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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责范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6 10:13:01 查看人数:6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机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责范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责范围

【第1篇】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责范围

胸怀“国之大者”

加大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

就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助力国财国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最高检在2023年曾发布过一批“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次又发布这两个领域的典型案例,出于何种考虑?

胡卫列:国有财产、国有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这两个领域是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建立之初四大法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特别点出的领域,可以说是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最早的法定“责任田”,必须坚决守好的“主阵地”。因此,我们较早就注意总结各地办案经验,通过典型案例来引领和推动国财国土领域工作开展。

***指出:“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二十大报告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增进民生福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部署,包括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等,并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对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再次发布一批该领域典型案例,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高度,指引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监督保护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守护人民群众家底,为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顺利实施,助力构建国家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好法治保障作用。

2023年,党中央制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大国财国土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对在新形势下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作了特别强调,并提出了明确要求。2月7日,我们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提出实现国财国土领域市级检察院办案全覆盖的目标和具体要求。3月25日,我们又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工作视频督导会进行全面部署。近期,我们还派员赴有关省市开展实地调研督导,后续还会推出相关措施。下发《通知》和召开视频督导会之后,各地触动很大,普遍加大了办案力度。今年1-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国财领域案件7976件,同比上升59.65%;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1457件,同比上升131.27%。

这次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是我们今年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系列举措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动员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国财国土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胸怀“国之大者”,深刻认识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这两个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特点和办案规律,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注重提升办案质效,助力国财国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

记者:从这批典型案例看,检察机关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什么特点?

胡卫列:这批典型案例共12个,涉及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税、费、金、物流失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欠缴土地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违规用地等问题,案件类型比较丰富,办案成效比较明显,也反映了当前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

一是围绕工作大局和民生热点问题,突出监督重点。近年来,国家在财税领域推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等一批新税法,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追缴相关税款,并助力服务保障相关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检察机关针对耕地占用税征收过程中由于税收协助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非法占用耕地涉税信息未移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不健全、税收征管协同不足等问题,切实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独特效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加强税源管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医保、养老、低保、工伤等方面违规套取基金损害民利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扎实办理一个个具体案件,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江西省赣州市检察机关深挖违规诊疗中医疗保障基金流失的案件线索,果断立案调查,督促有关部门追回医保基金损失,并建议行政机关开展全面排查,进行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二是创新工作方法,善于借助“外脑”补短板。国财国土领域公益损害问题涉及经济、证券、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隐蔽性强、专业性强,不同于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问题的可感可知,群众举报发现少,尤其需要创新、借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检察院在办理涉税案件中,通过聘请专业审计师团队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弥补了专业领域知识技能储备不足的短板,提升了监督专业性和精准性,为检察机关有效督促税收征缴和防止国财流失提供了极大的助力。福建省惠安县检察院在办理个案基础上,与审计部门会签协作配合意见,并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方式促进机制进一步落实。据此,该县审计局定期向该院移送有关审计意见,该院从中发现大量有价值案件线索,督促追回国有财产损失13余亿元。

三是注重系统治理、诉源治理,体现检察监督智慧。国财国土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情形,反映的是相关领域监督制度或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这两个领域的案件政策性很强,有的是棘手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办案中树立全局观念、系统思维,灵活运用监督方式,寻求最佳办案效果。这批案例很多都有这个特点,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检察机关对于水资源费改税新政推进中行政职能交叉,需多部门协作配合整改的公益难题,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作专题报告,厘清相关部门职责、提出解决问题对策,推动协同履职,既促进了当地水资源税收逐年增长,也赢得了相关行政机关的充分认同。

四是敢啃“硬骨头”,强化法律监督刚性。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牵涉面广的案件,以及制发检察建议后仍不纠正的,检察机关迎难而上,跟进监督,必要时敢于提起诉讼,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公益保护。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针对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欠缴税款、违规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用足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强化了法律监督的刚性。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检察院针对行政机关违规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许可证,以及未及时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多个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怠于履职的情形下,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多个违法行为一并起诉,并持续跟进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面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走深走实?

胡卫列:当前,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从全国看,工作开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对这两个领域办案工作重视不够,不想办、不敢办、不会办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国财国土领域线索来源渠道有限、专业化要求程度高、调查手段不足、办案阻力大等问题也制约工作深入开展。下一步,我们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奋力开创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局面。

一是强化督促指导。通过持续加大对下督导力度,引导各地切实把政治建设融入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不折不扣地把最高检党组有关部署要求落到实处。上级检察院要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和阻力,带头办理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市级院要发挥主体作用,年内实现国财国土领域全国市级检察院办案全覆盖,并领办、督办几起典型案件。我厅将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办案情况,加强业务运行态势分析,有针对性进行督导,对于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我们还要发布若干个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适时制定出台办理国财国土特定领域或特定类型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案件范围、监督重点、办案方式、具体要求等问题,进一步引领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强化质效导向。国财国土这两个领域办案工作有其特殊性,我们特别强调要把质效放在优先位置,要求在有一定办案规模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办案质效。我们将着重引导各地把办理重大案件作为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抓手,作为落实最高检“质量建设年”部署和推进“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重要举措。要求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引导各地通过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专项监督带动整体办案,不断增强监督质效。办案中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注重挖掘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可以以调研报告、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延伸办案效果,推动某一类事项、某一个行业、某一个领域的治理,完善国家治理,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

三是强化科技赋能。我们将深入贯彻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在办理国财国土领域案件中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释放数字检察对法律监督质效的放大、叠加、倍增效应。既要运用走访、查账、问询等传统有效的办案方式,还要结合办案研究开发数字监督模型,把数字应用贯穿于相关类型案件的线索搜集、分析研判、调查取证等全过程,使之成为解决财税领域突出问题的破题关键。我们正在做这件事,而且个别地方已在办理涉偷逃税、骗取医保金等案件中运用数据赋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时机成熟时将在更大层面上进行推广运用。

四是强化培训研究。针对这两个领域业务能力欠缺的突出问题,我们将引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实务培训,结合办案实践的重点、难点,邀请审计、税务、财政、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专业人士及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进行线上、线下授课,帮助一线办案人员解决一些办案实务中的困难和问题。今年我们将组织首届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业务竞赛活动,把国财国土领域业务技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目的也是促进检察人员不断精研业务,提高专业办案能力。同时,我们将采取调研、课题、检学共建等方式,深入研究国财国土领域重要基础理论和实践问题,更加准确把握其职能特点和办案规律,逐步构建完善这两个领域的业务框架体系。

五是强化宣传引导。当前还有不少群众不了解检察机关还有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个别地方还存在对检察机关保护国财国土的法律监督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支持现象,工作开展有难度。我们将适时适度加强这两个领域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察机关保护国有财产、国有土地的作用和成效,提升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执法环境。

作者:闫晶晶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2篇】税务机关代码

企业受票业务疑窦丛生。在核查账目时,检查人员发现,发票凭证旁的即时贴上都写有一个代码。这个“神秘代码”代表什么?它与企业的疑点业务有关吗?

134份疑点普通发票

2023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的专案检查任务。任务信息显示,上海m服务公司向h支付公司开具增值税蓝普通发票134份,价税合计1122.2万元,随后上海m服务公司开具131份增值税普通红字发票,对此前开出的100多份发票进行对冲,价税合计1119.37万元。由于上海m服务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其行为涉嫌虚开发票违法,因此上级机关要求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相关企业实施进一步核查。

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即组织人员对h支付公司立案调查。

制图:钟瑞莹

h支付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收入主要来源是服务费。2023年、2023年,企业均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得益于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迅速发展,该公司2023年~2023年业绩连续提升,3年纳税总额均成倍增长,2023年纳税总额近1800万元。

检查人员采集了h支付公司2023年~2023年的电子账套及电子经营数据。初步阅账后,检查人员发现:h支付公司于2023年1月~12月收到上海m服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3份,以“服务费”形式记入了销售费用,并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全部进行了税前扣除,金额共计1116.72万元。上海m服务公司随后开具的用以对冲的131份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信息,并未在h支付公司的账上出现。

既然h支付有限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提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为何其还要取得大量服务费发票?上游企业究竟为h支付公司提供了什么服务?这些服务费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费用?上海m服务公司随后开具131份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对冲此前其开出的发票,这一行为究竟和h支付公司经营有无关联?

查阅分析企业涉税信息后,检查人员脑中涌现出无数个问号。综合初步阅账的相关情况,检查人员认为h支付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嫌疑,决定通过核查相关企业资金流、并对企业实地检查等方式实施进一步调查。

即时贴上的“神秘代码”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查阅了h支付公司2023年1月~12月销售费用的原始会计凭证等资料。在逐一归集疑点发票相关原始凭证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这些原始凭证上都贴着一张写有一串数字代码的即时贴,并且每个数字代码后都记有一些金额。

这是什么意思?

心思细密的检查人员试着将所有即时贴代码后面的金额相加后发现,这些金额的合计数正好与凭证所附发票的总金额相同。看着这些金额和数字,检查人员心中疑惑:即时贴上的这些神秘的数字代码代表什么意思?代码后面的这些金额的合计数与票据总金额相同,这是巧合吗?

为了摸清h支付公司的资金流向,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h支付公司、上海m服务公司及相关涉案企业人员的银行账户资料信息。通过梳理发现:h支付公司在2023年1月~12月通过网上银行向上海m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1116.72万元,上海m服务公司在收到h支付公司汇款后不久,即将款项转入上海w公司的银行账户中,而上海w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随即全部转入一个名为王某的私人银行账户;截至检查人员调查之时,王某私人银行账户中的相关款项已被全部用现金方式取出。检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王某正是上海w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其也是h支付公司负责人的岳父。

在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本案所有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的开户银行,均在h支付有限公司经营地点5公里范围内。根据这一情况,结合h支付公司与上海w公司为关联企业的线索,检查人员认为,h支付公司有虚构业务、制造虚假资金流嫌疑,其在向上海m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后,以迅速转移资金到关联方企业及个人账户的方式,完成资金回流。

结合前期调查所获信息,检查人员认为,h支付公司有接受虚开发票重大嫌疑,决定根据企业内查和外调过程中取证情况,对企业相关人员实施针对性询问。

内藏玄机的代理业务

检查人员首先约谈了h支付公司财务经理和业务经理。财务经理李某表示,其刚入职h支付公司,时间尚未满3个月,对公司之前运营的具体账务情况并不十分了解,企业具体账务处理由财务人员孙某负责。

业务经理张某则对检查人员称,互联网支付行业现在竞争很激烈,业务推广非常难。为了拓展业务,h支付公司与一批业务代理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以支付佣金的方式委托代理企业寻找具有电子支付服务需求的客户。h支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后,按照客户支付服务费的一定比例向这些业务代理公司支付代理佣金。当检查人员问及发票问题时,张某马上表示,发票是h支付公司向第三方业务代理公司支付服务费后,由代理公司提供的。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检查人员向h支付公司负责账务处理的财务人员孙某发出《询问通知书》,对其进行了重点约谈询问。孙某称,自己是一名刚工作不满两年的财务人员,主要负责企业账务处理工作,公司的具体报销事宜由另一位财务人员范某负责。孙某表示,虽然在企业工作时间不长,但一定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工作,并主动提供了h支付公司与全国各地45家第三方业务代理公司的业务往来明细清单。

检查人员仔细核对后发现,h支付公司记账凭证上所粘贴的每张即时贴上均有3个~4个代码,每个代码后面的金额数字都与其合作的一家第三方代理企业的当月代理佣金结算金额一致,而每张即时贴上所记金额都与凭证后所附的上海m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一致。经检查人员核查,检查期内,每月h支付公司类似的原始凭证均有10余张,合计金额在100万元左右。

综合各方信息,检查人员判断:h支付公司账目凭证即时贴上的每个神秘代码就是与该企业有合作的第三方代理企业的“代号”,从企业账簿凭证的数据来看,检查期内,h支付公司平均向3家~4家第三方代理企业支付的服务费数额,即与h支付公司取得的上海m服务公司开具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相同。

“兑水”的业务成本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财务人员。结合涉税违法案例,检查人员重点向企业人员宣讲了发票管理法规、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相关政策。

检查人员表示,企业具有涉税违法行为,将影响企业信用,如果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公安、海关、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联合惩戒,企业将处处受限,对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听了检查人员的耐心宣讲和辅导,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h支付公司负责人讲出了即时贴“神秘代码”背后的秘密:即时贴上所写的“神秘代码”,确实是h支付公司为每个业务代理企业所编的“代码”,而代码后面的数字,如检查人员所料,是h支付公司向代理企业支付的服务费。

该企业负责人表示,由于第三方业务代理企业均无法提供相应的发票和凭证,h支付公司负责发票报销事项的财务人员范某,便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m服务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查,h支付公司在未与上海m公司发生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构资金流,以按比例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m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3份,涉及金额1116.72万元。h支付公司用这些虚开发票入账,在账簿中虚列支出,共偷逃企业所得税167.51万元。

针对企业的违法事实,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251.2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企业表示接受税务机关处罚,按期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8月27日b2版

作者:梁文恬 严新军 李志宏 本报记者 王礼颖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第3篇】税务机关税款追征期

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最长可以追几年?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最长追征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计算错误等失误,追征期三至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注1: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注2: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三、不进行纳税申报,追征期三至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9]326 号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追征期三至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按照上面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则纳税人有主动申报义务。若未进行纳税申报,则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326 号 )规定,追征期应为三年或者五年。

五、申报未缴或税务机关查处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六、偷税、抗税、骗税,无限期追征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注3: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第4篇】税务机关权利

税务机构是依据税法,具体行使国家管理税收权力的职能部门。设置税务机构,是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和实现税收职能的组织保证。税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在一定时期对税收工作的要求,税收工作担负的任务,税收管理体制,以及有利于发挥税收作用和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等方面因素。

税务检查是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工作,是减少税收流失的一种方法。

主要税务检查的内容有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经营场地检查纳税人的商品,存货以及财产。

3.检查缴纳税款有关的文件,有关材料。

4.经县以上税务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纳税人有关存款账户。

5.询问纳税人涉税事项具体情况

税收检查

税务机构权利有:

1.税款征收权力包括征收方式选择,税收保全执行,税款追缴等

2.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力

3.税务检查权力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第5篇】税务机关公文处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2023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

***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2023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落实《意见》的具体体现。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意见》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就是推动《意见》有关任务落实落地,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

(三)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税务部门持续减少审批事项和精简流程资料,构建“信用+风险”新型动态监管机制,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等,得到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好评。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视角对业务办理流程、报送资料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将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成果,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文件办法》第四条规定“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二)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权益性审核。《文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从事纳税服务和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合法性审核、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其中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权益性审核;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未经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三)做好权益性审核与合法性审核的衔接。结合目前的公文处理流程,明确税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先根据规定会签相关部门,再依次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文件办法》第十九条)

(四)规定权益性审核的具体事项和处理方式。纳税服务部门权益性审核的事项包括:1.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主要涉及业务办理环节、报送资料、管理事项等方面;2.是否存在泄露税务行政相对人税费保密信息风险。此外,对审核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纳税服务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文件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服务部门进行权益性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1.认为送审稿不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其负担的情形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2.认为送审稿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其负担的理由不充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退回起草部门。(《文件办法》第二十三条)

(五)将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权益性审核范围。考虑到上述文件涉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权益性审核范围。(《文件办法》第二十九条)

(六)明确备案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并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上级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合法性审核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会同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其职能范围内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文件办法》第三十六条)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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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税务登记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

6.公司章程;

7.批准证书(外资企业)。

8.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7篇】税务机关调取账簿

税务机关调取帐簿检查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8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通常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所管辖企业比较多【据不完全统计,一个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所管辖企业不少于1千多家】,从税收征管效率的角度,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足够的人力、精力和财力对所管辖企业一一进行检查稽查,即使是例行检查每个企业平均三年也轮不上一次。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检查稽查都是按企业申报报表的数据通过横向比较发现有异常变动作为选案标准,划分为轻重缓急程度来进行检查稽查企业的。相关指标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纳税人专票使用量-一般纳税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2、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3、预警值: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含)并超过上月10份以上。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库存商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以及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科目。对于临时增量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重点审查其合同履行情况。

二、期末存货大于实收资本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比例。

2、问题指向: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生产经营不正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帐款”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加,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询问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说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实地检查存货是否与帐面相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税负变动率;税负变动率=(本期税负-上期税负)/上期税负*100%;税负=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2、问题指向:纳税人自身税负变化过大,可能存在账外经营、已实现纳税义务而未结转收入、取得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购进货物不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或虚开发票等问题。

3、预警值:±30%【或者见各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产生的指标值】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销售、应收帐款、货币资金、存货等将本期与其他各时期进行比较分析,对异常变动情况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收入的行为。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是否合理、有无将外购的存货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捐赠等情况。

四、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

2、问题指向: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期末存货额与当期累计收入对比异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3、预警值:50%

检查重点:检查“库存商品”科目,并结合“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进行分析,如果“库存商品”科目余额大于“预收账款”、“应收帐款”贷方余额、“应付账款”借方且长期挂账,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实地检查纳税人的存货是否真实,与原始凭证、账载数据是否一致。

五、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

1、计算公式:指标值=(本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控制额-1)*100;进项税额控制额=(本期期末存货金额-本期期初存货金额+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外购货物税率+本期运费进项税额合计。

2、问题指向: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比较,若申报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应重点核查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问题。

3、预警值:10%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变化,判断是否存在将外购的不符合抵扣标准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结合“营业外支出”、“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的变化,判断是否将存货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结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分析运费、农产品等变化情况,判读是否虚假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实地检查原材料等存货的收发记录,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存货是否作进项税转出;检查是否存在将外购存货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等而未转出进项税额问题;检查农产品发票的开具、出售人资料、款项支付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虚开问题。

六、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1、计算公式:评估期预收账款余额/评估期全部销售收入。

2、问题指向:预收账款比例偏大,可能存在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行为。

3、预警值:20%

检查重点:检查重点纳税人合同是否真实、款项是否真实入账。深入了解企业的行业规律判断其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

七、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弹性系数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本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应纳税额-上期应纳税额)/上期应纳税额。

2、问题指向: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实现销售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或扩大抵扣范围而多抵进项的问题。正常情况下两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弹性系数应接近1。若弹性系数>1且二者都为正数行业内纳税人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不计收入或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当弹性系数<1且二者都为负数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弹性系数小于1,二者都为正时,无问题;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当弹性系数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后者为正前者为负时,无问题。

3、预警值:1

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查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方式以及征管范围界定情况,以及是否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查阅仓库货物收发登记簿,了解材料购进、货物入库、发出数量及库存数量,并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审核企业明细分类账簿,重点核实“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明细帐,并与主营业务收入、应纳税金明细核对,审核有无将收入长期挂往来帐、少计销项税额以及多抵进项税等问题;审核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检查有无将购进的不符合抵扣标准的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行税额申报抵扣的情况。

八、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收入成本率-全市行业收入成本率)/全市行业收入成本率;收入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而言,企业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主营业务成本都会呈现增长的趋势,所以成本变动率一般为正值。如果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2、问题指向: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判断为异常,需查明纳税人有无多转成本或虚增成本。

3、预警值:工业企业-20%-20%,商业企业-10%-10%。

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原材料的价格是否上涨,企业是否有新增设备、或设备出现重大变故以致影响产量等。检查企业原材料结转方法是否发生改变,产成品与在产品之间的成本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将在建工程成本挤入生产成本等问题。

九、进项税额变动率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1、计算公式:指标值=(进项税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额=(本期进项-上期进项)/上期进项;销项税额变动率=(本期销项-上期销项)/上期销项。

2、问题指向:纳税人进项税额变动率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虚抵进项税额,应重点核查纳税人购销业务是否真实,是否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已满的纳税人。

3、预警值:10%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销售已实现,而收入却长期挂在“预收账款”、“应收帐款”科目。是否存在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问题。结合进项税额控制额的指标进行分析,控制额超过预警值,而销售与基期比较没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实地查看其库存,如果库存已没有,说明企业有销售未入账情况,如果有库存,检查有无将购进的不符合抵扣标准的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行虚假申报抵扣的情况。

十、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全市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全市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100;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本期期间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收入。

2、问题指向: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判断为异常,需要查明纳税人有无多提、多摊相关费用,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在当期列支。

3、预警值:5%【或者见各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产生的指标值】

检查重点:检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对这些科目的详细业务内容进行询问;对企业销售时间及开具发票的时间进行确认,并要求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检查纳税人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增长情况并判断其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外购存货用于职工福利、增送等问题,检查企业采购的的渠道及履约方式,是否存在返利而未冲减进行税额;对企业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据进行分析,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挤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以判断有关财务费用是否资本化,同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

十一、纳税人存货周转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弹性系数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存货周转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存货周转变动率=本期存货周转率÷上期存货周转率-1;销售收入变动率=本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1;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存货平均余额;存货平均余额=(存货期初数+存货期末数)÷2。

2、问题指向:正常情况下两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弹性系数应接近1。

(1)当弹性系数大于1,且两者相差较大,两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少报或瞒报收入问题;二者都为负时,无问题。

(2)弹性系数小于1,二者都为正时,无问题;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

(3)当弹性系数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后者为正前者为负时,无问题。

【第9篇】税务机关冻结银行账户

上一篇,我们讲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就是银行卡账户信息属于企业或个人隐私,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无法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由于银行存款涉及隐私和财产权不可侵犯,因此,不论是个人存款还是单位,未经依法授权是不能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是,部分有权单位经过法律授权,是可以依法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信息及存款情况。”

这一篇,我们来讲“哪些机关经过法律授权,可以依法冻结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各类冻结的时长不一。

1-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7、人民法院

(1)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8、海关

《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9、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10、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11、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当然,无论是哪个部门,对银行存款采取查询、冻结、划扣等措施时都需要履行严格的程序,由有权机关的执法人员执行。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10篇】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

成都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11月批扣何时开始?缴费人需要做什么?一起来看↓↓(成都税务)

滑动查看:

1.问:本月成都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批扣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成都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将于2023年11月17日起陆续扣款,请在11月15日前核实确认您的个人批扣协议和批扣档次信息,确保扣款账户余额充足。

2.问:参加本次批量扣费的缴费人需要做什么?

答:(1)核实个人委托扣款协议。确认在税务部门签订的个人委托扣款协议有效,协议批扣标志为“费批扣”或“所有批扣”;

(2)确认个人批扣选档。确认设置了本人意愿缴费险种和档次;

(3)确保扣款账户余额充足。确认扣款账户状态正常(能正常转账、刷卡交易),并在2023年11月15日前在扣款账户留足余额。

3.问:参加本次批量扣费的缴费人,如何确认个人委托扣款协议及批扣档次信息?

答:(1)线上确认。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事-社保缴费”,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城乡居民协议】,使用参保人信息登陆。第一,核对“协议账号”信息及“批扣”标志。若不存在有效个人委托扣款协议,或协议内容有误,可通过【城乡居民协议】模块新签、修改个人委托扣款协议;第二,点击页面下方【批扣金额设置】,确认所选险种和档次是否为本人意愿缴费险种和档次。

(2)线下确认。您也可前往参保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缴费服务网点核实确认您的个人委托扣款协议、险种和档次。

4.问:若以往年度参加批扣所选档次和自行缴费的档次不同,今年参加批扣是以哪个档次为准呢?

答:以您已确认的“批扣档次”为准,自行缴费选择的档次不会被视作“批扣档次”。

5.问:若存在有效代扣协议,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均设置了有效批扣档次,但仅需批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成年城乡居民缴费人,需要怎么做?

答:您可前往参保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缴费服务网点或参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已选择确认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档次。

6.问:不参加本次批量扣费的缴费人需要做什么?

答:(1)不参加税务部门批量扣费,可在2023年11月15日前,通过“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以参保人信息登陆后,在【城乡居民协议】作废代扣协议。

(2)您也可前往参保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缴费服务网点或参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协议,或作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批扣选档。

*无有效“批扣协议”或无有效“批扣选档设置”,均不会参加本次批扣。

*如您已于2023年11月15日前缴费成功,则不会参加本次批扣。

7.问:不参加批量扣费的缴费人,如何自行缴费?

答:需要自行缴费的缴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一)线上缴费

(1)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选择任一银行线上缴费渠道在线缴费。

(2)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在“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缴费页面,点击“缴费”,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3)天府市民云“民生保障—社保缴费”。

(4)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

(5)微信“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

(二)线下缴费

(1)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缴费服务网点,支持使用智能pos机刷卡、扫码缴费。

(2)社保费代收银行网点柜面(缴费网点以银行提供为准)。

(3)学校、幼儿园代收。

8.问:成功扣费的缴费人,如何查询打印社保费缴费证明?

答:成功缴费2个工作日后,您可通过“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用参保人信息登录后点击【证明开具】查询打印社保费缴费证明。

【第11篇】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

中新经纬资料图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9日电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公共汽电车辆等5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法》明确,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车辆购置税法》列举了5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车辆购置税法》明确,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中新经纬app)

【第12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有

案情简介

h市对某物业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追缴其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应纳税额共计39,729.09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具体事项如下:

事由:核定应纳税额通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详见下表)。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限缴日期前将相关税款缴纳入库。

核定征收税款明细表

要点提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税局追缴期为1988年3月1日至1993年2月28日,距今已有30余年,跨越如此长的周期追缴税款在以往的案件中是很少见的。由于该公司存在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但未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实务中,随着我国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税务系统功能的不断升级,以往存在的一些涉税问题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也会给纳税人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因此,建议纳税人应及时对以往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自查,梳理其存在的税务风险并进行相关的合规调整,以免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稽查。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13篇】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18篇文字

政策变化:非上市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也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23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该文件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在这个文件中,分别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以及“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个方面推出了15条新举措。

在“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这一部分内容中,以较多的篇幅字数对企业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事宜作出了规定: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3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并且,整份政策文件唯一的附件就是《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对比以往的政策要求,这一新政策文件有新的变化。从合规的角度出发,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将要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及时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联系交流,确定相关的工作应对措施。

此次新政策,明确了非上市企业也有“资料报送”的要求。

根据对这份文件的解读,“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其意思并不是指纳税申报,而是指“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和资料的报告”。并没有区分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

而在以往的规定,仅明确针对上市企业要求“资料报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中规定:

六、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

(一)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二)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三)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内容中提到的“财税[2005]35号文件”(注:已废止),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也只是限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激励”,该文件对“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定义是“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所以,也与非上市企业无关。

而本次新文件中提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这个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规定,即“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财税〔2016〕101号)这个文件中也没有提到非上市企业需要就决定股权激励事项报送资料。

非上市企业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形式(单选):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其他形式

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日期

被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可行权日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通常就是指激励对象所在的企业。

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是指用于作为激励工具的股权(股份)所在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也可能是不同的企业。比如说,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搞股权激励计划,不能将该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列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持有自己公司的股权,所以不可能授予股权或者股权相关的权益。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权)。

限制性股票,仅限于上市公司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这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种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增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奖励。这也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

股权奖励,通常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

关于什么是股权激励,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定义,但在一些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具体的一些表述。就税务角度,根据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理解为:

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上述理解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股权激励”的定位来看,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则仍然是将“股权激励”定位于实质性地取得股权(票)的情形,而对于所谓并不真正取得股权内容的所谓“虚拟股权”,并不包括在内。

但是,通过有限合伙平台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形式,是否属于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所涵盖的范围呢?参照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管理规范方面的经验,从谨慎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样的激励形式原则上应当是属于此次通知所包括的范围,也是应当要进行资料报送的。不过,具体操作过程中,可先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适当咨询和交流再确定。

【第14篇】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办法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判断标准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纳税人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

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买卖的销售,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第15篇】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职责范围(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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