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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对企业的意义是什么(20篇)

发布时间:2024-05-04 07:00:10 查看人数: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营业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业收入对企业的意义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业收入对企业的意义是什么

【第1篇】营业收入对企业的意义是什么

营业收入是企业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既影响企业总利润又受其构成因素的制约。销售收入是由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构成的,是两者的乘积。营业收入是企业实现经营成果的重要保证,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来源,营业收入的多少反映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在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战略中,营业收入也是客户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认可的最终结果。

【第2篇】车辆报废营业外收入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不属于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营业外支出是否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并非一定是与取得收入无关。

在会计核算上,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等。新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内容有所减少,比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债务重组债权人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债务人重组损益,根据方式不同,可能记入“投资收益”(仅涉及金融工具或修改其他条款时)或“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存货盘亏损失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应计入“管理费用”等。

1、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产生的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2、罚款、滞纳金、诉讼费等支出

罚款支出具体要看什么性质的罚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不得税前扣除,比如违反税收规定缴纳的罚款以及税款滞纳金账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税前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公诉费等可以税前扣除。

3、捐赠支出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目的是通过开展经营来获取收益,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满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事业。企业直接捐赠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不得扣除。

4、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一般可以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正常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损失、属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消费等不能税前扣除。

作者:刘小玲,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营改增对营业收入影响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士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d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4商品混凝十 (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士)。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讲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 (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

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 ~ 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4篇】营业收入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吗

营业收入,指的是从事主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指在一定时期内,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企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要影响。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外购商品销售,废旧物资销售、

【第5篇】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怎么算

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收入/(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本月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第6篇】会计利润包括营业外收入吗?

会计利润包括营业外收入。

营业利润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利润总额是包括营业外收入的。

营业外收入亦称'营业外收益'。

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

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

【第7篇】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在企业当中,收益有很多种,小哥为大家介绍其中的一种,什么是递延收益,通常情况下这个是指还没有确认的收入或者是收益,要在权责发生制下才能确定的,具体的概念以及会计处理小哥在下文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

递延收益是指未确认的收入或者收益.递延收益分为两种,一种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另一种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此类补助主要是对期间费用或生产成本的补偿,受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收到货币性资产时的处理方法有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指在取得时借记相关的资产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资产处置收益,不在予以递延.

净额法是指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对某项经济业务选择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后,应当对该项业务一贯的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为:

1、总额法

(1)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2、净额法

(1)企业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什么是递延收益就介绍到这额,就是还没有确定的收益,就是与资产相关或者是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就是这样的,因此大家在进行财务处理的时候可以用总额法或者是净额法处理

【第8篇】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

一、“主营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1: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当按照应收合同价款: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会计分录2: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 [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

(3)企业收到的对价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会计分录:

借: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合同履约成本

注意: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其他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9篇】营业税申报应税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原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红字发票,如何申报?

(1)试点纳税人在2023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23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2023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4)由于该部分收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无需在申报表反映。纳税人如重新开具对应蓝字发票的,也不需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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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营业税*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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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报刊发行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六、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 (一)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关于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八、关于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关于寄售物品和死当物品征税问题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第11篇】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关系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收入类科目。

应收账款是资产类科目。关系是如果销售货物款项没有收到,含税收入金额与应收账款金额相等,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营业收入

关于本期预缴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新政的提示

一、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按100%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际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请纳税人务必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对照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以避免后续管理引发的涉税风险。

【第13篇】免征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来源:二哥税税念

小规模免税政策出台了,按3%征收率的应收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哥税税念是一家酒店,小规模,2023年4月1日收到客户住宿费6000,开具了增值税免税发票。

怎么做账?

二哥说直接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就行了。

有朋友说,二哥,你这个不对,要先做价税分离,按3%进行价税分离拆分后,把免征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825.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4.7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4.76

贷:营业外收入 174.76

说真的,我搞不懂为什么有些朋友非要把简单的问题搞的那么复杂。本身直接免征的你干嘛非要搞一个价税分离呢??

1、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你价税分离做账,那我请问,你销售收入(或者说增值税销售额)是多少?是6000,还是5825.24?

你要说是6000吧,你账务做的5825.24。

你说是5825.24吧,这又不符合政策。

什么是增值税的销售额?增值税下计算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或应纳税额(简易计税)的计税依据,它本身是不含增值税的。

同样收取了6000的住宿费,二哥税税念公司如果不享受免税政策。开具了一张60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时候,我们的销售额是5825.24,增值税是174.76。

但是,如果我们享受免税,我们开免税发票。

增值税本身=0,销售额自然就是6000。

免税后,我的增值税就是0。此时,不含税价就应该是我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也对应我向客户收取的价款总额。如果你收的钱不变,那原本属于收取的增值税的这块实际就是转化成了你的销售额。

2、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你价税分离做账,你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填写多少?

是填写6000还是填写5825.24?

填6000,和你账务收入核对不上。

填写5825.24,你发票上金额是6000,你申报表销售额填的小于发票的金额了,比对肯定是过不了的。

所以,这个事情,其本身做个价税分离就是多此一举,你价税分离做账,开免税发票,你会发现,你两头都难搞,申报表难填,账务和发票也对不上,票、表、账都乱七八糟的。

3、所以,本身很简单的一个事情,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不用做价税分离,直接开免税发票,全部计入销售收入即可。

看到这里,肯定还有朋友说,为什么之前小规模季度免税,要先计增值税,再转入营业外收入呢?

其实直接免征和直接减免还是有所不同。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比如农产品增值税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即这类我们事先就能明确的增值税免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无需分离一个增值税出来转损益)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比如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即对应我们的事后才能明确的增值税免税),我们才需要先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然后通过“应计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核算后进入“其他收益”科目。

【第14篇】企业营业外收入是指什么呢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 外收入主要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 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第15篇】营业税有未开票收入吗

导读:纳税申报未开票收入下月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涉及到的细节问题有很多,新手朋友们需要特别注意分析。会计学堂的小编搜集了一部分相关的资料,大家可以作为参考进行阅读。

纳税申报未开票收入下月怎么处理?

1.7月份申报表填写。 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中填写176923.08,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中填写30076.92, 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中填写30076.92,即可。

2.8月份将补交的部份开具发票。附表一中销项1栏填写包含补票部分的总数据,4栏未开具发票栏填写补票部分负数金额。

季度纳税申报表里面营业收入包括哪些?

没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并不影响你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季度报表,三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营业外收入照实填写就行了,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你的账户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你的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或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或—应纳税调整的增加或减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1,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季度累加)

2,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季度累加)

3,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季度累加)

大家都知道凡是与“高级”沾边的,肯定就不是轻而易举拿下的,所以,想要获得中级会计证,就要懂得把握机遇,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纳税申报未开票收入下月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了。

【第16篇】营业收入有含税金吗

1、收入≠现金,可能是应收账款。

2、在第一次阅读某公司的财报时,一定要看对收入的确认原则。

3、对于商超百货、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企业等,要确认公司收入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才能和同行对比营业收入。

4、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营收,则可能是采用净额法;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营收,则要考虑是否有票据背书转让。

5、票据背书转让不产生现金流。

6、投资者在观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财报之前,都需要搞清其收入计算方式。

7、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与其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所披露的采购额对比,以判断上市公司营收真实性。

8、可以通过“收到的税费返还”,推敲判断海外收入的真实性。

9、虚增利润必然带来虚增资产,所以资产负债表里的资产项最有可能出问题。

10、收入是利润之母,往往是利润的先行指标。

(1)收入上升,利润未升。可能是业绩拐点,至少2个季报期。

(2)收入下滑,利润未降。也可能是业绩向下拐点。

11、要高度重视收入质量。指标:应收账款/营业收入,指标越高,说明收入质量越低。

【第17篇】主营业务收入及附加

主营业务收入就是做正事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就是搞副业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就是“天上掉馅饼”的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发生时是在贷方,到月末要在借方转入本年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月末没有余额,所以就没有借贷差。累计栏填写本会计年度截至到本期的累计发生额。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对待。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记录本月发生额也可以设置累计发生额栏。

二、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且不经常发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三、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会偶尔发生,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

(1)固定资产盘盈。它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的估计原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新准则中计入'以前年度损益'帐户)

(2)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它指处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及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后的余额。

(3)罚款收入。它是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

(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它主要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它是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

(7)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与关联方交易除外)。

(8)企业合并损益。合并对价小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9)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型资产或非货币型资产形成的利得。

(10)债务重组利得。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间的差额。

简单来说,主营业务收入就是做正事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就是搞副业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就是'天上掉馅饼'的收入。

给大家举一个简单例子,比较一下三者之间的区别,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企业经营事例来说明。

比如一家销售公司,主营业务是销售水泥,那取得的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另外涉及销售石子、沙子,是属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收入,但不是主要业务,那取得的收入就是'其他业务收入',偶尔会卖一些旧设备,或者公司收到一笔捐款,因为不可能天天收到捐款,偶尔收到一次,这跟日常营业务不相关,所以是属于'营业外收入'。

这样的例子说明,是不是可以很清楚地解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区别了呢?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所得税额

(1)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税款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同时调整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2)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以前事项的调整适用未来适用法,即无需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即可

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第18篇】营业税土地转让收入

【咨询法律问题,点击文末蓝色字体了解更多】

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的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19篇】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无票收入同有票收入一样,都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难免会存在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客户,这类客户或消费者主要为个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的收入,即无票收入怎样申报增值税呢?

1、享受免税政策无票收入的财税处理。按照财税公告【2023年】第1号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45万元,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达到起征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享受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票收入,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统一有票收入)。其会计处理为,业务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享受免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营业外收入。

免税无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小规模纳税人多以季度为申报纳税期的),将取得的无票收入时分别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9栏次“免税销售额”和主表第10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公司填)”,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需要将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11栏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无票收入超过免税额的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含无票销售额)超过免税额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进行季度增值税申报时,将取得无票收入的应税销售额按照适用的征收率,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的相关栏次。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上将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1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5%的征收率,其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第4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取得的无票收入,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7 栏次“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无票收入同有票收入一样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时,分别按照免税无票收入和超过免税额无票收入,填列在主表的第9栏次、第10栏次和第11栏次,以及第1栏次、第4栏次和第7栏次等,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7月3日

【第20篇】主营业务收入记账凭证怎么写

主营业务收入记账凭证的写法是把支出营收分列写好就可以了。记账凭证是财会部门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载经济业务简要内容,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账依据的会计凭证。记账凭证亦称分录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由会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按照登记账簿的要求、确定账户名称、记账方向(应借、应贷)和金额的一种记录,是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的依据。

营业收入对企业的意义是什么(20篇)

营业收入是企业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既影响企业总利润又受其构成因素的制约。销售收入是由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构成的,是两者的乘积。营业收入是企业实现经营成果的重要保证,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来源,营业收入的多少反映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在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战略中,营业收入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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