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业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业务费用纳税调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业务费用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该条表明,完工条件的确认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开发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实务中很多开发企业已经符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条件,但仍采用种种手段,延迟结转收入,例如虽为业务办理了交房手续,但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等等。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结合(国税发[2009]31号)和(国税函2010]201 号)文件,税法认定的完工时间是:采用办理交付、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确认。
(2)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损益,但依附于增值税的附加影响损益,在房地产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加以考虑。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x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会计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23年)的规定,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取得商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也包括能够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据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不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记入“合同负债”科目,实际交付开发产品时才可以确认会计收入、结转会计成本。
税会差异
比较上面的税会规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规定,需要把预售收入按照计税毛利率换算成计税毛利额,然后扣除相应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得到的净额,计入预售当年的应纳税得额。等预售收入转为会计收入后,企业再反过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其二,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预售时没有确认收入,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没有影响当期损益,所以在本表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
也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缴纳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已经影响了当期损益,反映在主表a100000第3行“减:税金及附加”,所以就不能在本表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了,否则会形成重复扣除。
其三,实务中,有的房地产企业采用种种手段,延迟结转收入的时金额,使得会计账目毛利额小于税收上应确认的毛利额,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42 行“(六)其他”进行调整。
【案例】
a房地产公司有2个开发项目:
开发项目一:
2023年预售不含税收入800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160万元,公司记入“应交税费”借方。
2023年结转开发产品收入4000万元(2023年开发项目一预售收入4000),成本3000万元(开发项目一成本3000万元)。本年项目一竣工。
2023年项目一交付,结转开发产品收入4000万元(2023年开发项目一预售收入4000),成本3000万元(开发项目一成本3000万元)。项目一实际收入为8000 万元(不含税),销售成本为6000万元,实际毛利2000万元(25%)。
开发项目二:
2023年新开发项目,当年预售不含税收入10000万元,实际发生税金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并在2023年计入当期损益。
2023年会计上结转开发产品收入10000万元(2023年开发项目二预售收入10000万元),成本5000万元,项目完工。
(假定:开发项目一和开发项目二的预计毛利率都为15%,土地增值税预缴率都为2%,不考虑增值税。
2023年账务处理
(1)收到项目一预售款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合同负债8000
(2)预缴项目一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60
贷:银行存款 160
2023年税务处理
2023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如下:
2023年账务处理
(1)结转项目一收入和成本
借:合同负债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
贷:开发产品 3000
(2)项目一转入当前损益的预缴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80
(3)收到项目二预售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合同负债 10000
(4)预缴项目二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温馨提示】:由于2023年预缴土地增值税时直接计入了“税金及附加”,影响了损益,所以汇算清缴时不能再在a105010表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否则会造成重复扣除。
2023年税务处理
2023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如下:
2023年由于项目一竣工,即已达到税法上规定的完工条件,但会计核算只结转收入4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会计账目毛利额1000万元(4000-1000);而税法规定应结转实际收入8000万元,成本6000万元,实际毛利额2000万元(8000-6000)会计账目毛利额和税收实际毛利额相差1000万元,应填入a105000第42行“(六)其他”“调增金额”列
2023年账务处理
(1)结转项目一收入和成本
借:合同负债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
贷:开发产品3000
(2)项目一转入当前损益的预缴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80
(3)结转项目二收入和成本
借:合同负债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开发产品 5000
2023年税务处理
2023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如下:
2023年 由于项目一剩余收入已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剩余成本已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已在2023年调整的毛利差异1000万元,应在2023年调减。
【温馨提示】:从上面的填报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23年项目一开始到2023年项目一、二完工,总的纳税调增金额为3020万元(1040+1980),等于总的调减金额3020万元,一句话总结:这只是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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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哪些费用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市场推广属于销售费用当中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是:1、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2、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3、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作为广告费,虽然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但超过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同样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二、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答: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类企业扣除标准提高至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企业的广告费应该记入销售费用--广告费.
销售费用: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等.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而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例如:公司宣传资料的印刷费等开具的发/票.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第3篇】业务招待费用纳税调整
假期结束后刚上班,财务人员就收到了业务部门的发票。
原来是春节期间,各公司为表示对客户的重视和问候都会送些礼物和请客吃饭来维持和客户的关系。
大部分会计都是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但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是有限额扣除比例限制的,该如何进行合规合法的账务处理来进行费用扣除呢?
1关于过节对外招待费的情形
1、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比如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才可算作业务招待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要看这两个数据的比较,取金额小的数据。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2
过节对外招待费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本篇文章将以小好公司为例介绍给客户送礼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举个实际的例子:
春节来临,小好公司的管理层领导招待客户吃饭送礼共计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图所示:
温馨提示:
如果是销售部门请客户吃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则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中。
3
过节对外招待费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1、好会计可自动进行招待费控制及纳税调整,其取数依据:
①业务招待费支出取数参考:本期余额表中(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60203)这个科目的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
②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取数参考:本期余额表中(主营业务收入这个科目的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这个科目的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
③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调增=本期余额表中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60203)这个科目的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①*60%和②*5‰中的最小者)
④进本期【结账-结账】进行“马上检查”后,系统会自动进行招待费控制及纳税调整提醒
温馨提示:
因涉及到余额表取数,针对此损益类科目(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需账规范做:
①日常凭证方向不能做反(管理费用不能计入贷方),
②不能合并做凭证(与本年利润科目),
③不能有余额。
2、小好公司在2023年3月已做完账并结账后生成余额表如下图所示:
①业务招待费支出取数参考:本期余额表中(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60203)这个科目的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100000
②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取数参考:本期余额表中(主营业务收入这个科目的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这个科目的贷方本年累计发生额)= 1000000
③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调增=本期余额表中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60203)这个科目的借方本年累计发生额(①*60%和②*5‰中的最小者)=100000-(60000和5000中的最小者5000)=95000
④进本期【结账-结账】进行“马上检查”后,系统会自动进行招待费控制及纳税调整提醒如下图所示:
3、打开税务管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
温馨提示:
在好会计中系统预制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的公式,可以自动取余额表中的数据,期间费用科目一般都是取净额,如发生了“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则需要手动添加下公式。
温馨提示:
在好会计中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中的“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把业务招待费数据维护好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对应的“(三)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列会自动取数,税收金额列需要手动录入可以抵扣的税额,调增金额会自动取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的差额。
4
小贴士: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相关会计准则
为何要进行招待费控制及纳税调整的原理:
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企业所得税是季度预缴,在预缴时,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按照发生额的100%扣除;因此在下一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前就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需要进行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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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返还手续费用于业务费
那么什么是交易所手续费返还呢?交易所手续费返还是期货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是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产生的交易所手续费,然后交易所每个月都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返还到期货公司。目前,有三大商品期货交易可以返还一部分手续费给期货公司,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可以返还手续费给期货公司,对应的返还比例分别为40%,40%和30%。交易所将会按照比例来将客户产生的交易手续费返还到期货公司,然后期货公司也会视情况来给一些客户返还一部分手续费,通过给客户返还一部分手续费来最大幅度地降低客户的交易成本,从而就可以开发到更多的客户。
可能又会有一些客户不理解为什么期货公司会给客户返还一部分手续费,期货公司不用赚钱吗?是的,期货公司是要赚钱,但是俗话说得好,“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现在的期货市场竞争那么激励,如果期货公司不想办法开发到更多的客户,那么期货公司的收入也没法大幅度地增加,更何况现在的期货公司很多都是以最低的手续费标准来收取客户的手续费,这样期货公司的客户净留存手续费收入也就相对降低了。
但是如果期货公司愿意将交易所返还的手续费拿出一部分来返还给客户,借此也可以吸引到更多资金量和交易量比较大的客户,这样也就可以提高期货公司在市场上的份额。所以当一家期货公司推出了交易手续费返还的政策之后,其他期货公司也会效仿这种做法,直到现在,期货公司会给部分客户返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
那么客户怎么样才可以向期货公司申请拿到交易所手续费返还呢?起初,交易所手续费返还的申请门槛比较高,只有一些资金量和交易量大的客户才可以申请拿到交易所手续费返还,但是现在因为期货市场竞争的关系,期货公司也就逐渐降低了交易所手续费返还的申请门槛,现在就越来越多的客户可以申请拿到交易所手续费返还。
不同的期货公司交易所手续费返还申请门槛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期货公司规定的申请门槛就相对比较苛刻,有的期货公司规定的申请门槛就相对比较低,具体怎么申请手续费返还还需要根据客户的资金量或者是月交易手续费来协商。
一般申请交易所手续费返还的申请标准可以根据两个方面来规定的,分别是日均资金量和月交易手续费两个方面,然后根据对你比较有利的那个标准来与期货公司协商手续费返还比例。假设你的资金量比较大,但是月交易手续费可能会比较小,那么你就可以根据日均资金量来与期货公司协商返还比例;反之,就根据月交易手续费来协商返还比例,尽可能地给自己申请到比较高的返还比例,这样才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
期货实盘交易经验分享:恬淡为上,胜而不美
这个世界上有种种迷宫,在纷繁复杂的路径中迷惑着世人。大部分人流连其中,勘破者仅为少数,而本期实盘交易赛的周冠军刘先生就是这样一位“勘破迷宫”的交易者。
与许多其他的期货交易者相比,刘先生还有一个独特的身份,这种身份也使得他从一开始就和期货结下了不解之缘。刘先生是中国第一批获得期货资格的从业者,1996年毕业后即在一家期货公司工作。
早期的工作让他对期货产生了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情,作为一名红马甲,他亲眼目睹了期货市场由最初的被动交易发展到如今自主有序交易的曲折历程。“早期的绿豆和咖啡是非常活跃的品种,那时候咖啡的行情以停板为主。主力常常到处分仓,然后一个方向走单边停板行情,最高峰是一个方向13个停板。那个时候还没有现在的3停板强平制度,在单边行情中,出不来的期货公司和交易者就只有等着赔了。总之当时规则很混乱。”从刘先生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我国早期期货市场的不规范和无自律。不过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三级监管体制,即以中国证监会的市场宏观调控为主,期货交易所内部的一级市场监控、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为辅,在这样的多维度立体化监控之下,我国的期货市场终于走向今天的规范和成熟,也让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可以放心地在其中自主交易。
由于刘先生早期在工厂里工作,看不到技术图形,长久下来形成了完全靠盘感判断的习惯。“我的交易盘感是第一位的,技术第二位。”刘先生认为做期货需要悟性,而这种“直觉”不是每个人都能悟到的。什么是直觉?直觉就是基于你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第一反应。其实面对分秒波动的市场去判断涨跌,盘感同样不可或缺。很多年长的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时说不出所以然,但是直觉会告诉他们市场上多方和空方哪一方目前占据优势。
在直觉中,刘先生也经历过大赔大赚,他总结说“期货交易最重要的是不要贪婪也不要恐惧,价格达到自己的希望值就果断下单。多关注外盘走势,若是涨势就大多数只做多单,若是跌势就反过来,每次进场要预先规定好止损止盈。我有时候也满仓过夜,风险不来自隔夜,而是来自对趋势判断的错误与否,经验丰富了,就能感觉到后市盘面会怎么走”。
许多人在进入期货市场后很难从事别的工作,即常言所说:进得去,出不来。而刘先生似已把这一切看穿,反其道行之。“期货不是人生的全部,只是一个部分。交易的时候着迷,其余的时间不要痴于其中,那样会失去很多生活的乐趣。”刘先生是一名计算机工程师,主要做oracle数据库和unix操作系统管理。
在交流中,刘先生多次说到“工作是生活的保证,期货是业余的”。所谓“知止可以不殆”,《道德经》里说的“故物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挫或隳。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也许正是因为刘先生的这份淡然,他基本上每月盈利过万,实现了轻松快乐地交易和生活。
【第5篇】业务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在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一般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支出。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分不同情况按一定标准扣除(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年度申报案例】:105000 纳税调整项1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年度申报案例: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政府补助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
1、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2、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案例:
如果企2023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3.6万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4万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
计算过程: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0.5%为5万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日常核算中,注意合理的支出明细科目分类: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建议“营业费用”下“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建议“管理费用”下“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建议“营业费用”下“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建议“管理费用”下“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建议“管理费用”下“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建议“管理费用”下“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工会经费”。
另外,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存在较大的限额空间。如果能够结合业务需求,合理统筹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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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业务人员私车公用费用的税务处理
【实务涉税处理】
1.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车辆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2.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涉及到税费
(1)增值税: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往往代开发票涉及到税费企业是“负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不能税前扣除,但是要是把税费包含到租金里面就可以以租金形式按规定扣除。
【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四、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该汽车每月租金为:
1.基本租金:人民币元(大写:);
2.附加租金:为甲方收取汽车租金时,按照国家税收相关规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具体金额以完税凭证为准。
3.上述租金包含汽车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维修费
4.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由乙方承担,甲方租赁期内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上述支出时,需要提供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凭证。
来自小陈税务08
【第7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那么,企业享受优惠,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具体范围是哪些?帮您梳理好了,收藏学习↓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01
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02
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3
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0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0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06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7
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8篇】业务员的哪些费用公司可以报销
前言:hello,大家好,我是旸哥,前几天就有粉丝留言咨询我“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可以在公司列支吗?”“外单位人员可以在公司领补贴吗?”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是实务性的问题,今天旸哥就给大家详细讲讲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到底可不可以在公司报销。
这类问题多出现在中小企业中,由于中小企业没有系统的财务制度,企业主对财务工作普遍不够重视,财务人员“见票报销”不会去特意区分费用来源,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和本单位员工的费用不做区分直接报销。这样的操作显然是不正确的,会有许多后遗症,主要有以下几点:
容易造成费用虚高。企业没有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收到销售人员的报销发票时只做形式审查,不核对费用合理性,也不做台账统计,这种“见票报销,不做区分”的方式极可能让本单位销售人员有空可钻,销售人员会故意多开发票以套取报销款,作为自己的“另类奖金”,这样无异于公司的资金损失,造成账面费用虚高。
不利于项目成本核算。企业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和本单位员工的费用不做区分,很容易造成企业日常经营成本费用和项目成本混淆,使得管理层无法精确核算项目收益,不利于企业绩效评定工作的展开。(实务中,企业开发项目时会与大量的外单位人员往来,费用多由此产生)
税务稽查难以解释。企业某一期间的费用明显多于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导致这一期间的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情况,这样容易引发税务稽查系统预警。由于工作中没有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和本单位员工的费用分开核算,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这些费用的合理性,在税务机关面前难以自圆其说,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费用失实,隐匿利润,逃避税款的缴纳。
说到这,大家心里一定在想:“既然这么麻烦,那就干脆外单位的一律不给报销,不就省了许多工作量,还不用承担涉税风险。”那么,旸哥就有必要给各位讲讲外单位人员的费用是怎么产生的吧?
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多分为两部分:
企业开发项目需要外单位人员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企业开发项目,不单单需要自己员工的努力,很多时候需要借助外单位人员的协助,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有商务咨询、商务宴请、商务住宿、考察接驳、往来交通等一系列的费用产生,这些费用都是为了企业开发项目而产生的,企业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企业为加大客户粘度,承担外单位人员的费用。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来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承诺对方单位只要签下合同,就能“免费”到企业所在地考察、游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门票费等费用。
有一句话叫做“存在即合理”,在实务中,将外单位人员费用入账的情形屡见不鲜。企业在处理外单位人员费用时应当谨慎,但这并不是说外单位人员的一切费用均不得入账,这是偏颇的。那么,究竟哪些外单位人员产生的费用是可以入账的呢?
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供应商、客户、潜在客户等)外单位人员来本单位考察厂房、生产设备所产生的招待费、交通费等费用,可由本企业承担,但前提是企业应与其签订协议,协议上应当明确哪些费用由本企业承担,哪些费用本企业不承担,双方认可后复印一份交财务入账、备查。
外单位人员应邀来本企业参加会议宴请的,拟定的会议通知里明确约定由举办方承担会议宴请相关费用的,那么企业应将会议通知、会议流程、会议议题、签到表、宴请清单、菜单、接送机费用清单等资料复制一份并交财务入账、备查。
外单位人员应邀来本企业参加年会,企业举行抽奖活动,发放给外单位人员现金红包或实物礼品的,应当让外单位人员签字领取,现金红包以及购买实物礼品的费用当然由本企业承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年会结束后应将奖品领取表和年会签到表一并交财务入账、备查。
以上是最常见的三种情形,其他情形若有请参照上述三种情形,不再赘述。
其实,我们可以据此得出结论:如果外单位人员的相关费用是为本企业服务而产生的开支(包括协议约定的费用、应邀参加会议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等等),则公司完全可以直接报销此类费用。
那么,外单位人员产生的费用在本企业列支的,应当提供给企业哪些资料呢?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外单位人员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约定由本企业承担,并且是基于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与实际需求产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外单位人员应当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例如:某咨询公司给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议里约定本企业应当承担咨询人员驻企期间的餐饮、住宿、交通费用,并按每人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咨询人员提供额外的补贴。显然,外单位人员与本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企业不得列支工资补贴项目,这部分补贴款应以咨询费的形式支付给外单位。咨询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外单位人员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本企业见票入账。
无法开具发票的,企业应留存一切可以证明该项费用用途的自制原始凭证备查。严格说来,财务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无法仅凭一张费用发票,就辨别出该项费用能否列支、应列支于哪个科目,他们在实务中必须要获取其它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费用的用途。这些证据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最常见的就是收到的发票,但是有些情况我们无法收到发票,那么只能用自制原始凭证作为费用列支的证据。例如:a公司在2023年年会的抽奖活动中,向受邀的外单位人员发放了20000元的现金红包(注意:a公司有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部分其实是a公司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而产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业务招待费,但是由于现金是以抽奖的形式直接给外单位人员的,这部分现金无法取得发票,查阅会计准则后a公司按照年会签到表和奖品领取表将该笔费用入账。常见的自制原始凭证有:签到表、领用表、培训通知、会议通知、会议纪要、领用表、出库表等等,这些都是会计准则里规定的合法原始凭证。
讲到这,想必大家都理解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处理问题了吧。综上所述,外单位人员的费用是为本企业服务而产生的开支,且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或者,是受邀参与本企业活动,且相关活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由本企业承担费用的,该类费用可在本企业账上列支。外单位人员提供服务索要补贴的,本企业不得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应按照应税项目要求外单位人员开具发票,以票列支。确实无法开具发票的,企业应留存一切可以证明该项费用用途的自制原始凭证备查。
会计无非柴米油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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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业务招待费能否记入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否有业务招待费是会计人员平时工作中的常见问题,销售费用一般包括了广告费、展览费及租赁费等,业务招待费主要就是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应酬费用。本文就针对销售费用是否有业务招待费做一个相关介绍,来一起了解下吧!
销售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吗?
答:销售费用里是有业务招待费的,具体需视情况而定。
业务招待费属于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二级科目。如果是管理部门发生的招待费,则将其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如果是销售部门发生的招待费,则将其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
业务招待费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等
销售费用包括什么内容?
答:销售费用具体包括了应由企业负担的因销售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展览费、租赁费、广告费、销售机构经费。
展览费:展览费指的是企业产品参加展览和展销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租赁费:企业因为销售产品,租用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用具所需要支付的租金费用。
广告费:广告费也就是企业由于推销产品的缘故,需要支付的宣传费及广告费等。
销售机构经费:指的是企业专设销售机构所发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
销售费用属于哪个科目?
招待费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怎么做?
对于业务招待费专用发票进项税转出,直接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具体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或者:
取得发票未认证之前:
借: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在发票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因为不得抵扣,同时:
借: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费用是否有业务招待费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获取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0篇】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业务宣传费、聚餐费的区别以及税前扣除
彭怀文
业务招待费支出,对于每一个财税人员来讲,是再熟悉不过了。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前扣除与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都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很多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上常常还是要出现一些问题,税务局也最喜欢稽查业务招待费,因为业务招待费很容易与会议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混淆。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业务单位人员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向业务单位人员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邀请业务单位人员到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支付的业务单位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等。
(二)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的区别
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会议费,顾名思义就是为召开会议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对于会议费开支范围的界定,会计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一般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规定作为会议费开支的范围。根据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对于会议费的税前扣除,曾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已废止)要求: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会议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会议费可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虽然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废止,但是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中基本上还是遵照该规定在执行,甚至比该规定更加严苛,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也更加明细和具体。比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18条规定,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接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其他省级税务局甚至地市级税务局可能也有类似规定。
那么,各省市区的这些严格规定是合法呢?
——肯定是合法的!
这些也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各省市区关于扣除凭证证明材料的规定,其实也是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首先应查明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并按照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实务中,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的区分常常存在很大争议,开会必然要吃饭,所以开会过程中吃饭的费用究竟是属于业务招待费还是会议费,有时很难区分,企业只有按照税务规定备齐相关资料才能以会议费的名义进行税前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业务招待费为什么会跟业务宣传费扯上关系呢?
因为企业对外的礼品赠送,可能计入业务招待费,也可能计入业务宣传费,最后还涉及到以哪种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两种费用都有扣除限额,且限额比例不一样,作为企业肯定是希望能多一点税前扣除,税务稽查就是要防止企业相互混淆。
一般认为,企业以宣传企业品牌、商品、文化价值等为目的的行为发生的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通常情况下礼品上印有企业logo或企业宣传语等且金额不是很大的就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问题是,如何去界定礼品金额算大还是算小?实务中,企业自制、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广告衫、广告伞、广告扇、广告纸袋、小包装产品等用于各种展会或产品推广时免费赠送,具有价值小而赠送对象多且赠送对象随机的特点,无论是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计入业务宣传费都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赠送的对象不是随机的,且赠送礼品金额较大,一般要计入业务招待费,比如中秋节企业向经销商赠送月饼。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赠送对象特定且礼品金额较大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的。比如,手机生产企业在新品发布会上向经销商、明星、记者、网红等赠送还未上市的新产品手机,因目的在于是宣传企业新产品,而不是为了联络感情,因此该支出属于业务宣传费。
因为礼品赠送就是属于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实务中很容易出现争议,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无法明确规定二者的界限,所以企业应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恰当沟通。
(四)业务招待费与误餐费、聚餐费的区别
误餐费是指企业职工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或出差,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补偿。聚餐费是指企业在逢年过节等时而组织员工聚餐而发生的费用。误餐费和聚餐费的消费主体是本企业员工,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费用,消费主体主要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误餐费根据情况可分别计入“差旅费”和“职工福利费”,聚餐费一般计入“职工福利费”。
(五)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要求
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实务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很多公司将老板及员工个人消费经常放入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机关一般都强调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要求。
一般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既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大原则,又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限额标准。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要真实性
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要求企业申报扣除时,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一般来说,企业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有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企业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据此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从而不准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要求企业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
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客观的证词等。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2.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税务部门虽然没有定量指标标准,但一般会采用商业常规作为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3.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业务招待应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不是直接相关,则不得税前扣除。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11篇】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等目的通常会发生业务招待费用支出,那么,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与业务招待费支出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报表该如何填报?接下来,小编就从典型问题、案例解析、报表填报三个方面为您讲讲吧~
典型问题
问题一、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题二、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
问题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
红利所得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案例解析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2023年该公司销售收入为800万元,此外发生的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37万元,其中不合规发票列支的金额为7万元,上述不合规发票该公司无法重新换开。那么,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多少元?
以不合规发票列支的7万元业务招待费因无法重新换开,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
(37-7)*60%=18万元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含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因此,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
(800+50)*5‰=4.25万元
因为4.25万元小于18万元,所以,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4.25万元。应纳税调增的金额为37-4.25=3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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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