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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种类(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9 18:13:02 查看人数:3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登记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登记的种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登记的种类

【第1篇】税务登记的种类

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3年10月17日修正)(节录)

第十条第三款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技术进出口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3年11月7日修正)(节录)

第十五条第三款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4.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合同

《出版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5.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复制合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二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3年7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节录)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第一款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23年4月25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23年第3号)(节录)

第十一条第二款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7.光船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23年7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节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8.软件著作权专有行使许可合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23年1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节录)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9.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合同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23年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节录)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10.专利权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1月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节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11.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1月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节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12.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或者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交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节录)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13.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交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节录)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14.对外担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节录)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5.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节录)

第二十条第二款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16.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转让合同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8号)(节录)

第七条第四款 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7.国防专利指定实施合同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8号)(节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18.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节录)

第十五条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1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0号)(节录)

第二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0.商品房预售合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节录)

第十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1.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节录)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2.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发布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海发〔2006〕27号)(节录)

第四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未经登记擅自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无效。

23.软件出口合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月4日 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节录)

二、软件出口管理

(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24.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2000年3月23日起施行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节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整理:徐忠兴

来源:法学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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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税务登记证副本丢了怎么办

西安市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丢失怎么注销?

一、个体营业执照正本丢失的注销流程如下:

1、个体营业执照正本丢失的注销,需要先办理丢失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正本,然后才可以办理注销手续;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携带开户的所有资料,先将公司银行账户中的钱全部转走,进行银行销户,须携带开户的所有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财务专用章,名章。

3、如果有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先在开票系统中将未开具的空白发票进行作废;

4、带着发票领购簿和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到税务局进行验票,没有问题后,税务局会收回发票领购簿并告知回去对金税盘进行修改时钟,并进行抄当月税,具体的流程可以咨询当地的金税盘服务企业。

5、金税盘修改好时钟,完成抄税,携带金税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章,对金税盘和税务登记进行注销,税务局受理后3-5个工作日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核准注销。

6、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税务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到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

7、个体户成功注销掉营业执照。

个体营业执照丢失了怎么注销注销网上申请流程?

个体户营业执照和章丢了也可以办理注销,办理注销的流程如下:

1.首先登报挂失营业执照和章

2.注销税务,(如有逾期申报,需要补完申报,交清罚款才能注销税务),需要带营业执照、公章、报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登报公示和清算备案。

3.注销工商(预约工商局现场注销时间,带着营业执照和公章还有税务注销回执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注销章(带着工商和税务回执单到所属刻章店注销)

【第3篇】企业税务登记证查询

大家都比较关心一些问题,今天给大家简单聊聊:诸如税务局到底是怎样查企业的?具体在稽查企业的过程中会查哪些东西?企业应该如何规避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目前,大数据已经比较深入地运用到了税务稽查之中。通过信息共享和税收大数据,税务局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企业的很多涉税疑点。

国税总局:解聘补偿金按规定缴个税

一般情况下,税务局确定稽查对象,一般有这么几种途径:

1、内部推送:风控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智慧稽查等系统,发现企业有涉税异常,就会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稽查部门,进行进一步核查和处理。

2、检举举报:检举举报企业有涉税问题的途径有很多,我们也听说过不少企业内部员工,或外部竞争对手举报企业涉嫌偷逃税并最终被查实的消息。

3、任务安排:每年税务机关都有年度的稽查重点和具体工作安排,尤其是一些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行为会专项检查。

4、自选抽查:税务局会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企业抽查,其中税收风险等级高的、过去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申报经常异常的,纳税信用等级差的等被抽查的概率更大。

确定稽查对象之后,税务局具体怎么查企业呢?

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拥有查账权、询问权、调查权等权利,而企业及相关负责人有义务进行配合。

是否较好地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后续会影响处罚力度。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如果遇到税务检查,在享受企业应有的权利同时,也要好好配合税务机关。

如果企业确实有违法行为,面对稽查人员,一味地用“我不知道”“资料丢了”等借口逃避,只会让后果更严重。

我们建议大家在面对税务稽查的时候,最好先自查原因,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和说明,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

具体到税务稽查业务流程而言,整个稽查过程大概如下图所示:

作为企业,在运营中应规避涉税风险,我们在这里同时给大家总结了一些“高风险”涉税违法行为,企业别踩雷:

1、公司存在未开票收入,但不如实申报、交税。

长期未开票收入不申报,且金额较大的话,税务局将同地区、同行业经营情况一对比分析,就知道你存在问题了。

2、任性调增、调减成本费用。

人为的手段调整利润,很难将整个链条都处理得完美。一旦被查,损失会更大。

3、大量白条入账,或将个人消费等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入账。

基本每年都会有不少企业因为这个原因被查被罚的。尤其有的企业还做得特别假,想让税务局不查你都难。

4、工资个税动手脚。

当下个税申报系统不断完善,冒用别人信息虚列工资、拆分工资、编造虚假工资信息等,这些手段都行不通了。

5、其他诸如账实不一致,申报异常(不申报、漏申报等)、频繁公转私、不按规定交社保等问题,我们之前讲过多次,大家也需要避免。

【第4篇】怎样查询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遗失登报要登什么样的报纸

这个时代我们平时聊天的时候会经常听说“谁谁谁又丢失了什么,谁谁谁又掉钱了,谁谁谁的银行卡不见了啊”可是很少会听说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吧,但是呢,就是有这一种情况发生,而且还不少呢,也很少有人只是税务登记证遗失了要怎么办,其实呢税务登记证遗失了登报说明就好了,但是要登什么样的报纸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第二种方法

联兴财税登报操作步骤

1.打开联兴财税,首页搜索:登报点点

2.进入登报点点,点击极速登报办理开始登报

3.选择公告型根据模板填写内容,就可以询价登报啦。

这下知道税务登记证遗失登报要登什么报纸了吧,省级的会比市级的便宜哦,当然你也可以去联兴财税登录登报点点看看哦,之前有个同事也是税务登记证遗失了,他知道要登报,但是不知道什么报纸好,后来就通过登报点点了解了,然后及时登报了,事情得以解决了。

【第5篇】税务登记表填写范本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对企业的税务登记及年审、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项工作均做了详细说明,财务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2章 税务登记及年审管理

第3条 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登记证年审统一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自行办理,并报财务部主管和总经理备案。

第4条 财政、税务登记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税务、财政登记。

2.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持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财税登记证。

第5条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企业(单位)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的改变。

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6条 财政、税务登记换证,办理年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办理相应手续。

1.财务部人员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财税部门办理,并领取登记证。

2.每年4月底前(特殊规定除外)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办理时填写一式三份的年检表,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到财税部门办理。

第7条 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件;财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3章 账证管理

第8条 每月必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当月做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出现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时,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9条 为了办理各种税收优惠的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禁丢失;每月根据完税凭证及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填写“报销回单”,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入账。

第10条 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编造或擅自损毁。

第11条 相关税收的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章 发票管理

第12条 财务部每月一次定期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其相关发票管理详见《发票管理制度》。

第5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13条 财务部每月(季)自行到各自所属财、税局(所)申报。

第14条 相关财务人员必须在税局(所)规定申报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税局(所)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以税局(所)公布的信息为主。

第15条 有关财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报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16条 每季度结束后日内,财务部根据企业性质填报所属财局、税局要求的报表,并直接到银行交纳税款。

第17条 每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分企业应于每年月日前(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自行到所属税局申报,多退少补,说明退补原因,及时向地区企业财务部税务组及主管税务领导反映情况,补办有关部门付款审批手续,补交税款。

第6章 税务评估管理

第18条 财务部门必须每月在纳税申报期间结束后日内把当期纳税申报表原件一份(盖有税务机关申报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及付款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报送上级主管。

第19条 财务部必须每月日前根据企业营业收入情况对当月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预测,提供预测表给上级主管,以便尽快组织、调度资金,解决企业缴税资金。

第20条 当月如遇到税款较大、资金较紧的情况,财务部门必须在每月日前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请。

第21条 计划外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22条 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董事会利润分配所需的完税证明;办理后要把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7章 税务检查管理

第23条 财务部主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纳税事项情况,出具税收检查结果报告及解决建议,检查结果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24条 财务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25条 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上级主管,以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检查结果复印一份送财务部备案存查。

第8章 奖惩管理

第26条 财务部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致使税务机关罚款、收滞纳金的,其罚款、滞纳金由当事人负责。

第27条 财务部门设专人严格保管好每月的完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的原件、税收缴款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需要时由经办人领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6篇】代办税务登记证

在宽松的创业政策以及活跃的创业思想潮流的影响下,不少人都加入其中,在这之间,还有许多选择了餐饮行业。我们都知道,开店是需要有营业执照的,如何代办餐饮行业的营业执照呢?

在这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的营业执照的办理有前置和后置的办理模式,需要我们分别进行了解。

一、前制式营业执照,就是在餐厅开业前通过卫生、消防、环评部分检修合格后,到工商局申请,待审批合格后,工商局发放正式营业执照。

办理前制式营业执照主要有如下步骤:

(一)名称预登记

1、首先到当地工商局领一份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再按要求填表,填完以后需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到名称核准处查询,名称核准后,一般7个工作日。

2、持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名称登记处领名称申批表,按要求填表。

(二)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根据2023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代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6月1日起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环境评估

先到辖区环保局办证处申请,受理后,工作人员会上门去检查指导。审查通过后颁发《排污许可证》。

(四)消防电检

开业之前,还需要向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批,这需要在装修的时候就向所在辖区申请。高层向市消防局申报,12层以下向各区消防大队申报批复、验收。

(五)工商局审批

以上三个单位出据证实后,应交当地工商分局受理。

(六)税务登记证办理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地税税务登记号。个体工商户开的小餐馆,要交5%的营业税。另外需交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税额是营业税的11%,还有一部分其他的税额,所占份额非常小。

二、后制式营业执照,就是在正式营业执照没有办理下来,而餐厅已装修完毕,设备、大货、职员已预备齐全,只差营业执照未办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开业,办理的临时性营业执照,有效期为6个月。在这6个月内,你必需把所有手续补齐,把正式营业执照办好,否则,如消防、卫生、环评有一个部分不批准,营业执照批不下来,就不能营业。

办理后制式营业执照的主要步骤:

(一)、名称预登记

(二)、营业执照审批

名称核准后交当地工商局授理,需要的材料有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名称登记申批表,法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无业证实、未办照证实(需到户口据地工商局办理)房产证实及户主本人签字(按手印)、房屋租赁合同,7个工作日后取执照,有效期6个月。

(三)、后制式营业执照的后期工作

在6个月之内把所有的手续补齐,程序和前制申批程序是相同的。

以上就是西格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您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欢迎到西格集团咨询。

【第7篇】税务登记证注销要几天

(通讯员 谭笑非 王冰)近日,某公司负责人薛先生到区税务局办税窗口办理注销业务,窗口人员在对其注销条件进行预检后,认定其符合即办条件,当即为其出具了清税证明。不到5分钟就完成了税务注销,“前几年也办理过注销手续,不仅提交资料多,审批时间也很长,来来回回折腾了二十几天才办完,没想到现在这么快!”这么快就把事办成了,薛先生还有点不可置信。

据了解,为提升办理质效,咸安区税务局推行简易注销“即时办”和一般注销“提速办”。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如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存在相关的未结事项,可在其作出限期办结承诺后,即时办结;对一般注销流程实施分段责任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征管股统筹衔接,做到全环节提速;对已进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可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原件,更显便捷。

“目前,一般注销办理时间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5天,简易注销即办时间更是缩短至5分钟之内。”区税务局征管股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区税务局将立足“为纳税人缴费人高效办成一件事”原则,成立清税注销业务团队,增设注销预审咨询岗,为需要办理清税注销业务的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免去材料不全的纳税人徒劳等待。

据统计,自2023年1月实施注销提速以来,区税务局共办理税务注销580户,其中一般注销40户,简易注销540户,业务办结时间平均提速75%,大大降低了纳税人办税成本。

【第8篇】税务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证可以注销吗?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当确定不经营了,是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证的,没注销税务就要找你有关交税事项,问清楚可不可以当月就注销,如果不行就按税务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吧。

1、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2、按照现行工商规定,应予先注销税务登记证后,才可依法办理注销营业执照,这是一般的法定流程。

3、请予先核实该个体户是否已依法注销营业执照。通常情况下,如税务登记证未予依法办理注销的,相应纳税人仍纳入于税务系统中,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管,如未予依法进行税务申报等法定执行事项的,将会产生相应的处罚等税务处理。

4、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7年,而且要被罚款。

如何注销税务登记证,都需要带什么证件?

个体注销税务登记证的流程主要有三项:

1,交回《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一套;

2,交回使用的发票、税票等属于税务机关的东西;

3,清缴税款。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的流程: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填报),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批表》在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办理注销报税、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结存的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二)清算报告或已经受理完毕的清算申报表(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按规定不需进行清算的除外)。

(三)非增值税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核准证明。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应在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取得其他税务认定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参照本款规定办理税务认定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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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税务登记证号

欢迎来到永瑞e课堂。税务登记证对企业来说真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证件,没有它,税务的相关业务就无法办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想报税却报不了,由此可能导致企业进入黑名单,罚款,滞纳金等的问题。那么,税务登记证丢了怎么办呢?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一步:挂失。

当税务登记证丢失后,要在丢失的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然后需要对遗失的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作废后,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挂失确认,重新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二步:准备补办相关资料。

1、填写税务登记证挂失报告表,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栏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

2、刊登税务登记证声明的版面并盖公章

3、刊登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报头或刊头并盖章。

三、补办税务登记证第三步:税务机关受理

将相关资料提交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后就可办理一个新的税务登记证了。

四,相关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更多创业干货,请关注《永瑞e课堂》。

【第10篇】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

202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七章 证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八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六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到公司注销大家都会抵触,但这也是不得不提的问题,不是任何一个成立的公司都可以大展宏图,有些企业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最好导致共你说无法继续经营下去,这时候就要用上公司注销了。公司注销已经是被公认了的难,公司注销之所以难税务就占一大半,我们在公司注销之前先看看税务注销的流程有哪些?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顾名思义,向工商税务机关申请简单注销的纳税人,只要符合没有办理涉税事项和涉税事项、不开发票、没有税款(滞纳金)的条件,就可以免征税服务。这项服务大大降低了企业注销的难度。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面注销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进一步执行限期关闭规定。

纳税人未处于税务稽查状态,没有拖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管理专用设备,不诚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化即期清算服务,即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时,如果有信息不完整,但可以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可以立即签发清税凭证。

虽然公司的注销很简单,但是它不能任意注销,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都注册了,所以你不能想注册,想注销,在注销之前有很多规定。

公司宣告破产或者分立、合并、解散的,经工商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责令关闭,可以选择撤销。所以,确定工商税务方面没有任何的问题再去工商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否则一样注销不掉。

三、税务注销简化服务

它简化了取消的信息。对于实名纳税人,他们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在税务大厅里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取消窗口。优化了内部工作的流程和责任到人的分配制度,创新的工作方式,能够及时的处理纳税人各式各样的问题。

公司注销麻烦,税务注销就占一多半,所以在公司成立后就一定要处理好公司的税务,这样企业可能会越走越远的,即使经营不下去了,在注销的时候也不会太麻烦。最后提醒各位,如果公司不经营了请及时注销公司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不然可是摊上大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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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税务登记证年检时间

1月20日开始,通过税务师全科考试的小伙伴就可以进入中税协官网领取证书啦!在填写信息领取证书的时候,有不少朋友有疑惑:我要不要入会呢?不入的话有啥影响?需要缴费吗?

简单来说,税务师的管理方法比较贴近与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方法,通过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在领取证书后可以选择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那么所有领证的税务师必须要入会吗?

执业会员必须入会;非执业会员可以选择入会和不入会。入会的,颁发职业资格证和个人会员证书两个证;不入会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一个证。

是否加入中国税务师协会,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即可。如果在领取证书时没有入会,考生在后期也是可以随时通过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申请入会的。

税务师入会每年都需要交费吗?继续教育呢?非执业会员费每年多少?

非执业会员入会的,每年可享受中税网72学时的免费课程;不入会的没有免费课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要求非执业会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0学时的继续教育。所以说,入会的意思就是每年交会费,你可以免费继续教育;不入会的,每年继续教育还得花钱买课时。

税务师会费各地有差别,非执业会员费参考价格:每年50元。税务师会费及继续教育费用情况,各地或有差异,建议咨询各地税协。

还有其他的问题,奥奥为大家统一做出解答:

no.1

我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但是我公司也有税务师事务所,交社保都是在会计师事务所,网上填是还是否在事务所工作?填了否能立马办理入会吗?

假如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税务局办了相关行政登记,可以申请为执业会员。

no.2

我在a省考过了,现在在b省工作,可以到b省来入会吗?还是在a省入会再转会到b省?

在最后一科通过地领证书,办入会。执业会员可办转会,非执业的可以转会,也可以不转,没事。

no.3

我现在没有在事务所工作,如果现在找家事务所,签合同,交社保还能入会吗?另外,这个入会或者执业跟注会冲突吗?也在考注会,个人更倾向于注会执业,不知道这两个之间有没有什么联系或者冲突。

真实在事务所工作后,再办执业,你在同一家事务所,现在可以注会、税务师同时执业。

no.4

在企业里工作的要不要申请入会?

建议入会。

no.5

税务师领证,没有工作单位,信息怎么登记?或者报名填的单位后来离职了,证书申请登记时应该是填新单位吧?

税务师领证,没有工作单位,可以填“无”;报名填的单位后来离职了,证书申请登记时,填新单位。

no.6

申请时学历证书编号如何填写?

学历认证编号就是学位证书编号,即报名时上传的学历证书的编号,应该是能自动调取出数据的。

no.7

税务师年检需要吗?

需要年检。

税务师一般包含执业和非执业,简单理解,执业的一般在事务所上班,其年检是由事务所统一办理年检的。而非执业会员自己去本省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可以与所在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

税务师就业前景一般有两个方向,考生在取得税务师全科合格证以后,一是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二是不进入事务所,可先加入税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入会后要参加继续教育,才能使资格永久保留。

no.8

税务师合格证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修改?

目前相关公告暂未公布,根据以往情况来看,税务师合格证申请表提交以后应该是不能修改的,建议大家谨慎填写,详细规定以中税协官方规定为准。

no.9

税务师资格证书领取证件照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税协发布的《关于申领2023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1〕第3号》,关于2023年税务师合格证书领取的相关内容如下:

1、人像照片,用于制作资格证书,应为白底免冠彩色标准证件照,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高413像素、宽295像素,不符标准会影响证书的规范性、美观性。

2、个人基本信息,考生应认真核对,该信息不可自行修改,如有错误须报考试办由管理员修改;通讯、地址等信息可修改,信息如有错误考生可在证书申请时自行更新。

3、考生上传的身份证件、学历或学位证书等原件照片上的信息应与报名填写信息一致,拍摄的照片应清晰可辨,否则影响审核进度。

有其他问题?咨询官方在线客服!

全国税务师资格考试官网改版,新增设“在线客服”板块,暖心了,不喜欢打电话的考生,可以直接使用在线客服进行咨询。

丨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id:dongaocom) 整理发布,若须引用或转载,请文首注明以上信息。

【第13篇】税务登记号查询系统

1.如何申报印花税(按次)?

答: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选择【税源采集】,打开印花税税源采集,先点击【按次申报】,再点击【新增按次申报税源】(如果明细很多,也可以下载导入模板)。税源采集完成后点击【跳转申报】—勾选印花税—点击最下方的【申报】,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

2.如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请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办理。

3.请问我在哪里可以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答: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申请】功能申请,待受理通过后,在【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其他涉税事项】—【文书打印】打印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第14篇】办了营业执照一定要办税务登记证

#营业执照下来后,可以不开通税务吗#

现在可以不用办。

1、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证取消,企业只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种认定即可。 税种认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等信息,对纳税人具有申报纳税义务的税种进行认定的工作,一般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2、办理税种认定的具体时间,目前并没有强制规定,但一般应在正式开始经营前或领取发票前办理。否则会影响到企业纳税申报,也会影响到企业对客户开票。

3、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申请税种认定登记时,应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税种认定后,税收机关向纳税人出具《税种核定通知书》。 税种认定之后,企业必须按核定的税种及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所以如果目前没开展经营,暂时不需要办理税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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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税务登记去哪里办理

公司自拿到营业执照的那一刻起的30日内就需要进行税务登记,那么南宁公司的税务登记该怎么办理呢?看完这篇文章你就明白了!

现在还有一些小伙伴还不知道什么是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现在小金就来说说南宁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以及办理流程,记得收藏起来以防不时之需喔!

南宁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6. 公司章程复印件;

7. 如之前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的,还应提交临时税务登记的原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南宁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1. 使用浏览器打开当地的电子税务局官网;

2. 点击登录--新办纳税人;

3. 【首次登录】—【输入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及公司名称】;

4. 【再次登录】—【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会弹出一个“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申请项表,根据公司情况勾选相关事项;

5. 进入税务登记的信息填写页面,所有带星号的为必填项目,填写完成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6. 提交完成后,可以在主页面查看办结进度;

7. 税务局受理成功,显示已办结后会把初始密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到法定代表人手机上,到时候记得修改初始密码就行了。

以上就是南宁公司的税务登记怎么办理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税务登记的种类(15个范本)

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节录)第十条第三款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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