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编号查询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编号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编号查询
现在国家要求,每一个新创立的企业在营业执照办理后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有很多优势,更方便税务机关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了解税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实施税源控制等等,那么税务登记证如何查询?就为大家一一讲解一下!
一、税务登记证如何查询?三证合一前:
1、该单位技术监督局发的机构代码证上可以查询;
2、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上可以查询;
3、发票上和发票专用章上也可以查询;
4、还可以到税务机关查询。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税务登记备案号。
二、注意事项: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活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包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应该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面就是小编分享的“税务登记证如何查询”,希望能帮到大家。
【第2篇】个人税务编号查询系统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如何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缴费记录吧。
#1
关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有两种方法:
#2
进入社保缴费页面
点击“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服务菜单“办税缴费”-“社保缴费”,进入社保缴费集成页面,点击“四川省电子税务局”。
#3
登录
进入社保缴费页面后,点击“登录”按钮图标,按照系统提示依次输入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
如果您是帮家人操作,此处需填写的身份证、姓名等填写家人的相关信息即可。
手机号码主要用于接收验证码,填写自己的手机号码或者家人的手机号码都可以。
#4
查询
登录完成后,点击“证明开具”,再点击“查询”按钮,选择时间段查询。
#5
保存
查询出结果后,点击“申请”,就可以生成相应的图片,长按图片就可以保存啦。
来源:四川税务
【第3篇】税务机关地区编号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统一编制清单。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2023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二)及时动态调整清单。税务总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拟新设或者调整税务行政许可的,承办司局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按规定报送审查。税务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税务总局向国务院审改办提出调整清单的申请,并部署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清单调整的,要适时调整有关清单或者及时向有关清单编制牵头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持续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适时优化调整实施规范。
(二)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总局根据清单和实施规范编写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根据审批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统一格式办事指南基础上细化编制符合本省实际的办事指南,但须在本省范围内保持统一和规范。办事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各省税务局可以在实施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并确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结“零超时”。
(三)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清单之外,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重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主体,要充分评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管规则和标准,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取消下放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做好清单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二)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面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税务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创新清单应用场景,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21号发布,2023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并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编列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起草了《公告》,对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进行了规定。一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二是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四是做好清单实施保障;五是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根据《清单》编列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事项实施机关、审批层级、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监管主体。
(三)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同时对部分文书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
(四)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对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要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逐项予以明确,制定了服务规范,明确了监管规则和标准。
三、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有关税务事项办理程序如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2023年第20号)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