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抵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费用发票能抵扣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费用发票能抵扣吗
增值税,一直都是很多财会伙伴在实际工作中逃避不了的话题。
要搞清楚的是:企业的增值税=应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所以想要给企业少交增值税,要么销项税额降低,要么进项税额增大。
那说到进项税额,很多同学可能还停留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当然不是!
那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票据类型有哪些呢?翅儿这里帮助大家整理了一下
一.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票据类型
为了让同学们更直观的清楚进项来源有哪些,翅儿带着来看一下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
以上这些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业务,同学们即使取得了这样的票据,也是无法抵扣的,咱们再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吧。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类型
这里翅儿要提醒大家注意啦⚠️当你取得这类发票时,即使是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并且,翅儿建议类似的业务可以直接索取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到费用或者成本即可。
那很多同学可能又会问了:如果是转用途该如何处理呢?来,继续往下看
三.需要进项转出的情形
1、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以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如果已经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2、案例解析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取得专用发票即知不得抵扣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人是这样处理的,先认证、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大白公司购入一批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
借:库存商品 10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
借:库存商品 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
这里也可以直接选择不抵扣勾选,直接价税合计计入到对应科目即可。
注1:如果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则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相应地,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2:购进贷款服务(包括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2)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情形
这种情况下,与上述“取得专用发票即知不得抵扣”分录一样,只是时间上错开而已。
例如:大白公司属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购入一批材料,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价税合计226万元;发票于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于2月增值税属期。2023年4月将其中50%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一)购入材料
借:原材料 20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6万
贷:银行存款 226万
(二)专用发票勾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6万
(三)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借:工程施工——成本 113万
贷:原材料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
注 :企业购入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取得进项税无需转出,可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异常凭证
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若尚未抵扣,则暂不允许抵扣(通常发现时大多已经抵扣,故此情形不作例解);若已抵扣,则暂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经审核,符合抵扣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若经审核,不符合抵扣条件。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表填报
好了,关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票据类型,翅儿都在这盘点完了!
大家在实操过程中有任何相关的难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翅儿将尽可能一一回复大家
【第2篇】抵扣进项税的材料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加计抵扣,很多会计人员经常会把这几个概念搞混、弄错。今天就帮大家总结清楚,一文掌握三个概念,让你不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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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计抵减?
1、加计抵减的含义
加计抵减涉及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一部分进项税 。目前适用的只有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是一项临时性的优惠政策。
2、政策内容
如图所示:
3、案例解析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销项税额9500元,当期认证进项税额9000元,当期进项税额转出200元,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0。
(1)税务处理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9000×10%=900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转出进项税额×10%=200×10%=2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900-20=880(元);
本期纳税人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为9500-9000=200=700元,因税款不能出现负数,所以880元加计抵减额中,本期可实际抵减额为700元,结转下期抵减额为180元,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
(2)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
次月申报期实际缴纳税款时,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非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
贷:其他收益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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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的含义
加计扣除涉及的是企业所得税,指的是纳税人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费用。目前涉及的费用有残疾人工资、研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四季度购置资产。
2、政策内容
如图所示:
3、案例解析
a公司是专门从事相关产品制造的公司,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假如a公司根据9月份研发支出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a项目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为130万元,人工费用20万元,合计费用为150万元。
(1)税务处理
由于制造业企业适用的是100%的加计扣除政策,因此a公司在现有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可加计扣除的费用金额为150万元。
(2)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a项目-直接投入(大类)-原材料 130万
贷:原材料 130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人员人工-工资、奖金 2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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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计抵扣?
1、加计抵扣的含义
加计抵扣涉及的是增值税,指的是农产品的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2、政策内容
如图所示:
3、案例解析
a公司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成药。
(1)税务处理
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000元
领用一半,可加计抵扣的增值税进项额为9000÷2÷9%×1%=500元
(2)会计处理
购入时:
借:原材料 9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
贷:原材料 45500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昌尧讲税整理发布
【第3篇】费用能抵扣进项税吗
每家企业都难免发生银行手续费,每笔不多,累积下来也不少,这笔费用能抵扣进项税吗?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小编从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里找到会计师王金阳先生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供大家借鉴参考。
问: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执行小企业准则。去年一共发生银行手续费0.875万元,财务部已经每个月根据银行回单入账了。
银行手续费入账:
借:财务费用 -手续费支出0.875万
贷:银行存款 0.875万
听说银行手续费得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对吗?那我们现在向银行要求银行一次性把全年的手续费发票汇总开成一张,可以要专用发票吗?如果要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在账务上要怎么处理?需要调整报表吗?还是我们直接拿普通发票比较方便进行账务处理?以后像这种一年才汇总开一次普通发票的,平日根据银行回单入账时,正确的财务处理是怎么样的呢?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王金阳先生回答道:
1. 大家都知道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例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等,都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银行手续费显然符合这个规定,在取得发票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银行手续费: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金融服务注释,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多数企业实务操作中,平时都是按银行回单入账。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由于金额少,银行不会偷税,税局一般不会关注这部分。但如果税局一定要做纳税调整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所以规范处理为:
日常收到回单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汇总收到发票
借:财务费用和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上述会计师王金阳先生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4篇】费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发票,是纳税人在买卖业务,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而开票。
发票如此重要!作为财务人员,以下几点问题来一起看看!
1. 这3大常规发票也是最有力的凭证!2. 易错!这4种情形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3. 发票丢了!专票普票不同处理!4. 注意!这11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5. 收票时,一定要重点检查7个方面6. 记住!这20个发票涉税风险点!7. 善用发票查验真假+开票详细步骤8. 注意!发票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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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大种常规发票也是最有力的凭证!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离不开发票。发票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有力证据之一。那发票的种类有哪些呢?三图明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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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这4种情形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切记!即使业务属于真实交易的,这4种情形是不能开专票,只能开普票的。如下: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的。2、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1)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法按3%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法按3%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注意: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缴纳增值税,也可放弃减税,按按3%缴纳增值税,并可开专票。4、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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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了!专票普票不同处理!有小伙伴急忙的问,发票丢了怎么办?要去大厅办理吗?现在是不需要的,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路径如下:【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专票丢失还要登报吗?专票部分联次丢失如何处理?1)发票丢失时,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局,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2)同时丢失已开专票或机动车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普票丢失如何处理?有无证明不同处理!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1)可与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2)无法取得证明时:例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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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1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普票只有名称,没有纳税号,开票信息不齐的,都不能再报销了!还有哪些费用发票也不能再报销了呢?往下看:1、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报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取普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如没有购进直接虚开,不能报销!3、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4、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如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是公章)、盖章模糊、或未盖发票专用章等。不能报销!5、发票适用税率错误的,不能报销!6、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票必须备注,否则不能报销!7、收到一张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出租车发票,不能报销。新版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的呢?新版如图:
8、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不能报销!9、品名笼统的名称内容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注意: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10、收到发票附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的,不能报销。(注意:自行a4纸打印不可报销。11、成品油发票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通开票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统统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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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票时,一定要重点检查7个方面除了以上11种费用发票不能报销外,无论是费用发票还是专票其他发票,财务还要掌握这7个方面来自查!收票时,一定要检查!1、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律不行!2、适用税率错误,一律不行!3、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相符,一律不行!4、笼统的开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5、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一律不行!6、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外加盖上发票专用章,a4纸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例如:在文具店里,买了一些签字笔、笔记本和书架什么的。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才行!7、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它途径开具的清单,一律无效!
【第5篇】个人税前抵扣的费用
在财务工作中,难免会有一些发票是个人抬头的,这个时候很多企业疑惑,个人抬头的发票能否进行报销和所得税抵扣?
其实,有些个人抬头发票,不仅可以报销,也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这些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个人抬头发票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票作为一种形式要件,如果以个人抬头开具的发票其实在本身上就很难分清楚公私,如果员工把自己的并入了公司的,那么公司的损失还是很大的,因此,在核算时基本都不会认可个人抬头的发票,但是在客观原因上,某些发票只能是个人抬头的,比如飞机票和火车票这类实名制的票据。如果这类票据能够有证明其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话,那么是可以报销的。
这3种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税前抵扣!
1. 员工入职前到医院体检的体检费票据,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2. 员工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或飞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 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和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关于住房补贴,员工需要凭发票实报实销,毕竟是员工和房东签的租赁合同。
总之,涉及到报销和抵扣税的时候,发票抬头一定要优先选择企业。
【第6篇】福利费用能不能抵扣
本文梳理了常见几项费用。
一、住宿费可以抵,餐饮费不得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住宿费用,可以抵扣。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住宿费都能抵扣。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或福利费用也不得抵扣等等。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餐饮服务一般用于交际应酬或个人消费等,均不得抵扣。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同时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住宿和餐饮服务要分别开具(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几行开具),否则对方不能抵扣。
差旅费一般包括出差人员发生的吃、住、行费用。其中,餐饮费属于个人消费或交际应酬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机票、船票、车票等属于旅客服务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住宿费进项可以抵扣。
二、会议费可以抵,招待费不得抵扣
企业举办会议而向会务服务提供方支付的会议费用, 进项可以抵扣。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业务招待费不仅包括招待客户的餐饮费,还包括招待用烟、酒、茶赠送的礼品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不得将餐饮等费用混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
三、运费可以抵,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货物、购进商品等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过路费、过桥费等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过,过路费、过桥费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不是交通运输服务。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旅客运输服务的接受对象不明确,且形式上难以区分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不论因公差旅,还是个人出行,旅客运输服务的直接购买和消费方绝大部分是乘客个人,难以准确界定实际接受服务的对象为单位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是避免将个人费用拿到企业进行抵扣。旅客运输费用包机票费、车船费等等。企业员工不管是因公出差,还是私人出行乘坐飞机、汽车、轮船、高铁等费用,均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有两种情形需要注意区分一下。第一种情形,公司员工到外地出差,从出租车公司租赁小汽车及驾驶员一名,出租车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这种情况下公司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骨。第二种情形,公司员工出差,从租车公司租赁小汽车一辆,自己驾驶。这种情况下,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四、生活服务可以抵,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活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住宾馆取得的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没多少关系,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另外,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等生活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兼用可以抵,专用于简易项目等不得抵扣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比如,企业购进一栋楼房专门用于职工食堂和宿舍,属于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则不得抵扣。如果购进的楼房既用于食堂,还用于办公等,则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的,例如购进时专门用于应税项目,后来改变用途专门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六、正常损失可以抵,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上非正常损失的进项均不得抵扣,已经认证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七、应税项目可以抵,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八、财产保险可以抵,一般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企业为购进的企业财产保险可以抵扣,财产保险的税率是6%。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比如,企业为自有车辆购买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抵扣。
为一般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属于职工福利性质,不得抵扣。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进项可以抵扣。
九、劳保支出可以抵,职工福利不得抵扣
因工作需要发生、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员购买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劳保用品,如手套、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用品,属于劳动保护费,进项可以抵扣。
用于职工福利而购进的货物服务等。如员工食堂和宿舍用的水电暖气煤气、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等均不提抵扣。
十、及时认证可以抵,逾期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稍核比对。
【第7篇】公司车辆费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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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公司账面上没有车辆,但账面发生大量的加油费、过路费等。税收风控经常会“友情”提示:加油费抵扣不正常。风险提示是否意味点必须进项税转出呢?未必!
比较典型的物流企业,一般物流企业自身并无承运车辆,其将货运业务委托给个体运输户承运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以及支付的通行费,物流企业是“无车”承运,那么对发生的这部分费用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允许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二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税法特别规定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租用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签订了租赁合同,支付了车辆租金,取得租车企业开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经营服务,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公司使用租用车辆实际发生的汽油费、车辆通行费等支出也可抵扣。因此,租用车辆需要签订租车协议、支付租金、取得租金发票、并健全用车制度,租车费、成品油、通行费等方可进项税抵扣。但要杜绝纳税人分明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而以加油费冲抵减运费。
举例:
甲公司为一家煤炭销售公司,由于公司自身车辆不能满足经营需要,为了节省成本,采取借用或者租入车辆的方式经营,这些车辆虽然不在公司名下,但是确实用于公司实际经营,那么,借用或租入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具体操作方式如下:分别和个体货车司机口头约定,货车司机负责将煤炭按时、安全地运达公司指定地点,公司负责提供运输车辆的油费,货车司机所耗油费必须开具抬头为该煤炭销售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交给公司,公司每月根据货车司机运煤量支付工资。那么个体货车司机提供的加油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分析:
若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取得租赁费发票,则构成企业可以控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又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的,企业借用或租入的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由于该公司并没有和货车司机分别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所以不能抵扣。公司要想合法地抵扣这部分油票,可以这样操作:
第一,该煤炭销售公司应当分别和个体货车司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第二,《车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出租方(货车司机)让渡使用权给承租方(煤炭销售公司),承租方按规定支付给出租方租赁费(而不是支付工资,否则不满足租赁合同要件);
第三,油费必须开具抬头为该煤炭销售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交给承租方。
若货车司机不想将车辆使用权让渡给谝煤炭销售公司,双方无法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怎么办呢?
有的公司可能会私下里和货车司机商量好,签订一份假的《车辆租赁合同》应付税务机关,而私下里签订一份真的合同。在此笔者提醒这类公司,这样做会给企业埋下隐患,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在不能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货车司机不用为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该按照实际所购油费向该煤炭销售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公司只能按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第8篇】营改增后可以抵扣的费用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房地产挂靠企业应当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进项税额抵扣
1.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相应的共同成本进项税额如何划分?因为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一般比较长,按销售额划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还有一些新建的公建配套,成本分摊到新旧项目,进项如何划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而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将进项税额进行划分。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购入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答:购入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销售额
1.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请问如何界定“房地产老项目”?
答: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10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因土地缴纳的契税、配套设施费、政府性基金及因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能否纳入土地价款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因此,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配套设施费、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等其他费用。
4.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能否将用于出租、自用的物业面积剔除?
答: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可以将用于出租的、自用物业面积剔除。
5.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在剩余未售物业面积中平均抵减,还是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即是否可用“累计应抵-累计已抵”作为本期数?
答: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
6.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是不是不能扣除项目?
答:拆迁补偿费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不计入销售额。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7.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要小于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价款,该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按实际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列价款扣除。
8.同一法人多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的项目的销售额中抵减?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因此,土地价款不得在其他项目的销售额中扣除。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何确认预收款,项目竣工日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还是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
答:在没有新规定前,预收款为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
2.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3.买房违约赔偿收入是否为价外费用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4.2023年5月1日后发生的退补面积差,如何缴纳税款?
答:(1)2023年5月1日后发生退面积差款,如果该纳税人没有交过增值税,应向地税办理退还营业税税申请;如果该纳税人已交过增值税,直接向国税办理退还增值税申请。(2)2023年5月1日后发生补面积差款,纳税人应向国税缴纳增值税。
5.房地产公司承接三旧改造项目,在营改增试点前收购了城中村的老房子,然后进行拆除并重新开发建设,由于在5月1日前已收购了该部分老房子,但拆除工作仍在进行中,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该部分老房子的收购价格很高,成本很高,对于该种情况是否有相应过渡政策?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根据规定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同时期开发的多个新老项目,可按上述规定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时间
1.由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长,可能跨越营改增前后,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部分款项在2023年5月1日后收取,是否可以在2023年4月30日前全额缴纳营业税、全额开具发票?否则将出现一套房部分缴纳营业税部分缴纳增值税。
答:2023年5月1日后收取的款项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六、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需要开具发票,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23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部门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再征收税款。
七、纳税申报及预缴
1.房产预售按3%预缴的税款,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未抵减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因后续没有销售收入,预缴3%未抵减完的,能否退税?
答: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属于多缴税款,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申请退税。
2.房地产公司多个老项目同时销售,有预收款收入,是汇总申报还是分施工证申报?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18号文)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以,房地产公司应在次月汇总申报。
八、其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可能会同时提供精装修及部分家具、家电,如何界定相互关联的经营行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答:销售商品房时提供精装修应按照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提供家具、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
2.怎样算一个项目?分期项目在2023年4月30日前后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作为一个项目还是不同项目?
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划分。分期项目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作为不同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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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
文章导读: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案例: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23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果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2023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但税务机关却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该项研究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但该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时,没有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因此,没有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政策规定,企业需拿到确认书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这时,企业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
企业应及时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资料备案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日前,溧水县开发区某企业王会计来到办税服务厅询问,该企业是南京某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集团总部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没有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多缴了税款。问是否能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加计扣除?或者申请退税或抵税呢?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案例:以上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如果在2023年进行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时,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税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后,是否能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实行备案管理的一项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可以扣除。如果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没有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不可以扣除。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不可以享受政策了。
九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案例:c公司是一家中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中药产品的同时,2023年开展新药的研制。该新药是用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药新药。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该单位研究人员在研发新药时要使用中药材,因为中药材在很多药的配方中会有重复的药材使用,所以该企业在使用药材时并没有对生产使用数量和研发使用数量进行分类分别核算。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将本年总消耗原材料1700万,扣除按照以往年度产品耗材比率计算生产所需的中药原材料1500万元后,其余的200万耗材计入研发费用 要求加计扣除。问,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00万。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c公司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那么这部分支出就不能加计扣除。
常见问题解答
1、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在新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研发新品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因为该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损失的一半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问获得赔偿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而意外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不应加计扣除。
3: 某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因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内地和香港,差旅费金额较大,向税务人员咨询,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
【第10篇】成本票可以抵扣费用吗
会计老跟我说成本票,成本票到底是什么?公司为什么要去收集成本票?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
什么是成本票?
成本发票也叫成本费发票,简称成本票,指的是公司销售商品或者加工商品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其中的“成本”通俗来讲,就是经营企业需要花的本钱。
企业经营利润=收入-费用,即便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收不超过45万,免除的也只是增值税,只要企业有盈利,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小规模企业不牵扯增值税,如果缺少成本票,就会多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成本费用发票越多,企业利润就越少,企业所得税交的就越少,尤其针对所得税是查账征收的企业。
那些发票,可以作为成本票抵扣?
01 开具的销项发票、服务发票
开具出去的销售(服务发票)。
提供发票时,与开票系统核对开票信息、开票数据、核对记账联。
02 购货发票
销售或生产、从供应商购买材料、产品开具的发票,要与产品相对应。
03 工资表
每月员工工资表。
需要核对人员是否有变动,如有变动需要及时与会计说明。新增人员需要及时提供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方便申报个税。
04 电话费
公司电话费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纳税识别号。
05 租金发票、物业管理、水电费
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
企业用于经营地址、员工的房租。
06 办公费
发票需要开具公司的名称和纳税识别号,如办公耗材、纸、文具、电脑等。
单价5000元以下的入办公费。
07 差旅费
公司人员的客车票、火车票、飞机票、过路费、汽车加油费、餐费、住宿费等。
定额发票也可以用机打发票需要开具公司的名称和税号。
08 招待费
餐饮费、ktv、礼品等。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不能超过这类发生总额60%之后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按孰底原则。
09 福利费
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费用。
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10 租赁费
用于企业日常租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费用。
11 加油费
公司业务开展用车费用。
12 咨询费
企业用于咨询中介机构、人员等费用。
13 交通费
企业用于日常员工室内外业务的打车、公交、地铁等费用。
14 快递费
企业用于日常经营中的快递费。
1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日常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
不可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出部分向以后结转。
开发票开具所在单位的公司名称和税号。
16 社保
需要确定本月社保有无变化,确保公账上有充足的金额扣费。
17 其他票据
借款单、入库单、出库单等。
18 海关专业缴款书
有进出口业务的提供。
19 报关单
有进出口业务的提供。
20、其他
其他公司运营中发生的费用。
例如:货物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等。
注:并非所有的费用票据都可以报销,以下五种费用发票分别不能正常报销:
1.无企业税号的普通发票
2.在发票的备注栏中填写不完整项目的费用发票
3.发票戳记没有被适当地覆盖
4.发票开具的办公用品等通用名称
5.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第11篇】装修费用能抵扣进项吗
提问 no.1 房屋装修费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 节税网123-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23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规定:装修房屋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只要未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如果增加不动产原值未超过50%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亲爱的朋友们,这种情况您知道要怎么处理吗?可以在评论区我们一起讨论。节税筹划就找节税网123!
【第12篇】接送员工的费用能抵扣
导读:企业租车接送员工上下班费用,如果是您会怎么处理好呢?首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看做“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范畴。至于进项税额可不可以抵扣,您可以参考本篇文章给您的具体解答,同时还有入账方法,详情如下。
企业租车接送员工上下班费用如何处理合适?
答:小编认为,对于企业租车接送员工上下班费用,可以这样考虑:
首先,租赁车辆本身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而如果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范畴。企业计提大客车折旧费用以及燃油费、修理费等,应当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购买大客车用于员工上下班,其折旧费用以及发生的燃油费用、修理费用等,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同样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租车如何入账处理?
有租赁协议的,按照租赁协议规定,车辆发生的费用可以入帐,前提是必须要有合法的发票。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第13篇】公司费用抵扣所得税
导语:
捐款1亿:个税最多可以抵扣4500万的税款;企业所得税最多可以抵扣2500万的税款。在实际捐款的时候,捐款的主体不同,可以抵扣的税款也不同。毕竟,不同的税种,在实际缴纳税款时,计算方式以及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下面,虎虎分别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详细说一下,捐款时应该如何计算可以抵扣的税款。
一、捐款1亿可以抵多少个税?
捐款1亿时,最多可以抵扣的个税=100000000*45%=45000000。
个税的税率最高可以达到45%。即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当中第七级的税率。
当然,之所以说最高可以抵扣4500万,因为个人想要把1亿的捐款在计算个税时全额在税前扣除,也是需要条件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30%限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对于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益组织的捐款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来说,个人的捐款在不超过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里需要注意,个人捐款超过30%的部分,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1亿的捐款都能在税前扣除,个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大于3.33亿(1/30%=3.33333333333)。如果是实际收入的话,需要大于4.33亿。
可以说这个标准还是很高的!普通人肯定是达不到的!当然,你也不要指望娱乐明星会有这样的觉悟。
2、100%扣除。
对于个人捐款来说,不仅有30%限额扣除的一般规定,也有100%扣除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可知,个人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公益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计算个税时全额税前扣除。
另外,个人直接向疫情防治医院捐赠的物品,也可以在计算个税时全额税前扣除。
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需取得上述政府或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报抵税的过程中,需要提供捐赠票据凭证号。所以大家捐赠后应及时向受赠组织索要捐赠票据哦!
二、捐款1亿可以抵多少企业所得税?
捐款1亿时,最多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100000000*25%=25000000。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在计算可以抵扣的税额时,基本的思路和个人所得税是一样的。企业在实际计算时需要考虑限额以及特殊规定的问题。
1、12%限额扣除。
对于企业来说,也不是所有的捐款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可知,企业支出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虽然当年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向后结转3年。
对于这一点规定,企业所得税要比个人所得更加科学合理。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也需要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公益组织的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毕竟,这也是为了防止企业偷税漏税,进行利润的转移。
而且,公益性组织也是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才行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想要在税前扣除,肯定需要符合税法的基本规定。
举例说明:
虎说财税公司的年度税前利润是2亿,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所以,企业在会计方面,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是5000万。其中,虎说财税公司通过公益性组织向外捐赠了1亿。
虎说财税公司可以税前扣除捐赠的限额=200000000*25%=50000000。
1亿<0.5亿。
所以,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捐赠的1亿,只能在税前扣除0.5亿。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捐赠1 亿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50000000*25%=12500000。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要想把捐赠的1亿都在税前扣除,年度税前利润需要大于8.33亿才行(1/12%=8.33333333333亿)。
2、100%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要想捐赠可以100%,需要符合下面两种情况:
(1)扶贫捐赠支出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通过县级政府或公益组织直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捐赠限额时,可以把扶贫捐赠支出扣除。
当然,具体的目标脱贫地区也是有具体的规定。不是企业可以自己决定的。
(2)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的捐赠支出
这一点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一样的。企业通过合法机构或直接向医院用于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的捐赠支出或物品可以全额扣除。
企业在享受这项政策时采取的方式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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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抵扣费用和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刚宣布!另外,2023年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及抵扣攻略也给你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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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刚刚宣布!
增值税,又变了!
近日,国家频出新政,增值税六大变化,一定要知道~
1、两会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2、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现行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两会明确:
(1)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2)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以下税费:
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对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具体缴纳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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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2023年3月更新)
注:小规模3%减按1%正式文件还未出台,具体我们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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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最全的抵扣攻略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第15篇】建筑业管理费用抵扣吗
关于进项抵扣的规则:
进项的定义:采购者支付或承担的税金,为进项税金。
可抵扣进项:抵扣凭证(发票)上注明的税金(或金额)
总局的权力:如果凭证不符合总局规定,不能抵扣
不得抵扣清单:负面清单列表,所列者不抵扣,其它均可抵扣
显示内行与外行的标志:
外行爱问:哪些进项可以抵扣?这个进项为什么可以抵扣?内行爱问:哪些进项不能抵扣?这个进项为什么不能抵扣?
问:外单位员工的车票,能不能抵扣进项?
答:不能。因为税务总局允许抵扣的进项,仅指本单位员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2023年第39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这个回答错在哪里?
文件允许抵扣本单位员工的运输进项,规定了“非员工不能抵扣”吗?!
关于进项抵扣的把握步骤:
1、见票抵扣:有票就能抵扣,无票就不能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全部金额(买价)的9%!
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凭证(普票)
农业生产者 :免税普票
小规模经销者 :3%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花农个人处采购一批桂花树,付款100,000元,自开收购凭证
可抵扣进项=100,000x9%=9,000元桂花树成本=100,000-9,000=91,000元
从小规模花商处采购一批桂花树,付款100.000元,开3%专票
可抵扣进项=100,000x9%=9,000元桂花树成本=100,000-9,000=91,000元
从一般纳税人花商处采购一批桂花树,付款100.000元,开9%专票
可抵扣进项=100,000÷1.09x9%=8,257元桂花树成本=100,000÷1.09=91,743元
(3)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4)扣缴税款完税凭证
(5)特殊情况下的凭证
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电子普票、客运票据
2、票必须合规:合法、符合总局规定
(1)开具要规范
真实(不虚开)、内容、形式、时间
(2)税务总局的特殊规定要求
备注要求、失控发票、收款方是开票方
(3)错误的谣言
三流合一、业务合法、不超经营范围、与生产相关
3、抵扣程序:
2023年3月开始,执行新政策(2023年1月1日后所开发票适用)
老政策:开票360日后必须认证
认证当月必须抵扣(次月申报 于申报表上)
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再有认证期限
欲抵扣时,在系统中勾选进项用途:用于抵扣、用于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