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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税务新村二手价格(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花都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花都税务新村二手价格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花都税务新村二手价格

【第1篇】花都税务新村二手价格

虽然你们不看好花都,但还是有很多刚需来问,买房的卖房的都有,为了让你们少走弯路,这次把花都的买房方向详细整理了一下。

我不是专懂市区或黄埔番禺白云这些地方,对花都也是深有了解的。

虽说买房尽量在市区,但是花都还是有很多就业人口的,我们不能忽视这些人的需求。

01、你们不了解的花都

要知道,花都也算是限购区,不像增城从化那样买多少套都可以,只是相对其他限购区来说,它的限购门槛较低。

从化没啥产业大家都知道,增城比较火的21号线也没啥产业,而且增城的gdp产出还是要比花都低不少。

只要坐过飞机的人都到过花都,因为白云机场就在花都,经常飞来飞去的人住花都会更方便。

关于交通方面,广州市政府也在极力打造花都未来的通勤密度,地铁越多,代表这里的土地价值越高。

我们来看看花都的地铁有哪些?

除了现有的9号线,未来还有一条通过8号线拆解来的24号线,以及现在正在建的18号线北延段。

此外,在2023年的《关于<花都区“十四五”时期交通物流融合发展规划>(决策征求意见稿简本)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中,出现了广州地铁35号线。

最快建城的是明年底通车的广佛环线东环段,以及24年开通的18号线北延段,24号线可能要晚个七八年,35号线就是远期的大饼线了。

所以,我们先关注一下眼下的能够企及的。

你看左上角的部分是花都,地铁线路还是挺密的,北大门也是广州市的心头肉,毕竟花都有很多实打实的产业贡献了一部分税收,比如东风日产、白云机场,还有很多汽车相关产业链,以及物流航空等总部企业。

花都的gdp排在增城荔湾前面,常驻人口也排在广州各区第五,跟海珠差不多,比黄埔还多50万。

但是花都的地域面积也挺大的,共970.4平方公里,比白云还大,有10个天河区,两个黄埔区那么大。

这么看的话,花都区的人口密度挺低的,可发展空间还是很多,买房难度更大。

02、花都的发展变迁

花都的老城区叫新华街道,现在的发展方向是花城街道,也就是融创万达那边,主要是这边有地,地块简单平整,开发也容易。

新华街道的两翼是新雅及秀全,新雅是靠近白云人和,工业区较多,配套一般,秀全主要是指北站板块和汽车城板块,这两个地方发展也比较成熟了,交通也方便。

对于刚需来说,还是尽量靠近9号线沿线去买。

对于在花都创业的老板们呢,他们喜欢住大盘,也喜欢住别墅,有钱随意。

另外,其实白云北部有很多工厂老板们早期会在花都买,毕竟便宜,白云也买不起。

一些高端盘主要集聚在花都湖附近,不过卖得一般,虽然有花都湖的环境,但是配套起不来。

接下来我认为有潜力且最值得买的是花城街道,18号线终点站附近。

老城区没啥发展空间了,尽量不碰,要买也只能买区府花都广场附近。

03、花都各板块房价

花都面积太大,最北边有靠近清远的美林湖、北部万科城、碧桂园假日半岛、阳光100等建设了十几年的超级大盘。

这些盘在2023年之前都是挺火的,很多广州工作的买不起广州,就会去那里,幻想着将来能在那里养老。

2016-2023年广州房价涨了一大轮,行情在2023年外溢到了清远,甚至很多中介也在那里买了房。

结果就是到现在都出不来,住也住不了,卖也卖不掉,挺惨的。

花都大致分几个板块:广州北站、区府、马鞍山公园、花都湖、融城文旅城、清塘等,我们一个一个说。

狮岭镇、花山镇、芙蓉镇我们就不详说了,本地人自住可以买,外地人不要买。

狮岭主要以皮革为主,有完整的产业链,也有不少土豪老板,把货卖到全世界,比较出名的是新鸿基开发的御华园。

再下来就是海布的雅宝新城和雅居乐锦城,雅居乐在花都开发的超级大盘,如果你坐高铁经过花都,沿线很长一段的楼盘就是雅居乐了。

对面还有5栋超高层,东方文德森岛湖,2023年去看过,当时的价格是毛坯1.6-1.8万,现在毛坯大概是1.3万。

附近有一个比较不错的是保利花城,之前最贵的时候卖过2.6万,现在大概是2万左右。

这么好的盘也不抗跌,位置确实比较偏,也没有地铁。

比较吸引市区上班族到花都买房的,以前是北站板块,这里有一些新房维持热度,另外,这里也近地铁,基本都是大盘,生活配套非常方便。

比如像北站附近的祈福万景峰、天龙苑、辉煌台、南华时代城,成交量还不错。

再往西去有保利的保利城、保利高尔夫郡,保利城前几年二手成交量在花都经常排前五,主要是大盘,保利物业,这几年掉价厉害,从最高接近2万,跌到现在的1.3万。

对面还有一个东风汽车建的风神公社,三个大盘镇住了整个飞鹅岭板块。

最近这两年成交量较大的是天马河壹号,可能是花园比较好吧,靠近河边,有景观优势,这个盘我也看过,里面主要是毛坯,改善为主,比较安静。

再往西的赤坭就不要去了,虽然也规划了9号线,以及广佛环线也有设站。

有些刚需不想跑太远的,特别是白云区工作的,会选择清塘附近的合和新城,一个开发了十几年的大盘,最后一期我还去看过,户型做得特别差,占着好位置,却卖着垃圾产品。

进入花都的第一站你就能发现合和新城,很大一个门楼,但物业维护较差楼龄显旧,户型有点偏大了,不像现在的很多新盘偏刚需,但位置不错,对面的写字楼也起来了。

花都区府附近也是花都比较核心的板块,价格也是最贵的板块,周边配套也基本成熟。

主要有雅居乐雍逸豪庭、锦东花园、南航花园、深航御花园,马鞍山附近的雅居乐雍华廷,这些盘以改善为主,价格相对坚挺,也是整个花都最贵的板块。

老城区还有两个贵妇盘是路劲天隽峰、骏威广场,这两个盘一直都比较贵,天隽峰应该是整个花都最贵的盘,现在的二手放盘价基本还维持在3万左右,当时一手卖的时候也差不多这个价,比花都区府附近的还要贵。

未来花都房价的天花板大概还是在花城街,也就是融创文旅城板块。

这个板块有已经开通的机场到北站的轻轨,还有24年底开通的18号线终点站。

虽然融创b2区停工了,但是其他已经进入二手市场的盘,还是卖得相当不错的,也有一部分原因是这里有华师附。

比如,早已进入二手市场的雪域澜庭,现在花都二手成交比较多的板块就是在融创这里了。

一是有预期,二是配套也逐渐成型了,想想将来20分钟就能到珠江新城,是不是挺美的。

地铁开通还会不会再跌呢,已经跌成这样了,想再跌也不可能,毕竟地铁来了房价的下限就有了。

最后说一下花都湖板块,花都湖这个概念早就被开发商给利用起来了。

像一线望湖的都湖国际,都卖成现楼了,从3.5万到2.5万,还有已经停工的奥园誉湖湾,广告满天飞。

上面是花都湖西边的几个盘,东边的几个盘被越秀给包了,有越秀的臻悦府、臻裕府、臻荣府,越秀引入了广大附小,价格最贵的时候卖到了3.5万,现在大概2万8,听说业主们在维权,不知道是不是学校的事情。

花都湖这个板块卖的虽然是湖景生态,但是最大的利好其实是18号线凤凰南路站。

另外,附近两个刚需盘豪利花园和美林轩逸时光住了很多空姐空少,二手成交也不赖。

个人感觉这个板块不如融创文旅板块,一个是这边的配套着实比较差,城中村和工厂为主,城市界面也差,另一个是18号线将来肯定会飞站,而作为首站的花城街每一趟车你都可以坐,便捷度更高,而且这些盘离凤凰南路都太远。

04、总结

要说花都的话,可能几万字都说不完。

2023年是花都房价最贵的时候,花都湖都要3.5万了,融创也要3万了,之后的这几年,一直在跌,离最高位差不多跌了20%。

未来几年花都大概率也没啥行情,新房还是挺多的,除了刚需自住的或者小孩上学的着急上车之外,其他人也不用太着急。

整体来看,花都未来发展重心是往北的中轴线到融创文旅城一带,但是一手就不建议买了,只建议那里的红本二手,单价尽量控制在2万出头。

旁边的几个新盘就不建议了,比如保利上宸、恒大悦府之类的。

往南的清塘板块虽然靠近白云,但不是花都的发展重点,利好也兑现差不多了,而且靠近白云的人和并不是什么好事。

西边的刚需盘只能说自住,没啥升值空间,即使是北站要改造,北站新城也只能是炒作,十年内赚钱几率不大,坑比较大。

花都湖周边配套不好,价格还死贵,建议回避。

想要城市景观和配套的就回到区府板块,只要你能够得上,自住当然是最合适的。

最后,花都买房,除了关注小区和价格之外,一定要买次新大盘,大开发商物业,户型和楼龄都是关键因素。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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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花都税务代理

今天,北上广三大城市同日发布第三季度经济数据!

上海前三季度以25361.20亿元的地区生产总值,继续领衔一线城市。但从增速来看,广州按可比价格增长6.9%,超过北京(6.4%)、上海(6.0%),排名第一,也高于全省(6.4%)、全国(6.2%)。

这显示广州延续了上半年良好的增长势头,除了经济基本面向好,广州在金融方面也喜讯不断。

近日,媒体密集报道了广州期交所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的消息,给广州金融两剂强大的信心。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长日前透露,广州期交所已经在部门征求意见,估计今年年底之前批准。期交所是重量级的金融基础设施,对广州意义重大。而

其实,广州搞金融,除了期交所,还憋了一个大招,那就是位于花都的绿色金融试验区,它和期交所一样,被明确写到粤港澳大湾区规划。

更重要的是,这个绿色金融试验区的发布规格非常之高,完全不输自贸区。

2023年2月,由中国主导的g20金融研究小组,推动绿色金融一体写入g20公报之中,促其达成了国际共识。

2023年10月,由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批准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2023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浙江、广东、江西、贵州、新疆五省(自治区)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其中,全国唯五、华南唯一一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定在了广州花都,短短两年,这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成效颇丰。

那么,“绿色金融”到底是什么呢?

01

从定义上,绿色金融有两层含义:

一是金融业促进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极端天气频发,自然环境恶化,焚林而田、竭泽而渔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注定难以为继,寻找新的经济模式迫在眉睫。

二是指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是引导资金流向生态环境保护产业,“金融”则明确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过度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机行为。

对比传统金融,绿色金融的格局、发展空间和精神追求显然在更高的层次,开始受到各国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重视。

2023年9月,g20杭州峰会首次将绿色金融纳入g20议题。

2023年6月,国务院发布批文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其中,花都被钦点为广东首个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的金融专项试验区,也是华南唯一一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对比全国共有18个的自贸区,这一头衔的含金量显然更高,创新意味更浓。

作为全国唯五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收获这么一顶稀缺的“国字号”桂冠,花都瞬间成为焦点。当时社会各界都在猜测,国字头的战略能否为当时发展相对滞后的花都区成功镀金。

事实证明,花都没有辜负大家期待。

经过短短两年时间,花都这个国家级的绿色金融试验区成绩卓著:

绿色金融集聚效应爆发

截至今年6月,花都全区引进或设立各类绿色机构超过300家,广州绿色金融街进驻绿色机构235家,注册资本金136.7亿元,年均增加超过100家。

区内的广州绿色金融街,进驻金融、类金融及金融相关机构共102家,占比45%;其它绿色企业126家,占比55%;实地办公企业133家,占比58%;经营规模超过1亿元的企业24家,年纳税额超千万元的企业5家。

金融贡献度大大提高

至2023年4月底,全区企业贷款余额为418.41亿元,同比增长30.53%,其中绿色信贷余额144.79亿元,同比增长36.63%,以一己之力为全区2300多家企业以及广州200多家企业提供绿色信贷支持。

花都凭借绿色金融,成功从经济后进生,蜕变为班里中流砥柱。

交易频率全国第一的碳交易平台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作用,不只体现在对经济金融的增长贡献,更重要的是体制机制创新。

在这方面,花都有着全市唯一一个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梯面林场碳普惠项目,这两大武器,

截至2023年6月,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累计成交配额突破1.31亿吨,总成交金额25.59亿元,交易频率和交易价格涨幅均是全国第一。

3万亩梯面林场,则靠生态林吸收二氧化碳赢得碳汇收益,获取超20万元的收益,实现了金融经济和生态保护双赢。

02

经过两年来的深耕细作,花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这块“试验田”已生根发芽,在绿色金融路上走在全国前列。

对此,大家会有疑问:

国字号的利好,含金量巨高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怎么会落在花都区呢?

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广州政府领导透露,花都是全市11区中最先申报,并提出了试验区发展目标和方向的行政区。

除了积极主动作为,花都还有自身的客观优势。

其一,花都交通枢纽地位优势明显,白云国际机场、广州北站、花都港、高速路网构成了发达的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俯瞰全市各区,交通优势首屈一指。而便捷丰富的海陆空交通,为金融业务往来和跨地域企业发展提供了沃土。

其二,花都区有着深厚的产业基础。一方面,传统皮具、电子、音响等传统产业为其积累丰富的原始财富,为花都经济腾飞打下扎实金融基础;另一方面,花都也是全市三大节能与新能源产业基地之一,区内重点发展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和生物医药等产业,不仅和绿色金融的理念不谋而合,还为其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其三,花都天然环境优越,山水林田相依相傍,正好为绿色金融中的现代农业、健康医疗和生态旅游等休闲产业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是最能将绿水青山转成金山银山的种子选手。

不难看出,国家如要在广东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是最佳选择。

而通过绿色金融这一概念的落地,花都也成功打了一场“翻身仗”,从广州的郊区,一跃成为能做高端金融和绿色产业,有着国家战略地位和格局的创新区。

然而,站在更高的格局上看,绿色金融置于花都的意义还不止这些。

近几年来,区域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样一个关键期,花都拿下华南地区唯一一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全国罕见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无疑是为广州赢得绿色金融时代的话语权。

绿色金融给花都赋能,而花都,实际上是为广州立下功劳。

往大点说,花都更是为粤港澳大湾区和广东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得益于花都成功申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广东由此成为全国区域金融改革项目最多、内容最丰富的省份之一。

此外,绿色金融重点支持的领域,如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等,都是广东目前建设和投资需求最大的领域,这也有助于大湾区实现“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的发展战略。

03

2023年,已成功蜕变的花都区踌躇满志,持续拓展绿色金融市场的宽度和深度。

为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建设,花都政府近日(10月18日)在 保利国际金融中心,举办2023年第三季度绿色项目产融对接会。

据悉,本次对接会主办方为花都区金融工作局,嘉宾包括国家税务总局花都税务分局等主要领导、各大金融机构代表以及数十位绿色企业负责人。

会议的举办地——保利·国际金融中心,不仅是花都中轴目前唯一的超甲级写字楼,亦是花都区首批入库绿色项目。

从出席嘉宾、活动位置到会议地点,这场会议无一不贯彻着“绿色金融”这一主题。

如保利国际金融中心所在的位置,广州唯一一条区级中轴“花都中轴cbd”,本身就是绿色金融产业落地的最佳平台。

这条轴线与海心沙、珠江新城和天河北一线贯通,并与高铁商务区和空港商务区建构成花都“商务金三角”,承载着发展总部经济、商务办公、电商微商和绿色金融四大功能。

目前,这里正在引入法人金融机构、类金融和金融交易平台总部,筑巢引凤招优引强,以形成绿色金融总部集聚区。而在此时,花都政府急需一个城市地标级的平台,以凝聚更多新型企业,吸纳更多经济力量。

本次会议的举办地,保利国际金融中心,正是最好的载体。

作为和广州一同成长的本地央企,保利发展立足羊城27年间,成功开发22个商业项目,在环市东、珠江新城、天河北、金融城和琶洲等经济重地,都有它的身影,开发项目无一不是经典之作。

因此,具有前瞻眼光和丰富开发经验的他,早就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投身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建设中,并将其落地在花都中轴cbd。

在此,保利整合多方资源,秉承“配套先行”建设原则,于南区配建了大型市民广场、图书馆、大剧院、青少宫、综合服务中心和展览馆等广州北部最高级的配套,甚至还打造了代表花都商务门面的城市展厅

其中,城市展厅由保利和花都区政府联合打造,位于项目6楼,耗资2000万,计划2023年年底投入使用,今后花都区政府招商团队会直接来此地办公进行企业招商和区域宣传。

作为多座国际金融中心的操盘者,保利要经验有经验,要资源有资源,过往客户基本都是央企和500强名企,招商引资不在话下。如今,还坐拥花都区城市展厅,不难想象,保利将为这国家级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及花都中轴cbd,带来怎样的绿色金融能量。

而在北区,保利则重金打造花都首个5a级写字楼,体量约52万平的保利国际金融中心。

据悉,项目规划建设的超甲级写字楼是按照国标属二星级绿色建筑。

所谓“绿色建筑”的“绿色”,并不是指一般意义的立体绿化和屋顶花园,而是代表一种概念或象征,指建筑对环境无害,并能充分利用环境自然资源,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建筑。

具体来看,保利国际金融中心又是怎样践行这一定义的呢?

早在设计之初,保利特聘美国国际顶尖设计团队gp公司规划打造,引入海绵城市和花园办公的理念,实现水资源的可再生利用,减轻建筑对环境的负荷。

此外,项目采用了全明落地窗,室内采光充足,cbd城景一览无余,整个办公空间溢满阳光,充分地利用太阳能,减少采暖和照明的使用,节能省电,做到人及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

在环保指标上,保利国际金融中心将最大限度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城市、企业和员工提供健康适用、高效使用,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办公环境。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绝对不是一个虚无的概念。求经济发展,做绿色金融,实际上是需要每个企业和每个人通过自身行为来落实。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投身绿色金融建设,保利行胜于言,作为行业先锋和城市运营者,它是当之无愧。

【第3篇】花都税务公司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1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耐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上诉人广州市耐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奇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54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9日,原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证实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在无实际货物运输业务行为的情况下,向耐奇科技公司虚开发票。

2023年3月30日,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出具穗国税南稽检通一〔2018〕167号《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耐奇科技公司,该局将自2023年4月2日起对其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该通知书于2023年4月16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

2023年5月11日,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向中国银行发出穗国税南稽许〔2018〕191号《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要求其协助查询耐奇科技公司的相关支票的支付交易情况。在案证据中的9张出票人为耐奇科技公司的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记载的收款人分别为上饶市信江运输有限公司、江西伟兴物流有限公司。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7月16日在上述支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其处。

2023年7月2日,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出具穗国税南稽税通〔2018〕47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耐奇科技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相关真实性的资料。该通知书于2023年7月4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出具《情况说明》,提出由于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耐奇科技公司无法在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现向该局提供证实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包括原始发货托运凭证,收款凭证。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1月23日出具《关于无法补开合法发票的情况说明》,提出其根据税务通知书的要求,要求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补开具合法正规的运输发票,但是由于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没有经营执照,无法补开合法正规的发票给耐奇科技公司。

2023年7月31日,因税务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穗税稽税通〔2018〕12943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耐奇科技公司对其税务检查相关工作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开展。该通知书于同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

2023年11月30日,因税务机构改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穗税一稽税通〔2018〕9032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耐奇科技公司对其税务检查相关工作,执法主体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及检查人员变更等事项。该通知书于同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情况说明》,提出该公司货物由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承运,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称其将货物转至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并向耐奇科技公司出具上述马鞍山两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耐奇科技公司称,号码为00208439的发票于2023年10月收到并进行抵扣认证,号码为00209270的发票于2023年11月收到并进行抵扣认证,号码分别为00468117、00468118的发票于2023年1月收到并进行抵扣认证,号码分别为00473405、00473406、00473407的发票于2023年4月收到并进行抵扣认证,号码分别为00822107、00822108的发票于2023年6月收到并进行抵扣认证,号码分别为00823765、00823766的发票于2023年7月收到并抵扣认证。耐奇科技公司称已经将上述11张增值税发票通过国税前台人工扫描认证进行抵扣,至今没做进项税转出,款项分别于2023年10月、11月、12月,2023年1月、4月、5月、6月累计结清;并且上述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成本合计669,168.47元,已经分别在2023年10月、11月,2023年1月、4月、6月、7月,结转本年利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由于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有时候在对账时会把一些杂小的运费漏记,在收款时就产生了应付款与支票金额不符的情况,从而产生了少量的现金支付。

2023年1月9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穗税一稽询〔2019〕3号《询问通知书》,通知耐奇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利军于2023年1月11日到该局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该通知书于同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补充说明》,并分别于2023年1月11日、1月25日、2月22日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交了《承运合同》《采购合同》、收据、送货单、货物托运单、对账单、银行流水、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材料。

2023年1月19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耐奇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利军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税务稽查情况说明》,再次说明其货物运输及收款情况,提出其公司没有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以及主观或客观的偷税、逃税。

2023年1月25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记载了涉案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金额、涉及的税额以及涉及的成本数额,耐奇科技公司未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同日,耐奇科技公司陈述上述底稿记载的数据准确,其与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的交易属实,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有合同章,收据有财务章开具的发票,已由税务前台抵扣认证,事发后2023年1月24日耐奇科技公司去查证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发现其无工商登记,故无法补开发票。

2023年5月8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穗税一稽罚告〔2019〕15002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耐奇科技公司处罚依据、金额以及依法享受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该《处罚事项告知书》于2023年5月14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2023年5月16日,耐奇科技公司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出《听证申请》和《关于举行听证会的说明》,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受理后于2023年5月29日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2023年7月16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耐奇科技公司作出穗税一稽处〔2019〕1504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3年4月2日起至2023年5月7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税费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向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购进运输服务,但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31730,发票号码00208439、00209270、00468117、00468118、00473405、00473406、00473407、00823765、00823766,金额共547,686.49元,税额共计60,245.51元,价税合计共607,932.00元;你单位向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购进运输服务,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400131730,发票号码00822107、00822108,金额共计121,481.98元,税额共计13,363.02元,价税合计共134,845.00元。以上11份发票经原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73,608.53元,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1月和2023年1月、4月、6月、7月(税款所属时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二)上述2023年取得的2张发票涉及的金额107,525.22元,2023年取得的9张发票涉及的金额561,643.25元,合计669,168.47元,你单位分别于2023年、2023年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69,168.47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经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国税南稽税通〔2018〕479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从销售方补开、换开发票,也无法提供涉及金额669,168.47元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造成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处理决定。(一)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你单位追缴增值税73,608.53元,其中2023年11,827.78元,2023年61,780.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52.61元,其中2023年827.95元,2023年4,324.66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教育费附加2,208.26元,其中2023年354.83元,2023年1,853.43元。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472.16元,其中2023年236.55元,2023年1,235.61元。(二)追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上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应调增你单位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6,105.89元(成本107,525.22-城市维护建设税827.95-教育费附加354.83-地方教育附加236.55),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09,434.04元,调整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15,539.93元,应按25%的税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3,884.98元,原申报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77,358.51元,应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26,526.47元;应调增你单位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4,229.55元(成本561,643.25-城市维护建设税4,324.66-教育费附加1,853.43-地方教育附加1,235.61),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83,033.85元,调整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737,263.40元,应按25%的税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34,315.85元,原申报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95,758.46元,应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38,557.39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5,083.86元。(三)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73,608.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52.61元、企业所得税165,083.8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73,608.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52.61元、教育费附加2,208.26元、地方教育附加1,472.16元、企业所得税165,083.8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7月22日直接送达耐奇科技公司。

2023年8月13日,耐奇科技公司不服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于同日受理后,于2023年8月20日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3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9月29日,市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11月11日之前作出。2023年10月15日,市税务局作出穗税行复〔2019〕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穗税一稽处〔2019〕1504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耐奇科技公司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另查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广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广州市越秀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案件的查处以及执行工作。”

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理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7月22日。

原审法院认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职权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有权作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耐奇科技公司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职权并无异议,原审法院不予赘述。本案中,涉案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11份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金额、涉及的成本数额以及税额,耐奇科技公司将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73,608.53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以及耐奇科技公司将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涉及的成本669,168.47元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且耐奇科技公司对此均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耐奇科技公司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和主观故意;二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第十六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是涉案稽查程序是否合法;四是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计算加收滞纳金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耐奇科技公司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和主观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案中,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系由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开具,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23年9月19日向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证实马鞍山佳荣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福瑞物流有限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在无实际货物运输业务行为的情况下,向耐奇科技公司虚开发票。耐奇科技公司明知其与开票单位不具有真实的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将取得的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和偷税的主观故意。耐奇科技公司主张其不知道开票单位提供的涉案发票属于虚开的发票以及没有偷税的故意,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耐奇科技公司取得的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为虚开的发票,依法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耐奇科技公司将涉案取得虚开的11份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

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第十六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其一,在实施时间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于2023年7月2日出具穗国税南稽税通〔2018〕47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时,该管理办法已经实施。其二,在制定依据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而制定的,具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其三,在内容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况下,规定企业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利于企业及时改正相应的不合法或不合规的纳税行为。本案中,耐奇科技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使用了涉案11份增值税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耐奇科技公司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无不当。耐奇科技公司并未提供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相关资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则适用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亦并无不当。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耐奇科技公司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5,083.86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关于耐奇科技公司认为其货物运输业务真实,因此其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应当在税前扣除的主张。经查,耐奇科技公司向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交的《承运合同》中承运方盖章为“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提交的《收款收据》中的收款单位为“三鑫物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承运合同》中的业务专用章与《收款收据》中的财务专用章指向的单位名称明显不一致。经耐奇科技公司盖章确认无误的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的收款人为“上饶市信江运输有限公司”“江西伟兴物流有限公司”,亦与前述的《承运合同》中的业务专用章与《收款收据》中的财务专用章指向的单位名称明显不一致。现耐奇科技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合法、合规的凭证,其认为涉案运输费应当在税前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涉案稽查程序是否合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本案中,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耐奇科技公司立案调查,因执法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分别向耐奇科技公司告知了执法主体及相应的变更情况,并经稽查局局长审批,依法延长本案的检查时间,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耐奇科技公司提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违反法定办理时限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耐奇科技公司主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涉案9张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取证程序违法,其提出执法主体将调取的涉案9张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交由耐奇科技公司确认后,作为耐奇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经查,涉案9张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经耐奇科技公司于2023年7月16日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其处。涉案9张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具有真实性,可以作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证据。耐奇科技公司提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计算加收滞纳金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本案中,涉案税务处理决定认定耐奇科技公司少缴增值税73,608.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52.61元、企业所得税165,083.86元事实清楚,根据上述规定,责令耐奇科技公司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无不当。耐奇科技公司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超过法定检查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耐奇科技公司主张该期间的滞纳金不应由其承担,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耐奇科技公司不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市税务局依法有权进行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合法,市税务局作出穗税行复〔2019〕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市税务局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穗税一稽处〔2019〕1504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市税务局作出的穗税行复〔2019〕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权限。耐奇科技公司请求撤销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耐奇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耐奇科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耐奇科技公司相关运费已真实发生,不具有偷税行为和主观故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的仅仅是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追缴合法适当,但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等于相关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增值税和少缴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问题。换言之,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相关支出如真实发生,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属于偷税。耐奇科技公司的《货物采购合同》《承运合同》、对账单、货物托运单、送货单,以及运费支付的收据、支票存根、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运输业务真实存在,运输费用已经真实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除了发票之外,能够证明业务真实的相关资料,同样是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耐奇科技公司将相关运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偷税行为和主观故意。二、原审判决未核实耐奇科技公司与龚某钦之间业务和支出的真实性,且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改变证据来源导致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未予重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三鑫运业物流有限公司”是龚某钦虚拟的公司,耐奇科技公司是与龚某钦发生业务。耐奇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耐奇科技公司与龚某钦之间运输业务客观存在,运输费用真实。2.对于原审法院提及的“中国银行支票复印件”,耐奇科技公司在原审庭审及代理词中均反复强调其证据来源存在问题,但原审判决未作回应。三、原审法院对稽查时间超期的问题及耐奇科技公司提出的补充质证意见未作回应,错误采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逾期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实质上认可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原审庭审结束后两个多月才补充提交的证据《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和《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由于反复延长检查时限多达八次,其中四次延长时限理由仅为“该案正在资料审核中”,并非基于“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合理事由,导致检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施行后才完成,并据此作出对耐奇科技公司不利的处理决定,不符合“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说,即使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耐奇科技公司已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提供了相关证明资料,因此,相应支出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于法有据。据此,请求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穗税一稽处〔2019〕1504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3.撤销市税务局作出的穗税行复〔2019〕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市税务局承担。

被上诉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二审期间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1.耐奇科技公司在明知其与开票单位之间不存在真实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仍以开票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予以追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鉴于耐奇科技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发票,不能证实该公司的运输费用真实发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已依法通知耐奇科技公司在指定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或提供资料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耐奇科技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不能补开、换开发票,提供的资料也不能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耐奇科技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耐奇科技公司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对耐奇科技公司上诉事实和理由的回应意见。1.耐奇科技公司以开票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原审判决认定耐奇科技公司具有偷税行为和主观故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耐奇科技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对中国银行支票联的来源提出异议,但该中国银行支票联已经耐奇科技公司盖章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不存在超期办案的情形。4.本案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违反“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综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耐奇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市税务局二审期间提交答辩意见称:市税务局收到耐奇科技公司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耐奇科技公司,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耐奇科技公司取得并使用不合规发票的事实清楚,且其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市税务局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被诉稽查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扣除的支出应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且支出的真实性具有相关资料予以证实。对于企业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本案中,耐奇科技公司使用涉案11份虚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税前扣除支出的发票不具有真实性,相应支出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要求耐奇科技公司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证明其支出真实性,并无不当。因耐奇科技公司未能提交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其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关于耐奇科技公司认为其货物运输业务真实,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应当在税前扣除,以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原审判决已作出详细评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二、涉案稽查程序是否合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本案中,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自2023年4月2日对耐奇科技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其后因执法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分别向耐奇科技公司告知了执法主体及相应的变更情况。因需延长检查时间,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延长本案的检查时间,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耐奇科技公司上诉主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违反法定办理时限,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市税务局受理耐奇科技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耐奇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耐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作斌

审 判 员 张 珣

审 判 员 王 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 昊

书 记 员 邓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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