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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是什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9 20:37:02 查看人数: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机关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机关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机关是什么

【第1篇】税务机关是什么

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税收法律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其中税收实体法即各个税种的具体 规定,主要规定了各实体税种的具体要素,主要规定的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当然也规 定了各税神的减免税等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权利;而税收程序法,目前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税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该项法规中主要规定了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和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 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制定本法”。此条规定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作了高度概括。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 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 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如下:

(一)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1.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 供纳税咨询服务。

2.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4.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 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习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6.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7.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柞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s.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9. 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0.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 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 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晌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茵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 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 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 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傲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赂偿 等权利。

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 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 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2.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 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收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 保密。

真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意图,税务机关应做到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履行 纳税义务、全面落实纳税人权利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核心问题,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的重要途径。

四、 发展涉税专业服务捉进税法遵从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 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肉容

1. 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2. —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 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5.涉税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岀具鉴定和证明。

1. 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 作出专业结论。

2.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 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3. 其他涉税服务。

(二)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

1. 税务机关应舀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 加强内部彳g息共孚,提闻分析利用水平。_

4.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 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5. 税务机关应_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 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6.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 联系制度。

7.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纳人监管的涉税专业 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8.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 髙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2篇】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最近有网友留言说,想看扣缴客户端常见问题,今天他来了,还是暖男总结的欧,没有落地价,不光全免费,后面还有福利欧,并且这个福利可以解决一大难题,废话不多说了,常见问题走起,老铁们,赶快点赞收藏加转发起来啊!!!

一、关于“非正常”的二三事

1、什么情况下需要认定非正常呢?

答:员工信息录入错误或是员工离职,退休。

2、非正常还用报送么?

答:不用报送了,好多人都纠结非正常报送不了,这次记住了,不用报送了。

二、关于验证错误的相关问题

1、验证失败的,咋办?

答:验证失败就表示该员工的信息跟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不一致,可以核实一下,看看是不是有录入错的地方,改过来在试一次,如果确实无问题的,可暂时忽略该验证结果,正常进行申报,但一定要核实清楚啊。

2、人员报送提示验证不通过的咋办,但核对身份证件还都是对的,该如何处理?

答:让这个人去大厅做自然人信息特殊采集业务,采集完成在【自然人信息变更】中完善该员工的个人信息,然后在【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特殊情形处理】→【人员添加】登记该名员工。

三、员工改名了,如何处理?

答:如果之前已经验证过的,需要员工自己拿着身份证去大厅做自然人关键信息变更,变更完在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特殊情形处理】-【姓名更新】,进行更新。

四、关于【导入】功能的相关问题

1、在人员信息导入时提示:”已有申报记录,由境内人员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确定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导入的文件中所提示的证件号码那个人在扣缴客户端里已经有了,但是这个证件号码那个人在扣缴客户端和正导入的文件中对应的姓名不一样。检查人员信息,如果姓名不正确,可以直接在扣缴客户端中修改。(2)导入的文件中录入有重复的证件号码,检查一下,修改重复证件号码后再次导入即可。

2、

五、残疾人、古老人员信息等,怎么录入?

答:这个需要先在客户端采集了此纳税人的人员信息,并且录入好相关信息后,员工再登陆“个人所得税”app完善个人信息。

六、报送人员信息以后,反馈结果提示:“受理税务机关代码不能为空”,怎么处理?

答:税务局还没给企业分主管税务分局,找税务机关分一下就行了。

七、员工没有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

答:当然是可以的啊。都是按年累计的,放心吧,国家的福利应享受的都会让大家享受的。

八、几个简单问题。

1、申报时,提示xxx未报送怎么处理,如何处理?

答:那就报送一下。

2、申报时提示xxx姓名中间不允许有空格,请修改,怎么处理?

答、那就把姓名中空格删掉,然后从新报送,申报。

九、在说一个之前说过的问题,因为问的比较多,在说一次,申报的时候发现个税数不对,如何处理?

答:其实都是人员的任职受雇日期录入错误,导致扣除金额不对,扣除金额是当期连续有效任职月份数*5000,所以税款不对的,记得核实任职受雇日期。

十、申报成功后,发现数错了咋办?

1、未缴税的:

答:“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作废申报】作废后重新填写申报或【更正申报】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2、已经缴税的:

答:只能走申报更正了。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今天的福利。大家都注意了啊!!!

自从扣缴客户端上线以来,一直就有一个问题困扰着大家,那就是客户端的数据全保存在本地,没有联网保存数据,换个电脑或是重装系统的话,都得重新录入信息,耗时耗力又麻烦,今天就来交大家一个把数据存到网上的方法,让你无论换几次电脑,都能随时随地的取用信息,具体方法如下:

1、首先,需要先下载一个软件“薪税保”,云化电子税务局全靠这个了,下载地址为:http://wcdn.servyou.com.cn/install/22250100010000/%e8%96%aa%e7%a8%8e%e4%bf%9d%e5%9c%a8%e7%ba%bf%e5%ae%89%e8%a3%85%e5%8c%85.exe,直接用浏览器打开这个网址就可以下载。

(ps:在给大家提供一下扣缴客户端(河北版)的下载网址,好多人经常知不道如何下载:http://download.servyou.com.cn/uploads/hb/its%e8%87%aa%e7%84%b6%e4%ba%ba%e6%89%a3%e7%bc%b4%e5%ae%a2%e6%88%b7%e7%ab%afv3.1.065%e5%ae%89%e8%a3%85%e5%8c%85.exe还是打开这个网址直接就可以下载)

下载完打开后,会继续下载,不过下载速度还行,等他下载完。

下载完成后,选择你所在的地区。

选完地区之后,还会下载点对应地区的信息,等他下载完即可。

下载完之后是软件的简介,直接点立即使用。

2、然后是登录界面,第一次用的话,直接验证码登录就行。

3、登录完成后需要先添加企业。(如果你的手机号过携税宝的,会自动出来你绑定的企业,没有的话直接添加企业)

可以选择输入税号添加,也可以直接读取扣缴客户端中的企业,建议直接通过读取客户端的方式添加,简单方便还快捷。

读取完成后,勾选“我同意用户数据服务协议”,然后确定。

添加成功后,点击左上角企业名称,开始办理业务。

4、然后是一些简介,直接点立即使用。

然后按实际情况,勾选你的工作职责。

5、选好职责进去之后,点击人员花名册功能。

然后点同步个税申报人员。

系统会为你同步当前属期状态正常的员工信息。

确定后员工信息就自动同步过来啦。

做完这步就恭喜你,你的员工信息就自动保存在云端了,在也不用害怕换电脑,再也不用害怕重装系统了,在也不用害怕数据丢失了!!!

我很像你,你也没有爱的能力,否则你怎么能把爱作为一种技艺来从事呢。可能我们这样的人都没有爱的能力。天真的人们能够爱,这是他们的秘密。——《悉达多》

但是,如何把员工信息从网上同步下来呢??下面就教你同步的方法。

还是在刚才的界面,点击右上角的更多功能,然后点同步至个税就ok啦!!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同步成功后,还需要到扣缴客户端去报送,获取反馈一下才行。

点击前往报送,会自动跳转到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界面(超贴心),然后将对应人员勾选,报送,获取反馈就行了。

好了,今天要说的就这么多,不知道今天讲的帮到你了没???

今天说的这个【薪税保】可是一个非常实用的软件,不光可以同步员工信息,还有好多惊喜功能,等着你去发现呢,我就先说这一个功能,下次再给大家更新新的惊喜,在这之前大家可以自己发掘一下,好不好,用过就知道了。

好了,不多说了,夜深了,最后还是祝大家晚安!好梦!!办税不求任!!!

【第3篇】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4篇】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18篇文字

政策变化:非上市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也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23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该文件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在这个文件中,分别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以及“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个方面推出了15条新举措。

在“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这一部分内容中,以较多的篇幅字数对企业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事宜作出了规定: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3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并且,整份政策文件唯一的附件就是《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对比以往的政策要求,这一新政策文件有新的变化。从合规的角度出发,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将要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及时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联系交流,确定相关的工作应对措施。

此次新政策,明确了非上市企业也有“资料报送”的要求。

根据对这份文件的解读,“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其意思并不是指纳税申报,而是指“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和资料的报告”。并没有区分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

而在以往的规定,仅明确针对上市企业要求“资料报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中规定:

六、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

(一)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二)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三)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内容中提到的“财税[2005]35号文件”(注:已废止),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也只是限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激励”,该文件对“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定义是“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所以,也与非上市企业无关。

而本次新文件中提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这个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规定,即“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财税〔2016〕101号)这个文件中也没有提到非上市企业需要就决定股权激励事项报送资料。

非上市企业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形式(单选):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其他形式

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日期

被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可行权日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通常就是指激励对象所在的企业。

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是指用于作为激励工具的股权(股份)所在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也可能是不同的企业。比如说,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搞股权激励计划,不能将该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列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持有自己公司的股权,所以不可能授予股权或者股权相关的权益。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权)。

限制性股票,仅限于上市公司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这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种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增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奖励。这也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

股权奖励,通常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

关于什么是股权激励,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定义,但在一些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具体的一些表述。就税务角度,根据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理解为:

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上述理解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股权激励”的定位来看,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则仍然是将“股权激励”定位于实质性地取得股权(票)的情形,而对于所谓并不真正取得股权内容的所谓“虚拟股权”,并不包括在内。

但是,通过有限合伙平台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形式,是否属于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所涵盖的范围呢?参照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管理规范方面的经验,从谨慎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样的激励形式原则上应当是属于此次通知所包括的范围,也是应当要进行资料报送的。不过,具体操作过程中,可先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适当咨询和交流再确定。

【第5篇】税务登记机关怎么填

公司注销后原有的财产权益如何处理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财产利益的股东对该财产进行分配。

四、公司在未向债权人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注销后,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获得利益的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债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

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注销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专用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

1、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四、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3、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五、企业注销了,账簿可以销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何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公司注销时需要的账务处理:

公司注销清算时,要设置两个基本账户。

1.清算费用

在注销公司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注销公司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2.清算损益

在注销公司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注销公司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二、公司的往来账怎么处理:

a.库存有商品

1.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不符时,首先进行库存商品盘点。如果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说明有商品销售不记账,将账面库存金额大于实物库存的差额计算补交增值税;如果账面库存小于实际库存,说明有购进货物不记账,应将货物退还给销货方;

2.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也就是说,当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不补交增值税,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就是不补交增值税。

b.库存无商品但有留抵税额处理办法

1.期末留抵税额是由于本期进项税额大于本期销项税额形成的。如果没有库存,期末仍然有留抵税额,原因有二:其一,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其二,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

2.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存货可以作为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留抵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市场原因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留抵税额不予退税。如果属于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应做无票收入处理,补交增值税,属于逃税的按征管

法规定处罚。

大家都知道,公司注销的时候都是要登报的,那么为什么注销公司一定要登报?

三、公司注销一定要登报的原因:

公示主要是为了让公司的税务债权的清算,所以注销公司一定要登报。

当某家公司不再运营后选择注销,根据我国最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所属人注销公司申请开始后需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记住一定是要省级以上的,公司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四、企业注销后,账簿可以销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篇】全国国税税务机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有什么不同?在三证合一以后,两者就不等同了,具体是怎么回事,和小编一起看个究竟。

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有什么不同?不少人现在还觉得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是一样的,不过也难怪在三证合一前,确实如此,在三证合一以后,两者就不等同了,具体是怎么回事,和小编一起看个究竟。

三证合一以前,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税务登记号(分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注册)。纳税人识别号又可称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和税务登记证号。都为纳税人身份号码(三证合一)。

而税务登记证号是发证机关给出的一张税务“身份证”,按行业类别不同,有国税税务登记证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的税务登记证是有一定的规律的,比如3201,021361,60586, 320102是单位的的行政区划,1361,605,86是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从上面可以看出,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是不一样的,税务登记证号是你办理税务登记时候证书号码,一般是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 而纳税人识别号是各地税务机关对自己管辖纳税人的电脑编号,这只是为了电脑查询方便,没有其他意义。

ps: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第7篇】税务机关涉税风险

企业是主要的纳税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贡献了我国50%以上的税收。但相比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由于对复杂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更容易在纳税环节出现风险。

税筹圈整理了企业常见的10个涉税风险点,将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避雷”提供重要指引。

一是账外资金回流风险。

什么是账外资金回流?简单来说就是“两套账”,比如做家具生意的老板卖了1000万元的家具,但顾客都不要发票,于是老板就把这笔钱放进私人账户。后来企业要进货,缺少资金,这时再由老板的私人账户把这1000万元转回公司。这种行为很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账外资金回流”,认为该企业通过账外资金隐藏真实收入。一旦被稽查,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资金回流的本质,是财务报表资金流异常。因为按照资金回流程序,通常是因为企业账内资金不够用,所以才把账外资金转回来,转回的资金就记在“其他应付款”税项里,相当于公司欠老板的钱。而一旦企业财务报表上显示“其他应付款”金额过大,便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做“两套账”,招致处罚风险。

如何化解?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还款、应收款抵消(即用同一个人的应收款项抵消这个人的其他应付款)、过桥处理、债转股(用公司账面上的其他应付款转化为持有公司股权)、增值还债等五种手段来化解该风险。

二是无票支出风险。

无票支出,就是企业采购付款后没有取得发票,比较常见的行为是收购农产品、废旧物资回收等,这些销售方以农户居多,开具发票本身不是很方便,由此造成无票支出。

无票支出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发票,就不能作为成本开支,即购进方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有效抵扣,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有效税前扣除。没有成本开支就会造成利润虚高、所得税虚高,进而出现多交所得税的情况。而有些企业为了不多交税,便会选择偷偷做假账,购买发票来充数,进而形成偷税漏税,进一步放大这种风险,最终等来的是税务机关的惩罚。

三是不合规发票入账风险。

一般而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虚开以及不规范填写的发票,通通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就目前而言,随着我国税法打击力度的加大,私自印制等现象导致的不合规发票数量已经大大减少。目前存在的不合规发票,主要是由于填写和开具时不谨慎、以及开票信息不真实等原因带来的。

比如,开票时没有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填写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合;发票类型与公司经营范围不符、抬头等不合规;使用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出租不动产,没有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发票没有填写付款方全称;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等等,这些行为均会造成发票不合规。对此,企业应该高度注意,在开具发票时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以防发票不合规,进而影响后续的报账。

四是内部借款风险。

内部借款是指股东向公司借款。股东向公司借款有可能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也可能涉嫌“视同分红”,进而给公司带来违规风险。如果股东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还容易导致企业多缴纳税款。

五是银行账户开立风险。

有些企业认为在银行开立账户,纯属企业个人行为,可以肆无忌惮,不受管束。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所以,企业在开立银行账户后应及时报告给税务机关,以免被罚。

此外,有些企业之所以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就是因为动机不纯。有些企业为了隐瞒销售收入,会在银行开立多个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殊不知,这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就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款,受到法律惩罚。

六是公司注销风险。

有的企业自知自身账务不清,资金来源不明,或涉及偷逃税款等,老板担惊受怕,就想通过注销公司的形式“消失灭迹”。但要知道,注销公司一般要经过税务局倒追公司3-4年的税务进行稽查和审计,届时所有的税务不合规行为都会暴露出来。所以,公司在注销前要考虑到这一风险。如果一定要注销,那么在注销之前建议将不合规之处先纠正化解,以免衍生更大风险。

七是财政补贴涉税风险。

财政补贴作为一种调节经济的手段,可以有效激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财政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也有风险需要注意。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为了避免缴税,有些企业故意将财政补贴收入一律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殊不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补贴收入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分别是: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企业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有资格将政府补贴收入计入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不可以。如果贸然行事,就会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还有些企业将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直接税前扣除。对此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一是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如果企业已将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扣除,则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及时对已扣除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八是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风险。

如果企业的性质是个人合伙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实体,不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责任,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个人合伙企业却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金额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若疏忽不交,则可能会被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九是上市公司计税风险。

上市公司管理结构复杂,股权结构也很庞杂。其主要包含的涉税风险包括,一是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三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四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等等。

十是员工利益涉税风险。

企业在给员工发放薪酬、解除劳动关系时等等,也存在涉税风险。比如,企业在给职工发放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时,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再如,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再比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一次性补偿金时,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后,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等等。这些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风险不仅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注意,员工作为自身利益的维护者也要更加留意,要学会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第8篇】税务机关地区编号

纳税人:异地工程涉税事项办理路程远、时间紧,报验难,遇到紧急事情或极端天气更是让人头痛。

税务人员:莫担心,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让你免除困扰,轻松办理涉税事项。

跨区域涉税事项操作指引预缴、反馈篇

(适用于跨区域经营地广东省外及深圳市企业)

(一)以跨区域报验户身份登录

1.选择【跨区域报验户】身份,按提示依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注册手机号码、密码进行登录。

请注意:若当前登录电局账号的实名信息与该报验户在金三税务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报验登记办税员判断均不一致的,点击登录则提示“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登录账号不存在绑定关系,不能办理该报验户的业务”

2.登录后请按提示框“请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输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再依次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主管税务机关,然后先点击【查询】,再点击【选择】

3.进入界面后请选择所需要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

(二)依次申报税种

01、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申报(建筑服务类)

(1)点击选择左侧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然后再选择序号2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申报(建筑服务类),点击【我要申报】,根据弹出的弹窗,先确认主管税务机关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2)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预缴表页面后,请选择【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根据表格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并依次选择【广东省】、【xx市】、【xx区】、【xx镇】,填写项目详细地址,最后在建筑服务对应栏目填写本次需预缴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

(3)完成【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后,请点击【附加税费情况表】进行核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如有分包款差额扣除请填写【扣除金额】,并点击左上角【附送资料报送】上传相关文件。单个文件大小限制为20m,发票较多或合同较多请合并到同一文档中再进行上传,推荐上传pdf版本。上传合同需含有合同项目、合同金额、合作企业、企业公章等主要页面)

(4)完成【填写申报单】、【附送资料报送】后,请点击右上角【保存】、【提交】,系统将会弹出申报成功页面。

02、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1)回到首页左侧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选择序号为3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进入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后根据表格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金额】,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预缴期】(按月或按季),填写【当期预缴实际经营收入】

(2)核对【当期预缴税款】确认无误后选择【银联缴款】。

03、印花税申报

(1)回到首页选择序号5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点击【我要申报】,进入申报页面后选择“按次申报”,并点击右上角的下一步。

(2)勾选印花税之后,按照提示进行税源采集,点击确定后,请选择【新增税源】

(3)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完成按次申报的信息填写后(如下图(3-1)),点击【保存】(如下图(3-2)、图(3-3))。

图(3-1)

图(3-2)、图(3-3)

保存成功

(4)保存税源信息之后,根据提示跳转申报。

(5)完成【填写申报单】、【附送资料报送】后,请点击右上角【申报】、【确定】

(三)清缴税款

1.申报成功后点击【清缴税款】进入清缴税款界面,查看是否有数据,如暂时还未存在数据则静待工作人员审核后再核对进行税款清缴。

2.核对税额并缴款。注:税款较大可进行分次勾选进行分次清缴税款,也可以在【实缴金额】列进行修改拆分税款进行清缴。

3.进入界面后请选择所需要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

(四)开具电子税票(税收完税证明)

1.缴款后点击【电子税票】,页面跳转后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选择后点击【查询】

2.勾选已缴款项后请点击【打印】,可进行保存、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各税种申报预缴完毕后,针对一些疑问,

小编来敲黑板啦!!!

问:为什么现在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中不能选择个人所得税(建筑工程带征0.4%)进行申报?

答:目前异地建筑异地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块已关闭,纳税人预缴申报时不能选择核定征收,只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如为第一次报验预缴或前期未进行过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的异地企业需到前台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得到下载密码后,自行到自然人扣缴客户端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问:报验提交后以跨区域报验户身份重新登录并输入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等信息但是查询不到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由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业务需要后台人工审核,因此需要一定的时间,请耐心等待。

问:完成增值税和附加税预缴申报后,在【我要缴款】找不到应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税款?

答:由于跨区域增值税和附加税预缴申报需要后台人工审核,因此需要一定的时间。

问:在【我要缴款】切换了支付方式或者支付失败需要重新支付时,发现找不到应缴纳的税款?

答:以上情况需要后台人工处理交易失败的记录方可重新发起支付,如遇这种情况可致电外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热线咨询电话进行咨询解决。

问:同一用户在办理a、b两家不同的企业的预缴业务时,存在两家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交叉混淆?

答:以上情况为后台数据错误,请关闭浏览器再重新登录。

跨区域涉税事项情况反馈

(一)请点击【事项办理】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情况反馈界面,再点击【我要申请】,然后请点击【确定】、【下一步】

(二)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表】中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和带*号的信息,并点击如下图所示的增加按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出经营情况,填写无误后请点击右下角【下一步】,跳转到提交页面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上传资料,并点击右下角的【提交】按钮,等待后台工作人员审核完毕,这样整个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流程就已经办理完毕。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开发区局

【第9篇】税务机关调取当年账簿

1、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应税凭证,有哪些印花税优惠政策?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2、税务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税务调取企业账簿有什么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否则属于越权。调取账簿也有时限要求,调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公司将屋顶出租给别的单位搭铁架用作信号接收,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因此企业单纯地出租屋顶,不具有房屋形态,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第10篇】税务机关信息化

税务信息化是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深度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监控、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文化重塑,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

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94年我国实行流转税制改革后,伴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我国税务信息化取得了重大进展。金税工程从1994年开始至今已经实施二十多年,被视为我国电子政务实施的典型代表,是目前最为成熟和完善的政府信息化工程。

今年爆发的疫情对税务信息化发展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2023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深入推进办税电子化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实现了办税提速和服务提质,确保纳税人办税像网购一样方便。

税务信息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税务信息网络的建设与改造

信息网络是税务信息化的基础,是税务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通信平台,是税务系统的信息高速公路,服务于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

2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

由以下四个子系统组成:

一是以税收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收业务管理应用系统。ctais软件、“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等都属于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范畴。

二是以行政管理事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

三是以外部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

四是以税收分析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

3税务信息人才的培养、开发与使用

税务信息人才是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支撑层。要加强对各类信息人才的培养与重视,使信息人才的比重日益增加,形成信息人才递增化。

4税务信息化标准规范、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税务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体系是税务信息化顺利实施的保障。

对从事税务工作的我们来说,感触比较深的,是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比如上文提到的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金税工程”。征管信息化的过程,就是税收信息集中处理的过程,是纳税人以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连接收纳双方的信息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基础上,使纳税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都能方便及时地办理申纳纳税。

对内部而言,各种信息的集中处理则意味着信息共享程度的提高,便于对纳税人情况进行实时分析和监控,促进内部管理模式、管理程序、管理机构优化,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税收信息的逐步集中处理是信息化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实现了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数据资源的灵活调配和信息共享,提升了税收数据的运用质量,也给纳税人带来了办税流程的便利,缩短了纳税人的业务办理时间。

但数据的集中,使得数据量、计算量、用户规模均呈现几何级数增长,由此带来的负载和安全层面的压力远远超出传统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的上限,因此,目前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正在向'云化、智慧化'的全新发展时代迈进。

作者介绍:

高楠

中汇管理咨询,汇聚富有才华、创造力与使命感的专业团队,是坚持正直远见、专注品质、团队协作的卓越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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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编者按: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本文以一则税务机关违反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税案进行分析,国税稽查局所作《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应该被确认违法。

一、案情简介

银川盛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升公司”)系宁夏销售五金类的企业,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防爆电器及配件、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化工产品的销售等。

2023年12月31日至2023年2月4日期间,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国税稽查局”)对盛升公司200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23年3月25日作出银国税稽处[2015]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盛升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作出宁国税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国税稽查局作出的银国税稽处[2015]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责令银川市国税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3年8月28日,国税稽查局作出银国税稽冻[2015]11号冻结存款决定书,决定对盛升公司以前纳税期的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盛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北门支行的存款730000元。2023年9月9日,国税稽查局作出银国税稽处[2015]1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盛升公司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北区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384526.8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3年9月21日,国税稽查局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盛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秀玲,并对送达事项进行公证。2023年10月15日,经市国税局局长审批,国税稽查局于2023年11月2日制作银国税扣通[2015]002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向原告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北门支行送达,从该银行扣缴盛升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600848.94元缴入国库。同时制作银国税稽解冻通[2015]002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对存款账户资金的冻结,向该银行送达。同日,国税稽查局向盛升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晋送达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盛升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变更注册住所地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商贸城30号商铺114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陆晋)。盛升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一)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国税稽查局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程序是否合法。

(二) 各方观点

税务机关认为,本案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是基于对盛升公司违反相关法规的特殊背景下所作出的,符合案件执法实际,不存在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对盛升公司未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未履行催告程序并不会对盛升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法院不应认定其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盛升公司认为,送达方式的选择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理由和借口,判断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是以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为准,因国税稽查局的行政违法行为使其最终选择了司法救济途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盛升公司的权利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法院认为,国税稽查局依法具有对辖区内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职权,但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合法,本案国税稽查局

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剥夺了

盛升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故判决确认银川市国家税务稽查局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三、华税点评

(一)税务机关抗辩理由难成立

1.税收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都应向纳税人送达书面文书。本案中稽查局在

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纳税人履行催告程序,告知其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的方式等。本案中,国税稽查局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银川市国税稽查局认为法院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裁决其未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系适用法律错误。仔细分析,银川市国税稽查局的主张难成立,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理解适用法律有误。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程序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征税程序合法的重要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征税合法,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征收税款,遵从法定程序是税收执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旨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约束监督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力,维护纳税人税收程序权益。稽查局根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其必须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规定的程序依法规范执法,银川市国税稽查局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依法应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

其次,税收执法行为的程序性事项是司法审查和复议审查的重要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行政行为之一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就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其所作出的税收执法行为存在合法性缺陷,依法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

综上,本案中,银川市国税稽查局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其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应确认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本案中,国税稽查局抗辩其未履行催告程序及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并未对盛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应据此确认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包括税收强制执行,根据本文对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的梳理,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先向纳税人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责令期满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向纳税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国税稽查局在没有向盛升公司作出书面催告的情况下,直接向

盛升公司作出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扣缴了盛升公司的银行存款,严重侵害了盛升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

本案国税稽查局从税收保全措施到强制执行措施均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国税稽查局认为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并未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观念,反映出其对程序正义错误的认识。程序合法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使得纳税人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的主张。

四、结语

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的程序违法事项多见于送达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各类时限处理以及保障纳税人救济权利等方面。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重视自身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否则就会面临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后果,本案国税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均见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最终承担被确认违法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税务机关应警觉,在践行税收法治、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切身做好法律的守候者,切勿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的合法性,违背程序正义和公平。

【第12篇】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

作者:侯珍珍

(老高电商管理学院 注册税务师)

原创文章,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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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职业打假人举报

电商偷逃税

今年以来,疑似职业打假人或职业差评师针对电商税务问题的举报案例,越来越多。我们近期接到了大量学员涉税咨询,其中30%以上属于被职业打假人或差评师威胁要向税务举报,并借此索要好处,索要好处费的行情是6000-30000元不等。

这类事件愈演愈烈,有的属于有理有据、合理合法的举报,无可厚非,例如著名打假人王海举报天猫艾草类目top1“蕲大妈”电商偷税漏税,处理结果是“税务局认定最终税费、滞纳金、罚款合计缴纳2648万余元。只给举报人奖励3万元。”

但是,还有更多的职业打假人或差评师无中生有,以举报之名,进行敲诈钱财,这样对电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影响很大。

鉴于类似举报现象很普遍,下面,我们对这类问题进行专业探讨。

02

如果没有证据

能否举报电商偷漏税?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的检举事项是不予以受理的。

那么举报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举报人需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地址、税收违法事实证据。

上述王海案例中,南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出结果告知书》明确提到,“蕲大妈”偷漏税材料是由打假人王海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说明王海作为职业打假人,做事非常专业,已经做足了功课,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举报材料符合税务部门受理要求(下图)。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举报公司偷逃税,是需要提供实质的违法证据的,提交的证据需要明确证明偷逃税行为存在,税务机关在受理举报后,会进行核实。

03

举报人可能抓住

哪些把柄去举报?

情形一:甲公司店铺卖货,却让乙公司开票,后被举报。

例如,之前有学员接到税务所电话:有人投诉他们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的主体不符、涉嫌虚开发票,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并引来了税务检查,后牵涉的两家公司都被进行了处罚。

情形二:跟顾客谈好价格,说明不开发票;或者开发票要加税点;或者客服以各种理由不开票或延迟开票,结果被举报。

关于开具发票问题发生了纠纷,那么就要谨慎对待。例如,之前有位学员收到来自上海税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关于客户在阿里1688平台购买他家店铺中的产品,由于发票税点纠纷导致未开具发票,进而遭到客户投诉举报。随后,税务通知检查2020-2023年的销售流水数据……因此,发票管理及财税内控也需要引起电商公司重视,不能犯低级错误。

情形三:通过生意参谋等工具,将指数转化成为数据,抓取店铺交易流水去举报。

现在职业打假人越来越专业化,他们已经学会了抓取和分析电商数据。王海应该属于这种情况。

税务部门接到举报人提供的详细交易流水数据,只需要对被举报公司的实际纳税金额进行比对,立即可以判断其中的差额,证据确凿就可以立案稽查。

当然,也不是谁随便拿着一堆数据就有可信度的,税务部门有非常严肃的工作流程。这次举报者是王海,著名职业打假人,所以相对而言,税务部门会更加重视。

情形四:如果对方能提供内部真实有效的线索和证据,这就不是外部职业打假人了,而是内部知情人士。

比如,杭州税务机关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称某杭州跨境电商设立内外两套账,存在隐匿收入少缴税款问题,并附有该公司的内部电子邮件截图及报表,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进行核查,并对该企业立刻展开检查。最后针对该公司的偷逃税行为做出了罚款处理。

电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都会留下大量数据信息,相对于传统企业而言,电商数据更透明,更难隐蔽。因此,纳税合规化也是我们电商未来的趋势。

04

面对举报或敲诈

电商如何应对?

第一,我们要判断对方有没有掌握实质的举报证据。对于无中生有、虚张声势的敲诈勒索,则不用担心。(下图)

第二,如果对方自称有某些线索,则让对方提出放弃举报的条件,具体多少金额,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被敲诈的证据。同时,我们也要及时做出应对,针对平时财税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做自查自纠,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如果对方真的举报了,且被税务机关受理了,应如何应对呢?

①一旦举报被税务机关受理,是无法撤销的。税务机关会根据举报资料来到企业进行检查。

②商家如果收到税务检查的电话,需问清涉及的税务检查内容,到访时间,以及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以便做出相应的对策。

③根据要求,我方要准备资料,等待税务老师上门或者去税务局交资料。

④平时多做功课,不要临时抱佛脚。平时财务要将报税做完善,减少漏洞,规避风险指标。

由于职业打假人游走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因此有关部门对此持谨慎态度,既不反对,也不能大力提倡。引用王海的微博,就是表达这么一个意思(下图)。

综上所述,从某种意义上讲,职业打假人和职业差评师处于灰色地带,电商行业的纳税问题也处于灰色地带。灰度生存,逐步规范,无须恐慌,早做筹划,才是电商的正道。(end)

【第13篇】税务机关代码查询

需要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偶尔出现出错或未通过

怎么办

别急,税务局给您支招

往下看

上传信息表常见问题

问题1:信息表金额税额大于蓝字发票的金额

原因:同一张发票申请了多次信息表

解决方法:

1、选择此信息表点击删除,点击信息表界面【下载】按钮,选择蓝字发票填开月到当前月,点击确定,下载完成后查看是否有同一张发票的信息表,如有存在并显示【审核通过】即可直接开具红字负数发票。

2、如下载的该张发票的信息表内容有误,且已经生成信息表编号,则纳税人可通过开票软件在线撤销已申请并审核通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第一步】点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菜单项:

【第二步】在信息表下拉列表中选中需要撤销的信息表,点击“撤销”按钮,系统弹出是否撤销确认窗口:

【第三步】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红字信息表撤销成功: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撤销成功后,即可重新申请。

tips:纳税人需将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191226)才能实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功能,建议您可联系税控设备公司客服在线升级,或者去官网下载最新版本升级安装。

问题2:已退回,退回原因:信息表销方纳税人与蓝字发票不一致

原因:信息表填开时销售方与购买方身份选择错误

解决方法:

需选择销售方申请,如下图:

【第一步】选择“销售方申请”,并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系统会根据之前开具蓝字发票的信息,自动带出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相关信息,核对无误点击“确定”

【第三步】进入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界面,核对自动弹出的票面信息,确认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右上角“打印”即可。

tips:若已退回的信息表已有显示信息表编号,则纳税人可通过开票软件在线撤销已申请并审核通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操作方法如问题一),撤销成功后即可重新申请。

问题3:上传信息表描述:已核销待查证

原因:红字发票已报税比对通过,等待查证对应的红字发票是否有认证记录。

解决方法:

此提示是正常情况,可不予理会。一般是已开出对应的红字发票,此提示不影响红字发票的使用;如您还未开出对应的红字发票可直接开具。

问题4:上传信息表描述:查证未通过(已生成信息表编号)

原因:该张蓝字发票已有认证记录

解决方法:

① 需要与购买方确认是否已经认证或是勾选确认了蓝字发票,若购方已操作认证或勾选,则需要购买方申请信息表。

② 如果购方未做任何操作,先确认已经开具的信息表的内容是否和蓝色发票一致,若信息正确,需到税务局核实未通过原因或者到税务局手工申请。

问题5:上传信息表描述:蓝字发票有认证记录,不允许开具信息表

原因:此张发票购方已经有认证记录,销方不允许开具信息表

解决方法:

已认证的发票需要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请删除审核不通过的信息表之后,通知购买方申请信息表,审核通过之后再由销方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6:上传信息表描述:“销方纳税人不是本税务机关所属企业”

原因:信息表内容与蓝字发票不一致或接入税务局服务器网址有误

解决方法:

① 核实信息表的购买方和销售方是否选择正确;

② 核实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是否录入正确。

③ 如以上都排查正常,则您可找税务局税控设备驻点工程师协助处理。

来源:厦门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4篇】税务机关调取账簿

税务机关调取帐簿检查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15篇】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编者按: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本文以一则税务机关违反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税案进行分析,国税稽查局所作《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应该被确认违法。

一、案情简介

银川盛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升公司”)系宁夏销售五金类的企业,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包括防爆电器及配件、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化工产品的销售等。

2023年12月31日至2023年2月4日期间,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国税稽查局”)对盛升公司200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23年3月25日作出银国税稽处[2015]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盛升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作出宁国税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国税稽查局作出的银国税稽处[2015]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责令银川市国税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3年8月28日,国税稽查局作出银国税稽冻[2015]11号冻结存款决定书,决定对盛升公司以前纳税期的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盛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北门支行的存款730000元。2023年9月9日,国税稽查局作出银国税稽处[2015]1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盛升公司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北区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384526.8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3年9月21日,国税稽查局将该决定书留置送达盛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秀玲,并对送达事项进行公证。2023年10月15日,经市国税局局长审批,国税稽查局于2023年11月2日制作银国税扣通[2015]002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向原告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北门支行送达,从该银行扣缴盛升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600848.94元缴入国库。同时制作银国税稽解冻通[2015]002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对存款账户资金的冻结,向该银行送达。同日,国税稽查局向盛升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晋送达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盛升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变更注册住所地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商贸城30号商铺114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陆晋)。盛升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一)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国税稽查局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程序是否合法。

(二) 各方观点

税务机关认为,本案税收强制执行行为是基于对盛升公司违反相关法规的特殊背景下所作出的,符合案件执法实际,不存在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对盛升公司未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未履行催告程序并不会对盛升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法院不应认定其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盛升公司认为,送达方式的选择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理由和借口,判断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是以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为准,因国税稽查局的行政违法行为使其最终选择了司法救济途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盛升公司的权利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法院认为,国税稽查局依法具有对辖区内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职权,但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应合法,本案国税稽查局

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剥夺了

盛升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故判决确认银川市国家税务稽查局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三、华税点评

(一)税务机关抗辩理由难成立

1.税收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都应向纳税人送达书面文书。本案中稽查局在

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纳税人履行催告程序,告知其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的方式等。本案中,国税稽查局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银川市国税稽查局认为法院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裁决其未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系适用法律错误。仔细分析,银川市国税稽查局的主张难成立,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理解适用法律有误。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程序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征税程序合法的重要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征税合法,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征收税款,遵从法定程序是税收执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旨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约束监督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权力,维护纳税人税收程序权益。稽查局根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其必须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规定的程序依法规范执法,银川市国税稽查局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依法应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

其次,税收执法行为的程序性事项是司法审查和复议审查的重要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行政行为之一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就包括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其所作出的税收执法行为存在合法性缺陷,依法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

综上,本案中,银川市国税稽查局在解除涉案税收保全措施时,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在作出涉案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其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银国税强扣[2015]00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应确认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本案中,国税稽查局抗辩其未履行催告程序及未向盛升公司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并未对盛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应据此确认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包括税收强制执行,根据本文对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法规的梳理,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先向纳税人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责令期满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向纳税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国税稽查局在没有向盛升公司作出书面催告的情况下,直接向

盛升公司作出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扣缴了盛升公司的银行存款,严重侵害了盛升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

本案国税稽查局从税收保全措施到强制执行措施均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国税稽查局认为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并未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观念,反映出其对程序正义错误的认识。程序合法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税务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使得纳税人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的主张。

四、结语

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的程序违法事项多见于送达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各类时限处理以及保障纳税人救济权利等方面。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重视自身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否则就会面临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后果,本案国税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均见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最终承担被确认违法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税务机关应警觉,在践行税收法治、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应切身做好法律的守候者,切勿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的合法性,违背程序正义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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