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劳务派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派遣税务规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劳务派遣税务规定
一、劳务派遣公司办理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注:必须马上实缴,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3)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劳务派遣公司税务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其中的劳务派遣服务政策税务政策如下: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的税务政策主要是增值税开票的税务,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是小规模纳税人。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差额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差额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意,采用差额计税方法,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按差额纳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第2篇】劳务派遣向税务局申领免费发票
警醒!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财务负责人、企业法人分别获刑6年、4年!
劳务公司被查!财务获刑6年
虚开发票正严厉打击
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f公司的异常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
思维导图学习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案例:
通过上面的案例,小编给大家提个醒: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什么是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定义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种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说这个问题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社保划为税务征收,很多人未临时工和劳务用工犯了难,今天就分情况跟大家讨论讨论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
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比如:
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派遣
计税方式:
1.一般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项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
2.简易计税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依3%征收率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简易差额计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营业税时期,劳务派遣的差额征税的税收优惠。
劳务派遣工的开票方式有哪些?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依5%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4篇】劳务派遣相关税务规定
劳务派遣最全税务处理,会计最头疼的地方,今天统一给大家做个回复哈。
一
劳务派遣公司是干嘛的?
多见于人力资源公司,几个词,劳务派遣、人才推荐、招聘,本质就是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租用劳动力,为什么租用?因为对于用功方会节省去部分工作量,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一些员工派遣工作,如人员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等,或者说一些政策上面的合理规划,比如小微利政策牵扯的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轻资产的财务特点,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
二
劳务派遣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了工资薪酬收入的,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后纳税人还要自行申报。
补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供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供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三
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差额计税方法)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分别按一般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个栗子: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23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6%)*6%=56603.77元
小规模3%: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800000(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200000
200000/(1+5%)*5%=9523.81元
补充: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属于服务业,它和一般的商品流通行业不一样,进项发票缺乏,进项不能及时的抵扣销项,现实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选择差额计税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会为公司少交部分税,减轻公司税负担,但是差额计税发放,要掌握一些开发票,报税,一些日常工作差异性处理的问题。
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能较好的区分派遣到每个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名单,这样就牵扯到了人员、工资的统计问题;银行回单,明细乱;就容易出现工作问题。
四
劳务派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务角度看问题)
政策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用工单位: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公司)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和取得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认定:主要有三大指标: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
劳务派遣属于其他企业的范畴,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用工单位:
小微利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员+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
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都算自己公司的人数,与用功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算入用工单位人数(合同协议跟谁签算谁的)
举个栗子:
工业企业,原本公司社保人员95人,享受小微利政策(工业100人以内的标准),接受劳务派遣员工20人=115人>100人,不享受这项政策了。【单位劳动法,又有规定,接收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特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不超过用工单位人数的十分之一。】
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五
税收风险
5.1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正确的科目管理费用-劳务费),如果是工业企业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也是可以得,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来吧;
5.2派遣公司仅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5.3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4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由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出现,这方面很少有,劳动者本身的风险,基本都是用工单位和劳动派遣公司会出现一些税收风险。
六
开票的问题
6.1差额开票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6.2一张普票+一张专票
普票为向用功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专票管理费的收入(如果小规模也可以开管理费专票,向税务局代开)
6.3开票内容:“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工资及社保费。
一般管理费和支付工资的内容,不要在一张票种开具,最好分开。
或者问下当地税务12366,这样开是否允许。
7、关于劳务派遣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事儿
这个行业属于服务性的招标,一般价格分会控制在30分以下,招投标法也规定10-30分是合理的,商务分10-20分,技术分40-60分都有可能。
这个招投标法规定的比例,如果技术分时60分那么它的主观分就不好控制,太虚(管理方案、人员配置方案、作业计划、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化这些太虚)。
在工作中可以注意几方面内容:1、资质、荣誉让面(行政主管部门颂发的,社会组织就不要了,招投标法也不会承认这些);2、合同业绩的整理(近3年的业绩);3、质量管理体系的申请(这个是硬指标,逢标必有,劳务派遣也实在拿不出什么标准去衡量);4、人员管理方面,主要是职称、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证、学历,这些将是评分比重较高的内容,一般会占10-20分;5、财务报表,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都能拿到满分。
来源:老三会计
【第5篇】劳务派遣税务认可比例
民爆光电:劳务派遣比例超10%的应对措施
——劳务派遣比例的统计口径
【发行人概述】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光电”或“发行人”)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民爆光电是一家专注于绿色照明业务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 led 照明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
【反馈回复】
关于劳务派遣
申报材料及前次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劳务派遣人数超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用工总量10%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末,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措施,将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比例降低至10%以下,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确认不会对发行人的违规用工行为进行处罚;
(2)2023年度,发行人劳务派遣平均人数为467人;截至2023年12月末,发行人员工总数为2,694人。
请发行人:
(1)说明2023年度各月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比例情况,2023年平均人数占年末员工总数比例远超10%的合规性,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2)说明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是否属于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发行人违规用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5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 2021 年度各月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比例情况, 2021 年平均人数占年末员工总数比例远超 10%的合规性,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1、2021 年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考勤表、支付凭证及发行人说明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劳务派遣人数及占比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2023年1月-11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人数超过用工总量10%的情形。此外,如以2023年劳务派遣平均人数467人计算,2023年平均劳务派遣人数占年末用工总量的比例为14.7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等情形系2023年以来,公司订单量持续增长,2023年度主要产品的产量较2023年度增长超过50%,随着用工需求不断扩大,基于业务的快速发展和生产时效性的要求,加之相关生产辅助性岗位人员流动性大且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招工困难, 故发行人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采取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且2023年度部分月份劳务派遣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超过10%。
此外,经核查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仅明确劳务派遣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上限,并未明确劳务派遣人数的计算方式,基于审慎考虑,公司以当月实际计发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计算人数,该等人员中,存在部分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时间不足整月的情形,亦导致整体劳务派遣人数偏高。
2、2023年平均人数占年末员工总数比例远超10%的合规性,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及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该等规定并未明确劳务派遣人数的计算方式,据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平均劳务派遣人数占2023年末用工总量的比例超10%的情形存在被认定为违反前述相关规定的风险,但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情形后已积极整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务派遣总人数自2023年12月至2023年6月各月均持续控制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用工总量的10%以下,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违规用工认定的有权机关已确认不会就劳务派遣用工超出法定比例的事项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处罚,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访谈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针对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数超法定比例问题,公司推进整改的方式主要为丰富招聘模式(如增加招工力度、积极参与招聘会及委托第三方代招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洽谈签署劳动合同并转为正式聘用员工等,以降低劳务派遣比例。
经查阅相关委托招聘协议及支付凭证、相关劳务派遣员工转正名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2023年以来,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已与深圳市永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广东凯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辉煌达企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惠州市海坤实业有限公司等签署委托招聘协议,委托该等公司代为招聘正式员工,同时与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该等整改措施真实。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务派遣总人数已降低至用工总量10%以下, 2023年1-6月,各月劳务派遣人数亦持续控制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用工总量的10%以下,该等整改措施有效。
(二)说明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是否属于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发行人违规用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风险
1、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是否属于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
(1)劳务派遣违规用工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系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具体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
经查询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官方网站(http://www.baoan.gov.cn/),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系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的直属机构,其机构职能包括“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政策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劳动用工方面的投诉,负责调处劳资纠纷”。民爆光电、艾格斯特及依炮尔的注册地址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据此,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系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
(3)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经核查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经查询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gdsy.gov.cn/),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系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办事处)举办的事业单位,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行使劳动监察、年审、用工备案、仲裁、合同鉴证与审查、招聘、职介、教育培训、职业鉴定、入户、行政审批等职能(具体按机构编制部门有效批文开展业务)”。此外,根据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23年作出的《关于设立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江、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通知》(惠仲编[2012]6号),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主要任务包括“(八)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年审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组织查处劳动、社会保险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保障信访接待工作,负责辖区内劳资双方关系的协调与调解工作”。
经 查 询 惠 州 仲 恺 高 新 区 社 会 事 务 局 官 方 网 站(http://www.hzzk.gov.cn/gwhbm/zzgxqshswj/index.html)及电话咨询惠州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仲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具体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权查处劳动保障违规行为,但相关行政处罚(如有)应由仲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 惠州民爆位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据此,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系对惠州民爆违规用工认定的有权机关,但相关行政处罚(如有)应由仲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5相关规定, 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违规用工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风险
(1)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超法定比例事项未受到行政处罚, 后续被处以罚款的风险亦较小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根据前述规定,如因劳务派遣违规,相关后果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则可能存在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 ……(二)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2023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务派遣政府主管部门,以《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致函深圳市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该通知提及:各单位对…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此外,2023年 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教育劝导后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超法定比例的情形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罚款,且根据前述相关规定,如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在加大整改力度,2023年1-6月,当月劳务派遣人数均持续控制在用工总量的10%以下,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形,故发行人后续被处以罚款的风险较小。
(2)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认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1月印发的《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四条规定,针对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法定比例的违法行为,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占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比例超过10%、在40%以下(含40%)的,违法程度一般;比例超过40%、在 70%以下(含70%)的,违法程度较重;比例超过70%的,违法程度严重。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 50%以上不足 100%的。第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 100%以上的。第十七条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修订编制本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据此,针对未制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参考前述规定编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综上,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各月劳务派遣总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未超过25%,根据前述裁量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已出具证明,确认不予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总人数超过用工总量 10%的情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已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证明,认为鉴于民爆光电、艾格斯特及依炮尔已积极整改,目前已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出法定比例的违法行为,不会就劳务派遣用工超出法定比例的事项对民爆光电、艾格斯特及依炮尔做出行政处罚;此外,经走访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惠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确认该所不会就惠州民爆报告期内部分月份劳务派遣人数超过用工总量 10%的情形进行处罚,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自 2019 年至访谈日(2023年4月8日),惠州民爆亦不存在劳动用工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劳务派遣超法定比例事项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如前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超法定比例事项未受到行政处罚,且该等违规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按约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5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违规用工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风险。
【律证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劳务派遣人数超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用工总量10%的情形,后将比例降低至10%以下,审核机构要求说明2023年度各月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比例情况,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合规证明出具单位是否属于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发行人违规用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风险。中介机构的论证如下:
1、2023年前11个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人数超过用工总量 10%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仅明确劳务派遣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上限,并未明确劳务派遣人数的计算方式,公司以当月实际计发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计算人数,存在部分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时间不足整月的情形,导致整体劳务派遣人数偏高。
2、发行人通过丰富招聘模式(如增加招工力度、积极参与招聘会及委托第三方代招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洽谈签署劳动合同并转为正式聘用员工等,以降低劳务派遣比例。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务派遣总人数已降低至用工总量 10%以下
3、通过查询法规、官方网站的机构职能信息、官方文件及电话咨询方式论证合规证明出具单位系对发行人违规用工认定、处罚的有权机关。
4、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违规用工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风险
(1)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超法定比例事项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罚款,根据相关规定,如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在加大整改力度,2023年1-6月,当月劳务派遣人数均持续控制在用工总量的 10%以下,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形,故发行人后续被处以罚款的风险较小。
(2)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认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各月劳务派遣总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未超过 25%,根据《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 年修订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裁量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已出具证明,确认不予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的劳务派遣超法定比例事项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笔者认为,在中介机构的回复中,关于劳务派遣比例的统计口径尚未明确。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笔者认为,如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为子公司、分公司,则子公司、分公司应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比例应当将子公司、分公司作为独立个体分别进行计算。在今年7月发布的《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文件中,亦规定如下:
(1)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比如集团公司应按照所属的企业单独核算用工比例,不可以整个集团公司打包核算。
(2)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本企业的用工比例计算。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07.01修订)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03.01生效)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05.21修订)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三)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
(四)投诉案件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已当场全部履行或者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诉案件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07.15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01.01生效)
第一百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纠正违法行为。
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教育劝导后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2021.10.01生效)
第十一条 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
(二)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不足10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不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七)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稽核(退款)通知,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
(八)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九)同时发现存在两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十)引发不足30人群体性事件的;
(十一)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
【第6篇】劳务派遣税务政策
检查一
集中大量向一家企业进行人员派遣,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检查二
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存在虚构劳动力、虚假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检查三
劳务派遣公司人员不如实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法税前扣除。
检查四
劳务派遣公司只是跟个别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大部分人员没有依法或者连续缴纳社保,给职工本人也带来了损失,也带来了税务稽查风险。
检查五
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允许差额缴纳增值税,好多派遣公司扣除部分不合法,导致增值税少交的风险。
扣除部分包括: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什么是劳动派遣?
劳动派遣是一种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特殊用人模式,它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具体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形式。
【第7篇】劳务派遣税务资格认定
请问一
劳务派遣公司开票的税目是什么?
答复: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请问二
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复:
若是一般计税,则不得差额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适用6%。
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请问三
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能否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征收?
答复:
可以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月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请问四
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征收的情况下,如何差额开票?
答复:
通过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并注明支付的项目分别是什么。发票打出后在备注栏显示“差额纳税:***.**元”。
请问五
劳务派遣公司目前在税务上存在的稽查风险点有哪些?
答复:
风险一:集中大量向一家企业进行人员派遣,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风险二: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存在虚构劳动力、虚假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三:劳务派遣公司人员不如实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法税前扣除。
风险四:劳务派遣公司只是跟个别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大部分人员没有依法或者连续缴纳社保,给职工本人也带来了损失,也带来了税务稽查风险。
风险五: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允许差额缴纳增值税,好多派遣公司扣除部分不合法,导致增值税少交的风险。
扣除部分包括: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请问六
假设某劳务派遣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2023年7月份收到客户105000元,其中属于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4000元。
如何账务处理?
答复:
1、收到客户105000元
借:应收账款 10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
2、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000
贷:银行存款 84000
请问七
假设某公司是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请问能否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而且增值税实行差额征收?
答复:
你公司若是没有劳务派遣资质,则劳务派遣业务没法实行增值税差额征收,一定要注意这个方面的税务风险,建议跟当地税局做好咨询沟通,切记不要随意享受差额。
请问八
请问如何区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答复:
1、劳务派遣,派的是“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
比如1:
我公司没有保安,找保安公司派来了10个保安,按月支付保安公司费用。以上属于劳务派遣。
比如2:
我公司由于刚刚成立,没有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因此请了一家公司帮着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代理招聘员工。以上属于人力资源外包。
参考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纳税人需经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
酬、社会保险费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代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者:郝守勇
【第8篇】税务局查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公司出事了!财务获刑6年!今天起,虚开劳务派遣发票也将被严查!
劳务公司被查!财务获刑6年
虚开发票正严厉打击
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f公司的异常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
思维导图学习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案例:
通过上面的案例,小编给大家提个醒: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什么是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定义
二、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说这个问题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社保划为税务征收,很多人未临时工和劳务用工犯了难,今天就分情况跟大家讨论讨论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
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比如:
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9篇】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
本文围绕“劳务派遣”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为大家全方位讲解“劳务派遣”的相关税务处理,同时阐明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开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问题,提醒大家注意税务稽查。
01
“劳务派遣”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轻资产的财务特点,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了工资薪酬收入的,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后纳税人还要自行申报。
【补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供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供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02
“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分别按一般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23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6%)*6%=56603.77元
小规模3%: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800000(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200000
200000/(1+5%)*5%=9523.81元
【补充】 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属于服务业,它和一般的商品流通行业不一样,进项发票缺乏,进项不能及时的抵扣销项。
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选择差额计税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可以为公司少交部分税,减轻公司税负担。但差额计税的发放,需注意开发票,报税,以及一些日常工作差异性处理的问题。
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能较好的区分派遣到每个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名单,这样就牵扯到了人员、工资的统计问题;银行回单,明细乱;容易出现工作问题。
03
“劳务派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用工单位: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公司)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和取得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认定,主要有三大指标: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
企业的范畴,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用工单位:
小微利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员+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
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都算自己公司的人数,与用功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算入用工单位人数(合同协议跟谁签算谁的)
【举个例(按18年标准)】
工业企业,原本公司社保人员95人,享受小微利政策(工业100人以内的标准),接受劳务派遣员工20人=115人>100人,不享受这项政策了。【单位劳动法,又有规定,接收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特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不超过用工单位人数的十分之一。】
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04
税收风险
1. 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正确的科目管理费用-劳务费),如果是工业企业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也是可以的,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来吧;
2. 派遣公司仅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3. 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 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由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出现,这方面很少有,劳动者本身的风险,基本都是用工单位和劳动派遣公司会出现一些税收风险。
05
开票的问题
1. 差额开票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2. 一张普票+一张专票
普票为向用功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专票管理费的收入(如果小规模也可以开管理费专票,向税务局代开)
3. 开票内容:“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工资及社保费。
一般管理费和支付工资的内容,不要在一张票种开具,最好分开。
或者问下当地税务12366,这样开是否允许。
06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事儿
劳务派遣公司招投标属于服务性的招标,一般价格分会控制在30分以下,招投标法也规定10-30分是合理的,商务分10-20分,技术分40-60分都有可能。
这个招投标法规定的比例,如果技术分时60分那么它的主观分就不好控制,太虚(管理方案、人员配置方案、作业计划、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化这些太虚)。
在工作中可以注意几方面内容:
1>资质、荣誉让面(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就不要了,招投标法也不会承认这些);
2>合同业绩的整理(近3年的业绩);
3>质量管理体系的申请(这个是硬指标,逢标必有,劳务派遣也实在拿不出什么标准去衡量);
4>人员管理方面,主要是职称、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证、学历,这些将是评分比重较高的内容,一般会占10-20分;
5>财务报表,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都能拿到满分
关注快捷税,更多的财税问题。
【第10篇】劳务派遣税务处理
请问一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过节若是给这些人员发放福利,谁来代扣个人所得税?答复: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节日福利费,应由你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扣缴申报个税。参考:深圳市税务局在2023年6月10日热点咨询“公司直接给劳务派遣过来的员工发放节假日补贴(公司直接转账到派遣员工的银行卡,而平时工资都是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请问发放补贴后,公司要按什么税目给这些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依旧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并入薪金所得去申报个人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应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有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问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请问二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我们在判断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时候,是否计入我单位的职工人数?答复:是的,需要计入被派遣单位的人数中。参考一:在2023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回答到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算在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指出:“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参考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请问三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这些人员因公发生的车旅费中的车票,到底是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计算抵扣增值税?答复:谁用工、谁抵扣。因此你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参考一: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抵扣。”请问四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我们单位跟劳务派遣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这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由我单位直接打给这些人员,另外单独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部分派遣费,这样是否允许?答复:这样当然允许了,而且具有一定的好处呢,比如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计入你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上具有较大的节税空间。参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11篇】劳务派遣公司税务大检查
最近魔都上海传来大消息,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公司被查,清一色的罚款+移送司法机关,不难看出劳务公司一直是稽查重点,也是虚开的重灾区,一查一个准!
多家劳务公司被查
虚开发票正严厉打击
1、上海xx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2月04日至2023年05月0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27份,票面额累计16654.1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7月04日至2023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1份,票面额累计434.4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7月19日至2023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07份,票面额累计2768.1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金额999.77万元,税额159.9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6月19日至2023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0份,金额996.98万元,税额169.4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被税务稽查,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其中这里边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在这里小云给大家两个提醒:
提醒一: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二: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什么是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劳务公司顾名思义就是: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劳务公司本身就是直接雇佣工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在这里大家要和中介区分开来,这两者有点像但是中介公司只是把工人雇佣作为经营活动对象和内容、不雇佣所中介的人员。
这两者之间明显的区别是:一个是直接雇佣工人、一个是把工人介绍给其他需要用工的单位。
那作为劳务派遣服务的接受方我们应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说这个问题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社保划为税务征收,很多人未临时工和劳务用工犯了难,今天就分情况跟大家讨论讨论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比如: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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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劳务派遣税务问题
请问一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过节若是给这些人员发放福利,谁来代扣个人所得税?答复: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节日福利费,应由你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扣缴申报个税。参考:深圳市税务局在2023年6月10日热点咨询“公司直接给劳务派遣过来的员工发放节假日补贴(公司直接转账到派遣员工的银行卡,而平时工资都是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请问发放补贴后,公司要按什么税目给这些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依旧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并入薪金所得去申报个人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应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有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问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请问二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我们在判断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时候,是否计入我单位的职工人数?答复:是的,需要计入被派遣单位的人数中。参考一:在2023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回答到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算在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指出:“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参考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请问三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这些人员因公发生的车旅费中的车票,到底是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计算抵扣增值税?答复:谁用工、谁抵扣。因此你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参考一: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抵扣。”请问四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我们单位跟劳务派遣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这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由我单位直接打给这些人员,另外单独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部分派遣费,这样是否允许?答复:这样当然允许了,而且具有一定的好处呢,比如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计入你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上具有较大的节税空间。参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13篇】税务局劳务派遣怎么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25 16:38:4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号
拟处罚内容
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fq2r41l)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92
罚款30万元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92号
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fq2r41l):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社区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c栋1616c10)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检查,你公司2023年12月至2023年4月由税务机关代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89,858.31 元,税额合计27,694.69 元,价税合计2,117,553.00 元)和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291,262.14 元,税额合计8,737.86 元,价税合计300,000.00 元)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23年12月至2023年4月由税务机关代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14篇】劳务派遣特殊税务政策
检查一
集中大量向一家企业进行人员派遣,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检查二
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存在虚构劳动力、虚假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检查三
劳务派遣公司人员不如实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法税前扣除。
检查四
劳务派遣公司只是跟个别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大部分人员没有依法或者连续缴纳社保,给职工本人也带来了损失,也带来了税务稽查风险。
检查五
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允许差额缴纳增值税,好多派遣公司扣除部分不合法,导致增值税少交的风险。
扣除部分包括: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什么是劳动派遣?
劳动派遣是一种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特殊用人模式,它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具体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形式。
【第15篇】劳务派遣公司税务处理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出于临时用工需要,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常见的事儿。然而,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务处理,您真的处理对了吗?
✔案例简介
甲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适用查账征收方式。2023年上半年,该公司经自行判断适用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8月初,因临时性用工需要,甲公司先后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接受用工人数为20人,用工期限为3个月,发生的用工费用支出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接受用工人数为30人,其中有2人为残疾人员,用工期限为2个月,根据用工协议规定,发生的用工费用支出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本月末,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对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做税务处理时产生了诸多疑问,具体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
✔问题概述1: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否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问题具体表述:
甲公司财务人员分析,2023年度本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过300万元,资产总额目前为2000万元,8月初在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前,本公司从业人数为260人,本月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共计50人。那么,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50人是否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若计入,本月公司从业人数则为260+50=310人,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限定条件。本公司是否会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呢?
问题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就是说,甲公司本月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50人也应计入该公司的从业人数中。
那么,截至8月末时点,甲公司从业人数为310人超过小型微利企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的限定条件,这是否意味着甲公司本年度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了呢?
答案是不一定。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指标,我们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因此,如果企业在某一时点或者时间段出现从业人数大于300人情形,只要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同样是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儿,小型微利企业在确定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时也要提前做好测算!
✔问题概述2: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还是劳务费?
问题具体表述:
当月,甲公司分别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乙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支出10万元;直接支付给丙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个人的费用支出共计15万元。那么,针对发生的劳务用工支出,甲公司财务人员是该计入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用呢?
问题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直接支付给乙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支出10万元应作为劳务费处理,支付给丙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个人的费用支出共计15万元,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扣除限额的基数。
✔问题概述3: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哪方享受?
问题具体表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在丙公司派遣的人员中,有2名为残疾人员。为此,甲公司财务人员产生了这样的疑惑——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其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该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我公司享受?
问题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在本案例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由丙公司享受。
以上就是小编与您分享的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相关税务问题处理,这些知识点您get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