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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费用税务处理(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分摊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分摊费用税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分摊费用税务处理

【第1篇】分摊费用税务处理

我们房地产公司之前通过出让方式从政府取得一块开发用地。现在开发过程中同时涉及到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请问土地价款如何分摊?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复】

营改增后,对于同一个楼盘涉及新老项目,增值税征税方式不同的,处理稍微有些复杂。

应分为土地价款和开发过程进项税额两项业务分析:

(一)土地价款的处理

1.计算公式

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2.土地价款

其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条曾补充规定,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3.面积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第五条规定,上文的“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3.也许有人会提财税[2017]90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但是需要注意,该条款仅是针对的租入固定资产的行为,对于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不受该政策约束。

以上回复供参考。

【第2篇】费用分摊中的关联交易

私募投资尽调中很少关注关联关系。ldd中几乎不涉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等内容,fdd一般也是浅尝辄止,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但是ipo中不仅深入审查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三性(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等等。

一、结论

1.如拟投企业存在高额且高频交易的关联方,需注意该类交易情况可能引发监管机构对企业关联交易三性的质疑并可能影响ipo,建议尽早整改非必要,尽量避免关联交易。

2.除了依据相关规定外,还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避免有所遗漏。

3.关注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侧面印证企业内控是否健全,并适当提示风险。

二、参考案例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频繁且大量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多次向大中华精密、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拆出资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供应商、客户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承担费用或其他利益转移的情形,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关联方向发行人频繁且大额拆借资金、拖欠资金占用利息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井得到有效执行;

(3)2023年后不再与惠州龙腾、惠州吉泰、惠州凌宇、惠州保泰、惠州博创等关联方发生关联采购、改向非关联方采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有何具体影响,报告期内与前述公司解除关联关系的具体方式。

版权与免责

本文章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本文章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如您对本文章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联系本人。

【第3篇】费用摊销可一次性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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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俞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0+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回答数:494个,好评数:208个

您说的是以无形资产投资吗?要按月摊销

2019-05-12,09:05:29

【第4篇】研发费用按照工时分摊

对于很多研发企业的会计来说,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分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能否准确的分摊公共研发费用,不仅仅是在财务上需要准确核算每一个研发项目的成本。在税务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要求把成本费用分摊到每一个项目,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要明确哪些费用属于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就是指同时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

比如,人工费用中研发人员小a既参与研发项目甲,同时也参与研发项目乙,那么小a的工资薪金就属于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

再比如,无形资产费用中研发项目甲和研发项目乙共同使用企业购买的同一款研发软件,那么这款软件的费用也属于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

理解了什么是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那么问题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明确规定: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政策的要求,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是需要分摊到每个项目。

那么,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更合理呢?我们提供两个方法:

方法1:研发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公共费用建议按照每个项目投入的人工工时作为分摊依据。

方法2:研发以机器投入为主的,公共费用建议按照每个项目投入的机器工时作为分摊依据。

每月会计部门需要按照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可以直接计入的,直接计入该项目(辅助核算项目名称为“**项目”)的研发费用。需要分摊的,则需要先计入“公共项目”(辅助核算项目名称为“公共项目”),而后进行分摊。

分摊时,需要研发部门每月提供每一个研发项目所投入的“人工工时表”或“机器工时表”,作为相关公共费用分摊的依据。

最终,企业可以得到准确的研发费用数据,便于进行经营分析和进行税收优惠申请。

【第5篇】关联企业费用分摊

问:我公司是某服装品牌母公司,我公司发生的品牌宣传费根据协议约定40%由子公司分摊。我公司本年度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品牌宣传费1200万元,请问我公司本年度分摊给子公司品牌宣传费的金额如何计算,结转以后年度的金额如何计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综上,你公司本年度品牌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900(6000×15%)万元,不超过扣除限额比例的品牌宣传费支出可以按照分摊协议约定由子公司扣除,即本年度分摊给子公司品牌宣传费的金额为360(900×40%)万元,你公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额为300(1200-900)万元。

【第6篇】为什么所得税费用进行期内分摊

导读:目前全球化经营的形式是很常见的经营形式了,但是这样子的经营出现的税务问题很多纳税人都不是很明白,比如总机构分摊费用的扣除。那么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一、所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中国境外总机构所负担,且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即,首先这部分允许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所负担,且这部分费用是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否则不得作为本条规定的分摊费用。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三、有关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才准予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基本要求,若存在证据表明总机构分摊给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有关费用不合理的,或者通过乱摊费用,以获取某种非法税收利益的,将不允许扣除这些费用。

新税法实施后总机构管理费还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必须要符合上述中提到的三个条件,如果不能够符合情况的话是不能够进行扣除的。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都了解清楚了吗?学习财务知识需要良好的环境和专业的指导,会计学堂为每一位学员量身定制学习计划,帮助大家高效学习,快来会计学堂官网咨询了解吧!

【第7篇】总部分摊费用所得税

问题:各部门如何来分摊总部的固定性费用?是按什么样的比例,按产值分?按利润分?还是按固定的缴纳?

▲现场答疑道成咨询创始人/阿米巴落地中国标准制订者 田和喜

田:这个问题和上一个问题有雷同之处。举个例子,一个家庭有兄弟姊妹七个,请问,老爸老妈怎么向七个人收钱?兄弟姊妹怎么供养老爸老妈?能理解吗?

老大的生命周期如果成人了,而且赚钱的能力正是最高峰。在壮年期,他的家庭负担比较小,那么是不是要多拿一些过来?

这个事情不能一概而论,就是我刚才说的一样,兄弟姊妹有七个人,相当于sdu、sbu不同的生命周期时点,所以没有任何一个统一的标准。

关于固定费用的分摊也是一样,不能简单地按资产来分摊,也不能简单按销售额或按利润分摊,至于说按什么样的指标来分摊,这里面是大家回去以后,要进行详细的琢磨。

可能同时有三个或者四个指标,然后用权重的形式来表达,这个时候再来谈。

因为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相同,所以这个标准,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照搬,没有办法照搬。好,谢谢你们。

分摊费用税务处理(7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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