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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务处理(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建筑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业税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建筑业税务处理

【第1篇】建筑业税务处理

学会计专业的表妹毕业之后,我就推荐她去了建筑行业做会计,因为建筑行业的薪资待遇好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但是前段时间表妹打电话说,带她的师傅不怎么愿意教她,所以她现在学习起来很有难度,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的业务都不会。

毕竟刚开始是我推荐她去的建筑行业,不能不负责任,于是我就去找在建筑行业工作了十年的老同学去请教,现在同学已经做到财务经理的位置了,同学二话不说给我一套建筑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

发给表妹后,表妹说这个写得太清楚了,她一个小白也能看明白!

建筑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在下面也分享给大家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一、增值税处理

(一)预缴税款

(二)纳税申报

(三)简易计税

(四)不属于混合销售

(五)发票开具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会计处理

四、施工成本核算流程:

建筑业税务筹划建筑业成本核算

.......

文章篇幅有限,今天就先分享到这里了~~~

【第2篇】建筑业税务核算

一、增值税处理

(一)预缴税款

1、预缴地点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预缴时间

当月取得的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前进行预缴。

4、预缴报送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销售额

(1)一般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简易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理解:简易计税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规定,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税率

(1)一般计税:11%

(2)简易计税:3%

4、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他个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

(三)简易计税

1、一律适用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理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而非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而非装修等服务,是为了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简易计税政策。

2、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1)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材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理解: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是一项政策红利,甲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会倾向于尽量扩大甲供材的采购,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必然减少。多数建筑工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甲供材,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这两种模式的增值税计税依据都不包括甲供材。

(3)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c.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不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电梯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发票开具

1、自2023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不动产外),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建筑业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区分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前者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后者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3.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分录模板

(一)一般计税

1、购入境外设计服务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代扣代缴境外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购入材料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实际发生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4、分包工程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5、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银行存款

6、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7、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8、结算工程价款,质保金于第二年支付时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发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晚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按已完工程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并结转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月份终了

(1)将预缴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

1、建筑工程发生成本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某公司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

3、取得分包发票,计算扣减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注:这是算差额征税的销项扣减)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注:这是算预缴)

贷:银行存款

5、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6、收取发包方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注:这是纳税义务发生申报)

7、工程项目结束,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注意:“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理解:

工程结算主要进行工程的预收和应收结算

主营业务收入是按完工进度来确认的收入

工程施工主要是成本的核算

主营业务成本是按完工进度来确认成本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最后会结平,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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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税务让建筑业骂声一片

很多建企负责人调侃道,如今干工程已经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你不干,那就等着活活饿死;

你要是硬着头皮干,那就有可能亏死,整不好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这种现象如果用当下流行词来形容,那就是“建企的尬舞”。

尬舞一:低价中标

低价中标一直以来都是建企的紧箍咒,你不低价中不了标,你低价了,要亏

虽然我们都知道低价中标“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但是只要是在低价中标这一游戏规则里,没有最低,只有更低。

其次尽管这几年的人工成本、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但工程定额一直没更新,而更恼火的是中标价格反而越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能做出优良的工程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你不觉得吗?

尬舞二:营改增的痛

说到营改增,全国各地的所有工程施工单位,不论是老板,还是财务人员,特别是挂靠的单位(虽然不允许,但实际大量存在),都叫苦不迭,基本都是一片骂声。

本来,工程行业的利润率就很低了,每个项目净利润能到10个点就阿弥陀佛了,而且还要确保2-3年内能把所有工程款都完全要回来。后来营改增了,说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可是,建筑企业面临的,却是一个更加麻烦的局面。

因为,原来这行业的激烈竞争,造成很多工程只能低价中标或低于成本价中标,也就是基本没有利润或者是项目到手的时候就是亏的。抛开那些不正当的偷工减料的方法,基本各公司采取的就是买材料不开票的方法。你去任何一个建材市场或厂家,开票一个价,不开票一个价。在以前的税制下,很多工程单位都不开票,反正税就是那3个多点,固定的,你自己能省的成本当然要省了。

到了税改后,虽然可以增值税抵扣,但是你买材料时,如果想开材料票抵扣,就会面临材料费用上涨6个点甚至更多。另外,税负没有得到多少实惠不说,还麻烦了(要求三流合一)。

其次营改增对承包商尤其是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及利润率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但是工程分包甚至大包的格局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很难改变。由于预算造价中包含11%的增值税,承包商的压力不算特别大,因为他可以把担子甩给分包商,让分包商提供相关的抵扣发票,老项目3%的简易征收税率还能轻松应付。但是对于分包商来说,营改增可以说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比如你工地需要临时买点沙子,路边一农民开一拖拉机卖沙子,哪里来的发票?而且餐饮等发票入账还不让达到一定比例,这一点,在工程行业让很多人不满。因为工程行业可能是好几年没有工程干,但这几年里不可能没有前期经营费用吧,不可能没有各种花销吧,比如一般工程的投标参与,就是几万的成本,你要是总投标不中,仅这开销就非常巨大了。但是,税务一句话,你没有工程进项,你干嘛这么多开销,不行,不许入账!

那我们肯定心里有怨言啊:我特么自己公司赚的钱,我爱怎么花是我的事,你凭什么不让我做成本?我花钱了,你不让我入成本,天理何在?而且,哪怕是我去饭店没有吃饭,只是开了张票,但是,这票是饭店开的,饭店也已经纳税了啊,为什么要不许我入账,我也是花了钱啊!

营改增后分包商面临的挑战巨大,从以前税率基本为零,到现在税率6%,甚至是8%;从以前运营一个公司就可以,到现在需要运营劳务公司、机械租赁公司、材料公司等等,所需要的日常管理运营费用自然不可同日而语了。

所以现在的工程行业已经陷入到左右为难的情况,完全按税务规矩办事,几乎是白忙活,不按规矩办,那就是违法犯罪,要坐牢的,你叫我们上哪里去说理去?

尬舞三:违法分包

我国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都明文规定建筑工程主体部分不能分包,分包的其他部分要经过业主的同意。但那是理想状态中的,而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

举个很现实的例子,比如从一些企业的产值和人数上都能很明显看出端倪,例如某央企2023年产值为18612亿,该企业总人数约为25万,人均产值约为740万,这么高的人均产值不分包怎么可能完成?

那么违法分包之所以长期存在,肯定是有根源的。我们都知道能够参与大型工程项目投标的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企业虽然在技术管理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在劳务及机械设备资源方面却是他们的薄弱环节。而资质级别较低的企业却往往拥有整合机械设备和劳务资源的优势,因此主体工程乃至全部工程分包(俗称“大包”)长期存在都是很普遍的现象,只不过通过各种方法包装成合法的形式,而每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查就是怪违法分包,因此一个作为幕后英雄的分包商为祖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却被嘲讽为“二奶”。

尬舞四:过高的分包提成

上面说了,违法分包不可避免。那么只要是分包,就肯定会存在分包利益的划分(管理费的提成)。而在利益面前,人心都是黑的,有的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将本身就已经是低价中标的、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甩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抽取管理费提成,而管理的抽成更是高的离谱,有的甚至已经达到了惊人的40%,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其一概不理。

由于管理费提取比例过高,挤压了分包商的成本,分包商不得不使用低价劣质的材料或者是通过施工中的合理变更来保证自己不亏本。而使用劣质材料的下场就是下一个奥凯,施工单位也吃不了兜着走。我们都知道很多时候成本就是质量,你说这么高的管理费提成,叫分包单位怎能干出合格的工程。

有些有良心的承包商对于工程变更款会“手下留情”,而有些黑心的则不然,看到分包单位靠自己的努力跑下来的变更款也要抽取管理费。你说叫分包单位怎么生存?这简直就是不让活的节奏!

尬舞五:材料单价上涨,却不给调价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的材料费通常占工程造价比重比较大,大约在60%至70%左右。所以工程施工中材料的单价变化,直接决定着建企的“生死存亡”。而我们都知道工程施工过程中,钢材、混凝土、水泥、河沙、石子等材料的价格随时都有可能随着外部条件出现涨跌变化。而有些时候作为一些项目的发包方,根本不考虑这一因素,出现材料价格上涨也不给调差。

例如安徽省就出现因材料上涨超出施工单位所能承受的范围而出现施工企业联名上书政府求助。因为安徽省自 2007 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均采用材料包死合同模式,即固定材料价格。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有关 ' 价格调整 ' 子目中,均约定 ' 不予调整 ',这意味着,一旦建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中标企业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尬舞六:质量终身责任制

自从2023年8月25日,由国家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后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很多公司就开始出现建造师,尤其是年轻的建造师不愿意参与项目招投标、出任项目经理的情况,而这一情况已经开始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质量终身责任制就是对其管理的项目质量负有终身责任,一旦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你轻则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罚款上百万元,重则甚至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项目经理在项目中获得的报酬仅仅只是一份正常的工资(捞偏门的除外),但却要对整个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也就是说,他在工作中获得的报酬与他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职业、人生风险是不对等的。这就是所谓的:拿着卖白菜的钱,却操着卖白粉的心,换谁谁乐意呢?

尬舞七:文明施工 环保加码

现在干工程和以往完全不一样,不管有没有用、合理不合理。业主一句话,搅拌站连粉仓给我一起全部封闭,项目部驻地建设要有绿化、运动设施(篮球场、足球场)、停车位、还要美观大方等一系列额外要求。这些在以前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工程进展顺利,不出安全事故就可以了。

当然我们不是说工地标准化不对,而是如今对标准化的高要求,直接导致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了20%-30%,而项目的中标价格却没有跟着水涨船高,还是原来的价格,那施工单位哪里来的利润,只能是从主体工程施工中来呗,你懂得呗!

尬舞八:民工搭伙做饭要被罚款

江苏卫视《新闻360》报道,南京农民工搭伙做饭被罚款15万,建筑人关注。由于这些人农民工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且都是来自农村地区,做的都是体力活挣得劳力钱,所以根本不舍得外出去饭店吃饭,一群人为了省钱就选择在出租房里以120元/天的标准搭伙做饭,但此举被南京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以“无照经营食堂”的名义处罚15.5万元。

很多网友对此就表示不服了,戏称:这种执法简直比冬天还冷、以后一大家人都不敢在一起搭伙吃饭了、四川那么多坝坝院你去罚款啊!事情虽小,但是从另一方面折射出建筑业的艰难,任何一个部门都可能掐着你的脖子,让你喘不过气。

尬舞九:收款,是多么痛的领悟

一到收款,建筑企业无论是土建、装饰、管道、消防还是其他的建筑分项企业,过程中困难程度不言而喻。到处都是要钱的大军穿梭在城市间。这时,各个企业的老板无疑是最为难过的。

国字头央企或者国企建筑企业日子比私营企业要好过些。这些在于他们有良性的自己控制计划及清欠管理制度,并且有财政方面的支持。私营企业的生存则是水深火热,完全在于企业主自己的能力。

【第4篇】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建筑行业涉及的税务处理算是比较难处理的!异地预缴,建造合同,劳务分包等等这些项目涉税处理都是需要建筑行业财务人员知道的,日常的会计核算中掌握基本的技巧,也能做到税务筹划!在做好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之前,我们财务人员需要关注到建筑行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除此之外,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技巧及建筑行业税收政策,以及预缴增值税的全面梳理,都会在本文给大家展示!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详细看看吧!

建筑行业涉税风险提示及建筑行业税务筹划案例

(文末抱走哦)

第一:建筑行业财务人员需关注建筑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

第二:新收入准则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方法

第三:2023年现行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第四:建筑行业税务筹划详解(77页)

第五、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

第六:建筑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讲解

因为受到篇幅限制,建筑行业的涉税处理、对应的税收政策及纳税筹划讲解,今天就不在这里给大家一一介绍了!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业务的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上面的内容可收藏备查。

【第5篇】建筑业税务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一年有余,为了便于建筑行业会计人员工作的开展以及正确、有效地缴纳税款,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今天本文同大家好好理一理,建筑业的纳税实务,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四、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五、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八、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九、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一、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二、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六、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十七、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十八、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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