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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9:02 查看人数:2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行政处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1篇】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县以上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般程序——听证——范围: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级管辖制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五)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诉讼

(一)特点: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理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复议前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即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关注起诉方的条件 。

2.时间: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篇】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行政处罚应该如何裁量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微信号:kwanshu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具体应该如何进行处罚呢?这就涉及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问题。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三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四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行政处罚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那么,具体应该如何裁量呢?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而虚开发票的违法程度分为三级五等,即“较轻”“一般”和“严重”,其中,“严重”程度根据虚开发票金额的不同而处以不同的罚款。

根据《裁量基准》的规定,虚开发票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是指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罚的基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是指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也可以不处罚款。具体是否处以罚款,由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进行裁量。

虚开发票违法程度“一般”的标准,是指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1万元以下,处罚的基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发票违法程度“严重”的标准,根据虚开发票金额的不同而分为三个不同的罚款标准:一是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虚开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三是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 税务行政处罚

【第3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税务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通过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与纳税人当庭举证质证,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重要程序。然而,该程序的重要性往往被纳税人忽视,因而实务中启动该程序的案件较少,通过该程序成功维权的案件更是鲜有人知。事实上,启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处理得当,对避免风险扩散、有效维护纳税人权益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容小觑。

一、实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某企业拟被处3.6亿元罚款,经过听证,税局撤回罚款处罚

涉案企业因涉嫌以“假自营、真代理”方式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面临被定性骗税,处出口退税款1.2亿元的3倍——3.6亿元巨额罚款,并被停止三年出口退税权的处罚。同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提示,企业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该企业在发生本案后,所有外贸业务均已停止,因此停止三年出口退税权对其影响不大,但是如果被处以3.6亿元罚款,同时被追缴1.2亿元税款,企业将直接陷入破产绝境。为争取合法权益,企业委托我们提起听证并代理参加听证程序,经过听证程序及后续沟通,税局最终决定撤销罚款处罚,仅对企业作出停止三年出口退税权的处罚。以下笔者结合本案,为大家揭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办案流程与各环节的办案要点。

二、听证启动:规范撰写听证申请书,并及时向税局提交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文)是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最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第4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这一规定可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依申请启动的程序,而且只要当事人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就应当组织听证,因此合规提出听证是启动听证程序的关键所在。对此,应关注以下要点:

首先,听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因此,启动听证程序的第一个要点是要规范撰写申请书。关于申请书的格式,相关法律文件没有给出统一的模板,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书可以随意撰写。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稽查局审理科的工作人员对于申请书的格式是相当重视的,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往往首先关注申请书是否具备必要项,否则会要求重新撰写再提交。这些必要项通常包括①标题(听证申请书);②申请人信息(如果是自然人,应包括姓名、证件号、联系电话、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等);③委托代理人信息(即代理听证会事项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④申请事项(即申请听证);⑤主要事实和理由;⑥落款(申请人签章)及日期。以下提供我们在本案中所使用的听证申请书模板供参考。

需要作出提示的是,申请书应尽量当面提交税务机关,以确保审理科人员及时收到申请书并对申请书的规范性予以认可,以免影响听证程序的启动。另外,在保证申请书能够按时提交的情况下,在申请书中要尽可能要把案件事实和理由分点清晰阐明,并且做到有理有据。因为申请书是听证程序中税局收到的第一份文书,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将影响审理人员在听证会中对举证质证关键证据的把握,进而会对整个听证程序的效果产生影响。

其次,听证申请书必须按时提交。如果听证申请书逾期提交,将被认定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将无法启动。前面我们提到,国税发〔1996〕190号文第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提出听证,对于这里的“三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国税发〔1996〕190号文没有说明,因此在实务中存在争议。2023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将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期限延长至五日,并且明确该五日为工作日。然而,国税发〔1996〕190号文并没有相应修改。对此,我们提示纳税人应就申请书提交的截止日期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和确认。

另外,无论是三日还是五日,这一时间对于撰写一份优秀的听证申请书而言都较为紧张,尤其是如果律师没有参与前期的税务稽查程序,而案件事实又较为复杂,时间更显仓促。对此,我们建议以格式规范、按时提交为第一要务,在保证听证程序能够启动的情况下,再细致研究案件。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委托律师代理听证事项的,应在提交听证申请书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听证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通常由审理科人员接收确认,如果是由调查人员代为收取的,要跟审理科及时联系确认文书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税局一般在次日就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听证申请予以受理。

三、听证准备:做好举证质证准备,写好听证辩论意见

根据国税发〔1996〕190号文第5条的规定,听证会要在听证申请书提交后15日内举行,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税局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等。

对于此处的7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同样存在争议,但此处的15日为自然日通常是没有争议的。也就是说,从提交申请书到听证会举行,至多只有15天。这也意味着听证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准备时间至多也只有15天,如果案件较为复杂,实际上这个时间对于双方而言都是相当紧张的。因此,必须把有限的时间高效利用起来,有针对性地准备听证会材料。当然,要做到“有针对性”,就要搞清楚听证会怎么开展,有哪些具体环节。

根据国税发〔1996〕190号文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作为争议双方参加。具体环节与司法审判程序相似,主要包括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三个环节。当然,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举证质证和辩论。因此,在听证会之前,准备材料也应将重点放在举证质证和辩论上面。

1、举证质证:预判税局拟出示证据,体系性提交有利证据

根据《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40条的规定,被稽查的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可以查阅、复制涉及自身的税务稽查案卷正卷相关文件材料。也就是说,在听证会前,纳税人和代理人可以向税局提出阅卷请求,以更好地制作听证会材料。

然而,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代理人提出的阅卷要求会予以拒绝。此时,纳税人及代理人不仅无法阅取到税局从纳税人处调取或纳税人主动提交的证据,更无法阅取到税局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证据,这意味着我们无法快速抓取案件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等工作都会面临困难。我们代理的案件即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对此,我们只能对企业涉案的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然后通过企业负责人、业务员、财务等人员,尽可能全面地还原出税局掌握的证据,再通过访谈曾接受过税局询问的人员,归纳出税局的质疑重点,从而预判税局在听证会可能出示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我们做好相应证据的质证准备。同时,在企业的材料中寻找有利证据并整理成组,按体系装订,并制作对应的证据清单,在听证当场提交展示,以对调查人员的指控作出针对性回应,打消税局的质疑。

2、辩论意见: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就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在听证程序中,举证质证是围绕各项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展开,而辩论意见则是围绕税局依据全部证据,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记载的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展开。而所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予以阐明。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辩论意见可以主要分为三大部分进行撰写:

第一部分,结合举证质证对税局和纳税人双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评价,论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部分,结合税局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阐述该种违法行为(如骗税)的构成要件,然后与本案纳税人的主客观进行对比,论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定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部分,进行类案检索,通过对比本案与类案,说明税局处罚失当,挖掘本案的从宽情节,提出税局处罚过重的意见,论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的处罚不合理。

另外,在辩论意见中还可以就企业的既往表现、当前困难、受到处罚的不利影响等进行说情。当然,辩论意见的最后,要明确提出诉求,请求税局撤销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听证举行:按部就班、随机应变,并做好听证记录

听证正式举行,纳税人及代理人首先要做到的是准时参加听证,如有特殊事由无法参加的,要与税局提前沟通协商,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开始后,先由听证主持人(一般是稽查局审理科人员)说明程序事项,而后听证进入实质程序。在举证质证环节,由案件调查人员就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纳税人或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后,通常纳税人及代理可以出示相关证据,然后由调查人员质证。(也可能纳税人一方的举证不作为单独的环节,而是要与申辩和质证一并进行,可提前与听证主持人沟通确定)在辩论环节,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纳税人或者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终结,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此期间,听证主持人可就事实证据问题向双方询问。

在听证举行前,我们已就听证做了充分的预判和准备,因此在听证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按部就班进行举证质证和发表辩论意见;当然,即便我们的准备已经相当充分,听证当场也难免出现我们预料之外的情况。如税局出示我们并未掌握证据,听证主持人就某一事实进行追问等等。此时,我们需要做的是随机应变、及时调整。对于我们了解的情况,要结合我们掌握的事实、材料进行回应,而如果情况超出我们掌握的范围,切不可给出模糊回应,而应当先行记录,告知听证主持人待核实后回复。

另外,特别作出两点提示:

第一,听证现场可能声势浩大。根据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一般是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允许群众旁听。受疫情影响,各地对于旁听人数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但重大案件的听证现场往往比较“热闹”,不仅会有检查科、审理科其他人员旁听,有的案件稽查局的领导甚至所属税务局的领导也会到场关注。我们办理的这起案件,即受到稽查局、税务局的特别关注,听证现场旁听人员中,仅税局人员就有三十多人。

在我们看来,现场越是“热闹”越说明案件争议突出,代理人越应该打起精神,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与检查人员展开充分沟通,这有利于让审理人员以至税局的负责领导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最终作出妥当的处理。

第二,听证的对抗性应因时而异。开头我们已经说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税务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而举行的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程序的本意是为了“广泛听取意见”,其性质是税务系统内部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在听证程序中,纳税人和税局之间的并不具有像司法审判那么强烈的对抗性。许多税局人员也都认为,通过听证“执法人员也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案情,避免误判,增进征纳互信,促进矛盾、问题提前化解”,因此,纳税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中应该心平气和地与调查人员进行沟通。但是,如果调查人员态度强硬,以指责的语气责难纳税人,纳税人和代理人也应态度明确,有理有利地进行争论。

五、听证结束:复盘听证程序、总结关键问题、做好后续沟通

听证结束其实并不意味着听证事项的完全终结。经过听证程序,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争议焦点得到明确,双方的观点态度也进行了充分的表达和交换,此时,纳税人如果能够与审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将对案件争议的解决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此,听证结束后,纳税人和代理人应借助听证时做的记录,对听证程序进行复盘。一方面,对于听证当场代理人因了解情况有限未能有效回应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另一方面,对于双方的争议核心,进行归纳总结,然后,可针对性地调整辩论意见或形成书面的补充意见提交审理人员,或者与审理人员当面沟通,解开审理人员的疑虑。

最后,需要作出特别提醒的是,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作出后,往往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的呼之欲出,并且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处罚基本就是告知书中拟作出的处罚。此时,企业应当及时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并重视通过听证程序积极维权,而不是抱着大不了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再提起复议、诉讼进行维权的态度。殊不知,听证程序是一次绝佳的维权机会,通过这样一种税务机关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避免税务机关作出严重的行政处罚,远比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再通过复议、诉讼让税务机关撤销决定要容易许多。我们建议企业抓住听证这一机会,与税局展开全面、充分、有效的沟通,这才是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策。

【第4篇】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设定

我国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的额度:

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设定罚款≤1000元

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设定罚款≤违法所得的3倍,且≤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设定罚款≤10000元

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税务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是执法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例题1·单选题】(2023年)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中,正确的是( )。

a.国务院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c.地方人大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d.省税务机关可以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选项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选项d,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税务行政处罚做出具体规定,是执法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例题2·多选题】(2023年)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b.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

c.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d.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主要包括: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二)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1.从地域管辖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2.从级别管辖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3.从管辖主体的要求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例题1·单选题】(2023年)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省地方税务局只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税务行政处罚进行执行,不可以设定;选项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选项d,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例题2·单选题】(2023年)税务所可以在一定限额以下实施罚款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该限额为( )元。

a.50

b.2000

c.10000

d.500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调查与审查

听证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以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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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5日16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南税一稽罚告〔2022〕103号

福建南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00******94xp):

对你公司(地址:南平沙***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23年期间转让不动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与叶某某、赵某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转让***山**1幢-1层、1层等两处不动产,建筑面积2204.84平方米,转让金额7970676元,5月全额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企业所得税由你公司自行申报缴纳但并未按期限进行申报。原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2023年4月18日《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通知)》(南地税直通〔2017〕167号)对你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核定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之规定,你公司转让玉屏山建华1幢1层、玉屏山建华1#-1层车库取得收入7970676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89778元(7970676÷1.05×10%×25%)。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延平区税务局四鹤税务分局于2023年12月13日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延税鹤通〔2021〕3166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网站发布进行公告送达,通知你公司“如实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的纳税申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就通知内容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上述企业所得税189778元。

以上涉税问题主要有原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南税权证[2021]1号、南税权证[2021]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通知)》(南地税直通〔2017〕16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延税鹤通〔2021〕3166号)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89778元1倍的罚款,即18977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6篇】税务违法行政处罚有哪些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税收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处罚规定分布《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税收行政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而对涉税犯罪的惩治则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涉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在部分税收法条中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呢?在此,笔者试对现行刑事法律中13种涉税犯罪的罪名及刑事立案标准作如下归集。

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达到下列标准的,即属于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追诉的涉嫌犯罪行为:

一、《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只要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

二、《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该标准明确了纳税人为了拒不缴纳税款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即构成抗税犯罪;明确将税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列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三、《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应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欠税人必须有将财产转移或隐匿的实际逃避行为,且致使税务机关采取法律赋予的手段仍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在1万以上,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

四、《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所列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适用上述的规定。

五、《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产品销售发票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常见的建筑安装业发票、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普通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的标准,即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对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分别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即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九、《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制造或者出售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假普通发票等,数量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即制造或者出售一般的假普通发票如建安发票、普通货物销售发票等,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即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一般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发票、餐饮发票等,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三、《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犯法行动情势。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即行为人实施或处于对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如存放、占有、携带、藏有、把持等,无需处于行为人的物理性把持之下,即使伪造的发票与行动人的人身或住所分别,但根据事实,物品仍为行动人所把持,也视为持有。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如建筑业、服务业、餐饮业发票等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除抗税案件外,其他所有涉税犯罪行为既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适用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量刑处罚。

【第7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最新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8篇】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9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例如:某公司因为违反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假如该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那么该公司至2023年4月5日才到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应缴的罚款总金额为多少?

答: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上述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公司至到4月5日才去缴纳罚款,应缴的总金额为8000*(31-15+5)*3%+8000=13040元。

【第10篇】税务行政处罚权

能每天坚持做同一件事其实挺难的!

今日三句:

1、行政处罚的种类:

( 1 )警告、通报批评;

( 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3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4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5 ) 行政拘留;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 1 ) 罚款;

( 2 ) 没收违法所得;

( 3 ) 停止出口退税权;

( 4 )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3、以下属于非税务行政处罚 :

( 1 )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命令;

( 2 ) 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措施;

( 3 ) 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

最后一门

把学习当日常!

2022.11.10

【第11篇】税务行政处罚的政策执行情况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12篇】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泗县***物流有限公司处罚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6-16 08 : 3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罚〔2022〕16号

泗县***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3h77)

经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打击“三假”工作安排对你单位进行立案,于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5月20日派杨正鹏、赵振阳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2023年1月份至2023年3月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规抵扣增值税问题:

经查明,你单位2023年9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7日你单位申报2月份增值税时抵扣两份机动车发票〔(1)发票代码:137081925306,发票号码:00351797,金额:35398.23,税额4601.77,价税合计:40000.00元;(2)发票代码:134131722281,发票号码:00248952,金额:300884.96元,税额:39115.04元,价税合计340000.00元〕,该两份机动车发票的开票时间分别为2023年8月3日和2023年8月11日,为你单位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机动车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规定,你单位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了经营收入,故上述两份机动车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4月11日你单位申报抵扣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13130,发票号码:07369533,金额:8583.19,税额:1115.81,价税合计9699.00元),该发票货物品名为冰箱和洗衣机,经查询你单位账簿资料,该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规定,上述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你单位共违规抵扣进项税额4601.77+39115.04+1115.81

=44832.62元,2023年4月11日你单位申请退还2023年3月1日至年3月31期间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营业执照、预收账款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回单、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统计表、运输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固定资产表、税收完税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2023年3月7日申报2月份增值税时违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时期两份机动车发票进项税额43716.81元、2023年4月11日你单位违规抵扣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115.81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

2023年5月26日,我局宁某某、安某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某某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宿税一稽罚告〔2022〕16号)对你单位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签署陈述申辩内容“我单位对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无异议,不陈述申辩。”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你单位于2023年5月18日已将上述税款查补预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单位从轻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单位违规抵扣3份发票进项税额44832.62元的行为,处予一倍罚款即44832.6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4832.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第13篇】税务行政处罚告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2 17:50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98m;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身份证号码:512301********4299):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你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下取得荆门市富路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的8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9553838.17 元,税额合计13524153.33元,价税合计93077991.50元),上述发票于2023年7月至2023年2月认证抵扣税额13252268.76元;同时你公司2023年5月-2023年10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87份,合计金额130,136,945.47元、税额22,123,279.21元、价税合计152,260,224.68元,你公司的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二:你公司虚构已税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23年3月-2023年12月期间你公司利用乐安县伟意鞋业有限公司、乐安县祺胜鞋业有限公司、上高县正鼎鞋业有限公司、上高县坦途鞋业有限公司4家公司虚开的418份,你公司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骗取出口退税款7568104.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5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两倍的罚款计15136209.58元;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2〕51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8月2日

【第14篇】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2〕49号

惠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138011):

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鹅岭西路***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5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8月12日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077993-01078000,01086001-01086017,金额合计2485683.70元,税额合计422566.30元,价税合计2908250元),购方为你(单位),上述发票已被证实虚开。

(二)经查询电子底账系统,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其中16份发票于2023年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270563.31元。

1.认定“非正常”情况

你(单位)2023年4月2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

2.电话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就你(单位)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联系方式130****1293)、财务人员李某(联系方式189****7128)进行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

3.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州市鹅岭西路***层进行实地检查,在其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单位)在场,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你(单位)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4.文书送达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3年8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272号)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检查人员于2023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限你(单位)于2023年1月24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号码无人接听被退回,已分别于2023年9月2日、2023年3月10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到期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情况

2023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调取了你(单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区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你(单位)未从对公账户上支付过款项给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取得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501000121031814656)、《关于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南市税一稽协〔2021〕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272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邮寄送达回执及文书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光盘;

4. 相关的申报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清单等资料;

5.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

6.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上述1至6项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第45目违法情节:“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违法程度:“严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拟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39528.81元(增值税270563.31元、城建税18939.43元、企业所得税350026.07)三倍的罚款,即罚款1918586.43元(639528.81*3)。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15篇】税务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5个范本)

一、税务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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