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办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注册个企业的创业者都知道,办理营业执照后是需要去到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是什么?其实税务登记简单的来说就是,为了更好的管理从而对纳税人进行的登记制度。下面老账人就来仔细的说一说。
一、税务登记是怎么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税务登记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一个月之内到自己所在地的税务局办理,老账人特别提醒的是需要注意的是时间。办理税务登记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的,超过时间后,会有罚款,严重的还会上黑名单,所以,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尽快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需要带的材料具体来说有什么?
1、《营业执照 》或其它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公司章程或者也可以是公司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税务登记是很重要的,登记的流程也是很简单的,老账人建议可以办理的时候就尽早的办理,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和材料,以上就是税务登记的一点简单的总结了,老账人后续会分享更多的专业知识。
【第2篇】税务实名认证怎么办理
金泉财税就给大家整理了一篇最新注册税务实名认证账号和密码的具体操作步骤分享给大家,下面咱们一起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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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登录
9、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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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填写个人信息资料,勾选已阅读后点下一步
12、点“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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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税务登记证办理材料
个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后,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好处:
1、自然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以下:一是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二是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除此以外,个人即便是缴纳了增值税也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不能抵扣。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形外,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个人很多时候需要向一般纳税人提供发票,而一般纳税人一般都要求提供专用发票。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以开普票,也能开专票,这样一来解决了其下游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问题。
2、个人取得的所得与个体工商户一样,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性质类似临时个体工商户。现行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并且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3、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对适用5%征收率的,只能享受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在线访谈解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因此,个人只能享受按次起征点优惠,如果办理临时登记,可以享受按“期”起征点优惠,即季度收入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作者:黄时光
2023年1月的解析——
个人可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中第二项就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做了明确的说明,原文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及税务办理流程,让我们一起来好好解读一下这个新政策。
第一、自然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包工头带队包下了一个小工程,过去如果没有申办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包工头就需要挂靠,或者以输出劳务的形式接活,否则就无法完成正常交易,甚至会被认定为违法经营。
第二、自然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纳税义务,新增了一种纳税途径。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是自然人单次收入不超过300-500万元免征增值税,如果超过免征额就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合法纳税。而新的规定则增加了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选项,这样就将有更多纳税人选择。
第三、按自然人纳税和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没有区别税务总局就不会多此一举,还要单独出一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规定。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将会被视同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那么相比按照自然人纳税有什么好处呢?我们逐一说明如下:
1、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既可以开普票,也可以开专票。这样解决了其上游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问题,上游企业不必再为包括给个人而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而烦恼。现实中,确实有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将一些任务外包给个人的情形。
2、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享受每月不超过10万免增值税的政策。因此,自然人也享受到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3、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因法律主体不是公司制企业,类似于临时个体工商户性质,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就获得了临时纳税识别号,需要视同小规模企业做临时纳税申报。
5、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税务局可以根据业务属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达到一票到手,税务全部结清的效果。
【第4篇】不办理税务登记证
以案释法-未办理税务登记个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的定性处理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4日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申报征收案件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 田潇
审稿: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汤志宏
二、案例正文采集
【基本案情】
王某,以个人名义与某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长期提供垃圾清运劳务。因其提供的结算凭证是以王某个人名义开具的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引发该案。经稽查检查发现:该个人未办理证照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也未进行过纳税申报。其按年与某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某单位不定期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应付合同款项直接转账至王某个人名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王某共计取得含税收入180余万元,其提供给接受劳务方的发票除个别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外,绝大数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从他处获得,且获取的发票系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假发票份数累计50余份,金额累计70余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定性处理中,焦点主要集中于王某行为是否构成偷税以及对其未履行税务登记义务、不进行纳税申报、取得伪造发票行为分别进行处理处罚还是对其多个行为按一事进行处罚的问题。
一、本案当事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是否构成偷税?
本案中,对王某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是否能定性为偷税是关键环节。对于纳税人不申报纳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六十三条、六十四条都作出了规定。在实践中,通常将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而且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的行为都定性为偷税。有执法人员提出,王某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进行纳税申报就是为了偷税,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少缴税款,应按偷税进行处理处罚。本案当事人有少缴税款的后果毋庸置疑,但在主观故意的认定过程中适用六十三条产生了障碍。根据《征管法》六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是偷税,对纳税人不申报认定偷税的主观依据就是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而税务机关的通知程序也就构成了不申报行为构成偷税行为的必要条件。王某行为能与本条发生关联的部分在于其不申报行为。对于何为“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本条的释义,“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按理讲,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办理过纳税申报,就应当知道进行纳税申报,应当视为通知申报。如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仍不申报的,可以明确界定为故意行为,应按偷税处理。而本案当事人王某未进行税务登记,如对其行为认定为偷税则缺乏税务机关的通知程序,其也就不存在拒不申报主观故意,构成偷税的主观条件就不具备。由此看来,《征管法》63条通常只适用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以其他形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情形,根据本条对王某行为认定为偷税条件不充足。
《征管法》六十四条也给出了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当进行纳税申报而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处罚规定,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处罚程度与六十三条完全一致。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本条的释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超过税款缴纳期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同时释义还指出,“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属偷税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实际上进一步强调了纳税人不申报行为构成六十三条偷税行为,必须具备经通知申而报拒绝申报的明显的对抗行为。本条不申报则是指超过了应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不办理税务登记,也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也应属此列。因此,对于不进行纳税申报应当区别对待,不能全部视为偷税。本案中,王某行为被发现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并及时缴纳税款,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考虑到我国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法宣传的现状,为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类似于王某的情况应不认定为偷税,但又要进行行政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六十四条的立法目的也就在此。显然本案中王某情形更契合本条规定。
二、本案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是否应以一事对待?
本案中,王某取得伪造发票的行为是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单独实施行政处罚,还是可以看成其不申报缴纳税款行为的一部分进行处罚,也需谨慎对待。从王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其客观上了解发票是伪造的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节,应视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罚款类型的行政处罚。纵观本案,王某取得伪造发票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申报义务,从其行为目的看,该行为与其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实则为出于一个目的的多行为,应视同一个违法行为。也就是说,王某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和取得伪造发票两个违法行为,其不进行纳税申报是主行为,取得伪造发票行为为从行为,该行为属于典型的牵连违法(法律竞合)行为。由于牵连违法行为当事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故牵连违法行为虽为多事,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以一事对待。所以,王某虽然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但在处罚时应以一事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对王某行为应通过综合判断其取得伪造发票份数、发票金额、情节手段以及少缴税款额度等,最终按照孰重原则进行处罚。
本案中另外两个问题也值得注意:一是不按偷税处罚面临税款追征期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只有偷税涉及的税款才可以无限期追征。截止税务机关发现该王某违法行为之日,本案中检查确认的2023年度部分应补缴税款超过期限无法追征。二是在此案中,有执法者认为对于其未办理税务登记行为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2023年修正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个人税务登记并不是强制性义务,虽产生了纳税义务,也可不履行税务登记程序。在此,该王某行为并不构成《征管法》有关违法税务登记义务必须给与处罚的情形。
【启示与建议】
一、严格区分六十三条与六十四条的适用界限。税务稽查工作中,《征管法》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是引用较多,两个法律条文给予的处罚程度完全一致,但法律适用的后果存在差异。当查补的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查补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引用六十三条就意味着要移送司法机关,引用六十四条则不会移送。相比六十四条,六十三条对纳税人不申报行为严格程度更高,一旦认定为偷税,纳税人则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所以适用应更加慎重。不同的理解,产生不同的后果,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避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打击偷税惩治涉税犯罪起决定性的作用。
二、严格把握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处罚原则。牵连违法是行政处罚法律适用中常见的现象,但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多部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一部法律法规的多个法律条文等,就轻率地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是“一事不再罚”法律适用原则的总则性依据。从法条理解来看,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也可同时适用两个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同时适用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处罚,但适用罚款只能是一次。罚款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常用处罚种类,在定性处理过程中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分析,遵循“从一重事从重处罚原则”进行定性和处罚。
【第5篇】办理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愈来愈在重税务监管,让不少创业者都有些丈二和尚摸不到脑袋的感觉,税务局莫名其妙的通知,不说让诸位寝食难安,但多多少少也有一些被吓到的感觉。
这里要重点说一句,大部分税务异常问题都不会太可怕,找对办法就能妥善解决,免除后顾之忧。
税务异常又叫税务稽查,指办理税务登记以后纳税人没能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进而被税务局查到,哪些接到警告却依旧不改的企业会遇到大麻烦,面对税务异常应当害怕的是哪些没有履行义务还无视警告的企业。
造成税务异常的情况一般有三种,偷税漏税行为、没能按时记账报税、长期零申报。不少大型企业都尝过其中苦果,“饿了么”被罚就是发生在近段时间的例子。
税务异常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纳税申报,导致企业发票不能正常使用,且超过三个月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利宣布登记证件失效,所以这件事还是尽早处理为妙。
个人处理企业税务异常的办法,总结下来就是四个字,按部就班。
企业需提前准备造成税务异常现象的正当理由,毕竟税务局是给浪子回头的机会而不是给坏蛋从良的机会。
之后去税务大厅申报资料,并由相关人员核查,紧接着就是有关部门调查,根据情况处理,情节轻者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恢复正常,对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局会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个人办理漫长且错误多,高效快速处理问题,还是找专人办理为上。
【第6篇】怎么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一、税务登记证的办理流程
(1)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带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2)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并缴纳登记证工本费(有的地区规定免缴)。
(3)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记。
(4)逾期办理的会被罚款,税法上规定是2000块钱以下罚款。所以尽快去办理。
(5)办理税务登记受理后,主动联系税务管理人员。
二、税务登记范围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③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证的使用情形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7篇】税务局办理业务的过程
最近有人给小编反映,去税局办理业务太麻烦了,不知道手续怎么走,不知道先做什么再做什么,办理业务手续老是拿不齐全,跑了一趟又一趟,最后也没办成!不要着急,今天小编带着'税务局办理各个业务流程图'来了,让你以后再也不用发愁,让你顺顺利利办理业务!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学习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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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流程
二、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三、停业登记流程
四、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五、重新税务登记核准流程
六、非正常管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七、纳税申报管理流程图
八、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流程
九、税务资格认定流程
十、简易处罚流程
十一、一般处罚流程
十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流程
十三、延 期 申 报 申 请 流 程
十四、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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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怎样办理税务登记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有哪些?
注册一个公司,办企业,都需要缴税,这个是不容置疑的事。通常情况下公司缴税,都必须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要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不单单仅限于,公司规定缴税的情形,不仅如此,要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还有非常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理应自获得营业执照日起30天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之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理应自纳税义务出现日起30天内,持相关证件向所在区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2、扣缴义务人理应自扣缴义务出现日起30天内,向所在区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获得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日起30天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的,理应自发生变化日起30天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出现解散、破产、撤销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理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依照规定无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理应自相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日起15天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更,牵涉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理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址变更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它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理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日起15天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理应向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处罚金,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证件。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出180天的,理应在运营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对公司、企业来讲,倘若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不清楚的,或向省时省力的,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咨询
【第9篇】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
这些税务事项可容缺办理!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近日发文明确,自2023年2月1日起,对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
什么是税务事项容缺办理?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一种便民利民的办税服务形式。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后,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是否必须进行容缺办理?
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容缺办理的,则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涉税费资料。
如何进行容缺办理?
纳税人选择容缺办理的,应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格式文本见文末“阅读原文”附件2),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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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税务办理业务流程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办税流程可以按成立阶段、运营阶段、注销阶段来细分:
1.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办理纳税申报前,办理税种的认定手续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纳税人到银行以划账方式缴纳税款
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要终止:
8.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第11篇】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证
网上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注册;2、申请人网上申请;3、受理、审核、决定;4、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电子登记通知书;5、存储电子档案。营业执照年审流程:1、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官网进入;2、选择企业信息填报;3、选择要年报的营业执照地址所在地;4、填入要年报的企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等基本信息;5、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填写报表。营业执照注销流程:1、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内部资产进行清算;2、制作清算报告;3、刊登注销公告;4、注销税务、工商代码等。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变更营业期限、股东名称所需要材料:1、填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填写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股东会决议或决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12篇】征管法办理税务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的目的是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交由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另外,如果股东将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内部股东,原股东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因涉及公司股东姓名变化,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甲将50%股权全部转给乙,则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是否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征管法规定来看,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又包括哪些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六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从上述列举的税务登记内容中,并未包括股权转让也要变更税务登记。如股东变更,注册资本未变,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未变,不需变更税务登记。 注意:当今,在工商作股权变更之前先税务,即“先税务后工商”,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所以,对个人股权税收缴清了才能作工商变更登记,甚至于有的地方对法人股权转让也要“先税务后工商”。对于股权转让不需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意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其实,不论是工商登记是否变更,不论税务登记变更与否,并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不论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还是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对于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都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3篇】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其他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管理包括: 设立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非正常户处理等。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
办理其他事项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申请 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设立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关键词“30 日”。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原为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三证合一:
(1)三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 位)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有( )。
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b.企业在境内其他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c.不从事生产经营只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
d.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有四类,包括 a、b,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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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刚注册的分公司需要税务登记吗分公司税务登记什么时候办理
分公司需要税务登记,公司注册之后需要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需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书);
5.总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税)复印件;
6.《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分公司税务登记什么时候办理
办理分公司税务是需要在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认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企业投资,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除金融企业以一季度为一期外,其他原则上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人应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
【第15篇】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网上申请注销时提示存在涉税疑点(如下图所示),不允许在网上申请办理注销业务时怎么办??
答:自2023年7月起,根据业务要求,对于注销税务登记新增风险疑点指标,符合疑点指标条件的不允许在电子税务局注销,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处理,具体疑点指标条件如下图:
来源:辽宁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