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行政强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行政强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行政强制
一、行政许可
1、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2、税务行政许可: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行政处罚
1、概念: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和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三、行政强制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的人身,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的。
2、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有一个行政基础决定的存在。执行部门除行政机关自身外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
【第2篇】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税款、税收滞纳金和税务罚款,谁来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税款、税收滞纳金强制执行权专属于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扣押)、第三十八条(冻结、扣押查封)、第四十条(扣缴、拍卖变卖)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因此,税款、税收滞纳金强制执行权专属于税务机关,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不能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
二、税务行政罚款强制执行权由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税务行政罚款可以由税务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篇】税务行政强制包括
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行为产生强制力的单方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状态。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接下来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关于它们的概念及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
(一)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种类
1.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措施。主要类型包括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行政决定有效作出或者保障行政决定得到有效执行,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暂时封存的行为。查封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协议、账簿等,主要方式是就地封存。
3.扣押财物。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违法行为,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财物予以暂时扣留的行为。扣押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不能移动的财物只能就地查封。
4.冻结存款、汇款。这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损毁证据,或者为保障行政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对当事人的账户采取的停止支付、禁止资金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需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协助实施。冻结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账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执行罚适用范围限于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主要针对不缴纳罚款、税费等行为。与行政处罚不同的是,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最典型的是税务中的滞纳金,某人应缴税而不缴,就应向其收取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直接划取其存款、汇款的执行方式。该方式主要针对不缴纳税费的行为。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其查封、扣押的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处理,所得款项抵缴罚款、税费的执行方式。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这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为义务的当事人,强制其履行义务,排除因其自身违法行为对行政管理秩序造成的妨碍,或者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5.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