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咨询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咨询税务问题的电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咨询税务问题的电话
常用紧急报警求助电话常识
2022-04-10 17:22·志鹏网络传媒
1、常用紧急报警电话
全国统一的紧急报警电话:公安110,火警119;医疗救护120,可在任何地域免费直接拨打(投币、磁卡电话则不用投币、插磁卡),各报警服务台统一受理广大群众的危急求助报警、举报投诉和查询。
2、拨打110报警电话
①拨通110电话后,经确认,立即说清发案、灾害事故或求助的确切地址。②简要说明情况,如报求助,说清事由;如报灾害事故,说清灾害事故性质、范围和破坏程度等情况。③应急保证电话的畅通,以便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④如歹徒正在行凶,报警时应注意隐蔽,保证自己安全。
3、拨打119报警电话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消防义务。①拨通119电话后,经确认,立即准确报出失火的地址、门牌号;说不清楚时,应说明周围明显建筑物或道路标志。②简要说明引起火灾的原因及范围,以便消防人员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③清楚回答接警员的询问。④电话挂断后,应在路口迎接引导消防车。
4、拨打120急救电话
120电话是居民常生活中寻求医疗急救的专用电话。①拨通120电话后,经确认,应立即说清楚需求助者的住址或地点、-龄、性别和病情,以便于救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争取抢救时间。②求救者应随时保持与救护车的联系。③电话挂断后,立即在路口迎接引导救护车。
1.什么是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是怎样分类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是指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3.突发公共事件是怎样分级的?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4.突发公共事件预警色彩是怎样标识的?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5.突发公共事件整个处置过程分几个阶段?
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个处置过程分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五个阶段。
6.什么是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
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是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机制、应急体制和应急法制。
来源于网络:
记住以下这些电话号码,他们才是专业部门!
1、12345 当地政府 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2、12320 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3、12358 发改委 价格投诉
4、12369 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5、12398 电监局 电力投诉
6、12365 质监局 质量投诉
7、12333 劳动局 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
8、12316 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
9、12350 安监局 安全投诉10、12319 市政管委 市容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
11、12313 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12、12380 组织部 干部用人投诉13、12388 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投诉14、12366 税务部门 纳税咨询投诉
15、12336 国土部门 违法用地投诉16、12390 出版署 反盗版投诉
17、12318 文化局 文化活动投诉
18、12395 海事 海上救援
19、12338 妇联 妇女维权20、12348 司法局 法律服务,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21、12368 法院 立案审判咨询,俗称可在此告状,打官司
22、12396 科技部门 农村科技服务23、12309 检察院 检察举报24、12319 建设部门 供热、公交、供水、燃气、建筑行业等咨询服务
25、12349 社区、家政服务
26、12321 工信部 垃圾信息举报27、12335 商务部 境外商务投诉
28、12340 统计局 社情民意调查
29、12351 工会 职工维权
30、12360 海关 海关服务
31、12361 儿童慈善捐助
32、12371 党员咨询
33、12377 互联网违法举报
社会有分工,哪个部门也不可能包揽一切。当然,110接警服务中心的哥哥姐姐们也应熟记上述热线,有序、准确引导,不误导自己,更能方便群众!
以上信息不保证准确性!仅供参考!
【第2篇】税务登记咨询电话
日前,记者从深圳市税务局获悉,2023年4月征期已经到来,按月按季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20日。深圳市税务局提醒,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应尽量选择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深税” 移动办税平台、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途径。
据介绍,4月1日至4月20日,可办理的涉税业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消费税、一般纳税人教育费附加、一般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季度)、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等。
深圳市税务局提醒,纳税人若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可拨打深圳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通过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在线咨询”。 若办理发票业务、个税业务、个人房屋租赁缴税业务、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养老缴费业务等,可登录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看相关指引。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第3篇】北京税务咨询
2023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参保人当月参保,次月缴费。与往年相比,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调整,财政补助标准也相应上调。
北京市医保局提醒,因参保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缴费成功后,需等待满3个月才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请参保人员尽早办理参保缴费,避免跨年产生手工报销。
财政补助标准提升
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有所调整。其中,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7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4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65元。与此同时,对应的财政补助也有新增,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上调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6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295元;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290元。
市医保局介绍,无意愿或不具备条件继续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减员手续,避免扣款。
当月参保次月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本市兜底性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主要覆盖了本市户籍中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学生儿童、劳动年龄内居民以及在本市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京籍大中专学生。2023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参保人当月参保,次月缴费。
自下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每月5日至20日,银行(批量)扣款日为每月15日。在集中参保期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种方式方便缴费
北京市税务局介绍,开设银行app缴费、银行协议(批量)扣款缴费、电子税务局缴费及银行柜台缴费4种方式,方便参保人员缴费。自12月1日起,参保人还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含共济账户)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北京市医保局提醒,参保人参保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办理缴费协议签订、终止业务或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使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一)银行app缴费
北京市邮储、北京、农商、浦发、中国银行app用户可在缴费时间内,通过银行app为本人或他人办理缴费业务。
(二)银行协议(批量)扣款
北京市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农业、建设、中信、招商、光大、民生、工商、中国银行支持该方式缴费,银行在每月扣款日自动完成扣款缴费。
需新签订缴费协议的,可通过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中国银行办理。
(三)电子税务局缴费
参保人本人在缴费时间内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办理缴费。
(四)银行柜台缴费
选择银行柜台查询缴费方式的参保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身份证,在规定缴费时间内到北京市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农业、建设、中信、招商、光大、民生银行办理缴费业务。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实习记者 柴嵘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严圣淼
【第4篇】税务咨询网站
做好会计,不是光把没得事干完就算结束了,一定要定时到税务网站看看,有没有什么最新政策,不然新政策实施了你都还不知道。
1、财政部网站(还可以看看税政司等司局频道)
http://www.mof.gov.cn/index.htm
2、国家税务总局(一天至少看一次)
http://www.chinatax.gov.cn/
3、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12366.chinatax.gov.cn/
4、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5、全国企业一般纳税人查询
http://www.yibannashuiren.com/
6、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7、巨潮资讯网 公告区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公告区
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10、各省市国地税官方网站
(每周都会去看看,总局网站首页有链接)
【第5篇】税务问题在线咨询
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是更为安全、便捷的办税方式,社保业务除了柜面办、网上办、掌上办之外,还可以通过各办税服务厅放置的自助机进行办理,即缩短了等待叫号的时间,也减少了人员接触,那么今天由小编带您一起来看看怎么在自助机上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吧~
1.找到办税服务厅中的社保业务自助机,通过点击系统主界面所示上的“社保业务”图标,便可以进入“刷身份证页面”。
2.证件比对通过,选择“个人”。
3.纳税人点击个人业务后,进入功能界面,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4.点击“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如居住证参保人员可点击“居住证参保人员”。
5.如果符合参保条件,系统自动带出登记的信息。
6.选择参保险种及缴费档次。
7.选择好参保险种及缴费档次点击提交按钮,提示参保成功后点击提交。
温馨提示:
参保途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就近找税务工作人员咨询。
【第6篇】常州税务咨询电话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
原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和
原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正式
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并于2023年7月5日挂牌。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有哪些变化?
1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常州 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 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 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 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 效力不变。
3
原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常州地方税 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 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 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 局常州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 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 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常州市 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6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 2023年12月 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7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挂牌时已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8
7月5日起,办公地址调整为:1.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常州市河海中路96 号 ,邮政编码 :213000。 联系电话 :0519— 89858802。 2.原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龙锦路办公区,地址为常州市龙锦路1258号,邮政编码:213022。3.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原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举。受理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0519-89855372、89858770。办公地址为常州市龙锦路1258号,邮政编码:213022。
9
启用“常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原“常州国税”“常州地税”微信公众号和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官方微博停止使用。
10
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 //www.jsgs.gov.cn/col/col6153/index.html),原常州市 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cz.jsgs.gov.cn/)、原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cz.jsds.gov.cn/)停止更 新和业务受理,相关职能由新启用网站承接。
来源:常州日报
【第7篇】税务咨询费用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很多做咨询服务的企业,总是无法取得咨询服务的发票,原因企业很明显,现在很多企业都不想开咨询类的发票,税务机关也对咨询类的发票查的比较严格,之所以会查的非常严格,也是之前有企业滥用咨询服务类的发票,有些企业明明咨询服务不是主营业务,但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咨询类的发票,导致很多主营业务是咨询的企业也无法正常取得发票了。
那对于这部分无法获取发票的企业,当企业没有足够的发票抵扣利润,那企业就会出现利润虚高的情况,企业整体的税负也会相应增加,那企业有哪些方式可以解决企业这部分的缺票情况。
其实这列缺失的成本发票,咨询服务类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自然人代开的方式来解决,因为本身就是实际发生的义务,那企业就可以凭借实际的业务合同到税务机关进行代开发票;其实对于自然人代开大家应该都了解,主要就是为自然人无法开具发票提供帮助的政策,对企业来说也是有同样的效果的。
1、正常情况下,企业凭借业务合同到税务机关代开,将会按照劳务报酬的方式缴纳个税,一般都是20%到40%的税率进行征收,而且咨询服务类的发票,自己去税务机关不一定能开出来,不仅品目方面有限制,金额方面也是有很多限制的。
2、企业通过当地有产业扶持政策的园区进行代开,税率低,同时在开票类目和开票金额上限制相对要小一点,通过园区代开税率最低可至0.5%,代开的综合税率在2.5%,而且目前代开也是免增值税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很大一部分税负压力。
成本发票的缺失不仅仅是服务类的企业会存在,大多数企业都存在这种情况,只要企业是真实的业务往来,那企业就可以考虑通过自然人代开的方式合理获取发票。
自然人代开的流程也非常简单,个人或企业不用亲自到税务机关进行代开,只需要在线上提供相应的资料,然后委托园区进行代开。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8篇】税务顾问咨询公司
在企业寻求涉税服务时很容易分不清税务咨询和税务顾问到底有什么不同,导致在和税务师进行沟通的时候有理解偏差影响后续双方合作。其实两者的共性在于都是能够帮助纳税人解答疑问和困惑或者是提供专门的服务建议。但这两者在很多层面还是有较大区别属于不同的涉税服务。那么税务咨询和税务顾问有什么不同?
一、要求不同
放心的税务咨询的内容多为委托人的涉税事项,要求税务师能够对委托人的涉税事项有较准确的理解,能够为企业税务方面的问题提供较为详尽的报告。而税务顾问会有明确的期限和业务范围,相比于税务咨询范围更广且具体事项更多。如果企业税务事项较为稳定且常规,建议选择靠谱的税务咨询即可。
二、目标不同
税务咨询的服务商通常提供的是较为具体的服务内容,委托人对自身需要哪些涉税服务有较为明确的需求,税务师能够为其提供专门的服务并出具报告。但税务咨询更偏向于法律层面的涉税服务,主要包括为委托人提供税法相关信息以及密切关注企业正在面临的涉税问题,并提出自身的顾问意见。
三、结果不同
税务咨询和税务顾问在结果上的不同主要是呈现方式上的差异。税务咨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结果多数为专门的、正规的详尽报告,也有比较明确的指导结论。但税务顾问的结果多为税务师的建议,以口头形式来为企业提供各项涉税服务,在合同期满后才会提交完整的报告。
税务咨询和税务顾问在很多地方有共通之处,其实二者的核心差异就是前者多是对已经实现确定的事项提供答疑解惑,而对事先不确定的事项进行服务则归于税务顾问。两者并没有优劣之分,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常态所面临的涉税问题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有一定的了解,针对性地选择到底是需要税务咨询还是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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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重庆税务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补充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2023年11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为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顺利办理申报纳税业务,现就相关注意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先行办理增值税申报手续且比对相符,完成抄报、增值税申报、清卡操作后,方可正常开具发票。
二、对于已经申报但还未缴纳税费,限缴期限仍为11月15日的纳税人,可在11月28日前作废申报后重新申报,生成限缴期限为11月28日的税费信息,并在11月28日前缴纳入库。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第10篇】税务咨询怎么收费
平时会听到一些客户问到:我没有企业,跟企业发生了业务往来,获得了一笔咨询费,但是对方公司要求我开票给他们,但是我没有企业,怎么开票呀?是的个人是不具有开发票的能力的,但是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避免不了遇到这种情况,那么企业个人获得咨询费该如何开票和完税呢?
个人为企业提供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是20%-40%,但个人可以通过在税务局代开,也就是常说的自然人代开,自然人代开是个人(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去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所以个人获得咨询费可以通过提供个人的身份证信息、业务合同和企业的开票信息,在税务局进行代开,有些税务局代开的话税率还是20%,在有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会对个人代开发票进行核定征收,税率低至0.5%,发票给企业后,企业还不用进行汇算清缴,直接进行成本抵扣。
自然人代开所需资料
1、自然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代征金额;3、代征品目;4、受票方公司的开票信息;5、邮寄地址。一般1-3个工作日左右即可代开出来
能解决的问题:
个人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个人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企业成本发票欠缺、利润虚高的情况,企业,;员工工资以发工资未入账导致利润虚高;建筑工程回款、打款需要发票;居间费,茶水费煤炭以及一些特殊行业;一票一完税。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知识,可关注《税晓通》了解~
【第11篇】税务电话咨询电话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拟于11月25-27日进行升级,升级后电子税务局的登录认证方式会有优化调整,为确保升级后能够正常登录,现将主要升级内容预告如下:
一、采用个人用户信息和密码登录
升级后将不再使用企业密码,改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个人用户信息和密码 ”。(个人用户信息和密码,就是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账户信息和密码。)
二、企业关联人员才能登录企业业务
登录方式升级后,企业登录入口仅支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开票员和税务代理人员登录办理企业涉税(费)业务。之前使用他人身份登录的办税人员,应及时将真实信息(证件号、姓名等)补充到企业实名办税信息中,否则升级后将无法登录该企业办税。
三、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绑定一个人
登录方式升级后,原先被多人共用的手机号将被清理,因此,我局在登录窗口提醒办税人员要及时核验并确认手机号。升级后同一手机号码将按最新确认信息为准,其他人员手机号将被清空,无法使用该手机号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对此类情况,可在升级后登录界面通过 “找回手机号码”功能找回,或登录后进入账户中心添加手机号码。(如忘记个人密码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
四、增加“特定主体”登录方式
跨区域报验户、跨区税源登记两类特定主体纳税人改从企业业务“特定主体”页面进行登录。
五、增加身份切换功能
登录方式升级后,可在“企业业务-账户中心”使用身份切换功能,实现企业内的身份切换,或切换至其他相关企业;代理人员也可在账户中心进行被代理企业身份切换。
为不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知悉升级内容后,及时按要求做好实名办税信息和手机号码维护,若有业务问题可拨打059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技术问题可拨打0592-531515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7日
@办理涉税费业务的小伙伴
请您务必做好
电子税务局升级前的这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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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税务咨询挣钱嘛
最近的唐山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其中的打人男子还被扒出来是老赖,这让我不禁回想起上半年接手的一个安利。
今年5月,一家本地的成功企业找到了我,咱们浅称这家公司为q,q企业是一家的规模还算不错的纺织业公司,在我们本地几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这么大规模的企业找到我也算比较稀奇的。
自我介绍一下,本人二线城市税务师一枚,在行内有一丢丢小名气,出名就出在税务筛查得特别快,别人两三个月的工作量,我只需要一两天,而且价格比那些高高级级的税务事务所要低多了,所以很多中小微企业会来找我。
但企业q找我是确实没想到的,毕竟这种中型偏大型的企业应该是有自己专门的会计师税务师的,也有可能请事务所的税务师进行合作;找我?图啥呢?抱着满心的疑惑我面见了她们的会计,是一名瘦瘦的女士,看起来有些疲惫。“您好,我是税务师吴xx,你喊我小吴就行。”做过了简单的自我介绍以后,我向这位顾女士询问起了来意。顾女士和我解释到,她们公司在上个月已经收到了税务局的两份自检函了,她本身做财务出身,对税务不太了解,用尽毕生所学查出来的漏洞总结出回函发给税务局,税务局都表示不满意,她明白她们公司的税务情况已经被税务局盯上了,再不尽快解决,后果不堪设想。但是向税务事务所求助有点超预算了,而且效率太慢,根本不可能在5月30的结算清缴截止日之前解决问题。她绞尽脑汁都想不出其他办法,直到在她的牛快计社群里得到了大家对我的推荐,她才想到要来找我求助。
她这么一说我也大致明白了为什么会找到我,需要更快地查出问题,解决问题,自己又不懂税务,这是来找我的会计的普遍通病,我要求她提供了公司近三期的数据报表,告诉她等我十分钟,然后径直走到了自己的小办公室里,在手机上简单地操作了几下,接了两个电话,过了五分钟,她们公司的税务筛查报告都到我手上了。(你是不是会好奇我到底做没做到的,后面我再细细和你说明!)拿到这份报告,简单地分析了一下,我便明白了她们公司最大的问题出现在哪里了。
“你们公司伪造变造记账凭证,虚开发票,这些问题不解决掉,税务局一定会继续盯着你们。”这位顾女士听完我说的,愣了一下,我不知道她是愣在我这么直接地说出了她们公司的问题,还是在质疑我说的话的准确率,但这份报告我完全可以保证准确率高达99.99%。我选择无视她的表现,继续往下说“如果想尽快解决问题,需要把之前申报的虚假数目,以及所开发票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分析一下,才能解决,但是有了这两个方向,相信要解决一下用不了几天。”很明显,顾女士的神态变了,她看起来好像没那么迷茫了,一直皱着的眉头也终于没那么紧了。她问我可不可以做她们公司的专业顾问,她担心把目前两个问题即使解决了,税务局也依旧不会满意,我明白她的担心,也同意了她的请求。
5月23日,企业q完成了我所说的两项税务漏洞的弥补,我也帮助他们提交了一份回函给税务局,这次税务局终于通过了,看着顾女士放松下来的神情,我愈发觉得我的存在是有意义,有必要的。顾女士后来私下和我说了,如果没有查出这些问题,他们老板很有可能把她推出去顶罪,按照他们老板贪婪的性格,很有可能会忽视税务局的补税要求,那进入失信人名单,成为“老赖”,那可真是“指日可待”了。这时我才明白,我救的是那些无助的会计,是打工人的无奈和焦虑,我帮助的何止是企业,还是他们的将来。
当然,我说过我会告诉大家为什么我能这么快地筛查税务问题,既然你们都看到这里了,那我就分享给大家吧,我是用了“税医生”这个软件,这是一个可以前期免费咨询税务问题,三十秒上传数据报表,五分钟出税务筛查报告的软件准确率高达99.99%,安全率高达100%!当然如果你不是和我一样的税务师,而是一名被税务问题所困扰的财务会计,税医生还会提供后期一对一的问题分析,解决方案。这就是我“小有名气”的秘密武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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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税务咨询热线12366
来源:三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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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税务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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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营改增税务咨询
引言:“三旧”改造是指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升级完善的统称,也称之为城市更新改造。窃以为前者表述更为准确,因为村庄并不属于城市范围,而且东莞实际存在较多的村庄,甚至某些村的经济指标高于其他县市。
三旧改造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更新改造的困难,远远大于空地新建房屋。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遗留历史问题通常没有常规的现成解决方案和法律依据。
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是无法绕开的议题,直接决定三旧改造是否成功的关键要素。很多三旧改造项目因为忽视了税收成本,导致三旧改造项目最终亏损。以下,我们将集中探讨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税费问题
01
拆迁主体的土地成本的入账成本
三旧改造的税收问题关键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关键问题是土地的入账成本。能够解决了土地入帐成本,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旧解决了一半以上。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成本的原始成本比较低,通过常规的资产转让方式,将会导致“拿地阶段”的税负较高和资金沉淀问题。如果以原始成本入帐土,将会导致“销售阶段”的巨额土地增值税。有没有合法途径,既能实现土地溢价入帐,又降低前期费用,还能大幅降低后期税负呢?问题的关键是利用政府征收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应当尽量使用政府征收模式。通过政府征收方式,被拆迁主体能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的延期缴纳的特殊政策。拆迁主体能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入帐,并作为后期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
2. 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主体不一致。被拆迁主体自行改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土地溢价将部分无法入帐,导致销售环节承担高额的税费。被拆迁主体应另外成立公司,以新成立公司作为拆迁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在拆迁补偿合同要病名土地的出让代价。拆迁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主体、政府部门在拆迁补偿合同中约定将拆迁补偿款、青苗补助款、市政配套等作为土地出让代价。在取得当地政府及房产部门、建设部门的支持,同时约定回迁房和公共配套用房不预售,登记价格为市场公允价格,回迁房登记在拆迁主体名下后转移登记在被拆迁人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
4. 在政策许可和适当情况下,双抬头是最适合节省税费的方式。双抬头是指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作为三旧改造的主体,以合作开发的方式进行改造。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抬头的方式在建设、销售和融资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困难,需要三旧改造的拆迁主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衡量税收、当地政策和其他经济成本等因素。
02
征返用地的土地入帐成本
征返用地是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根据《东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东国土资〔2013〕124号)的第三条规定,征返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
1. 征返用地可按照评估价格入帐。征返用地的土地价格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另外一部分是土地征收补偿金额。例如国家征收了100亩的用地,同时返还10亩给村集体。村集体支付10亩地的土地出让金,同时失去100亩地的使用权。因此以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成本是不正确的。
2. 争取征返用地的二次变更主体政策。根据深圳的征返用地政策,征返用地经过村股东大会五分之四表决通过后,可以通过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方式转让。村集体首次转让征返用地时,允许采用补充协议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的方式。东莞地区可以借鉴深圳的先进经验,规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费,。
03
拆迁补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属于列举性质的凭证税,凡列举的凭证都应当缴纳印花税,未列举的凭证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04
拆迁方确认土地权属的契税
1. 减免土地出让金,不能减少契税的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 取得土地支付的安置费、补偿费等作为契税的计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需要强调,即使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在规划环节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常也作为计税依据。
3. 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应作为契税计算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05
拆迁方(开发商)补偿实物房屋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依据
拆迁方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应以市价作为视同销售销售收入的依据,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拆迁方没有因“平进平出”遭受损失,还能按照20%加计扣除,而且会因土地增值比例计算分母增大,可能适用较低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文件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第一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项“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06
拆迁主体(开发商)补偿实物房屋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1.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根据销售价格确认。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 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分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两个部分。其中建筑成本根据实际施工成本确定。土地成本根据视同销售的金额确定,文件依据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1小点:“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07
拆迁主体(开发商)补偿实物房屋的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原则上,拆迁方(开发商)补偿实物房屋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视同销售也有几种计算方式,包括参照项目楼盘的价格、临近楼盘的价格及成本加利润三种方式。营改增前,税务部门规定按照成本加利润的方式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税务部门没有出台明确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拆迁主体参照营改增的方式确定收入,同时剔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08
被拆迁方的房屋的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
1. 在土地增值税的法律体系中,房屋与土地统称为房地产,所以被拆迁方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在增值税的法律体系中,房屋与土地是不同的纳税对象,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是明确向国家返还土地使用权是免征增值税的,理论上说房屋是属于增值税的纳税对象。有观点认为征收行为不能视同销售,并不等同于有偿转让。笔者认为无论是市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对于拆迁方的法律效果都是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对应的税收义务是一致的,若被拆迁人认为计税价格偏高可以提出异议并寻求司法救济。在实践中,东莞地区的被拆迁户没有收到税务部门关于房屋补偿的增值税征税要求。
2. 设备损失补偿款的与房屋补偿款性质一致,应当参照房屋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方式。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八条第二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三款:“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依据。根据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拆迁房屋是有偿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所以拆迁房屋并不属于的免征项目补偿免征项目。类似的,设备赔偿等都是并不属于免征的范围(如北京国税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湖北国税解答:“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09
停工损失和安置费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不符合“有偿转让”的特征,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 停工损失是指项目建设需拆迁企业而导致企业停产所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及应当获取的正常收益。停工损失不符合“有偿转让”的特征,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0
青苗补偿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税务总局的法规库无法找到该文,在威科现行的法规库中显示该文有效)的规定,青苗补偿费的性质是种植业范围的补偿性收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青苗的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11
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是否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
红线即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用地控制线。在三旧改造的过程,政府部门或者村集体往往要求拆迁主体承担红线外的道路建设及提升周边环境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三条的规定,拆迁主体应当在土地出让协议或补充协议列明红线外的建设责任才能作为土地成本。东莞地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拆迁主体自行在红线外的开发支出成本则不得作为土地开发成本。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参照同样的原则。
12
广东省的三旧改造用地适用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的第四条“完善配套政策,形成“三旧”改造政策合力”,第(十五)项规定“各地实施“三旧”改造要优先选择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市危旧房进行改造,执行“三旧”改造优惠政策。“三旧”用地也可按规定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按照安置用房的建设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安置用房相关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配建安置用房的,按照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城市更新,是机遇,也是挑战。
基于此,以“广州旧村改造精准拓展研判、最新政策解读”及项目实操研讨会将在广州举行,一同探讨广州旧村改造的发展新路径,详情可咨询吴工。来源:法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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