验。主要功能有闪电开票、扫码开票、客户管理、发票汇总、在线购票、自动抄报等,为企业提供发票开具、查验、归集、进销项服务、智慧财税服务,支持全票种、全设备、全场景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云票app是旋极百旺为广大纳税户提供的移动端开票方案,通过移动互联网即可开票。纳税户在安卓、苹果手机等移动终端上安装云票app,对税控设备、打印机进行正确的设置,即可实现发票开具、打印、查询等功能。

旺企云(www.bwjf.cn)是旋极百旺提供的一个云端核心大数据和物联网平台。支持电子发票开具、流转、查验、归集、进销项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等;

智慧财税是以'互联网+人工智能+会计云工厂'为商业模式的智慧财税服务,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致力于为全国中小微企业、集团及旗下分、子公司提供智能化、标准化代理记账、税务开票、智能报税等一站式专业服务及票财税一体化整体解决方案。

云票网页版(xxkp.bwjf.cn)网页在线开票系统,发票从开具、查询,申领到交付的全流程管理。现已支持增值税普票、专票纸电一体化。包含发票开具,查询统计,自动抄报,商品管理,客户管理,勾选确认,抵扣统计等应用功能。

【第4篇】互联网十税务的理解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产业园区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减轻税务负担!

互联网企业高额的税负,可以通过哪些方法优化,从而节省税金的支出。

互联网企业在合规合法的前提条件下,是可以通过税务筹划节省税金的支出的,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互联网企业的税后综合收益。

税务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小编今天分享一种最简单的税务筹划方法,不仅可以有效合规的节省互联网企业的税金支出,并且是在合规的框架和前提条件下。

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享受国家性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地方相关产业园区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园区产业扶持政策。

一、普惠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1、互联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

2、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互联网企业将企业利润控制在100万以内,所得税可以减按:2.5%征收,互联网企业将企业利润控制在300万以内,所得税可以减按:5%征收,相对于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控制一下利润就可以节省80%-90%的企业所得税税金的支出。

二、地方性产业园区产业奖励扶持政策

1、互联网企业将分支机构,或者新设机构设立到小编公司对接的产业园区,可以享受几个方面的产业扶持政策。

①、增值税(地方园区留存:50%):留存的基础上,产业奖励扶持:70%-90%

②、企业所得税(地方园区留存:40%):留存的基础上,产业奖励扶持:70%-90%

③、分红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园区留存:40%):留存的基础上,产业奖励扶持:70%-90%

当月纳税,次月奖励兑现到账,地方园区产业扶持政策可以帮助互联网企业合规节省:35%-45%的税金支出。

3、产业园区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灵活用工政策

①、互联网企业由于企业的特殊性,对于一个项目的开发和立项经常会存在一个外聘兼职技术人员,共同开发完成项目的问题,这部分的兼职技术人员要向他们发放相关的费用,但是这部分的技术兼职人员,收了互联网企业的钱,但是没有办法给互联网企业开具足额匹配的发票

②、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来给这部分技术兼职人员发放费用,灵活用工平台给互联网企业开具:6%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抵扣,灵活用工政策可以帮助互联网企业节省:80%以上的税金支出。

三、产业园区针对互联网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①、在产业园区设立互联网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针对其高额的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核定后税率低至:0.36%-2.1%

②、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在园区设立申请核定后,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可以以较低的税率来缴纳,第二方面是针对其进项和成本发票没有硬性的要求,按照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税率来缴税即可。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壹点》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至《税壹点》详细了解

【第5篇】互联网十税务的思考

吕冰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主要成员

本文转载自8月22日人大财税研究所。

本文字数:2140字

阅读时间:6分钟

平台经济税收之所以会成为问题,实际上是由新经济模式对税收制度带来的挑战引起,其挑战来自两方面。

第一是经济形态变化带来的挑战。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从工业经济到数字经济,很多经济内涵发生了改变。内涵发生改变是第一性的,后面才是税收问题,而经济内涵的变化总是先是从悄无声息开始,最后会改变世界并彻底影响我们的生活。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的一座楼顶悬挂着一幅巨大的广告:“全世界计算机联合起来,英特耐特(internet)就一定会实现。”中关村入口处的标语是“中国人离信息高速公路,还有多远?”那时数字经济就像是地平线上一朵乌云升起,还没引起多少人的注意。之后信息经济、互联网经济等概念接踵而来,一直到目前的数字经济,就像从乌云演变为一场大雨。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计,数字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已达到36.2%。经济内涵的改变必然会引起税制的变动,这是一条历史规律,因此,数字经济变化也必然会引起税制的调整。

第二是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从中国过去经验看,税制改革必然牵扯到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调整。例如1994年分税制改革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税制本身的改革,另一方面就是财政分配体制调整。为什么是这样的?因为每个地方政府都需要税收收入,并且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决定地方政府的行为。税制改革既会改变政府收入规模,也会改变地方政府行为方式,因此需要调整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

经济形态变化和我们期待地方政府发挥什么样的职能,这两点驱动着我们该怎样完善税制、完善税收分配关系。也就是说,关于平台经济税收问题,要重点思考两个方向:第一,经济形态变化带来的税制调整;第二,平台经济导致地区分配不公,由此涉及到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

第一个问题是,税制该怎么适应经济形态变化?不论什么经济形态,其核心问题是“价值”:谁创造价值?价值该怎么衡量?价值该怎么分配?我们现在承认劳动、资本、管理、技术包括数据都是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但接着一个问题是,要素价值该怎么衡量?对于传统产品,我们可以根据要素的边际贡献衡量其价值,但数字经济跟资本和劳动不一样:没有折旧、流动性强、产权关系复杂,种种因素导致其创造的价值很难衡量。价值该怎么分配?一个玉米在田间地头卖只能卖5毛钱,而通过东方甄选直播讲故事方式卖出来,就能卖6块钱。玉米怎么能从5毛增值到6块?价值到底是谁创造的?这就涉及到价值该怎么分配,分配给谁的问题。是分配给农民,分配给会讲故事的人,还是分配给平台?目前经济理论滞后于实践发展,对此尚未给出明确答案。

从历史上看,税制发展必须匹配税源变化,税源在哪里,税收就要到哪里,否则国家财政收入就跟不上。如果平台经济创造的价值确定不了,税制该怎么设计?以开征增值税为例:原来创造价值的方式是工业化生产,具有产业链,比如海尔卖电冰箱有完整的产业链,可以按照产业链课征。而未来生产可能是订单式生产、分布式生产,这种生产方式再用环环相扣的增值税课征方式还合适吗?数字经济会导致生产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价值增值形态也会发生很大变化,未来增值税是否能适应数字经济的变化?一般性消费税(即零售税)是否是一个可替代方案?这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

第二个问题是,平台经济税收该如何分配?2023年春季疫情暴发期间,第一季度各地方经济下滑,唯一税收财政收入正增长的省份就是浙江省,其他地区都是负增长。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大型平台企业在杭州。那么税到底是杭州还是整个浙江创造出来的?还是全国其他地区创造出来的?很明显,不是在一个地区创造出来的。这就涉及到税收分配问题,也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问题。

我认为,大型的平台企业税应该是中央税,中央统一管理和统一分配。至于说按照生产地原则分配,还是按照消费地原则分配,是按人口分配,还是按发票开出的区域划分,都有其合理性,都是可以探讨的。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需要政府、学者和业界一起来研究。实际上,平台经济的问题放大到国际上也是同样的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设计的“双支柱”方案逐步获得各国共识,该方案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数字经济挑战而改变国家之间税收分配规则,特别是“支柱一方案”,它认可市场为价值创造做出贡献,数据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可以获得利润回报,提出赋予市场国新征税权的规则条件。国际上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征税权分配问题要开展广泛的协调工作,不是太容易,但是我国内部解决这个问题难度要小得多,我们一定会找到合理的平台经济税收分配办法。

互联网税务包括哪些(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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