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研发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和研发支出是一样的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研发费用和研发支出是一样的吗
研发费用和研发支出是不同的,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混为一谈,他们的区别在于研发支出是会计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研发支出一般分为2个二级科目,分别为是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而研发费用则是利润表的项目。【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优惠,作为财务会计人员来说,应该把每个细节点都弄明白!也有会计人员知道这个优惠内容,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会不理解!下面是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汇集及操作要点,有不理解的会计,下面的内容仔细阅读!包括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规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2、特别事项处理规定
3、三类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异同
会计、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的三类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范围的异同见下表:
四、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五、加计扣除时间、方式及佐证资料
六、其他研发方式处理原则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提示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汇集及操作要点,就是全部到这里了,看过后,财务会计在日常财务工作遇到这种优惠时就知道如何处理了!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局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
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相关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
相关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六)《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丨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录
分录一: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 1万元 贷:原材料-甲材料 1万元
分录二:研发领用材料1万元(项目预计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材料(项目a) 1万元 贷:原材料-甲材料 1万元
分录三:计提研发人员工资2万元(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项目a) 2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万元
分录四:计提研发人员工资2万元(项目预计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项目a) 2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万元
分录五:研发设备的折旧费(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折旧费(项目a) 贷:累计折旧
分录六:月底结转费用化支出(项目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项目a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项目a)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
分录七:月底结转资本化支出(项目达到资本化条件)
借:无形资产—项目a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项目a)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材料(项目a)
分录八:无形资产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项目a) 贷:无形资产
分录九:研发成功新产品形成销售的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录十:研发成功产品销售后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成本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提醒:研发支出明细科目的设置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项目)
具体包括
——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 其他相关费用—— 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内研发—— 委托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
【第5篇】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第6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表
税总2023年第40号公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学习笔记 金算珠绘制
1、 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三新一勘相关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7、其他规定
【第7篇】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
r&d成果应用不具有创造性特性,决定了该类活动在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相关涉税规定上可看出一些端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二)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下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列举了几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在负面清单里类型的行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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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题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2023年新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增设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及其汇总表样式等相关事项。
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又有什么变化呢?请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基础信息表——新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
怎么填?
企业根据是否真实开展研发活动,以及企业实际设立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类型进行勾选。
划重点!
1.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a107012表的选择。若选择“2015版”、“2021版”和“自行设计”中的任一项,表单中a107012表必须勾选。
2.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只能勾选“否”。
3.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不能勾选“否”。
二、a107012表——勾选不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行次也不同
(2015版)
(2021版、自行设计)
找不同!
勾选2015版,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明细,合计金额自行带出,不可修改(灰色)。
勾选2021版或自行设计,只需填写人员人工费用等六大项的合计金额,明细信息无需填写(灰色)。
三、a107012表第50行——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根据文件规定,第50行的加计扣除比例根据税务登记行业类型自行带出,制造业100%,其他企业75%。
● 混业经营企业如何判断?
● 加计扣除比例错误怎么办?
至主管税务机关修改行业登记信息。
【第9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2023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
问题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有无限制?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也就是说,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就可以适用。
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行业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以适用。
问题三、制造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问题详情:我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现在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的加计扣除,我们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的话,我们该如何选择适用哪一个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和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可能存在重叠的部分,但是两个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均是针对研发费用,因此优惠性质和优惠项目完全一致,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比较,16号公告少了“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非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告或解读,目前仅从16号公告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
因此,企业既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是制造业,建议选择适用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四、如果企业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该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并不是一项全新的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只是在原来已有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的比例。
如果企业不符合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可以按顺序适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只是加计扣除比例不一致,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比对政策规定择优选择适用的政策。
问题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在3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吗?
答:根据现在公布的16号公告,没有规定可以在季(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在后续出台了新的公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做出调整的,则按照新公司执行。
问题六、单价500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假如企业2023年新购入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用电子设备,会计按分年计算折旧,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3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如果不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但是满足一般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规定的,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600×75%=450万元。
问题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无规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时,要求:“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16号公告没有对收入占比做出限制性规定,只是要求企业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在整个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也没有收入占比的规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没有类似于制造业企业关于收入占比的限制。
问题八、我公司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可以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并不能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为,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想要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是比较容易就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因为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规定:“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此,企业在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公示后即可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然后企业就可以按照享受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了。
问题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备查那些资料?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标签:加计扣除
【第10篇】利润表研发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发生研发支出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结转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无形资产,
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利润表的研发费用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栏次。
【第11篇】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以来,国家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的决心不变,所以政策也在不断优化。扣除比例从50%升至75%,扣除范围有所扩大,政策的延续时间也不断拉长。相对来说,目前税务机关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专项检查也较少。可以说,这个政策,门槛不高,不用审核,是降低企业所得税比较好用的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了。那怎么才能做到尽量合规,不触碰税法底线呢?这个可以讲一个专题,今天就先讲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人工费用。
此项费用的会计核算口径大于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中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文件《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分别对三类人员进行了界定: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允许扣除的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关注点1: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关注点2:研发人员如果同时兼任着产品开发职能、管理职能、销售职能等其他职能,这相当于从事了非研发活动。,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关注点3:年金不属于《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费用的归集范围,因此不能加计扣除。
关注点4:###需要特别关注### 有些企业会给研发人员计提奖金,但当年未实际发放,这部分费用需要在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剔除。待实际发放的年份,如果研发项目还存续,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但这会导致申报表出现一个系统报错,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大于职工薪酬支出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这需要提交说明文件解释一下。有些税务局可能就要彻查奖金计提、发放的情况了,所以要把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不想被税局检查的企业,可以自行控制一下奖金的发放进度,预判一下每年实际发放多少可以不超过当年的人员人工费用,这样就不会造成太多的麻烦。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
10月纳税申报期是月度、季度申报并行的“大征期”,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一些网友的留言咨询,我们整理了相关热点问答,看看对您有没有帮助~~
10月纳税申报期顺延至10月25日
请合理安排时间
错峰申报
您还想了解什么问题
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来源:中国税务报
制图:刘耘
责任编辑:宋淑娟 张越(010)61930016
【第13篇】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问:我公司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项目,部分直接从事项目研发活动的辅助人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100万元,其中工资薪金85万元、五险一金10万元,服务费5万元,我公司按1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一)项指出,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因此,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95万元作为人员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5万元服务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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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宣传
“原来我们研发费用的这些零碎部分还可以归入加计扣除部分,这样计算下来我们企业今年又可以多享受2万多元的加计扣除优惠,太好了!我们也越来越有信心和充足的费用进一步开展科技研发了!”这是甘肃昊洲土壤修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陈亚楠发出的惊喜感叹,同样这也是享受到研发费用政策优惠所有企业经营者们的心声。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事关企业发展转型和生产经营结构升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展期间,靖远县税务局紧扣省市局考核要求,切实传导压力;倾听企业呼声,保证红利应享尽享;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推出“三类宣传”。
第一类是针对辖区内有能力进行科技研发和可能投入研发的企业,进行“引导吸收式”宣传。将有关的政策通过微信群、qq群、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鼓励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并对未来带来的效益进行了细致分析,努力使绝大多数企业在科技研发上“想作为”。
第二类是针对辖区内研发规模较小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鼓励辅导式”宣传。税政部门和属地管理分局人员对有条件进行研发但投入规模小的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企业研发费用流入方向,收集企业在研发阶段、成果转化生产力阶段以及收益阶段存在的制约性问题,共同进行研究探讨,积极探索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地使这一类企业在科技研发上“会作为”。
第三类是针对辖区内研发规模较大的上市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进行“保底创新式”宣传。对该类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长期跟进,把涉及各个方面的税收政策,第一时间传达给企业并进行详细辅导和扎实落实,为企业利润增长留出更多空间,更好地推动企业研发向“高精尖”行业发展,坚决保证这一类企业在科技研发和重点税源养成上“大有可为”。
(供稿:张羽森)
【第15篇】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6篇】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案情简介:
近日,某某(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接到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稽查局认为:a公司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it180a汽车板推广专案”等7个项目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7个项目共列支研发费用7,265,814.06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按75%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该部分应调增,涉及2023年企业所得税817,404.08元。
稽查局决定:对a公司因政策适用错误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总计为408,702.0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a公司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明税评析:
企业研发项目被否的常见原因
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研发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也是相关部门核查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合规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视技术材料实质性的内容,导致研发项目在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时被否定,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 项目不属于规定的研发范畴;
· 研发项目内容简单、无创造性;
· 项目为成熟技术,不需要再开展研发活动;
· 研发项目技术含量不足;
· 申报的各个项目之间内容雷同;
· 项目为委托研发,与公司所申报的自主研发不符;
· 没有体现具体研发内容;
· 研发内容缺乏数据支持;
· 所列项目经费类型不符合实际;
· 项目的规模与所列科技人员数不匹配等。
研发活动的界定依据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023年,为帮助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其中,明确的创新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系统组织形式,指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实施,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是有边界和可度量的;较强的创造性,指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根据文件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提醒:今年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比例提高至100%。
明税建议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合规管理,准确界定研发活动,在选择研发项目时,注意剔除掉常规性升级或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项目;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避免因归集不规范导致虚增研发费用,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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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点
作为一项激励企业创新且实施已久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政府补助和高新企业认定等其他优惠政策相比,限制条件较少,能够惠及更多企业,因此该项政策是我国鼓励企业创新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较多国家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企事业单位的研发创新具有极大激励作用。随着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主体增加,加计扣除比率提升。
不同产权性质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企业目标、管理制度、社会责任以及获取补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影响企业对加计扣除政策的利用,最终导致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激励效果不同。
由于国有企业的大股东是政府,因此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扶持,从而取得丰富的社会资源,具体表现为:一、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取融资时限制条件更少,融资成本更低。
由于债权人会面临借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因此会严格综合评估企业还款能力,并设定相应的利率水平,而国有企业的股东是政府,还款能力强,因此国企融资门槛低,利率低;
二、国企承担着稳定社会的责任,当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资不抵债情况时,政府会及时给予企业补贴,以维持企业运营,因此将导致企业缺乏实现技术进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
研发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而国有企业肩负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等重要社会责任,因此国企为更好地承担责任,
将减少开展具有较大风险的研发创新活动。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管理层大多是委任制,要定期被政府考核,因此管理层更注重在职期间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及自己考核指标的完成。
但因创新活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一项研发创新从开始到创新成果转化利用时间漫长,且耗费资金较多,因此即使有加计扣除政策的刺激,还是无法充分调动国有企业管理层创新的积极性。
一般情况下,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的制度更灵活合理,获取政府补贴更难,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门槛更高,受融资约束更大。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创新已成为大部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非国有企业更有动力进行高质量研发创新,增加创新产出,合理利用企业有限资源。
另外,相较于国有企业与政府有密切的联系,非国有企业更有动机积极响应政策与政府建立联系获取更多创新资源。
所以,与国企相比,加计扣除政策可以通过有效地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创新成本,更大程度上激励非国企进行研发创新,从而促进非国有企业增加创新产出,实现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生产效率,最终促进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不同生产要素密集度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由于在不同生产要素密集度行业中,企业研发投资活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加计扣除政策对生产要素密集度不同行业中,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效果也有所不同。
政府实施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增加费用类抵扣降低企业税基,增加企业现金持有量激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从而增加企业创新产出,合理配置企业有限资源。
不同要素密集度企业在资源投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资本密集型企业,主要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密集型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资相对较高,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在劳动力方面投入更多。
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固定资产设备的技术水平,对企业技术水平和生产成本的高低有强烈影响,而通常其资金实力较强,具备研发投资的动机和条件。
因此,相较于其他类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会更积极地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开展创新活动。
另外,加计扣除政策,还可以在短期内使企业,有节省的额外资金购买先进设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从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相较于其他类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更重视研发创新,技术就是技术密集型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通常大多数技术密集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如15%税率优惠。
因此,单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影响,并不如资本密集型强烈。
同时,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多项政策对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激励作用,并不具有“1+1>2”的效果,甚至会产生抵减效应。
在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新旧动能转换的背景下,劳动密集型企业改革势在必行,因此其可能会积极利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研发创新,增加创新产出,降低非效率投资,从而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
不同市场化程度下政策效应的影响
第一,相较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国家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有效。
从而使得企业创新成果更具有排他性,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进行研发取得的创新成果,被其他企业以较低成本甚至无偿占有的风险,提高企业私人收益和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在高市场化程度地区,资本要素市场配置效率高,外部市场环境较好,企业从银行取得借款门槛相对较低,且借款手续更简洁到账更快。
高市场化程度地区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更多,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进行债权融资和权益融资更为便利。
从而有效地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促进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支出,降低非效率投资。第三,在高市场化程度地区,创新型人力资本较多,对于促进该地区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更好的效果。
具体而言,高市场化水平区域的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因此,企业管理人员更有远见,企业利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意愿更高,对于市场的把握更精确,能促进提高企业投资效率。
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要素流动性更高,高技能人才也更为充足。由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仅受到企业本身研发意愿的影响,也较大程度受企业研发人员技能水平的影响。
高市场化区域公司拥有更多高素质的研发人才,为提高高质量的创新产出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第四,高市场化区域具有健全的创新激励机制,企业研发创新积极性更高,能够促进市场上创新资源的融合,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有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总体而言,相较于低市场化程度地区,在高市场化水平区域,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公司的研发能力、研发意愿和管理能力更强,企业利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研发经费支出的积极性更高,有利于企业增加创新产出,最终促进企业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第1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依据
全市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积极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税务局就抓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提出了“一盘棋统筹谋划,一揽子政策赋能,一体化上下联动”的贯彻落实机制,通过精细服务、精准辅导、精诚共治,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添动能、注活力、增后劲。为充分发挥政策组合运用优势,由市税务局牵头,联合科技、发改、工信、财政、统计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重点,以加快释放引导促进作用为目标,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为支撑,明确了5个方面15条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2023年度全市共计851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2.4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计1284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28.7亿元。2023年度全市共有1436户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42.67亿元。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市科技局始终把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重要工作抓好抓实。细化落实措施,与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我市《关于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若干措施》,明确了编制加计扣除政策包、建立数据台账、审批流程、鉴定服务等9个方面具体举措,形成了一套更加高效助力研发创新的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按照《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业化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指引》的要求,培育了唐山臻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天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等5家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上述机构主动为企业开展政策解读、研发费用归集等服务,提前介入,提早准备,保障企业备案待查资料翔实规范;迅速组织异议项目鉴定,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项目,按照省办法的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迅速组织鉴定活动,最快速度为企业是否应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鉴定结论,帮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收缴工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开展新产品、新工艺等技术攻关活动,提高企业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记者 闫妍
【第19篇】研发费用税收筹划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案例:某品牌餐饮企业,各地有很多连锁机构,推广无人餐厅,从点餐到配菜,到送餐全部由机器人完成,每年投入大量的研发费支出,由于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属于餐饮业,天然无法进行研发费加计加除。
如果你是公司财务经理,您会提出什么样的筹划方法?
该餐饮企业单独设立一家机器人研发技术开发公司,这家技术开发公司为自已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服务,收取费用。餐饮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但是研发技术公司完全符合条件,他们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可以加计75%税前扣除(还可以再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样可以享受加计100%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我们把整个公司的利润实际上分成两部份,一部份是技术开发的利润,一部份是从事餐饮业务的利润。最后技术公司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总体上也享受了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最终这家公司通过曲线救国的方法,间接实现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
【第20篇】预缴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2.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个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上述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3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