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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资本化什么意思(20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查看人数:7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研发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资本化什么意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资本化什么意思

【第1篇】研发费用资本化什么意思

研发费用资本化就是把发生的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意思。分录是: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

【第2篇】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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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享受优惠,如何归集研发费用,具体范围是哪些?湖北普拓管理咨询已经帮您梳理好了,收藏学习↓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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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服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01 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02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03 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选择预缴享受的,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企业只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有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但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汇算清缴享受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a.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b.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c.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b.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a.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其他事项。a.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b.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c.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d.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e.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04 相关规定

(1)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有关问题

01.我们是一家纺织企业,原来享受75%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国家对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给了新的优惠,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02.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3.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3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3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04.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05. 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时,按照收入指标来界定。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如果2023年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你公司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收入占比低于50%,则不能按100%加计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06. 我公司从事多业经营,在判断是否符合制造业条件时,收入总额的口径如何掌握?

答: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07.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研发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但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那该项无形资产还能按200%在税前摊销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就上述情况,你公司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2023年对该项无形资产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税前摊销;如果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50%以上,则在2023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税前摊销。

08. 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09. 我公司2023年发生了研发费用,想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答: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当年10月份办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预缴申报前,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表与其他留存备查规定资料一并归集、整理齐全。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的优惠事项符合条件。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10. 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1. 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2. 是不是所有的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并不是所有制造业企业都能够享受100%加计扣除,例如:烟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3. 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第4篇】以前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案例:中税华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共有3个研发项目,其中,a项目为自主研发项目,b项目委托境内科研所研发,c项目委托境外机构研发。a专利共计支出140万元,明细如下;

(1)研发人员工资(50万元)及“五险一金”(10万元)共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职工福利费4万元;

(2)直接消耗的材料(10万元)、燃料(5万元)和动力费用(5万元)共2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租赁费5万元、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

(3)办公用房折旧费19万元;

(4)新型专利设计费5万元;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合计16万元。

2023年7月1日,a项目有 50万元研发支出由“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按10年摊销),其余90万元均作为当年“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支付b项目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最终项目研发失败。支付境外c项目委托研发费用200万元(全部列支为费用化支出)。另外,甲企业2023年度销售研发过程中的残次品取得收入10万元,以前年度d研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每年摊销金额30万元。

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增值税)金额

案例解析:a项目(自主研发)

第一步,归集分配

人员人工费用中的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研发活动有关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办公用房折旧费19万元,不得享受加计扣除,职工福利费4万元属于其他相关费用。还需剔除其他相关费用16万元。

允许享受加计扣除费用的金额=140-1-10-19-16-4=90万元;

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90/(1-10%)*10%=10万元;

据此,甲公司a项目2023年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90+10=100万元。

由于会计上按50万元转入资本化支出并结转无形资产,其余90万元费用化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因此应按比例计算允许加计扣除的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

第二步,计算可加计扣除金额

允许加计扣除的资本化金额=100*50/140=35.71万元

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金额=100*90/140=64.29万元

2023年度无形资产摊销金额=35.71/10/12*6+30=31.7855万元

案例解析: b项目(委托境内研发)

委托境内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化金额=100*80%=80万元

案例解析: c项目(委托境外研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c机构的研发费用=200*80%=160万元

不超过境内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100+100*80%)*2/3=120万元

去除残次品收入10万元,当年甲企业可与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64.29+31.7855+80+120-10)*75%=214.55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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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

案例简述

a公司是一家食品保健类企业。2023年3月,a公司接受某税务师事务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后,拿到了一份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与企业账面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并不一致。

之所以出现这个情况,主要是因为该公司财务部门在账务处理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口径,对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归集,并将研发租用建筑物的租金支出和研发用建筑物折旧费用,计入了当年研发费用。不仅如此,a公司还存在研发人员任职时间不满183天、未对同时承担领导职务和生产任务的研发人员进行工时分配等问题。

最终,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下,a公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进行了调整。

分析与建议

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两者存在差异,且后者通常严于前者。一些企业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在日常核算归集研发费用时,采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口径进行归集。这导致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小于账目列示的研发费用总额。于是,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开展税务审计时,通常会建议企业按照较为严格的标准,对研发费用进行调整。

企业还容易忽略的一点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科技人员应满足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这一条件。由于部分行业企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无法在立项之初、研发费用核算之初,就预知科技人员能否最终满足“183天”这一工作时间要求,仅能按照研发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研发人员工资费用归集到相应的研发项目中,然后再在接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将不符合条件的部分人员工资费用予以剔除。这也可能导致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专项审计报告与会计账目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不一致,给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带来阻碍。

因此,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的时间,应早于其开展财务报表审计、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以确保研发费用数据列示一致。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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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大家好,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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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是今年新出的两个公告,其中提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今年的一个热点。

“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看似差不多,但一减一扣,实质却大有不同。申税小微在此提醒各位,实务中在政策适用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不要混为一谈。

要点一:基本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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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是一种针对部分服务行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按照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的规定,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进而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实务中,比较被人熟知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可100%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二:计算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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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确定可加计抵减额。具体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加计扣除政策的计算方式则与之不同。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由此,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时,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

要点三:会计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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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当期形成进项税额时就计提出来,记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待当期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抵减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中;另一种方法是,在形成可抵减额时,直接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方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

企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账务处理。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例。企业发生研发支出,需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进行相应处理,在支出实际发生时,计入“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和“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

要点四:适用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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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照具体政策要求,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要规范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填制“研发支出”汇总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适用优惠政策。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便后续管理。

【第8篇】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活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四、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判定标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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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什么行业适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相信许多小伙伴都很关心研发费用的扣除政策和标准,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吧~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①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①适用主体: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②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①优惠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①适用主体: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②判定标准: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10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什么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件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确了以下两个事项:

一、制造业研发费用可100%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二、企业可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第11篇】研发费用结转成本享受加计扣除

1、研发过程中,试运行造成产品报废,该损失能否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设立rd01项目,拟研发一套新的生产工艺,研发过程中,使用该工艺在该公司既有生产线上作测试,测试时,导致生产线在产品全部报废,直接约50万元,该损失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与这个支出最接近的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之所以说是最接近,是因为这个费用与研发造成的损失仍然是有差别。如:通用电气研发一款新的航空发动机,研发时,需要领用部分钛合金制作发动机风扇叶片,这部分钛合金就属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它的去向一般就是试验过程中报废,报废后钛合金的处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这是正常的损失。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本意应当不包括本问题所说的损失。个人认为,本问题所说的损失,应当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它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的范畴,该损失是研发活动导致,是研发活动的一项必备内容和经常性的结果,且不是因为管理不善。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在“直接投入费用”当中加上这样的内容:“研发活动造成的直接资产损失,该资产损失非因管理不善而造成。”

2、研发过程中,对耗用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置,该支出是否应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项目rd01领用100公斤化学原料进行试验,试验完成后,对剩余的化学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支出一万元,该支出能否记入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答:从原理上,该支出应当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范围,但依据呢?计入“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似乎不太合适。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直接投入费用”中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更改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及研发活动弃置物资的处置费用”。

3、研发过程中,需要样品赠送进行测试,该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视同销售,相应的税金是否能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一款新的电子产品,为进一步了解市场需求,研发过程中,会生产一部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试用,前提条件是要填写反馈表,反馈使用感受,研发部门结合反馈意见再进一步对即将定型的产品进行调整或修改。计划是赠送100个样品,单个样品的生产成本为1000元,本企业及市场均无此类产品销售。

问题:对外赠送的样品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视同销售产生的税金、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加计扣除?

答:上述赠送行为看上去是无偿,实际上是有偿,即以货物换取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强调无偿,因此,增值税方面不应当视同销售。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这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因此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个人所得税方面:上述行为属于以产品换劳务,所以,应当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如何确定呢?由于是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市场价格怎么办?未见相关规定,恐怕按赠送样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额比较妥当。

由于问题中的“赠送”物品代扣个税在实务中不可行,所以,应当默认按所“赠”物品为税后来进行处理。如果这样,带来一个问题?为个人负担的税款(注意是负担)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个人认为,应当计入“赠送”支出中一并去扣除。

上述“赠送”及相关支出,列研发费用的哪个项目加计扣除呢?个人认为,应当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12篇】研发费用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发生研发费用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等科目。

结转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无形资产,

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第13篇】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上篇分享了共享会计师注册财税专家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案例解析说明,下篇继续给大家分享共享会计师这篇推文余下内容。

四、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况

1. 6+1企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有以下二种情况的企业

2.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2核定征收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研究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性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

5.案例解析

案例三】海岸贸易2023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000万元,兼营生产建材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

解析:海岸贸易的零售收入占比=1000÷(1000+600)=62.5%,投资收益不计算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因此,海岸贸易属于批发零售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案例四】巨隆科技主营软件开发等业务,巨隆科技能否将进行软件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人员的人工费进行加计扣除呢?

解析:根据(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巨隆科技的这种进行软件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不能算是研发活动,所以其费用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五、加计扣除其他注意点

1.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案例五】巨隆科技接受伟金投资委托研发的业务请求,约定交易金额是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约定伟金投资取得所有权及使用权。此时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并且向科技部门进行了备案(此为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请问巨隆科技和伟金投资,谁可以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解析:巨隆科技进行开发,在此过程中,取得了相应的研发成果,并进行了权力登记,在账上是作为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并没有进研发支出;而伟金投资取得巨隆科技的发票后,属于委托研发,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2.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六】巨隆科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1月新购入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60万元。

解析: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优惠条件,巨隆科技进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申报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600万元。

该设备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巨隆科技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如果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须再报送备案资料。

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如何加计扣除?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计算加计扣除。

2.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适用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案例七】巨隆科技2023年发生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2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

解析: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2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16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0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66.67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66.67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14篇】税务局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活动,创新辅导模式,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记者了解,该局成立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辅导企业钉钉群,对所有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信息维护及提示信息精准推送,宣传覆盖面达到100%。

不仅如此,该局还加大辅导宣传力度、完善税企互动环节,总结历年政策清单、热点问答等形式,进一步梳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印制成册,向辖区内纳税人发放并宣讲政策内容;拍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动画视频短片,并在欧亚卖场、这有山等公共场所进行播放;举办税企沙龙,开展税收优惠政策互动,倾听纳税人诉求和遇到的困难。该局主要负责人带队上门对长春富晟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辅导,其财务负责人李晓雨表示,“今年前三季度,受新冠疫情、芯片缺货及电力紧缺三大因素的影响,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直接有效地给企业节约了税金,前三季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120万元,让我们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工艺改进、研发创新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增强了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总结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的实际案例,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效应分析,帮助企业增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15篇】国税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搞研发,税收有优惠!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规定,2023年10月大征期,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对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又加码了!具体如何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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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利

今日看点

什么是加计扣除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哪些好处

以下是我为您推送的关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键内容,您请观看!

什么是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指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实际的研发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的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金额。

想要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首先企业要先申请成为科技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须同时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要是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l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l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l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l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上面我们讲了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哪些行业和哪些活动是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吧!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来了老弟,都看到这里了就继续往下走吧!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

1、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税收。

2、可以将节约的钱用于企业研究创新工作,进一步加大研发的投入来提高创新能力,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施,可以帮助梳理公司整体的研究开发管理情况,完善研发组织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持续研究开发获得持续创新的能力。

4、通过研发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单位培育出优秀的技术团队,加强单位的技术力量。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加计扣除”的一些重要问题,有任何不懂的地方,可在下方留言或私信哦!!小编会一一为您解答。

【第17篇】研发费用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研发费用资本化是指将这部分支出计入到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中,而研发费用费用化是指将这部分支出计入当期的损益中,比如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关于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可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这些年,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文章很多,内容往往都是大同小异。关于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核心点都没有讲到,究竟什么性质的研发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大白话就是,100万元的研发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200万元的成本费用。

一、负面清单的行业主要是六大行业,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除负面清单的行业的其他企业都可以。企业有一个基本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

二、关键的核心点是,什么才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来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新项目。

对于财务而言,研发费用有三个概念,会计概念的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概念的研发费用。会计概念的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更大,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有重叠,又不一样,一般而言,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最小。

三、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详细列举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没有仔细统计,粗略估计超过1000项。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税局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来源:财税〔2015〕119号。但是,税局对于研发费的加计扣除,管理还是比较严的。“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来源:财税〔2015〕119号。

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企业自己进行(可以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以委托境内机构、个人和境外机构进行。委外研发,扣除比例上有所限制。境内按发生额的80%作为基数;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两者孰低计入研发费的基数。

五、符合条件的研发费追溯调整最长期限为3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谢谢您看完全文,能不能给个关注,感谢。给我留言,我们一起讨论财税问题。

【第1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说明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一起来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写要点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有哪些内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一共有52行,表内填报内容分为十大类,具体内容可见下方表样。

在哪里可以找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所有栏次的填表说明呢?

扫码自行查看

扫码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第72页),里面有详细的填表说明。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第2行至第34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中包括7个项目,我们需要根据行次内容仔细归集相关费用进行填写。

首先要注意的是“折旧费用”中的折旧费只包括“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第20行)和“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第21行),并不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

其次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归集在在“其他相关费用”项目下的“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第32行),并不是归集在“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第5行)下,填写时请一定要注意。

外聘人员的研发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第17和第20行,“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按照什么口径填报加计扣除金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只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发生人工费用,才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第35行至第39行)填写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同时,依据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46行“减:特殊收入部分”填写要注意什么?

“特殊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这部分收入需要在当期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中减除掉。

第46行和第47行本年资本化和费用化金额应如何区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此,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对本年度发生的全部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并按照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来源:南京税务

整理:王白白

【第20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情况说明

产生背景

根据安排

3月底起

企业将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清缴过程中

科技企业或可申请享受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如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项目产生异议

则交由珠海市科技创新局这边开展技术鉴定

受·理·时·间

项目鉴定分两批次受理、鉴定

· 第一批受理时间:

3月23日~4月22日17:00

· 第二批受理时间:

6月10日至8月1日17:00

项目不进行重复鉴定。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批次对该企业所有需鉴定项目进行一次性提交

申·请·条·件

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的企业,按照《异议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申请技术鉴定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在上一年度前已经进行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鉴定

组·织·形·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由市科技创新局组织,受理窗口设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申·请·程·序

网上填报

★ 企业直接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申报通知板块在线填报

(https://202.105.183.150/egrantweb/)

★ 通过珠海市税务局网站→工作动态→专题专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

注册

已注册的用户使用原有账号进行填报和管理。首次使用管理平台的用户依据系统要求注册,获得企业管理员账号和密码,企业管理员用该账号开设项目申报人账号

项目填报(附件均可在阅读原文获取)

★ 各企业项目申报人登录管理平台,按“研究开发项目异议清单”逐一新增项目,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附件1),上传规定的附件材料(附件2),完成后由本单位“管理员账号”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提交至管理平台;也可由本单位“管理员账号”直接登录管理平台,按“研究开发项目异议清单”逐一新增项目填报,填报无误后一次性提交至受理窗口。

上传附件要求为中文材料、字体清晰,每份附件材料要求盖公章彩扫或原件彩扫(如果是第三方带有原章的材料,可不盖公章,直接彩色扫描后上传),每份材料限定10m内,pdf格式。其中,因辅助账表格过大,为确保清晰,可不盖公章,直接上传excel格式

信息推送

本项目鉴定全程无纸化,各申报企业仅需关注管理平台动态,并绑定“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鉴定评审结果除申报企业登录平台可查询外,微信公众号也定向推送申报企业

鉴·定·组·织·流·程

申报受理

受理窗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管理平台向企业反馈审查结果。材料不合规范的,受理窗口将退回企业修改,申报企业可自退回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补充材料并提交

专家评审

项目鉴定采用专家网上评审形式。鉴定部门按照技术领域对项目进行分组,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鉴定,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结果反馈

项目鉴定完成后,市科技创新局统一将鉴定结果通报市税务部门,并向企业反馈鉴定结果,企业自行登录管理平台打印证书。第一批申报企业预计5月中旬可在管理平台上查询技术鉴定结果

异·议·申·诉

企业对鉴定结果显示专家意见为“不通过”的项目如有异议,可在网上申报系统发布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提出申诉理由。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异议申诉

★ 申诉不能对已提交项目材料进行修改,申诉书中内容不得与已提交资料自相矛盾

★ 异议申诉的重新评审时间将在初次评审工作完成后进行

联·系·方·式

受理窗口地址

珠海市香洲新光里三街23号1栋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a201

鉴定材料受理

黄宏立:2155012

余 夫:2155251

卢 灿:2155017

徐和英:2155017

科技政策咨询

谭 宏:2155193

税收政策咨询

(横琴新区税务局)张秋玮 2601395

(珠海市税务局) 龚慧敏 3216391

香洲区局 2525977

斗门区局 6337828

金湾区局 6159917

保税区局 8827383

万山区局 2287772

开发区局 7227855

高新区局 6348938

网络技术支持

400-161-6289

来源: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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