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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务局是业务是(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6 20:53:03 查看人数:7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税务局是业务是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税务局是业务是

【第1篇】国税务局是业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据此,税务稽查局为省以下税务局的下属职能局,专査偷逃抗骗税务违法案件,税务局则负责日常管征业务及非偷逃抗骗税务违法案件的办理,并指导、监督税务稽查局办理税务违法案件 。但对于达到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局设立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并以税务稽查局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决定(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税务违法案件,纳税人不服的,以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向省级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不服,以税务稽查局和省级税务局为被告)。目前,我国实行区域税务稽查制度,县级税务局不再设立税务稽查局,由设区市设立若干个税务稽查局负责所在地级行政区域的税务稽查业务,其中,市稽查局负责选案和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其他税务稽查局负责所定区域的一般税务违法案件查处。

【第2篇】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

民之所盼,税之所往”作为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了解并且把中国税务精神牢记于心。那么。对于“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我有以下理解:

“忠诚担当”就是要求我们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时刻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同时还需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以及贯彻中国***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具有担当精神,树立大局意识以及责任意识。这使我想到在我们江阴市税务局工作的中国好税官张农高同志,他经历了“正转副”的风波,在他被通知转为副职的时候,他并没有自怨自艾,而是想到他当时加入中国***的庄严宣誓“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并且由内而外的发出感慨“看到纳税人满意而归的笑容时,一切都变得值得。”张农高同志所思所念皆为了人民,并且时刻贯彻着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勇于担当的精神。(引用张农高同志的人物事迹)“崇法守纪”就是要求税务工作人员严守法律,遵守纪律,不触碰防线,守住心中的底线,秉持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为纳税人服务。同时,我们还应该对税法进行了解,主动学习好税法知识,积极参加岗位大练兵,不断的去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不仅如此,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也需要践行好税务监管五步法“提醒,警告,督促,稽查,曝光”,真正的做到把严格执法的刚性与人文关怀的柔性相结合。我们只有秉持着“忠诚担当”与“崇法守纪”相结合的理念,才能达到“兴税强国”的总目标。那么对于“兴税强国”,我们国家以及各地方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就比如在今年制订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并且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使减税降费的力度只增不减,以稳住市场预期。

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秉持着中国税务精神,真正的解决纳税人的急难愁盼。同时还会不断学习税法,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及专业水平。做到胸有大志,心有大我,肩有大任,行有大德,为党旗添彩,为税务蓝增色。

【第3篇】中国税务学会

7月15日,中国经济半年报出炉。今年上半年,中国经济的增速为2.5%。面对疫情冲击、俄乌冲突等超预期因素影响,中国经济这样一份成绩单确实来之不易。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各个市场主体,各方一直在齐心协力,共担风雨,推动国民经济企稳回升。

6月初的一天,江西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收到了一笔650万元的留抵退税款项,这让销售淡季中正愁眉不展的企业负责人喜出望外。

江西某汽车销售企业财务经理 粟瑞霞:这笔税款是真金白银的税收优惠红包,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场“及时雨”。疫情防控期间销量也并不是特别好,在最严重的时候,我们基本上连房租都没有办法支付了,这笔税款到账以后,我们也及时归还了一些银行到期的贷款,公司也慢慢恢复到正常经营状况。

留抵退税,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提前全额退还,这是我国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头戏”。

截至6月25日,超过1.8万亿元退税款已经退到纳税人账户。这其中,小微企业是受益主体。而加上减税降费和缓税缓费等在内,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已为企业减轻税费负担和增加现金流2.58万亿元。

帮助亿万市场主体减轻负担,轻装上阵的同时,面对疫情多发,物流不畅等问题,我国还陆续出台一系列举措,疏通物流堵点,去除政策卡点,以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各地也积极行动起来,北京“稳经济45条”、上海“重振经济50条”、吉林“稳经济43条”等纷纷出台,与中央形成合力,全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

为缓解科技企业房租缴纳困难,上海各区政府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给予承租的小微企业6个月的房屋租金减免。在交大科技园的一家机器人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政策可以为公司省下近百万元。

江苏省推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一家从事医疗电子设备生产的中小企业从海外获得了一笔大订单,但是由于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再加上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产能无法提高。徐州市工信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最终,企业拿到了1000万元金融贷款,保住了这笔订单。

中央和地方积极行动的同时,市场主体也在努力自救。

在北京,因为疫情暂停餐饮堂食的时候,一些餐饮企业开始想办法做外卖。做烤肉店的冯永辉告诉记者,以前,他们这样的餐厅几乎不做外卖,因为要想保证烤肉的口感好,就必须使用专门的烤盘,而大部分家庭都没有。不过现在,只要购买一个烤肉套餐,商家就会赠送烤盘。

一些景区则创新旅游模式,推出沉浸式体验项目吸引消费者。端午期间,在重庆的这家公园里,游客们穿着古代服饰,玩投壶、编彩绳、包粽子,沉浸式体验了一把传统文化。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董煜: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企业都想方设法创新服务业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运行成本。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很多企业因此适应了新的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适应了年轻人的消费方式转变,在某种程度上,也帮助一些企业实现了转型升级的过程。

面对内外部阶段性、突发性因素冲击,我国经济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企稳回升,展现强大韧性和巨大潜力。但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困难。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要实现全年5.5%左右的经济增长目标,需要付出艰苦努力。那么,下一步,我们应该在哪些方向重点发力?新基建、新型消费、全国统一大市场等等,这些近来很热的关键词能为中国经济带来些什么呢?

5月20日,国道318康定市过境段公路通车运营,它是川藏南线进藏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7月6日,“东数西算”银川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基地启动大会在宁夏银川市举行。

今年以来,一个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速推进,基建投资成为我国经济稳增长的重要抓手。上半年,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7.1%。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董煜:我们可以看到,上半年新型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是整个投资的一大亮点,这种投资的增长意味着中国经济向数字化转型步伐加快了,意味着在中西部地区部署类似于“东数西算”这样的新型基础设施步伐加快了。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5g基站建设、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领域。截至今年5月底,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基础设施,5g基站数达到170万个。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加速融入工业、医疗、交通等行业,拉动中国经济稳步、高质量发展。以“东数西算”为例,这一工程的开启,预计每年将带动社会投资超过4000亿元。

下半年,在政策支持、项目充足、资金充沛等有利条件支撑下,基建投资仍有较大的发力空间。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董煜:如果我们去看下半年投资的话,首先它会跟“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发力点进一步吻合,在一些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需要在一些未来产业上面也加大投资力度,还有直接跟保障民生相关的基础性设施投入。

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向好,消费也逐步回暖。6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降转升,同比增长3.1%。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上半年,虽然消费受到疫情冲击,但升级类消费却表现突出,比如说,像智能洗拖一体机这样的智能家电销售火热,露营火爆催热了旅游新业态,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同比增长了1.2倍,我国消费潜力足、韧性强的特点没有改变。那么下一步,如何更好地提升居民消费意愿,促进消费市场持续复苏呢?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 张连起:新能源汽车是智能经济时代,我们弯道超车,特别是借道超车一个重要的点。它不仅仅是国内市场,以国内循环为主体,还能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现在出口新能源汽车也是一个大的比重。另外一方面要努力扩大新型消费,在夯实能消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敢消费的能力和创造敢消费的机制。

依托人们消费升级的需求,以及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深入应用,近年来新型消费发展迅速,特别是疫情出现以来,网络购物、直播带货、在线医疗、无接触式智慧超市等新型消费,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下半年,它也将为消费增长创造新的空间。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 张连起:新型消费是一个增量,比如数字经济、数字消费在农村的空间非常大,因为我们国家农村市场非常广大,冷链、物流要尽快传递到乡村最后一公里。

今年4月,我国提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一方面,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人为障碍;一方面,统一规则制度和服务等。这将有效破除堵点卡点,为内需增长扫清障碍。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董煜:比如说它对打破区域壁垒方面的一些举措会使物流更加通畅,也使不同地方的产品销售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使更优质的产品能够更快到达人们的手里。与此同时,通过减少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减少基层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对稳定市场主体预期,进而带动整个面上的经济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外贸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更为凸显。去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跨越6万亿美元台阶,创下历史新高。今年上半年,疫情多点散发,物流运输受阻,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难题。

深圳一家数字化工厂的产品,原本需要通过卡车运到香港机场,再从那里运往全球各地。但受疫情影响,3月份开始,陆路运输遇到了困难。

某企业深圳工厂物流负责人 周健合:产品一度积压了满满5个仓库,多部门短时间内打通了从深圳蛇口港、大铲湾、盐田港等码头到香港的水路通道,新线路的开通让我们订单及时交付得到了有力保障。

各方努力之下,今年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9.4%,体现了较强的韧性。下半年,如何更好地促进外贸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呢?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 张连起:外部需求可能稍稍有所降低放缓,但是自身的能力提高了。原来是价廉物美,未来还是要提高科技创新的能力,赢得内在核心竞争力。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董煜:我们要继续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针对不同的市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产品;另外一方面,出口的窗口要建设得更快,让出口能够更快,更加便捷。既要让出口的产品质量越来越高,也要让为进出口所提供的营商环境的服务质量越来越高。

当前,摆在中国经济面前的确实是一张难度不小的“考卷”,但从各项主要指标来看,中国经济正在稳步恢复当中,经济发展有韧性、政策支持有力度,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也没有改变,这些都是我们的信心所在。下一阶段,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踏踏实实把各项稳增长举措落实到位,我们一定能战胜一系列困难挑战,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制片人丨黄洁

主编丨喻晓轩

编辑丨屠志娟

摄像丨张玉虎

配音丨姚宇军

责编丨温娜 时瑶

剪辑丨张文庆

【第4篇】中国税务报: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的几点建议

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的几点建议

2023年02月0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邵井安 刘梅 李晓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总体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本文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对视同应税交易的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条款。草案第四条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有“(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视同应税交易属于征税范围的规定,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建议视同应税交易范围的规定采用列举法明确,不采用类似兜底条款。

建议将无偿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等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草案中除了单位和个人赠与金融商品这项服务需要视同应税交易规定外,对其他无偿或赠与应税服务交易行为都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会形成税收不公平。

在实务中,有餐饮业招待客户无偿提供餐饮服务;有运输业企业为相关客户或个人无偿提供运输服务;还有娱乐业为客户无偿提供娱乐等。如果对应税服务无偿或赠与不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就是对赠与应税货物视同应税交易行为的一种不公平。另外,对无偿或赠与应税服务不视同应税交易征税,也使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难以划分转出,使相关纳税人变相地减少了销项税额。

另外,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议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排除在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之外。

对纳税人类别可转登记的建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等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明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23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实务中,很多业务萎缩或转型的企业受益很大,建议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转后经营数据及转为一般纳税人等数据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常态化。同时,在市场中,企业的供应商会倒逼企业变成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

对兼营行为补充规定的建议

草案第十九条关于兼营行为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七条规定,零税率属于增值税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所以实务中会出现,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适用零税率和征收率的情形,如某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在境内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如果按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中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如果按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中的“适用税率”,适用零税率,因为3%不属于增值税税率。笔者建议,草案第十九条中“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修改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对预缴税款的征管建议

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增值税预缴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实务中存在纳税人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所以实务中可能会增加企业额外的税收负担。如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市政工程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由于材料占比较高,进项税额多,会出现多预缴增值税税款,项目结束时多预缴的增值税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以办理退税。笔者建议,草案第二十九条增加“预缴增值税退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个内容。

对梳理文件的建议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2023年11月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笔者建议在增值税立法的过程中整理相关文件,增加税法严肃性和减少争议。例如,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现行政策中还有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和资产重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等都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情形。

(作者单位:北京城建六建集团、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第5篇】中国税务报广告部

编者按:21世纪是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的时代。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出现解决了传统税务征管的许多痛点,强化了征管的效率和能力。“金税三期”业已打通了各省之间、国、地税之间的数据,让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更加透明。如今,“金税四期”也要来了!9月22日,总局王军局长在《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中宣告:“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智慧税务),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可见,“金税四期”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作为“金税三期”的升级版,“金税四期”将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风险?本文基于目前公开的信息,对此予以展望。

征管模式向“以数治税”转型,“金税四期”重大升级

“金税四期”的建设是有其历史使命的。过去,我国的税收监管突出“以票管税”的特点,税收风险排查依赖税务机关办案人员的经验。在这种实务困境的影响之下,存在一些问题:

1、涉票案件尤多,单纯的避税、偷逃税反而更隐蔽;

2、重点领域稽查、随机检查令办案人员劳心费神;

3、征管成本高,因此重企业、轻个人;

4、善意纳税人易因取得发票不合规蒙受损失;

5、税务稽查时间长、取证复杂,税企均受折腾。

2023年3月24日,中办、国办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3年,税务执法体系要完成“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税务监管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因此,“金税四期”将助力税务执法和监管更具科学性、精准性、智慧性。

为了克服“以票管税”带来的弊端,根据收集的公开信息,现已知的“金税四期”将有三大新特性:

(一)银、税、工、海关、市监等多部门信息联通

税务检查之所以费时费力,就在于企业、个人的信息分别被多部门(单位)掌握,例如市监局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的转账流水信息、海关的通关信息,甚至于工信局的企业的生产仓储、用水电气等信息。各部门系统林立、数据不通,就会导致涉税风险无法及时传达,放任案涉人员走逃;税务机关办案之时,也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调查取证,向其他税务机关或其他部门发函取证。

因此,2023年以来,央行、工信部、税务、工商四部门就开始着手联通企业数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也提出税务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实践中也看到,近来一些案子爆发的“导火索”是企业存在“公对私”付款、资金回流,工商登记“一地多企”等风险,被相关部门推送至税务机关排查。

因此,“金税四期”极大可能会整合、建设当前已经存在的信息共享系统,强化跨部门之间的企业、个人信息共享,从而使企业、个人的涉税风险点更加突出、透明。

(二)总结个性化涉税信息,绘制“纳税人画像”

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厉害之处,也是其争议之处在于,通过长期跟踪、收集、分析个人的行为,大数据可以总结出这个人独特的偏好、特性——喜欢看什么、买什么,讨厌什么——并推送相应的广告。现在,这种技术将推广到“金税四期”之中了。

中国税务报今年初发文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税务部门可以“将涉税信息‘数字化’、纳税人偏好‘脸谱化’、纳税人需求‘具象化’。”《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也提出建设“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全云化’技术架构”,“建成全国个人纳税人‘一人式档案’”。如此一来,企业的长期行为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总结,创建独特的、个性化的企业税务档案,企业偏好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平均利润率、上下游企业等信息一手掌握。如果企业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当期利润波动太大,进销异常,一笔或多笔业务“快进快出”,可能就会触发系统的预警系统,由税务机关予以核实。

这种及时的核实对税务机关和企业都有好处。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有的企业被上游欺骗,善意取得了不合规发票;或者因融资、绩效被裹挟进虚开的链条中。等到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后案发,企业损失无从追偿。如果通过高效的大数据监测,起到“治未病”的效果,也更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随着各类涉税信息的汇总,对自然人的税务监管也会加强。尤其是在电子支付发达的今天,如果自然人的银行流水、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从而考虑是否与企业账外经营,或者自然人未申报纳税有关。

(三)实施“全电发票”,异常排查更容易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目前正处在试点过程中,但可以预见的是,因全电发票具有“领票流程简化、开票便捷”等好处,将来必然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就目前全电发票在广东、上海、内蒙古等地的试点来看,其较之于传统的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具有如下特点:1、全电发票无需适用税控专用设备,开业即可开票;2、开完票后,发票自动进入受票方系统,无需另行发送;3、全电发票、入账归账一体化。如此一来,不免使人畅想:

首先,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大量发票违法行为的根源是提供服务或者销售货物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无法开票,而税务机关代开又太麻烦,全电发票能否降低门槛,解决一些行业的进项票问题,杜绝代开、买票的现象。

其次,全电发票在系统中自动流转,将使得一些发票违法行为更突出,更明显,更易追查异常点。如果有空壳企业暴力虚开,其进项票从何而来,开出的发票流向哪里,可谓一目了然,全链条追查更轻松。

涉税风险更易爆发,重点行业应当重视

通过对“金税四期”可能上线的新系统进行总结,不难看到这些系统其实目前已经活跃在企业、个人的经营、生活之中,无论是银行与税务局的信息沟通,还是已经推广的个税app,都提醒我们“金税四期”其实并不遥远。那么,“金税四期”打通多部门信息、实施纳税人画像,究竟有什么影响呢?限于目前关于“金税四期”的信息有限,本文浅就六个行业予以分析。

(一)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业务,警惕账外收款

餐饮、加油站、出租、便利店……这种日常和消费者打交道的行业,每天都会从零售业务中取得大量的现金或者电子支付的款项。如果是适用定额征收或者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然无需将收入理的特别清楚,但是,随着国家税务监管技术的进步,查账征收将成为主流。

如果要想办法隐匿营业额和收入,必然会存在私户收款、账外经营等问题。连带着不开票、库存过高的问题也会凸显。随着银行、税务的税局联通,对自然人收入的监管加强,“纳税人画像”的形成,当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销项过少、库存过高,而企业的员工或负责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复杂时,可能就会据此牵连出个人所得税、企业偷漏税的情况。总之,通过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员工的私人账户走账的风险将会越来越高。

(二)进出口业务涉及发票、收汇,更应确保合规

外贸企业欲申报出口退(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外汇是重要的条件,也是常见的风险点。就发票来说,如果发票被认定异常,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企业会被暂停出口退(免)税,等待税务机关调查,已经退(免)税的还须先退还税款。全电发票的异常传导迅速,实际上在考验企业开展业务中对供应商的背景调查和把控。

在一些出口退税的案子中,外贸企业从自然人或者个体户处采购了一批货物,但是其上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于是通过买单的方式出口,但此种方法无法在国内结汇,只好通过一些违法手段在国外结汇后转回国内。随着外汇、银行等信息的联通,这些行为的风险也会日渐增加:个人账户如果与一些地下钱庄、黑市、诈骗团伙有往来,可能会被冻结;而买单出口更易因海关、税务、工商等信息联通而被查处。

(三)依托电子支付的电子商务,监管面临加强

由于产生时间不长,存在征管难度,电子商务长期是税务监管的一个空白,不过近年来,这个缺口要逐步被填补了。随着工商登记、税务、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乃至电子支付等信息的联通,电商的一些行为存在涉税风险。例如:有的商户存在刷单的情况,伪造营业额,刷单之后再将货款退回给刷单者,其中就可能存在补缴增值税、代扣个税等问题;有的商户通过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不开票、不立账、不申报,然后转入企业账目挂往来,隐匿收入,这种情况也会因资金在私户、公户之间流转而被发现。

(四)以投资为主的企业、信托,重视个税问题

目前,个税已经被全面纳入到税务监管之中,今年以来也屡发个人拒不申报纳税、汇算清缴被处罚的案例,通过适用地方上的核定政策降低投资收益个税的办法也被堵塞,甚至部分地方开始否认过去违法适用的核定政策,按照查账征收追缴税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要实现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因此,对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画像”会更加精准,自然人的大额收入、公私账户转账、快进快出等异常现象,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工商与税务信息的联通,让税务机关对企业注销、股权转让的监管更加有力。

(五)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头尾均受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涉及税种多、税制复杂,因此容易陷入到涉税纠纷之中。一方面,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需要预缴——清算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归集与扣除要求非常严格。等到“金税四期”上线,通过各种“管理费”、“咨询费”的方式,或者购买虚假的发票以图降低成本的方式风险就会更高。如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流程没有做好税务合规,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过重。

而在销售方面,由于房地产企业也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不过,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价值过高,且涉及过户、贷款,完全隐匿收入不开发票是不可能的。不过,通过让利给消费者,开具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发票,隐匿部分销售收入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应当值得注意。

(六)贸易企业流传环节虽多,全电发票更易追溯

“金税四期”上线后,贸易尤其是大宗商品贸易的税务应当重视税务合规。目前实践中我们看到,贸易企业具有流水大、利润薄、链条长的特点,如果任一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了问题,导致企业负担该发票上的全部税额,税负过于沉重,甚至会对企业产生毁灭性的打击。随着工商、工信、银行、税务信息的进一步互联互通,全电发票的全流程跟踪,一旦贸易链条中的某个企业出现问题,其对外开具的发票都有面临被定性为异常发票的危险,从而给下游的受票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如果全电发票降低了开票门槛,贸易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就更应当注意对上游企业的调查。

“金税四期”上线在即,纳税人应关注以下风险

前文对“金税四期”可能带来的一些风险点做了简单的、初步的梳理。不过,也应当注意到,“金税四期”不是什么洪水猛兽,相反,其许多新系统、新机制、新特性已经出现并运用在目前的生产、生活之中。企业和个人只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完成自身的税务合规,消除涉税风险,就能保证业务开展不受影响,畅通无阻。

(一)银行转账均留痕,往来账目要留心

无论企业或个人想要隐匿收入、逃避税收,在电子化、信息化的今天,他们都无法解决银行的问题。正如前述,频繁的私户——公户往来转账很有可能是账外经营的线索;自然人突然收到大额资金,很有可能存在未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购买虚开的发票,资金回流是典型特征……如此种种,只要银行将数据推送给税务机关,相应的涉税违法行为就一览无余。

此外,企业也要注意一些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以免被“误伤”,比如可能存在企业现行垫资然后退还的行为,频繁给股东借款,或者给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应当早日杜绝。

(二)工商、工信信息联通,皮包公司风险高

正如一个空壳企业不可能将原料油加工成成品油,同一个房间也不可能同时存在几十家企业。现在,税务机关考察是否具有真实业务、是否构成虚开,已经在着重关注企业开展业务的能力、实力。随着企业的工商登记、工信信息与税务机关联通,空壳企业、皮包公司就会被重点关注。

(三)上游企业难把控,开展业务要谨慎

随着发票全链条追查的可能性越来越高,企业开展业务时更要注意避免陷入到虚开链条之中,尤其是一些上游企业新成立、许诺“固定利润”的业务,看上去很美好,实则暗藏风险。不过,随着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信息越来越充分,实体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可以请主管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进行调查,排查涉税风险。企业也应当把控整个交易链条,对上游企业采取实地走访、查看财报等尽调措施。

(四)提高纳税遵从度,个税申缴要及时

随着监管对个税的关注,无论是企业代扣代缴公司高管、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自然人对外转让房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后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应当及时、足额申报。过去一些“避税”的手段,现在均存在风险。例如:公司规模很大,月工资都不超过5000元;公私户转账频繁;让员工拿发票来抵工资等等,长此以往,企业的费用、账目、票据就会异常,进入税务机关的视野之中。

小结:加强税务合规,合法合理经营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税法建设、税收实践都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过程中。随着“金税四期”的落成,税收法定不断加强,税务监管日渐规范,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重视涉税的合规建设,以免陷入到行政、刑事风险之中。

【第6篇】中国税务题字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全国税务系统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作为主题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走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身边先进典型,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初心和使命,将爱国热情转化为做好新时期税务工作的实际行动,凝聚成奋进新时代的磅礴伟力。

“争气桥”精神感染税务人

“那个年代,吃不饱、穿不暖,但是大家都憋着一股劲,一定要自己造出一座大桥……”9月18日,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南京长江大桥南堡上,82岁高龄的孙阿根老人应邀为江苏省税务系统的党员干部讲述大桥建设者们当年建造这座“争气桥”,为国争光的故事。

图为南京长江大桥建设者孙阿根(左二)。

在现场,全程参加南京长江大桥建设的孙阿根老人,声情并茂地讲述造桥过程中惊心动魄的场面、遭遇困难时团结共进的时光、建成通车时激动人心的时刻……这些记忆经过50年的岁月洗礼,依然深深地烙印在孙阿根的脑海中。他的讲述不仅感动了现场的党员干部,还吸引了很多游客驻足聆听。

“新中国成立70年了,祖国日新月异,繁荣富强,老百姓的日子真是一天比一天好啊!”孙阿根老人站在南堡观景台上看着桥面川流不息的车辆激动不已。据他介绍,南京长江大桥是长江上第一座由中国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双层式铁路、公路两用桥梁,由上万人耗时近10年,经过不屈不挠的艰苦奋斗建设而成,在中国桥梁史乃至世界桥梁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参与、见证这座‘争气桥’的诞生,让天堑变通途,我感到非常荣幸和自豪。”

“刚才,孙阿根老人讲述脚下这座大桥背后的精彩故事,使我深受教育。作为一名年轻党员,我一定要向前辈们学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减税降费的主战场上尽职尽责。”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员章帅感慨地说。

“没有一个南京人没来过南京长江大桥,在我们的记忆中,它不仅是南京的标志性建筑,江苏的文化符号,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弘扬南京长江大桥精神,就是要弘扬自主自强的奋斗精神。大桥是‘站起来’的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建成的一座‘争气桥’。此次特地邀请大桥建造者前来,听他讲述大桥诞生的故事,就是要让大家加深对‘南京长江大桥精神’的认识,并传承下去,共同把我们国家建设得更加美好。”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党员瞿亚剑激动地说。

纪念碑下的缅怀与传承

秋意渐起,晴空万里。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牛郎径村,数十名身着税务制服、佩戴党徽的税务青年在一座纪念碑前肃然而立,缅怀追思。

图为广东省税务人在税务烈士纪念碑前缅怀先烈。

在他们面前的,是一座颇具历史厚重感的税务烈士纪念碑。此碑建于1987年,碑柱高4米,为的是纪念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税务烈士。“唯有烈士心,不随水俱逝。”在税务烈士纪念碑的背面,刻着叶全等5名税务烈士为保护国家税款壮烈牺牲的事迹。几十年来,这座纪念碑激励一代代税务人坚守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也见证着税收事业阔步前行的发展历程。

“战争年代,收税是冒着生命危险的,税务人都做好了牺牲的准备。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税制逐步完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在老一辈税务人像老黄牛一样耕耘、开拓下,才有了新时代的税收事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负责人说道。

1966年参加工作的赖兆明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原惠阳市国家税务局的第一任办公室主任。据同事回忆,赖兆明在良井征收屠宰税期间还差点挨了屠户的刀子。“税务烈士纪念碑就是在我工作期间建成的。建成以来,局里常常组织干部前去缅怀先烈。可以说,我深受税务烈士的感召和影响。”如今退休了,赖兆明仍然牵挂着税收事业,牵挂着年轻一辈的税务人,“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我相信,年轻人能够传承好我们这一代税务人不畏艰苦、勇于担责的传统,把税收工作做得更好。”

纪念碑建成以来,每年都有来自全省各地的税务人员前来缅怀、追思……税务烈士纪念碑题字者、原惠阳县县长刘品谋说:“如今,前来税务烈士纪念碑参观的人越来越多了。传承是最好的纪念,带着老一辈税务人的精神与期望,每一个税务人在各自岗位上尽最大的努力,税收事业定能在薪火相传、改革创新中不断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数十年过去,一代又一代的税务人接过税收事业发展的接力棒。而在青年一代税务人的身上,依旧能看到老一辈税务人那一股执着和韧劲:为宣传辅导好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一周加班至深夜、为做好机构改革工作把婚礼推迟数月……正如惠阳区税务局收入核算股的卢雪影所说,“我曾在一天内开具了1100多份收入退还书,累得眼睛快睁不开,整个右肩都酸痛,但只要能够服务好纳税人,一切都值得。”

榜样之光照亮为民初心

“一路走来,我收获了无数的掌声、鲜花和喝彩。我知道,这不是因为我讲得有多么精彩,而是你做得有多么出彩。”9月27日,在湖南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先进典型巡回宣讲会现场,最后一个出场的代讲人康维茜在演讲完,将先进典型吴建忠请上了台。

在巡回宣讲会现场,最后一个出场的代讲人康维茜在演讲完,将先进典型吴建忠(右)请上了台。红网记者 马娅 摄。

现年47岁的吴建忠是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稽查局的一名普通干部,2003年检查出肾病综合征,2023年发展成尿毒症。3000多个日日夜夜,让身高1.8米,体重190多斤的他,暴瘦至不到110斤。即便这样,他依旧常年坚守在一线岗位,在张家界市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案这样的重大案件中,他克服一切困难,在一线“奋战”。

康维茜问他,“撑得住不?”吴建忠回答,“撑得住,我喜欢这份工作!”

台下,雷鸣般的掌声绵延不绝。在湖南税务系统,像吴建忠这样的先进典型还有很多。

“作为新时代党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始终不忘为纳税人服务的‘初心’,扎根一线,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能无愧于祖国和人民。”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鹤城区税务局干部董金巧用病弱的双肩撑起自己的小家,坚守在税收岗位一线26年,践行为民服务的初心。

“全国道德模范”肖光盛,“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祝华,“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刘莹,“中国好人”董金巧、骆雄、易晓林,“全国税务系统减税降费先进典型”黄信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湖南省税务系统涌现出了一批受到全国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他们恪守着为民服务的初心,不负兴税强国的使命。

“庆祝,是为了不忘初心;表彰,是为了更好出发。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荡荡;奋斗者的精神催人奋进,追梦人的脚步永远向前。让我们以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为契机,团结一心,砥砺奋进,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努力拼搏,继续奋斗!”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明权在巡回宣讲会上说道。

【第7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二、私车公用的费用处理前提

如何区分无法区分单位生产经营费用还是个人费用:签订租赁合同

1.如未签订租赁合同(含签订无偿使用合同)

未签订租赁合同且无偿使用的,无法判断具体是个人使用的费用支出还是单位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 如报销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 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 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 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如签订租赁合同

至少能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三、哪些费用能税前扣除

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车辆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四、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等费用,增值税上若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不是用于政策文件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进项抵扣。

五、租金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金一次性(可分月支付)不超过500元,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个人所得税还得按规定申报(虽应纳税额为0元)。

汽车租赁代开发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没有额度限制?是否必须本人前去开具?

答:若您咨询的是自然人出租车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如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真实业务开具,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限制金额,为了避免信息冒用,建议出租方本人携带有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六、代开发票涉及税费

1.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汇总的综合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七、合同条款参考

实务中,往往代开发票涉及到税费企业是“负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规定,不能税前扣除,但是要是把税费包含到租金里面就可以以租金形式按规定扣除。

合同条款参考:(**)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该汽车每月租金为:

1.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附加租金:为甲方收取汽车租金时,按照国家税收相关规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具体金额以完税凭证为准。

3.上述租金包含汽车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维修费

4.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由乙方承担,甲方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上述支出时,需要提供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凭证。

八、偶尔性:私车公用

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 汽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 ,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8篇】中国税务大学

税收学专业研究什么?

税收学是一门有关税收理论、政策、制度和管理的科学,是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培养学生具有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及分析企业税务发展战略的能力的高级人才。税收学是财政学类中的一种,属于一级学科应用经济学科。税收学是一个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政治学为一体的学科。

税收学专业课程有哪些?

税收学、税收理论基础、税收筹划、税务检查、税务代理实务、国际税收、财税信息化、中国税制、外国税制、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公共财政学、国家预算、税收管理、公共支出管理、计量经济学、经济法、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史学、赋税史、中国财政、民商法等。需要说明的是开设税收学专业的大学,由于学校各自的特点和发展特色,在课程设置上会有些差别和不同。

税收学专业就业情况怎么样?

1.毕业生从事的职业和单位主要有:会计和审计员,出纳员,税收监察者、薄记员、征收人和税收代理人,在法院、市政以及政府行政机关工作的办事员,报税代理人等。主要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等税务咨询代理机构及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银行、工商企事业单位从事税务、财务相关工作。另外,毕业生还可以从事的职业有税务师、税务会计师、税务咨询师、税务律师等。

2.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高级专业型和应用型的税收学人才颇受企业欢迎,主要原因就是企业为了降低收支风险,开始探索合理的税务筹划和规划之路,开始利用国家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以达到企业节省税收开支;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需求税收学毕业生量大外,其他在全国范围内税收学毕业生就业分布基本均衡;近些年来,比较受欢迎的单位主要是各级别税务局、工商管理局、知名会计事务所;我国经济越发展,税收学专业就业前景越乐观。

推荐大学主要有哪些?

根据“阳光高考”网统计,全国共有96所院校设置该专业,选报税收学专业首选以下10所大学,10所院校中双飞大学就占有5所。

1. 中央财经大学

2. 中国人民大学

3. 吉林财经大学

4. 西南财经大学

5. 东北财经大学

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7. 江西财经大学

8. 上海财经大学

9.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10. 广东财经大学

(此处已添加书籍卡片,请到联兴财税客户端查看)

【第9篇】中国税务采购网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日前发布税务系统线上批量集中采购入围项目审核入围成交公告,17个品牌141款产品入围。

据悉,税务总局目前已经完成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4类产品的批量集中采购供应商及产品入围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产品入围税务系统线上批量集中采购产品库,供税务系统通过“税务采购网”完成每月的线上批量集中采购。

记者从成交公告了解到,复印机方面,入围品牌分别为:奔图、东芝、富士施乐、hp、佳能、京瓷、柯尼卡美能达、利盟、震旦、夏普、汉光。其中,奔图提供的整机质保期为3年,汉光提供的整机质保期为2年,其余入围品牌提供的整机质保期为1年。打印机方面,入围的品牌分别为富士施乐、京瓷、柯尼卡美能达、联想、利盟、oki、奔图。打印机入围厂商提供的整机质保期均为1年。台式机和便携式计算机方面,入围的品牌高度重合,分别为海尔、宏碁、华硕、hp、联想、清华同方。在整机质保期方面,宏碁、华硕、清华同方提供的整机质保期为5年,hp、海尔、联想提供的整机质保期为3年。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此次入围供应商均为产品制造厂商。每类产品的每个配置,一个供应商只能入围一款产品。

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从线下移至线上后,采购流程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采购需求归集阶段:采购人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在“税务采购网”协议批量子系统提交次月批量集中采购需求。采购人提交需求时,必须就每一款配置选择3个合适的候选品牌。每月最后一日24时,系统按各款配置下各品牌的潜在购买数量归集采购需求,自动通知相应品牌供应商。执行采购计划阶段: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总需求数量分梯段进行网上报价,梯段最多3段,以入围价为最高限价,下浮报价。系统将按配置对所有品牌的报价(数量对应的梯段价)进行排序,最低者成交。确认结果及签订合同阶段:成交供应商产生后,结果将推送采购人。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选择协议供货商。逾期未确认的,视同确认。协议供货商在系统起草合同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经采购人确定后,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线下盖章签署合同。合同生效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配送产品。采购人收货后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线上填写验收单,验收情况记录归档。验收通过后,采购人对供应商及产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不难看出,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从线下迁至线上后,除合同签订及配送环节,税务系统其余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均在线上完成。

此外,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联动机制。每期批量采购的成交产品将直接进入税务采购网协议供货系统,供税务系统购买,产品有效期为1年。同款产品不同期次批量采购成交价格不同的,进入协议供货系统的价格以较低者为准。(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0篇】中国税务之歌歌词

梦中时常穿上税务蓝……纵使历经千帆,归来仍是少年。近日,芦山税务老干部齐聚一堂,共同唱响《中国税务老干部之歌-红霞满天》。

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国税务老干部之歌》以后,芦山税务赓即将歌词、音视频和五线谱通过微信、打印资料等方式第一时间传达给退休老干部。同时充分利用退休支部组织生活会、集中学习活动等时间组织好、宣传好、传唱好属于老干部自己的歌。

老干部们纷纷表示,《中国税务老干部之歌》充满诗情画意又立意深远,它的旋律优美动听,词曲饱含深情,又富有生命力,唱出了自己的心声。80岁高龄的退休干部高炳渊说:“这首歌唱出了我们所有老干部的心声,深切感受到了组织对我们的关心和关爱。当唱到风雨无阻、击水扬帆时,那些曾经为税收事业走过的路、爬过的坡、蹚过的水一下全涌入记忆,当年挎着包、走着路收税的艰辛与快乐历历在目。希望我们敬业奉献的精神代代相传,税收事业蒸蒸日上。”退休干部寇珉杰说:“第一次听老干部之歌,就被它优美的旋律深深吸引住。每次演唱它时,曾经的青春记忆、峥嵘岁月,一幕幕仿佛重现于眼前,心中满是回味、眷念和感动。”退休干部郑霞说:“这首歌优美动听,催人奋进。时光不老,初心不改,我们退休干部将继续用实际行动践行‘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为芦山税务事业发展继续发挥余热,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11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网

案例

会计小白是几家个体工商户的代理记账会计,主要负责日常申报还有代开发票的相关涉税事宜,但是自从9月开始实名制登陆电子税务局后,因为个体户税务登记时只登记了法人的信息,因此只有法人才可以完成实名认证登陆电子税务局,对于代理记账的会计来说,很是头疼,要么去大厅增加办税人员后,才可以实名登陆。不然的话,有时候需要通过联系法人获取手机验证码后再登陆,相当麻烦,有什么方法解决这个登陆问题呢?

根据要求,现在登陆电子税务局需要实名制登陆,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增加或者变更成为这家个体的办税人员后,实名后便可随时扫码登陆了,现在也有个好消息,就是个体增加办税人员可以不用跑税务局了,也可以在网上实现增加了,现在把具体操作和大家分享下:

首先,也是需要先进行微信实名采集。通过关注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者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在我的信息或者微服务里可以做实名认证操作。

其次,登陆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基础信息维护里维护编辑信息,在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对明细表里办税人姓名栏次里是否修改为是后,在弹出的信息框里完善确认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后,点击获取验证码后,点击确认,再把办税人身份证件种类,是否修改选择是后,在确认后内容里选择正确的身份证件,比如居民身份证,然后保存提交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对表。

此时,表单状态显示是受理中。还需要最后的一部操作,就是在苏州税务或者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上去看,是否收到一条税务事项提醒,点击进去,确认后提交即可。

注:本文仅适用于江苏地区哦。

【第12篇】美国税务居民

网上有一句话,在美国逃税,在中国贩毒,在俄罗斯绑票,是世界知名的三大作死行为,不服的人必定死无葬身之地。

美国有非常科学的税收制度和严格的税法。美国的逃税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在美国,犯罪分子最害怕的不是fbi(联邦调查局),而是irs(美国国税局)。

美国国税局有11.5万名员工,是美国最大的官僚机构。他们无处不在,甚至比国防部和中央情报局更强大。

今天,小编就来介绍一下,大洋彼岸的美国国税局,是如何对待逃税这一行为的。

1.调查手段多

美国国税局拥有美国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和银行账号,可以随机检查纳税表。如果有人被发现非法逃税、少交或拖延缴纳税款,他将遭遇厄运。除了随机抽查,irs还会上门稽查社交媒体,也在irs的监控之下。2023年,美国公共媒体marketplace报道,irs与时俱进,采取大数据技术,从facebook、twitter上收集数据,与社保号码、医疗记录、账户以及财产信息对比,以分析、推断税务可疑者是否逃税。

irs还能全球打击。irs掌握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账户资料,这让打击海外逃税者成为可能。自2023年以来,已有5多万美国人支付了99亿多美元来清算账户。

2. 处罚力度大

1930年,美国最著名的帮派头目卡彭犯下了各种罪行。fbi虽然进行了彻底的调查,但却没有发现任何犯罪证据。当他感到担忧时,联邦调查局邀请了美国国税局,1931年6月,卡彭因逃税被起诉。证据是无可辩驳的。

根据逃税金额,卡彭面临25000年监禁。阿尔·卡彭在聘请了美国顶尖律师为自己辩护并缴纳了极高的税款后,仍然被法院判处11年监禁。这位有权势的黑帮教父在狱中发疯,出狱后不久就去世了。

3 .美国人的纳税意识强

美国人的纳税意识很强,大都能自觉如实报税、缴税。有“第一个真正的美国人”之誉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就曾说过,“在这个世上,没有什么是确定的,除了死亡和税收。”可以看作美国人对纳税的态度:不可避免、坦然接受。

美国个税收入,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承担了90%以上,是纳税的绝对主体。反观我国,中低收入家庭缴纳了2/3,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领着五六千元工资的工薪阶层,依法纳税,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主播,却偷税漏税。这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

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国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公平强大,才能让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更有活力。

依法纳税,做良好公民;市场公平,共同繁荣!

【第13篇】中国税务标志

“六一”儿童节来临前夕,红河县税务局的“大朋友们”联合红河县幼儿园的“小朋友们”开展了“与税童行迎端午,童心向税赛龙舟”主题活动,寓教于乐,让小朋友们感受传统习俗的魅力,走进税收、了解税收,从小树立起“努力学习税收知识,做好小小税法宣传员”的责任意识。

学“税”字

来自红河县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担任小讲师,为小朋友们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税”课,在孩子们的心中播下税收的种子。课堂上,税务小讲师通过动漫短视频、ppt、图片展示等趣味形式,向小朋友们介绍了“税”字的起源、演变、作用以及照片背后隐藏着的税收趣味小故事。小朋友惊叹道:“原来最喜欢的动画片里都包含着税收知识,真的太酷了!”

识税徽

税务小讲师结合身穿的制服、肩章、胸牌向小朋友们介绍税徽的象征:肩徽颜色为黄白相间,取意税收有如“真金白银”;麦穗和齿轮寓意税收来源于经济发展,表明中国经济发展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图案四周呈圆形周转状,寓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通过详细讲解,让小朋友们对税务标志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话习俗

当“六一”儿童节“撞上端午节,小讲师还为同学们讲述了端午的由来,爱国诗人屈原的故事,并向小朋友们介绍端午的习俗不止是吃粽子还有挂艾叶、包香囊、系彩绳、赛龙舟等,并带着小朋友开展了端午趣味活动。

五月五,过端午

划龙舟,敲锣鼓

一二三四五,你划龙舟我打鼓

听说端午节有划龙舟的习俗

可是没有水怎么划龙舟呢

那就来一场“陆上赛龙舟”比赛吧

税务局的叔叔阿姨和小朋友们一起划龙舟

大家热情高涨

随着鼓声和“加油”声响起

龙舟上的小朋友们同心协力

“与税童行”号、“税月童心”号、“童话税收”号

奋力向终点冲去

端午节素来有挂艾叶插菖蒲的传统

小朋友们获得了盛满艾叶的五彩香囊

这个端午节真有趣

快用画笔记录下来

通过“识‘税’事、话习俗”等系列活动,让孩子们在直接感知、亲身体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快乐学税法,在体会端午节所蕴含的浓浓情意的同时在心中种下“税”的启蒙种子,加深孩子们对祖国的热爱。

来源:红河县税务局、罗桂云

【第14篇】美国税务总局

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大厦

在美国,不仅美联储是私有股份制度的中央银行,作为配套的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也是一个私有的商业金融机构。

美国有句名言,“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与交税是永恒的”。不过私下里人们更爱讲的是——惹谁也不要惹上irs.在美国没有人会害怕政府或警察,但提起irs就会有很多人怕的要死同时恨的咬牙切齿。该机构是个庞然大物,门口有武装警卫,每一个人进去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要过一次侦测门,看有没有带武器。在大厅里等待,也要等国税局的专员呼叫才能进入。irs各地上门收税的稽查人员不仅身高马大,精通专业,而且还随身带有不逊于专业警察的武器装备。

irs的震慑力甚至超过中情局、国防部,这一点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被美国人所广泛认可。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 一般被译作“美国国税局”(前身是internal reveue department),其实这个英文词组直译应当是“国内收入署”。

但这个机构绝非如中国的国税局那样,是隶属中央政府所直辖的一个政府税收部门。它的性质如同其直译名字中所显示的——“国家收入服务机构”,与美联储一样只在表面上冒充似乎是个政府部门,而被挂在美国财政部之下,其实财政部长管不了它而且要听从它——这个组织本身并非一个政府机构,而是一个挂于联邦政府之下的私人公司。

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征收美国公民的所得税。曾参选2008美国大选的共和党候选人罗恩·保罗ron paul发表过言论,他曾经呼吁废除美联储,发表提议恢复金本位等激进言论,同时他还主张应当废除个人所得税。

保罗明确宣称:irs所收税款并不合法,因为这些钱并不是上缴给美国政府的,而是直接付给美联储用以偿还美国人民和美国政府欠美联储的国债。很多美国人也认为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违背美国宪法。其实美国在开国之初并没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直至1880年后的南北战争时期才开始征收,之后该税收多次屡兴屡废。

1913年美联储建立后,irs开始正式运作收缴高额所得税款直到今天。

美国国税局徽章

那么美国国税局的主人究竟是谁?这是一个颇为神秘的问题,在目前所见的公开资料中似乎难以考索到真相!

但是有美国的研究者指出:irs其实是一个注册于波多黎各的离岸公司,其真实身份和主人至为隐秘。显然,这个机构不希望多数美国人知道他们缴纳的税款最终究竟流向了何方、落到谁们的钱袋之中。

但是尽管如此,既然有确切的证据表明美联储的全部股东都是犹太金融世袭富豪家族为主体的神秘组织“共济会”成员,那么,作为为美联储征收税款还债的美国“国内收入署”——其真正的幕后的主人究竟是谁,其实也就不言自明了!

那么这也就是说,所有的纳税美国人,他们的所得税并非缴纳给国家,而是通过所谓的“国税局”缴纳给共济会的老板们的。换句话说,全体纳税美国人都是给共济会后面隐身的那些世袭犹太金融老板家族打工的,这就是美国资本主义的真相!

中国税务局和美国国税局在权力上的差别如何?

两个机构的赋权不一样。

美国税务局(irs)比较趋近于警察,可以持枪,有强制执法能力。但是美国税务局(irs)没有裁量权,裁量权属于法院。

中国税务局(sta)具有裁量权,但没有强制执法能力。执法需要法院和公安配合。

举个例子,美国irs检查的时候,可以要求所有人放下一切手中物品,离开房间。如果你违反命令,irs可以认定你阻挠执法,视情节可以击毙你。中国国家税务局sta强制执法的时候,可能要拉上警察等执法机关的人员配合。

但是,中国国家税务局sta,可以对企业开展立案调查,并自行决定追缴税款及罚金金额。

而美国的irs虽然可以调查,但是裁判权是法院的权力。直白来说,中国的sta可以自行出具结案通知书,而美国的irs不行。

【第15篇】中国税务报2023年1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热点问答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十分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执行口径。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销售额计算、纳税申报等问题的解答,供读者参考。

销售额计算

问: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缴纳

问: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须预缴增值税。

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问: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加计抵减

问:我是一家服务公司,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容缺办理,这些要点不可误解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秦燕

从2023年2月1日起,对于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等13项资料对应的8个业务事项,纳税人可容缺办理——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笔者发现,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对税务事项容缺办理存在误解,未能准确掌握政策要点。

可“容缺”的仅为次要资料

一些纳税人想当然地认为,“容缺办理”就是缺了什么资料都没关系,可以后补。如果这样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容缺办理”可以“容缺”的,仅为公告规定的次要资料。道理非常简单,如果用于证明业务事项的关键资料缺失,会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实质性审核。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以26号公告明确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为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材料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等。前者为必报资料,不能缺少;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则为容缺资料,在办理事项时如不能一并提供,可暂缓提交,但需要在后续规定时间内补正。

不同业务容缺资料不一样

对纳税人来说,在办理业务前搞清楚可容缺的资料很有必要。

纳税人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和《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必报资料是《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等。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是水资源税申报的前提,如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实行汇总纳税、核定征收等情形的非居民企业,还需根据具体适用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其中,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可容缺资料是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等3项资料;必报资料是《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其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特定情形,还需提供相应资料。其中,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的,可容缺资料为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必报资料为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或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等资料。若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导致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可容缺资料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通常购置已征税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受让人需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必报资料除上述申报表等资料外,还需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办理矿区使用费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可容缺的是油(气)田的产量资料,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矿区使用费申报业务,仅针对2023年11月1日之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合同期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业务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中文译本、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必备的资料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合同发生变更的,需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纳税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必须提交的资料是《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纳税人可不选择容缺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有权选择是否适用容缺办理,选择不适用容缺办理的,应按规定提供涉税事项所需的涉税费资料;如选择适用容缺办理,则应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相关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容缺资料的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的方式包括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26号公告还规定了补正时点确认等细节,请纳税人对照适用,切勿错过提交时限:纳税人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实际操作,26号公告的附件列明了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同时,纳税人进行容缺办理时,还会收到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提供的告知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

笔者提醒,26号公告明确,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可能影响其享受税收优惠、发票领用等。

此外,26号公告明确了两类不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一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二是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对此,纳税人须特别关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关注度高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王硕 陈艳春

2023年1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延续优化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继续实施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免税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三是延续加计抵减政策,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计提比例分别为5%和10%。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2023年1月以来,纳税人对上述政策十分关注,其中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咨询量近10万次,3%减按1%征收率政策咨询量近11万次,延续加计抵减政策咨询量2400余次。

热点问题1:

放弃减免税后,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提供住宿服务预计销售额为2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由于部分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能否部分选择放弃免税、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若实现销售额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1号公告”),a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20万元销售额,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a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政策,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或同时放弃免税和减税政策,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一步讲,假设a公司选择15万元销售额适用免税优惠,5万元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适用减按1%征收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a公司就其中5万元销售额放弃免税、减税,其余15万元选择适用免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放弃免税、减税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在开票后若要享受免税优惠,纳税人须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纳税人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想享受减按1%征收率优惠,也须追回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2:

已开具免税普票,是否需要追回?

财税1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1月9日,文件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在文件生效日至发布日这几天里,有部分纳税人开具了免税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发票。在后续申报时,纳税人若享受免税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优惠,就面临着已开具发票是否需要追回的问题。根据规定,在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举例来说,b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月5日销售货物15万元,其中10万元按照客户甲的要求开具免税发票,另外5万元按照客户乙要求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均于当日交给客户。此外,b公司1月未发生其他业务。b公司财务人员致电咨询,1月,他们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如果可以享受,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并按照规定重新开具发票。

1月,b公司的销售额为15万元,超过10万元,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在财税1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从客户处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纳税人如果适用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已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或作废、冲红后,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明确,在该文件发布后,发生的销售业务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3:

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加计抵减,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一种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财税1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按照39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存有疑问。值得注意的是,财税1号公告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下转b3版)

(上接b2版)

例如,c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底还有1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2023年,c公司符合财税1号公告要求,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月,c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万元,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元。c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公司截至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本年企业应如何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税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39号公告、87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c公司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可以继续抵减。2023年,c公司若符合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

具体来说,2023年1月,c公司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0×10%=2(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2-0=12(万元),最终c公司1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0-20-12=18(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

找准行业类型:

准确适用税收优惠的重要前提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章璐 刘文竹 安瑞文

国民经济行业类型,是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需要确定,在实务中却很容易被混淆和忽略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行业类型的判断,将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直接影响,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部分税收优惠有明确行业限制

准确判断行业类型,是企业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前提。

目前,我国施行的很多优惠政策,是有行业限制的。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政策规定,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施加计抵减政策。

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对特定行业进行了限制。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明确,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六大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

实务中,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初经营范围比较广,对行业的选择比较随意;有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某项业务逐渐成为主要经济活动,但没有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行业类型。由于行业类型判断不准,这些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风险隐患。

应注意及时更新行业登记信息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实际经营的类型已经与最初办理注册登记时不一致了,但并没有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行业类型。

a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是一家纸制品销售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批发零售业”,为小微企业。2023年,当地税务部门在对辖区内可以享受制造业税费缓缴政策的企业进行摸排时,发现a公司近两年随着经营模式的调整,制造纸产品带来的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在收入总额中的占比已超过50%,符合制造业认定标准,但a公司会计没有认识到行业类型的重要性,未能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所属行业进行变更。

2023年,国家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享受主体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中,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

a公司一开始行业登记类型为“批发零售业”,即使其按照规模来说属于小微企业,但由于不属于30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条件,无法享受税费缓缴政策。只有按照规定办理行业类型变更后,才能申请缓缴相关税费。在税务部门的提醒下,a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了行业类型,先后办理税费缓缴7.19万元,经营负担有效减轻。

须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断

在实务中,企业在判断自己属于哪个行业时,不能只以营业执照为准,而是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核对其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结合企业业务实际情况,确定所属行业。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详细列明了各个行业的代码,并细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对应的类别名称,有些还附有简要的文字说明。企业如果不知道具体适用的类别,可对照文字说明,结合自身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初步查找。

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生产、销售纸制品,且生产加工取得的销售额占比较大,也就是说,a公司主要从事的是纸制品的生产、加工和制造,可以在表中找到大类为“造纸和纸制品业”的项目,然后再根据工艺的不同,找到中类和小类。如果小类中没有完全符合自身经营实际的项目,企业还可以选择以“其他”开头的兜底行业类型,如“其他纸制品制造”。确定具体小类后,a公司可以从小类进行门类追溯,也就不难发现所属的行业了。

实践中,在判断行业类型时,企业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b公司主要从事米、面、油、肉等食品的生产加工。不过,在行业分类时,却不可简单地将其判定为“农林牧渔业”。如果其从事的是稻谷的种植活动,应属于“农业”中的“谷物种植”,但是,如果企业主要从事将稻谷去壳、碾磨成大米的生产活动,则属于“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再比如,c公司的国民经济行业为“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业”,但实际存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且销售额多为加工后的产成品销售额,那么,c公司应当将行业类型变更为“加工制造业”。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企业不能仅通过行业类型,来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政策适用条件,还要结合具体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综合考量。比如,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上,即使企业行业登记类型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在具体政策适用条件判定时,还要注意区分其进口的软件产品是属于本地化改造还是单纯汉字化处理。对于单纯汉字化处理的软件产品,不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如何在家庭成员间分摊?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张惠燕

随着3月1日的临近,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即将拉开帷幕。在3月1日—6月30日,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对在2023年内未申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填报或补充扣除。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对部分可在家庭成员间分配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少家庭仍简单地选择平均分配。其实,提前进行测算,能够帮助自然人纳税人真正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

举例来说,王海和李红是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子女,均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两人每月可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在2023年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两人选择夫妻二人每人每月各扣1000元(假设两人均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023年度结束后,王海2023年全年收入124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4000元;李红2023年全年收入90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2000元。

如果按照两人此前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汇算,王海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20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0×3%=600(元)。李红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也就是说,如果直接按照平摊的方式确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王海和李红的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600+0=600(元)。

经过测算,王海和李红决定对夫妻二人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重新分配,将两个孩子的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额度2000元,全部作为丈夫王海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申报。重新分配后,王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12000=8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3%=240(元)。李红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0(元),应纳税额为0元。这种情况下,王海和李红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240+0=240(元)。此外,由于两人2023年已经按照平分方式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就是说,汇算前,王海已经预缴了个人所得税600元,经过重新分配调整,在汇算期间,王海还可申请退税600-240=360(元)。

可以看出,重新分配调整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王海和李红整个家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减少了360元。

从整个家庭的角度看,合理分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例,充分利用了该单位家庭应享受的扣除限额,使整个家庭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上实现了“利用率”最大化。从法理上看,这一调整充分利用了政策赋予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让符合法定情形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现应扣尽扣,也让王海和李红这样的小家庭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以此类推,家庭成员在可以选择扣除人或可以分摊的专项扣除项目时,均可提前进行测算,合理进行分配。比如,对于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合理选择由父母进行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进行扣除;对于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合理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对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合理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全额进行扣除;对于赡养老人支出,可在兄弟姐妹或所有共同赡养人之间,合理分配扣除比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位兄弟姐妹或赡养人最多只能扣除50%。纳税人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依法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在汇算期间申报减除,但不得重复进行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既加计扣除又加计抵减:慎重!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马泽方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是绝大部分企业十分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对企业来说,可以适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在合规前提下用好用足税收优惠,十分考验企业水平。特别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在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时,尤其要重点关注适用条件。最近,笔者就遇到了一个典型案例: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同时,又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典型案例

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其2023年度按照100%的比例,适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该公司2023年至今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税务人员敏锐意识到,前者针对的是制造业企业,后者针对的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的企业,怎么可能同时享受呢?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所在的行业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业”,销售额占比为70.54%,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其不属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的研发费用只能按照75%的比例适用加计扣除。最终,甲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7万余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分析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2023年发布实施的优惠政策之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2023年改为5%或10%),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确定。

加计扣除是近年来力度不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两个优惠政策,都要求相应的比例超过50%。四项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则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则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抵减对应的四项服务,是以有偿方式提供的生产、生活性服务活动,而制造业收入所对应的制造活动,主要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产出新产品的活动。显然,如果企业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半数以上,其作为“制造业”企业的收入,不太可能占比超过50%。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在2023年度同时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就一定是有问题的。39号公告第七条同时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企业2023年能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依据其2023年度的销售额确定。假设本案例中,甲公司2023年度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超过50%,2023年度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度,该企业主营业务转变为变流器制造,当年制造业收入达到50%以上,2023年度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这种情况下,甲公司2023年度就有可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

实操提示

每个优惠项目都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企业在同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时,需要注意是否符合每个优惠项目的条件。比如,增值税加计抵减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个是增值税优惠,一个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是能够同时享受的。不过,企业如果满足了加计抵减条件,极大可能将不属于制造业企业,也就无法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反之亦然。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不再区分是否为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仍然只有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格外关注这一细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商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等行业,则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负面清单行业,不能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坤辉:

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差异化管理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本报记者 胡海啸 通讯员 李旭春 胡晓军 唐海平

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

密炼机、压延机、开炼机、电子万能试验机……走进位于山东省平度市的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技术中心,各种研发设备令人眼花缭乱。环球公司主要制造、销售和出口高强力橡胶输送带等产品。近年来,环球公司夯实基础创新技术,相继研发出耐油、耐磨、耐高温、耐寒、耐热等各类输送带新产品,畅通国内外销售渠道,销量实现逆势增长。

环球公司总经理李坤辉告诉记者,输送带跑偏是带式输送机最常见的故障之一,长时间跑偏运行,不但使胶带边缘严重磨损,而且会出现胶带撕裂和刮损等突发性事故。从企业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对涉税事项进行科学管理,也很容易出现跑偏的现象。“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始终在合规的轨道上运行。”李坤辉说。

借助信息化手段管理出口业务

记者一走进环球公司厂区,就看到络绎不绝的运输车辆。李坤辉告诉记者,这些产品将销往全国各地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目前,环球公司的产品出口至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据介绍,2023年,环球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7.12亿元,出口业务收入12.03亿元,约占总收入的七成。

对于开展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出口退税政策在盘活资金链、稳定现金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环球公司为例,企业适用13%的出口退税率,每出口价值100万元的输送带可获得13万元的退税款。据企业财税部门统计,2023年,环球公司共收到出口退税款9000多万元。

为确保出口退税款安稳落袋,环球公司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合规管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李坤辉介绍,企业通过安装无纸化单证管理等系统,打通海关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和电子税务局,同步抓取企业已签订的外销合同、提单等电子信息,实现出口业务单据的及时获取,确保报关出口货物的发票能够及时准确合规开具,并借助海关数据、开票数据,及时生成退税申报数据,既保证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又提高了出口退税质效。

对研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科技创新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作为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环球公司组建了技术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中试车间为基地,集研究、实验、开发、引进和技术转化于一体,并与青岛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淮北师范大学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目前,环球公司拥有授权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6项、版权10项,另有20多项专利正在申请中。李坤辉表示,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正是国家为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提供的税收红利。据统计,环球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左右,2023年,环球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近2100万元。

在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环球公司很重视研发项目的管理和研发费用的归集。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环球公司对研发项目实施从立项、审批到攻关、测试、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政策要求,严格规范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在研发费用支出方面,环球公司会按照项目需求科学测算,再将相关费用下达到具体项目,并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财务制度逐项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层层审核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税企沟通解决实际困难

产业链供应链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李坤辉回忆,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曾遇到原材料供应渠道不稳定的问题。在主管税务机关的一次企业走访活动中,李坤辉提出了这一问题。了解环球公司面临的困难后,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为企业寻找潜在供应商,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实现产销对接,解决了环球公司遇到的原材料紧张难题。此后,环球公司通过定期追踪原材料采购、筛选优质供应商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保障原材料供应及时。

“这次经历,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与税务部门沟通的重要性。”李坤辉告诉记者,环球公司建立了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与税务部门保持良性互动和沟通。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企业税务管理团队就会及时寻求税务部门的帮助,确保相关业务处理的合规性。2023年,在税务部门的辅导和帮助下,环球公司仅用两天时间就收到3000万元的留抵退税款,极大缓解了面临的资金压力。不仅如此,税务部门还帮助环球公司筛选、匹配了湖南一家钢材供应商和国外一家需要输送带产品的大型水泥厂,这两家企业最终成为了环球公司的固定客户。

谈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李坤辉表示,环球公司将继续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纳税服务举措,聚焦主责主业,拓展国际市场,将优质的国产输送带传送到更远的地方。

明线测试:

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曹琦欢 周琳 张书轩

明线测试(bright line test)是美国法院在处理敦豪(dhl)案例时提出的概念,即将营销费用区分为常规费用和非常规费用,从而决定营销型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人的报酬。明线测试一般用来确定跨国交易中的成本价值比,选取可比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作为“明线”,关联企业营销费用超过“明线”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境外关联企业的品牌宣传等费用。

在转让定价管理中,跨国企业关联营销活动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如何判断市场国成员公司是否发生了超额营销费用?如何判断关联企业是否从市场国成员公司的营销活动中获得收益?如何对企业的超额营销费用做出转让定价调整?这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各国税务部门的关注重点。在《国际税收评论》发布的2023年全球十大转让定价案例中,印度k公司案例涉及明线测试这一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各方提出的观点值得剖析和思考。

案例:

企业大额营销费用合理性存疑

k公司是m集团在印度的成员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早餐谷物、方便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23年—2023年,k公司从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并销售m集团某品牌的薯片。印度税务部门经检查,认为k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存在问题,拟从大额营销费用和薯片采购价格两个方面,对k公司进行纳税调整。

针对k公司的大额营销费用(具体为广告、营销和促销费用),印度税务部门认为,k公司出于开拓印度市场、明确品牌定位和提高业务收入等目的开展营销活动,其发生的费用显著高于同类独立企业愿意支付的范围。虽然k公司与m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并未签订与营销活动有关的合同,但是在实际开展营销活动时发挥了积极策划、支持和指导作用,k公司的营销活动使得境外关联公司受益,因此构成跨境关联交易。印度税务部门决定以“明线测试”方式,对k公司超额营销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即选取2家可比企业,对k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超过12.33%的部分不予列支。

针对k公司向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薯片的行为,印度税务部门认为其采购价格不合理,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为此,印度税务部门以k公司作为受测方,拟采用交易净利润法进行调整,选取了8家可比企业,确定息税前利润率为4.33%。但是,考虑到已就k公司整体营销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印度税务部门表示,可以认可k公司营销费用调整后的薯片采购价格。

对于印度税务部门做出的转让定价调整,k公司并不认同,上诉至孟买所得税法庭。

分析:

功能风险定位仍是核心判断因素

k公司认为,其营销费用均支付给印度境内的第三方企业,且均为在印度境内销售产品(包括k公司自行生产和采购自关联公司的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因此,k公司销售活动中涉及的营销活动不属于关联交易,相关费用不应被纳税调整。

在薯片采购这项关联交易中,k公司认为其扮演着市场开拓者的角色,需要做出所有关键决定,承担在印度市场运营的所有重要功能和风险。新加坡关联公司仅负责从第三方合约制造商采购产品,并以成本加成5%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k公司。因此,k公司认为应当将新加坡关联公司作为简单功能实体,选定为受测对象,以毛利÷(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作为测试指标,选择可比企业。

经可比分析,可比企业测试指标的平均值为50.07%,k公司的相关指标符合要求,此项关联交易无须调整。即使按照印度税务部门的意见,以k公司为受测方,由于相关产品的价值没有重大改变,最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是再销售价格法,参考印度税务部门选取的可比企业,k公司毛利率(47%)远高于可比企业的平均水平(17.09%)。

孟买所得税法庭基本认可k公司的主张。一方面,没有证据显示k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营销活动方面的合同,在缺乏明确合同的情况下,k公司支付给印度境内第三方的营销费用,不应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印度法律中没有关于“明线测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庭不认可印度税务部门对k公司营销费用做出的纳税调整。另一方面,在薯片关联购销交易中,法庭认可k公司关于自身和新加坡关联公司的功能风险定位,也认可企业采用再销售价格法进行的补充测试结果。

提醒:

关注新的转让定价调整方式

在k公司的案例中,孟买所得税法庭基于法律没有“明线测试”规定,以及k公司与关联企业不存在营销活动关联交易合同的事实,否定了印度税务部门的纳税调整,但是这一理念在印度转让定价中多有体现。

比如,通过“明线测试”限定了企业需调整的营销费用范围,或通过对其他关联交易的调整实现对超额营销费用的调整等。印度作为判例法国家,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定结果存在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印度公布的法院判决案例来看,既有像k公司的案例一样,被认定“明线测试”无效的情况,也有一些所得税上诉法庭、地方法院支持“明线测试”。

实务中,各辖区税务部门对大型跨国集团市场国成员公司发生的超额营销费用愈发关注。随着双支柱方案的推进,尤其是在金额a中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金额b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简化转让定价方法推行后,可能会影响市场销售所在国税务部门的转让定价管理实践。

笔者建议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及时关注所在辖区转让定价最新实践和新的调整方法,梳理共性问题、汲取经验,提前设计好业务流程和交易安排,尽可能降低涉税风险。当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根据不同业务情形和影响程度,合理选择不同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同时,建议企业定期评估跨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风险,做好财务数据、跨境关联交易文档的准备和分析,以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资本交易涉税案例显示:

设计一份好的税务方案很重要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姜新录 吴健

开年以来,我国资本交易市场表现活跃。据同花顺数据统计,以首次公告日为准,截至2月9日,2023年内已有236家上市公司发布并购重组相关公告。笔者在梳理数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开案例后发现,税务方案设计合理,不仅税费负担能降低,而且企业资本交易进程也会更加顺畅。

资本交易复杂性,决定税务方案重要性

资本交易,顾名思义就是对“资本”进行交易的行为。当今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收益的商品,广泛受到企业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有形和无形的存量资本,通过流动、组合、投资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其涉税问题属于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非常规事项,甚至可以说是决定资本交易成败的关键一环。

与传统商品交易的“一买一卖”相比,资本交易要复杂得多,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股票减持等诸多涉税疑难实务,都属于资本交易的范畴。由此,资本交易的税务问题,也给企业税务管理带来挑战和难度——不仅要考虑税务问题,还要综合考量会计、法律等诸多领域,对企业财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既要精通税收业务,还须了解并购重组等资本交易操作实务,熟悉上市公司的运作流程等。

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交易的新型商业模式和创新经济行为层出不穷,相关税收政策不可能做到同步更新,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税收不确定性问题。与此同时,资本交易往往以企业整体资产或产权作为交易标的,涉及金额较大,动辄数亿元、数十亿元,数百亿元的交易金额也不鲜见。复杂的涉税交易、巨大的涉税金额,企业提前做好税务方案设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税务方案设计合理,诸多税费能减免

近年来,我国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支持资本交易的财税政策,基本涵盖了资本交易的方方面面。所得税方面,有企业重组及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增值税方面,有不征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方面,有暂不征收政策;契税方面,有免征政策等。

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开展资本交易,对公司股权架构及组织形式进行调整,为企业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对这些上市公司来说,合理适用我国现行并购重组税收鼓励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并购重组税收负担。新农股份的案例就很典型。

新农股份于2023年年底决定将分公司台州新农调整为子公司新农科技,即将台州新农精细化工中间体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同时以台州新农的账面净值向新农科技增资,并由新农科技承接台州新农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由于本次划转的资产中包含房产及土地,划出方新农股份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划入方新农科技会涉及印花税及契税的税务处理。

在方案设计上,新农股份先以100万元货币资金,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再以台州新农的实物资产,对新农科技增资9900万元。如此一来,在增值税方面,新农股份系将台州新农的全部实物资产以及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农科技,符合增值税不征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调整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双方暂时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适用投资的暂不征收政策;在契税方面,符合免征政策条件。

2023年7月,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台州新农注销,分公司变子公司调整完成。整体来看,本次调整仅有少量的印花税税收负担。新农股份以最低的税费负担,达到了最终的整合目的。

政策条件把握不准,涉税风险跟着来

税务方案牵一发而动全身。方案设计不当,涉税风险很大,资本交易阻碍重重,甚至会影响企业后续经营。

笔者注意到,实务中,一些上市公司就因为没有重视税务方案的整体设计,导致资本交易戛然而止。比如,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其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设立孙公司。但是,考虑到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较高,甲公司暂缓了重组计划。再比如,2023年7月19日,a基金发布关于reits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决定终止反向吸收合并工作,原因为“实务操作存在较高税务成本”。

一些上市公司没有精准把握政策适用条件的细微之处,导致税收政策适用错误,影响资本交易的整体推进。上市公司乙公司在2023年11月30日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一起股权划转事宜。

2023年10月,为梳理公司股权架构,考虑日后资本市场规划,乙公司将旗下三家子公司的100%股权,无偿划转至b公司。由于划转前,乙公司系b公司的唯一股东,双方为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此次股权划转的双方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本次划转合法合规。然而,在2023年1月,乙公司将其所持的b公司7%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并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笔者认为,经过2023年1月这次股权转让,乙公司与b公司不再是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且此次股权转让,发生于股权划转完成后的12个月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该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申报纳税。

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不合规的手段,滥用所谓税收策划,后患无穷。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为上市公司d公司的股东。在将所持d公司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5名自然人名下后,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由于在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双方均未合规办理纳税申报,2023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向其追缴企业所得税1.34亿元,并向已注销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追缴个人所得税8049万元。

无独有偶,拟上市公司p公司前身p有限公司曾开展低价转让股份的违规税务安排。此安排被一些自媒体曝光后,p公司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p公司发布公告称,“已就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进行税收筹划与税务局展开沟通”。此后,p公司称,根据最新要求,正在与税务部门沟通税款缴纳事宜。

从这些企业的教训来看,企业只有事前做好税收政策研究与税收成本测算,设计好税务方案,才能有效推进资本交易,实现最终的交易目的。

(作者:姜新录系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吴健系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

在华设总部,涉税事项安排也应同步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孔令文

【新闻回放】近日,上海举行第三十六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颁证仪式,上海市市长龚正为20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10家研发中心颁发证书。据统计,2023年全年上海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0家,外资研发中心25家,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91家,外资研发中心531家。

近期,外资企业加入上海“总部朋友圈”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既彰显外资对华投资的充足信心,又凸显上海作为中国乃至全球总部经济重要集聚地的地位。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与上海不断完善健全相关政策紧密相关。2023年,上海修订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自2023年上海出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以来的第五次修订。此次修订不仅调整优化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强了对总部企业的支持举措,而且新增了“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这一鼓励发展的新类型,进一步激发了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企业的积极性。

结合笔者的经验看,跨国公司所设立的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总部企业,通常承载着投资、管理等区域职能,是连接境外集团母公司与中国甚至亚洲区域相关主体的核心——这就意味着,总部企业在涉税管理上负有重要的职责,肩负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并对接境外母公司涉税事项的使命。基于此,相关企业在设立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过程中,有必要着眼提出申请前和设立总部后的“全链条”,对涉税管理及重点事项进行系统性规划与妥善安排,从而既保障地区总部“落户”顺畅,又抓住中国市场广阔的发展机遇,促使业务实现更加健康长远的发展。

在提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前,相关跨国公司应妥善做好股权架构方面的规划与安排,避免产生较高涉税成本。《规定》对申请认定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均提出了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的要求。相关跨国公司应在满足该比例要求前提下着眼长远,尽可能保持股权架构的稳定性。倘若因集团战略调整等原因多次变更股权架构,极易引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总部企业股权所带来的集团内高额税负问题。与此同时,相关企业也应做好投资架构规划,避免因集团整体决策形成总部企业向境外投资,再由境外被投资主体向境内项目公司投资的“中—外—中”架构,这样的投资架构可能带来重复缴税的风险。

在总部企业认定申请通过后的日常运营中,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做好关联交易管理。从实践看,总部企业,特别是新增的事业部总部,承担着区域内的产品、品牌、服务等发展职能,其与集团内各关联方之间的特许权交易频次和规模都比较高。在此情况下,相关企业务必坚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转让定价管理,必要时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事先裁定。与此同时,总部企业扮演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做好税务合规的重要角色。随着近年来“以数治税”快速发展,加之跨国公司在华实体数量、业务规模等不断扩大,跨国公司所设立的总部企业有必要加强税务数字化建设,通过数字化工具管理发票、规范流程,系统性提升风险防控及涉税管理质效,保障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此外,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的目标,在于发展区域市场,实现更高的利润。近年来,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等因素带来的挑战、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后,应注重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一系列利好政策,深度参与中国开放的创新生态,在与中国科创事业共同进步的同时,持续提升自身创新实力,这样才能保持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出台了针对性支持举措,其中不乏政府性补助,这也成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对此,相关企业在享受政府补助红利的同时,须切实做好税务处理。具体而言,应认真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的要求,准确判断所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后续税务处理。相关企业切不可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税务处理甚至弄虚作假,最终给自身业务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资本交易税务方案: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基于复杂的涉税交易和巨大的涉税金额,在资本交易之前做好合适的税务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从公开案例来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十分重视资本交易中税收因素的考量和税务方案的设计,会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税务处理的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

“税务方案的设计,就好比一个量体裁衣的过程,合适的才是最好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说,企业实际情况不同,资本交易的目的不同、方式不同,涉税情况也不一致,因此,企业在设计税务方案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胸中有沟壑,腹内有乾坤,提前做好税费成本的测算,比较不同方案之间的优劣,确定一个“最佳选项”。

一方面,资本交易税务方案的设计,要通盘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记者在采访后发现,在税务方案的具体设计中,如何利用好税收鼓励政策,有效降低税费成本,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是不少企业开展资本交易过程中首先考虑的问题。

孙洋告诉记者,目前,企业资本交易的方式比较多,例如股权(资产)收购和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并、分立、“债转股”等,都很常见,而这些交易对应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税收鼓励政策大部分以递延纳税或免税为主。由于资本交易事项涉及金额大,递延纳税或免税可以有效缓解企业重组中的现金流压力。因此,建议企业在方案设计时,考虑适用税收鼓励政策的可能性,提前做好规划。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企业还要重点关注不同政策之间适用条件的不同。”长期研究资本交易税收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吴健说,纳税人在设计税务方案时,须同时考虑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不能顾此失彼。举例来说,企业如果进行非货币资产无偿划转,在税务方案设计时就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土地增值税方面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划转中涉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在划转前,就要测算好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另一方面,税务方案的设计,还需综合考虑税务因素与非税因素,整体考量资本交易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在梳理大量上市公司资本交易公开案例后发现,税收是企业资本交易过程中考虑的关键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其他非税因素,也可能会导致企业资本交易方案无法真正落地。

上海x公司就曾因为多重因素,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终止。2023年12月22日,上海x公司发布《关于终止全资控股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公告》。公告中称,2023年12月9日,其全资子公司g公司与j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约定g公司向j公司转让持有的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6亿元。《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签署后,双方及时设立了共管账户,但相关交易方案始终未能得到土地监管部门的明确支持,加之其他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协议项下主要内容至今尚未履行。2023年12月21日,经g公司与j公司审慎协商一致,决定以《约定书》方式终止前期签订的《股份转让合作协议》。

顾此莫失彼。姜新录说,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时,应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综合考量税务方案的可操作性。以企业重组为例,企业在方案设计环节,还须综合考虑重组后企业的商誉或品牌问题,与企业资产相关的专属经营资质能否办理变更或转移手续问题,重组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问题,股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能否顺利办理权属过户问题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资本交易是特别专业的领域。由于“不懂”,一些企业不经意间酿成了涉税风险,导致交易进程受阻。姜新录说,资本交易的税务方案设计不当,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税费成本直线上升这么简单。对上市公司来说,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对拟上市公司来说,如果税务违法违规严重,构成实质性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总而言之,合规,是企业资本交易税务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底线。”姜新录说。

国税务局是业务是(15个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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