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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发票的费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费用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需要发票的费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需要发票的费用

【第1篇】不需要发票的费用

前几天跟一家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聊天,提到公司的会计人员,老板抱怨自己公司的会计太死板,比如一个很小的事情,公司维修办公室门锁,给了修锁的个人80元,财务逼着修锁工去开具发票,说是没有发票财务没法入账,税前不得扣除!

听这个老板的抱怨,真的为这个会计着急,看来会计不学习,真的在单位无立足之地了!

其实,在日常工作中,很多支出都是不需要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的。

给各位举几个简单实用的例子,大家就清楚了!

1、老板让人事买了300元水果,会计该怎么入账?需要发票吗?

解答:公司从个人手里买的300元水果,由于在500元以下,因此既可以个人去税局大厅代开发票来入账并依法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摊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

注意: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

贷:库存现金 300

2、再看看这张白条的支出!类似这样的白条都可以税前扣除!

支出项目:修理电脑的费用

支出金额:200元

支出对象:王师傅个人

取得单据:收据(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200元

贷:库存现金200元

总结:这张白条列支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这7项支出不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像上述修锁费用、水果摊买水果、修理电脑这三个案例,其实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也就是只需收据完全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提醒: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出不到500元的不需要发票。

附件:只需收据,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2、工资薪金支出

提醒:企业平时支付职工的工资不需要发票。

附件:完成个税申报的工资表、工资分配方案、考勤记录、付款证明等证实合理性的工资支出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3、现金性福利支出

好多企业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过节费、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

提醒:企业过节发放职工的现金性福利不需要发票。

附件:过节费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4、支付差旅津贴

提醒: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

附件: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5、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提醒:支付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需要发票。

附件:误餐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6、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提醒:好多企业经常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注意: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7、企业缴纳的相关责任险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定要取得发票,这12项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具体理解

不考虑其他情况,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境内发生的支出

(2)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对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3)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3、具体事项及政策依据

1.银行收取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2.支付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利息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

3.企业支出票据贴现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4.单位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5.单位pos机手续费,向收单机构索取发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飞机等(火车票以外)退票费、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90号)

7.火车票退票费、手续费,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8.单位车的etc过路过桥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7〕90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9.单位支付的财产商业保险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10.单位支付的电话费、上网费等通信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

11.单位购买补充耕地指标,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12.单位支付拍卖行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附:相关政策

1、根据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2023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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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所有财务人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汇总,收藏备查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也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个优惠力度还是蛮大的,因此,对于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说这也就要求我们财务人员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也就不会在涉税工作的处理上出错!

一、研发活动的含义

二、一般企业、制造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涉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要求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汇总

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说明

六、这6类研发费用允许扣除

6.1人员人工费用

6.2直接投入费用

6.3折旧费用

6.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6.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6其他相关费用

七、委托研发

八、更多研发加计扣除的规定

九、扣除程序规定

十、研发辅助账

来源:思维导图学税法

上面就是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全部内容了,更多财税小知识关注我哦!

【第3篇】费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这时购货方是否要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

另外开红字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把红字发票的进项税额作为“负数”?今天就一起来给大家分享这些问题如下: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可见,已抵扣进项税额即已记账并申报纳税了,账也申报表要一致,所以这时购买方原做购进的发票联及记账联就不用退回去了(你要留着做为开始购进凭证的依据),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做为“进项税额转出”记账凭证的附件,其分录如下(假如退货金额为10000,税额为1300,合计为11300):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即已入账,就不用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销售方凭购买方填开的《信息表》开据红字发票。

一般退货是部分退回,所以原购进发票照常勾选认证,这时收到的红字发票的税额参照上面做“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购买方未入账),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这时购买方原开据的发票不用做账,根据销售方新开的蓝字专用发票正常入账就是了。

综上所见,购买方收到红字发票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关于是否退货发票联所抵扣联,就要看购买方是否已入账或已抵扣,因为已入账或已抵扣,要有入账与抵扣的依据,所以就不用退发票联与抵扣联了,但这是要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如果购买方没有入账或没有抵扣,那就把发票联与抵扣联都退给销售方,购买方凭销售方重新开据的蓝字发票入账就是了。

【第4篇】所得税费用还是所得税科目

导读: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怎么核算?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费用是用来核算企业所负担的所得税的,相关的会计分录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一一列出,做账务处理时可以通过所得税费用本科目来进行核算,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怎么核算?

所得税费用是用来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属于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

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

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站在“收入及费用”的层次上,所得税支出与成本、期间费用及其他支出一样,都属于大“费用”下的“收入”的抵减项目,在财务管理上我们就叫它“所得税费用”。

它不是缴纳所得税所发生的费用,而是所得税本身,更不是公关费用。 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狭义的费用是财务会计的层次,应用范围是各个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广义的费用是财务管理的层次,应用范围是损益表上的所有代“减”字头的项目。而应交所得税是对应所得税费用的,主要通过此科目上缴所得税用的,计提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如何计提所得税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现在一般公司都是采用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所得税

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第5篇】亏损计提所得税费用

本年度亏损,要计提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吗?

比如2023年亏损100万,在当年度该如何如何处理?

是这样做分录吗?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

贷:应交所得税 0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

疑问?为什么应交所得税可不可以作-25万呢?

解答: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得税费用”的计提确认大原则方面是遵循“配比原则”的,即扣除永久性差异影响外,当期“所得税费用”应该是等于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永久性税会差异的差额乘以税率。当然,永久性税会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永久性差异造成的纳税额也是需要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

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税率+永久性税会差异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如果企业亏损100万元,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就属于暂时性税会差异:(1)不存在暂时性税会差异和永久性税会差异;(2)企业持续经营后续且有足够利润可以享受税前弥补亏损。

按照上述公式:所得税费用=-100万元×25%=-25万元(假定税率前后期都为25%)

由于当期亏损在后期可以税前弥补,后期就可以少缴所得税,相当于当期提前缴纳了税金,类似于预付款项,会计核算就应确认为资产——所得税递延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借:所得税递延资产 25万元

【第6篇】向境外企业收取费用

近日,有借口代报个体户年报来收取费用的现象出现。在此,绍兴嵊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个体户经营者,个体户年报是不收费的,任何需要收费的端口都是假的。

(1)年报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年度报告,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任何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要求提供个人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的行为均为诈骗。请注意防范含有非法链接的诈骗短信,不要轻易泄露企业信息、个人信息、银行卡号信息,不要向陌生人转账或支付,谨防受骗。

(2)年报咨询

为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年报工作,请各类报送主体扫码关注“浙江企业在线”微信公众号,绑定负责人、联络员手机号码,接收来自市场监管部门的年报等政务信息,也可关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情况,或拨打客服电话4008884636进行咨询。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进入),选择“浙江”,点击 “企业信息填报” 图标,选择“信息填报”-“年度报告”,使用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系统报送年报。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企业在线”微信公众号或“浙里办”app等报送年报。“浙江企业在线”公众号是浙江省个体户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的便捷通道,请关注公众号后,点击欢迎消息中的“个体户年报”,或点击底部菜单栏“企业在线” - “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年报。

最后,自己年报完成不了的,可以到任意市场监管所,寻求帮助。

(内容来源:嵊州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第7篇】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限额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涉及到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2 第九章)

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

为更好的理解好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以下重要的税收术语。

(一)利息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中都涉及到“利息支出”这一术语。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的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

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

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

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

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

(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对于各月平均权益投资的计算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就是用权益投资的月初和月末数相加除以2。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债权投资相加,这里就不再举例。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规程》的规定,如何确定税收上权益投资的账面金额。

在会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包含以下几项:

《规程》中计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的账面金额和会计报表上的所有者权益账面投资金额是存在一定差别的。根据《规程》第八十六条规定:税收上的权益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大于零的情况下,税收上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2、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小于零,但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项目均大于零的情况下,所有者权益就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此时税收上的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3、如果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小于零,且资本公积也小于零,此时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税收上的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二、非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的原则

对于向非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的扣除,企业只要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相关性和合理性审核,符合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利息支出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重点关注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的原则

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我们应按如下图表的步骤来确认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一步:进行相关性审核。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有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是直接相关的,才允许税前扣除。不相关的部分,首先在第一步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步:对于符合相关性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进行第二步的合理性审核。这里的合理性审核是一个大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和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都是合理性审核的内容。在合理性审核的大原则上,我们对于关联方利息支出审核又分两步进行:

第一:利息支出水平的合理性审核。在这一步,我们应对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水平是否合理首先进行审核。其中,对于利息部分,重点是审查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别是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率水平是否超标。其次,是对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其他利息性质的费用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的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对于合理水平部分的利息支出,我们再进行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

首先,对于符合121号文第一条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其次,超过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①对于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超过标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②对于分配给境外关联方利息支出部分,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121号文所说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这两个条件不是对立的。“独立交易原则”是一个大原则,“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只是证明其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一个条件。即如果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境内关联方通过高债资比例进行避税的动机就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就相对简单,即只要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我们一般就认为他们的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该企业的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他们就存在通过高债资比例进行避税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求企业根据《规程》第八十九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来证明虽然该企业的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但这样一个高的债资比例仍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二)对于“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这条规定主要有两种考虑:一是按照协定和独立交易基本原则要求,避免将协定变为有关逃避税的庇护伞,即协定只解决正常交易的重复征税问题,不保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部分关联交易,二是操作要求,征税是相对容易的,补税亦然,但退税比较麻烦,同时,给予退税,等于给了关联交易一个公平的待遇,通过不予退税,则限制了关联交易的某部分交易的公平性,这是一种惩戒,就是要加大其风险。

四、案例分析

某工业企业2008年度发生如下借款支出:

1、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合同约定利率10%,支付一年利息10万元。同时,该笔贷款由一社会上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支付担保费5万元。

2、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8%,支付一年利息16万元。该笔贷款由该工业企业的境内关联企业a公司提供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该企业支付关联企业a担保费20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为15万元。

3、该工业企业的境内母公司b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9%,支付一年利息90万。假设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该工业企业向境内一关联企业c公司借款500万元,支付一年利息75万元。假设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假设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5、该工业企业向境外m国的关联方d公司外币借款800万(已折合人民币),按15%支付一年利息120万元。假设该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该工业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已支付扣缴d公司预提所得税8.4万元。

该工业企业2008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经计算为6000万,2008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30000万。

该工业企业2008年实际税负为20%,关联企业a的实际税负为25%,关联企业b的实际税负为15%,关联企业c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8%。境外关联方d公司的m国和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

假设这些借款利息支出都是和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

解答:

第一步:相关性审核

符合相关性原则。

第二步:合理性审核

(1)利息支出水平合理性审核

1、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为非关联方债权投资,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是向金融企业的贷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该企业为该笔贷款向独立的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2、该企业向建设银行的贷款,是由其关联企业a公司提供负有连带责任贷款担保,属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其中由于借款的利息是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可以扣除。但该企业向关联方a公司支付的担保费20万元,属于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能扣除15万元。

3、该企业向招商银行的贷款,由于是其母公司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也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但由于是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直接可认定利息水平是合理的。

4、向关联企业c公司的借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75万,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水平是60万,因此15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5、向境外关联企业d公司的贷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12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水平应为80万元。因此,40万元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2)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

关联方债资比例=30000/6000=5

标准债资比例=2

年度实际支付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实际利息支出=31+90+60+80=261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261×(1-2/5)=156.6

1、建设银行贷款由境内a企业提供担保,a企业实际税负为25%,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超比例部分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2、招商银行贷款由境内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实际税负为15%,低于该工业企业。但由于该企业能提供资料证明这个债资比例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因此,超比例部分利息支出仍允许扣除。

3、向境内关联企业c公司贷款,c企业实际税负为18%,低于该工业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的资料,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其高债资比例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其超过部分利息支出36.02万不允许税前扣除

4、向境外d公司贷款支付的利息,超过标准比例的59.51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根据《规程》第八十八条规定,59.51部分应视为股息,应补扣税款1.79万【59.51×(10%-7%)】

第三步: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

其他规定:

该工业企业就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支付利息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根据《规程》第八十九条规定提供资料。

关联方c公司取得的该工业企业支付的不符合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部分仍应确认为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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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财税星空

【第8篇】计算本月所得税费用

大家对于个税的累计减除费用怎么计算这方面的内容了解吗?如果对这部分的内容不太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个税累计减除包括哪些内容?

1、累计预扣法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如果转换为公式的话,应该这么表示:累计减除费用=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从业月份数*5000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从业月份数=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所在月份数-任职受雇从业当月份数+1,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借: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费用类会计科目

2、如果金额大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同时,调整本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举个例子:

如果是新员工入职,如果是3月份入职,5月份申报4月份发的工资,那么个税累计扣除数是多少?

累计扣除数按照每个月5000乘以纳税人当月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进行计算,在计算个税时,需要按照已受职任雇的月份数来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也就是3、4月份,那么,4月份税款可以扣除10000元。

以上就是有关个税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9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

增值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后续购入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只是不需要设置三级科目。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二、技术维护费

1、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2)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第10篇】福利费属于什么费用

一些福利比较好的单位,每年还会定期给员工进行体检,不过这其中产生的体检费用对于广大财务工作人员来说也要了解入账等相关信息。

那么,员工体检费用属于福利费吗?应该怎么入账?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具体阐述一下相关的情况。

员工体检费用属于福利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员工体检费怎么入账?

要分具体情况,参考如下:

1、员工承担

借:其它应收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月底从工资中扣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它应收款

2、公司承担

计提:

借:管理费用-员工体检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用

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那么现在,想必大家应该对于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以及应该怎么入账这方面的情况比较明白了。

其实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点还有很多,如果大家还想要学习更多实用的会计知识,建议大家加入之了实操课程学习提升。

【第11篇】研究费用和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都会涉及研发费用,两种情况下研发费用是相同的吗?今天带来两种情况下研发费用的比较,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研发费用,降低企业经营中的税务风险。

1 人员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

5 设计实验等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人工。加计扣除口径中人员人工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而高新认定归集口径指的是企业科技人员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及外聘科技人员劳务费用,其中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直接投入。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研发设备、器具的租赁费。而高新认定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用于研发的房屋租赁费。

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中该项只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而高新认定中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费用。由于高新认定时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而加计扣除则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加计扣除政策中未列举的项目都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而高新认定中的研发费还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来源:上海税务。

【第12篇】税控盘的费用抵扣有限时间吗

税盘的购盘费用能抵扣吗

答:是全额抵扣的呀。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贷:应付账款-xxx

提醒一下,首次购买的金税盘和防伪税控发票的技术服务费是全额抵扣的,不过前提是发票没有认证过,认证了就不能抵扣了。

什么是税控盘

税控盘(又称“税控服务器”)是一种专用的税控装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盘技术规范”进行研制。税控盘分为单税号税控服务器和多税号税控服务器。

税控盘增强版(又称“税控服务器”),完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盘技术规范”进行研制,是专用的税控装置。该产品分为单税号税控服务器和多税号税控服务器。

符合国标gb18240 ,采用ssf44税控专用算法,可以实现税控码计算,发票电子信息管理,发票明细安全存储,实时时钟的功能。

每个税号开票速度不低于50张/秒,可同时支持200个开票终端。单服务器存储发票明细量1t。适用于开票量大,开票点分散、涉税事务繁琐的集团型企业或公司。

【第13篇】管理费用福利费需要交个税吗

经常发放补贴?过节赠送礼品?偶尔组织团建?这些其实都是企业的一种福利政策。在会计实务中,福利费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以外的福利费用,包括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货币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等。那么哪些福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问:哪些福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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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土增清算费用扣除规定

红线外所建设施发生的支出能否在本项目清算时扣除?

这也有两种口径,一个是绝对不可以,一个是有证据证明就可以,老樊主张允许扣除。纳税人也不容易,这个证明那个证明的,当初让人家红线外建设干活儿时为什么没按政策规定操作?

吉林的规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发生的红线外建设施支出,如果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证明所发生的红线外建设支出是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附加条件,且是为政府建设的广场、公园、道路等公共设施,可以作为土地成本在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附加条件购置土地的额外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第四条规定:

(1)与本开发项目有直接关联的额外补偿费用,并能充分证明此额外补偿费用属实的,可据实扣除。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修路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且在同一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了的,可将修筑道路的成本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或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3)开发企业在拆迁过程中,与被拆迁居民(村民)等自然人签订补偿协议,且有相关证据表明企业已实际支付的补偿费,可据实扣除。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各项政府性行政规费和基金,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以上项目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的相关性原则,应当允许扣除。但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额外支出都能够取得合同约定等充分证明,也存在被认定为属于赞助或捐赠的税务风险。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如何确认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十一、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额外承担的部分市政建设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建设项目支出,一律不得在本项目清算时计算扣除。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三、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政府要求承担的红线外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支出,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对价,符合相关的规定可以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与本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是约定或注明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应政府要求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等内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

二是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如新建、扩建出入小区的市政道路、桥梁等)和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市辖城区)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本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的市政建设支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提升项目周围环境品质、促进开发产品的销售而自行对项目周边绿化、道路进行整治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第15篇】待摊费用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一般是指企业前期已经发生了某些费用支出,但是,这些费用却不能或者不全能由当期负担,而应该在当期或者以后各期分担,并且摊销期限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最常见的是企业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企业在开始筹建时发生的开办费用等。

尽管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一次性的支出,应该单独进行核算。由于与这种支出相对应的经济收益期较长,按照收入和支出应该配比的原则,应将该项费用支出在企业可以预见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倘若无法让企业今后的某一财务时期内获益,就应当将目前还没分摊完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一次性全数计入当期损益,以冲减当期利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下所说的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凡是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并且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合理、正确摊销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准予全额扣除。

因为长期待摊费用所涉及的往往是时间跨度长,空间范围广,支出内容多,项目情况也极其复杂,所以,在进行税务处理时,我们通常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要求,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其分为四类情形来分别予以处理: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税务处理

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确定改建支出分摊年限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税务处理

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确定改建支出分摊年限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税务处理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确定大修理支出分摊年限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的税务处理

对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确定费用支出分摊年限时,应当自费用支出发生当月的次月起,按照摊销期至少为期三年的标准,平均进行摊销。(选)

作者:杜国兵、杜兆彦;单位: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管理学院;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开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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