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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变更(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登记变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登记变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登记变更

【第1篇】税务登记变更

税不仅是赋予每一位公民的责任担当,依法及时足额的缴纳税款更是一种光荣。与此同时,对于企业来说更应当发挥其先锋模范的作用。

税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许多老板并非是科班出身,对于这一问题也不清楚,尤其是在涉及变更事项。今天小编就来为您讲解。

一、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2篇】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

公司注册完成后并不是一直不变的,也会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慢慢产生改变,可能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者也会因为一些情况变更经营范围。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有个地方出现了变动,也会影响到其他的地方。如果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信息发生了更改,也需要进行税务方面的变更。

公司注册完成后如何办理税务变更?

那么,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怎样办理公司的税务变更呢?下面就由前海天盈财务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下面就是办理税务变更的具体操作流程:

1、提前整理好需要用到的资料文件,包括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的公章、股东会议决议、审计报告、近三年的纳税情况统计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到税务局领取税务变更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好里面的内容之后,签上法定负责人的签名,再提交到税务机关;

3、接收到专管员的通知之后,将公司近三年的所有财务报表提交到税务机关,专管员会根据流程进行核查;

4、带上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银行开户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会给公司下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专管员会通知公司带着公司的资料档案到税务局征管科办理税务的转出手续;

6、转出成功之后,公司需要带齐资料到新的税务局征管科办理税务的转入手续,然后到办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成功后会领取到新的税务登记证。

由此可见,变更税务登记的手续对于没有经验的老板来说是会有点复杂,所以很多老板为了提高效率,都会选择专业的深圳代办公司进行委托代理服务。

以上就是深圳公司注册完成后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的相关详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

【第3篇】税务登记变更单

目前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全程网上办” 共计可办理16个变更项目。其中:(一)“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法定代表人电子信箱”、“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电子信箱”、“办税人移动电话”、“办税人电子信箱”、“办税人姓名”、“办税人身份证件种类代码”、“办税人身份证件号码”与实名挂钩;(二)“法定代表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办税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名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未实名可办理变更;(注:财务负责人名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必须同时变更,且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必须是已经实名认证通过的,如果只需变更移动电话号码,请通过个人信息维护变更

【第4篇】税务登记变更表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具体怎么办?大家请往下看↓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4.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5.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登记变更(4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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