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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8 14:29:02 查看人数:2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未办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

【第1篇】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

税务登记证不注销行吗?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注销,逾期不注销的,按吊销办理。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7年,而且要被罚款。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不注销税务登记证会被罚款吗?

不注销税务登记证会被罚款。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个体税务登记证注销了,营业执照不注销有什么后果?

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7年,而且要被罚款。

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注销公司流程:

先到国地税所办理国地税的注销手续,然后拿着国地税的注销单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注销公司可能要涉及到查账问题!

具体步骤如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的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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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处罚

有个人股权转让时逃税,被税务局发现了,补税、滞纳金、罚款近两千万,但没钱交,结果被判了逃税罪,坐牢四年。

这是真实案例,主要内容来自(2021)皖04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

前几天跟大家讲过,虽然逃税罪有个“首两罚不刑”的规定,前两次偷税都只做行政处罚,不追究刑责,而且还有个五年的cd,每五年都可以享受两次刑责豁免机会。

罢特,它是有前提的,你必须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缴纳罚款。

三者之一只要有一个没交上来,业界称之为“三不行为”,“首两罚不刑”这个免疫技能就无法启动,你就会被追究刑责。

这个案例中的主角就是。

以下均使用化名,化名仅为代称,不具有实际含义。

喵某和汪某分别持有某药业公司20%和40%股权。

喵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汪是喵的连襟,汪的那40%股权是给喵代持的,并未行使过股东权利,名义上是公司的副总,但2023年开始因为身体原因就不到公司上班了。

2023年1月,按文书上的说法,药业公司似乎是累积了高额外债,喵无力偿还,决定变卖股权,把自己持有的11.09%股权和汪代持的40%股权一起转给了第三人呱。

两份股权合计51.09%,这个数字确保呱进入之后可以实现对药业公司的相对控股。

股权转让总计作价7000万。

个人股权转让要交两种税,个税和印花税。印花税不多,按股权转让价乘以万分之五税率计税,3.5万;个税则相当可观,要以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相关费用之后的差额(也就是股权转让实现的利润)乘以20%交税,完全合规纳税的话,要交1170几万。

粗略算,两税合计1175万。

喵不想交这个钱,拿了两份虚假的股转协议去报税,按假协议登记的股转价格只有326万。

这个转让价不到真实转让价的5%,我查了下这家公司注册资本,有可能这个转让价比当初投入的股权成本还低。我推测,当时药业公司大概是亏损严重,这个价格是按净资产乘以51.09%算出来的。

所以,他个税应该是完全没交,只象征性交了点印花税。

这就惹了大麻烦了。

大额股权转让很容易被稽查局盯上,尤其是申报转让价低、最后没交几块钱税的。

当地税务局的稽查局很快就找上门了。

2023年8月相继向喵和汪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跟大家普及一下:

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文书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这个决定不满,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下达罚款的文书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只是对这个处罚不满,复议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为啥不放在一个文书里?为啥一个必须先复议,另一个就不用呢?

以后跟大家讲。

为什么稽查局不光给喵下达文书,也给汪下达文书呢?汪不是代持么?

股权代持虽然在民商法上有效,但是,税务局作为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并不主动刺破代持关系,只看股权的对外公示。为了确保税收不流失,对股权代持相关的纳税问题也一般都坚持形式主义,除非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或者有裁判文书主动刺破代持关系。

之前有一期讲股权代持还原的时候跟大家讲过,代持还原,税务局一般都按股权转让征税。

在前面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形式上表现为喵和汪两个人分别向呱转让11.09%和40%的股权,所以税务局当然把文书分别下到了两个人。

不过,在后续追缴税款过程中,当地税务局还是坚持了实质课税原则,没有死追着汪不放,而是把精力都聚焦在了喵身上。

两人合计需要补税1175万。

滞纳金应该有300万左右。

罚款相对仁慈,按最低倍数0.5倍做的处罚,587万。

金钱给付义务合计2000多万。

可是,股转价款一到账喵就拿去还债了,东拼西凑勉强把1175万税款补上之后,实在没钱再去交滞纳金和罚款了。

以前讲过,“三不行为”有两种:

一种是不愿交,一种交不起。

实务中往往是后者。

很多人之所以会被定逃税罪,最后都是倒在了“三不行为”上,很少有真的是五年内逃税第三回被抓的。

原因很简单,试问,有几个人会专门拿个小本本记着自己这些年来逃了多少税,如果自己马上就被查,需要补交多少税、交多少滞纳金、交多少罚款,并且专门为此准备一笔慷慨的逃税处罚基金呢?

税务处理和处罚一下来,看到那数字,人直接就傻了。想想范冰冰,补税只有2.5亿,滞纳金+罚款却是6.3亿。

尤其很多人是在公司经营特别好的时候就大额逃税,后来公司业务一落千丈,要钱没钱,要资产没资产,自己穷得叮咣乱响,结果,偏偏这时候,税务稽查上门了。

交不起钱,那就叠不满“首两罚不刑”的大招,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6月,公安以逃税罪立案。

2023年7月,喵涉嫌逃税被公安局网上追逃,几天后在一处公寓中被抓获。

2023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这桩逃税案。截至这个时候,喵欠缴罚款587万(只交了几千块,真没钱了),滞纳金因为是每年18.25%,从2023年到2023年,已经涨到705万了。

喵实在交不起了,除了进去吃饭,别无他法。

文书中有提到这么一些细节,我觉得很感慨,跟大家分享下:

“喵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能积极补缴税款,自己是民营企业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辩护律师也说了类似的话,希望法院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精神出发,宽大处理。

然后我们看一下法院的判词:

“国家出台保护企业家的政策,根本目的是为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喵某作为一名企业经营者,理应守法,其逃税行为不属于国家保护企业家的政策范围,其拖欠税款到缴清长达两年多,且至今滞纳金和绝大部分罚款未缴纳,悔罪表现不足。辩护人提交的淮南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淮南市进出口商会出具的要求我院对喵某从宽处理的建议函和申请,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法条,喵某因为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本案中是98%以上),落在逃税罪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喵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已交的7000元罚款折抵罚金,罚金还剩49.3万。

我以前具体讲过行政罚款折抵罚金的争议问题。

像这种情况,税务上那587万罚款还能继续追么?

我认为是不能了。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扣除以后,就相当于以罚金刑替代了罚款处罚,原来罚款还没执行的部分就不再执行了。

这就是为什么《行政处罚法》会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考虑到的就是“一事不二罚”。

虽然“一事不二罚”是行政法原则,但实际上,刑法上也是有类似精神的,就同一件事,刑事处罚已经是更严厉的处罚,有了刑事处罚,自然就不该再继续执行行政处罚。

有人会说,之前罚款587万呢,法院罚金却只有50万。可是,别忘了,还有自由刑四年,不能只以罚金刑来评价处罚的严厉程度。而且,喵某还就此背上了刑事案底。

即便叠加了自由刑,你可能仍然觉得金钱惩罚从587万降到50万,怎么说都降太多了。可问题是,喵某确实是交不起了,要不是交不起,也不至于进监狱。你给他判一个完全无法执行的高额罚金刑,又有什么意义呢?

罚金只判50万也是考虑到喵某的实际偿还能力。

2023年以前,逃税罪还不叫逃税罪,叫偷税罪,和《税收征管法》上的表述基本一致,那时,刑法上偷税罪对罚金刑规定了具体标准,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喵某如果是那时偷税,到了法院,金钱处罚不仅不会减少,还会以罚金形式上升到1175万。

更还不起了。

2023年《刑法修正案(七)》面世之后,偷税罪大改,变成了逃税罪,对构成逃税罪的行为方式规定更为模糊化,扩大了打击范围,与此同时,考虑到很多人被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本就是因为交不起钱,你再提高金钱处罚也没意义,罚金刑就从原来的倍数表述变成了抽象表述,只说“并处罚金”,具体罚多少,由判案的法官自由裁量。

很多地方税务局的人不太懂刑法,更不知道这些立法上的弯弯绕绕,于是就很容易在这件事上犯轴,我见过好几起法院判了罚金以后税务局还追着要罚款的;还有的税务局反向折抵,用罚金折抵罚款,587万扣掉50万,税务局再追537万。

这都是不对滴。

至于喵某,怎么说好呢?

想省一千万。

结果一分钱也没省下,一千多万税款还是交了,还额外多出近千万的滞纳金加罚款。

最后交不起把自己整进监狱了。

你去看那个文书上的案情描述,会觉得这家伙也有点可怜。

然而,可怜之人,也往往有可恨之处哇。

【第3篇】未办理税务登记

新衣服可以不买,但税不能不交”,个人所得税关乎于我们每个人,在一年一度的个税年度汇算中,我们要尽到按时缴纳税款的责任。但有些人就是不舍得出这些钱,净想些歪门邪道的方法来偷逃税。

在9月16日的时候,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山东省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就曝光了3起纳税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被稽查的案件。再加上之前曝光的案件,税务部门近两个月来已经曝光了10起此类案件,可见税务部门对偷逃税行为是“零容忍”态度,也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税收公平公正的决心。

天津市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调查时,发现天津市某建筑设计公司的员工宋某涛2023年度、2023年度跟2023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都未办理,随即对他展开立案调查,发现他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宋某涛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251,926.54元,宋某涛在税务部门立案调查后,才申报补缴税款跟滞纳金、罚款。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发现杭州市某建筑公司高管王某强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和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随即对其依法展开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纳税人王某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遂对他进行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64,287.49元

山东省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济南市某房地产公司原财务负责人鲁某杰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和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经核实,纳税人鲁某杰在办理这三个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通过虚假填报综合所得收入、三险一金和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以及虚增已缴税额等方式来少缴个人所得税。鲁某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鲁某杰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02,571.67元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实施,纳税人应该依法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需要补税且不满足豁免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是法定的业务,不申报、虚假申报都属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有权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那我们在进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该如何操作呢?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关于个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核对收入明细数据及预缴税款的准确性,特别是检查有没有单位冒用自己的名义申报过工资、劳务费。

2、个人到税局代开劳务费开票并预缴个税的,该劳务报酬收入有没有体现,没有体现的话需要在申报时自己添加。

3、个人兼职收入以工资薪金进行申报的,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申报。因为同样的报酬,工资薪金是全额计入纳税收入额,而劳务报酬是按8折计入收入额。

4、个税附加扣除有没有足额申报,家庭里不同人员,如果附加扣除是可以选择分摊的,则给到收入高的人员。

5、如果有公益性捐赠,无论是现金捐赠还是实物捐赠,都可以进行扣除,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6、如果有退税,当然要关注一下个税汇算清缴;如果要补税,也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不然会有税务风险。

7、通过现金或个人账户收到的报酬,没有申报也没有扣缴个税,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给的这笔钱是劳动报酬,那么按照税法规定,属于综合所得,应该也要申报。

(2)如果是赠与,或经营所得,则不参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税务部门对存在涉税问题的纳税人,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不断提醒、督促,从而使纳税人及时办理申报或更正申报。对于那些拒不办理的纳税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追缴税款,并对其处以罚款,以示警戒。

广大纳税人应该如实填报收入、附加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及时核查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办理、申报不规范、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况并加以改正,做诚实守信的纳税人。

【第4篇】未办理税务登记证说明

昨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调查结果今天公布了,罚款高达13亿!

案件概述:

经查,黄薇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01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

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据浙江税务局官网消息,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黄薇进行检查?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我们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23年至2023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3.请问本案中的不同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黄薇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4.是否会对黄薇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将对平台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答: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02

税务局、审计署、国务院接连表态:

查处个税违法行为已箭在弦上

1.高收入人群被重点严查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公布了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五类涉税违法行为,其中,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就是严查的重点领域之一。

2.恶意逃避个税被点名

6月7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显示,审计中共发现2023年度偷逃税款等问题线索9起,涉及金额18多亿元。在涉税问题上明确指出高收入人群恶意出让转移资产,逃避高额个税,再次将高收入群体个税问题点名指出。

3.出重拳打击偷逃税行为7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对偷逃税款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绝不容忍、绝不手软。可见国家对于打击偷逃税问题态度坚决。

4.上海出手加强对高收入人员监管

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方案除了要求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外,特别提出要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03

网络直播也不是法外之地

作为新兴职业,电商主播也不能忽视纳税问题。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而在实务中,不同经营模式或工作模式下的电商主播,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不同,需关注的主要涉税风险点也不一样的。

04

教你电商直播4种模式该如何缴税

目前来说,电商主播的经营或工作模式主要有4种,大家跟着联兴财税君来了解一下:

1.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进行直播

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形成劳务合作关系,是当前明星主播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个人工作室一般会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核定征收税款,包括:

(1)个人工作室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2)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3)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等。

联兴财税君提醒:个人工作室取得的直播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举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联兴财税君成立个人工作室g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与xx直播平台开展网络直播合作。2023年,g公司取得直播经营总收入5300万元,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g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

那么,联兴财税君的g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5300÷(1+6%)×6%=300(万元),

需要缴纳城建税及其附加税费=300×(7%+3%+2%)=36(万元);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35%-6.55=343.45(万元)。

2.与经纪公司签约然后通过平台直播

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的工作模式,也较为普遍。

在这种模式下,主播与平台没有直接关系,缴纳税款的情况与经纪公司签署协议的形式有关:如果签订的为劳动合同,那么经纪公司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协议,那么经纪公司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

联兴财税君提醒: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主播,向经纪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经纪公司b公司与联兴财税君(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签订网络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联兴财税君可以另外去做别的兼职。

假设今年“618”购物节期间,b公司需向联兴财税君支付直播劳务费金额15万元。

那么联兴财税君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给到b公司,然后b公司为联兴财税君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规定,联兴财税君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同时,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b公司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1-20%)×40%-0.7=4.10万元。

(此处因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3.作为直播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

主播如果是直播平台的员工,与平台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直播平台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种模式下,主播的工资构成一般为“底薪+提成”,提成部分也属于受雇报酬,应与底薪一并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由直播平台在支付工资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联兴财税君是c直播平台的员工,负责直播工作。每月工资结构是5000元底薪+20%的销售提成,6月份销售额为10万元,五险一金缴纳共计1000元。

那么,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c直播平台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5000+20000-5000-1000)×20%-1410=2390元

4.以独立身份通过平台直播

主播如果以独立身份在平台上工作,其与平台仅存在劳务合作关系。那么,直播平台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联兴财税君是以个人身份进行直播的,对于在直播间收到打赏70万元,应按照“劳务报酬”预缴个税=700000*(1-20%)*40%-7000=217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主播需关注直播平台在支付劳务报酬后,是否按规定及时为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如果发现未扣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主播须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05

网红直播税收藏忧患

1.错误的认为个人直播带货不需要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主播作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补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不恰当的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助“税收洼地”避税。

3.直播平台管理不规范,对网络主播取得的销售佣金等收入,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要求网络主播提供等额的“替票”才与之结算;

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而提供等额的“替票”,涉及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目选择错误风险。

电商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信息技术服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广告服务”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明星艺人、网红主播的接连“爆雷”,也预示着税务总局针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进一步收紧。下一波“补税潮”要来了!

而在9月15日,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视频会议中,国家税务局长王军在会议上发言: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税务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

最后,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中介机构,都应当立足于税法规定和税法原则,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注重财税意识,避免造成潜在的税务风险。监管在路上,大家且行且珍惜!

本文为会计联兴财税整理原创,部分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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