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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哪些资料(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1 09:53:01 查看人数:2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东公司变更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哪些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哪些资料

【第1篇】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哪些资料

1...我们公司经营亏损,但前几年有未分配利润,目前账目没有资金,一个股东已经实缴注册资本金,现在要退出,进入另一位新股东,这个都需要交什么税,怎样走流程?

答:新股东进,新老股东出,相当于股权转让。交税呢,主要是看转让价格。因为你有未分配利润,肯定有溢价。溢价部分,如果原股东是自然人,要交20%的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拿到完税证明后,再办理工商变更。

2...我们是生产制造加工行业,要买地皮盖厂房,施工方开9%的工程服务票,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抵扣?税务不是有规定卖什么产品就购进什么产品吗?

答:可以抵扣,因为厂房跟生产有关,没有问题。

3...采购的货物只有入库单,没有送货单,可以吗?我公司以后要上市,有没有啥影响?

答:最好要有送货单。

特别是需要挂牌上市的企业,证据链必须要完整。

【第2篇】变更有限公司股东

对于一家股份制的企业来说,随着企业的经营发展,总会伴随着新的股东加入和旧的股东退出,而这其实不仅仅只是一种身份的转变,在公司的股东的变更的时候,企业也是需要注意许多的问题,避免公司的经营受到不小的影响,同时也对公司的股东和股权进行一个充分的了解。这里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些公司股东变更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割转让吗?

答:不可以,股权的权利本质是基于股东的身份在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移也是股东身份的转移,股东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

2、股权已经变更,原股东还可以主张对转让前的利润进行分红吗?

答:不可以,在公司的股权转让已经发生后,原股东立即失去股东的资格,包括分红在内的股东权利,因此不能再主张进行利润分红,除在股权转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股东可以直接退股吗?

答: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的股东不能进行退股,只能进行股权的转让,而且只有在几种特定的情况,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仍不属于退股。

4、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答: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6、股东可否无偿转让股权?

答:可以,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

7、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么?

答: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方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

8、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

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9、股权转让后,应作哪些变更记载?

答: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0、公司需增加一个股东应办理什么事项的变更?

答:分两种情况:

一是增加股东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增加股东的,应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11、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

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12、股东原价或低价转让,如何纳税?

答:税务机关核定后处理,看是否属于低价或者规避税收行为后决定处理。

13、股权转让是否就是转让出资额?

答:新的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东出资后,其财产权已归公司所有,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是股权,故转让的应是股权,而不是修改前的《公司法》所表述的“出资”。

以上就是在公司股东变更时常见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股东无异于企业的基石,企业想要良好地去做发展,那么对于公司的股东、股权的限制,还是需要注意进行合理的控制,以及对相关事项的把握。

【第3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威创股份换了控股股东今天就涨停了,有朋友私信说想了解一下威创股份这个上市公司到底是好是坏。今天说一说威创股份到底是一家怎么样的公司。

威创股份目前开展超高分辨率数字拼接墙系统业务(vw 业务)和儿童成长平台业务两项主营业务。

从上市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可以发现,2023年年末总资产为28.61亿元,较年初下降35.88%,净资产为23.12亿元,较年初下降35.06%。

一、财务状况良好

由于2023年度业绩报告披露内容有限,从2023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来看,有息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为4.65%,有息负债只有长期借款1.974亿元,完全可以被货币资金6.147亿元覆盖,资产负债率12.79%,财务状况良好。

二、盈利能力急剧下降

业绩快报显示总资产28.61亿元,较期初下降35.88%;营业收入11.02亿元,同比降低5.78%,净利润-12.27亿元,同比降低-874.64%,披露中表示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计提12.7亿元资产减值准备和减值损失导致资产和利润降低。但通过测算可以发现即使不计提减值准备,通过经营所得的净利润也不足5000万元,而2023年净利率为1.698亿元,仅是经营所得就下降了一半多的利润。可以说明,威创股份2023年度的营业情况确实有些问题。如果再把时间放长,近5年,甚至近10年,毛利率还较为稳定,从14年开始净利率下降,近年来,威创股份也是夹缝中求生存。

三、从历年披露的年度报告进行经营策略分析得出,传统业务后劲不足,拓展的新业务近两年也面临压力

超高分辨率数字拼接墙系统业务(vw 业务)为公司的传统业务,从2023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可以看出儿童成长平台业务是公司2023年在业绩大幅下滑时为寻求新的增长点而重新拓展的业务,该项业务在传统业务无法有效增长时贡献出了自己的增长点。但受2018、2023年国家相继出台一些政策影响,盈利能力开始逐渐下降。

在2023年,威创股份将儿童成长平台业务中最盈利的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可儿教育公司第二大股东。剩下的儿童成长平台业务盈利能力更加堪忧。

2023年第三季度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2.65亿元,商誉17.43亿元(商誉占总资产的比率为41.64%,已经很大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21.57亿元,由此可看出对子公司近19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了17多亿元的商誉,而这些子公司大部分是发展新业务儿童成长平台的子公司,但在2023年度业绩快报中对商誉又提了大额的减值,说明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很不好了,新业务在未来的盈利不确定性非常大。也说明儿童成长平台的这些子公司已经不值钱了,新控股股东收购的目的想必主要还是借助超高分辨率数字拼接墙系统业务形成的专利和技术优势进行新基建发展。

四、股东变更可能带来的变化

威创股份的控股股东已经变更为国家信息中心下属的国信中数发起募集设立的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从威创股份目前的情况看,债务规模维持较好,现金也比较充足,但盈利能力差,两个主要业务受环境因素和竞争对手影响,电子视像行业收入继续下降、公司的新增长点儿童教育服务行业在2023年受政策影响收入也下降较大,目前盈利能力不佳。

考虑到国信中数是国家信息中心下属企业,加之最近国家密集出台5g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意见,控股股东的重新加入,如果进行战略调整,划入优质资产,调整主次,把主业放在新基础建设上来,想必威创股份盈利只是时间问题。如果仍然按照原业务模式,除非在产品竞争力上狠下功夫,继续拓展用户,不然很难持续盈利。但是股东变化了,最大的变化应该就是战略,对该上市公司后续较长时间的变现持乐观态度。

个人原创,转载请征求作者同意。

【第4篇】公司如何变更股东

公司变更股东流程是怎样的?现在很多公司如果支撑不下去的话就会有股东退股或者有新的公司来收购。对于公司的许多变更如果不是从事这方面的都会觉得很困难。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怎么变更公司股东?

一、公司变更股东和股权怎样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权变更需要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二、分立合并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依照《公司法》第22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而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则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的裁判文书。

按照上面的要求,大家是不是对公司变更股东的流程已经很清晰了,小编今天就分享就到这了。

【第5篇】变更公司股东需要哪些资料

大家好,近几年由于疫情的影响,工商业务从线下逐渐转变为线上办理。许多经营公司的朋友对自己公司变更的流程存在不了解,想要变更却又不知道怎么操作,下面就为大家讲解下工商变更的流程。

工商变更有哪些呢?大体分为公司名称变更,法人股东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变更中股东变更需要先进行税务变更才可以操作,注册资本降低,减资需要先公告说明,其他的变更操作就简单了。

以首都北京地区为例,线上首先打开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选择e窗通平台登录,选择机构登录,用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码进入,选择变更业务就可以,按照页面内容选择自己要变更的业务,按要求填写资料就可以了,一般几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成。工商线上变更业务基本都是不收费的。想了解更多工商变更业务流程可以关注私信作者。

【第6篇】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多久

公司在进行变更的时候,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的,那么在南宁,公司进行更名需要几天时间呢?

一般情况下,公司更名要花的时间大概是3~5个工作日,不过具体的也得按照实际情况来,比如说,你选的名字在核名的时候一直没办法通过,那么就要一直起名字,一直到核名通过,才能接着进行变更的。

下面是小金整理的关于公司变更名称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仅供参考喔!

南宁公司变更名称所需材料

1.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大会决议;

3.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4. 公司新的名字以及核名通知书;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南宁公司变更名称流程

1. 准备好3~5个新的公司名字进行核名;

2. 核名通过后会拿到核名通知书;

3. 准备好核名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4. 审核通过之后,就会得到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在变更之后,也别忘了这些内容也是需要进行变更的:

第一个,公司名称变更后,需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到刻章点重新刻制所有备案印章,如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等。

第二个,公司名称变更后,银行的开户许可证也要做相应的变更。

第三个,公司名称变更之后,税务登记也是需要进行变更的。

第四个,如果公司名下有商标,商标也要记得及时变更,如果公司名下有食品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等,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以上就是在南宁,公司更名需要几天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7篇】公司股东变更要多久

1.乾景园林(603778.sh)共同控股股东回全福、杨静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 自11月8日起停牌

1.2碳元科技(603133.sh)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 11月8日起停牌

1.2*st银亿(000981.sz)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1月8日停牌一天

2.东南电子(301359.sz)将于11月9日在创业板上市

2.1欣灵电气(301388.sz)将于11月9日在创业板上市

3.天元宠物(301335.sz)ipo定价49.98元/股 于11月9日开启申购

3.1鼎泰高科(301377.sz)ipo定价22.88元/股 于11月9日开启申购

4.*st博天(603603.sh):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5.盾安环境(002011.sz)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1立讯精密(002475.sz)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2浙江新能(600032.sh)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5.3福莱新材(605488.sh)发行可转债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4达安基因(002030.sz)参股公司安杰思科创板ipo申请获上交所审核通过

5.5青松建化(600425.sh)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6三维股份(603033.sh)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5.7保龄宝(002286.sz)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8证监会:先导智能(300450.sz)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申请已获接收材料

6.旭升股份(603305.sh)新证券简称“旭升集团”将于11月11日启用

7.中坚科技(002779.sz)控股股东中坚机电终止协议转让事项

7.1美达股份(000782.sz):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公司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第8篇】公司股东变更代办费用

【说明】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3年6月22日集体学习的案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如您需案例全文,请留言留下您的邮箱地址,我们会尽快安排发送。

【裁判要旨】

案涉股东王某在股权转让后,以“非本人签字”为由对其持股期间的一次增资决议请求确认不成立。

法院认定,虽然经司法鉴定,案涉股东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案涉股东王某的股权被他人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且《股东会决议》经另外的股东签署,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

【关联法条】

公司法t37: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t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诉讼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王某。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电力支行。

原审第三人:郭某。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朱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原审第三人郭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甲公司请求】

申请再审,一、二审判决认为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甲公司再审提交的七份新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对股权增资到260.26万元的决议是同意、追认和确认的。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纪要第四项约定: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增补注册资金。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二次增资股东会议,该决议上王某签名虽非其本人所签,但属于是王某根据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的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委托他人签字的。2008年11月8日第一次股东会议约定的条款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具有增补注册资金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平行效力的股东会议文件。甲公司股东朱某、郭某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至少七次履行了追认、确认的法律签字程序,甲公司提交的王某履行追认、确认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文件均经过工商登记产生了国家档案法定证据效力。

七份新证据:

(1)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其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注:2023年6月8日王某将其股权资本转让给崔某1%),该行为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追认、确认和补充,也是对其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委托他人签字的认可,是对增资享有股权的确认。所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根据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不能豁免,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真实有效。

(2)2023年5月31日在甲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时,王某向工商机关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所需重新确认股权手续,签字确认其股权为260.26万元,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享有股权的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3)2023年3月10日由朱某、靳某、王某、郭某四人签字确认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享有股权数据的签字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4)2023年6月8日由靳某、王某签字确认其二人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资本各转让给崔某1%的股东会决议也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资本享有股权的确认、签字的追认。所以,王某本案诉请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违反了民法诚实守信的法律规定。以上七份新证据工商登记法律文件能够充分证明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缺乏证据支持。

二、王某本案诉请不合法,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程序违规。《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决议只规定了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救济方式,并没有规定对股东个人不生效和不成立的救济方式,二审判决王某诉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法律依据。

三、单纯的受委托或代替某一个股东签名并不能仅因此就推断未召开股东会议或未表决,即不能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规定。甲公司再审提交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是明知和确认的。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是否王某本人签名应当与2008年12月10日以后王某签字画押的《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证据相印证。

四、《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王某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之后在增资股权的七份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名的证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视为同意”的规定。其称2023年6月才知晓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抗辩与事实不符。

五、 2023年3月郭某将其股权250.25万元转让给其妻子靳某是其双方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再次确认。股权转让已经过工商登记,郭某作为本案第三人抗辩其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增资事项不知情的陈述不能成立,与其之后签字确认股权数据的证据相互矛盾,其抗辩无证据支持,违反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甲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王某、郭某签字的2023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已确认其享有的增资股权,但二审没有履行举证、质证的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朱某申请再审意见与甲公司相同。另称,开股东会议是电话通知的,会后到工商局办理的增资手续,需要本人到场,因此,王某、郭某本人确实到场了。2008年12月10日的签字是王某委托别人签的。

【被申请人王某辩称】

一、王某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依法诉请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从未召开股东会议,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股东会决议。

1.根据《公司法》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内容载明“已于5日前以口头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再审听证时。朱某坚称,本次会议是于召开前15日电话通知各个股东。由此可见,在通知方式和时间两个问题上,朱某的说法与该股东会决议内容的记载完全不符,证明甲公司根本没有召开本次股东会议。

2.王某和郭某未接到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未参加该次股东会议,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郭某签字是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郭某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郭某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郭某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经司法鉴定,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签名属于伪造。

3.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显示:“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与事实不符。该次股东会根本就没有召开,该股东会决议增资不是股东王某、郭某真实意思表示。

4.本案历经法院一、二审审理,甲公司及朱某始终没有提供用以证明甲公司召开了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可以认定股东会未召开。

5.甲公司提交的2008年11月8日讨论明年工作目标计划朱某签名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朱某签名,非同一人签名,朱某签名明显系伪造,可以证明股东会决议的虚假性和股东会未召开。故申请对朱某两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

6.甲公司称增资银行手续均是第三方中介公司人员办理,银行凭证书写笔迹与股东会决议书写笔迹高度一致,应当认定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为中介公司人员,故提起鉴定申请,对两份书证的书写人是否为同一人进行鉴定,以进一步证明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提供的所谓七项“新证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新证据,且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能证明召开过增资股东会议和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四、甲公司称股东会决议是“王某委托签字”,与事实不符。综上,应当依法认定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第三人中旅银行和中旅电力支行述称】

本案属于公司决议纠纷,与其无关。发回重审的二审程序中,王某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涉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王某并未让其承担责任。综上,本案与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无关。

【第三人郭某述称】

一、郭某没有接到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没有参加该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甲公司没有提供召开该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召开了增资股东会议以及郭某参加了该股东会议。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郭某签字是甲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其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其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其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通过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书写笔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代办的王某和郭某银行进账单书写笔迹比对,发现两者书写笔迹相同,结合甲公司的陈述,证明中介公司办理银行凭证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5日。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字迹与上述银行凭证相同,能够证明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不是甲公司人员,而是第三方工作人员,能够证明该股东会决议在12月10日内容为空白,证明该股东会决议系中介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2008年的虚假增资和抽逃出资属于违法行为,应自始无效,不会因为任何人的追认而变的合法有效。郭某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从未认可,更不可能追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他意见与王某相同。

【原告王某诉称】

请求:1.依法确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依法确认甲公司通过一般结算账户进行验资行为违法且无效;3.依法确认中旅电力支行开设王某存款账户71×××47和郭某个人账户71×××63系冒名开设,其行为违规,开设账户行为与王某和郭某无关,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4.依法确认甲公司增资验资行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个人所为,与王某、郭某无关。鉴定费3000元由甲公司和朱某负担。

【一审查明】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由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时任股东朱某、王某、郭某的占股比例不变(仍为49%、26%、25%),三人的出资额则分别由原来的73.5万元、39万元、37.5万元,增加至490.49万元、260.26万元、250.25万元。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朱某、王某、郭某”签名。后经司法鉴定,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王某”签名非王某本人所签。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相关增资款项被存入以朱某、王某、郭某名义在中旅电力支行处办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后转入甲公司账户。经验资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增资工商登记。

2023年1月6日,王某以朱某、崔某为被告,甲公司为第三人,以2023年3月13日甲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朱某、崔某以100万元价格受让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其退出公司,同日朱某向其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之后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向崔某转让全部股权的手续,但朱某、崔某未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崔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该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08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17)豫08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以甲公司、王某、郭某、靳某(系郭某之妻)为被告,以甲公司欠其借款303.25万元未还,王某、郭某系甲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系明知郭某抽逃出资而受让郭某股权的股东,且亦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郭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中站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17)豫08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判决甲公司偿还张长有借款303.25万元,王某、郭某分别在2212600元、2127500元及利息范围内就甲公司对张长有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对郭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认为】

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本案所审理法律关系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公司,朱某、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均非适格被告。

关于受案范围问题,王某诉讼请求第二、三、四项,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的行业监管均由专门机构负责,在庭审中王某自认,在其起诉前并未就其诉请的事项要求专门机构处理,其所请求事项并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关于股东会决议成立与否问题。

首先,股东会决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但王某持股比例为26%,因此,王某的投票权并不影响最终决议结果,其主张该股东会会议并未召开,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签字非本人签字这一事实仅构成程序瑕疵,而不是未经表决程序。

其次,在一审法院审理(2017)豫0802民初57号案件中已查明,2023年3月13日,朱某、王某、靳某、崔某四名甲公司的时任股东均到场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并决议甲公司分别出资100万元收购王某、靳某的公司股份;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故此,王某将增资后股权转让并收取股权转让款,其在已经获取了增资股权的利益后反而要求确认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维护商事行为的稳定性。

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的案由为公司决议纠纷,鉴定费是王某为印证其诉请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因此王某诉请的第五项以其诉请第一项的成立为前提,故对其诉请第五项亦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的鉴定申请。王某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申请对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以及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进行鉴定。

首先,王某的鉴定申请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其次,王某请求对股东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是否本人所为进行鉴定,但王某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朱某的签名、指印有伪造的嫌疑,经与在卷卷宗其他材料比对,未发现有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最后,王某请求对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综上,对王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新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0元,由王某负担。

【二审查明】

朱某提交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以证明甲公司的股东对增资事项明知而确认,因为这些证据是在增资之后并基于增资的股权发生的变更转让手续,手续上均有甲公司的股东签字。王某质辩称,对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指向有异议。

一、在转让期间甲公司和朱某并未提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一事,其第一次发现该股东会决议是在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民间借贷一案中。

二、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提起确认之诉,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两份收据及2023年6月8日股东变更的证据真实,证据指向与其所诉无关。甲公司、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指向均无异议。郭某对两份收据、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转让没有实质性的交易,对收据上的签字无异议,其余意见同王某。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提交的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因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3000元鉴定费,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其要求朱某、甲公司承担该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经二审审判委员会决定,二审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800元,由甲公司负担。

【再审查明】

本院再审认定的事实除与二审一致外,另查明:

1.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

2.甲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档案中七份新证据,证明,甲公司增资1001万元后,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王某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并委托王贵玲办理甲公司变更手续。再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注册资金的增资是虚假的。

3.张长有诉甲公司及其股东一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后,王某、郭某、靳某申请再审,本院已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该案。

【再审认为】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涉2008年12月10日超凡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经查,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有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之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将注册资金增加至1001万元。在甲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资料及《公司章程》上,王某与其他股东签字确认。

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因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100万元的义务,王某起诉法院。一审法院作出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9日,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认为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虽然,经司法鉴定,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甲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王某股权被崔某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本案是甲公司增资后历经十年之后王某才起诉的,案涉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的签字虽然不是其本人所签,但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其认可出资200多万元,王某也因为股权增资后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其对增资的事实进行了追认且在此基础上进行股权转让。王某现以股东会议没有召开、其名字不是其本人签字为由,主张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另外两名股东朱某、郭某也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另外,王某在再审中,申请对2008年11月8日股东会议中以及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以及申请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办理的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书写进行鉴定,因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也不影响已查明事实的认定,故没有鉴定的必要性,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甲公司、朱某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二、维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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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公司股东名称变更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也拥有相应的权利,当然在公司经营发展中也会出现股东变更的情况,这时候我们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那么公司变更股东的流程及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呢?接下来联贝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的解答,快来了解吧!

一、公司变动股东步骤

1、申请人持有关原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对话框提交申请,经审理审查员审核根据,出具《受理通知书》或是《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审理标准的,在现场或5个工作中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应更正的所有原材料(出示告知单)。

2、工商管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的,现场出能否准许备案的决策并出示《登记决定通知书》;必须对申请材料的本质內容开展核查的,出示《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务必在10个工作中日内作出审批或是驳回申诉申请办理的决策。

3、工商局官网在5个工作中日后(申请材料的本质內容需核查的以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对话框换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动的申请人在提交了所必须的提交的材料和进行公司股东变动所必须的程序流程,大家的公司股东资质就发过转变。

二、公司变动股东所必须提前准备的材料

1、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特定意味着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扫描件(自己签名);应标出实际委托授权、受委托人的管理权限、委托期限。

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由整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自己签名;自然人之外的股东加盖公司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未就股东出让股份举办股东会的或是股东会决定无法由整体股东签署的,理应提交出让股份的股东就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发送给别的股东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别的股东的回应建议,别的股东未回应的,须提交拟出让股东的表明。

3、股权转让协议或是股份交收证实,由出让彼此签署,股东或发起者为自然人的由自己签名;自然人之外的股东或发起者加盖公司章。

4、新股东的法律主体证实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工作法定代表人提交工作法定代表人备案书影印件;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影印件;非营利性企业提交非营利性企业使用说明影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扫描件。

以上便是公司变动股东所必须材料与变动出让步骤的有关评析!不难看出,公司要想变动股东并不容易,不但要掌握变动的步骤,还需要准备好变动的材料。此外,必须向本地工商局给予对应的办理手续,在根据工商局核查后,公司才可以替换新的股东。因此,假如想变动公司股东,一定要提早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降低多余的不便。

【第10篇】法人股东变更流程

本文目录

2022公司股东变更网上办理流程?

公司变更股东网上流程?

全程电子化股东变更步骤?

网厅怎么变更法人股东信息?

公司变更投资人应如何办理?所需材料有哪些?

2022公司股东变更网上办理流程?

网厅怎么变更法人股东信息?

1、打开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账号并登录,找到相应公司,在线更改和变更股东信息,再打印网上预约通知单;

2、写承诺书,表明股权转让事项;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4、签订股东会决议书;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东信息变更做出相应的修正;

6、下载打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签名,盖章。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公司变更股东网上流程?

登录当地工商局网站,提出申请,在股东信息一栏,填写新的股东信息信息,点击提交,生成流程编号,受理人员一般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人符合资格,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审查通过,完成变更。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全程电子化股东变更步骤?

1、打开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账号并登录,找到相应公司,在线更改和变更股东信息,再打印网上预约通知单;

2、写承诺书,表明股权转让事项;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4、签订股东会决议书;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东信息变更做出相应的修正;

6、下载打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签名,盖章。

网厅怎么变更法人股东信息?

一、如何网上提交变更企业法人

1、打开**市场监督局的网站,点击“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后再点击“办理入口”。

2、登录自己的政务服务网账号(没有账号的要注册),点击“我要申请”然后选择“商事主体变更(备案)登记、补增营业执照”点击后面的“办理”。(注:注册新公司、公司注销也是在这里面办理,选择相应的事项就行了)。

3、输入需要变更的公司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点击“下一步”,进入变更界面,要变更哪个事项就打开前面的按钮(在这里不可以变更公司名),如果需要变更法人或者股东信息的要在“全体股东签字”那里勾选“是”。

4、把需要变更的事项填写完后,要填写章程修正案,哪条章程变化就把它填上。

5、以上内容全部填写完后,就可以提交信息了,选择全程无纸化(需要法人跟经办人实名认证,会跳出二维码扫码就可以了),按要求下载未签名的申请表和可用于签名的阅读器,打开阅读器在阅读器里面打开未签名申请表,需要签谁的名就把谁的u盾插入电脑(数字证书或者银行u盾都可以),双击输入u盾密码,全部签完名后,点击申请表上的提交,提示提交成功就可以了。

6、成功提交签名申请表后,要登录一下网站看一下最新状态,一般是3个工作日可以看到审核结果,审核完成就带资料去现在拿新的营业执照,审核不通过就按提示的信息修改后再次提交申请。

公司变更投资人应如何办理?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公司变更投资人变更登记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二、公司变更投资人需要提供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股东大会关于变更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4.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变更股东,应当提交新的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明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11篇】公司怎么变更股东

公司股权变更的程序及变更步骤是什么?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

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一、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8、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公司股权变更步骤: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到会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指定(委托)书》;

变更下列具体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变更名称:

(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二)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

(2)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3)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确认的《协助查询确认函》

(6)上市股份公司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过户确认书。

(7)公司境外上市发行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同时请企业咨询外商务部是否必须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三)减少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亦应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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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公司变更法人和股东

股东会如何变更法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要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变更的决议,并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股东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由公司签署的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3、由公司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4、由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新的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

8、公司所有新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公司公章

10、所有股东的私章

公司股东变更,只需要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除外)。

【第13篇】公司股东怎么变更

随着公司的经营,企业总是会存在人来人去,公司的股东亦是如此。因此公司也就发生了股权的转让,不过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资料变更才行,那么公司的股东变更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

1、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需要公司的全体股东签字。如果涉及的股权转让,那么需要公司的股东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股权的转让,如果是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就没有必要。

3、公司股东签署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也就是注明现如今公司的各个股东的出资情况。

4、股权转让协议书或股权交割证明(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有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公章);

5、公司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如果是企业则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则提交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等等。

6、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签署,也就是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内容修改。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果是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去办理变更事项的话,还需要提交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验原件),委托书要标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和期限。

注:以上各项没有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以上就是公司股东变更需要的一些资料了,对于公司股东变更来说,一般主要是有三种,一种为公司的内部股东的转换,一种为公司的外部的股东转换,一种是公司股东职务的转换,这三种不同的股东转换在转换时都一些不同的区别,各位朋友也是需要注意一下。

【第14篇】北京公司股东变更

今年的双11,各大电商平台都没有了过去的高调,破天荒地没有公布总成交金额。天猫方面表示,今年双11稳中向好,交易规模与去年持平,京东也只留下了“超越行业增速,创造新纪录”的表述。

同样变得低调的还有电商帝国背后的掌舵人,杭州杰克马已经许久没有公开露面,刘强东也继去年之后,继续转让所持京东股份,进一步退隐的意味十分明显。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刘强东已陆续将其持有的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京东邦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5%股份转让给京东集团副总裁缪钦。更早之前,刘强东所持有的京东物流和京东健康的股权,也都转让给了缪钦。

而最近的一次股权变更,则发生在双11当天,刘强东将其持有的京东购物网站运营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45%股份转让给京东集团副总裁缪钦。此外,刘强东在京东1号店关联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45%股权,也于11月9日转让给了缪钦。

从前年开始频繁转让给张雱,到如今又密集交付给缪钦,刘强东为何频频交出公司持股权限,失去了持股权限之后,刘强东是否还能继续掌舵京东这艘大船呢。

谁是缪钦?

网络上关于缪钦的新闻报道并不多,但他却是一位履历辉煌的零售业老兵。缪钦现年49岁,曾于1993年加入麦当劳,从基层员工一路干起,最终在2008年成为麦当劳历史上第一位中国籍副总裁,此后更曾担任过麦当劳中国区coo。

离开麦当劳后,缪钦曾在自助餐饮品牌金钱豹担任过一段时间的ceo,也曾有过自主创业的经历,他于2023年创办了新茶饮品牌“因味茶”(inwe),并获得了刘强东5亿元a轮投资,刘强东还委派自己的妻子章泽天作为投资人代表,在因味茶担任董事职务。

2023年,缪钦卸任因味茶董事长,正式加入京东,并在当年年底开始担任京东零售生活服务事业群负责人。

虽然加入京东的时间并不长,但缪钦与刘强东却是不折不扣的老相识,两人早在2023年就已经结识,当时刘强东和缪钦都在中欧emba就读,还是同班同学。

不过从管理的方向来看,缪钦所负责的零售生活服务事业群并不算京东的核心,大多为一些创新业务,比如汽车后市场、家政服务、鲜花宠物等。近期京东汽车与壳牌中国的合作签约仪式上,缪钦还曾以京东集团副总裁和京东生活服务事业群总裁的身份出席仪式。

从职级上来看,缪钦也要比曾经的徐雷和余睿要略低一级,徐雷曾经担任的是京东零售集团事业群ceo ,余睿则担任的是京东物流集团ceo,都属于京东三驾马车之列,而缪钦所统领的业务线只能称得上是马车上的一个轮子。

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缪钦虽然也兼任着京东集团副总裁,但并未进入董事会,也不在京东对外展示的公司管理层之列,在京东整体高层中的话语权并不多,甚至于可能比此前密集接替刘强东担任多家京东系公司法人的张雱还要更低一些。

在内部职级并不算核心人物,但依然接替刘强东担任多家京东关联公司的大股东,这只能说明刘强东对于缪钦有着充分的信任,两人相识十多年,年龄相仿又曾有过同窗之谊,加上刘强东还曾投钱给缪钦创业,这种惺惺相惜的感情可能是其他的京东高管不曾有过的。

为何密集转让股权

刘强东转让京东关联公司股权并不算是什么新鲜事,从前几年开始,刘强东便陆续卸任京东关联公司法人和相关职务,2023年是刘强东卸任企业高管最多的一年,仅在这一年,刘强东就卸任了228家公司的230个职务,其中有不少职务的接任者是如今的京东首席人力资源官张雱。

现年33岁的张雱是京东自家培养的高管代表,她于2023年以京东管培生的身份进入京东,一路做到京东高管级别,还曾担任过刘强东的秘书,并于2016就取代京东元老孙加明,成为京东47家关联公司的法人、董事甚至董事长,名下公司一度多达427家。

对于刘强东卸任关联京东关联公司职务,京东方面曾有过简短的回应,称“只是很正常的管理动作”,而从后续来看,虽然刘强东退出了数百家京东关联公司的组织架构,但对于京东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而言,也确实未曾受到过较大的影响。

东哥真正的退场是在今年4月,刘强东宣布不再兼任京东集团ceo一职,由京东集团总裁徐雷接任该职务。刘强东本人则把更多精力投入到长期战略设计、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年轻领军人才培养和乡村振兴事业中。

由此来看,刘强东此前密集卸任关联公司的法人及高管,以及今年转让相关公司的股份,也是为了保障公司日常的高效率运转。

在一些商业往来中,基于合规要求,必须由企业法人或董事长签字或出面确认,刘强东在明面上已经卸任京东ceo,仅保留了京东董事会主席的职务,如果关联公司签订合同还需要联系其本人,可能会使得整体的流转效率变低。

而选择一个比较信任的高管来接替刘强东,既保证了审批流程的高效,也使得开展业务时更加合规稳定。

类似的情况其实在业内也并不鲜见,今年9月,小鹏汽车创始人何小鹏卸任了集团子公司小鹏汇天的董事长职务,其给出的理由也是为了加快工作效率。

刘强东依然掌控着京东

在执行层面卸任了京东集团ceo,在法律层面又密集转让了多家关联公司的股权,同时也不再担任关联公司法人,刘强东会不会存在对京东失去控制的风险,就京东现有的股权架构来看,这种担忧应该是多虑了。

由于刘强东近些年转让的京东在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但是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中,刘强东则依旧岿然不动,因此刘强东对于京东系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收益分配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而即便在境内,刘强东所放弃的只是一些关联公司的职务和股权,而一些重要的母公司法人,则依然由刘强东本人担任。

根据今年京东向港交所提交的文件显示,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刘强东占股13.8%,在去年腾讯减持之后,刘强东已经成为了京东的第一大股东,此外还拥有总投票权的76.1%,无论从何种角度解读,刘强东都牢牢控制着庞大的京东帝国。

当然对于京东内部而言,刘强东的存在,不仅仅是董事长或者ceo之类的虚职,其从无到有缔造京东的过程中,已经将自己的个人基因和处事作风与这家公司高度绑定,即便不在其位,也依然能够调动千军万马。

今年双11前夕,刘强东在回复高管汇报邮件时表示,“随着我们的3c家电业务的成功,很多兄弟开始夜郎自大、沾沾自喜,以为掌握了定价权,丝毫不再关注我们的低价优势,这样下去早晚会成为第二个苏宁!”同时刘强东还强调“低价是我们过去成功最重要的武器,以后也是唯一基础性武器。”

这种精细到产品定价的指导性意见,按照组织架构划分,也应由现任京东集团ceo徐雷或者是京东零售ceo辛利军下发,但刘强东依然可以直接向一线传递个人看法,其对于业务的掌控力度由此可见一斑。

在刘强东逐渐退居二线之后,京东近两年来其实取得了不少突出成绩,在2023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中,京东位居46位;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202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京东又排名第一。这两大重量级榜单中,京东都超越了bat等传统互联网巨头。

作为京东的缔造者,刘强东在不在业务一线,已经不再重要,其对于京东的影响力和掌控力会一直存在,这就已经足够了。

【第15篇】深圳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天津公司变更股东流程和注意事项

在天津啊,变更股东需要两大步骤,我用非常简单的方式帮大家梳理一下。公司变更股东大致需要变更两大块内容,一则是税务,二则是工商,只有两项内容都变更了,才算真正股权变更完全。

然而公司变更股东时,是先变工商的还是先变税务呢,这里面就蕴含特殊的要求了。

第一种情况:公司股东转让双方都是自然人时,变更顺序时,先做税务清算,然后做工商变更、最后再做税务信息更新。

为什么税务还两遍呢?因为啊,如果你的股东是自然人的话呢,就需要公司先做一个税务清算,清算的对象呢,其实就是出让方的股东,哎,获取一个公司的利润的分红,或者是转让股东的利润的时候呢,需要做一个个人所得税的清算,清算完以后了。在进行工商的信息变更,最后呢,税务的信息啊,再做一次信息的变更,这样的话呢,公司转股的整体流程才算完成。

第二种情况:如果出让方股东是公司的话呢,就没有第一步的税务清算,直接做第二步的工商变更,税务变更信息就可以了。

因为税务变更的所有所得的问题,不用现场缴纳清算,等到了税务变更信息时,统一结转到出让公司的账上,就可以了。

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哪些资料(15个范本)

1...我们公司经营亏损,但前几年有未分配利润,目前账目没有资金,一个股东已经实缴注册资本金,现在要退出,进入另一位新股东,这个都需要交什么税,怎样走流程?答:新股东进,新老股东出,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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