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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进项税率的有(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不得抵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率的有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得抵扣进项税率的有

【第1篇】不得抵扣进项税率的有

no.1

特定业务类型不能抵扣情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资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注意: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果是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增值税上强调管理不善即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允许抵扣,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例如:新冠疫情期间餐饮企业购买的食材因防疫期间不能营业造成的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雨季,企业因受洪涝灾害导致资产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用做转出。

no.2

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情形

什么是不合规发票?

简单说,就是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开具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

一、未按规定要求填列项目情形

(一)公司名称错误、简写、未填写等;商品简码错误、税率或征收率错误等。

(二)备注栏未按要求填写

下面为发票备注栏有特殊要求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差额开票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5、异地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6、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货运发票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8、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9、单/多用途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3号)规定: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10、代办退税出口货物发票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六条、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11、水资源税特殊要求(河北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第二十二条、关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问题:收取 的水资源税税款信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 水资源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12、补开营改增以前的已纳营业税发票(河北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经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23年1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开具普通发票时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并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

13、房开企业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红字发票开具备注栏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23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14、房开企业预收款开票(河北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

第四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开具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需要开具发票的,如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暂无法确定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如:定金、30%首付款等)、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面积。

15、会议费发票要求(河北省)

河北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二、涂改发票

发票填写项目,由于填写错误,打印出来后在错误项上进行修改情形,属于不合规发票。

注:发票项目填写齐全一次打印,不能修改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税总货便函2023年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三、发票专用章加盖不规范或重复加盖

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代开企业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用发票情形除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司公章”都属于不合规发票。

四、销货清单不规范的发票

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普通发票的销货清单没有这样的要求。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五、未按规定填写税收分类编码或税收分类编码和商品名称不匹配的发票

六、异常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发票。

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政策依据:税总2023年38号公告

no.3

资格不具备不能抵扣进项税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备税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法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上内容由“庄言税语”老师收集整理,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欢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共同成长!

【第2篇】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2023年04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小燕

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发生捐赠事项,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应按捐赠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了鼓励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项税收优惠是,对特定地区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享受免税红利的同时,忽略了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

2023年9月,a公司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同级红十字会向陕西省某地捐赠了一批市价100万元的自产产品。该捐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的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企业当期共实现收入1900万元。其中,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收入1800万元(含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免税收入(对外捐赠)100万元;本期销项税额148.62万元,本期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6.52万元。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财务人员借记“应收账款”1800万元,“营业外支出——捐赠”1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651.3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8.62万元,“免税业务收入”100万元。期末,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22.1(万元)。

2023年10月,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评估时认为,a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存在错误,未按规定将对外扶贫捐赠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作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经过辅导讲解,企业财务人员明白了错误根源,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见,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享受免征增值税,购进原材料等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正确处理

按上述规定,a公司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26.52×100÷(1651.38+100)=7.22(万元)。企业应按规定将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免税项目用”中填列7.22万元。

账务处理时,企业应借记“原材料”7.22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2万元。

当期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7.22)=29.32(万元)。

总结思考

最近几年,减税降费政策接连推出,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企业在享受税收红利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学习和对政策的研读,认真研判、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切不可认为凡是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也不可形成“抵扣越多就越好,对企业就越有利”的僵化思维。这很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企业违反政策规定,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更要谨慎严密,切不可断章取义,更不可只取对企业有利的权益,而对自身不利的责任和义务置之不理。增值税政策体系不仅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税收链条体系。所有涉税事项不是一个或几个文件就能规定清晰的,而是要结合若干个子文件、补充文件等规定来理解和判断,且在不同的时期还会根据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形势的需要作出调整。作为财务人员,应对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财税文件进行认真而系统的学习,避免在政策适用时“断章取义”。

(作者单位:东台永胜盈华游艇有限公司)

【第3篇】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最近发布的公告中,规定了从2023年4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果是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也可以暂停预缴增值税。实务中,很多从事财税工作的朋友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应如何计算一事不太清楚,所以今天印心就写一篇文章来帮大家捋顺一下思路!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将免税农业产品售卖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八条规定,农产品购买者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此外,购买者还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中有如下规定:购进农产品后,纳税人如果是原本适用的扣除率是10%,那么可以调整为9%;如果纳税人原扣除税率为13%,那么应按照10%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

实务中如何选择税率?

实务中,我们应该如何选择“13%”“11%”“10%”“9%”这四个税率呢?

上述三个文件在实务中都是有效的,但是因为税率无法确定,所以在财税[2019]年39号公告中,最新的税率变动是需要按照最新的文件税率作为执行口径,也就是说,13%和11%的税率已经成为过去式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管是从农村合作社还是农村个人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都是按照9%的税率进行抵扣进项税的计算;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应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的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或者10%)

关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事项,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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