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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6 20:05:03 查看人数:6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对外支付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第1篇】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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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库235页,访问知识星球后,搜: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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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

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

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

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2.边贸企业和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开展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以

使用易货的方式结算。对【可以使用人民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

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使用易货的方式结算】

3.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机构外

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

4.境内银行应严格控制账户信息、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银行自身

资本项目业务数据和部分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等通过接

口方式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错误率。对

5.银行因接受境外借款人、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还款从境外调

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已备案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之

和。错【本金与合理收入总和】

6.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

金可以结汇。错 7.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制度。对

8.国际收支申报中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若发生变化,银行

可在基础信息中直接修改。错【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

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重新报送基础信

息】

9.外汇局作出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决定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

10.货币代码采用 3 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字母要求必须大写。对

11.受理出口托收业务后,我行应根据国际惯例审核托收单据。委

托人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应与委托书上列明的种类、份数相符,

如有不符,应联系委托人进行修改或更换。对

12.受理出口托收业务时,各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委托人

的业务资格、办理业务合规性等事项,并审核委托人提供的客户

交单委托书中的相关要素。对

13.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到期日不得晚于开证行承兑付款日

后 10 个工作日,且融资期限不超过 1 年。错 【7 个工作日】

14.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

自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计息。对【累计期限达

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 自展期之日起, 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

次贷款利率计息; 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 按展期日的原档次

贷款利率计息。】 15.福费廷业务占用我行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并且受客户信

用等级限制。错【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

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16.凡依法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外

币结算。错【凡是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

使用人民币结算】

17.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

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

者共同持股 3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30%但处于最大股东

地位的公司。错【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

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

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 51%

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18.对于外汇市场交易者而言,企业进行外汇套保的目的不是博

取风险收益,而是为了锁定风险,控制成本。对

19.美元指数( usdollarindex,usdx)显示的是美元的综合值,综

合反映美元总体表现强弱的指标,是国际外汇市场最重要的指数,

被市场参与者密切注视。对

20.买入看跌期权无法规避市场下跌风险。错 ?

21.会计结算部门在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时,使用“中长期贷款——出口买方信货”科目进行核算。对

22.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可以作为主办

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对

23.外汇大额活期对公存款可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采用变动利率的,当日账户余额符合大额外汇存款标准的,

按约定利率计息;低于大额外汇存款标准的,按我行挂牌活期存

款利率计息。对

25.各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全球特别控制名单数据库,并通

过正式公文及时更新敏感国家和地区。错 【总行】

26.外汇保证金资金不能现钞存入、不得质押。对

27.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收入的出口货款与支付的进口货款不

纳入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范围。错 【纳入】

28.企业 a 需办理一笔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合同总金额为 20 万美

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备案金额为 20 万美元,企业 a

与收款人协商按照合同进度分期付款,本次申请付汇金额 10 万

美元,银行给予办理。对

29.若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无需办

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错

30.境内企业向境外放款额度,最长放款期限为 2 年。对

97.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

后,应当至少保存()。

a.15 年

b.5 年

c.10 年

d.3 年

答案:b

98.涉敏业务尽职调查/增强型尽职调查由()及以上的业务受理行或受理部门负责。

a.网点

b.支行

c.一级分行

d.二级分行

答案:d

99.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资金不可以用于:

a.购买原材料

b.购买保本理财

c.向关联企业借贷

d.买房后出租

答案:d

100.银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后,对于原国内外汇贷款专

户划出的部分,可划入()。

a.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b.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c.外汇资本金账户

d.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答案:d

101.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应通过货物贸易外

汇监测系统的“()“模块办理。

a.报关信息核验 b.企业信息查询

c.电子数据核查

d.登记表签注管理

答案:a

102.办理 5 万美元以上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所需

资料不包括:()。

a..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b.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

c.税务备案表

d.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答案:b

10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不含)以上

的下列哪一类外汇资金时,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

a.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b.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c.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d.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入、

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答案:d

104.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

以以()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计价结算。a.人民币、外币

b.外币、人民币

c.人民币或外币、人民币或外币

d.人民币、人民币

e.人民币或外币、人民币

答案:c

105.外汇局对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个月的相

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a.6

b.18

c.12

d.24

答案:c

106.转口贸易是指货物直接从生产国到消费国,但交易由(

与生产国和消费国分别进行。

a:中间国

b:生产国

c:消费国

d:付汇国

答案:a

107.以下哪一项材料是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 20 个

工作日内不需提供给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的()

a.投资额度批准文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开户许可证

d.组织机构代码证

答案:c

108.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境外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

等资料的时间()。

a.永久保存

b.不少于 5 年

c.不少于 10 年

d.不少于 20 年

答案:d

109.以下主体可以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有:()

a.财务公司

b.资产管理公司

c.金融租赁公司

d.证券公司

答案:a

110.非银行债务人申请关闭外债专户时,开户确认(

)。

a: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b:该笔外债已经注销 c:该外债专户开户在一年以上

d:该笔外债曾发生结汇

答案:a

111.下列关于 fdi 业务相关描述错误的是()。

a.办理外商投资主体档案新建时,“是否外商投资企业栏系统默

认为否';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新设外汇登记后,系统将会自动调整

为“是”

b.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转中”业务,中方股东不可通

过人民币账户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直接对外支付,需开立专户

办理

c.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

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无需在资本系统办理注销登记

d.2020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

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报送年报数据

答案:c

112.对于虚构真实需求背景开展衍生品业务、重复进行套期保值

的客户,银行应(

),并通过信用评级等内部处理制度,限制此

类客户后续开展衍生产品业务。

a.审慎地继续完成已与其开展的交易,保持关注,遇有重大情况

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b.终止已与其开展的交易 c.对客户进行提示和警告,按商业原则继续完成己与其开展的交

d.暂停已与其开展的交易同时对客户进行提示和警告,待客户提

交相应保证材

料后方可恢复交易

答案:b

113.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

商确定,但必须大于()。

a.0.5

b.0

c.1

d.1.5

答案:b

114.()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代理方的身份代理客户在境内外

证券市场上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并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业务经

营活动。

a.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b.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c.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d.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答案:c

115.银行间外汇市场( )还须每月向外汇局报告客盘结售汇变化及原因分析、报告期内对客户远期签约期限分布和报告期未对客

户远期未到期敞口期限分布、国际外汇市场走势及重大事件分析

和判断、境外资产运用情况及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a.即期做市商

b.远期掉期做市商

c.综合做市商

d.以上均不是

答案:c

116.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 )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 3%的幅度内浮动。

a.马来西亚林吉特

b.日元

c.美元

d.俄罗斯卢布

答案:b

117.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应最近两个

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上。

a.5

b.9

c.6.

d.8

答案:b 11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1、每笔外债最多开立 3 个外债专用账户

2、a 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外币结算账户 3、

b 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需入待核查账户

a.1,2 和 3

b.3

c.1 和 3

d.1 和 2

答案:d

119.境外医生到境内对中国籍病人进行会诊,病人向医生支付的

出诊费应申报在(

)项下。

a.223021 一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

b.223029 一其他私人旅行

c.229030 一医疗服务

d.321000 一员工报酬

答案:c

12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

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

局应在(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4

b.5

c.7

d.6 答案:c

121.对截至 2014 年 10 月 9 日末仍存续的所有外债,签约信息已

从旧接口规范数据共享到新接口规范数据中,银行应补充签约信

息()数据项。

a.注销

b.新增

c.余额

d.变动

答案:b

122.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企业的工作人员,

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

不满( )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人民币的,给子撤职处分。

a.10

b.15

c.5

d.20

答案:c

123.下列有关进口信用证拒付处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收单点(接单点)应妥善保管拒付项下全套单据

b.客户意见为退单时,收单点(接单点)需在交易申请中注明退单

快递费用与快递编号(如有)

c.已办理提单背书和提货担保的单据,可办理拒付 d.拒付交易应在收到单据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答案:c

124.根据 ucp600,转让信用证时,不得在原证基础上减少和缩短

的项为( )

a.信用证金额

b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

c.效期

d.装期

答案:b

125.()是指依托于我行全球清算网络,在没有第三方清算组织

参与的条件下,客户可在多渠道使用的工行境内、外机构之间的

跨境汇款产品。

a.工银速汇

b.星速汇

c.西联汇款

d.速汇金

答案:a

126.以下关于保险单据表述错误的是()

a.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即使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

不迟于发运日生效【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

效】

b.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责任条款 c.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d.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约束

答案:a

127.以下不属于进口类融资业务的是():

a.提货担保

b.进口预付款融资

c.打包贷款

d.进口保理

答案:c

【第2篇】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问题描述:

问: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填写有误,如何作废?

答: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作废】,选择原办理的信息有误的备案表进行作废操作。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二、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作废。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作废页面。

相关文章导读:

【第3篇】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在涉外经济交易中,非贸支付是绕不开的一项涉税处理业务。在多年的企业涉税工作中,笔者遇到形形色色的非贸支付案例,有感于很多纳税人对非贸支付业务的不熟悉,或少缴漏缴税款,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或碰到需要支付时不熟悉流程,逾期付款,影响业务;有感于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因碰到相关处理较少,对业务不了解,对法规缺少研究,对不同的业务一刀切的征税,造成纳税人缴了冤枉税;还有感于在跨境业务中,非贸支付在转让定价交易中作为重要工具而被税务机关所关注,为此梳理一下这项业务,旨在给到读者对于非贸对外支付的一个综述。

本文并非理论分析,但本文还是从法规理论为起点,试图带大家学习非贸支付,同时也纠正实务工作中的误区。本文谈五个问题:

在后续文章中,笔者拟对非贸项下交易的常见误区及争议从法规理解、业务实质结合多年经验分享个人的一些观点。

先说两个场景:

某企业和外国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外国企业提供了服务,开了8万美元的发票,拿着合同到银行去汇款,银行要求提供主管税务机关的支付备案表。啥?支付备案表,付个款也要到税务局办理?于是到处打听,问到了有过实际操作的朋友,朋友便和他说,要到税务局缴税,什么增值税,所得税。增值税6%,所得税一般10%,缴完以后,再到税务局去出个支付备案表,拿着支付备案表再到银行汇款。朋友出了个主意,让外商重新开两张发票,因为小于5万美元,就不需要税务局的支付备案表。

某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企业与母公司签订框架合同,向母公司定期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按照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支付。企业缴纳税金,完成支付备案,定期向母公司汇款。一段时间后,主管税务机关找到企业,要求提供支付的协议,发票和计算依据以及其他佐证材料,最后认为支付不合理,实为转移利润,要求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这两个场景是经常发生的情况。

场景一,企业不熟悉非贸支付流程,不知道为什么缴税,怎么缴,税务机关也可能因为要避免企业少交缴倾向于一刀切从高征税,为了避免缴税,企业也可能想到变通操作,企图绕过税务流程;

场景二,对外照常支付,税务机关后续调查再补税,这涉及转让定价调查,远的有2023年世界500强企业在厦门避税被查补交税费超8亿的案例,近的也听说法国税务机关对麦当劳就特许权用费进行调查,涉及补税并缴纳罚款折合87.8亿人民币,虽然不在我国,但实质上也是跨境非贸支付交易很典型的税案。

以下开始我们的非贸支付学习历程。

字面理解,非贸付汇是相对于贸易付汇而言,我们来对比贸易付汇和非贸付汇流程就知道了。

我们可以看到贸易付汇是基于货物进出口交易,海关进行监管征税,看得见、摸得着,而非贸支付,没有货物交易背景,看不见、摸不着,交易在外汇管理机关、银行看来是一个黑匣子,很有可能存在骗汇、套汇等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而虚假交易或者因为交易合同无法反映实际情况影响税务判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因此,外汇管理机关就设置了前置条件。

从1998年至今,历经“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完税证明)-“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税务凭证)-“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税务证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支付备案表),于2023年根据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予以明确: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非贸支付,可以用一个流程图介绍:

那么问题来了,在场景一中,我们说到,也有人出主意,既然5万美元以下无需备案就可以支付。那我拆成5万美元以下去支付不就得了,何必那么麻烦还要跑税务局。

笔者提醒,这是有风险的。

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付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汇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故意分拆,是指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为逃避外汇限额管理,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等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劝君千万莫图方便而引起大麻烦。

那么,有人会问,我合同金额小于5万美元,是否就不用走税务流程了?并不是这样的。下面两个税收法规对合同备案提出了要求。

小于5万美元银行没有要求支付备案表,但根据税收法规的要求,仍需要进行税源管理,需要由境内机构和个人(无论是否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税源管理的目的也意味着无论金额大小,非贸项下的对外支付,都需要考量涉税影响。

先说一下结论: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境内企业发生非贸项下的交易,主要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大多数交易中,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会负有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由于印花税金额较小,本文仅就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这两个大的税种涉税影响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结合40号公告及增值税相关法规,归纳如下:

需要计缴增值税:

1.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于应税收入计缴的增值税,除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支付企业均可以作为进项税额。

2. 根据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无需计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乍一看“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似乎是只要是国内企业支付的款项,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支付给个人,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们再来看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二)至(五),明确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确认原则。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笔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结合相关税收协定,参照国税发[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中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对40号公告所列举的非贸支付交易进行粗略的归类并进行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归纳如下表。

注:根据75号文规定:

1.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2.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非贸支付中,投融资相关、不动产相关、个人薪酬以及其他收益和经常性转移收入,频率和日常工作中碰到的情况较少,而服务、专有技术及知识产权在日常工作中发生较为频繁,根据上面的归纳,可以得出: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完全在境外提供劳务或服务无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入境提供劳务或服务,当未形成常设机构时,无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入境提供劳务或服务,当形成常设机构时,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等时,需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从理论归纳来看,在税务判定上,似乎较为明确。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义务可以下图所示,也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非贸支付均需计缴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除非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第二十七条),均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支付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计缴增值税后,一般可以抵扣支付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均可以抵扣,因此最终增值税的计缴不增加交易的税务成本。因此,实务中,所得税是非贸支付税务判定的重点。

在现实中,所得税的计缴与否,存在诸多争议和误区。

我们回头看一下场景一,在实务操作中,在某些税务机关的认知中,凡是对外支付都需要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为了尽快完成支付,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笔者也曾经就这个问题与税务机关沟通,得到的反馈一般会有两种情况:

(1)处理的类似支付案例较少,一旦碰到,询问其他有操办过的同事,没有听到过不计征的,就回复企业需要计缴。

(2)作为尽职免责,税务机关对不征税的事项往往有更严格的管理要求,“我怎么能判定这个业务一定发生在境外?” 于是需要企业提供各项证明文件。笔者认为,在判定时,当税务机关存在疑问时,企业的确有义务举证。但税务机关如果对于所有的业务没有基本判断,而一刀切地要求提供各种不甚合理的证据要求,无疑增加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更有甚者,因为要求的证据资料过于“苛刻”,无奈放弃自己的权益,被迫接受计缴不应缴的税款。

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因为种种原因,如会涉及相对特殊的名词,如在合同条款中某些关于成果归属和使用的约定,或者在日常认定时,较为固有的思维影响了判定,导致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经常出现偏差,也造成了企业的困扰和额外的税负。

笔者在日常工作,也曾经碰到不少关于境内境外认定,特许权使用过宽适用的案例,限于篇幅,在此不再展开。在后续介绍中,将分别就境外劳务、常设机构、特许权使用费等笔者认为经常会引起争议的问题展开进一步分析。

既然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是纳税义务人,为什么支付企业需要计缴,如果不计缴,会有什么风险?

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明确了范围: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其次,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明确了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制度。

1.增值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在非贸付汇中,支付企业有主要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故而,源泉扣缴必定包括:

而一般提供服务但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在现实中发生也非常频繁,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了源泉扣缴机制。

在源泉扣缴的机制下,支付人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此处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给予明确,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结合支付人在项目合同签订30日内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即税源管理,实质上,支付人在源泉扣缴机制下以及非居民纳税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申报及纳税义务时,支付方或成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或成为指定扣缴义务人。从税源到最后的征纳税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形成“完美”的闭环管理。

第三,支付人只有在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时,才不会承担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最后,支付企业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支付方企业如果不对非贸项下的支付交易计算并代扣代缴相关税收,作为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企业不仅承担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造成补缴、罚款以及滞纳金的涉税风险,而且其相应的成本费用也不得税前列支,后果很严重。

这是本文的最后一个问题,但不是这个话题的最后一个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由于缺乏充分沟通,可能业务人员拿来合同要求付款时,已经快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可能就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甚至经营。在5万美元以下,可以直接支付,而5万美元以上,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支付备案。

而这时候是否必须完成税款的扣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在于2023年7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396号建议的答复中予以明确:

“40号公告并没有规定建议中提到的“对外付汇必须先完成税款扣缴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属于纳税人事中信息报告环节,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完整的,应当场办结。除非确已发现境外收款人欠税,并出具从支付款项中扣缴欠税的书面决定外,税务机关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备案或者缓期办理支付备案。”

事实上,40号公告本身就做了规定: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但是,请注意,如前所述,支付人还是应当及时履行扣缴义务。因为40号公告在第8点和第9 点中做了规定: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也就是说,支付备案后1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完成扣缴义务。

虽然法规和总局口径上允许先支付,但笔者还是建议,除非是特殊情况,支付备案前尽可能完成扣缴义务,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是与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协商一致的,一旦完成支付,一般情况下,非居民或个人不再会汇回。有人说,我预扣不行吗?但是,非贸支付中存在可能的税收判定争议,自行判定和最终税务机关的认定会不同。这个时候,差额无法再汇回。这部分的税额,支付企业只能自行承担,而由于支付企业只是扣缴义务人,并非纳税义务人,这部分税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还不能列支。

有人说,我已经履行扣缴义务,完成了支付,应该没有问题了吧?

40号公告又进行了规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因此,在支付企业付汇后,主管税务机关仍会进行后续调查,要求补充资料,主要对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如果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会存在转让定价风险。如果发现不真实、不合理或转让定价存在问题,对支付金额所涉及的成本费用,或者扣缴的税金,仍有权利进行调整。

建议及结语:

先以一图总结一下涉税判定和处理:

上图为笔者在工作中为企业总结出的非贸支付涉税处理的关键之处,有的在本文已有涉及,有的尚未谈到,在后续文章中将会谈及。

同时,在流程处理上,笔者在此提醒,当企业需要对外付汇时,

1.需要及时向业务部门取得相关协议合同,甚至在合同签署前,对税务影响和潜在的税收影响也给予业务部门充分的说明并能在合同中考虑相应的风险;

2.首先需要判断是贸易项下还是非贸项下的外汇支付,如果不清楚,可以询问开户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经理一定会给到可以或不可以支付,按什么类别支付的答复,银行付汇需要什么资料,不要等到被通知支付时,发现原来还有那么多事得做,最后导致合同违约,影响经营和企业信誉;

3.当涉及非贸支付时需要进行涉税分析,当无法自行判别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但是必须及时进行税源登记,即将相关合同协议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4.扣缴税款的义务必须及时完成,当存在税收争议时,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5.及时收集相关证明资料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税收判定和计缴的正确性的审核。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视作针对特定事务的意见,不可作为详尽说明。内容为中正信税研院原创,如需转载(不得进行修改),请联系后台,且须附注以上全部声明。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财务、税务、审计或法律建议。

【第4篇】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资料

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通常会有这些疑惑: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的同时,企业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吗?是每个项目都要办理吗?办理的方式又是什么呢?

下面,印心就从实际例子出发,解决大家的这些疑问!

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23年6月向香港股东支付了一笔股息共计500万元。因为我国有相关法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金额或者物品等值在5万美元以上(不包含5万美元)的下列外汇资金,需要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具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工作报酬,或者境外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偶然性所得收益和经常转移的收入,包括在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等。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其他合法所得,包括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等。

如果是定期向港澳地区支付款项,那么需要每次都办理备案吗?

如果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多次进行的对外支付,那么只要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就可以了。

而且也不是所有对境外支付的满5万美元的款项都需要备案。这几种情况的外汇资金,可以不用办理税务备案: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种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承包工程款项,或者办公经费;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和赔偿款等;

境外机构在进口贸易项目中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保险项目中的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办理税务备案的外汇资金情况。

关于服务贸易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的税务备案,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5篇】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八、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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