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劳务派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派遣税务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劳务派遣税务政策
检查一
集中大量向一家企业进行人员派遣,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检查二
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存在虚构劳动力、虚假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检查三
劳务派遣公司人员不如实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法税前扣除。
检查四
劳务派遣公司只是跟个别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大部分人员没有依法或者连续缴纳社保,给职工本人也带来了损失,也带来了税务稽查风险。
检查五
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允许差额缴纳增值税,好多派遣公司扣除部分不合法,导致增值税少交的风险。
扣除部分包括: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什么是劳动派遣?
劳动派遣是一种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特殊用人模式,它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具体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形式。
【第2篇】劳务派遣公司税务大检查
最近魔都上海传来大消息,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公司被查,清一色的罚款+移送司法机关,不难看出劳务公司一直是稽查重点,也是虚开的重灾区,一查一个准!
多家劳务公司被查
虚开发票正严厉打击
1、上海xx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2月04日至2023年05月0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27份,票面额累计16654.1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7月04日至2023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51份,票面额累计434.48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上海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7月19日至2023年03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07份,票面额累计2768.1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金额999.77万元,税额159.9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上海xx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6月19日至2023年0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0份,金额996.98万元,税额169.4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被税务稽查,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其中这里边好多发票流向了建筑企业,充当建筑公司的人工成本,无形中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
在这里小云给大家两个提醒:
提醒一:好多劳务派遣公司利用税务上允许的差额征税政策,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提醒二:再就是有的企业10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什么是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劳务公司顾名思义就是: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劳务公司本身就是直接雇佣工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在这里大家要和中介区分开来,这两者有点像但是中介公司只是把工人雇佣作为经营活动对象和内容、不雇佣所中介的人员。
这两者之间明显的区别是:一个是直接雇佣工人、一个是把工人介绍给其他需要用工的单位。
那作为劳务派遣服务的接受方我们应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说这个问题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社保划为税务征收,很多人未临时工和劳务用工犯了难,今天就分情况跟大家讨论讨论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比如: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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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劳务派遣税务资格认定
请问一
劳务派遣公司开票的税目是什么?
答复: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请问二
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复:
若是一般计税,则不得差额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适用6%。
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请问三
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能否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征收?
答复:
可以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月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请问四
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征收的情况下,如何差额开票?
答复:
通过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并注明支付的项目分别是什么。发票打出后在备注栏显示“差额纳税:***.**元”。
请问五
劳务派遣公司目前在税务上存在的稽查风险点有哪些?
答复:
风险一:集中大量向一家企业进行人员派遣,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风险二: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存在虚构劳动力、虚假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三:劳务派遣公司人员不如实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法税前扣除。
风险四:劳务派遣公司只是跟个别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大部分人员没有依法或者连续缴纳社保,给职工本人也带来了损失,也带来了税务稽查风险。
风险五: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允许差额缴纳增值税,好多派遣公司扣除部分不合法,导致增值税少交的风险。
扣除部分包括:
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请问六
假设某劳务派遣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2023年7月份收到客户105000元,其中属于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4000元。
如何账务处理?
答复:
1、收到客户105000元
借:应收账款 10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
2、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8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000
贷:银行存款 84000
请问七
假设某公司是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请问能否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而且增值税实行差额征收?
答复:
你公司若是没有劳务派遣资质,则劳务派遣业务没法实行增值税差额征收,一定要注意这个方面的税务风险,建议跟当地税局做好咨询沟通,切记不要随意享受差额。
请问八
请问如何区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答复:
1、劳务派遣,派的是“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
比如1:
我公司没有保安,找保安公司派来了10个保安,按月支付保安公司费用。以上属于劳务派遣。
比如2:
我公司由于刚刚成立,没有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因此请了一家公司帮着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代理招聘员工。以上属于人力资源外包。
参考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纳税人需经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
酬、社会保险费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代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者:郝守勇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派遣
计税方式:
1.一般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销项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
2.简易计税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依3%征收率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简易差额计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营业税时期,劳务派遣的差额征税的税收优惠。
劳务派遣工的开票方式有哪些?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依5%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依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5篇】劳务派遣税务认定
劳务派遣最全税务处理,会计最头疼的地方,今天统一给大家做个回复。
一 劳务派遣公司是干嘛的?
多见于人力资源公司,几个词,劳务派遣、人才推荐、招聘,本质就是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租用劳动力,为什么租用?因为对于用功方会节省去部分工作量,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一些员工派遣工作,如人员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等,或者说一些政策上面的合理规划,比如小微利政策牵扯的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轻资产的财务特点,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
二劳务派遣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了工资薪酬收入的,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后纳税人还要自行申报。
补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供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供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三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分别按一般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个栗子: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23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6%)*6%=56603.77元
小规模3%: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800000(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200000
200000/(1+5%)*5%=9523.81元
补充: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属于服务业,它和一般的商品流通行业不一样,进项发票缺乏,进项不能及时的抵扣销项,现实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选择差额计税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会为公司少交部分税,减轻公司税负担,但是差额计税发放,要掌握一些开发票,报税,一些日常工作差异性处理的问题。
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能较好的区分派遣到每个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名单,这样就牵扯到了人员、工资的统计问题;银行回单,明细乱;就容易出现工作问题。
四劳务派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用工单位: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公司)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和取得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认定:主要有三大指标: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
劳务派遣属于其他企业的范畴,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用工单位:
小微利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员+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
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都算自己公司的人数,与用功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算入用工单位人数(合同协议跟谁签算谁的)
举个栗子:
工业企业,原本公司社保人员95人,享受小微利政策(工业100人以内的标准),接受劳务派遣员工20人=115人>100人,不享受这项政策了。【单位劳动法,又有规定,接收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特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不超过用工单位人数的十分之一。】
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五税收风险
5.1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正确的科目管理费用-劳务费),如果是工业企业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也是可以得,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来吧;
5.2派遣公司仅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5.3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4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由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出现,这方面很少有,劳动者本身的风险,基本都是用工单位和劳动派遣公司会出现一些税收风险。
六开票的问题
6.1差额开票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6.2一张普票+一张专票
普票为向用功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专票管理费的收入(如果小规模也可以开管理费专票,向税务局代开)
6.3开票内容:“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工资及社保费。
一般管理费和支付工资的内容,不要在一张票种开具,最好分开。
或者问下当地税务12366,这样开是否允许。
7、关于劳务派遣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事儿
这个行业属于服务性的招标,一般价格分会控制在30分以下,招投标法也规定10-30分是合理的,商务分10-20分,技术分40-60分都有可能。
这个招投标法规定的比例,如果技术分时60分那么它的主观分就不好控制,太虚(管理方案、人员配置方案、作业计划、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化这些太虚)。
在工作中可以注意几方面内容:
1、资质、荣誉让面(行政主管部门颂发的,社会组织就不要了,招投标法也不会承认这些);
2、合同业绩的整理(近3年的业绩);
3、质量管理体系的申请(这个是硬指标,逢标必有,劳务派遣也实在拿不出什么标准去衡量);
4、人员管理方面,主要是职称、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证、学历,这些将是评分比重较高的内容,一般会占10-20分;
5、财务报表,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都能拿到满分。
▎本文转自:老三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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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劳务派遣向税务局申领免费发票
警醒!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财务负责人、企业法人分别获刑6年、4年!
劳务公司被查!财务获刑6年
虚开发票正严厉打击
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f公司的异常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
思维导图学习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案例:
通过上面的案例,小编给大家提个醒: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什么是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定义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种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说这个问题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社保划为税务征收,很多人未临时工和劳务用工犯了难,今天就分情况跟大家讨论讨论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
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比如:
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7篇】劳务派遣税务规定
一、劳务派遣公司办理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注:必须马上实缴,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3)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劳务派遣公司税务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其中的劳务派遣服务政策税务政策如下: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的税务政策主要是增值税开票的税务,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是小规模纳税人。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差额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差额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意,采用差额计税方法,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按差额纳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第8篇】劳务派遣税务问题
请问一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过节若是给这些人员发放福利,谁来代扣个人所得税?答复: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节日福利费,应由你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扣缴申报个税。参考:深圳市税务局在2023年6月10日热点咨询“公司直接给劳务派遣过来的员工发放节假日补贴(公司直接转账到派遣员工的银行卡,而平时工资都是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请问发放补贴后,公司要按什么税目给这些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依旧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并入薪金所得去申报个人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应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有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问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请问二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我们在判断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时候,是否计入我单位的职工人数?答复:是的,需要计入被派遣单位的人数中。参考一:在2023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回答到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算在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指出:“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参考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请问三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这些人员因公发生的车旅费中的车票,到底是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计算抵扣增值税?答复:谁用工、谁抵扣。因此你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参考一: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抵扣。”请问四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我们单位跟劳务派遣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这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由我单位直接打给这些人员,另外单独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部分派遣费,这样是否允许?答复:这样当然允许了,而且具有一定的好处呢,比如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计入你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上具有较大的节税空间。参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9篇】劳务派遣税务公告
劳务派遣最全税务处理,会计最头疼的地方,今天统一给大家做个回复哈。
01
劳务派遣公司是干嘛的?
多见于人力资源公司,几个词,劳务派遣、人才推荐、招聘,本质就是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租用劳动力,为什么租用?因为对于用功方会节省去部分工作量,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一些员工派遣工作,如人员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等,或者说一些政策上面的合理规划,比如小微利政策牵扯的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轻资产的财务特点,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
02
劳务派遣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了工资薪酬收入的,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后纳税人还要自行申报。
补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供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供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03
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差额计税方法)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分别按一般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个栗子: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23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6%)*6%=56603.77元
小规模3%: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800000(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200000
200000/(1+5%)*5%=9523.81元
补充: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属于服务业,它和一般的商品流通行业不一样,进项发票缺乏,进项不能及时的抵扣销项,现实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选择差额计税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会为公司少交部分税,减轻公司税负担,但是差额计税发放,要掌握一些开发票,报税,一些日常工作差异性处理的问题。
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能较好的区分派遣到每个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名单,这样就牵扯到了人员、工资的统计问题;银行回单,明细乱;就容易出现工作问题。
04
劳务派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务角度看问题)
政策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用工单位: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公司)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和取得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认定:主要有三大指标: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
劳务派遣属于其他企业的范畴,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用工单位:
小微利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员+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
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都算自己公司的人数,与用功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算入用工单位人数(合同协议跟谁签算谁的)
举个栗子:
工业企业,原本公司社保人员95人,享受小微利政策(工业100人以内的标准),接受劳务派遣员工20人=115人>100人,不享受这项政策了。【单位劳动法,又有规定,接收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特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不超过用工单位人数的十分之一。】
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05
税收风险
5.1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正确的科目管理费用-劳务费),如果是工业企业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也是可以得,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来吧;
5.2派遣公司仅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5.3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4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由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出现,这方面很少有,劳动者本身的风险,基本都是用工单位和劳动派遣公司会出现一些税收风险。
06
开票的问题
6.1差额开票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6.2一张普票+一张专票
普票为向用功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专票管理费的收入(如果小规模也可以开管理费专票,向税务局代开)
6.3开票内容:“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工资及社保费。
一般管理费和支付工资的内容,不要在一张票种开具,最好分开。
或者问下当地税务12366,这样开是否允许。
7、关于劳务派遣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事儿
这个行业属于服务性的招标,一般价格分会控制在30分以下,招投标法也规定10-30分是合理的,商务分10-20分,技术分40-60分都有可能。
这个招投标法规定的比例,如果技术分时60分那么它的主观分就不好控制,太虚(管理方案、人员配置方案、作业计划、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化这些太虚)。
在工作中可以注意几方面内容:1、资质、荣誉让面(行政主管部门颂发的,社会组织就不要了,招投标法也不会承认这些);2、合同业绩的整理(近3年的业绩);3、质量管理体系的申请(这个是硬指标,逢标必有,劳务派遣也实在拿不出什么标准去衡量);4、人员管理方面,主要是职称、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证、学历,这些将是评分比重较高的内容,一般会占10-20分;5、财务报表,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都能拿到满分。
【第10篇】劳务派遣税务文件
业务委托(劳务服务)和劳务外包分别是如何纳税,有哪些区别?
一、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法律概念
1、劳务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被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企业的“人”,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人。白话理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花费成本费用养活员工,将员工派出去工作,挣得是“人”的钱。相对的,人力资源外包,挣的是“干活”的钱。
2、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简称 hro.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
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劳务外包的一种,与劳务派遣有本质的区别。简单理解,本应由客户人力资源部门做的工作,比如招聘员工,培训员工,发放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但将这些工作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外包企业挣的是服务费用,其性质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二、销售额计算方式不同
1、劳务派遣: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为计税销售额。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企业名义为员工办理登记并缴纳;劳务派遣是从销售额中扣除上述项目,即所谓的“差额征收”政策。
2、人力资源外包: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说明:社保公积金,是发包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但由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代为发放。
人力资源外包销售额中不包括上述项目,即其本身不构成销售额。工资和社保公积金等是客户负担,人力资源外包企业仅仅是代为缴纳,所以其并不构成销售额。所以,人力资源外包,不存在销售额差额征收政策。
类似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销售额的政策,销售额是“不包括”本金,而不是“扣除”本金。
三、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的税务政策
47 号公告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劳务派遣,按照 36 号文件的人力资源服务计征增值税。
注意:36 号文中对于人力资源服务的定义,“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的劳动力外包,并不是指 47 号公告所述的人力资源外包。'
【第11篇】劳务派遣费税务处理
天道诚财务智库
劳务派遣各个税种、开票、风险提示及会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1.税前扣除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二、增值税
1.增值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6%的税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即按照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简易计税的方式,适用3%的征收率。身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按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3%)×3%计算增值税,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都不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差额计税开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差额计税有三种开票方式:
(1)部分开具专票,部分开普票: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人单位只能根据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
(2)只开具普通发票: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只开专票: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开具功能开具5%专用发票,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会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用人单位取得“差额征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备注】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个税
(1)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一般情况下,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预扣预缴;如果是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用工企业预扣预缴。
特殊情况下: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如果对具体支付对象与数额具有实际的决定权(比如做工资表),则应该有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预扣预缴。《美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粤71行终1077号):关于对美臣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合法性。
本案中,美臣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员保险佣金的具体支付对象与数额具有实际的决定权。地税稽查五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认定美臣公司为其名下保险销售人员佣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合法有据。美臣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为名下保险代理销售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系税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因民事协议而转移,美臣公司应就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原告(美臣公司)提供的佣金支付流程说明,原告(美臣公司)在实际支付保险销售人员佣金时,是由原告(美臣公司)事先确定各保险销售人员的佣金金额并制作详细的结算清单,然后其再将相关佣金划转给绿茵公司并由绿茵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上述清单明细支付给保险销售人员。
(2)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其产生的个税,由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四、残保金——人数计算《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另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印花税劳务派遣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六、会计核算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规定,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因此,在会计核算方面,派遣员工的报酬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第12篇】税务局劳务派遣怎么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25 16:38:4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号
拟处罚内容
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fq2r41l)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92
罚款30万元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92号
深圳市阿苏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fq2r41l):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社区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c栋1616c10)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检查,你公司2023年12月至2023年4月由税务机关代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89,858.31 元,税额合计27,694.69 元,价税合计2,117,553.00 元)和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291,262.14 元,税额合计8,737.86 元,价税合计300,000.00 元)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23年12月至2023年4月由税务机关代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13篇】劳务派遣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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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中小企业都需要一位共享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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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热点:
【第14篇】劳务派遣税务处理
请问一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过节若是给这些人员发放福利,谁来代扣个人所得税?答复: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节日福利费,应由你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为其扣缴申报个税。参考:深圳市税务局在2023年6月10日热点咨询“公司直接给劳务派遣过来的员工发放节假日补贴(公司直接转账到派遣员工的银行卡,而平时工资都是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请问发放补贴后,公司要按什么税目给这些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依旧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并入薪金所得去申报个人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应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有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问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请问二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我们在判断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时候,是否计入我单位的职工人数?答复:是的,需要计入被派遣单位的人数中。参考一:在2023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回答到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计算在小微企业从业人数时指出:“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参考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请问三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请问这些人员因公发生的车旅费中的车票,到底是由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计算抵扣增值税?答复:谁用工、谁抵扣。因此你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参考一: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抵扣。”请问四我们单位有些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我们单位跟劳务派遣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这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由我单位直接打给这些人员,另外单独支付劳务派遣公司一部分派遣费,这样是否允许?答复:这样当然允许了,而且具有一定的好处呢,比如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可计入你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上具有较大的节税空间。参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15篇】劳务派遣相关税务规定
劳务派遣最全税务处理,会计最头疼的地方,今天统一给大家做个回复哈。
一
劳务派遣公司是干嘛的?
多见于人力资源公司,几个词,劳务派遣、人才推荐、招聘,本质就是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租用劳动力,为什么租用?因为对于用功方会节省去部分工作量,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一些员工派遣工作,如人员招聘、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等,或者说一些政策上面的合理规划,比如小微利政策牵扯的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轻资产的财务特点,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
二
劳务派遣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了工资薪酬收入的,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后纳税人还要自行申报。
补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供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供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三
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差额计税方法)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分别按一般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个栗子: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23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6%)*6%=56603.77元
小规模3%: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800000(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200000
200000/(1+5%)*5%=9523.81元
补充: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属于服务业,它和一般的商品流通行业不一样,进项发票缺乏,进项不能及时的抵扣销项,现实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选择差额计税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会为公司少交部分税,减轻公司税负担,但是差额计税发放,要掌握一些开发票,报税,一些日常工作差异性处理的问题。
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能较好的区分派遣到每个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名单,这样就牵扯到了人员、工资的统计问题;银行回单,明细乱;就容易出现工作问题。
四
劳务派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务角度看问题)
政策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用工单位: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公司)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和取得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认定:主要有三大指标: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
劳务派遣属于其他企业的范畴,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用工单位:
小微利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员+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
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都算自己公司的人数,与用功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算入用工单位人数(合同协议跟谁签算谁的)
举个栗子:
工业企业,原本公司社保人员95人,享受小微利政策(工业100人以内的标准),接受劳务派遣员工20人=115人>100人,不享受这项政策了。【单位劳动法,又有规定,接收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特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不超过用工单位人数的十分之一。】
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五
税收风险
5.1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正确的科目管理费用-劳务费),如果是工业企业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也是可以得,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来吧;
5.2派遣公司仅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5.3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4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由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出现,这方面很少有,劳动者本身的风险,基本都是用工单位和劳动派遣公司会出现一些税收风险。
六
开票的问题
6.1差额开票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6.2一张普票+一张专票
普票为向用功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专票管理费的收入(如果小规模也可以开管理费专票,向税务局代开)
6.3开票内容:“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工资及社保费。
一般管理费和支付工资的内容,不要在一张票种开具,最好分开。
或者问下当地税务12366,这样开是否允许。
7、关于劳务派遣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事儿
这个行业属于服务性的招标,一般价格分会控制在30分以下,招投标法也规定10-30分是合理的,商务分10-20分,技术分40-60分都有可能。
这个招投标法规定的比例,如果技术分时60分那么它的主观分就不好控制,太虚(管理方案、人员配置方案、作业计划、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化这些太虚)。
在工作中可以注意几方面内容:1、资质、荣誉让面(行政主管部门颂发的,社会组织就不要了,招投标法也不会承认这些);2、合同业绩的整理(近3年的业绩);3、质量管理体系的申请(这个是硬指标,逢标必有,劳务派遣也实在拿不出什么标准去衡量);4、人员管理方面,主要是职称、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证、学历,这些将是评分比重较高的内容,一般会占10-20分;5、财务报表,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都能拿到满分。
来源:老三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