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代收代付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代收代付的税务风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代收代付的税务风险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颁布以后,属于本次营改增的生活服务企业、金融业对业务中大量发生的代收代付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产生了疑惑: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代收代付费用怎么办。
代收代付费用在营改增处理中几个不同方式:
一政策规定仅以实际取得收入纳税
36号文附件二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因此,在提供直接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代收费用、代付费用不计入收入。
举例:
1、从事货币兑换服务:一进一出的货币资金不计入金融机构的收入,中间的服务费用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
2、从事资金结算、资金清算服务:结算的资金、清算的资金不计入金融机构收入,金融机构收取的手续费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
3、从事信托管理、基金管理:受托管理的基金资金、信托资产部不计入金融机构收入,金融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
二符合条件不作为应税收入
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满足条件的财政性收入不作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代政府部门收取的代收代付费用不纳入应税范围。
但以上情况适用范围很窄收取时需要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一般企业不适用。
三代政府收取不属于价外费用
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代为收取并符合附件一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代政府收取的行政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作为往来核算即可,不作为企业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举例:在海南岛住酒店,酒店会代政府收取政府调节基金,根据酒店星级不同,每人每天从2元到11元不等。该代收的政府行政事业收费就不需要计入酒店收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应该有政府文件或者财政票据作为依据,比较容易判断。 四符合条件的代收不计入应税收入
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还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经营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比较常见。关键的要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举例:
1、旅行社代售门票:景点提供税务监制的门票给购买者作为发票,旅行社将收取的资金交给景点,该代收的门票款不属于价外费用,旅行社只需要按自己收取的代理费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可;
2、建筑企业代购保险:建筑企业代甲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建筑企业代收代付的保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供电企业或者房产业主向租客开具电费发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电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4、人力资源企业代缴社保:接受企业委托,代理缴纳社保,委托将将社保资金转入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人力资源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机构向委托企业开具行政收据或者缴款水单,人力资源公司不需要将代收代交的社保资金计入应税收入。
理解政策时需要注意:委托方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付款方不需要发票,委托方没有开具,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 五属于价外费用计入应收收入
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收费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举例:
1、某学校搞春游活动,统一为每个学生购买一份保险,保险公司向学校开具了发票,该学校向每个学生收取了保险费,该保险费属于学校的应收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提醒企业:不要把属于收入的部分改为代收,收取以后再向自己的上游供应商支付,自己掩耳盗铃地认为:属于代收代付资金,不需要纳税,以为这样就可以降低应税收入。
代收代付,委托方是否纳税,是否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是关键。
【第2篇】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
#税收#
概述:
很多企业在采购或者销售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付款方或者收款方与实际的业务行为不一致的情况,这必然就会导致发票的名头与实际的收付款方也不一致,在目前查处虚开发票的严峻形势下,企业(采购方)会不会存在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风险呢?
案例:
曾经有一篇刊登在中国税务报上的稽查案例:吉林省大安市某公司违反规定抵扣税款,受到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查处,被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462.66万元。
其原因就是该公司存在取得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稽查局发现该公司2023年从某设备公司购进风电叶片后,只将货款的一小部分直接支付给开票方某设备有限公司,而其余款项未支付,应付账款却挂在天津某有限公司账上。同时,大安市某公司、某设备公司和天津某有限公司3家企业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企业的人员认为尽管支付货款的单位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不一致,也是可以申报抵税的。
结果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因此,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追缴了大安市某公司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我们看到税务机关依据的这个政策比较久远了,但是依然有效。原因是由于当时税务系统还没有上线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手写版,发票开具的乱现也很多,比如开具的发票大头小尾、更换企业名头,导致了发票与收付款并不一致,因此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任意开票行为,只能要求付款方与发票上的采购方一致才允许抵扣。
代收款而形成的不一致:
而现如今,金税工程日益强大,实现了反洗票的功能,虚开发票的现象无处遁形,而且企业的经济模式也日渐多样化,如某些企业或者平台可以实现集中式的采购,客户仅需选好材料或产品,剩下的全由平台一条龙式服务,包括售后服务、运输管理等,这样就会出现一种现象:客户将全部款项支出给平台,平台再分派任务,如将产品的运输服务交给平台合作的某一物流企业,而运输发票可能由物流企业直接开具给购货的企业,这样形成的款项与发票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因此,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属于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如果是平台收取了全部的费用,而运输企业将发票开具给了平台,那么平台可以将该运费作为自己的成本费用,同时收到的费用就是自己的收入,这样的话,采购的企业就并不需要运输的发票,其取得的可能全部是物资或材料等的发票了。
集中采购而形成的不一致:
还有的企业,尤其是集团型的大企业,下面有很多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有些大宗采购均由集团来负责,原因就是可以享受价格上的优惠,而实际的一方就是集团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因此发票的开具名头也是这些子公司或分公司,而实际的付款方是集团,或者集团下的采购总公司,这样就造成了付款与发票名头的不一致,是否会影响集团下属公司的抵扣进项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
该政策是对北京市税务局的批复,也是允许了由于批量采购而导致的付款与发票名头不一致的情况,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更加注重了实际上的真实业务,而对这种强制性的政策规定有了灵活的掌握空间。
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一次视频会议政策问题解答中,是这样回应的:
最后,无论是政策上要求的三流一致,还是在实务上掌握的灵活性,其核心就是业务是否为真实的。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即使是收付款与发票不一致,而且存在着合理的商业理由,就不会作为虚开的行为,因此真实的业务并不会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障碍。
在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第39号的公告中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一方;收取款项的一方;发票内容(包括名称、货物或服务的名称等),只有这三个方面是完全匹配的,接受发票的一方才可能抵扣进项税。
这在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第39号公告的解读中有了明确的解释:
即,三流一致的可能不是虚开,三流不一致的未必是虚开。逻辑表达为:如果仅是形式上的三流一致,而业务是虚假的,则可能是虚开;如果三流不一致,但业务是真实的,也可能不是虚开的。
因此企业要本着真实业务作为基础,而非表面构造出的三流一致,才能规避税收风险。
【第3篇】电商平台代收代付税务
“三代”之“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 手续费涉税分析
“三代”是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收征管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关于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收到“三代”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争议纷纷。当前每个企业都会遇到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问题,下面仅就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手续费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范围和法律特性
(一)范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规定: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二)法律特性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不同的法律行为。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税法规定的税收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扣缴义务人依法必须履行的税收义务,不以扣缴义务人的意志为转移。扣缴义务人疏于履行扣缴义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方式和对象上。代扣代缴是支付人在支付款项的时候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依法扣留并解缴被支付人应纳的税款的行为。常见的代扣代缴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而代收代缴是收款人在支付人履行其他缴款义务时,代税务机关收缴税款的行为,目前主要有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义务人,在税法上都被称为扣缴义务人。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023年1月1日前,依据《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依法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首先需要界定是不是政府补贴。
2023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和“无偿性”两个特征,即: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更进一步明确,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一项税收法定义务,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各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在税法中都没有明确需要支付手续费。即便税务机关不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因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是一种典型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与扣缴税款相关的成本费用或损失。在形式上属于财政拔款,列入财政预算并无偿拨付给企业。
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手续费不需要纳入预算管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退库。
综上,扣缴义务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有如下三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代扣代收手续费资金来源于政府,税务机关代表政府拨付给扣缴义务人;
二是企业依法无偿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政府(税务机关)不因支付手续费而占有扣缴义务人的所有权,扣缴义务人也“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三是在支付形式上采取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或是通过开具“收入退还书”以退库方式支付。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的上述特征,符合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范围,且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关,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既有单位也有个人,需要分别对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其所得税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是企业的。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时,应当记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依法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个人收到的代扣手续费,应当归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的范围,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