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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适用于定期定额户(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4 08:37:01 查看人数:5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定期定额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地税适用于定期定额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地税适用于定期定额户

【第1篇】地税适用于定期定额户

导读: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部分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合适呢?对此,本篇文章首先给您解决了这一问题,然后带来了定期定额户包括的类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如下的内容,不要错过了小编的分析。

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部分怎么处理合适呢?

答:对于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部分的情况,可以这样考虑:

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包括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20%,且未按期如实纳税申报、补缴税款的,应补征税款,加征滞纳金,但暂不定性偷税,不予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现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次月,可按照实际经营额重新调整其定额。

现在三万以下免税的,超过定额只要去税务补申报下就好,如果超过三万要全额缴税。

个体户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按月申报纳税,先要确定定额是多少。月销售额少于10万的,地税的城建税、教育费、教育费附加免税。月定额少于3万且开票数额少于3万,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地税的城建税、教育费、教育费附加也免征。月定额高于3万,在开票数额与定额两者中取较大的一个征收增值税。

定期定额户包括哪些?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2、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采取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同时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第2篇】地税定期定额户何时扣款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定投扣款的两种方式。

定投扣款分为两种,一种叫做普通定投,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定时定额扣款。另外一种叫做智能定投或智慧定投,也就是俗称的定时不定额。这两种到底哪个好一点?

定时定额

定时定额扣款也就是普通定投,就是在固定的时间间隔用固定的金额去投资一个固定的基金

而与此相对应的定时不定额,是指在固定的投资间隔用一个可能变多或者变少的资金,去投资一个固定的基金。

定期不定额的根本思路是:在市场大涨时,比一般定投买得更少,而当市场大跌时,用比普通定投扣款更多的资金去进行投入,来获得低于普通定投的持仓成本。

设定完扣款的期限、扣款的间隔后,还需要选一个参照的指数,比如沪深 300 指数、上证 180 指数和深圳成分指数,现在一般还有深证 100 指数等。选好参照指数之后,还要挑一个市场的均线,比如说 30 日均线、180 日均线、250 日均线等。

定时不定额

定期不定额是怎样呢?假设你现在选定的参照指数是沪深 300 指数的 30 日均线,那你接下来需要设定每期扣款的基准金额。

比如说你选定 1000 元开始运作,到了扣款的那一天,系统就会自动去判定沪深 300 指数的涨跌幅,跟它的 30 日均线偏离度到底有多大。当达到一个设定的偏离度的时候——5% 或者是 10%、15%。

当你扣款这一天,沪深300指数比它的30日均线向上偏离达到了 10%,也就是说涨得太快了,那你的扣款金额将会在你的基准金额 1000 元的基础之上减少 10% 或者 20% 的扣款。当这个指数向上偏离度达到了 15%,那你的扣款金额就会比基准的 1000 元减少 30%,最多可以减少 50%。

而另一种情况刚好相反:如果你扣款那一天,沪深 300 指数比它的 30 日均线向下偏离达到了 5% 或者 15%,也就是说跌得厉害,那么,你的扣款就会在基准的 1000 元钱往上增加 10% 或者 20%。跌的再多一点,那么最多可以增加到 50%,所以你的扣款最多可以从 1000 元钱变成 1500 元钱。

定时不定额听上去非常的美好,因为它背后体现的是一种主动进行定投扣款管理的思路。也就意味着在跌得过大时花更多的钱去投入买到更多的便宜份额。而在上涨过快的时候,扣更少的钱,让自己的高价筹码变得更少一些。所以不断地重复在高位买的更少,在低位买的比一般还要更多,以此来达到降低整个定投持仓成本的目的。理论上来讲是较好的。

但是我也要给大家一个建议:其实定时不定额非常适合震荡剧烈且频繁的市场,而中国的市场其实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那如果我们选择了定期不定额的扣款,就可能形成这样一个局面:当市场一路高速上涨的时候,我们每期的扣款金额都特别的少,比之前设定的要少得多。最后的结果就是我们看到市场一路在上涨,但是我们的资金却没有能够完全有效的参与到投资中间去,只能干着急。

而且这种时候,大概率会发生更糟糕的事情:在经历了前期上涨的纠结与焦虑之后,很多人会直接把这个定投置于不顾,而把手中的大笔资金全投到市场中去,这个时候一般已经是市场的高点,最终留在山顶上站岗的概率极大。

而遇到熊市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有可能每期扣款都比之前预设的要扣得更多,结果市场一路下行,我们慢慢地发现在市场还没有到底的时候,可供扣款的资金就已经被扣没了……

所以,我还是坚持那句话:定投是种简单有效的投资方式。用最简单、最傻瓜的方式去执行,才是定投的精髓,才能最体现定投的精神。

定投是一个带有纪律性的投资方式,固定了投资的间隔时间、固定了每期投资的金额,唯一不确定的,就是要用多长的时间来收获回报。而定期不定额,却把每期投资的金额也变成了变量,由于每期扣款金额的不确定,也不利于我们在整体的理财规划中来进行资金的安排。在计算定投收益率、判断是否已经达到止盈收益率、是否需要赎回的时候,给我们的心理增加不必要的干扰。

因此,定时定额的扣款,反而不需要去考虑短时间的市场涨跌,也没有必要去做相应的依据判断。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如果你定投的是一个股票型基金,但也许你选的这个参照指数是沪深 300 指数或者是上证 180 指数。重点来了:上证 180 用沪深 300 指数都是大盘蓝筹指数。也许你所定投的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的都是中小盘股票……在这种时候,选大盘指数作为每期扣款金额变化的依据,其实意义不大。

因此,推荐大家用最简单方式去坚持,往往最简单才是最容易坚持的事情。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整理转载自喜马拉雅“威尼斯摆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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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等

图片:网络

精读:紧急消息!个体工商户注意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刚刚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事关重大,建议各位一一仔细阅读。

一时之间,整个都沸腾了。

个体户征收方式大变!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退出历史舞台!

原文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事由: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23年1月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查账征收意味什么?

对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影响?

个体工商户将逐步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将改为查账征收。依据原《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查账征收并不意味着要对个体户展开查账,此举意味着目前个体户已经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是对征税目标身份重新的核准判定,也是行业自身发展重新的定位。

对于个体户来说,查账征收的方式可能要更复杂一些。有完备的会计审核制度,能够清晰精准的计算和核准个体户的成本,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然后再计算缴纳的税。

网友评论:

通俗一点说就是:查账征收方式最好是除了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之外,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比起核定征收方式要更规范和严格。

1、纳税主体

查账征收个体户范围包括:

1、注册资金指标: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销售额或营业额指标:存量个体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或新办的个体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为参照。

(1)应税劳务纳税人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

(2)货物生产销售纳税人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

(3)批发零售纳税人40000元以上(含40000元以上)。

3、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定额征收个体户范围:

1、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

2、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2、增值税

(1)无论查账征收还是定期定额征收,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额超过以上范围,全额征收增值税。

(2)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的个体户:按规定的申报期通过网络申报平台或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申报表,进行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

(1)实际销售额未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实行简易申报,不需办理申报。

(2)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事宜。

举例:如一个体户,按季度申报,税务机关核定月销售额为20000元。其当期实际销售额58000元,则实行简易申报,无需办理申报;若其当期实际销售额为61000元,则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3、税金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

增值税享受免征优惠同时免征税金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同时按规定征收税金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

4、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的个体户:

1、查账征收的个体户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2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23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2、纳税主体: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3、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

各地对定期定额征收根据本地实际要求不尽相同。以山东省为例:

1、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核定销售额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作为起征点,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日。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看到两者区别这么大,那么2023年起个体户也要好好建账了!

那么个体户改如何建账呢?

个体户建账相关规定来了!

根据最新消息除了北京海淀税务局已经公布查账征收的消息,北京市其他区的税务局也发布了同样的消息,这也预示着北京2023年起个体户全面实施查账征收!那么全国普及也就不远了!

所以大家一定要了解个体户建账相关规定,做到心中有数。

个体户如何合理建账呢?其实国家早已明确!

相较于非个体户

个体户确实在以下方面有一定的“方便”

一、可以不登记名称,会出现以经营者姓名为销售方的发票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2、小结: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不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2)若不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则开具发票(或代开发票)时,只能以经营者姓名为销售方,而不是以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销售方的开具或代开发票。

二、变更经营者(老板),需要重新注册登记,出现新的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2、小结:

1)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需要注销登记后重新注册登记。

2)经营者一变,就需要取得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可以不开账户,用经营者的个人账户收付款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2、小结: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立银行账户。 2)实践中,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的个人账户收付款较为 保险。

四、有免于工商登记的,无营业执照的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小结:

1)实践中,一般各地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免于工商登记。

注意:免于工商登记,不代表不进行管理。工商部门会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就是说工商对该类主体还是有管理的,只是较为简单而已。2)该类经营主体如何缴税,开发票?以个人为主体缴税,申请代开发票!

五、总结

1、个体工商户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主体。本质上属于自然人。

2、在《民法总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列为自然人同一类民事主体。因此属性,工商注册等行政管理较为简单,呈现在税收上有了上述表现。

千万别以为个体户不用记账报税了!

各位会计人和老板要注意了!

个体户是不是可以少缴税啊?

个体户是不是不用记账啊?

个体户也会被工商税务抽查吗?

个体户不干了要去注销吗?

这要从个体户的法定地位和责任义务说起…

1、办理过工商登记的个体户是正规的商事主体

个体户和流动摊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要办理工商登记,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自己的门面,有的还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

如果你都没有,那你要去补齐证件,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否则就是无证经营了!

无证经营很恐怖,还用我说嘛?

这些手续都办好之后,才能领取发票,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

而且个体户每年也要进行工商年报、税务年报,当然也面临工商、税务的检查。

2、个体户也要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说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我们就一小小的个体户,还记什么账啊?而且也不会呀!为此再请个会计根本没必要好不好?

如果实在没有建账能力,人家也明确给出了法子: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因此,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体户,都必须记账。

3、增值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需要申报

其实,记账是为了报税。只要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增值税都少不了;公司要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体户虽然没有这一项,但是个体户有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要申报。

各位老板别急,还没说完呢~报税不等于缴税!

“月入三万可免税”听说过没有?

这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个优惠政策,一般个体户没有特别申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可以享受。现在很多城市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所以准确的说,是季入9万免增值税。也就是说,你一个季度(3个月)的销售额在9万元以内,就不用缴增值税!

虽然不用缴,但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步骤可不能少,否则就是税务逾期,也是要罚款的哦~

4、个体户也会被工商、税务抽查

有些人认为,个体户一般都不会被检查!

殊不知,苍蝇腿儿也是肉啊!

每年工商年报之后的“双随机”抽查,个体户都占相当大的比例:很多个体户不知道自己需要年报,或是因为之前没有记账,随便填写数据,导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税务方面,不少个体户以为自己不用报税,长期不申报或零申报,被纳入“重点监控”,严重的还有可能成为“非正常户”、“d级纳税人”…

5、不记账、不报税后果很严重!

如果你硬是不记账不报税的话,那后果就严重了: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税收征管法》之外,各地还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来看看深圳怎么罚,精确到天哦~

当然,除了支付罚款之外,这补账、补申报肯定都少不了!

6、个体户不经营了也不能不管,要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不论是自己不想干了,还是转让给别人了,或是营业执照被吊销了,都需要办理注销登记,这是很多老板忽视的。

因为只有办理了注销登记才是一个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终结,不然作为负责人的老板还要一直为这个你曾经注册的小店承担责任。

7、个体户注销也需要走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流程

先来说说个体户注销需要的资料,其实和一般公司注销时差不多,包括:

①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及承租发票

②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③近三年财务报表及记账凭证,如果该个体户是查账征收,那么账本一定要有

④公章

⑤银行缴税流水单

⑥已核销的发票及未核销发票

⑦有缴纳社保的个体户还需要提供社保相关资料

有了这些资料,才能按照“注销国税税务登记-→注销地税税务登记-→注销营业执照”的顺序,完成个体户的注销登记。

8、注销时,该补的账、该报的税都少不了

如果你之前都没记过账、报过税,在注销的时候,税务局就要放大招了!

前面提过的,人家要账本,你得补!人家要缴税凭证,你都没缴过,那还要补申报,交罚款!

怎么样,各位个体老板,要不要记账报税,还是…再考虑考虑?

还是那句劝:

现在工商、税务查得严,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商事主体,都受到从“出生”到“死亡”的全方位监控,没有什么空子可钻,像是记账、报税、年报、注销登记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可不会因为你是个体户,就“法外开恩”!

网友点评:

【第4篇】地税定期定额纳税申报

为防范涉税风险,近日,多地税务局发布重要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调整税款征收方式,从之前的定期定额征收变为查账征收,并明确了完成时间,否则将受到税务局的催促整改。

此前,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下发“个体双定户大额超开”专项应对任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

其中主要对两项内容作出调整。其一,关于“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请或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使得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目前定额核定已经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将根据市局下发的数据(截止3月31日全市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清册),来审核确认辖区内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情况后,逐户审核上述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期间是否存在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月份经营额低于核定定额30%的情形,若存在,依纳税人申请可调整定额,调整后的定额参照连续月份经营额之和的平均数;而若上述个体工商户在调整定额后仍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其二,对于“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2023年1月1日起,对于已经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无独有偶,不只是江苏税务局要求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也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对采取核定征收的月销售额超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范围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此外,据新税网查证、了解,包括山东、南充、海南等全国多地都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提出过明确要求,并相继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有的地方还明确了将定期定额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具体日期,以此积极推动此项“转变”工作,实现“加强个体双定户税收管理、强化个体税源预警和监控、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严密防范和化解各类办税风险”的最终目的。

那么,到底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缘何此时多地税务局大力推动定期定额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化呢?

其实,所谓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这种税款征收方式,此前一直是个体工商户,尤其是规模更小的个体工商户普遍采用和十分青睐的方式。这是因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能给个体工商户带来两大好处:一是,通常来说,个体工商户由于规模较小,不具备完善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和账目通常比较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在这种背景下,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是不能准确核算的,并导致后续的账本很难准确入账和查账。而定期定额征收模式对账本的要求比较宽松,只需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应税额即可,免去了查账征收下对资金流水细节、成本费用明细等许多环节和事项。因此,这种较为简便的征税模式,更加适合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需求,也更加受到他们的欢迎。

二是定期定额征收模式下,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更多的税费优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均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不是按实际经营的情况来缴纳各项税款。综合来看,国税的定额发票的综合税率是4.7%左右;地税的定额发票综合税率在4.5%-25%左右,相比查账征收而言,税费优惠力度更大更多。

因此,个体工商户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是情有独钟的。而申请成为定期定额户的程序也比较简单,包括:首先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其次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最后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之后便能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整个流程十分简便。

在上述两大利益和便利流程的吸引下,众多个体工商户纷纷申请成为定期定额征收户,但是,由此也带来了行业乱象,集中表现在,一是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的,为了贪图定期定额征收的便利,故意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二是定期定额调整制度落实不到位,比如山东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定额定期调整制度,对个体双定户最长不超过6个月进行一次定额调整,但实际上,许多个体工商户并没有按此时间要求来主动调整时间。

三是一些个体工商户故意逃避纳税责任,除了故意压低应纳税额不交税外,还有的个体工商户借“银行划转资金不畅”为由,故意拖延缴税日期。按照规定,个体双定户是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事宜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个体双定户,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然后在指定日期在其账户内存入足量的存款即可。但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在临期前故意使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以此造成了行业乱象的出现。

而为了控制一系列乱象,全国多地不得不出台新规,要求个体工商户从定期定额征收的模式转变为查账征收,这是根据现实需要提出的新的现实转变,有助于改变过去那种简单粗放的“定税定额”管理模式,推动个体工商户走向规范化管理。

那么,调整征税模式后,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最紧迫的任务是什么?那就是一定要学会“建账管理”。

所谓“建账”,是要求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建账”的目的是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管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有关规定,不同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具有不同的建账要求,比如,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同时,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复式账。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同时,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在具体的账务操作上,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等;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等。整体来看,建账的程序和内容比较复杂,对于财务会计的要求较强。鉴于个体工商户通常缺乏完整的财务尤其是建账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可以考虑聘请有资质的财会机构和人员代为建账和处理账务。

可以预判,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以及税务大数据化管理,未来,查账征收将成为更加普及的主流趋势,此前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成本票缺失、账目不清的情况将愈发受到严格控制,因此建议个体工商户提前预判形势,从“建账”开始对自身财税工作进行规范化、合规化处理,以便更好地适应税款征收方式的巨大转变。

地税适用于定期定额户(4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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